發布時間:2023-07-24 16:3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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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物權法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會計準則
我國物權法以財產權利與義務為內容,秉承物權法定的原則,規定了所有權、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其中,權利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自己的動產、不動產的權利,稱為所有權。權利人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動產的權利,稱為用益物權。企業向銀行借款,用自己的不動產、動產或者有價證券擔保,銀行占有、處分屬于該企業的不動產、動產或者有價證券的權利,稱為擔保物權。
會計學上的資產、負債來源于法律上的有關概念。現代會計雖然已經將“資產”與“負債”的內涵外延都進行了拓展,但是權利與義務仍然是其主要內容。這些法定物權種類的確立,以及動產和不動產物權取得和變動規則的發展,直接決定了企業資產與負債的內容與形式,進而必將影響會計核算。筆者分別從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及擔保物權入手,進一步研究物權法對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影響。
一、企業法人所有權為貫徹會計主體理論提供制度保障
會計主體理論是會計核算工作的前提和出發點,是會計學的基本假設之一。會計主體是指會計所服務的特定單位或組織,即指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空間范圍。企業本身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應獨立于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企業所有者及經營者自身與企業本身無關的經濟活動。
會計主體與法學上的法人概念雖然并不完全重合,但是會計主體問題的核心,是如何正確劃定主體權利和義務的邊界。傳統會計主體理論奉行的是投資者本位理論,雖然也承認企業在會計上是一個獨立的主體,但是卻認定企業的全部財產歸投資者所有。這樣就使企業成為了投資者的傀儡,毫無財產的自主處分權,形成了企業自主經營的桎梏。事實上,國家對其出資設立的企業所享有的權益的性質一直以來也都是制約國企改革進程的關鍵問題之一。隨著現代企業組織形態的發展與經濟生活的變革,財務會計開始強調企業的主體觀念,認為在財產權的分配上,投資者一旦將其財產投入公司,就應該喪失了對其財產的所有權,轉而擁有的是股東權利。而企業在取得了投資者投入財產的所有權后,依法對該財產行使權利、承擔義務。但是對于這一會計認識的進步一直未有充分的法律支持。對于企業法人所有權的會計研究,在我國物權法頒布之前,就有學者在積極討論。為了正確界定投資者與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我國于2005年10月修正的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第4條則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物權法則是在公司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為這種新的企業會計主體觀念提供了法理支持。其第39條明確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明確揭示出了所有權的四項積極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從本質上看,所有權是所有人對于物產全面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也就是說,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動產與不動產,一旦經過投資投入企業,原所有人即喪失所有權,就不能夠再繼續對原屬于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轉而行使的是股東權或出資人權利。企業法人依法成為其所有權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物權法的這一規定更加具體和明確地確立了企業法人所有權,為貫徹會計主體理論提供了制度保障,為正確區分會計主體的邊界提供了法理基礎,有利于杜絕股東以各種非法方式干涉公司經營管理和侵占公司財產。如果沒有物權法的這一規定,企業將無法清楚地核算其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以及收入、費用和利潤。
二、用益物權的會計核算處理
用益物權是指以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的物權。用益物權的客體為他人之物,其中的他人,原則上為對物享有所有權的人,也可以是對物享有用益物權的人;他人之物,主要為不動產和不動產權利,也包括自然資源,但不能是動產。用益物權的內容,為對物使用價值的支配,可以具體化為占有、使用、收益權能。物權法規定的用益物權主要有地役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漁業權等。
國際會計準則根據用益物權的種種特性,將用益物權排除在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以外予以單獨規范,但我國會計準則卻未能將大部分用益物權從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會計標準(包括企業會計制度及會計準則)中排除,這樣就造成原來實務中只能生搬硬套會計標準中的無形資產或固定資產規定核算用益物權,帶來了用益物權會計核算的失真。因此,也有學者提出為了規范用益物權會計,在會計標準的制訂方式上與國際慣例接軌,應對用益物權進行單獨規范。
對于上述各種用益物權,隨著物權法的實施以及新企業會計準則的具體規定,在會計上我們應該根據其權利的內容和特點,進行適當的確認和計量,不可簡單地歸類。如路橋收費權、公路經營權是依托在公路實物資產上的無形資產,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對已建成通車公路設施允許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收費權和由交通部門投資建成的公路沿線規定區域內服務設施的經營權。其作為無形資產還是固定資產一直以來在實務界與學術界都存在著爭論,但是隨著2006年《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中一些新規定出臺,某種程度上解決了路橋收費權和公路經營權作為無形資產在初始計量、攤銷與后續支出上的技術障礙,從理論上就可以把它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最值得注意的是,物權法繼承和發展了我國現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將《土地管理法》確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發展成了“建設用地使用權”。我國會計準則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作為投資性房地產核算外,符合無形資產定義,應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國際會計準則一直認為土地是一種標準的不動產。然而隨著物權法的實施,我國物權法所規范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完全符合國際會計準則對于“不動產”定義。從會計角度分析研究,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具備自物權特性的高級用益物權,具備了權利人能夠擁有或者控制、權利客體有形、使用期限超過一個會計期間等三大特點,在學理上,其實是可以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這實際上消除了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差異,有利于準則趨同。
三、擔保物權對會計確認和計量的影響
我國物權法中的擔保物權就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下,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物權法新創立了動產浮動抵押與應收賬款質押制度。從這兩個新制度分析,動產抵押擔保即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從會計學上看,動產浮動抵押屬于或有事項,應該按照或有事項的會計準則進行相關確認與計量。而物權法明確將應收賬款列入可抵押資產的范圍,這也是我國擔保融資制度的突破性改革,將大大惠及中小企業、農民和銀行,有力促進中國商業信用和銀行信用的發展。應收賬款雖然是會計學上的概念,但在這賦予了法律的內涵,由物權法加以規范,其概念中就包括了“公路、橋梁等收費權”,第一次從法律層面上明確了包括公路、橋梁、電網等收費權在內的應收賬款可以質押??梢钥吹狡鋬群c外延范圍更加寬泛。根據會計準則,應收賬款質押,從擁有應收賬款的企業角度來看,不符合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條件。
此外,擔保物權的共同特點是對資產的權利進行限制,這一限制具有特定的會計含義。當資產的權利受到限制時,從會計角度出發,其確認和計量也將會受到影響。資產的權利限制,首先應當按照或有事項會計準則的規定,考慮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物權的可能性以及其金額能否可靠計量,分別進行確認和計量。如果擔保物權人很可能行使權利,并且由于其行權企業的損失是可以合理估計的,則應確認為一項負債。如果擔保物權人僅是有可能行使擔保物權或雖然很可能行使權利,但其行權企業的損失無法合理估計,企業就不用確認負債,但是要進行相關披露,提高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
參考文獻:
20xx年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全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應稅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于條例所稱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非應稅勞務)。
第三條 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匯、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期貨,是指非貨物期貨。貨物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
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第六條 納稅人兼營應稅勞務與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應稅勞務與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兼營的應稅勞務是否應當一并征收增值稅,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第七條 除本細則第八條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
(一)所提供的勞務發生在境內;
(二)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三)在境內組織旅客出境旅游;
(四)所轉讓的無形資產在境內使用;
(五)所銷售的不動產在境內。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在境內提供保險勞務:
(一)境內保險機構提供的保險勞務,但境內保險機構為出口貨物提供保險除外;
(二)境外保險機構以在境內的物品為標的提供的保險勞務。
第九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制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所涉及資產的類型和稅法的相關規定,可以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稅法規定的“以物易物”形成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另一種是稅法規定的“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形成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一)以物易物的增值稅會計處理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以物易物應視為一種特殊的購銷活動,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稅法中的以物易物購銷活動即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下簡稱“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中規定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以物易物活動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雙方都應按照換出貨物的市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此處,換出貨物的市價等同于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中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因此,無論是固定資產還是存貨其公允價值都應以其含稅價作為確定的基礎,因為只有含稅價才與市價相等。當以物易物一方作為一般納稅人換出貨物時,應將貨物的含稅公允價值換算成不含稅價作為價款,并以不含稅價乘以增值稅適用稅率作為銷項稅額,如果對方將換入貨物作為存貨管理使用,也為一般納稅人,則可按取得的專用發票上的稅款金額抵扣進項稅。在賬務處理中,換入貨物入賬價值應按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予以確認。
[例1]A商場以其甲商品一件交換B商場乙商品一件,雙方將換入商品作為商品繼續銷售,甲商品市價11700元(其中價款10000元,稅款1700元),甲商品的采購成本為8000元,進項稅為1360元,乙商品市價為11700元(其中價款10000元,稅款1700元),乙商品的采購成本為7000元,進項稅為1190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該交換具有商業實質,雙方都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甲、乙商品的增值稅稅率都為17%。
按照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的規定,該業務屬于無補價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入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都能可靠計量,一般情況下,交易雙方都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即入賬價值。對于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按照新準則指南的規定,應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1)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不能計入收入中,所以在考慮增值稅時,計入收入中的公允價值只能是不含增值稅的公允價值,應該將市價換算成不含增值稅的市價后,作為收入確認的依據。(2)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3)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計入投資損益。
A商場的會計處理如下:
(1)資產交換日
借:庫存商品――乙商品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2)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8000
貸:庫存商品――甲商品8000
B商場的會計處理如下:
(1)資產交換日
借:庫存商品――甲商品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2)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7000
貸:庫存商品――乙商品
7000
在以物易物購銷活動中如果換出的是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同樣可能涉及增值稅。根據財稅(2002)2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屬于貨物的有形動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另外,如果應稅固定資產具備國稅函(1995)288號文件明確的三個條件,即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企業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并確已使用過、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可免予征收增值稅。
[例2]C工廠以自己使用過的車床交換D工廠的銑床,車床的賬面原值為9萬元,已提折舊1萬元,公允價值為10萬元,銑床的賬面原值為15萬元,已提折舊5萬元,公允價值為10萬元。兩項資產均未計提減值準備。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該交換具有商業實質,雙方都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該例的車床和銑床都符合國稅函(1995)288號文件明確的三個條件中的前兩個條件,但車床的銷售價格10萬元超過了其原值9萬元,所以應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銑床完全符合三個條件的規定,可以免增值稅。
車床應交增值稅=100000÷(1+4%)×4%×50%=1923.08(元)
按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換入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都能可靠計量的,交易雙方都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即入賬價值。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按照上述第二種情況處理,C工廠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80000
累計折舊
10000
貸:固定資產――車床
90000
借:固定資產清
1923.08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923.08
借:固定資產――銑床
101923.08
貸:固定資產清理81923.08
營業外收入
20000
D工廠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固定資產清理
100000
累計折舊
50000
貸:固定資產――銑床
150000
借:固定資產――車床
10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100000
(二)以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對外投資的增值稅會計處理《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4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計算增值稅?!镀髽I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確定。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即屬于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會計處理中,應按相關準則的規定,而在增值稅的計算方面要按稅法的規定。
[例3]E公司將自產卡車一輛投資于某股份有限公司,卡車的賬面成本為80000元,市價為117000元(其中價款100000元,稅款11700元),取得被投資單位1%的股份,股份市價總額為11700000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該交換具有商業實質,E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按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E公司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即入賬價值。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按上述第一種情況處理。
E公司的會計分錄如下:
(1)投資日
借:長期股權投資
117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2)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80000
貸:產成品80000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涉及的營業稅
在“以物易物”和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等經濟業務中,可能涉及到營業稅的計算和賬務處理。
(一)以物易物的營業稅會計處理《營業稅暫行條例》第1條規定,境內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應計繳營業稅。該條例的實施細則第4條同時規定,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而有償則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梢姡詿o形資產或不動產為標的的以物易物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繳納營業稅。營業稅的計算和繳納應按稅法規定,會計處理應依照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的規定。
[例4]F企業以賬面余額為6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和廠房一間換回某公司生產的生產設備一套,設備的公允價值為10萬元。無形資產的公允價值為5萬元,廠房的賬面原值為10萬元,已提折IB 4萬元,公允價值為5萬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該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F企業應交的營業稅=50000×5%+50000×5%=5000(元)
按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該例中,換人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都能可靠計量,F企業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人資產的成本――即入賬價值。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按照上述第二種情況處理。
F企業的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清理
60000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廠房
100000
借:固定資產――XX設備
105000
營業外支出
20000
貸:無形資產
60000
固定資產清理
60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5000
(二)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營業稅會計處理投資者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不征收營業稅。但轉讓該股權的,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稅發(1993)149號文件后發的《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t號文]的規定,應按如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1)2003年1月1日后(含)轉讓的,不征收營業稅;(2)2003年1月1日前轉讓的,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未交納的,應予補稅。
如果投資者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而是收取固定利潤的,按國稅函發(1997)490號文的規定,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征收營業稅:(1)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征收營業稅;(2)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其他無形資產等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于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例5]2006年1月,G公司將一項專利權投資于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投資單位不共同承擔風險,而是收取固定利潤。專利權賬面余額為8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公允價值為10萬元。假設不考慮其他稅費,該交換具有商業實質,G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按新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G公司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即入賬價值。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按上述第一種情況處理。
G公司應交營業稅=100000×5%=5000(元)
E公司投資日的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
105000
貸:無形資產
80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5000
營業外收入
20000
三、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根據當期應交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的。根據配比原則的要求,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形成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屬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相關稅費,應計入換入資產的成本――即入賬價值。如果一項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計繳了營業稅或消費稅,則這項交換應計繳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可以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發生時計算得出,并計入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仍承例4,如果考慮到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后,該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為350元(5000×7%),應交的教育費附加為150元(5000×3%),會計分錄為:
借:固定資產清
60000
累計折舊
40000
貸:固定資產――廠房
100000
借:固定資產――XX設備
105500
營業外支出
20000
貸:無形資產
60000
固定資產清
60000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
5000
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350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 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1)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銷售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 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組成計稅價格:
關鍵詞:增值稅;營業稅;收益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2)26-0042-02
在2011年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里已經明確聲明:從2012 年元旦開始,上海市將成為此次稅改的試點,試點的范圍是上海的交通運輸業以及一些現代的服務業。增值稅和營業稅雖然在征稅范圍上是互補的,但是在征收的范圍上沒有較大區別,現在有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采用兼營或者是混合經營的方式,若根據企業的類型來判斷是營業稅還是增值稅會給稅收部門帶來一些困難,這樣就難以確保其精準度。加上當前我國很多經濟單位都采用多樣化的經營模式和當前很多企業的發展面臨著諸多困難,以及交通運輸業、服務業的低靡等,因而現有的稅務制度急需改革。
1 增值稅取代營業稅的必要性
①營業稅存在重復征收,加重企業稅負。如果交通運輸企業將貨物轉運一次,那么企業就要繳納一次稅,有一種方法可以避免重復征稅,就是某項貨物可以一直由同一個運輸公司來運輸,可是在現實的實施過程中,這種方式是難以實現的,因為每一個運輸公司都有自己的運輸方式,這些運輸方式都是有所不同的,因此任何一項運輸任務都不會由一種運輸方式來運輸,因此就出現這種情況,同樣貨物的運輸就會多繳納一次稅。運輸公司可能為了提高工作效率而增加運輸方式,可是這將帶來較為沉重的經濟負擔。而增值稅取代營業稅允許抵扣,將消除重復征稅弊端,這樣有利于減輕企業稅負。
②增值稅鏈條不完整。通常人們在購買第三產業的服務時(除了運輸勞務者以外),不能夠獲得增值稅的發票,因為第三產業是個特殊的產業,它不同于第一和第二產業,第三產業提供的服務只要繳納營業稅,不需要繳納增值稅,而就是因為沒有發票,購買商就無需繳納進項稅,這樣,增值稅的鏈條無法正常運轉。舉例來說,某個企業為了生產而購買了無形資產,生產出的產品對外銷售,在銷售過程會產生銷項稅,由于無形資產和房地產自身的特殊性,所以它們沒有對應的進項稅。但是,當增值稅取代營業稅后,購買無形資產或房地產就可以取得相應的增值稅發票而抵扣進項稅,進而保證增值稅鏈條的完整。因此,只有營業稅并入增值稅才能保證增值稅鏈條的完整。
③減輕稅負而用增值稅取代營業稅。為了保證第三產業的持續發展,企業可以使用一些方法來減輕稅負,減少成本,在2010年上海已經推出《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主要是針對征收營業稅的八個行業。例如物流企業購買運輸用途的貨車,就不能從營業額中扣除,這樣企業稅負仍較重,又如每月購買大量燃油,也不能從成本中扣除。雖然增值稅的稅率是17%和13%,但是由于它的進項稅可以被抵扣,因此算起來增值稅的稅率只有4%,可是營業稅已經達到5%,從此可以看出營業稅的稅負要高于增值稅。
2 增值稅取代營業稅的作用
2.1 避免重復征稅,完善稅制結構
如果在現實中既實行增值稅也實行營業稅,就難以發揮增值稅抵扣的優勢。增值稅最大的特點就是對增值額進行征稅,不是增值額就不用征稅,這是政府支持企業的所做的工作,因為營業稅的征收會出現重復的現象,為了避免這種重復征稅的弊端,國家有必要改革營業稅,讓企業在一個更好的環境之下又好又快的成長?,F在我國的增值稅的征收范圍還不夠寬,所以必須拓寬它的征收范圍,尤其要重視商品和服務,因為這兩者的增值性最明顯。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夠寬廣,因此它的抵扣鏈條在經濟運行中無法正常運轉,有可能出現一種狀況就是納稅人的負擔加重,這種稅收不會放在經營者身上,而是轉嫁到消費者的身上,如果消費者無法承受,這就不利于企業的正常運轉。大部分服務業同時負擔兩稅會抑制其投資需求,這就導致含稅的服務在出口時國際競爭力大大削減,因此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還是較為重要的。
推進增值稅改革,逐步實現對于貨物和勞務征收統一的間接稅,使增值稅覆蓋絕大多數貨物和勞務,有助于增值稅更有效地發揮“中性”作用。增值稅的“鏈條”完整了,就可以避免重復征稅,納稅人的稅負自然就會減輕。
2.2 優化經濟結構,促進服務業發展
營業稅改為增值稅可以有效解決重復征稅的問題,不僅對企業擴大投資和規模有巨大的好處,而且對于經濟結構的優化、服務業的發展有著極大的幫助。原先的營業稅最主要的弊端就是重復征稅,若是營業稅在流轉的過程要經歷更多的程序,就會有更多的重復征稅現象。以物流行業為例,物流行業有運輸和倉儲業務,如果運輸業務屬于一個法人,倉庫業務屬于另一個法人,那么這就屬于兩個環節,在征稅的時候會征收兩次,企業如果要提高經濟效益就需要減少支出,稅收是一筆很大的支出,因此就通過減少運轉的次數來減少稅收支出,現在使用增值稅,企業可以放開它的包袱努力的生產,提高經濟效益,這對企業有著深刻的意義,而且對整個社會的發展也有促進作用。
2.3 調整產業結構,支持新興產業
稅收除了以上的兩種功能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功能就是調整產業結構,支持新興產業,然而當前很多新興產業難以得到增值稅的支持,其具有調節經濟的職能難以得到高度關注,從而暴露了一系列的逆向調節問題。與傳統產業相比,新興產業不需要采購大量的原料,就不會產生采購進項稅,也就不會以供抵扣,而是靠知識的創新而獲取利益,若不對當前的增值稅進行改革,那么就難以適應新興產業發展的需要,從而因稅負則制約諸如新技術、新能源等新興產業的可持續發展,加上當前增值稅中設置了過多的優惠政策和調節項目,又沒有對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等項目進行約束,從而導致調節結果通產業和環保等政策的目標之間發生沖突,極大的削弱了節能減排的成效?;诖?,營改增對調整產業結構,發展新興產業無疑是利好,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還需要進一步擴大。
3 增值稅取代營業稅對企業財務的影響
3.1 對企業資產負債表的影響
在使用增值稅之前,企業的資產是含有營業稅的,而在使用了增值稅之后,企業的資產等對應的增值稅是可以被抵扣,在短時間來看,在賬面上負稅的金額會比之前的減少,這減少的部分就是增值稅替代營業稅的所節約的部分金額。而從長期來看,因為增值稅允許抵扣,這會讓企業增加投資,在這個方面上,有可能增加企業的負稅。此外,增值稅取代營業稅后,應交稅費不再有應交營業稅這個明細科目,應交稅費的明細賬中不再有營業稅。為了考慮到減輕企業的稅負,應當采用適當的方法來減少稅費,這個適當且有效的方法就是實行增值稅。
3.2 對企業利潤表的影響
在對營業稅進行改革之后,對企業的發展有著較大的促進作用,它可以分為兩個階段來看,在短期上,如果企業的經濟效益好,所繳納的稅增加,如果企業的經濟效益差,則所繳納的稅就隨之減少,它不同于營業稅,它是與企業的利益想掛鉤的,企業會從繳納稅的多少來看近期的盈利狀況。盡管增值稅不是固定的,企業還是愿意接受,因為這樣造成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并不影響凈利潤的增加。
由于增值稅率比營業稅率低,所以所繳納的稅就相對較少。在長期上,企業的支出就相對減少,企業可以用這些金額來投資,就促進了企業規模的擴大,因此可以幫助企業獲得更多的經濟效益。
3.3 對企業現金流量表的影響
從企業的性質來考慮,經濟活動的現金流量表包括以下內容:籌資活動、投資活動、經營活動。隨著上海作為試點開始實行營業稅向增值稅的改革之后,影響企業現金的因素逐漸增多。而在這改革之前,《企業會計準則一現金流量表》曾這樣規定,凡是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都被計入投資活動下支出“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項目中。原先在實行營業稅時,企業購買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時無需分項列示,而營業稅被取代后,購買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需分項列示。
3.4 增值稅取代營業稅對賬務處理的影響
稅收分為價內稅和價外稅是根據稅額包含在價格之中,一般我們的內稅包括在消費稅和營業稅中,不做單獨列示;但是增值稅就是價外稅,需要分別來表示。
第一,從銷貨方(不動產和無形資產轉讓方)或者提供勞務方的角度看。我們的入賬金額在主營業務中是不一樣的,在營業稅被取代前是包含稅的,營業稅計入應交稅費減去應交營業稅并對應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而被取代后主營業務收入則不含稅,稅務單列計入應交稅費減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第二,從購貨方(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受讓方)和接受勞務方的角度看。我們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入賬的金額也是不同的,在營業稅被取代前,固定資產中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則包含營業稅的買價入賬;而營業稅被取代后,固定資產中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以不含稅的買價人賬。因為此進項稅可以抵扣,也需單獨列示。
4 結 語
國家用增值稅來代替營業稅,主要是為了避免營業稅重復征稅的弊端,減輕稅負,也是為了減輕企業的稅費,這為企業的發展開辟了一條的新的渠道,企業的經濟效益就會得到提高,投資增加,規模擴大,不論從短期考慮還是長期考慮,若根據企業的類型來判斷是營業稅還是增值稅會給稅收部門帶來一些困難,這樣它的準確性就難以保證。增值稅取代營業稅都能促進企業的發展與壯大,因此說它對企業財務有重大而深遠的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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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型增值稅正在東北老工業基地試點之中,并于2007年在中部地區推廣應用,在不斷的調整中積累著經驗。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是我國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但目前如果在全國范圍內一次性實行消費型增值稅,仍面臨著諸多困難。如何解決這些難題,在全國范圍內推廣消費型增值稅,兼具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增值稅轉型面臨的主要困難
(一)存量固定資產抵扣成本過大
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在固定資產存量和無形資產抵扣方面對國家的財政收入有著巨大的影響。據《中國統計年鑒》資料顯示,僅2004年全國工業固定資產凈值達52027億元,若按照增值稅基本稅率推算,所含稅額7559億元。如果考慮1996年至2004年期間的固定資產凈增加值,所含稅額將會更大。如果這些稅額允許在銷項稅額中抵掉的話,將對國家的財政收入產生巨大的影響。
(二)無形資產稅收待遇不公
由于無形資產的計價十分復雜,按照會計制度“外購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格進入成本、自制無形資產以自制成本進入生產成本”的原則,若實行消費稅增值稅,則外購無形資產對應的抵扣稅額要比自制無形資產所對應的稅額大,對于不同來源的無形資產的稅務處理和稅收負擔明顯不同,自制無形資產的稅負相對偏重,必將影響企業自主創新的動力。
(三)稅收流失風險增加
增值稅推行近二十年時間里的最為突出的問題,是納稅人利用增值稅扣稅機制,通過偽造、虛開、違法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偷逃稅款。雖然國家對于專用發票的管理力度不斷加強,但依靠現有的管理手段尚不能完全杜絕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行為。若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必然增加其對應的稅額,在現有的征管條件下,專用發票的征管壓力將進一步加大,稅收流失的風險必將更大。
(四)國家財政收入和企業承受能力同時面臨考驗
對于國家財政而言,增值稅轉型必然帶來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若在保持現有稅負水平的條件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增值稅基本稅率應提高至23%甚至更多,方可彌補財政收入的不足,但提高稅率卻又將加大增值稅運行的風險,同時,各行業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則將由于資本有機構成的高低不同而發生增減變化,傳統企業、基礎工業、高新技術企業資本有機構成高,稅負將大幅下降,傳統技術的加工工業資本有機構成低,稅負將相對偏重。很顯然,傳統企業在當前經濟結構調整中將面臨一定困難,有可能會造成傳統企業納稅困難戶數增加,增值稅運行的摩擦系數加大。
二、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主要策略
為了能夠較好地發揮轉型的積極作用,避免財政收入減收并力爭能夠增收,應采取適當的增值稅轉型辦法,并實行必要的配套改革措施。
(一)消費型增值稅抵扣范圍的確定
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可暫把抵扣范圍限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年新增固定資產中的動產部分,解決固定資產抵扣帶來的相關問題。具體措施如下:
1.借鑒東北老工業基地的成功經驗,將存量固定資產排除在抵扣稅范圍之外
存量固定資產是過去已經形成的資產,對其規定不予抵扣稅款,基本上不存在影響企業新投資和技術進步創新的問題。且過去對這部分資產的征稅和稅收優惠辦法多種多樣,差別很大,不同資產又有不同的使用年限和折舊金額,情況十分復雜,將其排除在抵扣稅范圍之外,即避免了客觀上難以計算的困難和出現新的矛盾,又避免了增值稅轉型對財政收入的過度沖擊。
2.將新增固定資產中的不動產部分排除在抵扣稅范圍之外
鑒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在整個固定資產中所占比重較大,但對技術進步創新的激勵作用卻遠不如機器設備,建議將新增固定資產中的不動產部分排除在增值稅抵扣稅范圍之外,而對于水、電業等特定產業,可限定范圍,準予其新增固定資產中的不動產部分在一定期限內分期抵扣進項稅額。
3.取消有關機器設備的稅收優惠政策
鑒于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新購機器設備中包含的增值稅可以在銷項稅額中抵扣,建議在增值稅轉型后,同步取消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以使新稅制符合世貿組織規則和市場經濟的公平稅負原則要求,同時實現稅制的簡化。
4.將轉讓無形資產納入增值稅扣稅范圍
鑒于無形資產不是普通的商品,其形成需要一定的條件,故納稅人利用無形資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來偷逃稅款的可能性極小。因此,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建議將轉讓無形資產納入增值稅的扣稅范圍。這樣,既可以減輕科研機構的稅負,促進高新技術的迅速發展,又可以保持增值稅抵扣鏈條的完整性,雖然短期內會減少部分財政收入,但此項政策對于鼓勵和扶植技術創新、促進我國經濟由粗獷型向集約型轉變,具有重要意義。
(二)消費型增值稅改革的進程
為了避免轉型給財政造成巨大的壓力,我國增值稅的轉型應逐步實行,循序漸進,分階段擴大。目前,可考慮在東北老工業基地和中部地區試點的基礎上,按照國家產業政策規定,選擇對資本品重復征稅比較嚴重的行業或企業、國家需要鼓勵發展的行業、關系到國家前途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進項稅額少、設備消耗大的采掘業等進行增值稅轉型試點,進而逐步在全國范圍的所有領域內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三)加強對于消費型增值稅的征管和稽查
1.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后,在專用發票方面要加強全方位管理,真正發揮專用發票在增值稅鏈條機制中的重要作用,減少利用發票偷稅的問題。在專用發票的發售環節,檢查已使用發票的使用情況;在納稅申報環節,做好發票日?;斯ぷ?,以確保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正確使用。此外,還應限制專用發票抵扣時間,進一步完善專用發票抵扣規定,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計稅功能和抵扣功能有效地連接起來。
銷項稅額按計稅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對銷項稅額影響的準則主要是《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一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企業會計準確性則第12號一債務重組》。其影響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銷售的范圍?!对鲋禃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州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2)銷售代銷貨物:(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這些視同銷售的行為,相當一部分屬于非貨幣換行為,按非貨幣換準則規定,凡具有商業實質的,按公允價值為基礎確認份量,與稅法要求相引;凡不具有商業實質的,按賬面價值為基礎確認計量,與稅法要求不同。另外,準則還特別強調,“關聯方關系的存在可能導致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小具有商業實質”。
2.銷售額的構成。稅法規定,價外費用應作為計稅銷售額,但收入準則沒有規定時以確認為商品銷售收入。對于商業折扣,收入準則要求“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商品銷售金額”,但稅法規定,必須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商業折扣才可以在銷售額中扣除。
3.收入的確認條件。收入準則規定,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確認收入;(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己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之最;(4)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j)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稅法主要按照銷售方式和結算方式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按稅法規定,進項稅額的扣除分憑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海關完稅憑證)扣除與計算扣除。對進項稅額影響的豐要準則仍然是上述三項準則。其主要影響:一是外購存貨,不再區分工業與商業,其運費均計入采購成本,但進項稅額仍應與買價分別確定抵扣;二是非貨幣換和債務組取得存貨,如以公允價值為基礎計價,進項稅額的確定與稅法要求基本一致,如以賬而價值為基礎計價,進項稅額的確定與稅法要求不相一致。
對消費稅的影響
消費稅是對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實行一次性征稅辦法。計征方式分為:從價計征、從最稅征和從價與從量計征三種。影響消費稅從價計征部分的準則主要是《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一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其影響內容與增值稅銷項稅額類似。
1 銷售范圍。總體上消費稅視同銷售行為,比增值稅還要大些,增值稅沒有中間產品的征稅問題,但按照消費稅規定,納稅人以自產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其自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征稅。而按收入準則規定,這種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不能確認為商品銷售收入。 2 銷售額的構成。按收入準則規定確認的商品收入,一般可理解為體現了公允價值的要求,但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征稅時,消費稅規定一般按同類應稅消費品市場平均價格計稅,但對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3 收入確認條件。與增值稅一樣,消費稅法也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方式和結算方式,具體規定了各種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這些規定與收入準則確認商品銷售收入的條件不同。
營業稅是對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實行從價計征方法。
(一)提供應稅勞務
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包括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及服務業務的勞務。影響營業稅應稅勞務部分的準則主要是《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1-租賃》、《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一再保險合同》。其主要影響如下:
1.提供一般勞務。收入準則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強調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但己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2.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準則規定的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準則要求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確認收入:(1)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其中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使用費收入金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稅法對這方面的收入確定,有一些特別的規定。
3.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準則規定的收入確認方法,與收入準則規定的提供勞務收入確認方法基本相同;建造合同準則對合同收入內容的規定,與營業稅有關價外費用的規定精神相似。但營業稅稅法對建筑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以及營業稅計稅依據的規定與建造合同準則人不相同。
4.租賃。租賃準則規定,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應將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出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的融資收入。經營租賃的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確認當期損益;如果其他方法更為系統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營業稅稅法中沒有具體規定租賃收入的確定方法。
5.保險合同。原保險合同準則規定,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1)原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2)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3)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時該準則還對收入金額的確定作了明確規定。再保險合同準則對分保費收入的確認條件作了大致與原保險合同相同的規定。營業稅稅法對初保險收入的計稅依據、征免稅劃分作了具體規定;對分保險規定免稅。
(二)轉讓無形資產
影響轉讓無形資產營業稅的準則主要是《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一投資性房地產》和《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一無形資產》。前者影響的是土地使用權,后者影響的是其他無形資產。這兩項準則中涉及的有關資產處置收入,應當作為營業稅的計稅依據。
1、契稅,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征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2、營業稅,對在我國境內規定的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征收的一種稅;
3、印花稅,對經濟活動、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
4、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