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02-24 09: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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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城市燃氣是指供給城市生產、生活使用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煤制氣、重油制氣)等氣體材料。
縣境內燃氣的生產、儲存、經營、使用,燃氣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燃氣用具的生產、銷售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縣建設局是全縣燃氣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本縣城市燃氣的規劃、建設、管理和安全工作,縣安監局負責本縣城市燃氣的安全監督檢查,縣公安局負責本縣城市燃氣的消防監督。
第四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接受城市燃氣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和安監局安全監督、公安消防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做好安全工作和事故的預防、處理。
第五條城市燃氣行業主管部門要編制城市燃氣發展規劃,按規劃實施建設。禁止盲目發展,重復建設。
第六條新建、擴建、改建城市液化石油氣的貯灌站、人工煤氣、天然氣儲配站、輸配廠等城市燃氣工程,建設單位向所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勞動、公安部門初審后報省建設廳審批,然后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城市燃氣供應站(指無貯配廠設施,獨立設置的供應站)調壓站、管網及配套工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勞動、公安部門審批。
第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燃氣工程的審批文件,會同安監、公安部門進行燃氣工程的初始選址定點。
第八條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由國家或省建設廳審批的專業資質單位進行,施工安裝單位還須取得省級以上勞動部門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安裝資格。禁止非專業單位設計和施工。
第九條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確保設計施工的質量和安全。設計圖紙必須經省建設廳組織安監、公安、石化等部門審核。安裝國外進口的壓力容器和組焊大型球罐的,必須經省審批。
第十條城市燃氣工程實行驗收制度。供應站、調壓站、管網及配套工程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安監、公安(消防)、石化等部門驗收。天然氣、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罐站、輸配廠由省建設廳會同安監、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燃氣工程正式投產運行6個月后,經省建設廳、安監局、石化局審查符合國家規范要求的,發給定點合格證,具體手續報省建設廳負責辦理。
第十一條新建的城市燃氣工程通氣和停運后重新投入運行的容器、管道,必須有經建設、安監、公安部門審核的技術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和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下進行,確保安全無泄漏。
第十二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的壓力容器必須辦理使用證。鍋爐、貯罐等固定式壓力容器使用證報市勞動部門辦理;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和汽車槽車、火車槽罐車使用證報省勞動廳辦理。
凡需進行氣瓶充裝的單位,應按照國家《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經省安監局審查同意,經充裝注冊登計后,方可開業。
第十三條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站要設置密閉回收殘液和處理殘液的設施,嚴禁擅自傾倒殘液。
第十四條鍋爐、壓力容器和鋼瓶必須按規定進行定期檢驗,凡到期未檢的一律不得使用。從事鍋爐、壓力容器和鋼瓶定期檢驗的單位檢驗員,必須經省安監局審查批準,取得許可證方可承擔檢驗工作。
第十五條城市燃氣貯輸(罐)站的消防設施、器材要完善、齊備,要有專人管理,定期檢驗,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距城市公安消防隊較遠的或規模較大的廠(站),要有專門的消防措施。
第十六條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系統的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填寫作業報告和動火作業方案,經當地建設,公安部門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十七條申請經營城市燃氣和燃氣用具的單位,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質審核,工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液化石油氣貯運站和中央、省屬單位的經營資質審核由省建設廳核發;燃氣供應站和燃氣經營資質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火車槽罐車、汽車槽車運送燃氣,必須在省公安廳或省公安廳授權的公安部門辦理危險品準運證;汽車裝運液化氣鋼瓶的要在縣以上公安部門辦理危險品準運證。
第十八條液化石油氣貯罐站、供應站、銷售點必須符合安全規范的生產設備和設施,配備專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站長、安全技術員、押運員、容器操作工作必須持有勞動部門核發的上崗操作證。
第十九條液化石油氣貯罐站定點合格證有效期為四年,在此期間,發生重大事故或停業的,由發證機關吊銷或收繳證照。有效期滿后,持證單位應向發證機關申請換證、否則注銷定點資格。
第二十條不具備燃氣貯存條件的自購自用單位應在液化氣定點合格貯灌站代存、代灌,嚴禁用槽車直接充裝鋼瓶。
第二十一條城市燃氣事故由城市燃氣主管部門會同安監、公安部門迅速調查處理,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條凡在本省銷售的民用燃氣用具,必須經省建設部門指定的檢測站進行檢測并符合本省燃氣使用要求,注冊登記后,在指定的經營單位銷售。嚴禁經銷未經檢測和不合格的燃氣用具。
對于新型復合液體燃料和灶具,必須經省建設廳、省安監局、省公安廳、省技術監督局、省石化工業局鑒定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凡經批準銷售燃氣用具的,其銷售單位應在銷售地設立維修點,也可以委托當地城市燃氣經營單位代修。
第二十四條對維護城市燃氣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監、公安等有關單位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對破壞、盜竊、哄搶燃氣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未經批準,擅自建站的應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況,限期補辦手續或責令停止,直至拆除。
第二十七條對未經批準的城市燃氣工程進行設計、施工的單位,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或吊銷設計、施工證照。
第二十八條對用槽車直接進行鋼瓶灌裝,未取得燃氣經營資格擅自經營城市燃氣及燃氣用具的單位,要追究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業或限期改正或沒收經營的燃氣和燃氣用具,并吊銷有關證照。
第二十九條對銷售、使用報廢鋼瓶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安監部門收繳銷毀。對違反勞動安全規定進行生產,按《安全生產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城市燃氣管理人員執行處罰時必須出具執法證件和省財政部門監制的處罰收據,罰沒款上繳財政。
第三十一條城市燃氣管理人員、,貪污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設施維護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保障建筑消防設施正常運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災的能力,維護公共安全,根據《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等法律法規、國家標準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已投入使用建筑的消防設施的值班、巡查、檢測、維修、保養等維護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消防設施,是指按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在建筑物、構筑物中設置的用于火災報警、滅火、人員疏散、防火分隔、滅火救援等設施、設備的總稱。
第四條 建筑業主負責建筑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建筑物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時,業主應當與實際使用者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查驗移交,并明確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維護管理責任。同一建筑物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者的,應當以合同方式明確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及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對共用建筑消防設施應當實行統一維護管理,專有部分的建筑消防設施由業主和使用者各自負責維護管理。物業服務企業等接受建筑業主、使用者委托,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維護管理的,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對管理區域內的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職責。
第五條 建筑業主、使用者及其委托管理的單位(以下統稱為“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B25201-2010)的規定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確保完好有效。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不具備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和保養條件的,應當與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合同,委托其進行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資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執業準則,對檢測結果和服務質量負責。
第六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根據消防設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規程,明確操作人員。
單位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以及組織預案演練時,應將建筑消防設施的操作內容納入其中,對操作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
第七條 消防控制室、具有消防配電功能的配電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等重要的消防設施操作控制場所,以及僅設有區域火災報警器的單位,應當結合工作、生產、經營實際建立值班制度,確保火災情況下按照操作規程及時、正確操作建筑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每日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員應當持有初級技能以上等級的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建筑消防設施日常巡查,按照工作、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落實有關崗位、人員的巡查責任。建筑消防設施巡查應當明確各類建筑消防設施的巡查部位、頻次和內容。
從事建筑消防設施巡查的人員應當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熟悉巡查路線、巡查內容,掌握巡查的基本方法和要求,并做好巡查記錄。
第九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設有自動消防系統的單位應當每年年底前將系統運行情況、年度檢測記錄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條 值班、巡查、檢測、滅火演練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問題和故障的,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維修,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故障報告和故障消除登記制度。因故障、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系統的,應當有確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經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批準。系統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設施。
第十一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計劃,列明消防設施的名稱、維護保養的內容和周期,并按要求組織實施。與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聯網的單位應當確保自動消防系統與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系統正常聯網。城市消防遠程監控單位應當將有關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故障情況及時反饋給維護管理單位,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維修保養。
第十二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確保建筑消防設施處于正常工作狀態;確保建筑消防設施的電源開關、管道閥門,均處于正常運行位置,并標示開、關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采取鉛封、標識等限位措施。
第十三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標識化管理,設置統一的消防設施提示性、警示性、禁止性標識,規范標識內容、式樣和懸掛張貼位置。在消防配電柜、水泵結合器、室內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消防泵等消防設施和器材上設置的標識,應當載明設施、器材的名稱、狀態、維護保養須知、維護保養責任人等信息。
第十四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檔案。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消防設施基本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驗收文件和產品、系統使用說明書、建筑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建筑消防設施系統圖等原始技術資料;
(二)建筑消防設施動態管理情況,包括建筑消防設施的值班記錄、巡查記錄、檢測記錄、故障維修記錄以及維護保養計劃表、維護保養記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基本情況檔案及培訓記錄等。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消防監督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將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情況納入檢查內容,主要檢查:
(一)建筑消防設施的設置情況;
(二)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三)建筑消防設施的運行及完好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存在缺損、故障等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隱患消除后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檢查合格,方可解除查封。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建筑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由公安機關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八條 不具備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條件的單位自行進行檢測、維修、保養,經檢查發現未保持建筑消防設施完好有效的,依照《江蘇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法從事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九條,以及《江蘇省消防條例》第六十條、六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少于2人或者值班期間脫崗,未按規定對消防設備運行情況進行檢查,或者對接到的報警信號未按規定程序正確處置的,依照《江蘇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一條 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人員未經消防安全培訓合格或者未按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依照《江蘇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因故障維修等原因暫時停用消防系統,未采取確保消防安全有效措施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條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未按規定對建筑消防設施實施標識化管理,依照《江蘇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本地區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相關檔案和工作臺帳,掌握檢測、維修、保養單位及其執業人員基本情況。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為建筑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指定或者變相指定消防產品的品牌、銷售單位或者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保養單位。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公安廳消防局負責解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省公安廳印發的《江蘇省建筑消防設施使用維護管理規定》(蘇公廳[1999]1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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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建設工程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立項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貸款利息、國家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
本規定所稱的建設工程計價,是指依照建設工程不同階段的相關資料及有關規定、設計圖紙、計價依據、方法、程序計算建設工程造價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工程造價編制、確定、控制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計價應當遵循合法、公平、科學、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委托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章 工程計價依據的制定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包括:
(一)投資估算指標;
(二)概算指標、概算定額;
(三)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勞動定額;
(四)費用定額;
(五)工期定額;
(六)工程建設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
(七)國家和本市制定頒發的其他計價依據。
第七條 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分為統一計價依據和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
統一計價依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根據國家的統一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并施行。
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由發包人組織編制并審核后,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
第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實行動態管理,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的市場價格信息、調整系數、技術經濟指標、典型工程造價分析、造價指數,引導調控建筑市場主體合理計價定價。
第三章 工程造價的編制與管理
第九條 建設工程計價活動包括: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投標報價,確定工程合同價,進行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調整工程價款,工程索賠,處理工程造價糾紛,進行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
第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由具備編制能力的單位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造價咨詢企業編制。
復核和審查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人員應當為注冊造價工程師。
工程造價的編制、審核單位和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對其編制和審核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造價咨詢企業應按照規定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報送統計報表與經營業績等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造價員應當在本人承擔編制的工程造價業務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專用章;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負責編制、復核和審查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并由執行該造價成果文件任務的造價咨詢企業或有編制能力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和造價咨詢企業執業印章。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根據工程不同階段的方案資料、設計圖紙、計價依據、計價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一)工程量清單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有關規定編制。
(二)招標控制價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預算定額、工程造價信息、費用定額、計價辦法及相關資料編制。
(三)投標報價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施工組織設計、計價辦法、本企業定額或參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的預算定額、市場價格及相關資料編制。
(四)施工圖預算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計價辦法、預算定額、工程造價信息、費用定額及相關資料編制。
(五)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應當以在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的施工合同為依據,以發承包雙方簽訂的合同價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范圍內容及調整辦法進行編制。
第十三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依據本市統一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進行工程計價所使用的計價軟件,應當符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訂的標準格式要求。
第十四條 總承包服務費應當依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分包專業工程內容,按照招標人提出的協調、配合與服務要求和施工現場管理需要,在本市現行規定的幅度費率范圍內由投標人自主確定。
工程竣工結算時,總承包服務費應當按照分包專業工程結算造價(不含設備費)及原投標費率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編制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投標報價時,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本市現行費率標準計算,并單獨列出,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第十六條 規費是指依據政府及有關部門規定必須交納的費用,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計算,并足額上繳,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規費包括: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生育保險等。
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時,規費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在編制投標報價時,規費應根據規定結合本企業上一年度繳費情況確定。
農民工工傷保險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并在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投標報價中單獨列出,開工前由發包人一次性撥付給總承包人,總承包人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
第十七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和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并編制招標控制價。
一項工程只設置一個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招標人不得故意壓低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
招標控制價應當在招標時公布,公布的內容包括: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稅金的合價。投標人對于招標控制價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定編制的,應在開標前五天向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投訴。
招標人應當將招標文件和招標控制價及其電子版一份報送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
第十八條 投標報價的總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的總價(均不包括不可競爭費用):其中建筑和裝飾工程低于6%,市政和軌道交通工程低于8%,或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報價組成明顯不合理的,該投標人應就其報價的合理性做出詳細說明,評標委員會對該報價應進行詳細分析及質詢。對高于招標控制價的報價,或過低報價又不能說明其合理性的,招標人有權拒絕其參與該工程的投標,以避免因低價中標后可能帶來的重大履約風險。
第四章 工程價款的確定與結算
第十九條 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根據擬建工程的規模、工期要求、圖紙設計深度及有關規定,正確選擇合同價方式。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并已經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工程,可采用總價合同方式,其他工程應當采用單價合同方式。
發承包雙方應當依照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訂立施工合同,并于訂立之日起7天之內到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雙方不得另行簽訂背離備案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合同、協議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支付標準、支付方式及時限、抵扣方式。
第二十一條 施工合同應明確約定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總費用,以及該費用的支付時間、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合同對預(支)付計劃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的預(支)付按以下方式辦理: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該項費用的預付應不低于其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該項費用的預付應不低于其總額的30%,其余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支付。
承包人應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費,并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主要材料、人工及機械價格變化的風險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風險范圍及幅度的調整辦法。價格風險幅度應在3%至6%區間內考慮。
第二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應嚴格執行本市的工期定額,當發包人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額工期的,應按照本市的有關規定計算壓縮工期增加費和搶工措施費。但壓縮工期的天數超過定額工期30%的,視為發包人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自接到工程計量報告的14天之內核實完畢。
第二十五條 承包人根據雙方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發包人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的14天之內,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和扣回工程預付款,若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應當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支付協議,并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未簽訂延期支付協議的,承包人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延期付款利息,發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工程變更及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發、承包人應如實記錄并即時簽字確認,以發、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簽字確認的書面資料為依據調整工程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七條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合同沒有約定的,其期限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的28天內。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時,應當書面簽收。
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包括:竣工結算報告書、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招標文件、投標報價、中標通知書、設計施工圖、竣工圖、圖紙會審紀要、施工組織設計、洽商變更、涉及工程價款的簽證資料等。
第二十九條 發包人對單項工程的竣工結算原則上只審核一次,不得以審計為由進行重復審核及拖延工程價款支付。單項工程審核時限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若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執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審核應當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確認后的28天之內完成。
政府投資工程的竣工決算審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承包雙方簽字蓋章,即應當作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及辦理竣工決算的依據。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都不得對經發承包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的工程竣工結算再進行審核。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金投資和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辦完竣工結算后的28天之內,將竣工結算報告書及電子版一份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 對已經辦完竣工結算的工程,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期限支付全部竣工結算價款。若合同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其支付期限為辦完竣工結算之日起的28天之內。
第三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發生的經濟糾紛可先行協商;若雙方協商不成,可委托調解;當事人也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直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承包雙方應當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按照工程結算價(不含設備費)及有關規定協商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比例并在保修書中約定,發包人可按照保修書的約定分次結算并返還質量保證金,當承包人履行完工程缺陷責任期內的保修義務,并辦理了缺陷責任期終止手續,發包人應當于14天之內向承包人返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發包人不得拖欠和克扣質量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勞務作業發包人在取得工程進度款和竣工結算價款中,應當優先支付勞務分包價款,勞務作業承包人在取得勞務分包價款后,應當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監督檢查建筑市場主體的工程造價計價行為。
第三十七條 造價監督檢查采取定期抽查和集中檢查,專項檢查和綜合檢查相結合等方式,對同一工程項目的發包人、承包人、造價咨詢企業分別進行檢查。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證照和資料,對檢查涉及的有關問題做出說明和解釋。
第三十八條 工程造價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咨詢合同;
(二)發包人、承包人、咨詢企業的造價專業人員資格證書;
(三)工程造價計價行為情況;
1.《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強制性條款的執行情況;
2.現行計價依據、計價辦法的執行情況;
3.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的各項取費費率的執行情況;
4.工程建設的主要材料、人工及機械等風險范圍及幅度的約定情況;
5.安全文明施工費相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6.規費相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7.壓縮工期增加費和搶工措施費的計取情況;
8.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質量保證金標準的約定情況;
9.工程量、工程款的計算、申報、審核、支付是否違反合同的約定和有關規定;
(四)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發包人、承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進行約談,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處理,作為不良行為在市建筑市場公開信息平臺上公示。
(一)委托無相應資質單位或相應資格人員編制、審核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
(二)未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計價的;
(三)未按照規定計算壓縮工期增加費和搶工措施費的;或壓縮的工期天數超過定額工期30%的;
(四)違反《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強制性條款規定,故意壓低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的;
(五)工程建設的人工、材料、設備、機械等價格未按照市場價格調整的,或施工合同未約定價格風險范圍及幅度的;
(六)未按照規定計算、使用、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或未按照規定計算和上繳規費與農民工工傷保險的;
(七)未按照本規定即時簽字確認涉及調整工程價款的變更洽商的;
(八)未按照本規定調整措施費的;
(九)未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支付的;
(十)未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的約定返還剩余質量保證金的;
(十一)勞務作業發、承包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的;
(十二)未按照本規定辦理招標控制價、竣工結算報告書備案的;
(十三)使用的工程計價軟件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
(十四)未按照造價咨詢合同約定支付造價咨詢費用的;
(十五)發包人或承包人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十六)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條 造價咨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進行約談,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處理,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分及積分處理。
(一)未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計價的;
(二)承接工程造價編制、審核任務的咨詢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相應規定的;
(三)未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統計報表與經營業績等相關資料的;
(四)因造價咨詢企業原因未按照造價咨詢合同約定期限完成造價咨詢業務的;
(五)使用的工程計價軟件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
(六)在協助解決工程造價糾紛的鑒證咨詢業務中接受當事人請托的;
(七)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進行約談,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處理,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分及積分處理。
(一)未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計價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相應規定的;
(三)在造價咨詢活動中有欺詐、偽造、作假行為的;
(四)散布謠言詆毀同行并造成一定影響;或采取不正當手段損害、侵犯同行權益的;
(五)泄漏從業單位技術和商業秘密,對從業單位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以適應治理整頓、深化改革的需要,根據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經計劃部門批準,建筑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數,下同)或工程造價五十萬元以上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包括建筑安裝、土木工程、園林、市政工程),十萬元以上獨項發包的打樁工程。均應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凡持有營業執照,技術資質等級證書,領取《珠海市施工企業管理手冊》的施工企業和承包公司,可申請參加與其技術資質等級相應的工程投標。
第四條 市建委和縣、區建委(城建辦),是市、縣、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建委設立珠海市招標投標委員會領導全市的招標投標工作。市招標投標委員會下設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公室),由市建委工程科、市基礎工程指揮部辦公室、市定額審計站、市建設銀行派人組成,辦公室設在市建委,負責市招標投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工作,按投資的隸屬關系,實行分級管理。
(一)市財政投資工程項目和市房地產開發投資的工程項目以及不屬于本條第二、三款的項目,由市招標辦公室直接管理;
(二)市屬單位自籌資金的工程項目,中外合資、合作的工程項目,由項目的主管部、委、辦、局管理;
(三)縣、區、經濟管理區投資的工程項目,由縣、區、經濟管理區管理;
(四)珠海經濟特區以外的單位在特區范圍投資的工程項目,統一由市招標辦公室管理;
(五)各縣、區、經濟管理區和市直部、委、辦、局成立招標領導小組,開展招標工作,每月向市招標辦公室報送情況統計表。不成立招標領導小組的市直部、委、辦、局,其招標投標工作由市招標辦公室負責管理。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工作由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以下統稱招標單位)負責組織。招標單位也可以委托市招標辦公室或經各級建委批準的有資格的單位負責組織。
第七條 招標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熟悉業務的管理干部、符合招標工程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和預算人員;
(二)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編制標底的能力;
(三)有組織評標、決標的能力。
第八條 建設工程須具備如下條件方可招標:
(一)工程已列入省、市、縣(區)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準,有施工圖紙或有能滿足標價計算要求的設計文件、資料;
(三)有滿足工程施工進度需要的符合有關規定的資金來源,自籌資金已按規定存入建設銀行;
(四)領有規劃部門核發的建筑許可證和國土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許可證;
(五)已確定招標形式和設標企業的技術資質等級;
(六)已完成招標資料等準備工作。
第九條 招標單位應編制招標文件,其主要內容有:
(一)建設工程投標需知;
(二)建設工程綜合說明;
(三)建設工程的設計圖紙、設計說明和技術資料;
(四)建設工程報價清單(包括分部分項工程報價表和主要材料設備報價表,取費價目表,其它費用價目表);
(五)合同主要條款齊備(包括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承包方式、承包范圍、采用技術標準規范、質量要求、工期、獎勵、材料供應、工程款結算方式等內容)。
第十條 招標投標試行按工程量計價的方式。
(一)招標文件中,必須編列建設工程報價清單。其編制原則和格式必須執行現行預算定額的規定;
(二)投標企業按照建設工程報價清單所附列的報價表和價目表進行報價。建設工程報價清單由取得廣東省建委資格證書的預算人員編制和校審;
(三)招標單位提供的建設工程報價清單,如所列項目不全,或工程量與實際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三十天內,應書面提出,經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雙方核實,報市建設銀行或市定額審計站審定,進行調整。因設計變更增減工程量調整的價格,仍按定標的報價計算;
(四)招標工程可采用增列村料價格風險系數一次包死的方式,也可采取調整價差的方式。價差的計算按《珠海市工程招標計價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招標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以廣東省規定的工期定額為依據,合理確定工期。招標工期按定額縮短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標底應增加趕工費。
第十二條 招標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三種形式。
(一)五百萬元以上的工程,必須發招標廣告,實行公開招標;
(二)五百萬元以下的工程,可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三)議標只限于特殊工程。采取議標的工程,招標單位應提交議標申請報告,經單位負責人簽字,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建委批準。議標工程的招標單位也應編列建設工程報價清單,由議標企業報價并按第十條規定執行;
(四)外商獨資工程,建設工程以外商為主投資的中外合資、合作工程,私營企業投資的工程,招標形式可以任選。
第十三條 招標單位可以從工程投資中提取不超過中標價的千分之一作招標活動經費。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在招標前,要填寫招標申請表,持計劃批文、建筑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和有關招標文件,按管理權限到招標投標管理機關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五條 參加投標企業應在招標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報送投標申請書,并提出下列資料:
(一)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營業執照、技術資質等級證書、《珠海市施工企業管理手冊》和擬參加施工的《珠海市施工隊管理手冊》或《珠海市樁機管理手冊》建設銀行開戶帳號;
(二)企業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系;
(三)企業成立時間、現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技術力量和技術裝備、承接工程業績等;
(四)銀行的資信證明。
第十六條 招標單位對各申請投標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從中選擇不少于三家投標企業參加投標,按第十四條規定報批后,向投標單位發送招標文件。
實行議標或邀請招標的工程,也應按上述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投標企業接到招標文件后,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標函和報價清單,加蓋本企業法定代表人印鑒,密封發送給招標單位。標函一經發出,不得修改。招標單位收齊標函,即送招標投標管理機關驗封后保存。
第四章 標底
第十八條 工程標底由招標單位編制,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單位編制。編制人必須是具有廣東省建委頒發的資格證書的預算人員。編制單位和審核人、編制人必須在標底書簽字蓋章,標底的工程量要與建設工程報價清單的工程量相一致。
編制標底的依據是:
(一)工程設計文件,概預算和招標文件;
(二)國家和省、市有關定額和規定(定額缺項的按有關定額管理辦法補充制定);
(三)建筑安裝材料預算價格(包括招標期間我市的材料設備信息價格);
(四)施工現場條件。
第十九條 標底編制后,在開標前由招標單位組織的評標會上討論通過。
第五章 決標
第二十條 招標單位應組織投標企業和招標管理機關、定額審計站、建設銀行、建設工程主管部門參加,當眾公布標底,當眾啟封標函和報標價。
第二十一條 招標單位會同招標投標管理機關、定額審計站、建設銀行、建設工程主管部門等共同分析各標函,根據決標原則評出中標企業。各方意見不統一的,由各級建委(城建辦)裁定。
第二十二條 招標單位應根據價格合理、施工方案可靠、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等基本條件,將決標具體原則公開寫在招標書內。評選中標企業可取接近投標報價平均數的某一值;也可取低標(過低必須經過答辯);也可采用加權平均法(以工期、信譽、價格、質量等為權數)等有利于增加決標透明度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招標單位按決標結果向中標企業簽發中標通知書,同時抄報給招標投標管理機關備案。
中標通知一經發送出,招標單位不得改變中標企業,中標企業不得拒絕承建中標工程任務。
第二十四條 中標企業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按雙方協商一致的條件與招標單位簽定工程承包合同,辦理開工手續。
特區范圍內建設工程的開工手續到市建工程科辦理,其余建設工程的開工手續到工程所在地的縣、區建委(城建辦)辦理。其他市屬各工程主管部門不能辦發開工證手續。
第二十五條 中標企業不得轉包。
中標企業必須自行完成中標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屬或專業性較強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給與技術資質等級相符的施工企業,但中標企業必須向招標單位承擔分包工程的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 對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建委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違犯本規定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罰款全部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一)招標單位不按本規定組織招標的,除不予批準開工和經辦銀行不予撥付工程進度款外,對招標單位處以罰款。強行施工的,停止施工企業六個月投標資格,并處以罰款;
(二)對在招標投票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停止有關企業十二個月投標資格,給予通報批評,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
(三)投標企業在投標中惡意串通,擾亂招標投標秩序,對為首者停止十二個月投標資格,并處以罰款和賠償重新組織招標投標的費用;協從者停止六個月投標資格,并處以罰款;
(四)對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中標企業,罰款并停止六個月以上的投標資格。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任一方應按中標價格的百分之二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并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九條 中標企業在受處理期間,繼續違反本規定的,收回其《珠海市施工企業手冊》、《珠海市施工隊管理手冊》、《珠海市樁機管理手冊》。
第三十條 招標單位不得向投標企業收取回扣和索賄,施工企業要嚴格按規定投標,不得行賄,違者依法懲處。
第七章 廉政
第三十一條 各級招標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秉公辦事,清正廉明,不得弄權瀆職、營私舞弊;對敲詐勒索、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招標投標工作要根據本規定及其程序,做到五公開;招標文件公開、決標原則公開、標底公開、報價啟封公開和中標單位公開。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縣、區可根據本規定制訂實施辦法,報市建委備案。
第一條 為了完善本市勘察行業的競爭機制,保證工程質量,提高工程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工作的主管部門,是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首規委辦),北京市勘察設計管理處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設工程勘察項目(經首規委辦批準不宜招標的建設工程勘察項目除外),均須按照本規定進行招標投標:
(一)總建筑面積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設工程項目;
(二)總投資額在五千萬元以上的工業、民用、市政建設工程項目;
(三)總投資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
(四)特級和一級建筑物或對地基基礎有特殊要求的建設工程項目;
(五)概算在五十萬元以上的巖土工程、水文地質工程項目。
第四條 招標方式可以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投標單位不得少于三個。
特殊建設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可進行議標。
第二章 招 標
第五條 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批準的建設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經規劃部門核準用地范圍的圖紙和文件;
(三)設計任務書和符合要求的地形圖、建筑平面位置圖。
第六條 招標活動由招標單位負責組織。建設工程項目可以一次性招標,也可以分項招標。
第七條 招標單位應當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者建設單位委托的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
第八條 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書、工程概況、招標方式、對投標單位資質的要求、對提交勘察成果報告時間的要求、對勘察技術的特殊要求以及勘察現場條件的圖紙和說明等內容。
第九條 招標文件由招標單位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備案后,發送投標單位。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單位不得隨意修改或增加附加條件。因特殊情況確需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或補充的,需經市勘察設計管理處批準,并在投標截止日期前十天通知所有投標單位。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條 凡持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工程勘察證書的工程勘察單位,均可按工程勘察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參加投標。
第十一條 投標單位的資格文件由招標單位進行核查,并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復核。
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單位繳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的具體數額由招標單位在招標文件中規定),領取招標文件。
第十二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投標書。投標書應當字跡清楚、內容齊全、表達真實準確,并應當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投標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勘察方案及說明書;
(二)勘察手段、施工組織方案;
(三)需建設單位提供的配合條件;
(四)提交勘察成果的時間;
(五)勘察費報價。勘察費根據投標書工作量按國家收費標準計算,上下浮動不得超過5%。
第十三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將密封后的投標書送達招標單位。投標書一經送達不得更改。
第四章 開標、評標、決標
第十四條 開標由招標單位主持,并應當在全部投標單位參加下公開進行。開標時應當對標書登記編號,做保密處理后送評標小組。
第十五條 招標單位應當檢查投標書的密封情況,宣布評標原則、決標辦法和程序,啟封投標書,宣讀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并作開標記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制或者文字不清、內容不全、弄虛作假;
(三)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四)投標書逾期送交;
(五)未繳納投標保證金。
第十七條 評標小組由招標單位和專業技術專家、該項工程的建筑設計人員五至七人組成,與投標單位有直接經濟利益關系單位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小組。
第十八條 評標小組以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書的內容為主要依據,對投標單位執行規范和規程、解決工程技術問題、勘探和測試工作量的合理程度、勘察進度以及投標單位的資歷和社會信譽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后,擇優決定中標單位。
第十九條 評標報告由招標單位編制。招標單位將評標報告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備案后,向中標單位發出中標通知書,向未中標單位發出未中標通知書。
第二十條 決標后十日內,招標單位應當向所有未中標單位返還投標保證金,并付給未中標單位投標書編制補償金,補償金的具體數額由評標小組根據編制投標書的工作量確定;中標單位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單位與招標單位簽訂勘察合同后,由招標單位返還。
第二十一條 中標單位自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與招標單位按照投標書的內容簽訂勘察合同。
中標單位應當依照勘察合同進行勘察,不得轉包給非中標單位勘察。
第二十二條 決標后,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當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繳納管理費,管理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勘察結果不予確認,設計單位不得使用;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對責任單位處以勘察費50%的罰款,其中屬投標單位責任的,責令投標單位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
(一)按照本規定應當實行招標而未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
(二)投標單位不符合條件,參加投標并中標的。
本條第(二)項的招標、投標無效。
第二十四條 在投標過程中,投標者互相串通,抬高標價或壓低標價的;投標單位和招標單位互相串通,以排擠其他投標單位參與公平競爭的,其中標無效,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責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或者招標,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二十五條 中標通知發出一個月后,中標單位不簽訂勘察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返還。
第二十六條 勘察合同簽訂后,中標單位轉包的,由市勘察設計管理處對其處以勘察費50%的罰款,并責令其半年或者一年內不得在本市進行投標。
第二十七條 招標、投標過程中發生爭議或糾紛的,可以協商解決,或者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申請調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首規委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董事會成員,一般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和董事。(注:董事會成員中還有常務董事、執行董事以及內部董事、外部董事的稱法,實際上是從董事執行業務的情況所作的劃分。除外部董事外,其余的均屬兼任經理或實際執行經理職能的董事,如常務董事“乃股份公司章定、任意、常設之業務執行機關。”見柯芳枝:《公司法論》,三民書局印行,民國85年再修訂三版,第350頁。)其中,董事長具有法人代表地位, 與其他成員的作用和影響不同,董事長是否兼任經理對董事會的獨立性影響很大。經理,在公司中是指公司機關,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等。 其中, 總經理的地位和作用也與其他成員不同, 總經理(president)負責公司全盤營業活動,副總經理協助總經理的工作, 經理(manager)僅僅主管一個業務部門或一項業務工作。 總經理是否兼任董事也直接影響到經理機關的作用。所以,現實中董事會成員和經理的職務關系可以有多種組合,可從質和量兩方面來看。從量的方面看,涉及到董事會成員中兼任經理的數量或比例,如全部兼任或不兼任、部分兼任等。從質的方面看,涉及到職務的獨立性以及對公司治理影響的程度,可分為三種情況:兩職完全分離、兩職部分分離和兩職完全合一。兩職完全分離是指董事長不兼任總經理;兩職完全合一是指總經理與董事長兼任;其他狀況為兩職部分兼任,如董事兼任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 董事長或副董事長兼任經理(副總經理)等。 我國公司法第120條第2款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該規定實質上認可了在我國股份公司中可存在上述兩職關系的各種情況,并未予任何限制;雖然包含了兩職互不兼任的情況,但顯示了一定的傾向性,如并未規定公司董事會是否可以決定兩職不兼任。
Ⅰ
經濟學界一般認為,鑒于董事會成員與經理職務兼任或分任各有利弊,探討兩職關系的重點不在于是否分離,而在于分離的程度。從量的方面上講,是指董事會中兼任經理的董事應以多少為佳;從質的方面講,是指董事會和經理的負責人是否有必要兼任,主要是指董事長應否兼任總經理。
董事會成員中兼任經理的董事應以多少為限?現實中并無一定之規。一般認為,應根據公司的規模、經營的性質等情況而定。但均認為以采用部分兼任為好,不宜全部兼任或全部不兼任。原因在于,兩職全部兼任,雖然有利于靈活經營,激發企業的創新動力,但會導致董事會失去獨立性,難以發揮對經理的監控作用;兩職全部分任,雖然有利于權力制衡,但將增加董事會與經理激勵不相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也不利于董事會對經理的監控。至于兼任的比例,也無較明確的尺度,一般應由公司自己根據實際情況和治理的需要來確定。
董事長應否兼任總經理是經濟學界討論較多的問題。西方學者有三種理論解釋。(注:參見吳淑琨等:《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的分離與合一-中國上市公司實證分析》,《經濟研究》1998年第8期。)
1.基于委托-理論的“兩職分離假說”。該理論認為,股份公司董事會受股東大會委托,代表公司并負責公司經營管理決策,形成第一級委托關系。董事會又聘用經理負責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并對其進行監督,二者又構成第二級委托關系。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現代公司中,由于權力主體與責任主體不一致,經理的自利性和有限性有可能損害股東及相關主體的利益,而現今外部監控方式的作用不大,使得董事會的監督十分必要。只有兩職分離,才能維護董事會監督的獨立性,提高公司的績效。
2.基于現代管家理論的“兩職合一”假說。該理論認為,總經理內在機會主義和偷懶的假定不合適;而且他對自身尊嚴、信仰以及內在工作滿足的追求,會使他努力經營,成為公司資產的好管家。兩職合一有利于提高企業創新自由,適應瞬息萬變的市場環境,從而有助于提高企業的經營績效。
3.基于資源依賴理論的“環境不確定”假說。該理論認為,環境的不確定性是影響董事會結構及其作用的重要因素。因此,兩職是合是分,依環境而定。
上述觀點各有其實證基礎,反映出國外公司治理中兩職關系的各種組合均有其合理性的一面。尤其是“環境不確定”假說,反映了公司的復雜性和發展性需要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說明了公司董事會成員與經理職務多樣化組合可分別適應不同情況的公司經營的要求。
針對如何建立適合我國轉型過程中的公司治理模式,我國經濟學界在考察了西方有關理論和實踐的基礎上,結合具體的現實情況,也就此進行了一系列的實證分析和理論探討,結論并不一致。但均認為董事會成員中兼任經理職務的數量應有一定的限度,主要的分歧在于董事長與總經理是否兼任的問題上。反對兩職兼任的意見認為,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在我國應謹慎從事。(注:李仁東:《股份制企業機構建設之我見》,《行政與人事》(滬),1998年第1期。 )原因在于:我國相當數量的股份制企業是由原國有大中型企業改制而來,國有股權一般偏大,其他董事因股權小,影響力小,國有股代表董事極有可能通過不正常途徑-行政命令產生,其權力極有可能膨脹,因而嚴重越位,侵犯股東權益的現象將不可避免,董事長兼任總經理自然更會雪上加霜。另有實證研究表明,兩職分任明顯有利于企業監督機制的形成與有效運作,并認為我國普遍存在的“董事長兼任總經理”體制是不可取的,是我國的公司股權結構決定的,并建議通過改變股權結構來改變目前普遍存在的“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現象。(注:田志龍:《董事長、總經理兼任與分立的比較研究》,《管理現代化》(京),1997年第6期。)
贊同兩職兼任的意見認為(注:張淑珍:《我國上市公司領導結構問題探討》,《經濟體制改革》,1998年第3期。 )雙重領導結構(董事長與總經理分任)的成本和信息成本要高于單一領導結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后者還可節省總經理的酬勞,同時不存在領導利益的摩擦和公司業績不佳時責任的推脫。而單一領導結構下董事會缺乏獨立性和公司激勵約束機制的問題可通過聘請外部董事、股票期權和完善接管市場及經理市場來解決。還有學者通過實證分析發現,對我國現階段的上市公司來說,董事長與總經理兩職是否合一與公司績效之間并沒有顯著的聯系,只有公司規模與兩職狀態反映出正相關性。可能的原因之一是,經濟轉型時期的制度體系、市場環境以及企業自身建設均處于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之中。
總之,經濟學界的分析重在探究董事會成員與經理職務兼任問題與企業績效的關系,以及我國目前的兩職普遍兼任,特別是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現象存在的合理性。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職務的程度和范圍確與企業績效有關;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也無不可,但如我國目前這種普遍程度絕非正常現象,有一定的非經濟原因存在。
實際上,探討董事會成員與經理職務兼任問題的關鍵是在激勵企業創新與防范企業委托風險之間尋求平衡點。目前,從我國企業外部看,不存在能反映企業績效充分信息的各種市場(資本市場、產品市場、經理市場等),從而無法考察經營者的情況。(注:林毅夫等:《充分信息與國有企業改革》,上海三聯書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2月。)轉軌時期的體制、法制現狀均不可能提供有效的企業外部監督機制。因此,寄希望于從改善外部環境入手解決企業治理中的監督和激勵問題,短期內無異于緣木求魚。另外,從我國企業內部看,普遍存在國有股比例偏大,董事長和總經理常由政府任命的現象,缺乏對經營者的激勵機制和有效的約束機制。在此情況下,一定的外部董事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也即,董事會成員中兼任經理的比例應予限制,不宜提倡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至于董事長能否兼任總經理,卻不能一概而論,要根據公司規模、公司經營的情況以及公司其他機構的狀況而定,如監事會的狀況、股東會中股權的結構等。針對我國目前的公司狀況和現行體制的狀況,特別是許多公司中監事會形同虛設,股東會中股權相對集中,政企尚未分開,對于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的問題以采取消極態度為佳。
Ⅱ
從各國公司立法情況看,對董事會和經理的設置均經歷了一個過程。早期公司立法中,董事會的地位是依附于董事的,隨著經濟發展及公司治理的需求,董事會逐漸取得了獨立的法律地位,被視為股份公司法定、必備、常設的業務執行機關。現今市場經營的復雜化、市場競爭的激烈化的情況下,股份公司又出現了股東會職權弱化、董事會職權強化的趨勢,現代公司立法中,許多國家采用了“董事會中心主義”的制度。而關于公司經理的設置,以前均由公司視具體情況,由公司章程而非公司法來予以規定。作為輔助董事會執行業務的機關,經理不是公司的法定機關,而是任意常設機關。隨著現代社會對公司經營專門化的要求的提高,各公司也紛紛聘用專門人才負責經營,一些國家的公司法遂將經理作為法定常設機構加以規定。
一般認為,董事會與經理共同構成了公司的經營管理階層。董事會對內享有經營管理權和經營決策權;經理負責公司的日常具體業務活動。各國公司法均規定董事會與經理是聘用關系。董事會決定對經理的聘用和解聘,決定經理的報酬和薪金,并對經理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在董事會的指導下進行活動。
總之,公司法對于董事會和經理的設置是隨著實踐不斷發展的。雖然基本界定了二者的一般關系,但目前均未涉及董事會成員是否兼任經理的問題,可能的原因如下:
首先,該問題不必由公司法界定。從董事會和經理的設置發展過程看,傳統的董事一般均履行現今董事兼經理的職務。有學者認為,經理的職權實質上是董事會職權的進一步具體化,董事與經理之間所具有的緊密關系是董事可以兼任經理的前提和基礎。(注:江平主編:《中國公司法原理與實務》,科學普及出版社,1994年4月,第252頁。)因此,兩職可以兼任是不言而喻的,至于分任更不待言。從現實具體情況看,兩職是否兼任及兼任的程度可由公司自己決定,并可隨著公司情況的變化不斷調整,這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應有之義。至于由于兩職兼任對社會以及相關利害關系人可能造成的影響,可通過公司法規定董事的資格和選任程序、經理的資格及聘任和解聘、明確董事和經理的責任等加以解決,并非要以立法認可某種兩職關系來達到保護相對人的目的,而立法事實上也無法達到該目的。所以,一般公司立法不將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的職務加以可否限定,并且也不相互作為任職資格。因此,有學者在論及經理任職資格時說,不論是否為公司董事,均可為公司之經理人,且公司董事長兼任自己公司總經理,公司法并無限制,如依法選任,自無不可。(注:柯芳枝著:《公司法論》,三民書局印行,民國85年再修訂三版,第53頁。)
其次,公司法難以對此問題進行規定。一方面,公司情況千差萬別,難以一一列舉,也無一定之規。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不易解決的問題。例如,從董事會和經理的關系看,二者是聘用關系,如果董事會聘用自己的成員為經理,實質上等同于董事自己聘用自己,在法律上難以找到根據;二者兼任情況下如何解任經理,解任經理是否也應同時解任董事之職,更不易解決。從董事和經理與公司的關系看,許多國家公司法所規定的董事與公司的關系和經理與公司的關系是不同的,如英美法系國家,一般均規定董事與公司之間是信托關系,經理與公司是雇傭關系(如美國多數州立法例),董事與經理的地位與職權有很大的差別。雖然有些公司法規定董事和經理與公司的關系相同,如臺灣公司法,規定董事和經理與公司均為委任關系,但董事和經理的具體職權也是不同的。當董事兼任經理時,特別是董事長兼任經理時,二者的權限如何界定?二者的責任如何界定?不僅是立法難點,實踐中也難認定。有鑒于此,各國公司法均未明確規定董事是否兼任經理的問題。
Ⅲ
關于我國公司法第120條第2款的規定,有學者解釋為,董事與經理在職權上具有緊密關系是二者可兼任的前提和基礎,為了保證經營管理人才得到充分利用,同時使公司經營方便、靈活,本條規定,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公司經理。(注:林毅夫等:《充分信息與國有企業改革》,上海三聯書店和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2月。)還有學者進一步解釋說:“如何兼職,兼職情況下如何履行職責,如何既忠實地履行董事會的職責,又圓滿地完成經理的任務,也由公司自己去作決定。但公司法有關董事、經理的職責十分清楚,在特定的場合,應以董事身份優先,因為董事需對股東大會負責”。(注:卞耀武、李飛、宋燕妮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條文要釋》,長春出版社,第137頁。)另有學者認為,董事長兼任經理有違公司法的精神。所以,現代企業制度試點方案特別指出,“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董事長一般不兼任經理”。(注:王保樹:《股份公司組織機構的法的實態考察與立法課題》,《法學研究》,1998年第2期。)
從上述贊同對兩職兼任問題進行立法的觀點看,公司法第120 條的立法動機,側重于公司經營人才的利用和保持創新動力方面,但卻忽略了公司治理所必需的權力制衡和公司社會責任等問題。另外,是否可以達到人才的充分利用,在目前的體制下,似乎難以通過兩職兼任實現。而現行公司法有關董事、經理的職責是否很清楚呢?一方面,董事與公司的關系,在我國立法理論上是模糊的,是采用“信托說”還是“委任說”尚存爭議,因此,董事的職責難以具體明確,同時,董事長擁有單獨法定代表權在實踐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另一方面,經理與公司的關系在我國也不明確,立法所規定的經理的職責也很抽象。另外,經理在實踐中常常要以公司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關于此活動的性質在我國也還有爭議。至于在兩職兼任的情況下,特定的場合以何種身份居先,也無具體的法律依據。
從上述反對的觀點看,該觀點考慮到了公司法現行規定的實質要求,但并沒有顧及實際之需。目前,在西方國家甚至出現了“經理革命”,經理實際上控制了公司,并且決定董事的人選,片面強調兩職分任也不利公司的發展。此外, 現代企業制度試點方案的規定, 是與公司法第120條的規定相矛盾的,從效力上講,應屬無效。
既然對兩職是否兼任在立法上均有缺陷,均無實效,為何會在我國公司法中出現這一規定呢?我國的公司法以條文少,規定非常原則為特點,這一規定不僅過細,且有干涉公司自治之嫌。或許有人會說,我國正在進行市場化,企業幼稚尚無自治的能力,需要對公司領導階層多加考慮,但僅憑這一粗略的規定恐難以奏效,而且會給應當分權的公司領導以集權的口實。也有學者認為該規定實際上規定了兩職兼任在程序上的條件,也即,兩職兼任必須通過董事會決定。但是,從實際效果看,該規定實質上賦予了董事會決定兩職兼任的權力,但對于董事會分離兩職的權力則付諸闕如。既然可以決定兼任,一旦有利可圖,當然何樂“兼任”而不為?一旦兼任,即使有問題,又奈我何?結合前面對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職務的利弊分析和各國或地區公司立法的現狀,筆者認為,兩職兼任的各種情況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應由公司根據自身需求而定,屬于公司自治的領域,公司法不宜也很難進行規范。對于兩職完全兼任等情況可能造成的社會后果,公司法可從完善兩職的權限和責任入手來予以解決。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公司法更不宜作如此之規定,原因在于:其一,企業委托問題在我國尤為突出,在沒有建立起對經營者的激勵機制的情況下,相應的監督與制衡機制必不可少并應加強;其二,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現象在我國極為普遍,以至于兼任黨委書記,使得第一級委托成本大大提高,企業經營風險太大;其三,我國股份公司的大股東一般為法人股東、國家股股東,行政任命董事不可避免,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程度太高,容易與原國企經營的班子重合,不能達到改變經營機制的目的,也不利于保護其他股東的利益;其四,我國公司法本身很不完善,如董事與公司的關系、經理與公司的關系,董事與經理的關系均不甚明確,民法中也無相應的依據,不能規范兩職兼任可能產生的前述問題。
關鍵詞: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管理;技術措施
中圖分類號: F407 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電力工程自動化發展是我國當前乃至今后電力系統發展的主要方向。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是電力工程自動化建設的關鍵所在。由于電力行業本身具有自己獨特的特點,因此,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管理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電力工程的管理者一定要抓住工程管理技術的特點,加強對施工過程的管理,有效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和質量。
一、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管理的特點
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管理具有復雜性、全面性以及細節性等特點,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復雜性。電力工程施工管理過程中,人員流動性大,對專業要求性較強,涉及面廣,并且施工管理容易受到技術條件、施工環境等因素的影響,所以使得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管理相對復雜;(2)全面性。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管理的全面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電力自動化施工與別的施工項目具有很大的區別,其涉及的施工工藝較多,并且施工過程中存在大量的工藝交叉性,這就要求施工人員技術全面性;另一方面,由于施工復雜性以及工藝交叉性等特征,使得施工管理實施過程中要想取得成效,就必須提高管理系統的要求,符合全面性的管理要求。(3)電力工程施工過程中會涉及到許多電力元件的使用或安裝,這些元件的安裝使用質量與工程整體的質量具有很大的關聯,這就要求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管理過程中,注重細節,確保每一個細節的施工質量。
二、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管理技術存在的問題
首先,我國電力工程施工建設的項目數量正在飛速增長,與此同時,這些項目在開始施工之前并沒有妥善的進行處理,相關的設計圖紙也沒有詳盡的對施工過程進行規劃,這就給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管理帶來了更多的困難,也給電力工程施工項目帶來了很多的風險問題;其次,我國的大部分電力工程施工公司都只是盲目的進行電力工程施工的項目招標工作,憑借著自身的品牌優勢四處承包電力工程施工項目。但是,這些公司卻忽視了對公司內部管理人才的培養,導致公司內部的管理人員和施工技術人員的綜合素質難以滿足電力工程施工的實際需要,最終導致電力工程施工項目的質量難以保證;最后,我國的電力工程材料市場不夠完善,很多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所需要的施工材料存在著緊缺的問題,在這樣的背景下,大量的質量不合格產品涌入了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過程之中來,嚴重的降低了電力工程施工項目的施工質量。
三、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管理的技術措施
近年來,自動化項目建設成為電力行業大力發展的主要方向,工程建設設計任務和施工任務不斷加重,物資設備供應日趨緊張。因此,在施工中必須掌握以下技術措施。
1、宏觀把控施工管理
要想對電力工程自動化的施工進行有效的管理,首先要對其進行宏觀把控,這是項目管理者管理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技術的主要內容。相關人員在對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進行宏觀把控的時候,首先要對施工的項目進行研究,并結合以往類似的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項目,做出合理的管理規定。由于我國的區域性較強,因此,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管理規定,需要根據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環境進行相應的調整。只有這樣,才能使電力自動化施工現場的施工成本、質量、安全、信息等各方面內容不會偏離計劃太多,才能使工程施工的大局掌握在計劃之內。
2、施工成本管理技術
對于工程項目來說,資金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要想對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進行有效的管理,首先要對電力工程自動化的施工成本進行科學的管理。只有將施工成本控制在可控的范圍之內,才能收到經濟效益,施工企業才能維持運轉。施工成本管理可分為以下兩部分。
2.1對工程施工的全局進行成本管理
對工程施工的全局進行成本管理,指整個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項目在招投標之前,就要根據相關的施工設計圖紙,對相關的施工材料、設備等進行詳細的預算,根據相關預算制定出相應的預算制度。從宏觀上把控電力工程自動化的施工成本。
2.2分層、分階段地把控工程施工成本
要想最大化地控制工程施工成本,除了要在大的宏觀方面進行有效的成本控制以外,還要分層次、分階段地細化施工成本控制,在保證工程施工質量的同時,最大化地節約施工成本。
2.3、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的質量管理
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質量管理是整個項目管理的重中之重,包括質量管理計劃的編制、施工過程質量控制以及質量責任確定等方面的內容。對于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項目來說,質量管理需要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文件規定,并根據施工合同具體要求實施的一項管理,實施質量管理需要保證施工完成后電站機組能夠一次點火成功,并在規定時間段內不間斷運行,最后投入運營。
進行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質量管理過程中,首先要控制施工工序,協調好各道施工工序的關系,避免交叉施工不協調導致質量問題出現;其次加強施工過程監督管理,采取各種技術手段,對施工質量進行檢測,發現不合質量標準就需要立即分析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另外,還需要加大創新力度,改進自動化施工管理模式,為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質量提供有力的保障。
2.4、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的安全管理
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相對復雜,涉及的施工工藝較多,所以相對一般施工項目來說,其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其中帶電作業、高處施工等具有高危性。這就對施工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全管理在某種意義上也是確保施工質量、保證施工順利實施的關鍵。
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安全管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做好施工場地的勘察工作,包括地形、地貌、自然環境等,及時的排除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在施工前做好安全技術編制相關工作;加強對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施工意識,并做好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在施工過程中,充分的發揮安全員作用,使施工人員嚴格的按照施工圖紙要求進行施工;做好安全防護工作,特別是對于帶電作業、高處施工等需要加強安全保障措施。在施工危險點設置警示標語,加強施工現場安全巡視,實施動態化安全管理,發現違規操作及時的糾正;建立有效的獎罰制度,將安全施工與施工人員的待遇掛鉤,這樣能夠直觀有效的提高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
結束語
綜上所述,施工管理的技術管理是電力工程自動化建設的要點所在,是電力系統正常運行的基本保障。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管理工作是一個全方位的工作,它覆蓋了整個的施工過程,因此,在施工中要有效促進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的管理且在日后的工作中要不斷發揮創新精神,進一步挖掘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管理過程中的潛在問題,分析進而解決問題。確保我國電力工程自動化建設工作健康、穩定進行,讓施工管理真正做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推動我國電力產業平穩發展。
參考文獻
[1]練玉娟.電力工程自動化施工管理技術分析[J],廣東科技,2013,(22):36.
關鍵詞:橋涵工程;質量;管理
1.橋涵工程施工管理與質量控制的主要內容:
基本任務:施工單位的管理設計人員必須認真執行設計圖紙和施工過程中的技術規范和安全規程,必須做到將這些規定熟記于心,并且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符合當前橋涵工程施工管理與質量控制的體系,做到能夠充分發揮項目部現有的技術裝備和技術力量的作用,在施工過程中不斷嘗試采用最新的技術,提高生產效率,降低成本,更快更好的完成橋涵施工任務。
根據施工技術管理的要求,橋涵工程施工技術管理的主要內容有:堅定執行國家所規定的各項技術規范和規程;加強施工技術準備工作的組織和施工工藝的管理;施工技術的革新,施工技術措施的改造;工程質量保證措施和安全生產措施的保證;加強技術資料和檔案的管理。
2.橋涵工程施工過程中常見的問題:
2.1由于人員流動性很大,會造成施工單位和項目部管理困難,質量監督體系不健全,難以對橋涵工程質量進行有效控制。
2.2由于橋涵工程施工單位管理崗位有一定比例的管理人員專業不對口,所以非常容易造成監管行為的不標準、不規范,造成管理混亂現象。
2.3在施工材料的采購及使用過程中缺乏對橋涵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檢驗,同時在部分工程驗收前的安全檢測力度不夠。
2.4責任到崗制度沒有很好執行,導致監管不明確,有一定比例工程沒有進行強制監管與驗收。
2.5由于施工過程中監管不嚴,導致存在蜂窩現象與局部修改,鋼筋外漏,梁芯膜和空心板有黏膜現象,斷頭未封據吊裝,空心板厚度局部不足,箱體內鋼筋外漏現象經常出現。模板沒有保證必要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有時候會出現無法承載施工過程中載荷的現象。
2.6橋臺填土時墩臺頂面制作墊石位置和高度控制不夠準確,有時候支座頂面沒有達到水平,會對接下來的施工造成很大的困擾。
2.7預制空心板混凝土澆筑有時候會因工作人員的失誤導致次序的顛倒。導致底、腹板之間出現施工縫。
由于上述問題的經常發生導致了近年來國內橋涵工程坍塌事故的經常發生,因此我們必須加強橋涵工程的管理和控制,貫徹以人為本的原則,杜絕一切可能導致質量問題的的漏洞。
3.加強橋涵施工管理和質量控制的措施:
3.1橋涵工程原料的選用和質量的控制:
由于橋涵工程的原料主要是鋼筋混凝土,因此加強混凝土質量的控制就成為控制工程質量的重中之重,其中關鍵就在于把好原料關卡,在施工前選擇原料時,應該在保證混凝土活性的前提下,嚴格的控制石和砂的比例,盡可能采用細度小可靠度高的水泥。在配比過程中,適量摻入添加劑、粉煤灰和減水劑,減少含砂率和水泥的比率,使混凝土更密實和更抗裂,同時在能夠保證混凝土強度的前提下應該減少干縮,降低水和灰的比率。同時,在原料檢驗時,隨著施工條件的變化,我們必須及時提高檢驗的頻率提高檢驗的標準,使其能夠達到所要求的技術指標。混凝土澆筑暗宅順序進行,攪拌時間應該均勻,杜絕施工裂縫現象的出現。根據振搗棒的鋪料時間來確定澆筑所需要的時間,同時保證模板等物件在施工過程中沒有被損壞或者變形。
3.2橋涵施工質量管理
在橋涵工程的施工過程中,我們必須確保混凝土的強度符合要求,尺寸正好,注意混凝土氣孔,色澤,將強對混凝土的保護,提高混凝土的外觀質量,杜絕裂縫等現象的發生。同時,項目部的管理人員和監察人員要加強支架的驗收,要不怕辛苦反復核實驗收,必須保證支架的安全性和穩定性,支架不能有任何的沉降現象的發生,同時要保證在澆筑過程中不能漏漿。在施工過程中,負責施工的人員要把危險性大的部分工程抽出專人負責,并建立相應的責任人制度,并根據該部分工程的危險程度適當的提高驗收的標準,編制專項施工方案,要嚴格執行安全技術制度和驗收交接制度,在監督上一定不能有任何的松懈,是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真正能夠落到實處,保證生產的安全進行。各級管理人員,監工要對橋梁支架現澆,橋梁梁供吊裝、高空作業、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大型及特大型機械設備的安裝拆除等危險性較高的關鍵工作過成要有針對性的展開專門的安全監督,通過制定規范生產過程,提高施工管理水平,保證橋涵工程的質量。
3.3規范技術責任制度
根據質量管理規定,施工單位應該充分調動資源發揮施工現場的物資和技術條件,不但要保證工程質量,按時完成工程,在不影響施工質量的情況下盡可能降低工程成本,加快施工進度。通過明確各級責任人在施工過程中的責任的方式,使各級單位,各級人員對他們自身的責任更加明確,同時還可以充分調動各級管理人員和工作技術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積極性,讓他們各負其責,明確在技術責任制度中各級責任人。
3.4橋涵工程質量管理和檢查驗收
在橋涵工程施工過程中,各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質量管理規程,建立適合本項目的質量管理規定,全員參加對工程的材料,半成品,以及驗收工作的監督,通過各級監督來保證工程質量,使工程質量滿足設計和施工標準。全面質量管理要以“預防為主”為主導思想,對凡是能夠影響工程質量的技術和管理因素進行控制,提前采區決策措施,預防橋涵工程施工事故的發生,將計劃、審查、總結和提高的工作貫穿在整個施工建設過程中。
施工工程質量的檢查驗收環節主要包括各個工序的質量檢查,半成品和成品工程質量的檢查和驗收,和最后的工程竣工驗收。在檢查驗收過程中,必須在每一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都要對其進行質量檢查和驗收,對于不合格的情況一定要搞好重建和再審核工作,橋涵工程是一個復雜的大工程,必須做好多工序的檢驗工作。在工程竣工后,竣工驗收師在分布工程驗收的基礎上進行的,我們要對整個工程進行全面的,系統的檢查和驗收,統計各項施工數據,進行整理,準備好竣工需要的施工數據和各項資料,并且從嚴檢查,確保完美竣工。(作者單位:1.河南省路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2.商丘市公路管理局)
參考文獻:
[1]楊發軍.淺談公路橋涵施工中需注意的問題[J].黑龍江科技信息,2009(33)
[2]張建清,李美萍。提高橋涵施工質量經驗點滴[J].內蒙古經濟與科技,20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