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07 08:50:08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農產品的稅收優惠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稅收優惠支持農業龍頭企業發展
意見明確,對龍頭企業從事國家鼓勵發展的農產品加工項目且進口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自用設備,在現行規定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
意見對龍頭企業購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專用設備,依法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龍頭企業帶動農戶與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產地農產品初加工的設施建設和設備購置給予扶持。
意見鼓勵龍頭企業開展新品種新技術新工藝開發,落實自主創新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龍頭企業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消化吸收關鍵技術和核心工藝,開展集成創新。發揮龍頭企業在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國家農產品加工技術研發體系中的主體作用,承擔相應創新和推廣項目。
意見支持龍頭企業與農戶建立風險保障機制,對龍頭企業提取的風險保障金在實際發生支出時,依法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龍頭企業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此外,還將完善農產品進出口稅收政策,積極對外談判,簽署避免雙重征稅協議。
此次意見明確支持龍頭企業通過兼并、重組、收購、控股等方式,組建大型企I集團,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家重點龍頭企業上市融資、發行債券、在境外發行股票并上市,各項優惠政策合力,必將進一步推動農業產業化向更深層次發展。
事實上,在意見之前,稅收上支持農業發展有系列的稅收優惠,比如有關支持農業產業化的稅收優惠、支持農產品加工發展的稅收優惠、以及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等優惠。下文將詳述這些內容。
稅收支持農業產業化
1 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這里的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按照《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執行。從2004年起,中國取消了存在2 000多年的農業稅,而且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極大地調動了農業生產者的積極性。
2 收購農產品抵扣進項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字[2002]12號)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按13 %的稅率抵扣進項稅額。
對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收購農產品可抵扣進項稅,可將工業環節現代科技和生產方式引入農業,從而進一步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加快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步伐。
3 涉農項目所得免、減征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的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9)“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
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農業龍頭企業在推動規模化生產、打造農業產業鏈、完善市場流通機制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對涉農項目免、減征企業所得稅,可以做大做強農業龍頭企業,從而進一步發揮農業龍頭企業的功能作用。通過對農產品的精深加工,進一步提高農產品的附加值,從而帶動農民走向市場,增加農民收入,破解農戶小規模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幫助農民分享農產品加工和銷售環節的收益。“公司+農戶”、“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是農業產業化的主要表現形式。因此,要鼓勵農業龍頭企業與農民建立緊密型的利益互惠關系,支持企業與農戶聯姻,從而增強農業龍頭企業帶動農戶、推進農業產業化發展的能力。
稅收支持農產品加工業發展
為進一步完善農產品加工稅收政策,完善促進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規定了多項農產品生產加工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政策。文件將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劃分為種植業、畜牧業、漁業3大類,列舉了糧食初加工等30多項農產品初加工類別,涉及若干個產品200多道工藝流程,覆蓋了除煙草初加工外中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業產品初加工業。這些產業將工、農有機結合起來,進一步加大了對農產品的生產加工稅收扶持力度,促進了農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進一步擴大并細化了部分農產品初加工的稅收優惠政策,增加6大類、10小項、26個初加工品。
農產品初加工享受稅收優惠,節約了稅收成本,為農產品精深加工奠定了基礎,既扶持和帶動了一大批中小企業發展,同時做大了產業龍頭企業。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國家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達1 253家,年銷售收入超百億元的企業27家,超50億元的64家,龍頭企業中的上市公司達80多家。從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到農產品購進抵扣增值稅、涉農產品低稅率,再到農產品初加工企業所得稅免減征優惠等,稅收政策成為農業企業發展的推進器,促進了農業龍頭企業的形成和不斷做大做強,從而引導和推進農業產業化發展。
稅收優惠加速農產品流通
關鍵詞:農產品加工;增值稅;政策研究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26-0182-02
一、農產品加工業增值稅政策現狀
為推進我國農產品加工業的快速發展,國家相繼出臺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這些政策大部分集中在增值稅優惠上,為我國農產品加工企業創造了良好環境,關于農產品加工業的增值稅相關規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1.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進一步做出細化:所稱農業,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這里的農產品,指初級農產品。
2.納稅人銷售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內的農產品(初加工的農產品)以及銷售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稅率為 13%(銷售部分飼料產品免稅);而對于深加工的農產品適用稅率為 17%;對農合社向其社員銷售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
3.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
4.對直接用于農業科研、試驗的口儀器、設備,免征增值稅。
5.對于符合國家高新技術目錄和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引進項目的農產品加工設備,除按照《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6.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個體戶,銷售額沒有達到起征點的免稅。起征點的規定為: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 5 000―20 000 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 300―500 元。
7.收購農產品允許扣抵進項稅額。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或向小規模納稅人購買的農業產品,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
8.對農產品實行出口退稅。出口退稅率為 13%、11%和 5%幾個檔次。
二、現行農產品加工業增值稅政策存在的問題
1.初加工與深加工農產品界定標準不明,難以使用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農產品加工企業包括農產品初加工的企業和農產品深加工的企業。按照稅法規定,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范圍內的農產品適用 13%的低稅率,而其他農產品適用 17%的稅率。這項政策本來是為了減輕農產品加工企業的稅收負擔,而實際上由于注釋范圍狹窄并界定不明,使得很多加工企業很難界定農產品簡單加工后的產品類別歸屬,從而無法適用稅率,導致無法適用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農業產品征稅范圍注釋》對以茶樹鮮葉生產的初級農產品“毛茶”與深加工農產品“精制茶”僅從制作工序上作了界定:毛茶四道工序,精制茶六道工序,從工序角度看,無論從形式還是實質上都難以準確找出二者的本質區別。而對這兩種茶葉則分別實行不同的稅率,稅收負擔差別較大。
2.初加工與深加工農產品企業的稅率不統一,造成企業稅負不同
農產品增值稅稅率的不統一導致農產品初加工企業和深加工企業之間的增值稅稅負失衡,制約了農產品加工產業的進一步發展,不利于優化農產品加工業的產業結構。
(1)對農產品進行初加工的一般納稅人,存在長期留抵現象
我國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初級農產品加工業的一般納稅人收購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農產品,準予按照買價的13%抵扣進項稅額,而銷售時按不含稅價的13%計算銷項稅。由于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買價為含稅價格,所以即便企業原價買進、原價賣出,也不表示企業增值稅為零。以下用公式說明:
銷項稅額=不含稅賣價×增值稅率
=含稅價÷(1+13%)×13%
進項稅額=含稅買價×扣除率
=含稅價×13%
應交增值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含稅賣價÷(1+13%)×13%―含稅買價×13%
①當企業原價買進、原價賣出時,即含稅賣價=含稅買價
則:應交增值稅額=含稅賣價×(-1.5%)
以茶葉加工為例,茶葉企業收購農業生產者的茶葉100元,憑收購發票可抵扣100×13%=13元的進項稅,當月將全部初加工的茶葉賣出100元,價稅分離后應繳納銷項稅100÷(1+13%)×13%=11.5元,則該月期末留抵為11.5-
13=-1.5元。
由此可見,企業若平價銷售,其不但不需要繳納增值稅,而且相當于國家還需要給予企業 1.5%倍含稅收入。
②若實現企業繳納增值稅,則必須使銷項稅額≥進項稅額
即:含稅賣價÷(1+13%)×13%≥含稅買價×13%
推出:含稅賣價≥含稅買價×1.13
由此可見,企業的毛利率必須超過 13%才能實現增值稅的繳納,而現實中,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可以實現這么大的利潤。另外,如果再考慮電費、包裝物及運輸費用等其他可以抵扣的外購項目的進項稅額,企業的毛利率還要相應提高才能實現增值稅的繳納。這種政策實質上相當于一種間接補貼。
長期以來,中國農業發展采用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即“兩高一低”模式:農業資源消耗高,農業污染物排放高,農業物質、能量的利用低。農業環境受到嚴重破壞,也是第一污染的產業。循環農業能從根本上減輕農業對環境的污染,是農業生態經濟的重要途徑。循環農業的內涵是在農業經濟發展中應用循環經濟理念,其理論基礎是可持續發展思想、循環經濟理論等。“循環農業是利用循環經濟理念,采用生物技術與工程措施,對農業資源加以循環利用,以提高農業資源再利用程度,改善生態環境,增進綜合效益的一種生產經營方式。”2013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糧食安全戰略,也提出了“注重永續發展,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發展節水農業、循環農業”等帶有可持續發展的新思路。循環農業發展必須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但也離不開稅收等宏觀政策的調控。
二、循環農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分析
從總體上看,農業方面的稅種包括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耕地占用稅、契稅等。其中對循環農業發展影響較大的有流轉稅、所得稅、耕地占用稅。近年,國家出臺了農業稅優惠政策,推動了農業經濟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也減輕了農民的稅收負擔。然而目前稅收政策對循環農業、農業資源、農業環境支持力度不夠,且稅收政策缺乏公平、效率等。
(一)稅收政策對循環農業支持未形成科學的體系
1.相關法律體系不健全
政府雖然在2008年8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但尚未形成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框架;另外,也缺乏發展農業循環經濟的專門法律,更缺乏與發展農業循環經濟配套的稅收、財政、金融等政策。各地方政府在促進本地循環農業發展過程中,缺乏相應法律法規作為依據。
2.稅收優惠政策不配套
我國政府在2004年取消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停征了屠宰稅①,農村稅收負擔有所下降。為鼓勵企業生產、銷售農業生產資料,出臺了針對性的增值稅優惠政策,實行“減稅、免稅、退稅”。稅法的立法目的是減輕農民負擔,但由于沒有與之相配套的措施,農林產品出售價格較低,而化肥、農藥等生產資料價格增幅較快,農民沒有享受政策“紅利”,反而抵銷了停征農業稅帶給農民的利益。
3.循環農業稅收優惠手段不完善
循環農業稅收優惠手段與其他稅種相比,還比較單一,效果不明顯。比如,對清潔生產、節能的稅收優惠政策采用減免這一方法,沒有利用加速折舊等間接優惠措施;涉及環保的技術進步與創新的優惠不足,且這些優惠政策過于分散,相互之間難以協調配合,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稅收政策對循環農業導向不明確
1.稅收缺少對綠色環保農林產品的支持
綠色環保農林產品相關法律缺失,沒有得到有效保護,許多普通農林產品冒充綠色環保農林產品,而人們受傳統觀念影響,綠色環保農林產品在市場并不特別受青睞。另外,農林產品深加工、精加工環節缺少稅收支持,綠色環保農林產品生產成本上升,也挫傷了生產者的積極性。
2.稅收缺少對生產要素的支持
當前,農業發展所需的資金、技術、人才等生產要素非常貧乏,而城市生產要素則出現大量剩余。農業發展所需的高層次人才、外部投資、農業環保都缺乏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發展循環農業,如果沒有人才支撐、沒有循環方面的核心技術、沒有一定資金支持,其發展就是一句空話。
3.稅收政策對農業合作組織的扶持不力
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是農民自愿參加的,以農戶經營為基礎,以某一產業或產品為紐帶,以增加成員收入為目的,實行資金、技術、生產、購銷、加工等互助合作的經濟組織。該組織是保護土地自然力、發展循環農業的保障,也是建設現代農業的重要載體。政府還未建立專門的、適合于農民經濟合作組織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
(三)稅收政策對農業資源和環境的保護力度不足
1.增值稅對環境污染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
企業銷售或者進口化肥、農藥等農用物資,稅務機關按13%的稅率計征增值稅,對農業生產物資的低稅率,刺激了其產量產能急速膨脹。化肥、農藥的大量使用,在促進糧食增產、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同時,破壞了土壤肥力,也帶來嚴重污染,阻礙了循環農業的發展。比如,河南省每年施用300多萬噸化肥,有效利用率僅占1/3,大量的化肥沉留在土壤中,在雨水的作用下或滲透到地下或隨地表徑流進入河流、池塘,形成巨大的污染暗流。
2.消費稅對環境保護的程度非常有限
目前,消費稅包括的11個稅目所涉產品的消費大多直接影響環境狀況。其中,對汽油、柴油和小汽車等消費稅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但是消費稅對環境保護的程度還有一定局限性,化肥、農藥、電池、煤炭、一次性用品等污染嚴重消費品未被列入征稅范圍。消費稅沒有起到調節人們綠色消費行為的作用,還不能適應循環農業要求,這也在客觀上縱容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另外,根據農業部近幾年的典型調查資料,我國耕地重金屬污染面積在16%以上,比如,廣州50%耕地遭受鎘、砷、汞等重金屬污染,遼寧省葫蘆島八家子鉛鋅礦區周邊耕地鎘、鉛含量超標都在60%以上。
3.耕地占用稅無法遏制耕地減少
我國最近幾年統計的耕地面積為:2007年16.3億畝,2008年16.2億畝,2009年16.5億畝。政府開征了耕地占用稅,其目的是保護耕地數量,保證18億畝紅線。由于耕地占用稅稅額占耕地收益比重較小,經濟制約作用不明顯,而且越是經濟發達地區這種現象越嚴重。因此,耕地占用稅起不到調節耕地的作用。
4.稅收對農業產業的調節功能受到很大限制
目前我國各類稅種收入在稅收總收入中,流轉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約70%,處于絕對地位,顯然所得稅主體地位相對弱化。朱潤喜(2007)認為,我國現行涉農稅種中流轉稅占據絕對比重,所得稅等其他稅種在調節農業經濟中受到很大制約,不能發揮各個稅種的整體效應。
(四)稅收政策對循環農業缺乏公平和效率
我國現有稅收政策對農業發展缺乏公平、效率。劉煒(2010)認為,國家出臺針對農業的稅收支持要堅持兩個原則,一是公平原則。農民屬于弱勢群體,涉農企業、農民和農民工仍然沒有在稅收上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待遇,應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級產業化龍頭企業享受國家稅收優惠,中小企業則無權享受此優惠政策。二是效率原則。政府重點發展循環農業、調整農業產業結構、轉變農業發展方式,農業是國民經濟基礎產業,目前這些方面優惠較少,政府應該加大扶持力度。
三、稅收政策支持循環農業發展的建議
在制定農業方面稅收政策時,要體現循環經濟理念,進一步擴大稅收的優惠范圍,構建我國循環農業稅收支持體系。
(一)構建循環農業稅收支持體系
1.構建相應的法律體系
政府要做好制定循環農業促進法的一系列工作,出臺農業清潔生產管理辦法、鄉村環境清潔標準、農業清潔生產標準;另外,政府要樹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理念,把建設循環農業、節約型農村、環境友好型社會逐步納入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軌道。
2.完善增值稅政策
增值稅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1)增值稅的減、免稅政策。國家應擴大綠色農產品范圍,給予企業稅收減免等政策,擴大生產產量,降低價格,擴大銷售量,吸引更多消費者購買。農業企業節約、循環利用資源,國家應給予增值稅減、免稅優惠政策。(2)增值稅的退稅政策。涉及環保的農業機械設備實行即征即退優惠政策,增值稅稅收直接返還給企業。農民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所含稅款,準許其向稅務部門申請退稅,避免稅款被他人侵占或貪污。(3)消費型增值稅政策取向。農業企業購買清潔生產機器等設備,準許其抵扣進項稅額,以降低企業稅額,促進企業固定資產循環利用。
3.完善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稅制改革的思路: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兩個稅種合二為一,并劃歸資源稅類。土地使用稅稅制設計理念:農業生產用地稅負低于非農業用地稅負,優等地的稅負高于中等、劣等地的稅負。土地使用稅鼓勵開荒擴耕,加大稅負,切實起到保護耕地的作用,以保護糧食安全。
4.改革消費稅,加大消費稅的環境保護功能
政府通過征收消費稅,可以對消費者產生引導作用,培養人們綠色消費觀和綠色消費的習慣,鼓勵人們對綠色農產品消費。政府通過對污染、資源消耗性農產品征稅,促使該種農產品價格升高,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消費,從而起到保護環境的作用。
(二)發揮稅收對農業環境、資源調控的作用
1.改革所得稅,促進循環農業發展
國家對農業生態環境起保護作用的企業,如農業治污企業、農業水土保持的單位,給予所得稅享受“免二減三”優惠政策。政府對符合政策企業的農機設備采用加速折舊方法,從事循環農業生產經營的企業經營虧損,可享受6―10年②延轉期攤銷的政策,甚至減免稅。企業投資農業循環、節能、節水等技術研究開發費用按100%扣除,當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以結轉到以后年度。
2.開征生態稅收
與國外發達國家生態稅收制度相比較不難發現,我國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小,難以起到保護環境的作用。這主要是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國家應逐漸開征土壤污染稅、水污染稅、空氣污染稅、垃圾污染稅、噪音稅等新的環保稅種,同時完善計稅依據。只要自然資源被開采,無論對國計民生有無較大影響的資源,無論企業生產、銷售或自用,開采企業都要繳納資源稅,只有這樣才能減少人們對自然資源的過度索取。
3.通過稅收保護農業環境
通過稅收政策達到防治農業環境污染、促進農業環境保護的目的。企業生產低毒高效、低殘留的農業化學品,給予減免稅收優惠;企業生產劇毒農藥、農用塑料薄膜、農用物質等有害環境的物質,征收懲罰性稅收,在一定程度上間接抑制生產數量。取消大量的非規范的稅費,減輕農民稅收負擔增加其收入。“支持龍頭企業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和開展農林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節能、節水等項目建設,積極發展循環經濟。”③
(三)發揮稅收的導向作用
1.發揮稅收的導向作用,吸引循環農業主體
循環農業發展要解決農業主體缺位問題。通過稅收等政策,政府培養新型農民,吸收循環農業從業人員,鼓勵其發展生態農業,生產無公害農產品,推動農產品流通服務建設等,保證農業生產利潤率,吸引和留住循環農業主體。
2.發揮稅收的導向作用,引導生產要素合理流向循環農業
政府要發揮稅收的調節、激勵、引導作用,采用稅收優惠政策取向來吸引人才、資金、技術流向農村,促進循環農業發展,提高現代農業發展水平。充分運用農業科技創新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促進農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積極參與循環農業技術研發。
3.發揮稅收的導向作用,引導對環境等要素征稅
目前,農業稅收主要從生產流通環節征稅,應增加要素或要素本身的課稅,提高非流轉課稅在整個稅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另外,對礦產資源、土地、環境等生產要素征稅,也是環境保護的需要。通過稅收、補貼等方式,持續調整農業化學品的使用;通過升級栽培模式,盡量減少農業化學品的使用;出臺有機肥使用補貼政策,鼓勵有機資源再生利用。
(四)稅收政策要向循環農業傾斜
堅持公平與效率的統一。涉農稅收政策由“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發展原則,轉向側重于公平的稅收政策,采取“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政策,應該以公平為導向優化,更應該向循環農業傾斜,發揮政策的經濟效應。一是城鄉公平。進一步加大支農力度,實現城鄉協調發展是經濟結構調整的首要任務。二是國家龍頭企業與小微企業要公平對待。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放寬其認定標準;對小微農業企業給予照顧,因其承擔很大一部分就業,政府應該給予其相應的稅收扶持。政府應鼓勵農業產業化企業研究開發農業優良品種和農業生產技術,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發展生態農業,生產優質、高效、無公害綠色產品,造福社會。
此外,在取消農業稅后,對循環農產品加工業、綠色農業生產資料、種子種苗、生態工程建設等,應按有關政策給予一定的減免稅優惠。
四、本文研究結論與不足
本文僅從稅收角度闡述循環農業發展的一般規律,并提出了政策建議,缺乏對農業稅收政策的系統分析和梳理。
1.對循環農業內涵的理解還沒有明確、統一的認識。
關鍵詞:農業現代化;稅收政策;優化
中國農業發展中面臨著農村勞動力減少、成本高但是收益不高、土地荒廢、基建征用導致耕地面積不斷減少等一系列問題,想要我國農業得到發展和實質性突破,就需要逐步實現農業現代化、機械化,提高土地收益,降低農民勞動強度。對于農民來說,土地是一個家庭的收入來源,但是如果耕作得到的收益無法滿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就可能會放棄耕作轉向其他行業。建設農業現代化也要以人為本,實現農業的可持續發展,造福于百姓。農業的發展。要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離不開國家財政的支持,稅收是我國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國家要對農業現代化進程中的稅收政策不斷做出調整,從實際出發,解決稅收政策應用到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問題。
一、農業稅收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農業現代化建設離不開科技力量的支持,也需要買進現代機械設備,但是我國沒有先關設備的優惠政策,家電下鄉等惠民政策里不包括對農用機械的優惠,農業稅收優惠政策也是面向農作物產品的。機械設備數量少,不足以實現農業生產大規模實現現代化,稅收政策中缺乏向現代化農用設備的優惠政策,農民缺乏使用現代化機械設備耕作的積極性。我國農業生產上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比較局限,雖然在農民的農業個人稅和相關農產品加工企業所得稅上,有相應優惠政策,極大程度的減輕了農民的稅收壓力,但對于農業現代化進程中滋生的新產業和初級產品的稅收政策有著明顯差異,這樣不利于推動農民擴大生產規模和調整生產經營模式,對于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也需要政府投入較多資金,目前我國在農業上的財政支持較為分散,沒有投資重點,不利于根據我國農村實際情況探索農業現代化機械化發展道路。[1]在農業現代化進程中也存在著稅收政策統籌規劃不夠充分的問題,農業逐步實現產業化對農業現代化建設十分重要,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在農業生產上,而在農產品二次加工以及農產品的市場銷售上缺乏相應政策,農業生產加工與銷售不能形成產業鏈,農業得到產業化發展將會提高農業收益,促進勞動力回流,擴大生產規模,進而實現科學種植,機械化管理。稅收政策目的在于幫助農業生產者減輕生活負擔,提高農業生產利潤,盡可能縮小農村與城鎮之間的貧富差距。但有的政策并未實現讓農業生產者獲利的目標,比如增值稅中對農業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政策,但是如果農業生產者對產品進一步加工處理后出售的就不屬于農業自產范疇的產品也還是需要征收增值稅,比如農業生產者用自產的茶青再經篩分、風選、揀剔、碎塊、干燥、勻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稅的規定執行,應當按照規定的稅率征稅。農業生產者獲得的利益還是相當受限,產業鏈無法得到延伸,種植成本雖然降低了,初級農產品的售價也會降低,實際上獲益的并非農業生產者,而是最終購買農副產品的消費者。還有一些地區存在著助農政策宣傳普及不到位,農業企業以及農業生產者不了解農業現代化建設的相關政策對現代化農業生產缺乏動力,不利于農業現代化建設。[2]
二、如何妥善解決稅收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為了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需要不斷根據實際情況對稅收政策做出適當調整。農業現代化建設離不開自動化機械化農用設備,可以適當擴寬稅收政策的優惠范圍,加強對農用設備的科研工作,降低機械設備的價格,推廣農業設備,推出利民折扣優惠,使更多的農業生產者能夠接納使用現代化設備,比如用無人機噴灑農藥,自動噴灌設備等。通過制定落實一系列政策對農用設備的研究開放進行減免,利用相關政策引導農業生產者使用現代化工具。除了增加對農用設備以及現代化農業生產相關研究的優惠政策外,也要拓寬稅收優惠范圍,目前我國對農業生產上的稅收優惠只限于初級產品,農業生產者對農副產品再加工的積極性不高,僅靠初級農作物生產所取得的經濟利潤較低,國家應該適當增加不征收所得稅的產品種類,促進農業規模化、產業化生產。[3]面對政府對農業的經濟支持較為分散的情況,需要對投資有明確方向,改變農村傳統經濟模式。要想實現農業現代化建設,就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具體分析,比如當地風景優美,某種美食風味特別,就可以加大對旅游風景區和美食特產加工出口上的投資。為了解決農業生產中常見的產業鏈不完整的問題,也對種養加、產供銷、農工商綜合性企業給予一定期限增值稅減免,助力本土企業擴大生產規模,將零散農業生產集中形成規模,逐步實現產業化。對于政策沒有宣傳落實到位的問題,要加強基層干部對優惠政策的宣傳力度,充分調動農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的積極性,積極參與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當中。[4]
三、農業現代化進程中的稅收政策支持
稅收政策作為配合其他相關政策調控經濟發展,促進農業現代化建設的方式之一,我國建國初期,不同地區的農業稅收存在較大差異,農民除了需要交納農業稅正稅,還要再交納農業稅地方附加,隨著政策的不斷調整,我國在1958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以常年產量為計稅依據,實行比例稅制,實行由國家統一控制下的地區差別比例稅率,改變了以往稅收差異較大的情況。農業稅收負擔也隨著社會發展不斷調整,為了鼓勵農業生產者積極參與勞動生產,促進農業發展,減免農業稅和減輕農業稅負擔是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必要之策。但是我國農業發展是十分緩慢的,國家現代化發展中以農業支持工業,農村支持城市為提前的,在現代化進程中,國家運用農業稅政策從農村汲取資金及原材料,轉移農業剩余,農業發展缺乏資金,農村建設中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我國目前已經推行了許多助農政策,除了農業稅被廢除以外,還有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增值稅;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對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工作所取得的收入,免增值稅;對單位或個人將土地、水面等發包(出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從事農業生產所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增值稅;人工用材林是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可免征增值稅。我國現有的稅收政策在多個稅種都對農業發展給予了優惠,切實維護農業生產者和相關企業的利益,減輕企業和農民的壓力,也為農業發展注入動力。[5]
四、稅收政策怎樣促進農業現代化進程
我國農村人口基數大,土地資源少,農村經濟體系單一,且常常缺少完整產業鏈,種植養殖所獲得的農副產品也會受天氣和市場因素影響農民收益狀況,農業生產者還需要靠著土地來獲取物質滿足生活需求。如果不對稅收政策進行減免,會降低農業生產者的積極性,也會為農業發展帶來阻力。農業現代化進程中的稅收政策也會影響到農業技術發展,企業研發農藝設備需要大量經費,農用機械價格也并不低廉。政府通過減免企業相關領域稅收,減輕企業科研成本,也是間接的幫助農業實現現代化機械化管理。稅收的優惠政策除了減輕農民的負擔,提高企業科研動力外,還能夠幫助農業實現產業化信息化,促進資本進駐農業市場。擴大農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助力農村經濟模式從單一的生產轉變為生產-加工-出售的完整產業化模式,通過降低稅收能夠減輕農副產品再加工及精加工的企業的生存壓力,提高農村經濟實力,推動農村產業結構的升級。[6]
關鍵詞:和諧社會,綠色生態型社會,公平性社會,創新性社會,稅收政策
引 言
和諧社會,是指社會系統的各個部分、各種要素處于一種相互協調、良性互動的狀態。和諧社會包括人與自然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及公共治理的和諧,是綠色生態性社會、公平性社會和創新性社會的綜合。構建和諧社會,要求我們拓寬視野,運用多種手段,統籌各種社會資源。稅收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在實現和諧社會的綜合目標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建設綠色生態型社會的稅收政策
1.通過稅收調節,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循環經濟是指通過資源循環利用使社會生產投入自然資源最少、向環境中排放的廢棄物最少、對環境的危害或破壞最小的經濟發展模式。循環經濟從本質上改變了傳統經濟呈現的“資源—產品—廢物”的線型增長方式特征,表現出“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循環發展模式特征,是以有限資源支撐人類社會無限增長的必然趨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途徑。為達此目的,一是開征原生材料稅、生態稅、填埋和焚燒稅、開征垃圾稅或垃圾收費,達到通過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和再利用來發展經濟。二是對銷售工業余熱、熱電聯產、煤氣綜合利用項目給予稅收優惠,可以采取免征增值稅和所得稅形式。三是通過稅收優惠大力推行節能產品,對循環經濟的科研成果和技術轉讓可以通過免征營業稅加以鼓勵。四是繼續執行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通過征稅措施嚴格限制過度包裝和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數量和范圍。五是改革現行的資源稅,強調其懲罰性,對資源稅的征收采用累進制方式,將資源的使用量劃分檔次,不同的檔次適用不同的稅率,稅率逐級跳躍式增加。
2.建立綠色稅制,保護生態環境和合理開發資源。(1)開征環境保護稅。將現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氣污染等收費制度改為征收環境保護稅,建立起獨立的環境保護稅種。(2)加大消費稅的環境保護功能。首先,對資源消耗量大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如高檔家具、高檔一次性紙尿布、高檔建筑裝飾材料等,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其次,對導致環境污染嚴重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如大排量的小汽車、越野車、摩托艇,應征收較高的消費稅。把煤炭、電池、一次性塑料包裝物及會對臭氧層造成破壞的氟利昂產品列入消費稅的征收范圍。第三,對于資源消耗量小、循環利用資源生產的產品和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的綠色產品、清潔產品,應征收較低的消費稅。如對無鉛汽油可實行較低稅率,對達到高排放指標(歐ⅲ)的小汽車可以給予一定優惠。(3)增強并完善資源稅的環境保護功能。首先擴大征收范圍。應該在現行對7種礦產品征收資源稅的基礎上,將那些必須加以保護性開發和利用的資源也列入征收范圍,如土地、森林、草原、灘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資源。其次調整計稅依據。把現行的以銷售量和自用數量為計稅依據,調整為以產量為計稅依據,并提高單位計稅稅額。第三將現行其他資源性稅種如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并入資源稅,并將各類資源性收費,如礦產資源管理費、林業補償費等也并入資源稅。第四制定必要的鼓勵資源回收利用、開發利用替代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提高資源的利用率。(4)完善科技稅收優惠政策,推動環保產業發展。除繼續保留我國原有的減稅、免稅和零稅率等稅收優惠形式外,還應針對不同優惠對象的具體情況,采取多種稅收優惠形式。主要包括:在增值稅中增加對企業生產用于消煙、除塵、污水處理等方面的環境保護設備給予減免增值稅的優惠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企業和個體經營者為治理污染而調整產品結構、改革工藝、改進生產設備發生的投資給予稅收抵免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制度中增加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場)實行加速折舊的規定。這樣可以增強稅收優惠手段的針對性,便于靈活運用各種不同稅收優惠形式激勵企業采取措施保護環境,治理污染,提高稅收優惠措施的實施效果。
二、建設公平型社會的稅收政策
1、實現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稅收政策。目前我國的區域發展戰略實質上是一種地區間梯度發展戰略,輪番給出發展重點,輪番進行政策傾斜,輪番推出區域優惠。這種被扭曲的區域發展戰略從客觀上加劇了地區發展的不平衡。我國的經濟結構調整要按行業來進行,相應地稅收政策的調整也要根據行業來推進,建立稅收政策的行業導向機制。
在企業所得稅的調整上,要注重把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重心定位于支持能源、原材料等基礎產業,采取投資和資源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并實行加速折舊和再投資退稅或給予投資稅額抵免,以保證投資者較快收回資本和獲得較高的利潤。
在增值稅的調整上,目前在東北地區推行的消費型增值稅試點對東北地區內的行業有利,從全國范圍來看,會出現同為冶金行業的鞍鋼和武鋼稅負不均,同為汽車制造業的二汽比一汽的稅負重,不利于整個產業結構的調整,影響了全國范圍內的公平競爭。加劇了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的矛盾。因此,要變區域性試點為行業性試點,在全國范圍內對行業(裝備制造業、石油化工業、冶金工業、船舶制造業、汽車制造業、高新技術產業、軍品工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統一先允許對當年新購進的機器設備應扣稅款給予實際扣除,然后再逐步全面推行對所有行業的消費型增值稅。2、實現公平分配的稅收政策。(1)完善個人所得稅,體現稅負公平。一是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稅制模式。二是健全費用扣除制度。稅制應該更多的考慮納稅人不同稅收負擔程度,根據納稅人的不同身份分別制定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級次和稅率,并要綜合考慮納稅人的家庭成員人數和子女教育費用等。應隨著通貨膨脹率和收入水平的變動對扣除標準進行相應調整,即實行“指數化”,消除物價變動對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影響。三是逐步拓寬稅基。取消或減少某些特定的稅負減免項目,把原來未列入應稅項目的收入如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個人股票轉讓所得、資本利得等歸入綜合所得之中;對于附加福利有市場價格的按市價計算,無市場價格的按國家統一規定標準計算,嚴格管理予以課稅;對個體工商戶或個體專營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的高收入者一并征收個人所得稅。四是依法治稅,加強征管。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建立雙向申報納稅制度及交叉稽查處罰制度。盡快推進個人財產、存款實名登記制度。(2)統一內外資企業兩套稅制,體現環境公平。一是將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為統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稅。統一稅前扣除標準,并與現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相銜接。二是將房產稅和城市房地產稅合并為統一的房產稅。三是將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合并為統一的車船稅。四是將土地使用費和土地使用稅合并為統一的土地使用稅。五是對外資企業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徹底實現內外資企業稅制的統一。(3)開征遺產稅與贈與稅,調節存量財產的公平。根據當前我國的情況,遺產稅征收的起點應當高一點,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宜采取累進稅制,建立向慈善機構或其他公益事業捐獻免納遺產稅或扣除的制度,以鼓勵人們捐獻。同時為了防止遺產稅應納稅人事先轉移、分散財產,遺產稅與贈與稅應同時出臺。(4)改革消費稅制,體現消費公平。一是根據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的變化,進一步將一些高檔消費品列入征稅范圍。例如高級皮毛及裘皮制品、別墅、摩托艇、房車、沙灘車、高檔家用電器等高檔消費品納入征稅范圍,并制定較高的稅率。對某些高消費行為征收消費稅。為充分發揮消費稅引導消費、調節分配的作用,應對某些高消費行為在征收營業稅的基礎上再征收消費稅。如高爾夫球、賽馬、垂釣、射擊等高檔體育活動和休閑行為,高檔夜總會等娛樂行為,高檔美容美發、瘦身、洗浴、影樓等場所的消費行為。二是鑒于摩托車已成為大眾化的交通運輸工具,建議降低或取消對摩托車征收消費稅。三可以考慮將更多地應稅消費品和全部的應稅消費行為,明確在零售環節或消費環節實行價外征收,突出消費稅的特殊調節作用。(5)開征房地產稅(物業稅),調控房地產價格。住房制度改革使越來越多的城市居民擁有了私人住房。高收入群體也將購買住宅作為保值投資的手段。住房占有量的多寡,已經成為區分人們財富多寡和貧富差異的標準之一。將房地產保有環節征收的稅種合并為房地產稅,并同時設置起征點,實行累進稅率,以照顧弱勢群體的住房需求。一方面可以對富人的財產和收入起到調節作用,避免其多購房進行投機而造成房價的不正常上漲;另一方面也是轉變地方政府職能的需要,地方政府只有去抓社會治安、環境保護和執法情況,改善居住條件,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這個地方的房價才會上升,政府收的房地產稅也會越多,地方政府才有了一個良性的穩定財源。
3實現城鄉協調發展的涉農稅收政策的調整。 2006年全國范圍內全面免征農業稅后,農民作為一個社會階層,仍然應有納稅義務,這也是取得國家公共服務的前提和條件。涉農稅制的改革的遠期目標是構筑農工商業統一的財產稅、流轉稅、所得稅及社保稅組成的一元復合稅制。并以財產稅作為地方基層政府的主要稅收收入,徹底解決現行城鄉二元稅制的種種弊端。在現階段,可以考慮以措施:
(1)對某些收入高的種植、養殖大戶征收個人所得稅,作為在農村開征個人所得稅的試驗。(2)在企業所得稅的調整上,對農副產品鏈式產業化開發的企業給予減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推進農村工業化的進程。(3)在增值稅政策的調整上,一是提高農民銷售農產品繳納增值稅的起征點;二是取消對農民同時銷售農產品和其他非農產品時,農產品銷售額要占整個銷售額一半以上的限制,規定只要農民銷售中含有農產品的,銷售額達不到起征點的,也不繳納增值稅;三是提高收購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除比例;四是規定對農民購進的農資中,如機械設備、種子、肥料、農藥等所包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扣除。(4)城鄉統一征收土地使用稅。將現行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并,城鄉統一征收土地使用稅,把農業用地作為土地使用稅中的一個稅目。稅率可根據農業用地所處地區、肥沃程度等自然條件劃分等級,實行差別比例稅率,按年征收。
4、完善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目前就業難的問題已成為一個普遍的社會問題。一方面要用稅收政策大力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形成新增就業能力。企業所得稅按企業組織類型設置差別稅率,對中小企業專門設置一檔稅率。可適當降低金融業的營業稅稅率,以增強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的貸款能力;一方面要用稅收政策大力發展第三產業,增強勞動力的吸納能力。對商貿、旅游、社區服務、餐飲、流通等投資少、就業成本低、就業容量大的行業,實施減免所得稅、降低營業稅率等優惠措施,加快其發展。發展多種所有制的服務業,采取減免稅等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個體、私營企業大力創辦服務業,如對從事就業介紹、勞動者崗位能力培訓的中介機構給予稅收減免和政府資金支持,對對外輸出勞務的中介給予稅收補貼等。另外要用稅收政策大力支持再就業,降低失業所造成的各種損失。放寬再就業安置企業范圍的限制,各類企業不分性質,都可享受稅收優惠,如可將適用對象放寬到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同時,取消對建筑業、娛樂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限制。對現行僅給予下崗失業人員的優惠擴大到尚未獲得就業機會的群體。如農村富余勞動力、高校畢業生和中專技校畢業生等。
三、建設創新型社會的稅收政策
近年來,寧夏國稅局在自治區黨委、政府及國家稅務總局的正確領導下,充分發揮稅收在“穩增長、調結構、惠民生”中的職能作用,服從和服務于寧夏經濟發展大局,為實現建設和諧富裕新寧夏、與全國同步進入全面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作出了應有的貢獻。2012年,全區國稅系統累計組織稅收收入229.9億元,增長25.8%,增收47.2億元,依法為各類納稅人減、免、退稅31.79億元;落實增值稅轉型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32.03億元;稅收增速在全國36個省(區、市)國稅局中位列第2位,連續3年超過20%。為此,連續3年受到自治區黨委、政府的表彰獎勵。
寧夏國稅局始終不忘用足用活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的組織收入原則,牢固樹立不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也是收過頭稅的思想,強化結構性減稅政策和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解讀及落實工作。2011年以來國家先后出臺了提高個體工商戶增值稅起征點和免征蔬菜和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個體納稅人的負擔和菜籃子壓力,各級國稅部門積極執行這一惠民政策,取得了較好的效果。2011年11月1日起,全區個體工商戶增值稅起征點由月銷售額5000元調整為20000元后,全區個體工商業戶戶數由調整前的74429戶增至93749戶,增長25.96%;達到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由20183戶減至7173戶,降幅達64.46%;新增享受起征點免稅優惠政策戶數24558戶,占全區個體工商戶總數的26.20%;新增免稅7573萬元。增值稅起征點調高后,全區九成以上個體工商戶因達不到起征點而免征增值稅。
2012年,全區申請享受蔬菜和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共293戶,共申報免稅銷售額2.13億元。過去,上述企業銷售蔬菜一般要按13%繳納增值稅,免征增值稅后從事蔬菜流通的企業稅收負擔減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蔬菜流通成本,促使蔬菜零售價格下降,給菜籃子減負,讓消費者受益,從而為穩定物價、保障民生發揮積極作用。
寧夏國稅局緊緊圍繞沿黃經濟區建設、寧東、太陽山、固原鹽化工等新型工業基地建設和生態移民工程、“黃河善谷”、寧南中心城市和大縣城建設等自治區確定的重大民生計劃和“三大千億”“五大十特工業園區”、寧夏內陸開放型經濟試驗區、銀川綜合保稅區等建設,局領導多次深入全區各類企業及個體納稅戶中,認真做好營業稅改增值稅和消費稅、房產稅、資源稅等稅收改革和納稅人的稅負調研工作, 全面落實推動產業結構調整的稅收優惠政策,綜合運用增值稅、所得稅以及出口退稅政策,形成政策合力,重點支持新興產業跨越發展;加大對我區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生產企業的支持力度;全面落實增值稅免征、即征即退以及所得稅減計收入等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綜合利用資源,支持我區環保產業的發展;全面落實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用足用好增值稅轉型、所得稅減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等稅收政策,支持以高新技術企業為龍頭的各類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加大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投入,增強企業持續發展的能力;運用所得稅投資抵免政策,積極引導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方面的專用設備,對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落實所得稅“三免三減半”優惠,鼓勵企業加大減排設備的投入,推進節能減排;全面落實推動區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綜合運用結構性減稅以及重點公共基礎設施、創業投資股權優惠等政策,推動我區城鄉協調發展。全面落實促進就業創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繼續落實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降低至3%、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增值稅起征點政策以及促進殘疾人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減輕小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稅收負擔,推進創業就業;落實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農機等鼓勵“三農”發展以及支持農產品種養殖和初加工等優惠政策,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
截至今年4月底,全區國稅系統累計組織稅收收入82.3億元,同比增長19.7%,共為各類納稅人減、免、退、抵稅13.2 億元,為全區經濟轉方式、調結構和支持企業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關鍵詞]洞庭湖生態經濟區;產業結構;優化;稅收政策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2.086
[中圖分類號]F810.42;F1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5)22-0-02
洞庭湖生態經濟區規劃范圍包括湖南岳陽、常德、益陽三市,長沙市望城區和湖北荊州市,共33個縣(市、區),規劃面積6.05萬平方公里,常住人口2 200萬。根據規劃,生態經濟區將按照“三年打基礎(2013-2015年),八年新跨(2013-2020年)的戰略步驟,著力推進生態系統、產業體系、民生保障和基礎設施建設,打造“美麗洞庭”,力爭到2015年地區生產總值突破1萬億元,2020年達1.7萬億元。為更好的實現規劃目標,洞庭湖生態經濟區的產業結構有待優化調整。
1 洞庭湖生態經濟區產業結構優化與生態環境、稅收政策的關系
產業結構優化是指通過產業調整,使各產業實現協調發展,并滿足社會不斷增長的需求的過程中合理化和高級化。《洞庭湖生態經濟區規劃》中的地區生產總值目標可以說就是洞庭湖的產業結構優化目標。經濟發展是稅收增長的強動力,在同樣的一個經濟區域,不同的產業往往對應不同的稅收政策,也決定了稅源結構,可以說產業結構直接決定著稅收結構。洞庭湖生態經濟區的企業、產業如何選擇適應生態經濟區規劃發展的稅收政策、提請政府制定有利產業結構優化并與環境協調發展的稅收政策是值得研究的。
2 稅收政策對洞庭湖生態經濟區產業結構優化影響的現狀分析
2.1 洞庭湖生態經濟區產業結構現狀
按照“庫茲涅茨法則”,洞庭湖生態經濟區的三次產業結構的比例關系還處在“二、三、一”階段,第一產業、第二產業結構比均高于同期湖南省的第一、第二產業結構比,第三產業結構比則大大低于湖南省第三產業同期結構比,說明洞庭湖生態經濟區也還處在工業化發展過程中,離“庫茲涅茨法則”中“三、二、一”的后工業化時期還有較大的距離。
2.2 現行稅收政策在洞庭湖生態經濟區產業結構優化中存在的問題
從洞庭湖生態經濟區的稅種結構來看,稅收收入主要來源于流轉稅(包括國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按稅收征收機關來劃分,主要分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地稅局)和國家稅務機關(國稅局)來征收,洞庭湖生態經濟區的國稅收入總額從2009年起至2013年很明顯的高于同期的地稅收入總額。
2.2.1 稅收政策調整產業結構的功能有限
第一產業為一般為初級農產品可免交增值稅,第二產業以工業為主,產品一般要交增值稅,第三產業服務業居多,以交營業稅為主,所以可以很明顯的看到洞庭湖生態區的四個地級市里,因岳陽市三次產業結構比中第二產業的比重最大,因此,岳陽市的國稅收入也是最高的。稅制結構中稅收的功能雖然增強,但會影響到以下幾方面面:第一,不利于新建企業和新產品的開發。在企業發展最困難的前期階段,企業微盈利甚至虧損,企業所得稅的減免不了企業多少稅額負擔,投入的資金還得負擔相應的增值稅等流轉稅。第二,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或知識密集型產業發展。目前在企業所得稅中有較多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減免稅優惠,但在增值稅中卻只存在對資源消耗型企業的激勵,在高新技術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在流轉過程中并沒有相應的優惠。第三,不利于農產品的深加工。洞庭湖生態經濟區盛產農林牧漁產品,其產值在三次產業結構中最低,稅收政策中對初級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同時對農產品初加工企業有相應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而農產品深加工企業幾乎沒有這方面的稅收優惠。
2.2.2 第三產業的稅負偏重,限制第三產業的發展
洞庭湖生態經濟區的三次產業結構比重中第三產業是排在第二產業之后的,究其原因,稅收負擔偏重應該算是其中之一。2013年8月1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原繳納營業稅的運輸服務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以改成征收增值稅,現代物流業目前征收的是6%的增值稅,可抵扣其購入車輛的增值稅進項稅。雖然享受了優惠,但因大型物流業需使用大型倉庫、大面積的場地,所以還需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所得稅等。
2.2.3 個人稅額負擔較重降低了生態經濟區市場內需
其實流轉稅稅額的實際負擔者,應該是市場的消費者。市場上的個人消費者承擔了大量的稅額,影響了市場的購買力。一些原來屬于高檔消費的產品,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已成為普通消費品(如高級護膚品、化妝品等),影響了這類商品的消費。而消費稅中將一些生產資料列為課征對象,實質也是增加個人負擔。消費者的稅額負擔過重不利調動科技人員和廣大勞動者的積極性,同時影響到市場的購買力也就影響到了相應產業的結構調整。
2.2.4 稅收政策中缺乏對環境污染治理的專門的稅種
在洞庭湖生態經濟區四市一區在近一兩年開始在國名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告中偶有報告對污水的處理情況,但是未在統計公告中公布財政收入中的污染處理費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消費稅、資源稅中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不健全,稅率過低,稅檔差距過小,征收范圍狹窄,對環境的保護調控力度不夠。考慮到生態經濟區的發展因此益陽及常德市政府目前只得對污染嚴重的100多家小企業勒令關閉。
3 促進洞庭湖生態經濟區的產業結構優化的稅收政策建議
洞庭湖生態經濟區產業結構優化目標是立足湖區資源優勢和產業基礎,發展高效生態農業、“兩型”產業、現代物流業和文化旅游業,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加快形成特色鮮明、優勢明顯、與生態經濟區定位相適應的現代產業體系。根據優化目標提出促進洞庭湖生態經濟區的產業結構優化的稅收政策建議如下。
3.1 爭做國家稅制優化的實驗區、建立生態稅收體系
在保證國家稅制嚴肅性的條件下,爭取在洞庭湖生態經濟區進行生態稅收體系試點。生態稅從治理環境污染的本質出發,通過目前零散的稅費進行整合歸并,將所得稅、增值稅、資源稅有關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利用、企業高新技術生產的環保產品等方面的優惠,以及原來征收的排污費進行合并,保留有用稅種,取消無關稅種。生態稅的構建能夠調整產業結構,生態稅通過對企業和個人的污染行為征稅,迫使納稅個體減少高能耗、高成本、高污染的產業規模,增加低成本、低能耗、低污染的產業規模,間接地推進有關治理環境污染方面的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從而在整體上壓縮了第二產業的規模,擴大了第二產業的規模,在宏觀上調節經濟產業結構,重新優化資源配置,重新分配經濟結構,重新配置資源。
3.2 完善增值稅優惠政策、建議增值稅徹底向消費型增值稅轉型
爭取國家出臺相關稅收支持政策,加大農產品出口退稅制度,完善農產品收購和加工的增值稅制度,提高收購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扣除比例,真正形成洞庭湖生態經濟區的高產、高效、優質農業,穩定提高糧食生產能力的前提下,降低第一產業比重,提高第一產業產品質量,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的規模和水平。爭取消費型增值稅在保持17%的稅率,將無形資產研發費用或購買費用列入進項稅扣除甚至重復扣除,以減輕高科技產業流轉環節的實際稅負,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另應逐步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將建筑安裝、通訊、金融、飲食業等納入征稅范圍,解決重復征稅、增值稅鏈條中斷的問題和營業稅在征管上的交叉與矛盾,減少因征管錯位引起的稅收漏洞,最終實行全面的消費型增值稅。
3.3 提議其他稅種的改革,擴大投資并促使產業結構優化
對于個人所得稅,可充分發揮稅收的調控功能重新設計課征模式,合理確定征收范圍及其扣除范圍和標準,生態經濟區可以鼓勵民間投資項目特別是環保項目,民間投資企業用稅后利潤投入擴大再生產的部分,允許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繳所得稅,從而減少投資成本。對于消費稅,對明顯與生態經濟區的產業政策和擴大內需政策相矛盾,又抑制消費和投資增長的稅目應予廢除,包括酒精、汽車輪胎、護膚護發品,摩托車等消費稅稅目。另一方面及時調整并擴大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對一些新生的奢侈品、數字產品和不利于環保的消費品,沒有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的要納入消費稅征收范圍,已納入的應適當提高其稅率,以正確引導投資。
3.4 利用地方稅收政策的自主性,培植特色產業并合理布局
洞庭湖生態經濟區跨湖南與湖北兩省,省級政府都可以發揮地方稅收管理的自主性制定有針對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發展現代物流業和文化旅游業可以在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契稅等上給與返還,如對生態經濟區內“美麗鄉村”建設項目進行營業稅的適量返還,對于鄉村休閑旅游的飲食收入可以免營業稅。同時對特色產業在洞庭湖生態經濟區內進行合理布局,避免進行重復建設。同時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吸引鼓勵類的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落戶生態經濟區內,以便改善區內產業結構,提高其發展水平。
主要參考文獻
[1]任高飛,陳瑤瑤. 基于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的稅收政策研究[J].會計之友,2013(5).
2005年中央1號文件明確提出要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抓住了解決“三農”問題和實現城鄉統籌發展的關鍵。要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充分發揮市場微觀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雖然重要,但農業作為一個弱質產業,比較效益低,必須加大政府財政支農的力度,建立長效的財政支農機制。
一是建立財政支農資金穩定增長機制,優化財政支農結構。加大財政資金對農業的投入,是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保障。為此,必須進一步調整國民收入分配結構和財政支出結構,建立財政支農資金穩定增長的機制,優化財政支農結構。具體說:一是提高農業財政資金投入比重。要認真貫徹落實《農業法》,確保各級財政每年對農業總投入的增長幅度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提高農業財政支出占整個財政總支出的比重,各級財政每年應從新增財力中拿出一定份額用于農業。同時,謀劃一批農業項目,加大國債資金的投入力度,每年至少從發行的國債數量中拿出25%投資于農業,擴大農業利用國債資金的規模。二是優化財政支農結構。加大“綠箱”支出,農業財政投資要重點支持農村中小型基礎設施建設、骨干品種及優勢產業帶(區)發展、農產品質量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社會化服務和科研推廣、質量安全和檢驗檢測、農產品流通設施、農民培訓等方面。特別是要加大財政對農業科研費用支出,支持農業科研和技術推廣。要把農業科研投資占農業總產值的比重由目前的0.17%~0.25%提高到0.5%以上,以后逐漸達到1%以上。要在科學劃分農業事業單位類型的基礎上,對應由國家必保的農業事業單位,特別是中央級農口事業單位和項目給以經費上的切實保證。應重點支持一批農業基礎科學研究、生物工程基礎項目的研究,組織聯合攻關。要按照公共財政的原則,把農村公共領域的事業建設納入政府支持范疇,加大對農村基礎教育、文體設施、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設施的支持力度,建立有效的農村公共物品供給體系。
二是完善農業生產補貼體系。要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關鍵是要提高農業可持續生產能力,這就內在要求進一步完善農業生產補貼體系。針對傳統的農產品間接補貼的主要弊端,2003年以來,我國進行了農業生產補貼制度的改革,由向流通領域補貼轉向直接向農民補貼。這種直接補貼方式是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的,現在的問題是補貼的水平還比較低,補貼的結構還不合理,補貼還沒有完全落實到農戶手里。因此,要提高對農業補貼的效果,就必須進一步完善農業生產補貼體系,抓住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機遇,調整農業補貼方向,將農業補貼的重點從保障農產品生產供給型轉向增加農民收入型以完善直接補貼。對農民和農業生產實行直接補貼,這是使目前屬于“黃箱”性質的補貼轉為“綠箱”政策的一條可行的途徑。對農民的直接補貼,要體現保障糧食安全、穩定農民收入的政策目標,補貼的重點是糧食主產區,補貼的范圍是種植糧食、對社會提供商品糧的農戶和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補貼,補貼的依據是種糧面積和糧食商品量,補貼的渠道是通過財政部門一次性核算到農戶,可直接抵扣應上交的稅費。對農業生產的直接補貼,應逐步實施大宗農產品良種推廣補貼制度,加速優良品種的選育和推廣,降低農產品生產成本,提高質量安全水平,增強我國農產品國際競爭力。為了確保農業生產直接補貼真正到位,要建立完善補貼發放監督和懲罰制度,加強對補貼金發放的監管,對于挪用、套用、貪污補貼金的當事人,要追究法律責任。
三是建立有利于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高的稅收制度。必須按照建立現代稅制和公共財政的要求,取消農業稅,逐步減少以至完全取消不應當由農民負擔的各種稅費項目。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后,中央政府已經明確宣布2004年取消農業特產稅,從2004年開始每年降低農業稅一個百分點以上,五年內取消農業稅,最終要建立城鄉統一的稅制。現在有20多個省市宣布2005年取消農業稅,今后更為重要的是要在取消農業稅的基礎上實施有利于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提高的稅收優惠政策:對農產品加工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業產業化國家級龍頭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農林產品加工業取得的所得,可以實行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將農產品加工企業進項抵扣率提高到13%,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農產品加工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利用荒山、荒灘、荒地、荒水等“四荒”資源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給予財政補貼;對于面向國際市場的勞動密集型和技術密集性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戶實行稅收優惠;國家應對照世貿組織《農業協議》的要求,盡快調整農產品出口稅費政策,適當提高出口農產品退稅率,并且及時退稅,對農產品出口企業進口的生產、加工設備和種子等生產資料實行減免稅政策,免征出口農產品稅費;減免農產品出口企業的檢驗檢疫等費用。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