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7 16:15:1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經濟糾紛仲裁的流程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1、參加江蘇中電設備有限公司的股份制改造變更為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過程,配合外聘律師事務所的法律盡責調查,適時提供法律建議和服務。
2、參與中電電氣(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對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兩個組件公司并購,審查并購文件。
3、參與股份公司營銷政策的制定,審查制度合法性;評估、修訂變壓器銷售合同文本,審查修改于制度配套使用的《商協議》等合同文本。
4、參與中電電氣集團有限公司與南京鐵路建設有限公司共同成立南京南站光伏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合作協議審查、修改,進行法律風險評估。
5、參與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對通化變壓器制造有限公司股權收購和業務開展情況的前期考察、調研工作,提出法律意見。
6、參與中電電氣集團有限公司與大同煤礦集團機電裝備制造有限公司合資成立大同煤礦集團機電裝備中電電氣有限公司的工作,對合作協議、公司章程進行草擬、審查,辦理公司設立的工商登記事務。
(二)、根據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對重大法律風險提交評估報告,供管理層參考。
1、1月向相關部門提交《企業勞動管理法律指引》,對企業常見的《勞動合同法》相關的適用問題進行詳細的解釋與指導。
2、2月向集團領導提交《關于中電電氣(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對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股權收購的法律意見書》。
3、6月向集團領導和人力資源部提交《2011年上半年勞動爭議案件評估報告》,對因公司不規范行為引發的多起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剖析,總結原因、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三)、為子公司、職能部門提供有效法律服務,處理重大法律糾紛;檢查異地子公司法律工作開展情況。
1、為江蘇中電輸配電有限公司與福建建德三師水泥有限公司的變壓器質量糾紛提供法律建議,擬定和解方案。
2、調查、處理江蘇中電輸配電有限公司與大唐漳州風電有限公司的變壓器質量糾紛,提出了可行的處理方案、建議。
3、協助企管部處理臨時用工陶紀明的工傷補償事宜,與對方協商達成協議。
4、對合同履行中的爭議,草擬書面函件與客戶協商;對客戶違約,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合同,指導銷售員從客戶處取得違約證據,如kunye c0,limited公司推遲交貨,指導銷售員取得對方書面認可手續。全年共為子公司、職能部門提供各類法務服務60余次。
通過上述工作,化解糾紛,弱化矛盾,避免了訴訟案件的發生,維護了公司形象。
(四)、檢查、監督江西景新公司法律服務工作開展情況。
1、監督江西景德半導體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務工作開展:保持與外聘駐公司律師的密切聯系,定期檢查工作日志,及時協調處理重大問題。
2、 要求江西法務對全部涉外采購合同進行梳理,對未履行完畢的每份合同的簽訂、變更、終止的法律手續是否完備、是否存在法律風險給予說明并給出法律意見。
3、 監督合同履行,及時處理糾紛:對因付款延遲導致大量供應商不滿引起的合同履行問題進行協調,提供解決方案;對于供氣公司要求漲價引起的重大糾紛,適時指導、草擬函件,提出法律建議等。
4、與其它部門合作,參與公司項目的決算工作。
(五)、積極維護和拓展外部司法關系,為解決集團法律風險創造良好的外部司法環境。維護與揚中公檢法機關、仲裁機構的關系;拓展與省高院、鎮江中院、江寧法院、江寧公安的聯系溝通,與兩地司法機關保持良好的工作聯系。
二、基礎管理目標完成情況
(一)、清收應收賬款,維護資金安全。
1、工作業績:
⑴ 超期貨款:全年共處理超期貨款4253.6萬元,其中2011年遺留2088.8余萬元,2011年新移交2164.4萬元。截至2011年11月底,共回籠超期貨款2370萬元,清戶169戶。
⑵ 離職銷售員欠款清理:經過一年時間的訴訟,第一批訴訟的25件離職銷售員欠款案件一審已全部結案,回籠欠款15萬元。
2、工作措施:
⑴ 超期貨款方面加強訴訟力度。為加快超期貨款清收速度,重點通過訴訟方式清收。積極協調各方,充分利用司法資源,共訴訟案件29起,結案23起,結案率80%,另有2起案件已凍結金額73萬余元。全年通過訴訟而回籠貨款621萬元。
⑵ 堅持出差,深入每個客戶實地了解貨款逾期支付情況,對客戶提出質量等問題及時予以解決,回籠貨款。
(二)、嚴格執行合同評審制度,評審全集團對外經濟合同。
1、審查、草擬重大合同:參與談判、審查與丘博保險(中國)有限公司保險合同,與人民電器廠、華達物資公司、正泰公司的戰略合作協議,與德國海德里希設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的重大合同,提出法律意見;起草中電電氣(南京)特種變壓器有限公司與上海地澳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專利許可、技術合作開發協議等重要合同。
2、嚴格按責任狀要求做好日常合同評審工作:今年面對人員減少、工作量增加的問題,法務部發揚團隊精神,精誠團結,加強合作,克服困難,保障合同評審日常工作按時完成。
⑴ 截止至11月底,評審變壓器銷售合同2800余份,重點審查客戶資信,識別安裝公司、皮包公司等履行能力不能保障的客戶,預防法律風險。
⑵ 對非標產品庫存,逐份審查合同,向運營計劃中心核實履行情況,分析法律風險,對每臺產品給出處理意見。
⑶ 對在評審中發現的未簽訂合同先發貨、預付款(全款)未到先發貨引起的法律風險予以匯報,指出問題,提出法律意見。
3、評審集團及股份公司采購合同2900余份;基建及其他合同193份。對此類合同,重點審查合同是否與招標結論一致;對采購特殊產品如危險品、勞保用品等國家規定必須取得特殊生產許可的,嚴把資質關,審查供應商相關證照;對生產、質檢用設備要求留質保金;根據運輸公司人員協助卸貨受傷事故,提示完善采購合同文本,預防將來再發生卸貨人身損害風險。
4、評審光伏產業子公司各類別合同合計698份(國內銷售220份,國內采購478份),著重審查對方單位資信,對合同提出了修改意見。
5、根據新公司的建設及集團各子公司發展情況,適時制定、修訂標準合同范本。
⑴ 根據江西景德半導體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建設進度,及時制定銷售合同文本。
⑵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經驗,重新修訂勞動合同文本,使之更加完善。
(三)、 規范商標與工商登記管理事務,維護公司知識產權。
1、為建立商標管理體系,在集團內實施規范的商標管理,制定《集團商標管理制度》并公布實施。
2、打擊商標侵權和對公司不正當競爭行為:針對江蘇寶亨新電氣有限公司、揚中市中電電工設備廠、國際中電集團、中電變壓器股分有限公司等使用與我集團近似商標,利用字號相近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集團已對以上公司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和不正當競爭訴訟,共3起案件。其中不正當競爭訴訟一審勝訴,判決支持我方全部訴訟請求,判對方賠償30萬元(對方提起上訴,二審中);其余兩案仍在審理中。
3、為策應變壓器、組件兩大產品的海外銷售,保護公司知識產權,按注冊方案推進海外商標注冊,上半年共取得國內外17件商標權證。
4、及時辦理工商年檢及日常工商行政事務,確保集團及子公司各項工商登記合法、有效:辦理中電電氣(江蘇)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辦理中電電氣(鎮江)電力變壓器有限公司成立工商登記;辦理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和中電電氣(上海)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因被收購而引起的工商變更、外資注銷等各項事務;辦理江西景德半導體新材料有限公司名稱變更;辦理集團、各子公司各項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年檢等事宜。
(四)、多形式多渠道靈活開展法律培訓與宣傳,努力提高集團管理層和員工的法律素質。
1、按年度培訓計劃,本年度共對新上崗的營銷員進行合同法培訓4次,培訓人次120人,課時16課時。
2、為了提高集團及子公司人事管理者的法律基礎知識,安排外聘顧問楊惠弟進行勞動法相關知識培訓2次,重點講解了規章制度的制定、應用,勞動關系建立、解除等法律知識和實踐要求。
3、針對近年職務犯罪多發,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情況,為教育銷售員,提高法律意識,減少職務犯罪發生,在半年度營銷會議上對全體與會銷售員進行預防職務犯罪培訓。
4、在《中電人》法律專欄發稿,進行法律教育宣傳。共刊載《安全案例宣傳之資信調查》等 篇法律宣傳教育文章,為員工工作、生活中常遇法律問題給予法律指導與宣傳教育。
三、運用專業技能,一方面以法律手段維護集團利益;一方面群策群力,充分發揮法律智慧,避免集團卷入重大訴訟,減少案件索賠額,維護集團形象。本年度通過妥善辦理訴外、外訴經濟案件共為集團挽回損失60萬元;減少索賠839余萬元。
1、訴外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情況:
⑴ 中電電氣(南京)太陽能研究院有限公司與高郵海光照明器材廠仲裁案:因研究院定作的太陽能草坪燈燈具和太陽能路燈燈桿質量與客戶天津鎮洋公司的合同要求不符,導致天津鎮洋對我公司提起質量糾紛訴訟,在妥善處理天津鎮洋案件后,少支付天津鎮洋公司貨款20萬元;對高郵海光申請仲裁,根據案件需要及時聯系到行業協會專家出具鑒定結論,爭取到勝訴機會;4月雙方達成調解:高郵海光退還貨款、支付賠償共計40萬元,自行拉回有質量問題的燈具。該事件引發的兩個案件通過努力共為公司挽回損失60萬元。
⑵ 中電電氣(南京)太陽能研究院有限公司與南京康中科技有限公司貨款返還仲裁案。1月份對康中公司提起仲裁,要求按協議返還貨款130多萬元,在仲裁過程中發現對方有到期債權,及時向玄武區法院申請保全,6月該案也達成調解:對方同意退還貨款并賠償相應損失共計150余萬元,目前該案正在申請執行。
2、外訴經濟糾紛案件處理情況:
今年外訴經濟糾紛案件發生較多,全年共處理5起案件,涉案金額達1700萬元。自2011年以來金融危機造成外部市場環境惡化,同時因公司各層面員工缺乏風險意識,尤其是業務經辦人缺乏足夠的工作責任心,未盡謹慎義務,使本可避免的糾紛因處理不當引發了重大訴訟。法務部積極應對,精心準備,力爭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具體情況如下:
⑴ 蕪湖天航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南京)特種變壓器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案:對方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計609594元,經協調達成調解,僅支付本金和訴訟費,對方放棄利息4萬元。該案暴露公司管理上兩個問題:一是在建基建項目未依法報建,設計方案修改未及時報批,造成工程無法竣工驗收;二是公司項目負責人不盡責,人員交接后互相推諉。
⑵ 安徽眾安實業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集團有限公司質量糾紛案:對方要求我公司承擔質量賠償的連帶責任,支付500萬元。該案發生后,及時調查取證,向公安報案,因調查及時、手段得當,使對方在11月份撤訴,避免了公司卷入一場高額索賠糾紛。該案發生的原因一方面是他人為謀取不法利益私刻我公司印章偽造合同,另一方面是公司的報價、標示制作、領用等方面缺乏登記管理措施,無人進行跟蹤,使他人得以利用漏洞達到不法目的,使公司卷入無謂的訟爭。
⑶ 上海永續機電科技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南京)半導體材料有限公司貨款糾紛案:要求我公司支付貨款67萬余元,法院一審駁回該單位對半導體公司的訴訟請求,對方敗訴。該案的勝訴體現出使用公司標準合同文本的意義,合同條款的完備使公司取得訴訟先機。
⑷ 常州益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南京)新能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對方要求我公司支付違約金900余萬元,并對公司銀行帳戶進行了凍結,給公司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該案發生是因經辦人對合同簽訂、履行、解除等重大環節無法律意識和常識,對已解除的合同無書面手續,導致引起重大訴訟,經兩次開庭,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⑸ 洛陽市坤義太陽能科技有限公司訴中電電氣(南京)半導體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該案反映合同經辦人缺乏基本的商業交易業務技能,對收貨、驗貨、退貨、發貨等重要環節的處理不規范,存在重大風險漏洞。案件經兩次開庭后與對方達成調解,為公司減損二百余萬元。
3、勞動爭議案件處理情況:今年共發生勞動爭議案件7起,數量比往年大幅降低,仲裁請求277859.4元,給付金額58348.1元,減少索賠219511.3元。具體情況如下: 四、嚴厲打擊職務犯罪,追究犯罪人責任,挽回公司損失120萬元。
1、石志斌侵占公司財產案件:該案已結案,石志斌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對其在樂山的房產等分別進行變賣和出租,挽回損失30余萬元;
2、宋如峰挪用資金案:被挪用的90萬元已追回。
3、魏燦龍挪用案:已初查立案,對其已網上追捕;祝建飛、嚴明武挪用案作為共同犯罪已經立案,并已經網上追逃。
5、陳必林挪用案:因其金額較小,直接江寧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一審已經判決確認應給付款挪用金額8280元,因對方地址無法查實,公告判決,目前正在申請執行。
五、工作中的不足
1、對子公司的監控還不到位,除合同評審監督流程外,在其他方面的監督力度較弱,風險防控子流程未建立。
2、當年移交欠款的清欠率不高,與責任狀要求有差距。主要在于:第一,工作創新不夠,按老思想老套路進行工作多,對清收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研究少,創新少,辦法少。第二,與內部、外部的協調不到位,對質量問題的解決拖拉等,司法機關部配合出差辦案等都對貨款回籠造成一定不良影響,未及時解決這些問題。第三,招標的合同無管轄權,移交的無管轄權的案件越來越多,清欠帶來難度。
3、離職銷售員欠款清欠工作進展幅度不大,有待加大力度。
新形勢下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確立其價值取向,應著力從四個方面入手:以強化司法權威和發揮司法功能為基本途徑,找準法院在社會糾紛解決功能中的價值定位;以轉變司法價值理念為動力,正確認識和評價ADR的價值;以強化法院對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的保障促進機制為價值支點,不斷拓寬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渠道;以改革各種具體糾紛的解決機制為價值切入點,不斷完善適合構建和諧社會和當事人需求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有效的糾紛解決機制。訴訟作為解決糾紛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向來被視為最后的救濟手段。訴訟的最終救濟性決定了它必須適應各種糾紛或者至少是大部分糾紛解決的需要。但每一個司法判決都會消耗相應的資源,而實現社會正義的程度又非常有限。(1)為了加快和諧司法的步伐,更好地實現社會正義和法律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必須不斷探索并構建訴訟內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本文擬就構建以司法為核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及其價值取向與和諧司法、促進社會和諧有關問題作些探討。
一、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促進和諧司法和社會和諧的價值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在一個社會中,多種多樣的糾紛解決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點,相互協調的共同存在所結成的一種互補的,滿足社會主體的多樣需要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調整系統。所謂多元化是相對于單一性而言的,其意義在于避免把糾紛的解決單純寄予某一種程序,如訴訟,并將其絕對化;主張以人類社會價值和手段的多元化為基本理念,不排除民間和社會的各種自發的或組織的力量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目的在于為人們提供多樣選擇的可能性,同時以另一種方式的特定價值為當事人提供選擇引導。人類社會的糾紛解決機制自古以來就是多元化的,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新的歷史時期,積極探索并建立以司法為核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及其價值取向,是形勢所需,意義重大。
(一)有利于緩解訴訟解決糾紛機制不堪重負的現狀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種利益格局不斷調整變化,社會矛盾日趨復雜,各種糾紛大量涌現,法院受理案件總量大幅度上升,審判壓力增大,而司法資源又非常有限。加之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無論從案件性質、類型、特征以及數量等方面,都出現前所未有的新特點。不僅在傳統的法律關系領域中出現一些新類型案件,如財產法律關系領域中的股東派生訴訟,網絡域名糾紛等;人身法律關系領域中的人格和身份權糾紛,如女性權、男性生育權等;一些具有憲法性質的權益糾紛,越來越多的單位內部糾紛也納入民事訴訟程序,成為法院審理的對象。并且,實踐中,由同一法律關系引起的競合性糾紛,也經常選擇民事訴訟程序解決。這就使法院陷入超負荷運行的狀態。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圍的不斷擴張,是近幾年來民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比較引人注目的現象。從訴訟權理論與切實保護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角度出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圍的擴大,有效地解決了公民“告狀難”問題,有利于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然而,這并不必然導致當事人把任何一個民事糾紛都轉化為訴訟程序,因為法院裁判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不是唯一途徑。且當事人再將糾紛訴諸法院的同時,存在訴訟解決機制的矛盾,如:解決糾紛的成本高,解決糾紛的周期長,解決糾紛剛性化等,這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價值取向相悖。
(二)有利于克服訴訟解決糾紛機制的弊端
和諧的價值基礎是當事人各方對訴訟的解決均滿意。與調解仲裁等以一定程度的合意為前提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相比,訴訟程序更多地依靠法官的權威判斷。以裁判的方式解決糾紛,是基于法官對案件事實、證據的判斷分析,而且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的自由心證與自由裁量。排除了合意的因素的裁判,不可能達到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理想結果,有些案件即便是勝訴的一方當事人對判決結果亦不滿意。案件數量上升,裁判比例提高的同時,訴訟解決機制的弊端日益凸現:裁判案件的上訴率高,申訴上訪、再審現象已嚴重影響法院判決的既判力與權威性,直接影響社會和諧。
應當清醒地認識到,當前涉法案件的嚴峻形勢,暴露了訴訟解決機制的種種弊端。盡管法院對某些案件審判過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但大多數案件使用規則與程序是正確適當的,之所以當事人不服判決結果,是因為糾紛解決方式過于集中,當事人對法院判決期望值過高所導致社會矛盾復雜化的一個縮影。大量的案件訴諸法院,當事人無疑是希望法院盡可能迅速而又公正的處理這些案件;但法律所規定訴訟必經程序,庭審的復雜性,個案情況各異,以及法官整體素質所限等因素,案件在訴訟的流程線上不可能均做到暢通無阻,在客觀上決定法院不可能及時做到定紛止爭,也就不可能避免地導致訴訟拖延、經濟與精神上的嚴重耗費。
(三)有利于防止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偏向與濫用訴權
在上世紀90年代,我國社會處于轉型和高速發展時期,社會糾紛類型多樣化,復雜化,促進了法律規則與程序的健全和完善,訴訟由此成為糾紛解決的基本途徑。訴訟的增加總體上屬于社會發展中正常的和必然的現象;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快速發展,依法治國進程的日益推進,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步伐加快,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訴訟觀念也不斷增強,加上各種新類型的社會矛盾所導致訴訟范圍的擴大,人們在糾紛解決的過程中產生一種偏向,甚至濫用訴權,浪費司法資源。有的法院審理了“1元錢官司”后,又出現許多類似的“1元錢訴訟”。這種濫用訴權的背后,反映的是人們不和諧的心理,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價值取向不相契合。
(四)有利于維系傳承道德與傳統文化的價值,促進文化和諧
傳統道德和文化價值,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文化基礎。司法在基層的急速推進,在以國家的名義迅速破壞原有社會規則和秩序的同時,并沒有能夠提供一種適應民眾的需求,符合情理的糾紛解決機制,從而加劇了國家法與民間社會的矛盾。因為過多的訴訟會擴大加劇社會關系的對抗性和緊張,增加經濟生活和市場運行的成本,貶損自治協商、道德誠信、傳統習慣等一系列重要的價值和社會規則,使社會共同體的凝聚力衰退,家庭的溫情、鄰里的禮讓、交易過程的誠信、乃至社會的寬容和責任感,這些構建和諧的文化價值往往會在簡單的權利利益的對抗中逐漸貶值失落。采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化解矛盾,有利于增強社會的凝聚力,維系傳承道德與傳統文化的價值,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特征與基本價值取向
當代,在司法的權威和社會功能繼續提高的同時,重視和積極發展各種非訴訟解決機制(ADR)已成為一種世界性的時代潮流。ADR概念源于美國,原來是指本世紀逐步發展起來的各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現已引申為世界各國普遍存在著的,民事訴訟制度以外的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或機制的總稱。(2)這一概念可以根據字面意義譯為“替代性(或代替性、選擇性)糾紛解決方式”,也可根據實質意義譯為“審判外(訴訟外或判決外)糾紛解決方式”或“非訴訟糾紛解決程序”,“法院外糾紛解決方式”等。ADR既是一個理論與實務(實踐)緊密結合的領域,也是一種歷史和文化價值研究的課題,是構建以司法為核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價值內容。(3)
(一)ADR的共同特征及其價值
當代國際比較法學家將ADR的共同特征及其價值概括為六個
要素:1、程序上的非正式性(簡易性和靈活性)。這主要是針對訴訟程序的復雜性和高成本及延遲等問題強調ADR的程序利益。2、糾紛解決基準上的非法律化。即無需機械適用實體法規定,在法律規定基本原則框架內,可以有較大的靈活適用和交易的空間。3、糾紛解決主體具有非職業化特征。無論是調解或仲裁,乃至簡易小額訴訟,專門法院的主持者都可以由非法律職業人士承擔,并可以由非律師,或完全由當事人本人進行,使糾紛解決脫離了職業法律家的壟斷,將專家優勢和常識思維引進糾紛解決過程。4、性質和形式的民間化或多樣化。ADR以民間性(社會性)為主,同時兼有司法性和行政性。5、糾紛解決者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屬于非權力化的水平或平等性的構造。在包括仲裁在內的ADR程序中,參與解決糾紛的中立第三人不是行使司法權的裁判者(法官),具有決定意義的是當事人的處分權和合意。這是ADR被稱之為更徹底的新當事人主義的緣由所在。6、糾紛解決過程和結果的互利性與和平性(非對抗性)。這是當代世界對ADR價值最為認同的優勢。
(二)和諧——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基本價值取向
和諧是中國古代哲學的最高價值境界,也是當今社會最理想的價值追求,也是構建以司法為核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最基本的價值取向。當代ADR的目的絕非取代司法和訴訟,但其發展與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不謀而合,并成為司法改革與和諧司法的重要價值內容。這一改革潮流涌向和諧,其所預示的趨勢是:
第一、在法律框架下ADR的廣泛應用,為全面解決糾紛提供了更為便捷和適宜的渠道。實際上擴大了司法利用的范圍,為和諧司法注入了新的活力;第二,ADR與訴訟的有機銜接,使法院的功能將進一步發生轉變,從糾紛解決更多的向規則的發現和確認、利益的平衡乃至決策的方向轉化,法院由此承擔起對ADR進行協調和監督指引的職能,促進社會和諧的渠道不斷拓寬;第三、司法對ADR的廣泛運用,導致了傳統的訴訟文化的某些轉變,將大大緩和訴訟的對抗性,使其更多的向和解性轉化,平和的解決糾紛的價值觀念更加受到推崇,從而使和諧司法的價值觀念不斷的深入人心;第四、ADR的理念將進一步促進糾紛解決程序中當事人本人的參與程序,并強調糾紛解決程序中的誠實信用原則,使誠信友愛和程序保障的環節得以升華。第五、ADR的觀念和務實改變了法律教育和法律職業的傳統思維方式和技能,這將進一步促進司法觀念的變革和司法價值理念的更新。
(三)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法治和司法價值理念的深遠影響
當代世界ADR的實踐和發展,還將使人們對法治現代化的觀念、法治社會化的標準及其理念正在悄然變化。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必將對法治理念,尤其是對司法價值理念產生深遠的影響:
其一“為權利而斗爭”、“訴訟率提高=權利意識提高”的公式受到質疑。即使是現代法治社會,相當多的糾紛并不能簡單的歸結為權利義務關系,而更多的是利益之間的平衡問題。在權利之間和利益之間的沖突中,固然可以通過剛性的判決作出勝負,但為了平和利益、融洽關系,促進和諧,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協調,通過意思自治和處分權利達到雙贏。
其二,訴訟并不必然是以單一的國家權力及其價值觀為基準的法律規則之治,多元化的價值理念,多元化的行為模式以及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方式將會是現代法治更富有活力,使社會充滿生機。法治社會固然必須有司法權威,但這并不意味著必須由司法壟斷所有的糾紛解決。現代法治國家應能容納多種社會權力及其組織形式的存在。
其三,在現代法治社會,法律規則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他社會規范不僅同樣有其存在的正當性和空間,而且對法的“正當性”的探求必然要求法律與社會規范保持互動。“只有常常意識到‘或能找到比法律更好地的解決方式’的可能性,使法律相對化,我們才能在保有自身道德確信的同時來運用法律”。(4)
三、對新形勢下建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及其價值取向的思考
建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促進和諧司法、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需要,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又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是通過一系列的具體制度和措施表現出來的完整統一的制度措施體系及其內在機理。筆者認為,當前應著力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一)以強化司法權威和發揮司法功能為基本途徑,找準法院在社會糾紛解決功能中的價值定位
我國仍處在法治現代化和社會轉型的進程中,確立司法權威,發揮司法功能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戰略需要。盡管現代意義上的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尚未真正建立,但在糾紛多發、沖突復雜激烈、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審理難度較大的情況下,訴訟既是糾紛解決的主渠道,也是規則形成的一種機制,社會必然對其寄予厚望。國家需要通過法律的統一適用來統合社會,同時也期待法律能保障社會的穩定,以期形成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良好社會狀態。此外,通過具體的訴訟活動,還能進行廣泛深入的社會啟蒙,培養社會主體的現代法律意識。訴訟是使法治具體化、生活化、形象化的最佳方式,也是使社會法律化的最基本的途徑之一。
在我國民主法治進程中,法律和訴訟的作用還應進一步提高,公民的訴權和可司法范圍還應進一步擴大,訴訟數量增加,總體上屬于社會發展中的正常現象。確立司法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價值定位,必須分清提高司法權威與盲目的訴訟崇拜、公民積極的行使訴訟權利與濫用訴權、合理正當訴訟與惡意訴訟及輕浮訴訟的區別。我們應在在保障公民訴訟權利、擴大司法管轄范圍的同時,為社會主體開辟更為經濟、便捷與和平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同時限制惡意與無效的訴訟,以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
(二)以轉變司法價值理念為動力,正確認識和評價ADR的價值
ADR理念不但與司法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不謀而合,而且進一步促進法官行使職權方式和法院司法觀念的變革。在以往的實踐中,法院輕視甚至抵制非訴訟機制的理由不外乎以下幾種:1、對法治理想的機械理解,將司法與正義簡單等同,試圖實現國家法對社會的全面統治以及司法對糾紛解決的壟斷;2、對司法能力的盲目自信,對司法的局限性以及訴訟的弊端,壓力和糾紛解決效果缺乏清醒地認識;3、對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缺乏信任,包括其素質的正當性,合法性,糾紛解決能力、效力等;4、由于自身利益所系(如訴訟費),出于爭奪資源和權力擴張的動機,以各種借口壟斷糾紛處理。
為了更好的利用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需要在實踐中提高其質量和能力,實事求是的評價其功能和價值,認識和改善其不足和弊端。例如,仲裁的成本高、復雜和高風險導致的低調解率;民間調解機構及其工作的良莠不齊;協商調解達成和解的困難以及反悔率高;勞動仲裁后增加,調解率降低等。此外,腐敗、職業道德自律差、法律不健全以及復雜的社會環境,也容易使之脫離監督的較大的風險和錯誤的成本。因此,當前需要特別注意公正與效率的結合,在強調法院對ADR重的同時,應保證對其處理結果的司法審查和監督,使當事人有機會獲得司法救濟。應當充分注意我國各地方在經濟社會發展上的不平衡,在實踐中不宜搞一刀切的政策。在制度和程序保障不健全的條件下,應慎重采用強制(即前置性)ADR,以避免在當事人不服時反復申訴、上告,導致糾紛的久拖不決,影響社會和諧。
構建和諧社會需要進一步轉變司法價值理念,重新整合配置糾紛解決與司法服務資源,通過相應的司法政策和具體措施,積極促進ADR的發展,在提高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素質和能力的同時,與之相配合,形成銜接與互動。這樣不僅有利于及時經濟有效地解決糾紛,也有利于分擔法院的壓力,使法院可以有更多的精力關注司法訴訟,提高審判質量,提高法官的素質和法院的權威。
(三)以強化法院對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的保障促進機制為價值支點,不斷拓寬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渠道
法院在案件審理中,不僅應通過適用法律規則彰顯程序的公平正義,而且要以糾紛妥善解決為立足點,為當事人適用訴訟調解,自行和解,選擇仲裁等訴訟外糾紛解決機制提供便利制造條件,向當事人傳遞糾紛可以通過訴外解決機制公正解決的信息,充分發揮法院對非訴訟解決機制解決糾紛功能的促進和保障作用。
1、充分發揮訴訟調解作用、實現“判調結合”,以增強裁判的柔性。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訴訟調解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有利于當事人息訴,主動履行法律義務,有利于更好地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尤其是在當前涉法上訪案件處理難度加大的情況下,更應當注重訴訟調解對當事人的服判息訴,確保社會穩定和諧的促進作用,將一些容易激化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安定團結的案件妥善解決訴訟過程中,防止矛盾在訴訟結束后向社會延伸。
2、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效力,實現訴訟與人民調解資源整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從制度上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的性質與效力,從訴訟的角度肯定人民調解活動的正當性,實現訴訟機制與人民調解機制的整合。在案件審理中,對于先前已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及時進行司法審查,依法確認協議的法律效力,督促當事人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通過裁判的形式確認與維護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維護人民調解的權威,增強其公信度,確保基層的各類社會矛盾及時得到疏導化解,有利于促進經濟的持續發展,社會的穩定和諧。
與此同時,法院應結合審判實際,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和建議,對于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溝通交流,使人民調解委員會及時改進工作,提高調解質量,更好地服務社會穩定和諧與經濟發展。
3、加強對仲裁組織的溝通交流,進一步提高仲裁工作質量。經濟的快速發展帶動了仲裁事業的發展,也加重了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的工作任務。法院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的同時,應對社會實踐中發現的問題,加強與仲裁組織的溝通與交流,就一些問題達成一致的意見,或向仲裁組織提出改進意見,使其修改仲裁規則,不斷提高仲裁質量。與此同時,對仲裁的裁決進行司法審查,必須始終遵循適度監督、審查程序的原則,這對于維護仲裁組織的權威,從司法上引導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糾紛,保障仲裁在解決經濟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四)以改革各種具體糾紛的解決機制為價值切入點,不斷完善適合構建和諧社會和當事人需求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糾紛解決及其機制的形成,永遠是一個實踐先行的動態過程,應充分地鼓勵各種積極的實踐和嘗試。當前,重點可以進行如下的改革:
1、對勞動糾紛,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制定勞動仲裁程序,使現行的勞動仲裁程序制度化、規范化、合理化。規定只有當事人雙方都同意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才能適用仲裁的方式,并且一旦通過勞動仲裁作出裁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不得再向法院;只有仲裁中程序確有錯誤或者仲裁人員行為違法時,當事人才能向法院,請求法院對裁決的效力進行最終裁判。
2、對于消費者糾紛,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使糾紛處理程序更加快捷。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仲裁程序,并賦予仲裁裁決的方式解決。另外,可以將消費者糾紛的處理作為人民法院調解制度解決糾紛的重要內容,使調解協議具有拘束力和強制執行力。
3、對于醫療糾紛,針對醫療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缺乏相應的責任承擔能力的問題,可以通過對現有醫療機構的改革和對保險制度的改革來解決。即將現有的醫療機構分為公益性的和盈利性的醫療機構;其中公益性的醫療機構的責任由國家承擔,而盈利性醫療機構的責任由該醫療機構自己承擔。對醫療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實行強制保險,通過社會分擔風險的方式來增加其責任承擔能力。與此同時,通過設立醫療糾紛仲裁程序來解決醫療糾紛,該仲裁程序實行一裁終局,并且在當事人對所形成的仲裁裁決有爭議向法院以后,該院只能對該仲裁裁決進行一審制的形式審查。
關鍵詞:施工單位;項目;合同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2-00-02
在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管理中,合同管理是一個較新的管理職能。隨著工程項目管理理論研究和實際經驗的積累,人們越來越重視對合同管理的研究。筆者多年來從事項目財務管理工作,發現了項目管理過程中,合同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共性問題,也見證了自己單位和兄弟單位一些合同糾紛問題,使公司蒙受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以至合同當事雙方訴諸法律,對簿公堂,出現賬戶被封,項目無法正常運轉,產生信譽危機的情況。故此,以一個項目財務管理人員的角度,就項目合同管理談一些淺見拙識,供大家探討與交流,共同促進與完善單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一、施工單位合同管理的內涵
(一)施工單位合同管理定義
施工項目合同管理是指在建設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以建設項目為對象,以實現項目合同目標為目的,對項目合同進行高效率的計劃、組織、指導、控制的系統管理方法。項目合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國家和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的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生產安全和經濟等法律、法規、政策和規定;2.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技術規范(包括施工規范)、技術標準、設計標準、質量標準和施工操作規程等;3.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文件和設計文件;4.依法簽訂的合同文件;5.項目部與合同相對方之間的信函,通知,各類交底資料,質量、數量證明資料、合同談判過程的記錄等資料。
(二)施工單位合同的類型與基本特性
施工單位的合同關系要主有以下幾種: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與勞務隊伍簽訂的勞務合同;與材料供應商簽訂的供貨合同;與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與專業隊伍簽訂的分包合同;與保險單位簽訂的保險合同;與加工單位簽訂的加工安裝合同;與租賃單位簽訂的租賃合同;與當地政府簽訂的征遷合同以及一些其他的合同協議關系。施工合同的基本特性如下:
1.合同要具有完備性。即形成合同的內容應該齊全,條款完整,不得有大的遺漏項。2.合同要具備準確性。合同應該用詞準確,定義清楚。雙方的責權界定清楚,不能有可供臆測推敲的詞句,不能有含混不清,可左可右的表達。3.合同要具備理性化。一個有效的合同,應該是合作共益,誠實信用,公平合理,責權清晰并分配合理的。4.合同要具備標準性。標準化合同,可以減免合同制定與簽約過程中的隨意性,對合同的完備、準確、理性的要求更容易滿足,能更大程度上保障合同雙方的權益與義務的履行。5.合同要具備靈活性。不同的合同,應具有不同的偏重。對不同的作業環境,不同的作業流程,不同的專業領域,就有不同的合同內容,不同的風險防范要求,不同的責權利分配方式。
二、施工單位合同管理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施工項目合同管理中現狀
施工單位項目的合同管理是一項新的管理職能,隨著人們對合同管理的認識和了解的加深,近年來,施工單位普遍增大了合同管理力度,規范了合同范本,制定了合同管理制度,推行合同管理標準化,明確了合同執行過程中人為失誤造成損失的追究制度。然而各個項目的合同管理人員的素質差異,單位領導的重視程度不一,財務對合同管理工作的參與與監督是否到位等因素,造成了各個項目的合同管理效果偏差很大。
(二)項目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合同意識淡薄。在現行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生存與發展是由市場競爭來決定,而大多數施工企業尚處于轉型時期,還不能完全適應靠合同來維護企業自身利益這種市場競爭的方式,許多建筑施工企業不設合同管理部門,缺乏可行、有效的合同管理體系和具體的操作流程,不能對合同從簽訂到履行全過程進行有效地監管。
2.合同管理人才缺乏,無正規的合同管理機構。合同管理和合同索賠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專業性、技術性和法律性很強的工作,管理人才的缺乏,極大地影響了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現今,大多數施工企業仍尚未建立正規的合同管理機構,不能對工程進行及時的跟蹤和實施有效的動態的合同管理。
3.合同管理體制不完善。一些企業缺乏一套嚴謹的合同管理制度。對合同的審核、簽訂、履行、變更、中止或終止、解除及合同的監督考核全過程未能實現系統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管理。有些企業合同管理滯后,未能隨著產生的新問題適時更新完善。
4.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目前,部分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仍以手工操作為主,信息化程度低。例如,企業辦公地點分散或下屬單位距企業總部較遠時,簽訂一份合同要從下屬單位到企業總部進行審批,往往需要往返多次才能辦完合同手續。沒有充分利用好計算機和網絡資源,既增加了成本,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5.合同執行不嚴。有些工程合同的簽約雙方都不認真履行合同,隨意修改合同,或違背合同規定。合同違約現象時有發生,如:業主暗中以墊資為條件,違法發包;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組織施工,不按規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質工程,嚴重影響工程建設市場;承包單位違法分包;材料供應商以次充好,以假亂真等。
三、加強施工單位合同管理的具體改正建議及措施
(一)施工單位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1.認真學習合同法、嚴格執行單位合同管理文件。作為合同管理專職工作者,學習領會文件精神、法律條文,嚴格執行單位管理文件要求是一項基本素質。筆者在項目進行財務管理工作中,參與對項目合同制定與簽約的審查工作,發現有部分合同管理工作人員,因不懂合同法或不執行單位合同管理文件而導致無效合同產生或在合同管理中出現了不必要的糾紛。它體現了我們在管理過程中,對法律條文的約束性、符合性及規章制度的嚴肅性有漠視現象。
2.保證制定合同符合其基本特性。(1)要保證合同的基本特性符合,合同文本應盡可能選用由國家頒發的通用性合同文本。(2)根據不同的合同內容,對范本的工作細則進行充實和修改,使其盡量符合現有的工作實際。根據擬建工程的特點和招標文件以及發包人、承包商雙方談判結果來起草。(3)對于不同的合同協議內容,要請歸口管理部門進行重點把關,進行修改訂正。
3.嚴把合同簽訂關。無論是總承包合同還是分包合同,在簽訂階段都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合同簽訂要及時,決不可先干后簽或只干不簽,或將某些敏感的經濟條款放到工程干完再談,使項目合同談判處于非常被動狀態,甚至引起雙方扯皮或發生經濟糾紛;二是合同簽訂前,要執行會審制度,防止越權、無效等個人行為;三是注意預付款條款,一般小型分包工程不支付預付款,對于大型分包工程,如果分包商不能出具相應保函,也不能支付預付款,否則,將給企業帶來較大風險;四是注意違約條款,對于合同雙方違約的處理必須要明確;五是注意工程轉包及再分包,必須在分包合同中注明“再分包視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4.加強合同的履約管理。合同重在執行,這是確保合同按時按質完成的關鍵。項目應對合同實行全程動態管理,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一是跟蹤執行,合同管理部門須對合同執行過程進行全程跟蹤,及時處理履約中出現的問題;二是建立臺賬,客觀反映項目與承包商之間的合同額、工程形象進度、材料調撥、機械租賃、工程借款、變更索賠、結算支付、質量保證金及其它各項費用。三是關注工程款的結算與支付,避免因時過境遷帶來不必要的扯皮現象;四是注意合同總結,合同執行情況的分析總結往往被人們所忽視,它是合同管理不可缺少的環節,對提高工程合同管理水平有很好的指導作用。
5.落實合同從編制到合同終止的全過程控制與管理。從合同意向行成到合同簽訂直至合同終止,全過程對合同管理,即合同的過程管理。合同執行過程,合同雙方均要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履行自己合同義務,財務要會同項目管理人員一道,隨時關注合同的執行狀況,對沒有履行約定義務的行為和行為人進行調解與處理,隨時保證合同履約完成。
(二)財務對合同管理的參與和督促重點
1.財務要督促合同管理部門執行合同法及單位合同管理制度。落實合同管理制度,嚴格合同會簽制、合同評審制、對不符合規范的合同嚴格要求整改,力求使簽訂的合同基本要素齊全。防止項目管理活動中,這些制度流于形式。2.充分利用支付款項這一職能,督促完善合同的編制、簽訂與相關履約工作。包括對合同清結算相關的計量收方、支付、清結算單的簽認,使整個合同相關附件處于受控狀態。3.督促進行合同交底工作。合同交底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合同交底是使管理者了解合同,根據合同進行管理,督促對方履行合同的關鍵。工程施工項目容易對合同失控的關鍵,很多時候就是管理者對合同不熟悉,不會正確行使合同權益,沒有充分意識合同風險造成的。所以財務工作者要督促合理制定與歸口管理部門就逐級進行合同交底工作。4.財務對合同的審核工作。財務要認真學習合同法,對合同的審核,主要集中在審核合同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方面,并審核合同簽認是否有效,公章、簽名等是否符合合同法要求等。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財務要嚴格審查收方結算的計量資料、發票、支付手續上合同相對方簽字人員是否合同法。5.財務對項目合同的登記、分類和保管。按財務制度要求,財務需保存項目原始合同一份,是支付款項的憑證和依據。根據這些年來項目經歷的審計及項目完成后因后期變更、個別合同糾紛的對項目合同的復查需要,要求財務對合同進行更細致的分類、登記和裝訂保管。財務需建立合同電子檔案,并依據簽約日期和合同分類分別建檔案,以便隨時查找使用。6.財務對合同履行過程中資料的收集和保管。因施工單位項目部是隨項目成立而成立、項目完工而撤銷的,項目完工后,技術部門的一些資料容易流失,但合同經濟糾紛的法律時限并未到期。因此,財務部門需要求技術部門將合同履行過程的一些隱蔽工程收方資料、票據、談判記錄、有關對方違約的材料原件等均作為結算書的附件,在財務歸檔、保管。7.合同的風險評價報告。財務部門應要求合同部人員在當月計量時,綜合或專項提供合同執行情況分析,風險評估。隨時關注施工組織與施工進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對勞務隊伍的資金撥付、合同中存在的風險,形成專業的財務合同風險報告文件,及時送達項目負責人,供其決策與調度。
(三)合同的糾紛處置
中鐵九局宇松工程質量事故,從合同管理角度看,簡面言之,就是一起合同糾紛引起的牽連事故。所以對合同糾紛的處置,要充分予以重視。合同糾紛由有關業務部門與法律顧問負責處理,經辦人和歸口管理部門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
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準。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后,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既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又不侵犯對方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保障我方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并盡量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4.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氣,積極主動地做好應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5.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并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的足夠的時間。6.在工作中,要隨時做好應對合同糾紛的準備,注重收集相關資料證據。(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傳真、圖表等。(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3)貨款的收付憑證,有關財務賬目。(4)產品的質量標準、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5)有關對方違約的證據材料。(6)整理我方在合同履約與管理過程中所做的工作內容。(7)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7.保持充分重視,應對靈活,減少損失,不卑不亢的原則。隨著國際競爭環境的日益加劇和國內建筑市場的全面開放,建立以合同管理為核心的項目管理體系,是提高項目管理水平的必由之路。施工單位合同管理是一個周期長,變動頻繁,受外界環境影響大的過程,要保持動態的合同管理理念。許多無法預測的風險隨時潛藏于管理的全過程中,需要我們把合同管理工作做到高度精確、嚴密和精細。
參考文獻:
[1]佘立中編著.建設工程合同管理[M].華南理工大學出版社,2005
關鍵詞:法務會計理論框架研究
一、我國法務會計理論框架建立的必要性
(一)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法務會計是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完善的必然要求。我國在處理會計造假案件中,對責任人可做出刑事及行政處罰,但在民事訴訟中對如何確定有關人員的過失,應承擔怎樣的民事賠償責任,卻缺乏相關的依據。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較模糊,另一方面是司法部門不知道用哪種標準來正確衡量有關受害者的經濟損失,以及怎樣進行補償,這就需要充分發揮法務會計的優勢,對爭端進行量化。
(二)完善法制建設的需要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立法不斷完善,與此相適應的訴訟協助體系也得到了加強。從實踐看,律師制度、合同公證和仲裁制度、注冊會計師制度等不同程度的得以建立和完善,為法律的實施提供了重要的支持體系。但法務會計體系尚未建立,法務會計在司法中的重要性未被人們充分認識。在對經濟案件進行調查時,雖然吸收了有關會計人員參加,但由于參加調查的會計人員通常缺乏法務會計的專門知識與經驗,所獲財務證據的針對性和準確性受到極大限制,對經濟損失的估計可能失當,從而影響法庭對案件的公正裁決。
(三)會計與法律實務問題的需要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期,經濟犯罪案件日益增多,舞弊案件日趨隱蔽和復雜,法律對經濟案件的執行,要通過會計信息和會計證據來量化證明。另外,投資人對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信息質量日益不滿,涉及虛假會計信息披露而導致投資人遭受損失的法律訴訟不斷出現。此外,經濟糾紛案件還常涉及到會計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有無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問題,這些必須由法務會計人員來對此進行審計和判斷。
(四)法務會計理論研究需要目前我國對法務會計理論的研究雖然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實務領域也開始運用,但在理論研究方面較為乏力。在我國法務會計實踐有所發展的情況下,其理論研究相對滯后,至今沒有形成較完整的法務會計理論體系,法務會計的業務范圍如何界定、工作程序如何運轉、經濟損益如何度量、現階段法務會計的發展有何特點等,都有待于進一步研究。我國在本科專業中進行法務會計選修課教育,主要集中在少數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很少建立正規的法務會計或法務會計方向的本科教育體系,高校目前培養出來的會計學方向的學生,在會計專業知識方面一般較強,而在相關法律法規方面的知識較弱,這就導致了法務會計專門人才的嚴重匱乏。
二、我國法務會計基本理論框架的構建
(一)法務會計的概念與應用范圍筆者認為,所謂法務會計,是指根據法律的特殊規定,運用會計專業的知識和技能,對市場經濟中出現的經濟糾紛、過失、欺詐、犯罪等涉法案件或事項進行調查、審查、計算、分析、判定等,對特殊事項的裁定提出法律鑒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證的一種專項會計。是以會計學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融會計學和法學于一體的一門邊緣交叉學科。從學科角度看,法務會計是適應市場需要的、以會計理論和法學理論為基礎,融會計與法學為一體的新型的邊緣會計學科,從實務角度看,法務會計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法制規范的需要,以會計理論和法律理論為基礎,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會計資料為依據,處理涉及法律法規的會計事項的技術與方法。法務會計的范圍或內容,取決于各國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規對經濟活動、經濟行為、財產、資源等規定的詳細程度。因此,各國以及該國的不同時期,法務會計的范圍會有所不同。我國目前的法務會計‘應包括:企業稅務會計(稅收理算會計);債權、債務理算會計;保險賠償理算會計;海損事故理算會計;社會公正會計;物價會計;基金會計;司法會計,該觀點切合我國目前的具體情況。與傳統會計相比,法務會計的應用范圍更加廣泛,主要存在于三大領域:企業、事業單位;社會中介服務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司法機關、審計機關和企業內部審計人員。
(二)法務會計的目標與對象法務會計目標在法務會計體系中起著引導作用,是法務會計框架體系的最高層次。傳統會計的目標是反映控制經濟活動、評價經營業績、預測經營前景、提供經營決策支持,而法務會計的目標在外延上則更加廣泛,其總的目標是提供專家性意見的證據。由于法務會計的運用范圍不同,各個具體對象的目標側重點也有所不同,決定了法務會計目標與一般會計目標的側重點有所區別。財務會計目標著重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經濟決策有用信息,而法務會計目標則強調“完成受托責任”。完成受托責任包括的內容有產權界定、債務糾紛、經濟犯罪、會計舞弊等經濟問題,必須借助于一系列手段和方法才能完成。在企業、事業單位中,法務會計不僅可以幫助管理部門強化企業內部控制、促使本單位的會計行為符合國家規定的法律法規,以減少內部舞弊的發生,而且可以在單位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維護單位的正當權益;在社會中介機構接受的眾多受托業務,絕大多數都涉及到經濟問題,都需要會計和法律知識,以對受托者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做出正確的評判;在司法機關及審計機關,是以司法會計檢查和司法會計鑒定為基本內容的一項法律訴訟活動。法務會計主要是在調查經濟案件所涉及到的有關財務問題時,以收集會計資料證據,鑒別判斷會計問題,從而劃清案件的責任,證實案件事實。所以,法務會計的目標是對有爭議的涉及財產權益的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項提供會計分析證據或鑒定意見,以明確法律責任或提出管理、咨詢建議。也即法務會計要在委托方授權的范圍內,運用審計學等專業方法,搜集調查證據材料,并用會計等計量手段對法律規則適用中所需要解決的非關系問題,即數量計算問題作出計算,供給委托方作為證據材料或是作為專家證言提供給法庭。法務會計是研究會計法律問題的,法務會計研究的對象與財務會汁的對象有著顯著的不同。傳統財務會計對象是與企業正常生產活動相關的,而法務會計的對象指司法工作中需要甄別的,與經濟案件相關的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包括以會計資料為載體的財務數據,如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相關資料所記載的靜態、動態的與歷史的財務數據群,這些為法務會計師查找犯罪證據提供了線索。在確定法務會計對象時,應注意一是法務會計的對象必須是在訴訟過程或者由當事人提請法務會計師進行鑒定的活動中,與案件有關的且需要進行專門技術鑒定的上述資料。否則就不是法務會計的對象,而只能是審計的對象,會計檢查的對象。二是法務會計的對象,只能是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這些資料有關的其他資料,否則就不是法務會計的對象。
(三)法務會計基本假設與原則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一樣、同樣有其基本假設與原則。
(1)法務會計基本假設。法務會計基本假設是指法務會計領域中無需證明的前提條件,或是對法務會計領域中某些尚未確知、
目前還無法正面加以論證的事物,根據已知的客觀情況所做的合乎事理的邏輯推斷或假設。法務會計遵循的會計假設和財務會計基本是一致的,但是法務會計假設在其內涵與外延上都有所擴展,特殊之處主要表現在會計主體假設和貨幣計量上。“主體假設”在財務會計中,是指會計所服務的特定單位或者組織,會計主體假設規范了會計工作的范圍。會計工作的目的是反映主體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而法務會計的業務范圍限于法律事項。是對本主體(指社會中介機構和司法機關)及以外的經濟活動、經濟糾紛、經濟犯罪等進行調查、計算、分析和認定。法務會計不可能完全遵循會計主體假設,而應遵循法律事項假設,即事先明確為哪個法律事項的處理提供專業服務。法務會計突破了傳統會計單一會計主體的限制,將范圍拓展到“某一個領域”,更具有開放性。關于“貨幣計量假設”。由于法務會計所關注的是經濟糾紛、經濟犯罪中的法律問題,必須查實涉及的財產損失、犯罪金額,因此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一樣,也要用貨幣單位加以計量和反映。而在貨幣計量假設方面,由于法務會計最主要的目的是為法院提供專家性意見的證據,為了把調查結果恰當準確地表達出來,計量中會更多地參考運用法學、證據學方面的計量方式,如調查表、流程圖等計量手段。此外,還應增加以下假設:一是犯罪留痕假設。雖然大多數經濟犯罪沒有犯罪現場以及公開的、可見的犯罪結果,但人們有充分的理由推論:任何經濟犯罪與欺詐行為必然會在有關的會計資料中留下犯罪痕跡,如財產流動行為必定會在會汁賬目和憑證、報表等書面材料上有所反映。只要法務會計人員恰當地運用有關的技術與方法,就可以從財務會計資料中發現有關的犯罪線索和犯罪事實。通過查詢會計資料,一方面可以了解和掌握欺詐者財務真實情況;另一方面也可以查明欺詐事實,發現欺詐線索和證據。二是征兆表現假設。雖然欺詐具有隱蔽性,但是事物之間總是普遍聯系的,任何欺詐行為終究會通過其他的途徑以關聯形式顯現出來,欺詐的這種表現形式就是欺詐的征兆。任何欺詐舞弊行為,不論其掩飾得多么巧妙,隱藏得多么深,總會在一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一定的征兆形式表現出來。如美國注冊欺詐檢查師協會總結法務會計的經驗后,將欺詐的類型分為盜用或濫用組織資產、貪污(進行利益沖突行為)和欺詐性陳述三類,針對每一類都總結出一套征兆,運用這些征兆可以大為提高發現欺詐的機率。
(2)法務會計基本原則。由于法務會計是融法學與會計學為一體的邊緣學科,因此,其原則也應遵循會計的一般原則。但從法務會計內涵看,一般會計的基本原則,在法務會計中或者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不適用。一是真實性和相關性原則。為正確處理案件,法務會計必須以會計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或線索去推測過去發生的財務會計事實的真實情況,法務會計要如實表述所要反映的對象,不能以自己的意圖隨意變更事實,對行為合法與非法的信息都要涵蓋,這就是法務會計的真實性原則。法務會計的相關性原則要求法務會計師提供的專家意見與待處理法律事項相關,即向法庭、當事人及其人等提供處理案件或糾紛所需的財務會計信息。一般會計的相關性原則是指會計信息應同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所需要的信息相關聯,滿足各方面的需要,包括:滿足國家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企業加強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二是合法性和公正性原則。合法性原則是指法務會計師應當依照《公司法》、《會計法》和證據規則等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規定辦事,工作內容要以法律規范為方向和指引,只有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的情況下才能采用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審計準則等行業規范,同時程序上也要符合法律規定。如果財務會計的規定與法律規定不一致,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調整。另外,法務會計師在處理事務時必須秉公執法,不弄虛作假,正確對待有關利益各方,不使一方受益而損害另一方利益,不參與經濟糾紛,對所調查和認定的情況提供專家意見。三是獨立性和客觀性原則。法務會計師在欺詐調查與訴訟工作中會涉及到眾多人的利益,難免會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干擾。這要求法務會計師完全以自己的職業判斷獨立得出結論,使法務會計信息客觀地表述對象,避免傾向于假定的結果或某一特定集團的需要。獨立性原則是法務會計在會計、法律服務市場得以立足生存的基石,是法務會計師的生命線。法務會計的客觀性原則要求以會計資料等相關證據去推測以前發生的財務會計的真實情況,從而為正確處理法律事項提供依據。法務會計師應該向咨詢的律師充分披露其與訴訟各方的關系,在執行業務時應當在實質上和形式上獨立于委托單位和其他組織。只有保持獨立法務會計師才能排除干擾,客觀地提出專家性意見。法務會計師對有關事項的調查、判斷和意見的出具應實事求是,不允許因個人成見、偏見影響其分析和判斷的客觀性。四是及時性原則。法務會計的及時性原則要求法務會計從業人員及時進行調查,向法庭、當事人或人提供專家意見或向法庭作專家舉證。一般會汁的及時性原則是及時進行會計核算并向信息使用人及時提供信息。及時性原則要求法務會計師及時調查、驗證,向法庭、當事人或其人提出專家性意見。
(四)法務會計要素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分支,離不開會計資料。因此,法務會計的要素是以會計資料為載體的信息流或會計數據集,這些數據集包含法律需要的、能夠反映企業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的信息,也包括欺詐信息(如財務信息)。會計人員在會計規范的指導與約束下,對經濟業務數據按照一定的規范和程序進行會計確認、計量、記錄與報告,最終形成以會計報表為載體的會計信息輸出,以滿足信息使用者的經濟決策、控制與監督的需要,這便構成了會計信息系統。法律中所涉及的會計問題,歸根結底都是通過對這些財務信息的分析和判斷解決的,因此,財務信息是法務會計中最重要的要素。財務證據是指能夠用來或可能用來證明經濟欺詐的財務資料,主要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相關的分析分析性資料與圖表等。由于法務會計的目的是解決法律規則適用中需用的專業問題,而財務證據又是查明經濟欺詐的重要手段,是推動欺詐舞弊調查的必要條件,因此關注證據就是法務會計人員的基本要求。
1正確理解和運用管轄新規
一是明確了關于不動產糾紛的專屬管轄問題。在《解釋》頒布之前,實踐中關于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的適用存在較大爭議。本次《解釋》明確了民訴法“不動產糾紛”的定義,并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等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據此,商業銀行今后因經營需要對外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應當注意該項專屬管轄規定,不能一概約定由銀行住所地法院管轄,而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二是明確了經營者應注意規范運用協議管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使用格式條款與消費者訂立管轄協議,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消費者主張管轄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條規定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經營者使用管轄協議格式條款的提醒義務。商業銀行制定相關格式合同時,應注意對相關管轄條款采取適當方式提示消費者注意(如加黑加粗,或用不同顏色標注等),在與消費者簽訂相關合同時,還應提示消費者注意管轄條款,或讓消費者簽字確認知曉,避免管轄約定被認定為無效。
2依法選擇適當的訴訟主體
一是明確了未經清算即被注銷企業法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商業銀行由于其經營業務范圍的特點,常以借款合同債權人的身份向借款企業及擔保人主張債權。然而在實踐中,可能出現由于行政管理與現實生活脫節,或是借款企業出于逃避債務的動機,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不經清算即將企業法人撤銷、注銷、吊銷、解散或歇業的情況,導致商業銀行因訴訟主體不適格而被法院駁回,或即使成功立案,但被告是一個早已不存在的公司,從而導致相關實體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解釋》規定,企業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銷前,以該企業法人為當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銷的,以該企業法人的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為當事人。據此,對于已被注銷但未經清算的企業法人,商業銀行可以選擇企業的股東、發起人或出資人為被告,依法主張債權。但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已注銷但未經清算的企業法人,《解釋》規定的訴訟主體范圍與我國《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公司債務承擔主體范圍并不完全吻合。《解釋》明確的訴訟當事人可以為企業股東、發起人或者出資人,而《公司法》司法解釋明確的公司債務承擔者可以為股東、董事或者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此,債權銀行在提訟時,應注意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向相關當事人主張權利。二是明確了保證合同糾紛的被告主體資格。商業銀行在通過訴訟清收不良貸款時,會遇到借款人無償債能力,但一般保證人具有償債能力的情況。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然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抗辯權),商業銀行可能會因為必須先行并執行借款人而喪失對保證人追債的最佳時機。《解釋》打破了《擔保法》第十七條先訴抗辯權的規定,明確了債權人在主張存在擔保合同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同時將一般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因此,商業銀行在主張債權時,應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考慮將債務人和一般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最大限度的保全財產,防止一般保證人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3關注證據審查和運用的有關規定
《解釋》進一步強化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基本原則。針對司法實踐中,一些法院不當加重銀行舉證責任或濫用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的案件,商業銀行可以據此積極抗辯。在電子數據作為證據使用方面,《解釋》還首次界定了電子數據的范圍。依據規定,以后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都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使用。對此,在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商業銀行對通過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短信銀行等離柜方式辦理的業務,應注意保留相關電子證據,并適當延長證據保存期限,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時陷入舉證不能的尷尬境地。
4合理利用執前保全制度
實踐中,商業銀行的債務人如果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商業銀行可以依據《合同法》有關規定,通過代位權訴訟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但對于債務人行使到期債權的,則存在債務人將所得財產轉移而逃避債務的風險。本次《解釋》對債務人到期債權的清償問題做了進一步明確:商業銀行的債務人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同時債務人對他人有到期債權時,商業銀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該他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如果該他人要求償付的,則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商業銀行擬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財產進行保全時,應盡量查清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充分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通過申請法院裁定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履行債務,防止債務人私自處置到期債權的財物或價款。同時,商業銀行也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積極與法院和第三人溝通,對于第三人有償付意愿的,請求法院將財物或價款提存。該項規定對商業銀行的債權保障具有積極意義。例如,近年來銀行國內保理業務出現較多風險,在不少案件中,購貨方均以已經向售貨方清償債務為由逃避對銀行的應付款責任。今后對于該類案件,商業銀行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時一并申請法院對購貨方禁止令,最大限度維護銀行合法權益。此外,實踐中還存在商業銀行在取得法律生效文書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務人對商業銀行未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資產進行轉移的情況。《解釋》新增了執前保全規定,明確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措施。該項規定完善了財產保全空檔期債務人可能轉移財產的制度缺陷,有利于商業銀行勝訴判決得到有效執行。
5關注依法履行協助執行新增義務
商業銀行作為一類特殊的市場經營主體,依法有義務協助司法機關開展查詢、凍結、扣劃存款等執行工作。隨著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相應增多,以及法院清理陳年積案的執行力度加大,商業銀行的協助執行工作也日益頻繁。如何正確行使權利及時履行協助執行義務、免于因協助不當而受到處罰,是商業銀行在協助執行過程中重點關注的問題。本次《解釋》對商業銀行協助執行工作新增了以下規定:一是《解釋》第一百九十二條新增了法院可以責令協助義務主體履行協助義務,并予以罰款的情形,其中對商業銀行影響較大的是第四款: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以需要內部請示、內部審批,有內部規定等為由拖延辦理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民訴法有關規定,對銀行予以罰款甚至拘留有關責任人員。二是《解釋》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非經查封、扣押、凍結不得處分。對商業銀行存款等各類可以直接扣劃的財產,人民法院的扣劃裁定同時具有凍結的法律效力”。該條明確了對銀行存款,法院可以不先予凍結,而直接予以扣劃。三是《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將人民法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由6個月修改為1年,且續凍的最長期限亦無原來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商業銀行在協助凍結時應注意該期限的變化,及時修改相關信息系統參數。
6合理降低訴訟費用支出
商業銀行依法清收的案件在全部訴訟案件中占比較大,且絕大部分屬于普通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法律關系比較簡單,一般都能取得勝訴判決。但如果出現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則可能導致商業銀行預交的訴訟費用無法收回形成墊款,日積月累,從而造成不小的經營成本。《解釋》增加了關于勝訴方訴訟費用的規定:判決生效后,勝訴方預交但不應當負擔的訴訟費用,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由敗訴方向法院交納。上述規定將極大地改善商業銀行訴訟費墊款的狀況,減輕商業銀行訴訟后因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造成訴訟費形成長期墊款的擔憂。此外,《解釋》第二百零四條還明確了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的,申請費用由債務人、擔保人負擔,這項規定為商業銀行運用實現擔保物權清收貸款起到了積極促進作用。
7正確認識小額訴訟程序的利弊
依照修訂后《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且標的金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施行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此次《解釋》進一步明確,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供水電氣熱力合同、銀行卡糾紛、僅給付金錢的勞動爭議、物業和電信服務合同糾紛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商業銀行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既有可能因為正常業務發生小額訴訟(如銀行卡糾紛),也可能由于因維持自身機構正常經營發生其他類型的小額訴訟(如房屋租賃、辦公用品購買、物業費和電信服務費等),今后商業銀行可根據實際,按照最有利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原則,靈活掌握是否運用小額訴訟解決有關爭議。小額訴訟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降低當事人的維權成本,減少雙方當事人的訴累;但另一方面也由于小額訴訟一審終審,沒有二審糾錯的制度安排,因此,對商業銀行而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且判決結果對商業銀行有利的案件,可以選擇小額訴訟程序提高解決糾紛的效率,但在一些重要敏感類型的被訴糾紛中(如銀行卡糾紛),如果法院適用小額訴訟,商業銀行需要審慎穩妥對待,周密制定應訴方案,并視情況決定是否進行調解或和解,有效化解被訴風險。
8高度重視實現擔保物權的規定
商業銀行依法清收不良貸款過程中,通常要經過訴訟、保全、執行等一系列環節,清收時間往往都在一年以上甚至更長。由于實現擔保物權制度可以快速實現抵押物變現處置,降低清收成本,提高清收效率,2012年修訂《民事訴訟法》設定實現擔保物權這一特別程序以來,各商業銀行對這一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施行都給予高度關注。但是,由于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系新規定,司法實踐中無先例可循,且《民事訴訟法》僅用兩個條文對該程序作了原則性規定,導致該程序在司法實踐中產生了很多困惑和問題。《解釋》細化了實現擔保物權案件的操作流程,對申請主體、管轄法院、法院審查內容以及處理方式等都做了詳細的規定。隨著《解釋》的正式實施,實現擔保物權這一新規有望逐步真正落地。此次《解釋》中針對該制度的有關規定,以下地方需要銀行注意:一是同一財產上設立多個擔保物權的,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將不分登記的先后順序,如果商業銀行屬于后順位擔保物權人的,也將享有平等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權利,使得后順位擔保物權人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享有了更多的主動權。二是申請實現擔保物權提交資料中必須有擔保財產現狀的說明,要求商業銀行在提出申請之前,須對擔保財產的狀況進行查實。三是商業銀行在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后,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向法院提出擔保財產的保全申請,既能防止執行前的空檔期債務人轉移財產也可為后續執行爭取主動。
9關注再審程序的有關新規定
《解釋》用大量篇幅對再審程序進行了更詳細、更具操作性的規定。其中《解釋》對幾種特殊情況下申請再審的處理值得商業銀行重點關注:一是對于依據生效判決、調解書確認的債權,在其轉讓后受讓人對原判決、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法院將不予受理。該規定有利于減少商業銀行資產轉讓后被訴案件的訴訟風險,特別是對于特殊時期國有銀行不良資產剝離中的某些歷史遺留問題,亮明了審判取向。二是《解釋》對多次再審以及撤回再審后又申請再審的,作出了限制性規定。例如,對再審判決、裁定又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準許撤回再審申請或者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后,再審申請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予受理等待。這樣有利于樹立再審終局裁決的權威性,節約司法資源和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商業銀行主動申請再審的案件,應注意上述規定,避免喪失再審的訴權;對當事人以商業銀行為被告無理纏訴的,商業銀行應主動向法院提出相關異議,減少再審風險。
10靈活把握以物抵債加快執行進程
實踐中,“執行難”一直是困擾商業銀行依法清收的重大障礙,其中因拍賣公告、競買人資格受限、多次流拍等系列問題導致執行時間過長的問題較為突出。《解釋》明確了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只需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在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商業銀行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債務人意愿及執行財產情況,靈活運用這一規定,加快清收進程。
11積極申請在他案中參與分配
《解釋》首次確立了享有優先權和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直接申請參與分配的制度,這有利于更公平地保護未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的利益,提高執行效率。實踐中,商業銀行依法清收過程中經常遇到擬對擔保物采取保全措施時,擔保財產已被他案債權人查封的情況。依據《解釋》關于參與分配的新規定,商業銀行可以免于訴訟或仲裁程序,而直接在他案的執行程序中申請參與分配,這將很大程度上加速清收進程。商業銀行應注意密切關注他案法院的執行進程,在他案執行程序開始以后及時申請參與分配,同時確保設立的擔保物權合法有效。
12關注執行中的破產轉化程序
《解釋》在執行章節的有關規定賦予了法院在一定條件下將執行程序向破產程序轉化的權力。商業銀行作為申請執行人的主體時,案件一旦從執行程序轉化為破產程序,則可能受到以下方面的影響:一是破產法院與執行法院可能分屬不同法院,案件的移交、法院的審查等銜接程序又要經歷一段時間,原執行程序的節奏被打破。二是如果商業銀行在執行程序中是首輪查封人,則首輪查封法院在程序法上的優先處分權的優勢將不復存在。商業銀行需加入到破產清算的債權人行列,受清算組統一管理,與其他債權人共同參與受償分配。三是在破產程序中,破產財產需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以及具有法定的特殊優先權債務(如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等)以后,才開始清償其他債權。如果商業銀行擔保物的價值不能覆蓋銀行債權總額的,差額部分只能作為一般債權,并與其他的一般債權共同按比例參與分配,從而損害銀行權益。針對上述破產程序轉化可能帶來的不利影響,債權銀行要注意加強與執行法院的溝通協調,把握執行工作進程,同時合理評估通過破產程序和清算程序可能獲得清償的數額,一旦出現可能轉入破產程序的傾向時,可加強與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的溝通協調,并考慮通過采取債務人股東自行提起公司解散之訴的方式回避風險。
13充分利用“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
關鍵詞:網絡會計對策
一、網絡會計的概念
所謂網絡會計,是指在互聯網環境下對各種交易和事項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的會計活動。它是建立在網絡環境基礎上的會計信息系統,是電子商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將幫助企業實現財務與業務的協同遠程報表、報賬、查賬、審計等遠程處理,事中動態會計核算與在線財務管理,支持電子單據與電子貨幣,改變財務信息的獲取與利用方式。
二、網絡會計的特點及現狀
1.網絡會計的特點
計算機作為對信息處理最為快捷有效的工具,它在會計領域中的運用,使會計信息處理有了質的飛躍,網絡的發展,為會計信息系統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全方位的信息支持。這就使網絡會計信息處理具有以下特點:(1)實時化管理系統,使會計信息提供更及時。(2)全面反映,使會計信息披露更全面,會計信息處理的效率提高。(3)數據和信息處理電子化,認證、計算網絡化,使會計信息直接在先反饋。(4)計算機資源的共享,使魁岸機信息具有更大程度的開放和公開。(5)會計業務的分布式處理,使之更方面,更靈活,財務管理成本更低,使企業實現低成本運營。
總的說來,網絡會計減少了信息處理、傳遞上的時間差,使得信息能及時的傳送到信息使用者手中,使我們所通過信息所了解的情況能夠真實的反映當前的經濟狀況,對信息使用者在預測、決策各個方面都能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
2.網絡會計的現狀
計算機技術和網絡技術在我國的運用起步較晚。因此網絡會計也是屬于新生事物,在一些有實力的高新企業和國有大中型企業產生了一些網絡會計的雛形,但從全社會的角度看,想要普及網絡會計任務還很艱巨。而運用網絡會計,主要還是借助于財務軟件。ERP是現在網絡財務軟件中,應用最普遍、集財務與管理于一身的軟件系統。我國企業應用ERP的態勢,主要向兩個方向發展,一是量的擴張,二是質的提升。但由于我國企業數目龐大,各個企業的發展階段、技術水平、市場結構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因此,在ERP應用上,多數是走“量身定制”這一模式。
三、網絡會計存在的問題
1.會計信息的失真
(1)會計信息在傳送前就已經失真。和傳統的會計信息失真一樣,在提供會計信息的時候,由于信息提供者的過失失真或惡意失真,而導致會計信息在還沒有經過網絡傳播的時候就已經失真了。(2)會計信息在網絡的傳送中失真。網絡可以說是一個開放性的領域。從外部來說,一些計算機高手很容易攻破安全系統,而盜取和篡改會計信息;從內部來說,由于整個企業都是處在同一個局域網下,企業內部人員可以鉆一些局域網的空子,用非法的用戶登錄會計系統,造成會計信息的失真。(3)會計信息在保存時失真。網絡會計的會計信息和計算機聯系在一起,不僅僅局限于一些單據,因此一旦計算機磁盤發生損壞,就會造成會計數據的失真。
2.計算機系統設施問題
(1)計算機基本的硬件設施是保證網絡會計正常運行的物質條件。網絡會計需要有功能強大而且安全的計算機硬件來支持其運作,但目前計算機硬件的性能還沒有得到有力的保障。(2)軟件設施是網絡會計普及的一個平臺。我國傳統的財務軟件基本上都是核算型財務軟件,處理規范,流程單一,這種以傳統財務文件居多的財務軟件,不能滿足網絡會計發展的要求。
3.內部控制存在很大缺陷
(1)授權方式的改變,潛伏著巨大的控制風險。電算化會計信息系統中權限分工的主要形式是口令授權。口令存放于計算機系統內而不像手工操作時印章由專人保管,一旦口令被人偷看或竊取,便會帶來巨大的隱患。(2)原始憑證數字化,使得會計信息易于被篡改或偽造。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一些單位的原始憑證已經實現數字化,電子化,即以數字形式存儲在磁性介質上,這種無紙憑證缺乏交易處理痕跡,很容易被篡改或偽造,因而給內部會計控制帶來了新難題。(3)內部控制的程序化,有可能使同一種差錯反復產生。會計信息系統中具有人工控制和程序控制相結合的特點,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取決于運行的應用程序。程序一旦存在嚴重的BUG或惡意的“陷門”,便會嚴重危害系統的安全。由于人們的依賴性以及程序運行的重復性,將導致系統多次重復同一錯誤,擴大損失,直到專業人員堵上這些程序漏洞為止。
4.相關人員的意識及素質問題
無論多么完善的硬件軟件以及網絡系統,都需要人的駕馭。然而,當前人們還沒有從觀念上完全接受網絡會計,甚至從業人員都達不到操作網絡會計的要求,因此觀念的轉變應該是企業面臨的首要問題。網絡會計下的會計從業人員應當熟悉計算機網絡和網絡信息技術,掌握網絡會計常見故障的排除方法及相應的維護措施,了解有關電子商務知識和國際電子交易的法律法規,具備商務經營管理和國際社會文化背景知識,精通會計知識。目前,這樣的復合型人才在我國還非常缺乏。
5.缺乏相關的網絡會計法規
網絡會計現處在開始階段,具體在會計程序和方法上如何操作,理論界和實務界也都在探索。目前的法律及會計制度與網絡會計的發展不相適應,主要表現在缺少能夠使計算機確保自身安全、健康發展的法律制度和現有的經濟法規不能適應網絡會計的發展。因此,制定既能指導網絡會計發展,又不束縛網絡會計實踐的政策、法規,是擺在會計管理部門面前的不容忽視的問題。四、對網絡會計發展中所存在問題的一些對策
1.網絡安全方面
為了抵御來自系統內部和外部的各種干擾和威脅,應加強對網上輸入、輸出和傳輸信息的合法性和正確性的控制,對整個財務網絡系統的各個層次,包括通信平臺、網絡平臺、操作系統平臺、應用平臺等,都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規則方面的技術,建立綜合的多層次的安全體系。同時,在財務軟件中應提供周到的強有力的數據安全保護,包括數據存儲的安全性、數據操作的安全性、數據傳輸的安全性以及數據運用、查詢、分析時的安全性。
提高網絡系統的安全防范能力,對病毒的預防可采取防火墻技術,以及將病毒及非法訪問者擋在內部網之外,從而起到對內部信息的保護作用。對于信息系統則普遍采用數據加密技術,以防止信息在傳輸過程中被泄密。
對于會計資料的保管采用多種形式的會計數據備份策略。為解決隔代數據兼容問題,既要輸入光盤、磁盤等光電介質,又要按規定打印輸出,便于日后查詢和故障恢復需要。
2.加強技術層面的管理
(1)硬件管理是基礎的方面首先計算機硬件要達到一定的標準,這樣才能保證網絡會計的實施。其次,應當保證計算機機房的環境安全;再次,應當制定計算機機房和設備的管理制度、崗位職責和操作規程。加強磁介質檔案的保存管理,防止信息丟失或泄露。(2)軟件發展是網絡會計發展的重要支持運用軟件方面首先應考慮其功能的多樣化,是否全面采取網絡技術以及會計與業務協同程度。首先,要切實提高會計核算軟件的通用性和實用性,并努力使會計軟件的運行環境向更高領域發展。其次,嚴格控制系統軟件的安裝與修改,對系統軟件進行定期的預防性檢查。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
將監控與操作分離,實現系統內部的有效牽制。在操作系統中建立數據保護機構,調用計算機機密文件時應登錄戶名、日期、使用方式和使用結果,修改文件和數據必須登錄備查,健全日志機制。系統應自動識別有效的終端入口,防止非法用戶企圖登陸或錯誤口令超限額使用情況。為了強化系統內部的相互牽制,有效地防止作弊,可以在系統內分設操作與監控兩個崗位,對一筆業務同時進行多方備份。會計人員進行賬務處理時,其操作和數據也被監控人員同步記錄,并由監控人員進行及時備份、定期審查,這樣可以保證數據的安全性與合法性,防止出現非法修改歷史數據的現象。
4.培養高素質的網絡會計人員
沒有高層次、高技術復合人才的支持與運作,網絡會計、電子商務始終是一句空話,企業在競爭中必然處劣勢。適應網絡會計發展的需要,國家必須注重這類人才的培養和開發,在高等教育中加快調整現行的會計教育體系,重組會計人員知識結構,更新教育手段和方法。在對現有會計人員的后續教育中要及時補充對網絡會計相關內容的培訓。
5.不斷完善網絡會計法律法規
網絡除了安全問題以外,還涉及經濟糾紛與國際仲裁,而安全問題、經濟糾紛與國際仲裁又具有其獨特性,是各國政府不得不面對而又不能套用傳統法律來解決的問題,這就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包括各國相關法律在內的國際法律體系。我國在計算機信息安全管理方面立法較早,從1986年開始,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系統安全規范》、《計算機病毒控制規定》等系列法律,并在《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中制定了有關計算機信息安全方面的條文。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網絡會計安全法律,因此,我國網絡會計安全立法應在立足我國國情的前提下參照國際有關示范法的原則,以規范網上交易的購銷、支付及核算行為,具體規定企業網上披露的義務與責任、網絡會計信息質量標準要求、監管機構及其權責等,從宏觀上加強對信息系統的控制,對危害計算機安全的行為進行制裁,為計算機信息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
參考文獻:
[1]李越美:淺談網絡會計所面臨的問題及解決的思路[J].海南金融,2005
關鍵詞:企業內部市場化 管理 途徑
一、推行內部市場化管理的背景
機械公司始建于1958年,隸屬于河南煤化集團鶴煤公司,是國家二級計量單位和全國煤炭行業二級企業,是一家具有獨立設計開發、生產、銷售為一體的綜合型機械設備制造企業。
隨著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像機械公司這樣歷史欠賬多、包袱重的老企業,要謀求生存發展,必須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機制,徹底改變不利的狀況。2009年,機械公司積極響應上級的號召,在管理中引入內部市場化經營機制,當年工業總產值就突破億元大關,企業扭虧為盈,職工年均收入以15%的速度增長。
二、企業內部市場化管理的基本內涵
企業內部市場化管理就是將企業內部的各生產系統、各單位以及單位內的各班組、各道工序,用市場、用戶的關系加以鏈接,使各系統、各單位、上道工序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轉化為用內部價格所衡量的價值并為下道工序所認可的商品,實行有償往來結算,以達到激勵員工、控制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三、推行內部市場化管理的有效途徑
(一)明確市場主體 構建核算體系
1、明確市場主體。機械公司劃分了四級市場主體,構建了公司、車間、班組三級市場核算體系。其中公司為一級市場主體,車間為二級市場主體,班組、個人分別為三級、四級市場主體。
2、制定結算價格。該公司收集整理了近幾年來內部各個市場主體、各個工序的生產任務完成量、直接和輔助材料、水、電等消耗情況,進行分析比較,參照外部市場價格,適當考慮一些運輸費、倉儲費和服務項目單價等,制定出一級市場各種原材料單價(即計劃價)和水、電單價,并根據外部市場價格變化適時調整;其次考慮二、三級市場各道工序必要的電費、人工工資、設施租賃費和合理分攤費用等,分別制定出了各工種的工時單價;最后依據前期制定的原材料,水、電和工時單價,制定出了每種產品、每個部件、每道工序的內部結算價格,為產品在內部市場的相互結轉與結算提供了保障。
3、完善計量手段。機械公司出臺了《計量器具管理制度》,建立了計量器具管理臺帳,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定,保證了市場結算數據的準確。基層單位長明燈、長流水的現象不見了,他們主動調整班次避開尖峰和高峰用電,同時重新布局水管網,嚴格控制非生產性用水,據統計, 2010年與上年同期相比機械公司用水量下降20%,萬元產值耗電量下降了8%。
4、規范交易規則。(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機械公司在往年運行的基礎上修訂完善了《內部市場化管理運行方案》,使運行目標、推進措施更加明確具體。同時對市場結算、市場核算、市場價格、薪酬考核等20多項與之配套的管理制度,根椐企業需要定期修訂、完善,細化了管理。
(2)建立規范的市場結算體系。機械公司按照“收入-支出=工資”的運行模式,根據產品和服務內容,分為公司對車間“垂直結算”和各車間之間的“鏈式結算”兩種方式,將各市場主體的“經營成果”與其收入掛鉤,完全打破“大鍋飯”的作業模式,充分體現多勞多得的原則。
(3)實行了隱患買賣制、科技成果收購制和時間買賣制。
從機械公司內部市場化管理經驗中可以看出市場主體、價格
體系、計量手段、交易規則是構成內部市場化管理的四大要素,各要素之間既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系,明確市場要素可以說是做好內部市場化管理工作的基礎:一是確定市場主體。市場主體即交易對象,沒有交易對象就談不上市場,企業根據實際可選擇推行二級市場運作或三級市場運作,確定各級市場運作主體,并明確結算方式;二是制定結算價格。結算價格是內部市場正常運行的基礎和保障,沒有價格就不能進行結算,價格不準確、不合理,就會出現經濟糾紛和諸多矛盾,因此,在制定內部結算價格時,應力求價格準確、全面、合理。同時,根據內外部市場的變化情況,及時對價格進行修訂和增刪,使價格趨于合理。
(二)業務流程再造 優化組織結構
機械公司以“市場鏈”為紐帶優化了業務流程再造,按照“生產產品――生產輔助――生產服務”三種職能,進行職能重組,以索酬、索賠和仲裁為手段,以流程再造為核心,以“訂單”為憑據,重新整合管理資源與市場資源,在OEC管理平臺上形成每一個人(流程)都有自己的顧客、每一個人(流程)都是零距離、每一個人(流程)的收入都由“市場鏈”來支付的管理運營模式。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再造后形成的業務流程體系通過索酬、索賠和仲裁手段,形成業務流程“市場鏈”,在每一個流程內的上道工序與下道工序間通過索酬、索賠和仲裁手段,形成崗位之間的“市場鏈”。
2、以流程再造為核心:流程再造從根本上說是對原來的組織結構進行重新設計和整合,從原來直線職能型的結構轉變成平行的流程網絡結構,優化管理資源和市場資源的配置,實現組織結構的扁平化、信息化和網絡化,從結構層次上提高企業管理系統的效率和柔性。
3、以“訂單”為憑據:單位本部從外部客戶獲得訂單開始,以完成訂單為目標,根據業務流程順序分解形成一系列內部流程“訂單”,通過內部“訂單”履行達到完成終端客戶的訂單目標,流程之間以“訂單”為憑據,形成市場契約關系。
4、以企業文化和OEC管理為平臺:OEC管理貫穿企業整個市場內部鏈,流程之間的內部“訂單”履行以OEC為管理保障,通過索酬、索賠和仲裁手段,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條件下迅速的完成“訂單”的各項內容。
5、以追求顧客滿意度最大化為目的:通過“市場鏈”,把終端客戶的滿意度無差異的傳遞給每一個業務流程和崗位,使每一個流程都有自己的直接“顧客”,每一個流程都與“市場”零距離。流程的工作方式是針對“顧客”的要求“主動做”,而不是“等待向上級請示后再做”,從而快速滿足顧客的個性化要求。
(三)強化信息化管理工作
機械公司產品種類多、加工環節多、生產崗位多,各級市場主體、各類產品品種、各種成本費用等,需要處理大量的數據和復雜的內部結算關系,用傳統的手工操作是很難實現的。為此,他們充分利用河南煤化集團鶴煤公司與科研機構聯合開發的內部市場化信息系統,將公司各車間、班組、員工當天生產的產品、成本消耗及時錄入計算機,使每個市場主體能及時了解自己當天的投入、產出情況,改變了過去“先花后算”為“先算后花”的經營意識,并及時為企業決策層提供準確而有效地數據信息。對企業來說:一是可降低企業的庫存,降低生產成本;二是縮短企業的服務時間,及時的獲取客戶需求,實現按訂單生產;三是加速資金流和信息流在企業內部和企業間的流動速率。
四、市場化管理運行效果
機械公司推行內部市場化管理效果顯著:
1、增強了干部員工的經營理念。干部員工懂得了如何去管理、去算賬。
2、節支降耗增效取得實效。2010年末該公司在產品比去年同期降低了35.9%,全員勞動效率比上年同期提高1.8%;庫存與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30.8%。
【關鍵詞】工程造價;控制;管理;成本;經濟
工程造價控制與管理往往涉及到工程自立項之初直至工程項目竣工交驗全過程的諸多事項。所以現代建筑工程造價管理真正意義上可以說是全程造價管理。也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保證項目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建筑原材、人力、施工設備等的各項資源加以充分利用,使得資源既不閑置也不浪費。
1 項目造價控制應需重視投資決策部署
在現代項目管理造價控制工作進程中,工程中每個階段的投資管理重點與其管理成效都是不同的。現代工程造價管理在基礎理論并結合實踐管理應用的基礎上,一般可將造價管理分階段控制劃分為幾個部分,包括投資決策階段、設計階段、施工進度控制階段、竣工結算階段。其中投資決策對工程造價管理的成效影響比重可達75%―90%以上,設計階段的管理成效影響比重可達35%―75%,施工控制進程階段的影響成效可達30%-60%,竣工結算造價控制的影響比重相對較小,一般≤5%。由此可見,項目造價控制與管理的投資決策階段對工程管理執行職能的發揮影響作用具備一定指導意義,尤其是決策部署階段所確立的項目施工規模、工藝施工流程、設備規格種類、質量建設標準等諸多指標,都關系著工程造價控制成本的高低與管控成效、質量的好壞。因此,業主或項目管理階層必須對項目決策加以高度重視,并要使得決策部署符合當前建筑市場的需求與滿足后期項目投產階段的功能、質量需要。如,對建設單位而言,可以組織專家及有資歷的第三方委托機構作為技術咨詢顧問,并結合市場需求、項目建設規模、資源使用條件、工程施工所需的新工藝及新技術等因素做出科學分析與評價,從而才能保證結算編制內容合情合理,避免“三超”現象發生,最終使得貫徹的決策具備可行性與真實性。
2 設計階段應推行限額設計
設計階段的限額設計的主要作用是對估算的投資成本加以初步控制,即按批準的初步設計總概算去控制施工圖設計所需的成本,看其成本是否合理。具體過程為:首先,將該階段的投資額與工程量分解到工程各項作業,然后再逐步分解到各個單位與分部分項工程。其次,在符合建筑質量控制與滿足工程使用功能的基準上,逐步分解投資限額,對建筑原材實行選材設計。但是,在設計階段推行限額設計時,務必要保證各單位工作人員要建立起科學、正規的投資意識;一旦設計方案一經敲定,就盡量控制設計變更,從而才能保證設計限額基本限額幅度不會有所變動,否則會出現突破限額標準的狀況,影響工程造價總體目標成效的合理變現。最后,還要檢查設計圖紙的整體質量與內涵,并科學審核圖紙各項設計內容,避免出現錯誤、漏項、缺失等事項的發生。
3 招標階段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
常規而言,一般由地方建設工程行政管理機構編制出全國各地方統一標準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流程與方法,從而地方工程項目能夠結合工程各階段作業的具體流程情況形成一個統一清單編碼,這樣也就使得工程量清單計算規則能夠滿足工程項目在招標過程中的工程量單位計價的相關需求。近些年來,由于我國地方工程項目存在不少工程清單編制人員不能正規進行編制,即以項目作業內容對工程量清單進行描述,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一方面,由于描述工程量清單各項作業內容的特征描述實質上是作業安排;另一方面,不同作業的施工工藝所產生的價值也有所不同。也就是說,同樣的工程項目,采用的施工技術與施工工藝流程也并不完全相同,而像僅描述作業量清單的內容特性,是不能提高工程量單價質量的,對工程工程量清單結算會造成不利影響。所以在2008年新的GB50500―2008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中明確這項內容,即工程特征描述性僅僅是一項強制性條款,從而一定程度上利于了工程項目結算爭議事項的處理。
4 做好施工管理階段的造價控制
建設工程的施工階段是依據設計圖紙,將原材料、半成品、設備等變成工程實體的過程,是建設項目價值和使用價值實現的主要階段。建設工程的施工階段在工程建設全過程中占了很長的時間,這個階段的工程造價管理是具體的、繁雜的,也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工程造價。據統計,這一階段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程度可達5%―10%。根據施工階段的這一特點,在施工階段的造價管理中除了要加強合同管理外,還應重點加強施工現場的管理,控制工程變更,管理建筑施工的設備、材料等,力求以最少的資金實現工程建設,縮短工期、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另外,在確保工程質量的基礎上,盡量應用先進的施工材料、施工工藝,應用簡化、經濟、合理的施工技術。通過成熟的施工方法,更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勞動生產率。可以通過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將各項施工方案從經濟、技術等角度實現優化,選擇最低投資方案,合理控制造價。
5 打造高素質建筑工程師隊伍
注冊造價工程師一般都是經過國家工程建筑相關專業資歷考試考核合格后,才能從事建筑設計相關專業工程工作的一支技術主體人員。一般而言,他們對建筑成本、相關專業財經法規等的各項專業體系知識的積累程度都較高,具備一定的成本投資意識與觀念。因此,對建筑行業而言,應當重視他們在工程造價管理系統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發揮,并加大人力投資建設力度,以進一步培養出適合自身建筑企業所需的項目工程師素質型團隊。總體來說,注冊造價工程師行為主體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幫助建筑合約仲裁事項的解決與促進資源優化方法的合理實施,對解決工程經濟糾紛與不必要的建筑合約仲裁損失具備一定的指導意義。
6 堅持做好工程結算工作
工程造價結算審核工作是造價管理系統工作中的重點執行內容,對工作造價合理控制起到重要促進作用。因此,對建筑企業工程結算審核人員而言,在進行工程竣工結算時:首先要整合工程竣工所需的技術原始檔案與相關資料;其次要深入施工實地現場,全面掌握項目作業執行概況;再次要全面了解各項專業體系技能與知識,注重自身職業素養與職業判斷能力的培養。一般而言,建設工程結算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工程量的審核、注意新增項目的計算、施工單位投標文件漏項結算時要扣除、熟悉定額中各分部分項內容、熟悉竣工結算資料、材料價格和價差調整的審核、取費及執行文件的審核以及現場簽證的審核等。總之,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工作是造價管理系統進程工作中的最后一環,必須要嚴格把關,否則會前功盡棄并因小失大,經濟損失后果另企業不堪重負。為此,該環節的結算編制內容應當合情合理并合法合規,保證工程量準確合理與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正規,從而才能確保其編制內容的各項信息真實程度得以保證,促進竣工結算流程工作流程模式實現良性循環。
7 結語:
現代建筑企業工程造價管理涉及到的要素繁縟并系統,貫穿于工程施工作業全過程。因此,對于當前形勢下的建筑企業而言,應當高度重視造價管理與控制在工程項目管理中的指導作用與現實意義,確立注冊造價工程師的中心地位,并保證造價管理工作中的各項控制舉措合情合理與合法合規,從而才能維護承包雙方的合理效益,使得建筑企業在建筑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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