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3 1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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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企業所得稅法下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探討的必要性
首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新要求,所以,我國企業有必要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探討。我國新企業所得稅還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我國稅收的優惠范圍和優惠方式有所轉變,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稅收優惠上有所改變,提出“要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還有就是,我國對相關產業實施優惠納稅,而且,對這些進行技術研發、科技創新的產業所需要的費用還有安置一些特殊工人的費用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減計收入等等各種不同的稅收優惠。第二,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還規定在進行納稅之前要先統一規范稅前扣除標準。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要求在我國原有企業所得稅法下國內企業與國外企業不同的扣除辦法和不同標準的基礎上進行統一,這樣就更加能夠彰顯我國新企業公平性。因此,更好的運用一些有力的政策,幫助企業進行有效的所得稅納稅籌劃是很有必要的。
其次,企業進行所得稅納稅籌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企業的經營利潤。進行一定的企業納稅籌劃可以幫助企業節約大量的資金,幫助企業增強其自身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力,更好的確保企業財務目標的實現。
最后,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探討可以增強企業的經營管理能力,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進行企業納稅籌劃,也是對企業生產、銷售等環節進行統籌安排,從而,將籌劃的方案和運作貫穿于企業經營管理過程的始終,提高企業部門之間的協調能力,促進企業的運轉。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具體內涵
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具體是指:我國的企業納稅人在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下,對企業在運行的過程中,所要進行的生產、經營、投資、組織機構以及理財這些行為和經濟業務的涉稅事項提前進行預算和籌劃。這樣就可以促使企業在納稅這一方面獲得最大的優惠,最大程度的減輕企業的納稅負擔,從而,促使我國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因此,我國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一定要安排專業人員進行必要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進而,讓我國企業可以在發展的過程中實現利益最大化。
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主要特征
第一,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一定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因此,企業納稅所得稅籌劃具有合法性。我國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一定要先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法有一個非常清楚的了解,只有這樣才可以使得企業的納稅籌劃符合法律要求,可以實現正確、科學、合理地納稅籌劃。
第二,我國企業納稅籌劃是一種預見性的行動,因此,企業納稅籌劃具有籌劃性。納稅籌劃是在繳納稅收之前進行的活動,納稅人在對國家稅法有一個充分透徹了解的基礎上,利用一些必要的財務知識,對企業納稅進行合理的預算,從而,促使企業獲得最大的利潤。總之,就是通過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有計劃地設計、安排、規劃,然后,使得企業承擔最少稅收,使得企業經濟效益最好。
第三,由于企業納稅籌劃是一種預見性的活動,所以,納稅籌劃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如果說,我國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方面的技術人員對我國的稅法沒有一個透徹的了解,就會造成我國企業在納稅籌劃上出現偏差,或許還會導致企業出現偷稅漏稅的現象,因此,這樣就造成企業納稅籌劃有一定的風險性。
四、企業實現正確納稅籌劃的對策
首先,企業要對我國新企業所得稅法有一個充分的了解。我國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一定要組織好企業相關人員進行新企業稅法的學習,明白企業的要求,還要充分了解新企業稅法對企業納稅方面的一些優惠政策,充分利用新企業稅法來進行企業納稅籌劃,從而,實現企業承擔最少的納稅負擔,爭取企業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
其次,國家要加強對企業的監管,積極對企業進行新稅法的宣傳和解讀,讓我國企業可以進一步了解我國的新稅法。國家一定要派遣相關專業人員對我國稅法進行宣傳和講解,讓企業人員明白新稅法的要求,以及新稅法對企業經營發展的機遇與挑戰。從而,讓企業可以在稅法規定范圍內進行納稅籌劃。
中小企業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中小企業, 一般是指除國家確認為大型企業之外的所有企業, 狹義的中小企業則不包括微型企業, 通常認為微型企業是指雇員人數在8人以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在工商登記注冊的個人或家庭經濟組織等。根據舊的企業所得稅法,對中小企業的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10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分別按27%和18%的優惠稅率征收。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在這些標準中,最重要的是應納稅所得額標準,過去的規定是10萬元,超過10萬元就要按33%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規定提高到30萬元,30萬元以內按20%的稅率計稅,超過30萬元才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本文為了研究新稅法的方便,將中小企業定義為同稅法上對中小企業的界定標準,即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
二、稅率變化對中小企業的影響以及影響程度
舊企業所得稅的名義稅率是33%。對中小企業還另外規定: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10萬元和3萬元以下的,分別按27%和18%的優惠稅率征收。新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內外資企業的稅率為25%,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稅率為20%。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標準: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降到了20%,而且在新所得稅法的細則規定里,對微利企業的標準大大放寬了。過去規定的標準是10萬元,超過了10萬元就要按33%繳納企業所得稅;新稅法將標準提高到30萬元,30萬元以內按20%的稅率計稅,超過30萬元才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更多的企業符合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在這些標準中,最重要的是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我們列個表格來說明一下稅率變化對企業的影響程度。
從表1可以看出稅率變化對中小企業影響較大,特別是原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30萬之間的企業。原適用稅率為33%的企業由于稅率下調稅負有較大幅度的降低,其稅后利潤和可供分配的利潤將顯著提升,有利于增強企業的積累能力,從而刺激投資,擴大再生產。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業,其稅負略有所上升,這正刺激這類小型微利企業盡己所能地促進生產、促進銷售,起到了激勵的作用。從發展的趨勢看,較之原稅法事實上的18%、27%和33%三檔全額累進稅率,大多數小型微利企業的稅負是下降的。因此,從總體看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率規定是有利中小企業發展的,不僅降低了中小企業的稅負,還激勵、促進中小企業發展。
舉例:某中小企業年納稅所得額為20萬,根據舊企業所得稅法應納稅6.6萬元,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應納稅4萬元,少繳稅2.6萬元。對該公司來說,少繳的2.6萬稅相當于純收入、凈流入。次年,該中小企業可用這2.6萬元購買設備、勞動力,擴大經營范圍,從而獲得更多的收入。
三、扣除項目變化對中小企業的影響
扣除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中小企業涉及到的新、舊企業所得稅法扣除項目主要的不同之處:
1. 工資支出:舊企業所得稅法下,內資企業只能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而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均可以按照工資的實際支出據實扣除。
2.三費:原稅法中三費扣除標準為計稅工資總額的2%、14%、2.5%,而新稅法規定為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
3.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原稅法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所得額 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新稅法將比例改為年度利潤總額的12%。
4.新稅法對企業的研發費用(“三新”費用)加計扣除、廣告費及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等進行了統一規定。
(1)研發費用(“三新費用”)加計扣除
舊稅法規定:盈利企業當年“三新”費用超過上年實際發生額10%以上(含10%)的,除據實列支外,年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還可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新稅法規定: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2)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中關于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規定:
①根據舊稅法,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②根據舊稅法,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③根據新稅法,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納稅年度。
5. 業務招待費支出:納稅人發生的與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應酬費用。
新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的5‰。
(二)稅收扣除變化對中小企業的主要影響分析
從工資薪金、三費(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三新(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費用、業務招待費支出、廣告費支出、業務宣傳費這些中小企業可能涉及到的扣除項目標準對比,我們可以看出:
1.新稅法對工資、薪金標準的扣除標準更合理。在舊的企業所得稅法下,許多中小企業很有可能為了方便直接將職工工資定在計稅工資左右,這種“清一色”的處理方法打擊了不少職工的積極性。而在新稅法下工資可以據實扣除,沒有什么計稅標準,企業也會更客觀的根據職工的表現、業績確定個人的工資、獎金,“多勞多得”,有利于企業形成良好的激勵機制。
2.三費的扣除標準增加了。雖然新、舊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扣除率都為2%、14%、2.5%,沒有變化。但是原稅法規定的是“計稅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而新稅法規定為“實際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的一定比例。原稅法規定的計稅工資為每人每月1600元,而從目前的工資水平看,大多數企業員工的月工資遠遠超出1600元/(月×人)。也就是說,根據新稅法企業可扣除的三費標準遠遠超出舊稅法的扣除標準。
3.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的扣除標準明顯放寬了。舊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為“年度應納所得額3%”,新稅法規定為“年度利潤總額的12%”。不僅從比例上從3%增為12%,而且在扣除的范圍上也加大了。
4.從前面的三新費用對比中,我們可以很直觀地看出“三新費用”扣除的條件放寬了。舊稅法規定只有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加計扣除三新費用,而新稅法根據實際用于“三新”的支出加計扣除;還有,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扣除比例也增加了。
新稅法對企業的稅前扣除比例做出了統一規范,原則上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真實合理的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統一后的稅前扣除政策有利于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成本得到實際的扣除,有利于以實際凈所得衡量企業的稅收負擔能力,真正實現了企業的稅收公平。
(三)稅收扣除變化對中小企業的主要影響程度分析
1.原稅法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注:公式中“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人納稅年度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后的余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2.新稅法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金額-彌補虧損
舉例:
2008年某市一中小企業,實現不含稅收入80萬元,銷售成本40萬,管理費用4萬(其中含業務招待費0.45萬,技術開發費2.6萬),銷售費用8萬(其中含廣告費7.4萬,業務宣傳費0.6萬),全年實際支付工資12萬(共5人),實際提取三費2.22萬元。
(1)根據新稅法計算:
業務招待費扣除=0.45×0.6=0.27萬<80×5‰=0.4
技術開發費可扣除=2.6×150%=3.9萬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扣除=8萬<80×15%=12
工資和三費可扣除=12+12×(14%+2%+2.5%)=14.22萬
應納稅所得額=80-40-(0.27+3.9+0.95)-8-14.22=12.66萬元
應納稅額=12.66×0.2=2.532萬元
(2)根據舊稅法計算:
業務招待費扣除=80×5‰=0.4萬
技術開發費可扣除=2.6萬
廣告費可扣除=80×2%=1.6萬元
業務宣傳費可扣除=80×5‰=0.4萬元
工資和三費可扣除=9.6+9.6×(14%+2%+2.5%)=11.376萬
應納稅所得額=80-40-(0.4+2.6)-(1.6+0.4)-11.376=23.624萬元
應納稅額=23.624×0.33=7.796萬元
從以上的例子,我們可以看出,新、舊稅法對一家中小企業納稅金額上的影響。同樣的業務,同樣的數字,在不同的稅法前提下相差如此之大。
四、稅收優惠變化對中小企業的影響
舊稅法的稅收優惠以“區域優惠”為主,而新稅法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與原稅法相比較,新稅法對稅收優惠體系做出了重大調整。原稅法中,很少有中小企業可用的稅收優惠;而新稅法中只要中小企業符合政策規定的條件,即可享受優惠。中小企業可使用的稅收優惠:
1.小型微利企業優惠: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為20%,這是對中小企業的特別優惠。從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不僅從稅率上對中小企業有優惠,而且有更多的中小企業受益。
2.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原稅法規定中,高新技術優惠只有在特定地區才有,現在不受地域限制,只要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標準的,無論在哪里注冊經營,所有小企業都可以享受到15%的稅收優惠,這對從事電子信息產品制造業、生物醫藥產業的中小企業是一個利好消息,對從事高新技術領域生產、設計、服務的企業以及創業投資機構、非營利公益組織等機構、從事節能環保、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林牧漁業的內資企業也是一個利好消息。
3.創投企業優惠: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這條稅收優惠雖然不是直接針對中小企業規定的優惠政策,但實際的受惠者卻是中小企業。中小企業籌資難的問題,始終是中小企業發展壯大的瓶頸問題(張曉青,2008)。該條優惠政策的,促使創業投資企業積極向中小高新企業投資,解決中小企
業籌資難的問題,從外部幫助中小企業的發展。
4.加計扣除優惠: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支付給殘疾人員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新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條款適用面更廣了,中小企業可適用的稅收優惠更多了。中小企業應該重視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合理地運用起來。
五、中小企業有必要實行一定的稅收籌劃
1.中小企業可以留意自己企業是否符合稅法所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特別是原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左右的企業,估計測算一下自己企業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地增加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等。
2.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導向的特點非常明顯,比如說照顧中小企業、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重視研究創新等等。中小企業還可以根據自己“船小好調頭” 的特點,選擇一些國家扶持的產業進行經營,如高新技術企業、農林牧漁等。
3.中小企業還可以盡量選擇符合其他稅收優惠條件的項目,比如說購買節能設備、購買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
在實行稅收籌劃的時候,企業應充分研究新企業所得稅,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深入挖掘納稅籌劃空間,選擇恰當的時機做好納稅籌劃。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市場經濟飛速發展,因此稅法不斷完善以跟上發展的步伐。隨著稅法的日趨完善,我國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也不斷增強,納稅籌劃已經被大眾熟知并運用,成為納稅理財人士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為了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降低企業納稅負擔,所得稅籌劃成為企業研究的重點之一。
一、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籌劃的重要性
納稅籌劃是企業采取恰當的納稅籌劃方法,把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調整控制在最佳界限內,以達到減少納稅人的稅收成本、減少經濟損失、實現利潤最大化的目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無不受到稅收法規的制約與影響,在納稅觀念日益增強的今天,企業通過開展稅務籌劃,可以熟悉和掌握經營相關的稅收法規,通過企業經營管理各環節的共同努力,從投資活動、籌資活動的預測與決策,到企業生產經營各環節的相互配合,從而最大可能地減少稅收風險,獲取最大的稅后利益。它是一種合理的避稅行為,與偷稅漏稅不同,不需要承擔法律風險。
企業所得稅是企業利潤形成前的扣除項目,是一個與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聯系最緊密的直接稅種,與其他稅種相比,由于難以轉嫁,相對而言稅負較重,而且由于稅負彈性大,可籌劃空間大,故成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時考慮的重要稅種。 所得稅籌劃是否得當,對企業的經營利潤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
二、新稅法下的企業所得稅籌劃需注意的問題
1.明確新稅法相對于舊稅法的不同之處
首先,新企業所得稅法科學地劃定了納稅人,其中包括企業和獲取收入的經濟組織。新稅法的最大特點體現為“四個統一,一個過渡”,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并將企業所得稅稅率適當降低為 25%;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同時,對老企業規定一個五年的過渡期。
稅率的降低主要考慮到我國企業、經濟組織的競爭力以及周邊國家稅率水平等綜合因素;在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方面,新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各項支出的扣除政策實施了規范統一,對企業實際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鑒于以往的優惠政策并不能激勵企業的發展反而抑制了企業的進步這一點,新稅法采取了“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這樣就能夠執行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扶持一些相關產業的發展,對公益事業的發展也起到促進作用。因為原所得稅法規定內資企業用于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外資企業用于中國境內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可以扣除,新稅法除了扣除比例發生變化外,稅基也發生了變化。同時,新稅法降低了企業不合理逃稅的幾率,起到了反避稅條款的作用。
2.了解進行新稅法下的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具體流程
第一要整理企業稅收資料,以備參考。包括整理最新頒布的稅收法規資料、會計準則和法規資料、以及政府經濟政策等;第二要制定企業稅收籌劃方案,包括向納稅人提供的稅收內容和企業參考的內容,如企業稅收籌劃的案例分析,可行性分析,稅收的計算,企業稅收籌劃的因素變動分析以及敏感性分析;第三要確定和落實稅收籌劃方案,保證該方案能給企業帶來最大利益。
3.注意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籌劃的預先性和合法性
所得稅籌劃的顯著特點是事先謀劃、設計、安排。企業應在會計事項或交易出現之前, 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尤其是所得稅法)和會計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稅務籌劃,以謀求稅后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在應納稅事實發生后利用會計手 段“逃稅”。
4.重視過渡期的稅收籌劃
按新稅法規定,一些老企業享有過渡期待遇, 老企業可以按原所得稅法規定的優惠辦法繼續享受尚未用完的優惠,即受減免稅收優惠的企業,2008年1月1日后繼續享受剩余的優惠期。但是免稅期均在2008年開始計算,稅收優惠不得超過2012年。在利用過渡期籌劃時應注意, 新稅法規定過渡期優惠僅適用于那些在新稅法頒布前(2007年3月16日前)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把握好批準設立的時間點。
5.正確認識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的改變
新所得稅會計準則廢除了原來的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和損益表債務法,全面采用當前國際通行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種所得稅處理方法與原方法相比引入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而且要求在每一會計期末核定各資產、負債項目的暫時性差異并以適應稅率計量確認一項遞延所得稅費用,再加上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便構成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可見,由此確認的所得稅費用,包括當期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費用,這種方法所貫徹的是通過計算暫時性差異來全面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將每一會計期間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余額變化確認為收益,無疑會對稅收意義上的所得產生影響,而且隨著新會計準則體系的實施,因企業合并、債務重組等業務增加的暫時性差異會越來越多,對稅收的影響也會越來越大。
三、結束語
納稅作為公民的基本義務之一,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納稅籌劃作為一種財務管理活動,對企業和經濟組織來說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但同時由于經濟活動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以及稅收政策的不斷完善,納稅籌劃也是一項非常艱巨的工作。因此,企業當前的主要任務就是把握好新稅法的優惠政策,制定好正確的稅收籌劃方案,爭取把稅務負擔降到最低,實現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1]余秀云:對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稅收籌劃的思考[J].商業會計,2008(15).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法;納稅籌劃;影響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于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這是我國稅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標志著我國統一企業所得稅制度的建立,其必將對企業納稅籌劃產生重大影響。此次企業所得稅改革最大的特點體現為“四個統一,一個過渡”,即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并將企業所得稅率統一降低為25%;統一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因此,企業應充分了解新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及對其納稅籌劃的影響,做好籌劃工作。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納稅籌劃的影響
(一)對納稅人利用外商身份籌劃的影響
在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能享受到稅收政策上的超國民待遇,內外資稅收待遇的巨大差異迫使不少內資企業“變性”:內資企業在國際避稅地注冊一家公司(該公司實際是空殼公司,沒有人員常駐),通過這個空殼公司將資金投回國內,從而享受外商待遇,因此產生很多“假外資”。這就是所謂的利用避稅地、避稅港避稅。根據商務部的統計,2006年我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694.68億美元,對華投資前10位國家、地區實際投入外資金額占同期非銀行、保險、證券領域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的83.86%.在前10位國家、地區中,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排在前2位,開曼群島排在第8位,薩摩亞排在第10位,而這些地區都是出名的避稅地。
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實現了并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統一,即統一了納稅人身份,兩者的稅收待遇也得到了統一。這一變革將使以往常見的內資企業通過資本旅游至國際避稅地注冊企業再返回國內投資、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或港澳臺人士身份等方式成立虛假外商投資企業的納稅籌劃途徑失去意義。
(二)對轉移定價和資本弱化方式籌劃的影響
1. 對轉移定價方式籌劃的影響
利用轉讓定價避稅是許多企業慣用的一種避稅手段。轉讓定價是指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為了實現企業集團利益最大化,或者是為了減輕企業稅負,在商品買賣、提供服務等交易時,高定或低定價格,把利潤轉移到某一個企業的行為。轉移定價行為的表現形式主要有:融通資金、提供勞務、提供有形財產的使用權及無形資產的轉讓。由于我國的所有制結構復雜,企業產權關系不明晰,在引進外資過程中重引資的數量,而且未對外資進行合理的管理,導致企業與投資者,企業與企業,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股權、債權和其他權益等關聯關系錯綜復雜,關聯交易多而隱蔽。這些為跨國公司實施轉移定價提供了便利。不少外國投資者往往利用國內合作企業和主管稅務部門對國際市場行情不熟悉的特點,配合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著名國際避稅地設立的關聯企業進行轉移定價操作,而僅僅把國內企業當作廉價的加工廠。實際上,轉移定價是一種稅率差異技術,即讓所得或財產在兩個或更多個納稅人之間進行分割而直接節減稅收的技術。
2. 對資本弱化方式籌劃的影響
資本弱化又稱資本隱藏、股份隱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國公司為了減少稅額,采用貸款方式替代股權投資方式進行的投資或者融資。即投資人與被投資企業為謀求貸款融資的稅收待遇,將本應以股權方式投資的資金改以貸款方式融資,以致被投資企業形成負債遠高于資本的不合理現象。資本弱化避稅的特點是通過關聯企業之間的資金融通轉移利潤。主要的形式是企業將資金無償借給關聯企業使用。在國內,許多外資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普遍使用資本弱化方式減輕企業的稅負。最好的案例是2003年寶潔公司發生一起很轟動的疑似“資本弱化避稅”的案例。通過資本弱化,投資人通過收取貸款本息獲得投資收益,從而增加利息支出減少應稅所得。資本弱化避稅的手法,其實質是納稅人有意識地利用借款、債券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的稅收屏蔽作用,合理利用財務杠桿作用,提高自有資金利潤率。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完善轉讓定價稅制:一是引入了“獨立交易原則”,即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當符合獨立方在類似情況下從事類似交易時可能建立的商業和財務關系;二是引入了預約定價機制,規定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建立預約定價稅制的目的,是為企業關聯交易營造一個相對穩定、可以預見的稅收環境,減輕轉讓定價調查的成本;三是第一次引入了“成本分攤原則”,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從而為關聯企業間發生的共同成本費用分攤提供了法律依據。
在反資本弱化方面,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此條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將反資本弱化稅制引入,使反資本弱化避稅有法可依。
這些措施將有效地強化反避稅措施,使得反避稅規范形成體系化,有利于防范和制止避稅行為,維護國家利益。
(三)對納稅人認定標準的影響
新《企業所得稅法》首次引入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概念,對納稅人加以區分。新《企業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居民企業要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納稅,而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只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這一概念最重要的意義在于我國稅務機關可以運用國際稅收實踐中廣泛運用的“管理和控制”測試來決定公司的稅收居民地。今后凡在我國境外注冊成立,但其實際管理和控制在我國境內的企業,將被認定為中國稅收居民,并被要求就其來源于全球范圍的所得在我國交納所得稅。
新《企業所得稅法》這一規定對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都將產生重大影響。就內資企業而言,如果中國股東想在境外注冊公司進行經營,就要充分考慮中國和公司注冊地兩方面對稅收居民判定的規定。這就意味著將通過在海外避稅港設立公司運作國內業務,從而將境內所得轉移到境外的稅收規劃行為納入監管。這對在香港上市但主要在大陸經營的紅籌股公司以及其他類似的海外上市公司將產生不小的影響。對外資企業來說,特別是已經或準備將亞太地區管理機構設在中國的跨國公司必須關注中國稅法的稅收居民判定規則,及時檢查自身的經營情況,考慮投資決策是否在中國構成居民企業以及相應可能的納稅義務。
(四)對稅收優惠政策有改變的影響
新稅法統一了原內、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保留了對中西部地區的稅收優惠,并將稅收優惠原則由以區域優惠為主的格局,轉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兼顧社會進步的新的稅收優惠格局,同時將稅收優惠政策與具體項目掛鉤,將優惠政策落到實處。具體而言:第一,新稅法放寬了地域限制,同時嚴格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還擴大了對環保的優惠政策和對創業投資企業的優惠力。第二,新稅法用替代性優惠政策代替直接減免稅優惠政策;第三,取消了對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產品出口外商企業、生產性外資企業,免征、減半征收或定期減免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第四,為了減少新稅法的沖擊,實現平穩過渡,對按照現行稅法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的老企業,給予5年的過渡期,逐步過渡到新稅率。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將引導企業增加對基礎設施和高新技術產業的投入,加大技術創新和工藝改造,廣泛采用先進適用技術;也將促進企業建立、形成有利于節約資源、減少污染、提高質量、增加效益的企業經營機制。
二、企業納稅籌劃可能的對策
(一)對企業形式的利用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而設立獨立法人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納稅。那么已經設立在經濟特區、上海浦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或設立在中西部地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以及享受低稅率的其他企業,可在其他地區設置分支機構(而不是設立獨立核算的子公司)。因為,新企業所得稅法給予這類企業5年的過渡期,企業可以充分利用這項規定,先將適用高稅率的分支機構并入適用低稅率的總機構納稅。再由總分支機構匯總納稅,不僅可以互相彌補虧損,而且可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對存在虧損子公司的企業集團,可考慮通過工商變更的形式,將子公司變更為分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從而可以互相抵減,降低所得稅稅負。值得一提的是企業在設置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時,應充分考慮當地政府的態度。另外,在匯總納稅時,還應予注意新所得稅法的其他規定。例如:企業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二)對國際稅收協定的利用
一直以來我國對外資企業的股息免征所得稅,而對股息征稅是很多國家的普遍做法。因此導致日益嚴重的“假外資”現象及稅源大量流失。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開征所得稅,稅率為20%,這對部分借國外低稅區來華投資的企業有較大影響。所以,納稅人可考慮采用適當的避稅方法。常用的一種避稅方法是:非居民納稅人可以利用我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稅收協定合理避稅。如我國香港、毛里求斯、巴巴多斯等國家和地區,與我國的稅收協定均約定對股息適用不超過5%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美國、加拿大等國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議對股息適用不超過10%的預提所得稅稅率。非居民企業可以將公司注冊地遷往上述國家或地區,從而規避部分稅收。
(三)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
雖然新《企業所得稅法》的稅收優惠政策將轉向產業性優惠為主,但某些區域性的稅收優惠政策仍將在一定時期、一定區域內對特定的企業繼續存在,如對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以及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所以,在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在西部地區設立國家鼓勵類企業仍將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如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這些特定地區與全國大多數地區存在的稅收差異,將為企業繼續利用稅收政策的差異技術進行納稅籌劃留下一定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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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網企業 新企業所得稅 納稅籌劃
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正式施行,新企業所得稅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適度降低了稅率,擴大了稅前費用扣除,將稅收優惠政策從“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以降低稅收負擔、調整產業結構和實現區域均衡發展,它的實行將對我國社會經濟的各領域、各部門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電力作為國家重要的基礎能源部門,是國家重點扶持的項目,在嚴格遵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政策前提下,臺理地進行納稅籌劃,盡量節約稅收成本,力爭取得社會和經濟兩個效益的最大化。
一、納稅籌劃的定義
長久以來,許多人將納稅籌劃作為偷稅、漏稅的代名詞,如何幫助納稅人虛假反映經營成果,虛假進行納稅申報一度成了納稅籌劃的主要研究內容。而實際上真正的納稅籌劃是企業根據組織及規模選擇的不同、籌資方式的不同、存貨計價方式的不同、固定資產折舊方式的不同,在國家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行或通過中介機構的幫助,為了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財富最大化目標而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投資、核算和組織結構等經濟業務或行為的涉稅事項預先進行設計和運籌的過程。納稅籌劃所選擇的稅務處理行為不僅是有利于企業節約稅收成本,更重要的是這種行為是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的。
二、電網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新思路
1、納稅人身份籌劃
新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居民企業,應當匯總納稅。新企業所得稅法以法人組織為納稅人,改變了以往內資企業所得稅以獨立核算的三個條件來判定納稅人標準的做法。按此標準,企業設有多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營業機構的,實行由法人匯總納稅。針對這一政策,電網企業在各級設立的的直屬分支機構,應盡量采取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模式,統一匯總計算所得稅。以便不同非法人分支機構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整個企業年度稅收負擔。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各省(直轄市)電網企業作為法人,匯總各市級供電分公司統一納稅將有法可依,避免目前可能出現的稅務糾紛。
2、工資薪金及三項經費的籌劃
新稅法取消了關于計稅工資的規定。原稅法采取計稅工資制度,稅前工資扣除限額為:人數×1600×12,不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新稅法取消了原稅法中關于計稅工資的規定,真實合法的工資支出可以直接全額扣除。國家電網公司現有在職員工約150萬人,離退休人員將近30萬人,僅職工工資也是一筆不小的成本費用。與舊法中的企業工資限額扣除政策相比,新企業所得稅法使企業工資支出得到足額補償,可以進一步降低電網企業的稅負水平。此外,其他與工資薪金掛鉤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也提高了。因此盡可能多地列支工資薪金支出、擴大稅前扣除應是稅收籌劃的基本思想。可采取提高職工工資、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把向職工發放的股利改為績效工資或年終獎金、增加職工教育培訓機會以及改善職工福利等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3、固定資產核算的籌劃
首先,新企業所得稅法將舊法中關于周定資產維修資本化的條件,由原先規定的超過固定資產原值20%、修理后的固定資產用于新的或不同用途以及修理后的固定資產經濟適用壽命延長2年以上的三個條件,簡化為超過固定資產原值50%以及延長經濟使用壽命2年以上兩個條件。多年來,電網企業由于資產特性,大修費用超標準列支現象較多,一直是公司在各種稅收檢查中存在較大風險的問題,這次政策調整使電網企業在大修費用的安排和使用上有了更加寬松的政策環境,電網企業在進行固定資產修理時,要注意修理工程支出的預算,盡量不要超過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50%,以節約所得稅成本。
其次。由于增值稅的新變化,電網企業固定資產投資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借助這一有利政策。電網企業還可以通過新上和更新電力線路、變電站,加快特高壓和智能化電網建設等途徑,加大固定資產投資。固定資產規模的增加,一方面改善了電網企業的資產狀況,提高了電網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另一方面還可以減少增值稅稅負,同時增加了固定資產折舊額,合理合法地降低了企業所得稅稅負。
4、研發費用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在企業對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上允許加計扣除。《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不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目前,國家電網公司正在全力推進特高壓電網、智能化電網的建設,積極構建SGl68信息工程,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財物進行三新的開發。通過加大三新投入,不僅可以盡快可以提升電網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力,還節約了一定企業所得稅。此外,具有資產關聯關系的電網企業之間還可以采取委托開發的方式進行納稅籌劃,即關聯企業一方委托另一方進行研發,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政策,委托方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受托方還可以享受技術轉讓所得免稅或其他技術類優惠。
5、特殊設備稅額抵免的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上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目前國家不斷加強環境保護和治理,而電網企業作為國有特大型國有企業,本著社會責任重于一切的原則,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投資也越來越大。根據《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涉及電力項目的共有17項,因此要充分利用使用國產設備投資抵免所得稅的政策,積極進行技術改造,引進節能、環保的國產設備,享受抵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6、公益性捐贈支出籌劃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條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同時新條例對公益性捐贈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捐贈,同時明確規定了公益性社會團體的范圍和條件。實行新《企業所得稅法》以后,簡化了公益性捐贈支出的計算,提高了捐贈支出的標準,進一步規范了公益性捐贈的范圍,有利于提高納稅人捐贈的積極性。將促進社會的進一步和諧。電網企業也可以積極利用這項優惠政策,合理籌劃公益性捐贈的比例和對象,有助于樹立國有特大型企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三、納稅籌劃中要注意的事項
1、注意會計制度準則與稅法規定的不同
對同一業務事項的處理。企業會計制度往往與稅法規定的處理要求有很大差異。比如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當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時,企業應和計量資產減值金額。而稅法則規定除了壞賬準備在允許的范圍內可法扣除以外,其他資產的減值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稅前列支,要進行納稅調整。所以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特別關注財稅之間的差異之處,合理地進行賬務處理。
2、注意避免將納稅籌劃演變成偷稅漏稅行為
納稅籌劃是在合法合規的條件下進行的,對不同的納稅方案進行精細比較后作法行為,是以遵守國家的稅收法律法為基本準繩。一切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所謂納稅籌劃,則屬于偷稅漏稅范疇,要堅決加以規避。
3、要綜合考慮納稅籌劃的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的關系
一、稅務稽查與新企業會計準則間差異的成因
與國際趨同的新“企業會計準則”于2007年率先在上市公司執行,并將于2008年在全國所有企業全面推行。新會計準則用國際化的語言表達企業的財務狀況,進一步擴大了與我國稅法之間的差異,這就要求我們稅務稽查人員充分做好稅務稽查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銜接,透析二者的關系。而筆者認為透析二者的關系首要環節就是找準作為稅務稽查主要依據的稅法與新企業會計準則間差異的形成原因。
1.目的不同。稅法和會計準則雖然都是由國家機關制定的,但兩者的出發點和目的不同。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依據公平稅負、方便征管的要求,對會計準則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而會計準則是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2.規范內容不同。稅法與會計準則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范著不同的對象。稅法規范了國家稅務機關征稅行為和納稅人的納稅行為,解決的是社會財富如何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進行分配,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而會計準則的目的在于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
3.發展速度不同。因為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會計準則的建設進展迅速,新準則更是加快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接軌,具有了“國際化”。而稅法的制定更多是從國家宏觀經濟發展的需要出發,在保證國家經濟發展目標實現的前提下進行的,相對會計準則而言,更具中國特色。
二、新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的表現形式
一是會計原則與稅收法規基本準則間的差異。新企業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規定了可靠性、相關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實質重于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及時性(權責發生制、一貫性已被刪除)等一系列規范會計核算信息質量的準則,而稅法的原則主要包括權責發生制、配比、相關性及合理性等原則。經過比較,我們不難發現兩者在原則上的差異。
(1)謹慎性原則。一是新準則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等8項準備。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的規定,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準則等規定提取的除壞帳準備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包括資產準備、風險準備或工資準備等)不得作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必須在繳納所得稅時進行稅前納稅調整。二是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不完全一致。新準則對謹慎性原則的解釋是在面臨不確定性因素時,既不高估資產或收益,也不低估負債或損失;稅法對謹慎性原則的理解著重強調防止稅收收入的流失,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更多地從反避稅的角度出發。例如對在建工程運行收入的處理上,新準則規定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稅法則從防止企業避稅的角度出發,把在建工程試運行收入并入總收入予以征稅,而不能直接沖減在建工程成本。
(2)重要性原則。新準則的重要性原則指的是在選擇會計方法和程序時,要考慮經濟業務本身的性質和規模,根據特定的經濟業務對經濟決策影響的大小,來選擇合適的會計方法和程序。而稅法不承認重要性原則,只要是應納稅收入或不得扣除項目,無論金額大小均需按規定計算所得。例如會計準則對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會計差錯給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稅法則從不采用“重要性”原則。
(3)實質重于形式原則。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例如在售后回購業務的會計核算上,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視同融資進行賬務處理。但稅法并不承認這種融資,而視為銷售、購入兩項經濟業務分別進行處理,繳納流轉稅和所得稅。
二是會計計量和稅收法規會計計量的差異。計量主要包括資產計價和收益確認兩大部分。資產計價是反映企業主體財務狀況的重要手段,而經過一段時期對資產的變動狀況和結果加以量化就是收益確認。比如: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超過使用或銷售而收回的價值,會計上該資產是按超過其可收回價值計量的。這時該項資產應視為已經減值,企業就應當確認資產減值損失。新準則根據穩健性要求,要求企業計提8項減值準備。這說明新準則在資產的計量屬性上對傳統的歷史成本進行了修正,而稅法則不允許除壞賬準備外的7項減值準備在稅前列支,也就是在應稅所得額的確認上嚴格以歷史成本為計量屬性。
三是會計政策和稅收法規會計政策的差異。會計政策是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用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例如,新準則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并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批準后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這一規定事實上賦予了企業更大的自,使企業在確定折舊政策時,既要考慮固定資產的有形損耗,也要考慮無形損耗。而稅法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必須在法定使用年限內依直線法計算,對未經批準而采取加速折舊或直線法以外的其他折舊方法,納稅時需作稅前納稅調整。
三、稅務稽查與新企業會計準則的銜接與思考
(一)新會計準則與稅法差異需要進一步協調。由于稅法的相對滯后,因新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而產生的某些差異亟待稅法予以協調和統一。例如,職工薪酬中的工資薪金部分,我國大部分企業采用計稅工資制,今年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國稅[2006]137號文件提高計稅工資標準至1600元,其實“工資薪金”屬于企業經營成本的一部分,沒有必要也不能長期搞計稅工資扣除標準,這對企業發展不利,也顯失公平。對于企業經營中所耗費的材料部分,從來就沒有“計稅材料”的概念。所以,稅法應該廢除計稅工資制,徹底實行全面扣除制度。
(二)新會計準則對稅收的影響也需要進一步研究。會計是稅收的基礎,新會計準則的變化必然對稅收有所反映和影響。尤其是站在稅務稽查的角度,新會計準則下的納稅技巧與納稅籌劃問題更應該引起稅務稽查的高度重視。
下面從幾個角度談談稅務稽查應注意的新會計準則下的納稅技巧:
1.會計政策選擇的稅收傾向。新會計準則規定了比原來更多的會計政策,企業在納稅時,應該考慮新準則中的會計政策對納稅的影響。企業很有可能選擇有益于納稅和節稅的會計政策及其政策組合,稅務稽查就應該把握此過程的切入點。
2.會計計量屬性影響稅收。新會計準則提出五種計量模式,即: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等多種計量屬性,實現了計量基礎的多元化。
計量屬性從兩方面影響稅收:其一,計量屬性影響流轉稅。公允價值的計量金額直接作為計繳流轉稅的稅基。其二,計量屬性影響所得稅。所得稅的計繳是以所得額為計稅基礎的,在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中,換出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部分應該確認為資產處置損益,影響并反映在所得稅方面。在新準則應用指南中規定:(1)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結轉相應的成本。(2)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3)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投資損益。稅務稽查要注意的是此方面差異會引發的偷漏稅現象,對于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中損益處理,稅務稽查基于對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易的雙方均應視作視同銷售處理,按市場價格作銷售,按規定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等。同時,按照換出資產的計稅收入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當期應納稅所得。
3.新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讓人耳目一新。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帶來了讓人耳目一新的變化,由原來的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二者選擇其一,改為國際通行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這種所得稅處理方法的改變,無疑會對稅務稽查、納稅人申報納稅產生重大影響,稅務稽查更應關注納稅人在所得稅申報上采取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后進行的稅前調整。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China was starting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the enterpris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has received the enterprise and the government takes seriously. Along with new enterprise obtained tax law's releasing, the enterprise tax revenue preparation's strategy also needs along with it adjustment.
關鍵詞: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策略
Key words: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Tax revenue preparation Strategy
一、稅收籌劃概述
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前提下,按照稅收政策法規導向,事前選擇稅收利益最大化納稅方案處理自己的生產、經營和投資、理財活動的一種財務籌劃行為。
稅收籌劃具有一下特性:(1)合法性,稅收籌劃是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進行的納稅最優方案選擇,它符合國家政策法規,符合國家立法意圖。(2)事前籌劃性,稅收籌劃發生在納稅義務發生前,它是指納稅人在投資、經營、生產決策過程中進行的抉擇,通過有計劃的設計、規劃來使得企業稅負最輕,以實現稅后利益最大化。(3)風險性,稅收籌劃的風險性是指納稅人在開展稅收籌劃時,由于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存在,使稅收籌劃結果偏離預期目標的可能性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具體的又包括違法違規風險,片面性風險,成本偏高風險等。(4)目的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是為了獲得稅收利益,使得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或企業價值最大化。
二、新企業所得稅的變化
(1)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確立以法人為主體的納稅主體制度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不再區分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而采用“登記注冊地標注”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并將納稅人進一步劃分為居民納稅務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他們分別負無限納稅義務和有限納稅義務。《新企稅》實行法人所得稅的模式,取消了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中以獨立核算為納稅人界定標準的規定。
(2)基本稅率的改變
《新企稅》將企業所得稅基本稅率定為25%,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為20%,國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或場所的, 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 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適用于20%的預提稅率。新企稅比原來有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整體稅負有明顯下降趨勢。
(3)統一稅前扣除標準
對于原來內外資不同的稅前扣除標準予以統一,《新企稅》在工資薪金、業務招待費等費用支出的扣除上都較原來有所改變,只要是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或者合理的支出, 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 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稅收優惠范圍和方式的轉變
新《企業所得稅法》優惠的重點發生了變化, 將稅收優惠由原來的區域優惠為主定為“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 明確規定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與稅收優惠。優惠方式上, 除了對特定產業實施的稅收優惠外, 無論哪個行業, 只要是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安置 殘疾人員及國際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等都可以享受到加計扣 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多種形式的稅收優惠。
(5)加速折舊優惠擴大到所有企業
原加速折舊法只適用于外資企業,《新稅法》則將這一優惠擴大到所有企業,并且明確了加速折舊的適用情況和可以采取的具體折舊方法。
三、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稅收籌劃的影響
(1)把握國家政策導向,充分利用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新企稅》增加了對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和設備以及技術轉讓所得等項目的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征收所得稅,國家對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稅。企業可以根據對自身經營規模和盈利水平的預測情況進行權衡,將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額以下,以期適用較低的稅率。對于小型微利企業應注意把握新企業所得稅實施細則對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條件,掌握企業所得稅率臨界點的應用。
(2)充分利用稅前扣除除項目標準的有利變化
《新企稅》中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因此,企業根據自身的經營狀況,重新制定新的工資分配方案,合理加大職工工資支出,相應的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限額也都會加大。特別是職工教育經費超過當年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實際上是可以全額在稅前抵扣的。
(3)合理選擇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會減少利潤, 從而使應納稅所得額減少, 進一步減少當期應納所得稅。折舊的這種能夠減少稅負的作用即“稅收擋板”。無論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如何,整體會計期間內的折舊抵稅金額的總和是相同的, 假設稅率不變, 但是在期間內前后不同時段內的折舊抵稅金額不一樣, 并由此而影響到所得稅應納稅額。企業在納稅籌劃時應選擇折舊抵稅金額現值最大的折舊方法,也就是說應盡可能利用國家給予的優惠政策, 采取加速折舊的方式。
總之,稅收籌劃是一門專業性和操作性都很強的技術,企業應根據政策的變化適時做出策略調整,為實現企業價值做大化而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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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具有強制性,企業必須依法納稅,因而稅收構成了企業必要的成本。同時,稅收又不同于一般的營運成本,它是企業無償的支出,不能帶來任何直接的收益,因而是一種凈支出,對企業經營成本有直接的影響。納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圍內,通過對尚未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應稅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和安排,利用稅法給出的對自己企業有利的可能選擇或者優惠政策,從中找到合適的納稅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緩或減輕本身稅負,從而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一種行為過程。
二、納稅籌劃的基本原則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充分了解掌握稅收政策法規基礎上,當存在多種的納稅方案的選擇時,納稅人以稅收負擔最低的方式來處理財務、經營。組織及交易事項的復雜籌劃活動,因此要做好納稅籌劃活動,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要求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必須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
(二)籌劃性原則。籌劃性表示事先規劃、設計、安排的意思。
(三)兼顧性原則。不僅要把納稅籌劃放在整體經營中加以考慮,而且要以企業整體利益為重。
(四)目的性原則。納稅籌劃是為了同時達到三個目的:一是絕對減少稅負。二是相對減少稅負。三是延緩納稅。
三、新稅法下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主要策略與方法
(一)新稅法下選擇有利的組織形式
1、公司制與合伙制的選擇。新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其業主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現代企業組織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制和合伙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兩種。我國對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實行差別稅制,公司制企業的營業利潤在企業課稅環節繳納公司稅,稅后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又得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伙制企業的營業利潤不繳公司稅,只繳納各個合伙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可見,投資者能通過納稅規定上的“優惠”而獲得節稅利潤。投資者應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因素,確定是選擇合伙制還是公司制。
2、子公司與分公司的選擇。設立子公司還是分公司,對于企業的納稅金額也有很大的影響。新所得稅法統一以法人為單位納稅。不是獨立法人主體的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設立的分公司可匯總納稅,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則要分別獨立繳納所得稅。如果組建的公司在初期階段處于虧損狀態的可能性比較大,那么組建分公司就更為有利,可以減輕總公司的稅收負擔。
(二)把握好新稅法對準予扣除項目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原企業所得稅法相比,從總體上看,新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這讓企業擴大了納稅籌劃的空間。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的過程中,要把握好這些變化,以便更好地設計納稅籌劃方案。
1、取消了關于計稅工資的規定。原稅法采取計稅工資制度,稅前工資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不予扣除。新稅法取消了該規定,真實合法的工資支出可以直接全額扣除。
2、公益性捐贈扣除條件放寬。原稅法規定,企業的公益性、救濟性捐贈不超過年度應納稅額3%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公益救濟性捐贈扣除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允許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3、研發費用扣除幅度增加。原稅法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據實扣除,對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超過10%的,可以再按其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新稅法取消了研發費用年增長幅度需超過10%這一限制條件,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可以按其實際發生額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這樣,一方面有利于企業研發新產品,探索新領域;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國家支持科研開發,鼓勵創新的政策導向。
(三)合理利用新稅法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
1、企業投資產業的選擇。新稅法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以上的(含2 年),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抵扣條件并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2、企業人員構成的選擇。新稅法規定企業安排的殘疾職工,按實際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企業應結合自身條件盡可能多地安排殘疾職工就業,一方面殘疾職工為企業創造了利潤,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同時還促進了整個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四)會計核算中納稅籌劃的策略方法
在新稅法下,利用會計核算中的不同處理方面進行納稅籌劃仍然可行。有些納稅籌劃方法并不能減少企業的納稅總額,但能將納稅的時間遞延到下一年或未來幾年。由于貨幣具有時間價值,納稅時間的遞延也會給企業帶來收益。
1、利用銷售收入確認時間不同進行納稅籌劃。企業的產品銷售方式大體上有以下三種類型:現銷方式、代銷方式、預收貨款方式。代銷方式又分為視同買斷方式和收取手續費方式。視同買斷方式與現銷方式沒有區別,委托方應在當期確認有關銷售收入。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中,委托方在發出商品時通常不應確認銷售商品收入,而應在收到受托方開出的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商品收入。在預收貨款方式下,企業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在此之前預收的貨款應確認為負債。上述每種銷售方式都有其收入確認的條件,企業通過對收入確認條件的控制,可以控制收入確認的時間。在進行所得稅籌劃時,企業應特別關注臨近年終發生的銷售業務,因為這類業務最容易對收入確認時點進行籌劃。
2、利用壞賬準備的提取進行納稅籌劃。對壞賬損失計提的壞賬準備,是會計制度“減值準備”中唯一一個可以按稅法規定在稅前以一定條件和標準列支的特殊項目,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中不可忽略的內容。在進行納稅籌劃時要注意以下會計制度與稅法規定上的區別:(1)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不同。(2)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和比例不同。
3、利用存貨成本計價方法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新稅法規定,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新會計準則中規定,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包括移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即取消了后進先出法的應用,不允許企業采用后進先出法確認發出存貨的成本。依據現行會計制度和稅法的規定,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選用任意一種計價方法。不同的存貨成本計價方法,會對企業的成本、利潤總額產生不同的影響,從而應交納所得稅款的多少也會有所不同。
4、利用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及年限的不同進行納稅籌劃。固定資產折舊是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按照我國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企業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及年數總和法等。運用不同的折舊方法計算出的折舊額在量上是不一致的,則分攤到各期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也存在差異,這最終會影響到企業稅負的大小。原稅法規定固定資產只能采用直線法(年限平均法)提取折舊,而新稅法中則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這就給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提供了新的空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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