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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政治與法律

政治與法律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09-16 01:48:2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政治與法律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政治與法律

第1篇

關鍵詞:思想政治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提高;教學時效性

國家教育部下發了關于加強思想政治理論課程改進的相關意見,明確思想政治理論課程的相關教學法案,而“思想政治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下文都簡稱為“基礎”)作為思想政治理論課程中的必修課,提高其教學時效性也是教學工作者首要解決的問題。

1 處理好教學和教材之間的關系

首先,將教學體系與教材體系之間的關系處理好,是提高“基礎”課程教學時效性基礎所在。所有的教學體系都是以教材為基礎的,教材承載著教學的內容和目標,能夠為教學提供教學的思想、教學的目的、教學的內容以及培養人才的目標等內容。教學內容主要是依據教材的內容進行加工和設計得來的,如果將教學的內容隨意變動,會將教材設計的理念和思想都改變,也就不能達到教材最初的設計目的,如果教學離開了教材,將變成沒有源頭的水一樣。“基礎”這本教材是經過中央的審定,加上諸多知名教授和專家編寫而成了,匯集了眾多大家的心血,代表著我國學術的最高水平,有一定的學術型和價值。所以,教師在教授這門課程時,要以教材為教學依據,將其放在基礎的位置上。這門課程主要應用于學生成長和成才的階段,能幫助學生樹立清晰的人生價值觀,明確人生實踐和理論,與其他的思想政治必修課結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個功能型的課程體系,并擔負著重要的思想教育重任。所以說,“基礎”這門課對學生來說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不僅對學生進行了人生觀、道德、以及價值觀的教育,還滲透了理論的教育理念,同時又是愛國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的共同載體,教師在教學中是不能脫離這本教材的。其次,在教學中,應用教材是對教材內容的一種升華,在將教材的內容轉化為實際的教學時,教師也將其中的死角條轉變成了鮮活的生活,賦予了教材一個生命體。教學時應該將教材內部的主旨內容以及邏輯結構都體現出來,并關注學生接受的能力和對教材內容的理解性有多少,而且在教學前,教師還應該依據學生的情況和自身教學的特點對教材進行解讀和分析,將教材中的中心內容和思想提煉出來,形成知識源于教材,并高于教材的一種教學體系,這樣能為教學的時效性做好基礎,提升教學效果。

2 處理好教材新內容和教師知識結構的關系

有一支優秀的教師團隊是上好“基礎”課程的前提,這門課程是將法律基礎與思想道德修養兩者有效的結合在一起,是兩者的繼承,又是所有思想政治理論相關課程有有機整合,內容面比較廣,幾乎超越了所有教師固有知識結構的范圍,對教師的知識也是一種挑戰。如果教師原有的知識不能很好地適應“基礎”課程的教學要求,就會影響到教師對這門課程的整體性、思想性以及系統性的把握,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教學功能也不能被發揮出來,達不到教學的目標,也就不能提高教學的時效性。所以,教師應該熟悉教材,認清課改和新課程的形勢,找出自己與其的差距;還要把握住教材中的新內容和新思想;并且完善自身的知識架構,努力去掌握新知識的關鍵思想。“基礎”課程的教師應該具有較高的教學素質,有一定的責任意識和職業道德,并能全身心投入到教學中,結合實際的教學情況、教材特點、學生情況,去摸索和創新出更有效的教學模式,使這門課程的核心要素都能體現在教學中,這樣也是教學時效性提高的前提。

3 處理好教師主導與學生主體的關系

在教學關系中,學生是受教育者。對受教育者進行思想教育,一般是通過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互動來實現的,實施思想教育,既要發揮教育者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又要調動受教育者的積極性,主動性,自覺地接受教育。教師在教學中,為更好地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首先,從學生的實際出發組織教學。教師要做到“以學生為本”,結合學生身心發展規律、理解問題程度、接受問題能力和知識基礎,有針對性地組織教學內容,構建教學方法體系;其次,尊重學生、愛護學生。包括尊重學生的人格、隱私、行為選擇等;第三,關注學生課上課下的思想變化,積極正面引導。大學生的思想變化性大,如不及時引導,《基礎》課將失去思想教育的意義;第四,培養學生的學習興趣,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發掘學生學習《基礎》課的潛能,充分發揮學生的主體作用。

4 處理好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關系

《基礎》課具有鮮明的思想性、較強的理論性、突出的實踐性特點。在《基礎》課教學中,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缺一不可。教師在教學中處理好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關系,既是《基礎》課自身的要求,更是增強教學實效性的需要。在處理兩者的關系時,應貫徹“以理論教學為主,實踐教學為輔”的原則,這是教學規律決定的。理論課教學是高校教學的主要形式,《基礎》課是通過理論課教學向學生傳授理論知識,為學生提供科學的世界觀、方法論,學生獲取《基礎》課知識的主要途徑是理論教學。實踐教學應作為理論教學的輔助形式,輔助理論教學完成教學任務,實現教學目標。首先,實踐教學過程是學生消化、理解理論課教學所學理論知識的過程;其次,實踐教學將檢驗理論教學所學知識的正確與否;第三,實踐教學為學生認識社會、了解社會提供機會;第四,實踐教學為學生用所學知識變成指導實際生活的能力創造了條件。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在《基礎》課教學中各自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基礎》課教師應在理論教學中,不斷創新教學方法,改進教學手段,引導學生真正領會和掌握本課程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達到教學實效。理論和實踐教學的有機統一,堅持了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實現了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的互補,使理論深入、升華,實踐更精彩。

結束語

提高“基礎”課程的教學時效性,首先要明確教材的中心內容,明確教材的編寫目的,了解教材的知識架構,對教材進行深入的了解;其次,教師還要結合自身的知識,去不斷充實新的知識,以便能勝任教學活動,教師好還明確教學中的主導和主體關系,樹立正確的教學觀。最后,還要利用現代化的教學手段去從事“基礎”教學。從多方面去完善教學,這樣才能有效提高這門課程的教學時效性。

參考文獻

[1]陳愛華.“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教學時效性研究[D].成都:西南大學,2011(3).

第2篇

關鍵詞:高職院校;法律教育;思想政治教育;關系

中圖分類號:G621 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0992(2010)07A-0115-02

當代高職大學生是具有較鮮明的個性特點的青年群體,由于在高中階段及職業高中階段懈怠,部分學生在日常行為上對自己的約束較少,對吸煙、喝酒、泡網吧等不良行為不以為然,雖然高職院校學生大都懷著成才的強烈愿望,發奮學習,努力實踐。但是也有一些受價值觀的影響,脫離實踐,在無聊中空耗幾年大學生活,甚至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因此怎樣培育和保護高職院校學生健康成才并沿著正確的道路前進,就成了高職教育應高度重視的一個現實問題。實踐證明,高職大學生要走上健康成長的道路,就必須提高自我控制和自我駕馭能力,就要注意加快完成個體的社會化過程。為此,就需要通過法制教育,學習法律知識,加強思想、道德、法紀等方面的修養,按照公民道德等社會行為規范去立身處世,從而使自己成為社會主義事業的優秀人才。因此研究高職院校法律教育對開展思想政治教育會產生積極影響。

1在高職院校中開展法律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必要性

隨著市場經濟的日趨完善以及經濟全球化和文化全球化的不斷深入,我國的對外交往日漸加強。可以預見,中國的未來將不可避免地更加緊密地與世界融為一體,這種新形勢對我國的高職教育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遠大的目標。

眾所周之,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和民族的希望,是新世紀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主力軍。少年強則國家強,把青少年培養成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和守紀律的合格的社會主義接班人 是祖國未來發展強盛的根本保證。然而現實卻不容樂觀,今年來,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突出。且向低齡化、智能化、團體化方向發展,究其原因,有家庭、學校、社會等諸多因素。其中不學法、不懂法、缺乏法制觀念確是一個重要方面。因此對高職院校學生實行法律基礎的教育,也就勢在必行。

進行法律教育是培育學生良好的法律品質。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增強法制觀念的有效途徑,是我國當代實施依法治國戰略的需求所在。高職院校開展法律教育不僅要讓學生學法,更要讓學生愛法、守法,感到自己的生活離不開法,這樣,法律學習才能成為學生發自內心的需要。我們高校開展思想政治教育也應如此,只有滿足學生內心的需要,思想政治教育才能落到實處。使學生在注重專業知識學習的同時,具備相應的法治素養和法律精神,只有全面提升其綜合素質,唯有如此,才能應對經濟全球化的挑戰,才能成為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杰出人才。

2法律教育在高職院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

2.1 法律教育是加強學生的思想道德修養的需要

由于當代大學生在進入大學之前大部分精力都放在學習上面,致使接觸法律知識較少,基本與社會隔絕,造成了許多大學生自治能力薄弱,社會閱歷少,辨別是非能力差,容易受到社會上不良風氣的影響,形成錯誤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我們的法律是培養和傳播社會主義道德的有力工具,它把道德的基本原則和要求確認下來,使之具有法的屬性,成了法律上的義務。在法律實施過程中,通過保護合法行為,懲罰違法行為,打擊犯罪活動,在無形中就起到了道德教化的作用。可見道德的生成和發展離不開良好的法律環境。因此,在法律教育中結合教學內容運用現實中的真人實例,剖析當事人的人生觀,從而對大學生進行人生觀教育 。更具有教育性、現實性,也更具有說服力,能收到良好效果。

2.2 法律教育是全面提高學生綜合素質的需要

目前大學畢業生就業難的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心和廣泛關注。分析其原因,除了就業機制體系不夠健全,社會各界應對就業壓力的措施不夠完善等外界因素外,還有一個最主要的內在因素就是大學生自身的綜合素質有待提高。高校擴招以來,大學生人數急劇增加,就業形勢日益嚴峻。但是,專業過硬、知識面廣博的復合型人才在社會上仍然非常搶手。所以,社會上的人才不是過剩,而是時代對大學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及對人才的更合理的利用。可見,加大學生的法律教育,優化其知識結構,有利于提高其綜合素質,提升其競爭力。

2.3 法律教育是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需要

由于法律知識的欠缺,在相當一部分大學生的頭腦中,偏差的法律觀點異常頑固地起著作用,現實生活中已有不少大學生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甚至是人身傷害,但卻渾然不知或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案例。當這些學生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積極主動地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甚至會放棄法律武器,采用報復、“以暴制暴”、“以侵害對侵害”的手段來解決問題,這樣的結果,只能導致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增加。蘇聯教育家霍姆林斯基說過:“高校將一個無知的人送到社會,就是給社會增加一個危險分子”。因此,教育大學生正確處理糾紛,依法維權,關鍵是培養其法律精神,增強其法制觀念。

3高職院校法律教學的現狀

隨著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入,高職院校的人才培養目標已經定位為,培養高素質、高技能的高等技術應用型人才。而作為“高素質”教育重要組成部分的法律教育,也應該從以往法律知識的傳授向培養大學生法律素質轉化,使法律教育更具有實效性。然而,在高職院校法律教育的實踐中,大學生法律素質的培養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致使法律教育的實效性差強人意。

3.1 教學方式以封閉型為主

目前,課堂教學仍然是我國高職院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因此,高職院校中普遍開設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也就成為對大學生進行法律教育的主陣地。而這門課程的知識點多,內容龐雜。由于教學課時少,內容多,教師多采取單一灌輸的教學方式,課堂討論、典型案例、社會熱點問題等因為課時限制而不能進行。教師授課只是蜻蜓點水,匆忙趕進度,只能堆砌、羅列知識點,缺乏對知識點的深度分析。結果是教師講授法律知識不少,但學生只是記在筆記里、劃在書上,在指導自己行為上很少得以體現,可見封閉型的教學方法導致了大學生在教學過程中并未培養出良好的法律素質,淡化了法律教育的實效性。

3.2 教學過程“輕權利,重義務”

在當前高職院校的法律基礎課程教學中,大多數教師強調義務本位,注重的是義務和禁令的宣傳教育,而不是權利本位的教育。在法律教育中,向學生灌輸最多的是法律是約束人們行為的規則,法律意味著約束,意味著義務,忽視了法律作為權利“保護者”的作用。這種教育導致學生認為自己不過是義務主體而已,而非權利主體,其結果是學生消極守法,加強了“我不違法就可以不學法”的心理定勢,在這種情形下進行法律教育,學生不僅不會自覺接受,而且易形成逆反心理,法律教育自然難以收到預期的效果。

3.3 教學缺乏有效的實踐環節

法律是一門應用型學科,實踐性很強,因此必須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這也是提高高職大學生法律素質的基本要求。但是從目前來看實踐教學環節遠遠不夠: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忽視課程的實踐教學環節,忽視學生運用法律理論知識分析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其結果往往是學生為考試過關而學法律,致使學生法律素質并未有多大高,更未能養成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面對突發問題,不知如何維護合法權益,也不知如何解決生活中出現的法律問題。理論與實踐相脫節的弊端,影響了法律教育的實效。

4高職院校實施法律教育的途徑

當代大學生法律意識的構建是大學生自覺遵守法律的內在動力,它對大學生的健康成長、對法律制度的建設、對社會的安定團結都有重要的作用。

4.1 營造良好的學校法制教育環境

培養大學生的法律精神需要建設良好的高校法制環境,因為高校作為一個承擔為國家培養和輸送人才的機構,在法制環境的建設方面有不同的要求,而由于法制建設對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環境目標、內容、主體狀態等的特殊作用,對于高校而言,營造良好的高校法制環境,更是責任重大。責無旁貸。

學校是學生受教育的主陣地,制度建設是依法治校的基礎。用法制觀念指導高職院校的各項工作,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便于學校教學和管理的高效有序進行,便于保護學校各主體的合法權利。提高教職員工的法律素質,推行以“依法治校”理念為核心的學生教育管理模式。教師也應在教學方法上適應新形勢,新要求,著眼于大學生法律素質的提高,抓住大學生的心理特征,使法律知識的講解系統化、鮮活化。教師講授方式可以面對當代高職學生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探索,使高職教育在主體、客體、內容以及方法上有所創新,加大法制教育。

4.2 增強大學生的主觀能動性。

應當充分發揮大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培育當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高職院校在梳理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理念時,應該把法律精神融入其中,促進法治與德治的協調發展,更多的考慮到當代大學生的個性特征,培養他們的自由、平等、公平、公正等法律精神。充分挖掘學生的潛力,開展一系列文明、健康、高雅的校園文化活動。例如:組織學生舉行模擬法庭、參觀監獄、開展社會調查、法律知識競賽、法律征文、開設法制宣傳園地、開展法律知識及法律咨詢活動、開辦相關網站、校廣播站開辦法律專欄節目、組織校內治安聯防等活動,鼓勵學生去“做”,去實踐。通過一系列理論和實踐相結合,逐漸豐富大學生的法律知識,使其能夠深刻理解法律的本質作用和社會價值,牢固樹立起法制觀念,自覺的運用法律來規范自己的行為,維護自己、集體和國家的合法權益,從而增強法律教育的實效。

4.3 完善社會、家庭教育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教育對青少年的成長至關重要。家長的言談舉止,對孩子起潛移默化的作用,俗話說“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師”,良好的家庭教育對孩子的健康成長至關重要。家庭教育存在缺陷,不健全的家庭或不正確的家庭教育將直接影響孩子的法律精神的形成。因此,作為家長在平時生活中要注意培養孩子的法律意識。同時,學校應建立與家長的經常溝通機制,使家長能及時將了解到大學生在學校的表現,掌握大學生的思想狀態,形成良性的交流,必要時也可邀請家長聽取法制宣傳講座以及優秀學生事跡的宣傳、青少年違法犯罪案例分析等,使家長們了解到家庭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同時也要加強學校周邊環境的整治工作,為大學生生活學習提供健康良好的學習環境。

強調法律精神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依靠其來促進和優化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是新時期高等院校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與時俱進的重要標志和當前及今后的努力方向。大學生作為未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者與參與者,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知識和較強的法制觀念沒有較高的思想道德修養,就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的需要,就會被社會淘汰。因此,法律教育是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課,在對大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常沛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法制教育的途徑探索》 科學教育家2008年8月第4期

第3篇

論文關鍵詞:正義價值 效率價值 社會效益 和諧社會

一、法的正義價值的內涵

(一)正義價值的涵義

1.正義一詞的辭源學由來。“‘正義’一詞在西方出現于古老的拉丁語‘justitia’,是由拉丁語‘jus’一詞演化而來的。‘jus’最初有正、平、直等含義,后來此詞發展成為英語的‘justice’一詞,根據《牛津現代高級英漢雙解詞典》的解釋,它不但具有公平、公正、公道、合理、公理、正義等含義,而且還有法律制裁、司法、審判等含義,可見,正義作為一種基本的法價值,僅從詞源學的角度看,就具有久遠的傳統。”

2.正義價值涵義的界定。古往今來,人們對于正義涵義的界定總是仁者見仁,千差萬別。龐德認為,“正義這個詞在倫理上,我們把它看成是一種個人美德或是對人類的需要或者要求的一種合理公平的滿足。在經濟和政治上,我們把社會正義說成是一種與社會理想符合,足以保障人們的利益與愿望的制度。”柏拉圖的觀點是,“正義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別人的事。”不過最著名的還是當屬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正義的論述了:“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么精致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和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和廢除。每個人都擁有一種基于正義的不可侵犯性,這種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會整體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因此,正義否認了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剝奪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常的。所以,在一個正義的社會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確定不移的,由正義所保障的權利決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會利益的權衡。作為人類活動的首要價值,真理和正義是不妥協的。”

盡管人們對法的正義價值的涵義有不同的理解,但在最根本的落腳點上是一致的,即正義是一種應然之則,是法的最高精神和目標,它因涉及人際之間的交往而具有了攸關社會利益的內容。一方面,有了正義價值作指導,至少可以保證權利義務在形式上能夠公正地分配;另一方面,法可以以震懾犯罪的形式保障正義價值的實現;再有,正義價值的客觀存在使得法以補償受害者的方式使失衡的正義天平重新回歸平衡。由此可見,“法的神圣權威主要不是來自它的強制力,而是來自它本身所固有的最基本的價值觀念——正義。法的強制性只有以正以上的理由為基礎才可行。一個有法律的社會的正義價值的迷失必然導致法的價值的迷失和法治的失敗。”

(二)正義價值在法價值體系中的地位

正如羅爾斯在《正義論》中對正義的論述那樣,正義在法的價值體系中居于首要地位,盡管法還有自由、秩序、民主等價值,但他們都要從根本上服從于正義。換言之,法的正義價值較之于法的其他價值具有優先性。

二、法的效率價值的內涵

(一)效率價值的涵義

效率本是一個經濟學領域的概念,指的是投入與產出之比。在被引入到法學領域之后,效率便成了法功利價值的基本要求。功利主義認為,“是否增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衡量一切行為和制度之正確與錯誤的標準,幸福是一切行為的共同目標,行為中導向幸福的趨向性就是功利。”

(二)效率與效益的關系

在很多教科書中,效率與效益被認為是兩個完全相同的概念。但是我認為,效率與效益二者在內涵上還是有區別的:效率更多體現的是一種純經濟上的“私益”;而在效益的概念之中,“效”指效率,“益”更側重的是“公益”,效益是效率與公益之和,即用個人經濟效率之和減去在追求經濟效率過程中所產生的外部負效率之后所得的一種凈值。總而言之,我理解的效益代表了社會的公共利益,是一種“社會效益價值,它至少包括權力運作效率的提高和社會公正的維護。”即效率與正義之和才是效益。

三、法的正義價值與效率價值的關系

“公平是一個古老的價值命題,而效率則是現代社會賦予法的新使命。”長時期以來,人們往往形成了一個思維定式,那就是只要一提及正義與效率的關系,就很自然地要分出一個先后、輕重。其實不然。我們的社會需要一個正義的外部環境,既能使所有社會成員的投入與收獲大致成比例,這樣才能維持正常的社會秩序;同樣,我們也需要以最少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即效率最大化來創造社會財富。二者都是法的價值追求,誰都不能偏廢。“正義與效率可謂法的雙翼,法運行于社會的理想狀態正是正義與效率的最佳平衡。”

二者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效率是正義的基礎,正義是效率的目標。”在堅持一方面優先的同時,只有使另一方維持在一個最低限度,才能達到一種社會效益最大化的平衡狀態。

四、正義與效率價值的具體表現——以社會法為例

“法的價值是以法與人之間的客體與主體的關系為客觀基礎的。”也即是說,只有以法的形式把權利義務的分配狀況確定下來,并且這種規定能夠滿足人的需要,才能算是實現了法的價值。“法律制度對社會效率與正義的實現具有重大的制約和影響作用。其重要性在于法律制度通過影響信息和資源的可獲得性,通過塑造動力,以及通過建立社會交易的基本規則而實現社會進步。”要想理解抽象的法的價值恐怕還是要還原到具體的部門法的規定中去。下面我就淺陋地分析一下法的正義與效率價值是如何在社會法中得以體現的。

(一)實體方面

1.從基本理念上看。“經濟關系反映為法原則”。法原則是對當事人關系的一種反映。在社會法中,當事人的關系表現為個人與社會的關系,個人往往表現為強勢,社會表現為弱勢,這樣一來就要在立法中有所傾斜,以實現分配的正義,即實質上的正義。而民法由于提倡絕對的意思自治,其所宣稱的平等只能是一種形式上的平等,即矯正的正義。 轉貼于

法的作用就是為了制衡關系。當出現實質不平等的關系時,就要通過一種特殊的“不平等”手段來恢復正義,正像前文論述的那樣,只要這種不平等的設定是為了達到結果平等的目的,那么這種手段就是正義的。

社會法保證結果公平,并不是拋棄效率,而是仍然賦予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只不過這種空間不能擴張到社會的公共利益領域;這種公平只不過是在保障社會正義的前提下,實現社會整體效率的最大化,即正義有助于實現更大的效率,也正是這一點,體現了前文所談到的正義與效率的辯證關系。

2.從調整對象上看。社會法調整的是公私混合型的社會關系,有三方主體。而民法調整的是平等的雙方主體之間的一種平權型的社會關系。意思自治作為民法的圖騰,可以最大限度的鼓勵交易,促進市場繁榮,其結果就往往表現為經濟效率的提高。然而根據經濟人的假設,每個人所為的行為都是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人的“有限理性”會直接影響交易的秩序和安全。要想保證人們能夠自由地進行交易,其重要的前提之一就是要使人們產生一種對交易的安全感、信賴感。因此,出于維護社會正義的需要,國家在這個時候就要責無旁貸地出面干預。因此,我認為在社會法的法律關系中,當事人間的橫向交往產生的是效率價值,而政府的干預行為則是對正義價值的詮釋。橫向交往產生的純效率總和再減去對他人造成的損害(負效率)所得的凈值,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社會效益。即正如前文所述,社會效益是效率和正義的結合體,只有效率的提高和公正的維護達到一種均衡的狀態時,才能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優化。

3.從主體資格確認標準上看。整個人類社會的發展經歷了一個從身份—契約—身份的過程。從身份—契約的轉變,使人擺脫了人身依附的屬性,導致了私法的產生。私法確認主體資格的標準是“契約”。在私法中,當事人是“抽象人”,即不考慮個體資源稟賦、信息控制等具體情況,雙方“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每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而被視作“強有力的智者”。但是這種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強勢一方最大程度地實現了自己的自由、提升了自己的效率,但卻在一定程度上雖損害了正義。因此,不同于私法,社會法并未抽脫出那些不平等的個性因素,而是看到了實質上的不平等,把人按照“具體人”對待,輔之于與其身份相適應的權利義務分配,即以“身份”的標準來確定權利義務關系,通過對“身份”的矯正來實現法的正義價值。

(二)程序方面

沒有訴權保障的實體權利,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權利。對社會法而言,它通過自身獨特的調節機制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其中很重要的一方面就體現在訴訟程序上。

由于社會法法律關系的特點決定了其責任追究程序應該是適用公益訴訟。公益訴訟的特點之一就是可以由一人代表群體提出起訴,達到“一人起訴,全體受益”的效果,最大程度地提升了訴訟效率。

除此之外,公益訴訟的起訴人可以不是本案的直接利害關系人。由于世界的普遍聯系性,每一個個體作為社會的成員,都有可能成為潛在的受害者。因此,起訴主體不以直接利害關系人為限,這樣的制度設計打破了民事訴訟的局限,體現了社會法以一種防患于未然的事前救濟來保障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最大程度地維護正義。

五、法的正義與效率價值在和諧社會中的意義

我黨提出建設和諧社會的目標,顯然是針對當前社會分配不公、貧富差距加大的社會現實提出的。在原先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個人依附于單位,單位依附于國家,形成的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縱向行政隸屬關系。個人沒有自主選擇權,個人利益完全被國家利益所吸收。隨著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個人逐漸從類似于封建社會人身依附性的那種對國家的依賴中解脫出來,個人被賦予了前所未有的廣闊發展舞臺,個人利益也得到了充分的重視和尊重。然而,對個人利益追逐的同時也使得貧富不均的社會矛盾愈發突出,社會的不公正已嚴重威脅到社會的基本秩序。因此,法作為反映社會現實的上層建筑,如何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以一種嶄新的價值理念指導社會發展的前進方向,也成為了法所肩負的神圣使命。“法律的正義不是經濟領域中正義原則亦步亦趨的追隨者。效率在經濟領域中的優先地位并不能成為法律必須以其作為價值分配的基本原則的根據。法律當然不能完全淪為經濟的奴隸。一旦法律完全依附于效率優先的邏輯,那么它的社會價值和功能便會大打折扣。”

第4篇

非法營運一直是社會秩序管理中難以根治的問題。這一在正規制度邊緣游走的群體,給社會秩序的穩定帶來極大的影響,不僅關系到客運市場運行的平穩以及社會治安的維護,還牽扯到法律關系界定、侵權賠償以及行政執法相關的一系列法律問題。政府職能轉型時期,如何有效靈活地應對社會管理之棘手問題,是對政府執法智慧的有力考驗。常言道,“疏”優于“堵”,但是如何有效疏導,改變一味處罰帶來的治標不治本;如何貫徹比例原則,以最小的行政成本達到最優的行政效率;如何實現依法行政,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實現行政目標,這是我們解決非法營運現象的理論起點。一、長期存在且難以撼動的非法營運現象分析

縱觀現實,非法營運的問題早已不是新鮮話題,它是行政管理中的棘手問題。非法營運,即沒有依法取得營運權而實施了營運行為,未按規定領取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證件和超越核定范圍進行經營。①時下,城市非法營運的現象著實嚴重且屢禁不止,成為困擾各地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難題。

非法營運現象的長期存在,原因在于:

首先,由于出租車的運營有其特殊的審批運作模式,而且相對復雜繁瑣,所以,“黑車”以求繞過這些審批手續和環節來達到贏利目的;其次,“黑車”成本低,車主能夠自主調控價格以滿足乘車人的需求;再次,城市的公共交通資源匱乏,為“黑車”的泛濫提供了溫床。最后,部分地區對非法營運的不重視,使得“黑車”為所欲為。

綜上所述,非法營運正是因為以上種種原因而能夠“長盛不衰”。相關行政部門也正是因為這樣而加大力度打擊和處罰這一不法現象,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保護公民合法的人身財產安全。

二、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徹底打擊黑車的原因

“黑車”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黑車”車主未經過正規培訓,上崗缺乏指導性,在進行營業活動時存在很大的隨意性。正是由于缺乏相關的規定規制,從而導致“黑車”在運營過程中產生很多不可避免的問題。“黑車”車主的素質也參差不齊,所以經常會與乘客出現各種糾紛與沖突,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會上升到犯罪。

其次,“黑車”的本身車輛狀況也不盡如人意,因為沒有經過相關部門審批和監測,所以“黑車”車主任意選用各類車型,甚至報廢車輛也會上路載客,大量的安全隱患便不言而喻了,嚴重危害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

然后,正規出租車的利益受到沖擊,嚴重違反了社會公平原則。因為,出租車市場的準入機制就相對嚴苛復雜,正規出租車在成本上明顯比“黑車”投入的大,而“黑車”又利用自身的優勢搶占正規出租車的市場,這就造成了投入與產出的明顯不對等,從而嚴重損害正規出租車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正規出租車又承擔著不斷上漲的車份錢、油錢等運營成本,其利益受到了相當大的沖擊。②

而且,從“黑車”車主自身的角度來看,因為缺乏有力的制度規范以及行業支持,導致“黑車”車主的利益也無法得到充分保障,一旦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賠償與救濟也存在著局限性。

最后,“黑車”在道路、商業區、居民區以及學校附近“聚居”,嚴重影響市民生活工作環境的安寧,強拉乘客,欺詐乘客的風氣盛行,嚴重損害公民的合法權益。三、行政執法投入與打擊成效不成正比的法學原因分析

為加強對出租車市場的監管,切實維護出租車經營者和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曾在全國開展集中打擊“黑車”等非法營運的專項治理活動。③

這種嚴打只是形式主義,在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地點,重拳出擊,也只有一時的功效,這陣狂風暴雨之后,“黑車”又會如雨后春筍般蓬勃發展。缺乏相關行政法律法規的具體辦法管理,沒有長效機制,

轉貼于

難以保證正常的交通運輸秩序。

查處“黑車”過程中還存在取證困難的問題。依法嚴肅查處“黑車”是政府相關執法部門應盡職責,但是,執法過程應當體現以人為本,讓社會公眾感受到法治、接受法治,是進一步維護人民利益的過程,同樣也是體現執政為民的過程,必須體現社會誠信、公平以及正義。但是,有關部門在取證手段上的使用不當,明顯違反法律,是對公權力的濫用,是對依法行政的摒棄,是對正當程序原則的褻瀆,直接影響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和健康運行。

民眾對例如“釣魚執法”這樣荒唐的執法取證行為持否定態度,因為這從另一個層面上就限制了公民行為的合法自主性,行政權力的濫用使得整個社會環境陷入了明顯的不安之中。因此,政府部門將自己陷入兩難的境地,對于非法營運現象的處理,若是管理不力,放任不作為,則合法經營者的利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且各種社會問題,潛在的交通安全隱患以及正常營運秩序的擾亂等層出不窮;然而痛下決心徹底懲治“黑車”,卻找不到合理有效地措施,反而過猶不及,采取非法的取證手段,造成了更大的社會混亂。

曾有人提出,對打擊“黑車”工作造成制約的原因還有一個方面就是,交通法規的層次低,執法手段又軟,交通部部令中只有警告和罰款兩種行政處罰方式,而地方條例在處罰量化方面又不夠明確,從而影響到查處力度。④

但隨著實踐的發展,對于黑車的懲治,目前不僅增強了行政處罰力度,而且還上升到了刑事制裁的層面。政府部門正在努力彌補法律法規具體規范上的缺失。然而,效果并非料想,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執行與否還是一個問題。而且法律法規只在法律責任上作出具體規定,但是對于處罰程序,性質界定等重要方面卻存在空白。在車站、醫院、重要路段等“黑車”的身影仍舊頻繁出現,一些薄弱偏僻地方,“黑車”更是成為出行的唯一交通工具。另一個方面而言,光知道事后懲治,而不從問題根源出發,只能使得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的極為被動。

黑車的存在,完全基于其根深蒂固的市場。“黑車”在相關部門的打擊下依然頑強地生長著,其市場特征非常明顯。“黑車”的供給是隨著市場空間(主要是地域空間)的產生而不斷增加,多具有塊塊特征,填補正規交通工具在時間和空間上覆蓋的“空缺點”,這一空缺點正是“黑車”的“生存點”。讓“黑車”消失幾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而在這些塊塊市場內,各“黑車”之間在競爭中早就形成自己的秩序和生態環境。⑤

四、控制和解決非法營運的有效方法

政府部門一直以來不遺余力的堅持“疏堵結合、標本兼治、綜合治理、依法監管”的原則,加大對“黑車”等非法營運的打擊力度,改善營運環境,保障從業人員和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長效機制,促進出租車業和公共交通健康發展。⑥

但是,雖然一直極為重視打擊“黑車”,但是社會效應不明顯,成本遠遠高于收效。黑車的存在,特別是人們對這種反制度現象的同情,體現的是一種可以稱之為“反制度式抗爭”的行為模式。當一種反制度式抗爭獲得社會相當同情,而這種同情又是源于體制本身的不公正或弊端的時候,對這種反制度行為的治理將會愈發困難,甚至可能演變為一種使事態不斷惡化的邏輯。⑦轉貼于

 第一、我們需要客觀的看待“黑車”存在這一現象。我們應當從根源入手,“黑車”的存在有其市場性,比如在公共交通設施無法覆蓋的地區,其充當著重要甚至唯一的交通工具,公眾依賴這種邊緣化的交通模式,但是“黑車”仍舊不為主流思想的肯定,因為它是對社會公共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的潛在威脅。但是不能僅將注意力放在事后的制裁與處罰之上,應當事先預防,從根源上預防“黑車”的出現。嚴格車輛年檢以及相關管理的制度,淘汰所有報廢車輛,加強對于駕駛員技能與交規的考查;注重對于原有“黑車”聚集地的巡邏檢查;普及公共交通運營網的覆蓋面積,避免盲點和空缺;支持受“黑車”侵害而造成損失的公民之舉報,并保障救濟。

第二、從行政法原理角度探討,公共行政本身也是具有局限性的,公共行政講求效益,但是這一效益的實現恰似一個拋物曲線,存在一個最高點,一旦超過這個臨界點,反倒降低公共行政的效率,所以不能無限制地加大公共行政的力度,這樣不科學的行為會導致呈現負效應。同樣比例原則也指出如果采取的措施的成本要遠遠高于效能的收益,就應當放棄這種干預,應當尋求最佳方案,能夠平衡各方利益,保證成本與收益之間合理對稱。政府應當正確定位,工作理念逐步向服務型轉變,從宏觀上對大局進行把握,對出租車的市場準入以及客運方面進行統籌規劃,逐步完善交通運輸行政許可制度,建立健全周到便捷的公共運輸體系,以此壓縮非法營運的存在空間。

第三、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規,對于非法營運和黑車性質的鑒定,以及處罰方式、法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使得在具體行政執法過程中有法可依。應當認識到立法是一個形式上的制約手段,但是在實踐中,查處黑車往往為了指標和政績,缺乏相應的長效機制。因此,在整治非法營運中,應當避免重復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對于行政權力的行使以及證據的取得需要形成一套科學的機制。

第5篇

關鍵詞 公證法律制度 公證誠信 管理制度

作者簡介:王長萌,福建省福清市公證處。

公證制度是我國重要的信用保障機制,是當今信用體系中最基本的內容。公證制度的本質在于對經濟及民事主體進行法律干預,通過建立專門的公證機構規范經濟、社會及民事行為,以此形成公平、誠信的活動氛圍,建構誠信社會信用體系。誠信是社會、經濟及民事主體最基本的活動準則,是公正制度的核心價值內容。公證誠信制度建立能夠有效地保證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穩健推進,基于公證制度下,完善公證誠信制度是保證社會和諧發展的重要舉措。

一、公證誠信制度概述

(一)公證誠信制度的含義

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上是指社會、經濟及民事活動主體在發生社會、經濟、民事行為時,應以誠實守信的思想觀念為根本,通過公開地、善意的、誠實地方式執行其義務、行使其權利。公證是一項重要的司法舉證行為,是國家基于對組織民事糾紛進行預防、降低訴訟力、節省不必要的法律損失,保證法律的有效性、穩定經濟社會民事活動秩序的重要制度保障。公證誠信制度是以誠實守信原則為基礎,以維護社會秩序,維護民事、社會、經濟主體合法權益為目的,通過公證機構依法行使法律效力的司法規范性行為準則。

(二)公證誠信制度的內部本質關系

誠信與公證自身具有緊密的相關性,公證制度的本質在于誠信,誠信是在公證制度的基礎上得以實現的,兩者相輔相成,互為條件。公證制度的建立離不開誠信這一本質內涵,誠信的構建需要公證制度的支撐。誠信客觀存在于人類行為活動中,是最基本的行為準則。改革開放以來,市場機制的引入,由于市場的盲目性以及趨利性,導致一些經濟行為主體誠信的缺失。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人們越來越意識到誠信的重要性,誠信又重新回歸理性視野,逐漸納入我國社會法律制度。隨著我國現代法治的完善發展,誠信成為維持人與人之間的和諧發展的最為關鍵性的因素。公證是一種司法機制,誠信則是公證的核心與本質內容,沒有誠信的公證是沒有靈魂的軀殼,只有保證誠信公證制度的開展,才能夠在社會的發展進程中對各類行為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公證結果體現了公證部門的公證效力,在公證制度的開展過程中,以實事求是為基本原則,對誠信制度的有效實施要進行保護,實現公證效力的最大化。

為了有效預防和抵制社會、經濟、民事活動中的欺騙行為,而建構公證制度,這種非誠信活動時公證產生的根本所在。公證制度從作用上講,它體現了社會的公平與公正,是保證社會和諧發展的最為基本的法律工具,對和諧社會的構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性支撐。公證機構能夠在運用國家公信力的基礎上體現公證機構的公平性,是基于國家法律保護基礎上的公證平臺。公平、平等和合法是公證制度當中誠信制度特點的重要體現。在社會的發展進程中,公證制度是誠信制度的重要體現,具有一定的公信力,現已逐漸成為保證群眾合法權益與收獲信譽的一種有效手段。

二、公證法律制度對公證誠信制度的推動性作用

(一)完善的公證制度能夠有效地為公證誠信制度的建設提供動力

完善的公證制度是保證公證誠信制度建設順利的動力基礎,公證制度是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和誠信體系建構的最為關鍵性的因素,是公證誠信制度建立與發展的最基本的保障,能夠有效地推進公證誠信制度的合理完善。誠信最早體現法律上可追溯到瑞士的民法上,隨著社會的發展進步,誠信被各國所重視,納入到自己的法律系統體系中。誠信在法律上的規定性定義是指無論何種人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過程中都應該依據誠信的原則進行具體的施行。誠信制度是誠信意識的法律化體現,是規范社會、經濟、民事行為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手段。誠信制度納入法律體系當中,具有一定的法律相應是我國現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誠信公證制度的完善是優化法律體系的關鍵性環節。公證制度的實施,能夠保證誠信發揮其自身所具備的效能,從而推動公證制度的持續性發展。在公證制度的具體發展過程中,應高度重視其在法律當中的自身效能的發揮,以保證社會服務職能的充分性與全面性執行。通過對我國民事法律的調查發現,有關公證制度的法律制度與其他國家相比較少,在我國具體實施的過程中,有關公職制度的法律規定缺少全面性與普適性,導致相關問題的層出不窮。同時,與其他國家公證法律制度相比較而言,我國的公證制度具有一定法律條文進行實際約束,導致在具體實施當中具有明確條款進行約束。保證公證程序與公證制度的科學合理性,是推動誠信公證制度發展的重要內容。

(二)公證法律制度是提升公證誠信效力的重要保障

基于穩定的社會經濟環境下,公證誠信效力主要以一種國家法律粗在形式得以體現,發揮一定的司法效能。與此同時,誠信公證效能以公證法律的保障機制為基礎,得以具體地實施。公證制度中所存在的公證效益主要通過強制的執行效力、證據效力得以體現。其中,有關強制性的執行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轄區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執行。”關于證據效力方面,公證書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具有的公證效力,其中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明文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實施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也就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公證機構所出示的文書具有國家公信力,這就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公證的誠信效力。具體分析探討公證法律制度,對在公證誠信制度建立的過程中具體的公證法律制度所起到的重要作用的探索,以及完善誠信公證制度,推動社會誠信體系的建設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三、基于公證法律下健全完善公證誠信制度的有效途徑

(一)明確法定公證范疇,為公證誠信制度的建構提供法律規范依據

法律公正原則是相對于自愿公證原則而言的,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是在相關行政法規、法律的基礎上通過特定的司法公證濟公實行的行為規范。公證制度作為一種信用保障機制,是社會信用的制度與司法性保障,其有效性的發揮需要一定法律及法規支撐。然而,在我國的民事法律體系中,對于法定公證范疇的法律界定是缺失的,嚴重阻礙了公證誠信制度的建構進程,對社會信用氛圍環境的塑造具有一定的負面影響。法定公證范疇的界定,是實現民事實體法與公證法有機連接的基礎,在兩者之間起到紐帶和橋梁性的作用。法定公證事項是公證相關法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有效地規范、制度相關社會、經濟、民事主體的行為以及公證機構的公證執法行為,以此推動社會信用機制的發展與完善,從而減少行為成本,保證社會、經濟、民事活動的順利安全開展,推動整個社會系統的健康有序運行。

(二)強化公證效力,提升公證誠信效能

當前,我國對公證效力做出了相關的規定,但是仍需要進一步的強化完善。從總體的發展水平來看,我國相關公證效力的法律規定力度和適用范圍較小,在社會主義法制體系不斷完善發展的推動下,國家對經濟的職能管理手段發生了轉變,由原來的行政手段逐漸轉化為法律手段,基于此,國家應擴大公證行為使用范圍,強化訟爭效力,進一步提升公證城西效能,使誠信制度廣泛覆蓋于社會、經濟、政治、民事等活動領域,促進我國和諧社會的形成。

(三)提升公證人員綜合素質,建立職業化管理制度

公證員作為公證法律制度及公證誠信制度的執行者,具有一定的法律主體行為,是保證制度有效施行的主觀決定性因素。因此,基于公證法律制度,完善公證誠信制度要建立在高素質公證團隊建設的基礎上。作為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公證機構應高度重視對公證人員職業素養及道德修養的培訓與教育,從行為主體方面,提供公證誠信制度效能,保證制度的有效性和實效性。完善公證資格準入制度,將誠信納入績效考核機制,建立健全職業風險保障與防范機制全。在培訓機制上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建構、加強公證員的職責意識、健全公證員道德培養機制。

轉變公證員管理機制,以現代管理理念為指導,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公證員管理制度,規范公證員的職業執法行為,提高公證員的職業素養,加強對公證員隊伍的在教育。

建立獨立的公證職業體系,將公證活動獨立于其他行政、司法之外,使其充分具有一定的獨立性,保證執法的公平、公證性。公證誠信制度是社會信用機體的免疫細胞,能夠有效抵御信用封信及欺騙性性行為的發生,是保證社會系統健康有效運轉的重要內容,需要一定獨立的法律地位,強化其有效性和公平性。

(四)建立健全公證誠信質量保障體系,提高公信力

公證誠信質量是公證誠信制度賴以生存發展的重要基礎,是其生命力及活力所在,因此,公證機構應建立健全公證誠信保障體系,保證公證誠信制度的實效性,提升誠信機制的公信力。該體系需要嚴密的證據收集制度,有效的審批報批制度、規范的責任追究制度以及完善的查證制度等內容共同作用,以此形成強大的網絡系統,保證公證效力的有效實施。

(五)建立健全監管機制,保證公證誠信制度的有效性

第6篇

關鍵詞:官吏瀆職罪 以律治吏 春秋戰國 法律制度

“大不率大戛,矧惟外庶子訓人?惟厥正人,越小臣諸節。乃別播敷,造民大譽,弗念弗庸,瘝厥君,時乃引惡,惟聯憝已。汝乃其速由茲義率殺。”

——周公

公元前8世紀到公元前2世紀,是中國社會劇烈變革的時代,其結果是完成了中國社會政治制度從封建到帝國的中央集權型官僚制的重大轉型3。與此相適應,中國傳統法律也經歷了重大變革,其最主要的成果是完成了由治民為中心到治吏為中心的轉化,并最終形成了中國傳統法律區別于世界其他各主要法律傳統的最基本的特征:“明主治吏不治民”。

在舊的分封制度下,政府官職由封地領主及各貴族血親集團成員充任。這種統治集團內部的世襲制度后來由新興的文官制度所取代。在新制度下,官吏按能力選拔,并由中央任命,官職因而不再世襲。這樣,在西周形成的調整貴族行為的規范——禮,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控制官吏的需要。于是,禮的規范被補充,并最終被一個為控制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監督官吏行為而特別設計的復雜的法律制度所取代。在這一發展演變過程中懲治官吏瀆職罪的法律制度應運而生,并構成了這一時期立法成果的主體。

這一時期懲治官吏瀆職罪法律的發展分為兩個階段:貴族時期,公元前16世紀到公元前8世紀,以一套在統治者之間世代傳襲的法律為特征;轉型期,公元前8世紀至公元前3世紀,此間政治、經濟、社會及技術等力量的綜合作用帶來了立法的加速發展。在周朝的最后300年中,這種加速發展的進程尤為顯著。本文旨在討論上述各歷史時期官吏瀆職罪法律的發展演變,揭示中國傳統法律“明主治吏不治民”特征的緣起。

一、貴族時期:商(公元前16世紀~公元前11世紀)與西周(公元前11世紀~公元前8世紀)

這些早期的王朝所適用的法律,由于留存資料的殘缺,我們很難細究。作為現存最早文字記載的商朝甲骨文,限于其特殊的性質,并沒有涉及法律制度,故金文和《尚書》是中國今天已知的最古老的揭示法律信息的文獻。在商和周的金文以及《尚書》中則可以清楚地看出,商朝法律為周所沿用。

《尚書》中與形成于這一時期的法有密切關系的記載見于《康誥》、《酒誥》、《梓材》、《召誥》、《呂刑》等篇。這些者是周朝早期的天子對臣民,包括王子、大臣及庶人等所作的訓誡,表達了約公元前10世紀周早期時法的理念。它們為現代研究者提供了有關這個遙遠時代珍貴的法律信息,特別是關于官吏瀆職罪制度與理念。

《尚書?康誥》中有現存最早的討論司法的記載,它是年輕的王子被封為衛國國君時周朝開國君主武王之弟周公對康叔的訓令。他告誡王子應如何在自己的疆域內管理司法。下文中周公的訓誡清楚地顯示出這一時期中國法律制度發展的一個顯著特征——對官吏的嚴格及官吏瀆職罪的嚴厲:

“大率不戛,矧惟外庶子訓人?惟厥正人,越小臣諸節。乃別播敷,造民大譽,弗念弗庸,瘝厥君,時乃引惡,惟聯憝已。汝乃其速由茲義率殺。”

這里我們可以看到,周公告訴王子用死刑懲罰犯有瀆職罪的官吏。此印象在《康誥》中的另一處文字中得以進一步印證。當講到王子職責時,周公指出:

“汝陳時臬事,罰蔽殷彝,用其義刑義殺。”這樣我們有理由認為,這種官吏瀆職罪的規定,應包含在一個固定的法律模式中,很可能已存在于商朝的法律中,并傳到周朝。

除了以上提到的一般的瀆職罪外,看來還形成了對履行特殊職責的官吏的某些特殊規則。《呂刑》是穆王(在位時間:公元前1001年至公元前947年)關于刑罰和法律適用等問題的指示,以下是法官瀆職罪的規則:“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罪惟均,其審克之”。

這實際上是著名的法官瀆職反坐原則(reciprocal principle)的雛形,這一原則被以后的歷代王朝所沿用。本篇中的其他內容進一步解釋了為什么法官接受賄賂被認為是極嚴重的犯罪,因為它敗壞政府以至觸犯上天。

《尚書》中還有許多記載表明當時對犯有瀆職罪的官吏實施了嚴厲的刑罰,甚至包括侮辱刑。當然,對這些篇目成書的時間尚有爭議,其內容的可靠性也迄無定論。此類記載也見諸于《周禮》和《禮記》。

《周禮》中對政府體制的徹底烏托邦式的描述,無疑在實際上更多地反映了中國早期儒家對待官吏瀆職罪的觀念,即使在《周禮》中,對官吏的態度也是模棱兩可的。官吏在享有很多實體上和程序上的特權的同時,《周禮》也不否認對他們施用刑罰,甚至最嚴厲的刑罰。

這種模棱兩可的態度也是《禮記》對待官吏態度的一個基調。在《王制》篇中,我們可以看到對司法程序細密而理想化的描述:審訊貴族和官吏的法律程序井井有條,而國君只有在審核有爵位的人是否享有減輕刑罰的特權后才對其加以處罰。《禮記》也同樣主張對官吏可適用最嚴厲的刑罰。

堯、舜、禹、湯、文王、武王以及周公被公認是儒家的代表人物,而在儒家的傳說中,堯和舜處決鯀,放逐了共工和獾兜。他們的罪行都可以歸于瀆職罪。舜判處瀆職罪官吏的個案可以在《舜典》中找到。《舜典》有:“(舜)流共工于幽州,放獾兜于崇山,竄三苗于三危,殛鯀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威服。”據有關記載,除了三苗及其百姓,上述其他的罪犯都是高級官吏,他們的罪行都可歸于瀆職罪。這一時期老五刑(墨、劓、宮、刖、大辟)以及鞭刑、贖刑等刑罰都已制度化,并都適用于對犯有瀆職罪官吏的懲罰30。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兩點結論:

首先,并無證據足證刑法只適用于社會中的特定階級,如無貴族和官吏頭銜的庶民。相反,官吏除了要遵守適用于所有人的法律之外,還受到嚴格的瀆職罪規則的約束。另外,亦無證據表明在周朝早期,官吏和貴族被賦予特權或免于普通刑罰。罰金也在當時也是刑罰的一種,且其適用范圍很廣,包括僅次于死刑的肉刑也可以罰金贖之。但那時,罰金只在過失犯罪及疑獄的情況下適用。沒有證據表明罰金像后世那樣被權貴當作取代肉刑的特權。

因此,可做以下推論:法律,像在后世那樣,在統治者維護社會秩序的工具。就像中世紀歐洲貴族是在封建時代開始后出現一樣,春秋時期占統治地位的強大的貴族階級在西周時期當還在孕育過程中,尚未形成;同樣,規范貴族行為的“禮”亦未成型——盡管毫無疑問它也是在西周時期孕育的。周王的地位是牢固的,對其權力的掣肘力量有限。對他而言,并無與貴族和官吏們妥協的必要。

第二,雖然像后世一樣,國君用刑法包括最嚴厲的刑罰手段調整政府行政行為,但是瀆職罪還不是法律的重點。一方面,關于瀆職罪的法規還很少;另一方面,僅有的法規也是籠統的,遠非如我們在后世法律中能見到的那樣詳細縝密。瀆職罪法規欠發展,至少可以部分地歸因于西周政府仍處于政府發展的初級階段的事實。這種初級性的一個證據是政府職能還沒有充分地制度化。如顧立雅所指出的:這是一個因人設事的政府,在政府中周王根據人們的能力和表現設定官職,通常不考慮所授職務的名稱。

從以上的討論中,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即周朝早期或也包括商朝后期已經有對官吏瀆職罪施加刑罰的成文的法則。以下兩點事實為上述立論提供了進一步的旁證:

首先,雖然統治者似擁有制定新法律的權力,即諸侯們適用的是被社會廣泛接受的,至少是被社會的統治精英所普遍接受的公正的法律,而不是諸侯自己個人隨心所欲制定的法律。

其次,周朝開國君主們一直告誡群臣和權貴,對政府的行為要給予極大的關注——在將正義與寬容并舉,統治者必須公正。周朝成功地統治北方達300年之久,至少應部分地歸功于他們對這些訓誡的遵守。

綜上所述,處理官吏瀆職罪的規則應被很好地適用著——至少在西周早期是這樣,并因此成為對貴族和官吏行為的一個有效的制約機制。只是在后來,因周王的權力衰落從而導致諸侯掙脫了與周王室的宗主關系時,一個強大的貴族階級才得以興起,并開始享有擴充了的合法特權,這些特權包含在不成文的行為規范“禮”中。

二、轉型時期:春秋(公元前8世紀~公元前475年)與戰國時期(公元前475年~公元前211年)

西周集權政府崩潰后,出現了許多獨立國家,春秋時期這些國家的政治力量得到了鞏固。這一時期還可以看到政府由封建制度向中央集權式的官僚體制的轉變。前者以授權給諸侯為特征,后者則以中央大權獨攬。隨著公元前8世紀初帝國的解體,以及這一時期騷動和混亂的開始,社會的不穩定性增強,統治者加強中央對臣民的控制,確保鞏固權力、提高行政效率和國力昌盛以增強競爭力的愿望,是該時期法律發展的強大動力。在此,各國政府紛紛向官僚化與中央集權化轉變中,法律的制定和強化極大地促進了這一轉變。

公元前7世紀至公元前6世紀幾個國家都做出了編纂法律的嘗試,這是春秋時期法制史上最重要的法律事件。盡管一直有儒家與之競爭,法家還是逐漸贏得了權威,并成為發揮主流影響力的學派。由周公在周朝創立的嚴厲處罰官吏瀆職罪的傳統成為時尚。

法律的內容和官吏對懲罰的態度無疑在不同的國家和不同時期有著極大差異。我們知道,這些法典除了對施加刑罰的極大關注這一點外,其內容并沒有相關直接證據來表明。盡管如此,這一時期幾件重要的間接證據表明需要分布規定官吏瀆職罪的法律以約束官吏的行為和嚴格控制政府的行政管理。

根據《左傳》記載,公元前621年晉國大臣趙宣子執政,他“制事典,正法罪,辟獄刑,董逋逃,由質要,治舊洿,本秩禮,續常職,出滯淹。既成,以授大傅陽子與太師賈佗,使行諸晉國,以為常法”。這清楚地表明,除了刑法的法典化,政府行政事務的正式規則或行政法也被置于優先的地位。正如云夢秦簡中所顯示的,這些法律很可能包括對官吏瀆職罪的規定。

發生在鄭國的一段小插曲也可以作為我們的另一個例證。公元前567年子孔當政,他“為載書”,要求所有官吏接受其確立的規則,威脅對不遵守規則的官吏要處以死刑。子產規勸子孔考慮政治得失,公開焚書。最終子孔迫于壓力改變了主意,他沒有懲罰大夫等官吏而是“焚書于倉門之外”47。

從這個故事中得出這樣的結論:首先,子孔已經正式起草了這樣的規則的事實表明,君主及其權臣有利用法律作為其工具任意行使權力的偏好。其次,它也表明古代貴族的力量還很強大,有時他們有力地,甚至是成功阻止著統治者為鞏固統治以法律作為武器,從而損害他們的利益。第三,這項證據與其他很多證據一起表明,這一時期的立法思路雖然仍具有古代特色,但更具理性和政治性。這些規則表明了中國法律在世俗化進程中邁出了重要一步,它們不再是僅僅基于“自然法”或早已奉為神圣的習慣和慣例,而是君主意志的表達。

《左傳》中記載的下列兩個事件通常被學者們認為是中國成文法出現的證據。公元前536年鄭國子產為相,鑄刑書,確定對各種犯罪的刑罰。同樣,公元前513年晉國把一個世紀前范宣子所作刑書鑄于鼎。雖然我們不知道這些法律的確切內容,但論者通常推定它們是以儒家思想為指導的。

批評兩部法典的記載共有兩處:公元前513年法典的批評被當作是出自孔子之口。他認不:如果人們只關心刑法,他們將不再尊重貴族,這樣貴族和平民之間的等級差別的秩序就會被破壞。這一評論暗示法典很可能包含控制貴族和官吏活動的規則以及關于官吏瀆職罪的規定。另外的批評來自晉國的叔向,他在給子產的信中批評了公元前536年的刑書。他擔心鑄刑的做法除了滿足了官吏了解法典細節的需要之外,將促使所有人民了解法律。這樣,人民將不再是出于尊重他們的官長,而是依據法律來調整自己的行為。這同時表明要求廢除法典的根據仍然是法律沒有給予貴族和官吏階級特權地位。

還有很多記載表明,官吏經常因為瀆職受到嚴厲的,有時是極其殘酷的刑罰。例如,“晉文公將欲明刑,親百姓,于是合諸侯、大夫侍于宮。顛頡后至,請其罪,群曰:‘用事焉。’吏遂斷顛頡脊以殉”。

《左傳》中的另一個案例被認為是已發現的最早的賄賂案例。這個故事大概是這樣的:晉國的刑侯與雍子有糾紛,雍子知道自己有過錯,就把女兒作為禮物送給派來處理訴訟的叔魚,于是叔魚判處刑侯敗訴。刑侯被激怒了,在朝廷上殺死了雍子和叔魚。晉國正卿韓宣子向叔向詢問應該如何處斷,叔向認為他們三人都犯了罪,都應該被處以死刑。

如果這一記載是真實的,即可得出以下幾點結論:一是在當時行賄受賄是被認為是與殺人行兇一樣嚴重的犯罪,都應受死刑,這說明懲罰貴族和官吏并無刑罰手段上的保留。二是運用了傳說中夏朝存在的皋陶法而不是其本國立法,這一事實說明在當時該國還無此種立法。三是審判的程序是古老的。

繼春秋之后,在更加混亂的戰國時代,大國之間為生存和霸權經常發動戰爭,一些國家不斷借助于中央政府制定的詳細的刑事和行政規則。公元前4世紀中期秦國的執政大臣商鞅是鼓吹和實踐這種法律的人中最著名、同時也是最有爭議的一員。雖然他說服了秦孝公制定了一套適用范圍廣泛、刑罰嚴厲的法律,適用于貴族和平民,但其主要目的是基于加強國家的農業生產和軍事實力。

盡管這些法的細節已經湮沒了,我們也不可能準確了解其中對官吏瀆職罪的規定,但我們能通過直接或間接的證據來推測法律的內容,李悝的《法經》是最重要的資料。

李悝約在公元前400年編撰《法經》,其殘存資料至今仍可見到。這本《法經》被認為是在當時各國的法律基礎上編寫而成的,并成為后世所有法典的藍本。殘存資料分為6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

從《法經》的內容和編排中我們可得到這樣的印象:該法關注的焦點是“盜”與“賊”。在讀《晉書?刑法志》時,這種印象會進一步加強。《晉書?刑法志》是現存對《法經》的最早記載。

關于李悝著《法經》一事的事信程度由于以下事實而大打折扣,即關于《法經》的第一個詳細記載僅見于公元644年編纂的《晉書?刑法志》。記載中《法經》的成書時間與《晉書?刑法志》的成書時間有非常大的時間跨度。這雖不能構成否定《法經》的理由,但卻降低了《晉書?刑法志》中引述《法經》詳細內容的可靠性。是否承認《法經》的存在是個人選擇的問題。就我個而言,我傾向于相信它是存在的,這一信念隨著閱讀云夢秦簡得到了加強。我認為,秦簡表明秦國存在一部仿《法經》體例的法典。

三、結論

中國法律的發展史以這樣或那樣的方式體現了意識形態和經濟的內涵及功能,但是早期中國法律并未受意識形態或經濟因素的直接激勵,而主要表現出非常務實、純粹實踐性和政治性的特點。法律成為君主手中的利器,被用以確保其專制權力和強化對社會的政治控制,中國傳統法律區別于世界上其他各主要法律傳統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特征——“明主治吏不治民”,即法律的核心內容、重心和主體是治吏法,特別是懲處官吏瀆職罪之法,須是在這一時期、這一歷史背景下形成的,并貫穿中國傳統法律此后發展的全過程。是為中國傳統法律也即中華法系炳彪于世界古代法之林的最重要的特征。

參考文獻:

[1]黃啟昌.明主治吏不治民:漢唐盛世吏治的實踐與理論 求索.2005年 第12期

[2]葛榮晉.法家的“無為而治”與“君人南面之術”.理論學刊.2008年 第01期

[3]姬建民.明主治吏不治民.渤海學刊.1995年 第04期

第7篇

關鍵詞:規范;規制;政府;企業;經濟法律行為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4161(2011)01-0160-02

一、政府的經濟法律行為規范

(一)對政府行為的法律規制

“只有控制政府的權力,使之處于法律結構之下,政府才不至于扭曲市場、破壞市場秩序”。因此對政府干預的控制首先表現為法律規制,即依法規范政府行為、界定政府權力、明確政府責任。公共選擇理論認為,對政府干預的成功與否取決于憲法變遷和制度變遷,特別是通過合理的憲法規則約束政府干預。“對政府活動或政治過程加以根本性的有效憲法約束,極為重要”。對政府干預的法律規制應著重通過以下環節予以實現:

首先,建立、健全一個有利于規范政府經濟法律行為的法律法規體系。設置合理的法律制度框架是保證政府干預活動的合理性、正確性、科學性的必要條件。根據政府經濟法律行為的特點,應當著重從以下方面規定政府的經濟行為:(1)政府經濟行為的來源;(2)政府經濟行為的界限;(3)政府經濟行為的行使方式;(4)政府經濟行為的行使手段;(5)政府經濟行為的程序;(6)政府經濟行為的結果與責任。

其次,完善行政程序立法,規范行政權力,落實依法行政。因為政府干預是通過行政權力的實施來實現的,完善行政程序立法、規范行政權力是對政府干預進行法律規制的根本保障,隨著黨的十七大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深入落實,盡管法治政府建設取得新成效,但由于我國現有的關于政府行政程序的法律規范尚不健全,同時由于適用范圍太小,造成大量的政府經濟法律行為未受行政程序的制約,促生了了行敗,降低了政府行政效率。盡快制定統一的國家行政程序法,通過建立完善的公開制度、行政聽證制度、案卷閱覽制度、時限制度、說明理由制度、制度、委托制度、聯合決定制度、緊急處置制度以及行政協助制度等,加強對政府行政行為的規范,進而提高政府經濟法律行為過程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克服,減少行敗的滋生空間,提高行政效率。

再次,建立和完善對行政領導與公務員的法律監督體系。制定《國家公務員法》相關法律的配套法規,加快建立和完善對行政主體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領導者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和用人失察責任追究制度等相關制度的建設,同時將責任偏重于法律責任,然后再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二)對政府的經濟法律行為的程序規范

設置程序來規范政府的經濟法律行為可以更好地實現政府經濟法律行為的有效性,以實現政府經濟法律行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對政府的經濟法律行為進行程序規范,就應該做到:

首先,加強和完善集體領導決策制度。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實行集體議事、會議表決、民主集中制原則指導下的首長負責制,在事情的決策過程中,應當著重強調集體決策,依據規章制度規范化、程序化的處理問題,做出決策,一切違反民主、規范和程序的行為都應當視作無效行為。從而避免使“眾言堂”變成“一言堂”,以增強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第8篇

一、4G牌照發放的政策指引

國務院印發《關于促進信息消費擴大內需的若干意見》 中指出,我國當前居民消費升級,工業化、信息化、新型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同步推進,信息消費具有良好的發展基礎和巨大的發展潛力。加快促進信息消費,既能有效拉動國內需求,催生新的經濟增長點,又能提升和發展服務業,推動經濟轉型和民生改善,是一項既穩增長又調結構的重大舉措。預計2015年信息消費規模將超過3.2萬億元,年均增長20%以上,帶動相關行業新增產出超過1.2萬億元,互聯網的新型信息消費規模達到2.4萬億元,年均增長30%以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信息基礎設施初步建成,城市家庭寬帶接入能力基本達到每秒20Mbps,部分城市達到100Mbps,農村家庭寬帶接入能力達到4Mbps,行政村通寬帶比例達到95%,智慧城市建設將會取得長足進展。

為促進信息消費,目前我國的主要任務包括:加快信息基礎設施演進升級。實施“寬帶中國”戰略,完善電信普遍服務補償機制,推動于2013年內發放第四代移動通信(4G)牌照,全面推進三網融合;增強信息產品供給能力。實施智能終端產業化工程,支持研發智能手機、智能電視等終端產品,推進新一代顯示技術突破,引導社會資金投資集成電路產業,提升軟件業支撐服務水平;培育信息消費需求。推動云計算服務商業化運營,加快物聯網和北斗衛星導航產業化,開展物聯網重大應用示范,豐富信息產品和信息消費內容,大力發展電子商務;提升公共服務信息化水平。促進公共信息資源共享和開發利用,實施“信息惠民”工程,推進教育、醫療優質資源共享,普及應用居民健康卡,推進金融IC卡在公共服務領域的應用;加強信息消費環境建設。推進身份認證、網站認證和電子簽名等網絡信任服務,規范互聯網金融服務,依法加強信息產品和服務的檢測和認證,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律制度,規范信息消費市場秩序。

各級政府需要陸續出臺促進信息消費的政策。首先,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涉及信息消費的行政審批事項,消除各種行業性、地區性、經營性壁壘,降低互聯網企業門檻。其次,加大財稅、金融政策支持。依托現有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對互聯網、軟件企業給予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改善企業融資環境,優先支持互聯網小微企業,完善信息服務業創業投資扶持政策。再次,改進和完善電信服務。建立健全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與互聯網企業、廣電企業、信息內容供應商等的合作和公平競爭機制,加強資費監管,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電信業。最后,加強法律法規、標準體系建設以及信息消費統計監測,在有條件的地區開展信息消費試點示范市、縣、區建設。

二、4G牌照發放的戰略意義

4G具有上網速度快、延遲時間短、流量價格低廉等特點,能夠有效實現移動狀態下的高速數據業務。4G建設不僅可以滿足移動用戶高速無線上網的需求,而且可以促進移動互聯網業務應用持續深入,推動移動生產辦公、移動電子商務、移動交通物流、智慧家庭等行業信息化服務不斷擴展,并催生更多的業務形態和服務模式,讓更多的用戶分享到4G發展帶來的成果。

在當前重要的發展機遇期,加快推動4G商用發展,對促進信息消費、拉動內需、帶動產業鏈快速發展、實現國家創新戰略具有重要意義。一方面,4G建網過程需要采購大量網絡設備,未來這些設備可能還會進一步升級改造,這將刺激我國設備制造企業研發先進技術;另一方面,4G帶動手機終端的升級換代,將促進終端生產企業制造更先進、更豐富的終端產品。4G發展的結果是網速快、終端好,最終推動軟件企業開發出更好的應用程序,進而帶動整個電信服務水平的提升。

結合歷史經驗,移動通信網絡的部署可以直接或間接地拉動經濟增長,創造就業崗位。以3G發展為例,我國3G發展頭三年,已直接帶動投資4556億元,間接拉動投資22300億元;直接帶動終端業務消費3558億元,間接拉動社會消費3033億元;直接帶動GDP增長2110億元,間接拉動GDP增長7440億元。同時,3G的發展也增加了社會就業機會,發展三年直接帶動增加就業崗位123萬個,間接拉動增加就業崗位266萬個。在此基礎上,隨著4G網絡的建設部署和4G新業務的不斷推出,拉動經濟增長和創造就業崗位的效果將更加顯著。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相關部委,繼續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并推動相關企業加快建設和優化移動通信網絡建設,不斷提升網絡服務水平和用戶服務品質,努力豐富移動互聯網業務應用,促進信息消費,有效拉動需求,持續促進信息化工業化的深度融合。

三、4G牌照發放符合國際法律規則

工信部依照法定程序,遵循“客觀、及時、透明和非歧視”原則向中國移動、中國電信、中國聯通三家企業發放TD-LTE牌照,牌照發放符合國際法律規則。三家運營企業均已開展TD-LTE規模網絡試驗,TD-LTE技術的完善程度和產業發展的成熟程度已具備規模化商用的條件。工信部根據企業申請,依據法定程序,批準企業開展LTE-FDD 網絡技術試驗,系統驗證LTE-FDD和TD-LTE混合組網的發展模式,并將在條件成熟后,發放LTE-FDD牌照。目前,考慮到保障網絡信息的安全,4G牌照只針對我國主導的TD-LTE技術發放。那么,工信部為何還要開展LTE-FDD試驗、未來還打算發放LTE-FDD牌照么?TD-LTE和LTE-FDD都是新一代移動通信的國際標準,TD-LTE與LTE-FDD相互融合并共同發展已成為未來全球移動通信產業的趨勢,目前全球已有10個TD-LTE和LTE-FDD的商用雙模網絡,我國已規劃了TDD和FDD制式的無線電頻率,為充分利用頻率資源,方便用戶在國內外都能很好地使用移動通信業務,我國需要統籌發展TD-LTE和LTE-FDD。接下來,我國將研究加強網絡信息安全方面的相關技術措施,并積極開展保障我國網絡信息安全、保護個人信息等方面的立法建設工作。

從TD-SCDMA產業鏈發展的歷程來看,信息運營企業的競爭優勢取決于創新和服務能力,而不是網絡技術本身,決策層不應該將發放不同的網絡制式牌照作為平衡市場格局的手段,而應該站在國家利益的高度上制定4G牌照政策,最理想的做法是只向三家電信運營商發放TD-LTE牌照,同時加大對TD-LTE產業鏈的系統性支持。“技術中立”和“市場決定”一直是信息運營商網絡制式選擇上的說辭,這并不是普遍真理,也不適用于所有行業。這其實是發達國家對于發展中國家的制約手段,如果完全奉行中立原則,發展中國家的信息產業將永遠無法發展。從世界歷史發展來看,當國家處于追趕階段時,無論德國、美國、日本、韓國,都并未堅持“技術中立”原則,而是最大限度地支持本國技術的研發。例如,美國對華為中興的安全調查以及設備禁入,歐盟甚至直接要求我國政府保證歐洲企業在華市場的份額。“技術中立”和“市場決定”真能夠保證中國的利益嗎?如果是這樣,美國、歐盟為什么不是在所有場合都堅持“技術中立”和“市場決定”?其背后的核心問題還是不同國家的利益需求。我國技術創新成效不大,最根本的原因不是技術開發不出來,而是缺乏對本土技術的市場支持,這與日本、韓國經濟和技術追趕的經歷截然不同。對于處于追趕過程中的國家而言,為本土企業和本土技術提供相當的市場保護,是成功追趕的必要條件。1980年之前,日本通過限制轎車進口保護本土企業,提升了本土企業的盈利和創新能力,最終成就了豐田、尼桑等日本汽車工業在全球的成功。可見,開放市場不是提高本土企業競爭力的必要條件,市場保護也不是國內企業競爭力弱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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