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07 18: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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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當前經濟法學領域當中,無論是從經濟法學研究理論成果的數量上來說還是從質量上來講,都會發現研究方法的欠缺是經濟法學研究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在經濟法學的研究成果中,盡管不乏有優秀成果的出現,但是大部分的研究成果并不具備很高的學術價值。由于經濟法學的研究所涉及的知識面很廣、研究的內容很泛,因此,在具體的研究過程中很容易導致泛泛而談、沒有實踐作用。將其他相關學科方法運用于經濟法學研究當中,對于經濟法學的研究無疑打開了另外一條“路徑”,豐富了經濟法學研究方法和拓寬了經濟法學研究思維。
二、經濟法學研究中經濟學方法的運用
經濟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針對的是經濟,那么在這種環境背景下,經濟學方法的運用已然成為經濟法學研究的重要方法。經濟法、民商法、金融法、財稅法等和市場經濟直接相關的部門法當中,經濟學方法的運用也越來越普遍。
在經濟學方法中,主要內容包括成本收益分析法、均衡分析法、邊際分析法等,另外想靜態分析、比較分析、實證分析也有著非常廣泛地運用[1]。比如說,在關于經濟法總論的研究當中,有專家將“交易成本”、“利益多元”、“多重博弈”這些內容作為經濟法學研究的重點,同時也是經濟學中的基本理論。另外,在金融法中有很多具體的法律內容和法律條款都直接“摘抄”于金融學當中,在財稅法中經常需要通過財稅法的調控對收入分配公平進行宏觀調控,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有運用“信息偏在理論”作為參考依據。
三、經濟法學研究中社會學方法的運用
經濟法學其中很多的內容都涉及到了法學,而法學從歸類上來說屬于社會科學,法學的研究對象是面向于社會、面向于大眾,在刑法、民法、社會法、經濟法等法律當中,社會的概念被廣泛涉及和被深度挖掘,所以說,在經濟法學的研究當中大量運用了社會學。
社會學的觀點認為社會學研究主要涉及有方法總論、研究方式、技術方法,在方法總論中有實證主義和人文主義兩大塊,在技術方法中有實驗法、調查法、觀察法等。比如說,在經濟法總論當中,有專家從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角度分析和研究經濟法的創新,關注和強調經濟法創新對于國家、社會、個人價值取向的重要作用[2]。在經濟法學研究當中,會運用到社會學中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兩種方法。比如說,在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當中,對消費者權益保護針對對象——消費者這一特殊群體的分析過程中,會有運用到定量和定性的方法。
四、經濟法學研究中政治學方法的運用
政治學的主要研究內容是對社會的政治現象和社會政治發展規律,對政治行為、政治制度、政治活動作為研究對象。在政治學不斷發展的過程中,政治學和社會學、經濟學、哲學等緊密結合,以馬克思政治經濟學為“集大成”。在政治學中,具體研究方法包括組織理論、行為研究法、政策分析、博弈論、角色理論等,在經濟法學的研究領域中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體現。例如,像經濟法學中關于宏觀調控問題的分析和研究,可以運用政治學中的博弈論和行為研究法,對國家和政府宏觀調控的主體行為和社會、企業、大眾這些受體行為以及彼此間的關系進行分析和研究。再比如說,在經濟法學中反壟斷和反不當競爭的內容當中,同樣也需要運用到政治學中組織理論、角色理論、政策分析等方法,分析和研究國家政府所實施的行政手段、國家和地區之間的外交政策(國事訪問)等政治行為對于經濟法學的影響。
五、經濟法學和相關學科方法研究的作用
一方面,經濟法學研究中相關學科方法的滲入,促進了交叉學科的產生。相關學科方法在經濟法學的逐步深入和廣泛運用,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像法律經濟學、法律社會學、法律政治學等新興學科的出現。交叉學科的出現有力地促進了經濟法學內容的完善,推動了市場經濟法制體系的發展。同時,相關學科方法在經濟法學中的運用,擴大了經濟法學在相關學科領域中的影響,并且為其他學科領域的研究提供了平臺。
另一方面,從相關學科方法和經濟法學的運用主體上來看,正所謂“術業有專攻”,將其他學科方法運用于經濟法學研究當中,對經濟法學研究的專業性來說無疑具有很大的削弱作用[3]。而且,過分注重經濟法學研究中和相關學科方法的結合,也不利于經濟法學獨立體系的構建,不利于經濟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
六、結語
總而言之,在經濟法學的研究過程中,要注意推進經濟法學和相關學科研究的結合,特別是和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內容的相互結合,但也要注意把握二者之間結合的度,使得經濟法學的研究能夠真正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提供決策依據。
一、經濟法學學術研究與經濟法治實踐的關系
經濟法學學術研究與經濟法治實踐活動的關系,是我國經濟法學發展的基礎關系。法學研究的價值和生命力在于其對現實和實踐的指引作用,而法律實踐對法學研究也具有反饋作用。衡量經濟法學學術價值的高低,一個重要的標準是看它對法治實踐發生作用的大小;而衡量經濟法治實踐科學與否,關鍵是看它能否自覺接受經濟法學理論的指導。經濟法學學術研究承擔著法律研究的基礎性工作,其中包括經濟法學理論的論證、法律框架的設計、具體規范的擬定、法律實施的糾偏,對經濟法的精髓及法的理念的把握;經濟法實踐承擔著法律實施的重要任務,涉及經濟法的精髓、法的理念及法律制度在社會中發揮有效的作用。學術研究和法律實踐相生共長,法學理論源于實踐,又高于實踐,兩者并不矛盾。法律工作者所從事的法學理論研究,實際上是從另外一個角度(理論文本角度)開始、延續、深化實踐者所進行的法律實踐中的理論爭議。其所產出的法學知識,正可視為內在于法律實踐中的深度闡述。[1]因此,當前經濟法理論研究者應當緊緊圍繞實踐中的重點、熱點和難點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將研究成果運用于解決實際問題,不斷提高經濟法學研究的可應用性和法律實踐的準確性。
經濟法學研究的發展過程表明,正確處理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的關系,關鍵在于積極發揮學術研究對于法治實踐的能動作用,努力運用學術研究為法治實踐服務,只有這樣,才能建構起經濟法學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的良性互動關系,實現經濟法學研究的實踐價值,為經濟法學研究的發展提供更為廣闊和豐富的空間和途徑。轉型期的中國,其經濟法治建設和發展,更迫切需要學術研究積極回應經濟法治建設過程中所遇到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近年來我國經濟法學學術研究提出的諸多理論命題和許多制度構建都適時地契合了中國經濟法制建設和發展的需要,對推動中國社會經濟的轉型和健康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不過,從改革開放30年來看,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從整體上仍缺乏一種對現實問題或規則進行學理化、法理化甚至哲理化的深度思辨,對現代社會經濟運行過程中的問題仍停留于甚至滿足于一種對策性的個案分析。特別是近年來,社會經濟發展中出現了許多關聯性問題或事件,經濟法理論研究沒有從規范性的對策機制中抽象或提煉出經濟社會發展中存在的具有規律性的原理。如金融危機發生的國家尤其是現代資本主義國家,對自由主義市場推崇極至而排斥國家對市場的正當干預,將這些問題上升到法治角度,這便觸及到經濟法的本質和價值問題。因此,經濟法學學術研究應當對經濟法治實踐中的問題進行深入理論分析,而不是簡單地將理論轉化為對策性工具。
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的關系,在學術研究對象和方法意義上,還體現為理念研究與經驗研究的關系。法治理念與實踐活動,都是社會法治生活的有機構成部分,因此,經濟法理念研究與經驗研究,都屬于學術研究,都受到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關系的約束,同時遵循學術研究與法治實踐關系的對立統一辯證規定性。當然,經濟法理念研究與經驗研究又是針對不同對象,分別運用規范研究方法和經驗研究方法展開的研究,因此,理念研究更多地體現為關于社會偏好和價值取向的應然研究,經驗研究則更多體現為關于法律行為和法治關系的實然研究,兩種研究分別反映著經濟法治生活的彼岸性和此岸性,指向法治生活和法治實踐的不同層面,具有不同的研究價值、學術意義和實際功能,相互之間又有矛盾關系。[2]經濟法理念,是指在特定社會中的人們,對經濟法本質及其發展規律,在宏觀上和整體上的一種理性把握和構建,是經濟法理性的最高表現形態,也是經濟法律制定和實施的最高原則。用經濟法理念和思維統攝經濟法學的學術研究,并以此指導經濟法治實踐,不僅可以厘清經濟法與傳統法的關系,而且可以實現經濟法對經濟社會關系調整達到預期的目的。經濟法理念站在經濟法整體的角度和發展的高度上,對現行的經濟法律或者是即將制定的法律,進行認識和分析,并根據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來預測和把握經濟法的發展方向。一方面,對于現行的經濟法律制度,作出是否適應經濟發展實踐需要的評價,然后形成立、改、廢的決策,從而使經濟法得以補充、完善和發展。另一方面,指導立法者從總結的經濟實踐經驗中抽象出對未來具有指導意義的東西,并反映到經濟法立法上,使經濟法立法既肯定現實,又或多或少地對現實作出創造性的規定,以便從經濟法上把握現實的未來。[3]因此,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如何剖析和解答經濟法實踐中的問題,即如何具體回應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導理念下經濟社會發展中面臨的矛盾問題,有待經濟法學從社會本位、平衡協調和人本主義理念高度進行分析并提供具體的制度設計方案。
二、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經濟法與部門法的關系
中國法學界秉承了大陸法系傳統,再加之上世紀50年代受前蘇聯法學的影響,從而對部門法的劃分及其調整對象理論推崇至極,一度使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處于“緊張狀態”之中。其實,法的部門法劃分本身就是遵循主客觀標準而非單一的客觀標準,[4]以往那種囿于大陸法傳統的客觀標準試圖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傳統部門法作涇渭分明的劃分,從而使經濟法陷入了調整對象之爭的“陷阱”。在上個世紀80、90年代出現的“經濟法與民法之爭”讓這種理論上的誤解表現得淋漓盡致。盡管新世紀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建構與完善,無論是官方還是學術界,經濟法已被視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七大法律部門之一。近些年來,法學界也在逐步淡化部門法的論戰,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和討論中也較少涉及到調整對象的理論爭辯,但是,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卻一直存在著一種“異民法”或“反民法”的路徑情結。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關系問題,特別是部門法之間的及合作問題,卻少有提及。以往的學術研究中,經濟法與部門法的關系只是通過簡單的比較,展示他們之間的聯系與區別,法律部門之間的關系也較多地集中在總論層次,而未深入到具體制度層次予以比較,較多地研究部門法間的區別,而忽視了部門法間的聯系;較多地作表層(如法律現象)的比較,而忽視了對深層(如法律現象的經濟社會基礎)的比較;較多地對民商法、行政法與經濟法作比較,而忽視了社會法(如勞動法)與經濟法的比較。這些都是在對經濟法與相關法律部門作比較研究時存在的缺陷。[5]
部門法的出現是根據各個部門法解決不同類型經濟關系問題而形成的學理上的劃分,但社會問題總是千變萬化,初始的分類是為了實現分工,但分工形成之后卻不斷走向封閉,導致部門法的分類與社會現實日益脫節。盡管法律可以通過技術和程序實現分類,而具體的社會事實卻只能由規律和現實決定,從而很難保證二者的整齊劃分及嚴格對應。其實,不同的法律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彰顯不同的法律價值并有著不同的貢獻。就民法與經濟法的關系而言,放在縱向的法制變遷中考察,在市場經濟發展到壟斷階段之前,以主體平等、契約自由和產權私有為原則的民法對維護和促進市場交易與自由競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當市場經濟發展到壟斷階段以后,要維護和促進人們的自由,必須首先反壟斷,反對壟斷者壟斷經濟、操縱社會、濫用優勢,只有反壟斷取得了成功,重新構建了人們之間的平等,維護和促進了市場競爭,恢復了人們的自由,為民法奠定了基礎,民法才能重新發揮作用。所以,依法反壟斷便成為了奠定人的平等、保障人的自由、促進自由競爭的根本前提和首當其沖的任務。經濟法(反壟斷法)成為了平等奠定法、自由保障法和自由競爭法。[6]因而,現代經濟法的出現,不是民法的相向物,也不應當成為民法的排斥物。兩法在共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維護人權方面發揮著殊途同歸的作用。
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不僅應當充分認識到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價值,而且,針對轉型期各類復雜的社會經濟矛盾的交錯性和迸發性,應當在法律機制和功能上重視和發揮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之間的功能組合研究,根據具體現實問題的性質和特點,尋找不同法律功能組合的可能和模式,以發揮法律之間的協同效應和系統效應。現代經濟社會發展中諸多矛盾的交錯性及連帶性,使得當今社會尤其是轉型期中國出現了一種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斷裂”現象,[7]這為不同部門法功能的組合提供了直接的動因與契機。這一斷裂的現實形態表現為:經濟發展引發貧富懸殊,從而造成社會不公的心理日益普遍;經濟發展引發環境污染,從而造成可持續發展的危機;經濟發展的斷裂現象伴隨著社會主體的利益分化日益加劇,社會不滿和社會矛盾日益明顯,但是又缺乏合理、合法的渠道進行宣泄。這些斷裂現象的產生既非一朝一夕,亦不是單一因素的作用,而是多方面因素長期作用的結果。因此,斷裂的修復也必然需要全面系統、綜合漸進的思路。面對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斷裂現象,需要重建現代市場經濟體制中經濟與社會發展相互關聯和協調的新機制。法律制度具有的功能是修復這種斷裂的社會現象的重要方式。而法律修復手段的運用,也應當包括法律功能組合的路徑。例如經濟法與社會法是兼有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的主要法律部門,對斷裂社會的修復,需要經濟法學者加強對經濟法與社會法的經濟功能和社會功能進行有機組合與運用的研究,從而使其共同擔負起社會整合的法律功能。
三、經濟法學的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關系按照法學研究不同的屬性,經濟法學的研究可以劃分為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基礎研究以探討經濟法現象的本質、研究其價值為宗旨,通過對法治現象因果的研究,揭示經濟法律現象的定理、通則和發展規律。應用研究泛指經濟法制度的研究,是針對特定的現實經濟法律問題,探索或者創造出新的知識或者方法,從而為解決問題和完成任務提供理論依據、實際途徑和可行方法的研究。就其研究內容來看,經濟法基礎研究是關于經濟法現象本質因果聯系的發現和闡明,而應用研究則是關于經濟法問題與對策因果聯系的分析和論證。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過程中,經濟法學的基礎研究,也可以稱謂為經濟法總論研究。經濟法總論重在探求各種經濟法規范和各種經濟法現象的普遍規律和最基本、最一般的原理,側重于探索和認識經濟法本質特征、運動規律及發展趨勢的學理性研究,意在闡明學理,屬于學術理論研究。經濟法學的應用研究,亦可視為經濟法分論研究,一般指側重于解決現實問題的經濟法的對策性研究。經濟法分論研究具有特定的實際目的或應用目標以及指向明確的應用范圍和領域,屬于問題對策研究,通常表現為指出經濟與社會發展中的問題、分析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經濟法對策、路徑和方法,主要作用是解決經濟法學發展中的具體問題,具有針對性、時效性和可操作性。
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又是相互聯系、辯證統一的。總論研究可以為分論研究提供理論依據、知識基礎、觀察視角、分析工具和一般定理,可以在研究領域和知識體系范圍內確定應用研究的方位,從而在宏觀上和一般規律的層面上透視問題、剖析問題和把握問題,可以檢測應用對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而總論研究的重大突破,可以引發分論研究的重大變革。分論研究實際上可以看作是關于總論研究的發展研究,是把總論研究發展為實際運用形式,把總論研究的知識、理論和方法運用于具體問題及其解決的研究活動。離開總論研究的分論研究,是缺乏對于經濟法本質性和規律性的把握、缺乏理論認識和科學方法、缺乏深刻性、科學性和合理性的研究。離開分論研究的總論研究,則會演變為缺乏現實論據和適用性的空洞的抽象研究,缺乏現實意義和價值的虛假命題、思維訓練和經院哲學。
我國經濟法學發展的歷史表明,經濟法學是基礎性和理論性、現實性和應用性兼備的學科,因此,兼顧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正確處理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的辯證關系,通過強化總論研究來深化分論研究,通過推進分論研究來豐富總論研究,實現總論研究與分論研究的有效結合和良性互動,在兩者的共同發展中提高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科學性和應用性。當然,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科學化,關鍵是經濟法基礎理論的科學化。經濟法總論不以某個和某些部門經濟法或單項經濟法作為研究對象,而是把經濟法的各部門和各單項法律結合起來,作為一個整體進行研究。然而,在當前經濟法理論研究的出發點上,一些經濟法論者輕視總論研究、淡化總論研究,懷疑甚至否定總論研究的意義。在經濟法總論研究中囿于經濟法視角而論經濟法,沒有從經濟、社會、法律、歷史、思想、文化的角度,更未立足于整個人文社會科學的基礎上去檢視與探求構建經濟法學的基礎,因而沒有在此基礎上闡析經濟法的原理,以至于學術界有人認為目前的經濟法理論研究出現了“總論行政法化,分論民商法化”的論調。比如我們在研究經濟法功能時,極少運用社會學知識進行創新性研究。如社會分配和社會正義,分論中的宏觀調控問題、社會保障問題以及當下存在的貧富差距等問題,應當在總論研究中對經濟法的正義價值及分配功能進行重點研究,以此來指導分論的制度建設和完善。不過,在經濟法學學術研究中,無論是總論研究還是分論研究,學者們又多喜歡進行應然論證,而輕視實證分析。沒有真正遵循“總論是分論的總結,分論是總論具體化與實現”。分裂總論與分論之間的關系、缺少實證分析的中國經濟法學的研究路徑,既不符合法學發展的一般規律,也使得研究結果嚴重脫離、超然于現實。在對待總論與分論研究關系的態度上,總論的研究一方面要以分論的研究為依托,立足分論歸納出來的總論才更具有說服力和生命力;另一方面要重視分論的學理化和法理化研究,并從經濟法具體制度中歸納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等共性內容,這種共性內容自然就是總論的內容。
四、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傳承與創新的關系
學術研究中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與實現自主創新,是具有重要區別的兩種形式的學術活動。科學的學術研究活動,必然是運用科學的思想和方法,在已有研究的基礎上實現科學創新的研究和研究的科學創新。法學研究的創新,通常是指適應社會的發展變化而引進或創造新的法律文化元素,主要進行的是制度方面的創新。同時,法學創新應當是一種全面的創新,包括法律內容的創新、法律觀念的轉換、法律體系的重構等方面的改革,一般是一個破舊立新的過程。[8]就當代整個法學的宏觀發展而言,中國法學在30年的時間里以加速度的方式增長,確實有相當可觀的知識增量。但是中國法學的知識增長與理論變革其實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對其他學科知識、理論、方法的移植或引進,真正屬于法學自己的原創性的知識、理論、方法較少。將其放在整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中來看,法學領域涌現的很多新話語、新思想、新方法其實并不新,大多來自于哲學、經濟學、政治學、社會學、心理學等其他學科。在某種意義上說,法學實際上已經成為其他人文科學、社會科學乃至自然科學的話語、理論和方法的輸出地和實驗田。[9]同時我國經濟法學發展歷程表明,在學術研究活動中正確把握吸收與創新的關系,是推動學術發展的關鍵環節。在這其中,必須將正確地吸收他人成果作為吸收他人成果的基礎,而合理吸收他人的研究成果,又包括合理選擇和正確利用他人的成果。另一方面,了解、吸收和利用他人的研究成果,是為了實現學術的創新,這就需要在學術研究中貫徹創新精神。根據經濟法學研究的基本特性和法治要求,正確把握創新的法治方向和法治功能,并以客觀公正合理的學術評價和科學的學術批評,來評價和鑒別學術研究及其成果的創新性。
學術理論研究成果的尊重與積累,有利于學術共同體的形成,有利于學術知識的積累,有利于基本范疇的形成。經濟法理論的發展與知識的增長都是積累的過程,對經濟法的解讀過程要求將經濟法理論建立在某種前期知識或語境上,從而使經濟法理論可以為人們所理解。如果沒有任何前期知識或者參考框架,我們不但無法解讀經濟法理論,而且經濟法理論對于試圖理解它的人而言也可能是無意義的。因此,不論是提出新的觀點,還是批判他人的觀點,都必須建立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然而,一些對經濟法學理論的責備與批評,通常是在沒有認真閱讀相關的經濟法文獻,以及沒有全面理解被批評者理論觀點的前提下提出的,最終成為簡單化的批評或亂貼標簽。因此,有關經濟法的研究和批判應當遵守以下兩點約束。第一,批判他人的觀點必須首先確定解讀的論述框架,即前期的知識結構,厘清被批判者的理論前提與框架。第二,在提出自己的觀點時,必須清楚自己的理論前提與框架,否則,就將模糊自己所解釋或描述的內容。經濟法學理論與批判具有科學解釋與人文解釋的雙重性質,而且科學解釋是基礎。對經濟法理論及其命題的證明,從嚴格意義上講都是一種演繹或不完全歸納推理,因而在本質意義上是一種有益的假定,這種假定將來還可能被新的知識所證偽,從而提出更逼真的命題。有人在進行研究和批判時不遵守這些最基本的認識論和方法論的約束,經常提出一些絕對性結論,使學術研究走向片面和偏執。[10]
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創新,是強調在傳承基礎上的創新。創新要經受實踐的檢驗,要放在整個法學理論知識體系中進行評判,而不是簡單的自說自話。作為專業性的認識和探索活動,經濟法學研究既是在社會實踐基礎上進行的,又是通過吸收他人研究成果而進行的。法律應當是現實的,法律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人類發展的現實問題。人本法律觀也強調法律的現實性,將人的生活、人的全面發展與法律直接結合起來,讓法律與公民的生活緊密結合在一起,并解決公民新生活中所遭遇的現實問題,使法律成為公民的生活規范和生活方式;改變法學理論與生活嚴重疏離的現象,讓法學研究從現實的生活經驗出發,把法學的概念、范疇和原理建立在豐富的實證材料上,讓法學成為人的生活之學。法學研究中法律觀的創新和具體法律制度的創新是法學創新的兩條基本途徑。[11]“以人為本”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也是馬克思法學的基本理念。“以人為本”在中國怎樣進行創造性的運用與發展的問題,實際上也就是中國法學如何創新,如何在法學領域內落實“以人為本”的問題。故如何在經濟法學領域內落實“以人為本”,實現經濟法學的創新與現代化,就是將經濟法學與“以人為本”結合起來,實現“以人為本”的法律化,從而推動現代人的塑造,實現經濟法制現代化與人的現代化和諧同步的發展。
五、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
從我國經濟法學發展的歷史過程來看,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問題具有相對復雜性,需要清楚認識和正確把握。需要明確的是,經濟法學研究發展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并非經濟法學研究殊具體性與一般普遍性之間的關系,因為無論在經濟法還是在經濟法學的意義上,都不存在標準的國際化的經濟法學,在市場競爭形態、法律文化傳統、法律體系、核心價值和法治發展歷程及水準迥然相異的不同經濟社會法律體制之間,現實存在的只是各種不同的國家或者各種文化和法律背景下的經濟法(學)。既然如此,所謂經濟法學學術研究的本土化與國際化的關系問題,本質上并非經濟法學中的中國特色與國際標準之間的關系問題,而只是中國的經濟法學研究特色與其他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經濟學研究相互影響和借鑒的問題。[2]在不同的國家或者法律背景基礎上生成的經濟法學,其學術性質、研究前提、研究內容、價值取向、根本立場和功能效用等方面具有較大的差異性甚至對立性,無視這些差異性和對立性,無視它們之間經濟和文化的巨大差異,從而把特定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法學理解為國際標準的通說;把特定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法律制度看作是普遍的示范制度;把特定國家或地區的經濟法學看作是世界標準經濟法學,實際上曲解了本土化與國際化的本質屬性。因此,不能將西方經濟法學的個性視作并代替世界經濟法學的共性,也不能將西方經濟法學的共性來遮蔽中國經濟法學的個性。
自古以來,食色之性、交往之需、名利只求、功德之義,眾生莫不有之;唯每人任取之價值,或此或彼因人因地因時而異。但基于人之本性所產生的社會,必然有其共性。老子有古訓:“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而希臘的斯多噶哲人也曾說:“按照自然而生活。”由此可知,同屬自然之人類,本有其共同的理念和法則。以法律而言,各個國家文化傳統各異,但也有其公共的人性內涵。所以考察法律,應著眼超越地域、國度和民族,甚至超越時空的人際層面來研究。本篇文章即是從比較兩個國家的商法典來尋求更加深刻的認識。
二、兩大商法典的產生及制定背景
“德國商法典的編纂是政治上統一的斗爭在法律上的反映。它是精心策劃的試圖通過編纂統一法來推動德國政治統一運動的。中世紀的德國被分裂為許多大小不一的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主權國家,這種狀況一直延續到19 世紀。1815 年,反對拿破侖的戰爭結束后,德意志統一運動開始集結力量。為服務于政治上的統一運動,各邦國法律的統一成為必要。商事法律的統一在當時最為需要,而且相對于其它法律更具技術性而少倫理性色彩,因而也最容易率先實現統一,所以被作為頭一個目標來達到全德境內法律統一的目的。因此,“在德國,商法典的制定僅僅是邦國林立這一特殊政治條件下的產物,制定商法典旨在實現法律的統一。
而法國在制定其民法典之前,法國就早已存在成文法形式的商法了。為解決商法適用上的特殊需要,早在1563年,法國國王(Micheldel’Hospita1e)就救令,設置了商事法院,頒布了《陸上商事條例》。然真正的《法國商法典》是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實現人權平等、革除等級特權、保護契約自由和私有財產權的產物。市民階層通過革命顛覆了舊王朝過時的各種社會制度,從而在市民的法律權利平等原則的基礎上建立了國家,并基于此特定情況最終完成了商法法典的編纂。《法國商法典》是充分反映了大革命的政治觀點與哲學,體現了自由平等的革命需求,是“政治運動的最終標志”。
三、兩大商法典的結構與內容比較
《德國商法典》分5編,共905條。第一編為“商人的身份”,包括商人、商業登記簿、商號、商業賬簿、經理權和代辦權、以商人及其企業法、以及商人輔助人法、商事居間人為調整內容。該法典首先對該法典意義上的“商人”做了規定,是指經營營業的人。第二編為“公司和隱名合伙”。它是公司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第三編為“商業賬簿”。它是為協調歐洲共同體范圍內的公司法而由1985年12月19日的《會計指示法》添加的。它們匯總了補充適合于資合公司和合作社的規定。第四編為“商行為”,涉及的是商人的活動。
《法國商法典》 第一、二、四編于1807年通過頒行,第三編于1838年通過頒行,分4編,共648條。第一編“商事總論”,包括商人的法律地位、商業賬簿、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經營方式、證券交易、商事買賣、票據和經紀人等內容。第二編主要是海商方面的規定,包括船舶的法律特性、船長與船主及雇員的關系、海損規則、船員雇用、海上保險等內容。第三編對商事經營業務的破產作了規定,包括財產清算、債務清償,財產劃分等內容。第四編為商事訴訟程序,對商事法院的管轄及訴訟程序作了規定。
四、兩大商法典的核心立法原則對比
《德國商法典》的一個基礎核心性的原則,即商人主義原則,亦稱主觀主義原則。其從頒布至今一直是商人主義原則的典型代表。在立法原則上它的制定者以傳統的商人概念作為出發點,采取商人中心主義原則。對商人的概念和形式作了明確的規定。法典第1條第1款寫道“:本法典意義上的商人是指從事商業經營的人”,并根據商人行為的種類、規模以及行為者的權利形式,將人劃分為多種類型:必然商人、應登記商人、自由登記商人、完全商人和小商人、形式商人和其他商人性公司、擬制商人、表見商人等。
《法國商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商法典,標志著近代商法的形成,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采用客觀主義(商行為主義)立法原則,以商行為為基礎來構建法典,突破了中世紀以來商法只適用于商人的傳統,體現了大革命以來的平等自由觀念,從而將商人法擴展為商行為法。法國商法是指“關于一定商行為的特別法”商人的概念從屬于商行為。法國商法確定商行為的概念,由商行為的概念引出商人的概念,不論實施行為的人是否為商人或是否從事營業,凡是與商行為有關所發生的關系都是商事關系強調了商行為的概念的基礎作用,強調了商事主體資格對于商行為的依存性。商行為是其出發點與歸宿點。同時,《法國商法典》的頒布,開創了大陸法系民商分立體例的立法先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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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提綱》;實踐唯物主義;思想政治教育
《提綱》是馬克思實現人類哲學史上偉大革命變革過程中的一份綱要性文獻,馬克思通過這一綱要性文獻徹底與費爾巴哈決裂,并通過批判費爾巴哈的形式來充分展現自己的理論主張,不僅具有足夠的創新意識,更為人類哲學的發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思想精華。因此,它作為“新世界觀天才萌芽的第一個文件”深深地影響著一代又一代人的思想和行動,同樣,對于我們當代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也具有著很大的啟示,尤其是提綱的第一條給予我們無限的智慧之光,值得我們進一步地分析和思考。
一、《提綱》第一條的解讀
(一)批判舊唯物主義離開人、人的實踐活動和主體方面去理解世界,肯定其看到了客體的作用
原文:從前的一切唯物主義(包括費爾巴哈的唯物主義)的主要缺點是:對事物,現實,感性,只是從客體或者直觀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他們當作人的感性活動,當作實踐去理解,不是從主觀方面去理解。
“從前的一切唯物主義”,這里的“從前”是指產生之前。“一切唯物主義”是指舊唯物主義,其形態主要有古代樸素唯物主義、機械唯物主義等,他們承認物質第一性、精神第二性。本來“一切”就包括費爾巴哈的唯物主義,再加上“包括費爾巴哈的唯物主義”這句話是為了進一步地強調費爾巴哈唯物主義是舊唯物主義發展的頂峰,同時也說明馬克思曾經十分崇拜費爾巴哈的哲學體系,說明馬克思和費爾巴哈具有一定的淵源關系,預示著此時此地要與費爾巴哈決裂。接著,馬克思指出其根本失誤:“對事物、現實、感性,只是從客體的或者直觀的形式去理解”,這里的“事物、現實、感性”是指客觀事物。認識的本質是主體對客體的反映,而這里舊唯物主義只看到了一條即從客體或直觀的形式看世界,客體是我們認識的基礎,直觀是我們認識的最初級的形式,但是舊唯物主義只是片面地選擇了客體和直觀而忽視了主體和漸進的過程。最后,認識是一個過程,是一個從片面到全面、從感性到理性、從膚淺到深刻的過程,而這個過程是實踐使之得以產生和發展的,因此馬克思接著指出我們要“把他們當作人的感性活動,當作實踐去理解,從主觀方面去理解”,指出舊唯物主義沒有看到主體對客體的能動的反作用,沒有從主體的角度去理解事物、現實和感性,沒有把這個反映看成是一個過程,原因就在于離開了實踐,因此對事物的認識只能是片面的純客觀的膚淺的。
(二)批判唯心主義離開唯物主義立場抽象地弘揚人的能動性
原文:所以,結果竟是這樣,和唯物主義相反,唯心主義卻發展了能動的方面,但只是抽象地發展了,因為唯心主義當然是不知道真正現實的,感性的活動本身的。
馬克思指出“唯心主義發展了能動的方面”,說明唯心主義看到了舊唯物主義忽視了的主體的作用,看到了主體的能動性,看到了在認識的過程中主體不是被動的消極的而是能動的,發現了認識的主觀性,唯心主義的主觀視角是得到了馬克思的肯定。但是唯心主義“只是抽象地發展了”,例如康德作為一個主觀唯心主義者,他對認識論作出了巨大的貢獻,肯定了主體的重大作用,但是他夸大了主觀能動性,在其看來認識不再是主體對客體的反映,而完全是主體的創造,否認了客體,我們的認識是我們各自認識背景和思維方式的反映,他所看到的東西已經不是原來的東西而是他心中的那個東西,這便是“抽象地發展”。最后,馬克思指出其抽象地發展的原因是“唯心主義當然是不知道真正現實的,感性的活動本身的”,“真正現實的感性的活動”是指相對于純粹的精神性的創造活動而言的,是一種現實的感性的物質活動,他們所理解的實踐僅僅是脫離物質和現實的造物主的能動性,因此,他們的認識必然是片面的。
因此,正如列寧所說“聰明的唯心主義比愚蠢的唯物主義高于千百倍”,正是強調唯心主義注重人的能動性,同時這種能動性也僅僅是抽象片面地被挖掘出來的,最終走向了唯意志論。
(三)批判費爾巴哈的實踐觀,確立正確的實踐唯物主義新世界觀
原文:費爾巴哈想要研究跟思想客體不同的感性客體,但是它沒有把人的活動本身理解為客觀的活動,所以它在《基督教的本質》一著中僅僅把理論的活動看做是真正人的活動,而對于實踐則只是從它卑污的猶太人活動的表現形式去理解和確定。所以,他不了解“革命的”,“實踐批判的”活動的意義。
首先,這里的“思想客體”是指黑格爾的絕對精神,這種絕對精神是先驗的客觀存在的,世界上的一切都是由這個絕對精神慢慢演化而來的,這是明顯的客觀唯心主義。而費爾巴哈實現了對黑格爾的超越,開始研究“不同的感性客體”,這種感性客體即自然和人,馬克思認為費爾巴哈的轉變使得我們世界觀發生了從純粹思辨到物質現實的正確轉移,打開了科學世界觀的大門。但是馬克思接著指出費爾巴哈沒有把人的活動本身理解為客觀的活動,僅僅理解為理論的活動,這正也揭示了費爾巴哈自己研究的感性客體,遠離了人的實踐對象,充分證明費爾巴哈并不理解人改造世界的真正的實踐活動。因此,費爾巴哈的實踐觀是錯誤的扭曲的,其主要表現為他只是從“它的卑污的猶太人活動的表現形式去理解”,這里卑污的猶太人的活動在費爾巴哈的視域中僅僅是單純的日常瑣碎的生活活動,而不是物質生產活動。因此,費爾巴哈理解不了真正的實踐活動的意義,從而他也不可能對認識的本質進行科學的概括。
因此,哲學是一個主體性的哲學,既強調唯物論又強調能動的反映論。它從主體的物質實踐去考察客觀世界,形成自己的認識。《提綱》第一條標志著哲學實現的開拓和飛躍——實踐的唯物主義世界觀。這一世界觀的形成,不僅指導中國社會的革命和建設事業取得巨大的勝利,同時對當代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一定的啟迪。
二、《提綱》第一條對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啟示
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不再是一個虛無的概念,而是一個現實又緊迫的問題。國際敵對勢力正在與我們爭奪青年一代,他們正在以其所謂的“普世價值”為理論武器,攻擊和否定我國的核心價值觀念,西方思潮正在逐漸抹殺我國在長期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中取得的成果,腐蝕我國青年一代,企圖將我國青年引入歧途,摧毀我國的最具活力和希望的年輕隊伍。因此,我們必須重視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在此,本文運用科學的認識論即實踐唯物主義世界觀對如何進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作稍許啟示性的闡述。
(一)發揮教育者的主體性: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理論前提
所謂主體性是指人作為主體的規定性,其根本內容是“人的實踐能力和創造力,簡言之是人所特有的主觀能動性”。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過程中,我們重點討論教育者的主體性。祖嘉合老師將教育者的主體性分為“主導性、創造性和前瞻性”。首先,教育者能否成為思想政治教育活動的主導者,能否起到主導和支配的作用,關系著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穩定和有序,直接影響著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其次,教育者能否在教育過程中探索開創新的教育方法等,牽動著受教育的積極性和是否配合,與能否提升受教育者的開拓創新精神息息相關,同樣也波及思想政治教育目標的實現。最后,教育者能否根據思想政治教育的客觀規律和現實狀況,預見受教育者存在的思想問題等也直接關系著思想政治教育的權威和地位。
因此,在思想政治教育過程中,教育者務必發揮好自身的主體性,要積極主動地發揮主導作用,用開拓創新的方法,結合前瞻性的眼光,對受教育者進行合乎規律的教育。
(二)著眼受教育者的客體性: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踐行基礎
客體作為主體實踐和認識的對象,在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中,主要是指受教育者。根據祖嘉合老師的看法,思想政治教育對象的客體性主要表現為受動性和可塑性,此外應該還有其特殊性。首先,如果受教育者如果不接受教育者所施加的影響和教育,即失去了受動性,那么思想政治教育就無法完成預期的目標,同時也會失去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其次,可塑性是指受教育者在教育者的塑造下,思想和行為都會發生變化,這是思想政治教育實施的重要前提,也是達成思想政治教育目標的合理空間。最后,受教育者還有其特殊性,受教育者作為個人,也是主體,他是變化發展的而不是靜止的,他有各方面的需要,并且這種需要是變化發展的,且每個人的需要各不一樣。因此,受教育者的特殊性十分復雜,我們務必實事求是地考察每個人不同的需要而確定合理合適的教育內容和方法。
因此,在充分認識受教育者的客體性的基礎上,我們要充分抓住受教育者的受動性和可塑性,對其施加合理合規律的教育,同時也要考慮個體的差異,給予不同的教育內容和方法,以達成培養合格社會主義建設接班人的目標。
(三)重視社會實踐: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徑
社會實踐活動是人類生存、發展和提升的實現路徑,是人類存在與活動的方式。正是具有活力和創造性的社會實踐活動,才推動著社會永不停息地發展,形成人類漫長的歷史和悠久的文明。同樣,大學生作為人類中的一類群體,而且是最具活力最具創造力最具時間和精力的一類,社會實踐對于他們來說顯得十分重要。認識論認為實踐是人的正確認識形成的重要源泉,唯有實踐才能讓我們的認識完成由現象到本質、由片面到全面、由膚淺到深刻的歷史轉變;實踐是認識發展的動力,時代的轉換、新問題的暴露都需要我們重新思考和認識;實踐還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認識對與不對,只有經過實踐加以檢驗才能得知。其次,社會實踐是大學生全面發展的關鍵性要素,就人類個體來說,和諧的人際關系、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世界觀、健全的人格等等都是在實踐中得以發展和完善的。最后,社會實踐是大學生正確認識社會了解國情民情的重要路徑。在社會實踐中,大學生才能充分認識社會,才能明白自己的責任和目標,才能明確自己的方向,為社會作出貢獻。
因此,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必須做好社會實踐工作,通過參與社會調研、社會志愿者服務、社會宣講等形式,讓大學生做到知行統一,將理論不斷內化和升華,最后能夠外化為自覺的行動。
實踐唯物主義世界觀是引領社會前進的科學的世界觀,是認識論上的重大成果,更是我們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法論旗幟。因此,我們要在充分挖掘經典文本中的科學理論的同時,將之運用到我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過程中,以期在實踐中實現教育主體和教育客體的統一,從而獲得教育內容的真知和教育方法的創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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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自然法;法實證主義;公平正義;惡法
1源起
法律的目的是維護秩序,實現公平正義,而達此目的之手段則是斗爭與妥協。伯爾曼曾說“法律應當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法律的實施不單靠強制力,還需背后之信仰支撐,就像正義之神,一手執衡器評價事實,一手執利劍實現正義。因而,需要自然法思想發揮“救場”作用,架起法律應然與實然的橋梁。應然與實然之張力突出表現,即“惡法亦法”的問題。符合法律制定程序的惡法也必須遵守嗎?如果我們因堅持公平正義拒不遵守惡法,無疑會遭到統治者的嚴重打壓,寸步難行。但如果我們一味順從,遵從惡法的要求,又會嚴重損害自身的權益。“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的矛盾愈發顯現。西塞羅認為“一個國家的法律或習慣中的內容并非全部都是正義的,如果國家實施的法規是有害的,那么就不配稱為法律--惡法無異于一伙強盜自己制定的規則。”這也是本文的立場,及堅持發揮自然法思想“救場”作用的旨趣所在。
2自然法概況
自然法其實由來已久,早先古典自然法學分為規范派與權利派兩派。規范派以普芬道夫為代表,堅持:(1)自然法則是秩序的來源,自然法是和平秩序的守護者;(2)強調法律主體,包括個人、國家等,守法的義務;(3)先有法后有權利,權利和權力都是來自于法律。權利派則將關注點從自然法轉移至自然權利,以霍布斯為代表,堅持:(1)人的自然本質是欲望,欲望產生自然權利;(2)存在著普遍性的自然法,但它是從自然權利推出的,權利先于法則。關于古典自然法學,前人已有很詳細的研究。首先,作為一種“革命”理論,古典自然法對近代革命產生了巨大影響,為改變世界面貌作出了巨大貢獻。其次,作為一種“法學”理論,古典自然法學對近代歐陸法制發展尤其是民法法典化產生了重要影響。再次,作為一種“啟蒙”理論,古典自然法學構成了近現代政治法律學說的靈魂,擘劃了近現代政治法律體系框架。最后,作為一種思維方式,古典自然法學還有其法哲學的一般價值。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古典自然法對法之本質的批判性探求。二是古典自然法對正義法律的追尋。但19世紀的思想家們傾向于徹底批判自然法理論。來自歷史主義的攻擊,來自法律實證主義的攻擊,古典自然法學有所衰落。
3法實證主義與自然法思想的矛盾沖突
法實證主義與自然法思想的爭論由來已久。法實證主義主張“惡法亦法”,法律是政治統治的工具,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則體系。只單純對法進行邏輯分析,并不通過道德對既定法律進行判斷。而自然法則認為“惡法非法”,堅持法律必須體現道德屬性,需要用道德去評判,考量法律應當是什么。法律規則所體現的價值,要符合人們內心的理性與良心中的道德標準。主張不同,必然造就了二者之間的矛盾沖突。不禁思考:由統治者制定的有違人的理性與良知的法律是否依然有效?法律的制定過程中是否要充分考慮道德因素?歷經二戰的洗煉,德國納粹'“惡法”的教訓更是使人們開始重新考量法的價值。法律的制定與實施不能踐踏基本的人權,不能突破公平正義原則之底線,已成為人們的共識。但問題的關鍵在于,是否應重新召喚自然法精神的回歸,承認道德標準、價值原則對法律制定與適用過程之作用,以及在多大的程度上發揮自然法思想的作用。
4自然法的“救場”作用
4.1自然法思想體現理性光輝,保障意志獨立自由從西方自然法理論的傳統來看,自然法與理性始終緊密結合。洛克就認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人之所以稱之為人,是因為意志獨立與自由,就像洛克論證的那樣“按照他們認為合適的辦法,決定他們的行動和處理他們的財產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認可或聽命于任何人的意志的人。”人們本身的行動就已符合自身的理性與認知的初衷。法律的制定不是將人們的自我理解的理性規范化,收起個人的激情與欲望的鋒芒,統一理性標準來穩定社會秩序。4.2自然法思想尊重基本權利,彰顯公平正義洛克《政府論》中也有提到“對于人類來說,甚至在他們以若干個人面目出現時,也是有絕對約束力的,盡管他們從無任何固定的組織,彼此之間也從無關于應該做什么或不應該做什么的莊嚴協定。”因為自然法是對人們最強烈的情感的反映,即求生的欲望,這不僅得到了道德的認可,而且成為一切正義和道德的源泉。霍布斯看來“契約之所以有約束力,并不是由于其本質,而不過是由于畏懼毀約后所產生的某種有害后果。”其實一直以來被忽視為情感法則的自然法實際上是理性的法則。就像在紐倫堡審判中,在國際法中以“危害人類罪”和“反人道罪”來納粹戰犯看似合理,但細究不難發現這場看似公正的法律審判其實還是有瑕疵的。第一點,此前傳統國際法未曾有懲罰個人的傳統,只是懲罰國家。第二點,按規定個人只能交由本國司法機構在國內的體制下提訟。第三點,根據刑法中“法不追及既往的原則,新確立的法律,不能對之前的行為進行懲罰。而“危害人類罪”和“反人道罪”為二戰后才確定的新罪名,用它們來審判,并為二戰戰犯定罪,顯然不符合司法的合理性。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如果我們單純按照法律程序與司法的合理性來分析,難道要用體現“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惡法來為屠殺600萬猶太人的行為尋找合理性嗎?這無疑是法律實證主義的失敗與悲哀,自然法是我們為了走出歷史黑暗所必然要做出的選擇。而正是有了以公平、正義為代表的自然法的精神作為基本法則,才有了紐倫堡審判的召開。以歷史的眼光看,審判的歷史合理性是無法抹殺的。正是人們最基本的欲望,對公平正義的追逐,才使得審判成功,并得以執行,這是自然法的力量的彰顯。4.3自然法思想鞏固合法性基礎馬克思•韋伯曾對合法性基礎做過歸納:(1)歷史的傳統;(2)信仰;(3)價值理性的信念;(4)積極的立法。法治要在一個國家內建立起來,首先要有價值理論,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要是良法的自然法作為大眾普遍承認的正當原則,則為民法的制定鋪設道路的一點,從守法角度講,自然法宣傳法律至上,將法律神圣化,有助于形成良好的對法信仰的社會氛圍,鞏固我國社會的法律權威,另一點充分反映民意的法律,也大大提升了民眾對法律的認可度,人們明白,法律是公正的體現,服從法律就是獲得自由,無形中以自然法為指引的現代法律就得以有效落實。
5結論
第一,歷史維度方面,自然法思想由來已久。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臘自然哲學,并被視為正義和法律的基礎,亞里士多德的正義說將法律作為正義原則具體化。他的法律實際意義應該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行正義和善德的制度。”此為自然法理論之濫觴。查士丁尼在《法學總論》開篇中說:“自然法是自然界教給一切動物的法律,因為這種法律不是人類所特有,而是一切動物都具有的,不論是天空、地上或海洋的動物,正因為自然法中具有這種最基本的理論的含義,才使它得以源遠流長。”第二,內容維度方面,自然法思想精蘊深邃。自然法思想是人類思想文明中的精華,引領著人類在歷史的重重迷霧中前行。實在法不能違背更高的法律價值、原則、理性。就像西塞羅說的“真正的法律是正確的的理性,它是和自然調和的,散布在一切人們中間的不變的和永恒的。”自然法作為一種正當的理性存在,其所蘊含的正義、平等、自由等價值是文明社會永恒之追求。自然法是“從人們實際生活的情況,從實際支配了所有人或多數時候多數人的最強大的力量。”第三,作用維度方面,自然法思想不可或缺。“惡法亦法”與“惡法非法”之間的爭論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的表征,而不會消失。每當法實證主義在處理現實法律問題“失靈”的時候,就需要發揮自然法思想的“救場”作用,訴諸于法律背后之價值、原則、理性,攫取不竭之思想價值資源,以于當下的時點,當下的國域,當下的問題實現視域融合,回應問題,解決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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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而上學的定義及其發展過程
(一)形而上學的一般概念
“形而上學”的字面意思是“在物理學之后”。它最初只有書目編排的秩序意義。在西方哲學傳統中,形而上學一般把世界二重化為現象世界和本質世界。現象世界只是一個幻滅無常的虛假世界,本質世界才是永恒不變的實在的世界;現象世界是可以經驗到的世界,本質世界是超越經驗的世界,本質世界高于現象世界。相應地,形而上學一般也把人二重化為感性和理性兩個方面。感性的一方面相應于現象世界,與現象發生關系;理性的一方面相應于本質世界,與本質發生關系,同樣,理性高于感性。形而上學的任務就在于用理性主義方法揭示這個超驗的本質世界。
(二)形而上學的形成
形而上學形成于古希臘時期,它的形成經歷了一個復雜而且漫長的過程。在古希臘早期,形而上學首先是作為宇宙的本體論問題而被提出來的,而且先哲們對宇宙本體的認識,最初是始于形而下的。面對紛紜復雜的大千世界,當時的哲學家們企圖用某種自然元素來說明宇宙萬物,并把這種自然元素看作是宇宙的本原。泰勒斯提出“水”是宇宙的本原,赫拉克利特提出“火”是宇宙的本原,阿那克西美尼提出“氣”是宇宙的本原,色諾芬尼提出“土”是宇宙的本原。這里,對宇宙本原的看法盡管不同,但認知的方法、途徑是一致的,這就是對宇宙的感性直觀。用這種有限的直觀的思維方式解釋世界,必然要遇到自身無法解答的難題:世界萬物都有其不同的質的規定性,單一的或幾種有限物如何能孕育出無限的世界?
巴門尼德看到在形而下的有限物中探尋宇宙本原所遇到的困難,把“存在”確立為哲學的對象,真正開始了對宇宙本體的形而上的思考。在留給我們的著作殘篇中,巴門尼德一開始就區分了認識的兩條道路,即“真理之路”與“意見之路”。在他看來,自然哲學家的局限乃在于他們對本原的探討建立在觀察和經驗的基礎之上,而經驗的對象都是生滅變化、相對偶然的“非存在”。對此,我們只能獲取各式各樣不同的“意見”,而不可能達到普遍必然的“知識”,所以這條道路是行不通的。哲學只有一條道路,那就是以“存在”為對象的“真理之路”。按照他的觀點,惟存在是存在的,非存在不存在,因為只有存在能夠被思想和述說,非存在則既不能被思想也不能被述說,因而是不存在的。所以,能夠被述說和思想的一定是存在的,“作為思想和作為存在是一回事”。[1] 由此,巴門尼德將存在確定為哲學的對象,這就為形而上學的形成奠定了基礎。而且,他的“作為思想和作為存在是一回事”的思想開創了形而上學通過理性認識把握事物本質的理性主義方法。
柏拉圖繼承了巴門尼德的哲學路線,進一步把“本質”確定為哲學的對象,從而促使了形而上學的形成。在他看來,我們的感官所感知的一切事物都是變動不居的,因而是不真實的;真正實在的東西是超越于我們的感官的不動不變的東西,柏拉圖把它稱為“理念”。所謂“理念”是指一類個別事物的共相或類本質,它是超越于感性事物之外并且作為其存在根據的實在,是世界萬物的本原。柏拉圖認為,可感事物變動不居,因而只是意見的對象,事物的普遍共相或本質即 “理念”才是知識的對象。相對于由可感事物構成的“可感世界”,存在一個“理念世界”:每一類事物都有一個共同的“理念”,所有事物的“理念”就構成了 “理念世界”或“本質世界”,正如可感世界以太陽為其主宰,理念世界則由善的理念所統治。這樣,柏拉圖將把世界劃分為兩個世界,認為前者是可見而不可知的世界,后者是可知而不可見的世界,惟有后者即“理念世界”才是哲學思考的對象。
亞里士多德明確規定了形而上學的研究對象,并指出了它在人類知識體系中的地位。在《形而上學》中他指出,一般的科學只研究存在的某一屬性或某一方面,而對于這些屬性或方面賴以存在的存在本身它們是從不過問的,因而有一門學問專門研究存在本身或“作為存在的存在”,這門學問就是“第一哲學”即形而上學。正如存在的屬性與方面皆以存在為其基礎和前提一樣,形而上學亦是一切科學的基礎和根據。[2] 在亞里士多德看來,形而上學的對象即所謂“存在本身”或“作為存在的存在”,也就是宇宙的本體(實體)。因此,形而上學就是關于實體的學說。亞里士多德對形而上學作了明確規定和系統論證,這標志著形而上學作為一門學說的形成。
二、形而上學在西方哲學史上的地位
(一)形而上學是西方傳統哲學的基礎。
形而上學在西方哲學史上處于基礎與核心地位。它是研究世界最普遍原則的,而其他哲學部門和學科都是它的普遍原則在不同領域中的具體運用,都是從它推演出來的。例如,亞里士多德的物理學就是以他的“第一哲學”(形而上學)為基礎的。在他的“原初物質和元素”說中關于構成天體的元素是不生不滅的、永恒神圣的“以太”的思想、在他的運動觀中關于運動是一種合乎目的的過程即把運動的根源看成是目的因的思想,以及在他的宇宙論中關于宇宙的最外層有不動不變的的推動者(神)的思想等,無一不來源于他的“第一哲學”(形而上學)理論。又如,中世紀的哲學家引入形而上學思想方法為神學作論證,實現了經院哲學的系統化。如前所述,托馬斯·阿奎那的關于上帝存在的五種證明,就是利用亞里士多德的第一因、動力因、目的因等理論推論出來的。在近代,雖然哲學本體論轉向了認識論,但形而上學仍然作為其它哲學部門和學科的基礎而存在。笛卡爾對形而上學的基礎性地位曾做出過形象而生動的概括,他說:“全部哲學就如一棵樹似的,其中形而上學就是根,物理學就是干,別的一切科學就是干上生出來的枝”[3]。在黑格爾那里,邏輯學即是形而上學“在黑格爾的整個哲學做系中具有核心的地位”。
(二)形而上學是西方傳統哲學的主流。
如人們所知,西方哲學是從思考本體論問題開始的,早期哲學家們探討的就是萬物的本原問題,后來出現的巴門尼德的“存在”論、柏拉圖的“理念” 論、亞里士多德的“實體”論以及新柏拉圖主義的“太一”論,都曾在古希臘羅馬不同時期的思想領域占據統治地位。中世紀,哲學成了神學的稗女,以論證上帝存在為根本任務的經院哲學是其基本的哲學形態。近代哲學以認識論問題為中心,但本體論問題仍占重要地位,笛卡爾的“二元”論、斯賓諾莎的“實體”論、萊布尼茨的“單子”論、康德的“未來形而上學”和黑格爾的“邏輯學”等,都曾對哲學的發展產生過重大的影響。正如有學者所指出:“在某種意義上說,西方哲學史就是一部形而上學的產生、形成、演變和衰落的歷史”。[4]
三、現代和當代西方哲學對形而上學的批判
西方哲學對形而上學的批判,存在著完全否定、有區別地否定、一定程度地由否定轉向新的肯定的不同情況。只有從實質上,從已有的結果和發展趨勢上對其進行全面分析,才能得出根據充分、具有科學性的預示唯物辯證法未來發展的結論。
多數西方哲學家對形而上學的批判,主要是針對、實質上也是批判了以黑格爾為典型代表的思辨哲學。從基本傾向上看,對形而上學的否定,主要是針對其脫離經驗事實和科學而言,而這正是以黑格爾為代表的思辨哲學即傳統形而上學的特征。大部分現代和當代主要西方哲學家所批判的形而上學,固然涉及了辯證唯物主義,但其主要的針對對象和批判的實質性內容,還是以黑格爾為代表的思辨哲學。英國哲學家艾耶爾1982年出版的《二十世紀哲學》第二章(第一章具有總論性質)的標題即為“叛離黑格爾”。這種認識和安排有著充分的根據。早期實證主義者孔德所反對的形而上學,就是指那種脫離可以觀察、實驗的事實和自然科學,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絕對性、思辨性的哲學體系。穆勒更加明確地反對從概念出發的德國唯心主義思辨哲學。羅素則是由否定德國思辨的形而上學,而走上分析哲學道路的。與羅素齊名的摩爾,還專門發表過主要針對新黑格爾主義的《對唯心主義的批駁》一文。實用主義者皮爾士、詹姆士都不反對以科學為基礎的形而上學。新康德主義者郎格、文德爾班都反對追求絕對知識,借助于思辨去追求哲學真理的黑格爾形而上學體系。
現代和當代西方學者對唯物辯證法的一些批判,實質上還是批了與其所批哲學的基本精神相違背,而與黑格爾思辨哲學相仿的東西。波普爾的批判中就有這種情況。他認為:“由于辯證法,反教條主義不見了,自身變成了一種教條主義。”[5] 但教條主義的基本特征,正是從已有的學說和思想觀念出發,而不是從事實出發去認識和處理問題,這與傳統思辨哲學的思維方式是一致的。
分析哲學是批判形而上學的典型代表,分析哲學的基本特征,就是把哲學的任務或主要任務規定為運用語言和邏輯分析的手段進行哲學批判,以清除哲學中的混亂,將無意義的形而上學問題清理出去。維特根斯坦認為全部哲學就是語言批判,羅素則認為可以把一切真正的哲學問題歸結為邏輯問題。分析哲學的困境正是根源于此。它不研究存在和世界發展的一般規律,但當它運用語言學和邏輯學進行哲學批判或哲學分析時,它是在語言學、邏輯學與哲學的交叉領域活動,因而并沒有失去哲學性質。在這個范圍內,其批判性分析對哲學問題的清晰和精確有相當的作用。不過,它在發展中遲早要遇到難以擺脫的困境。這不但是因為它的不加區別地反形而上學的狹隘性,同當代科學特別是綜合性的橫斷科學的系統性、整體性、概括性、模型化與抽象理論性等特點相矛盾,還由于它要批判和清理的哲學矛盾或混亂,其產生的原因不僅僅是而且主要不是語言和邏輯問題,因而它不可能完成既定的任務。在當代的幾十年中,美國的分析哲學家連應研究的問題和應采用的方法都沒有取得一致意見,就是最好的說明。所以在進一步的發展中,不管是原來認為可以通過語言和邏輯分析將形而上學問題從哲學中清除出去的學者,還是意識到這個目標很難達到的學者,或者像羅蒂那樣認為可以對形而上學問題棄之不顧而沒有必要清理的學者,當他們將分析哲學向語言學和邏輯學本身的具體問題,向其它科學或社會現實問題和文化領域推進時,都要陷入或繼續陷于困境中。因為這就離開了語言學、邏輯學與哲學的交叉或匯合這一特定的研究領域(語言學、形式邏輯學都已脫離哲學,分別成為擁有50多個和近30個分支學科的具體科學),失去了存在與發展的基地。實際上,分析哲學向語言學本身的具體問題發展,向研究和解釋形式邏輯本身的問題發展,或轉向社會現實的政治和文化問題,都是由于不加區別地反形而上學,造成了在研究對象和范圍上的困難而尋求出路的不同表現。因為它既然不研究形而上學問題,用語言學和邏輯學去分析傳統哲學問題又難以發展,那就只有上述幾條路子可走。要不就是另一種形式的衰落,即調整或放棄不加區別的反形而上學立場,像英國日常語言學派的威斯頓承認形而上學的研究有正確成份,斯特勞森后期的描述的形而上學理論研究物質客體和人的關系,瑞典語言哲學家伊斯雷爾認為存在和思維的關系沒有失去現實性那樣,以新的形式,一定程度地向形而上學回歸,或有區別地承認形而上學問題的意義。
四、西方哲學批判形而上學對唯物辯證法未來發展的影響與啟迪
既然在批判形而上學的哲學中,存在著對以經驗和科學為基礎的形而上學的肯定,存在著向形而上學的回歸趨勢,其批判的主要對象和實質性內容又是以黑格爾為代表的思辨性形而上學,反對形而上學最激烈的分析哲學又由于其出發點的片面和狹隘而走向衰落,那就不能得出馬克思以來以至未來的唯物辯證法不應是最普遍的客觀知識,應向特殊文化方面發展的結論。但其批判形而上學,對唯物辯證法的未來發展也有不少啟迪。(1)如果以研究特殊文化或其它具體社會和科學問題為發展方向,也將像分析哲學的一些主要流派那樣,由于固有的研究對象和研究領域的喪失而陷入困境。只有堅持以世界的運動和發展的一般規律為研究對象的方向,才有長遠的前途。(2)必須堅持將辯證法理論建立在反映了客觀內容的經驗和科學事實、科學理論的基礎上,這樣才能徹底擺脫傳統哲學即傳統形而上學的思辨性,實現抽象性與科學性的統一。(3)堅決地反對絕對性和教條性是唯物辯證法未來發展的理論前提。(4)唯物辯證法的一些論述,存在著多義性和不確定性的情況,現代語言學和邏輯學可以成為其精確化的有力工具。
在課堂教學中,教師與學生的雙邊活動應該有“啟”有“發”,有“問”有“答”,氣氛活躍,情緒和諧。 在教學中,意可以特指教師的意識、情感、教學方式、教學水平等。境可特指學生,由意而動,就如同“相由心生”。在美的意境中完成教學,將會提高教與學的質量和效率,學生的興趣也會得到大的提升。教師如何在教學中創設美的意境呢?
導入教學環節要引人入勝,讓學生有求知的欲望。一段精彩的導言能讓學生很快進入老師營造的意境,積極投入到學習中來,讓學生帶著問題,集中思維,啟發學生學習情緒。再配合教師聲情并茂,合情合理的講解,寓情于景,打動學生的心靈,激發學生的興趣和積極性。如哲學部分,對高二學生來說理解有困難。如何做到王夫之所言的“景中生情,情中會景”?導入,就是畫龍點睛之筆。俗語、寓言、成語故事無不隱含著一定的哲理。可以用個案分析法、實例教學法等,吸引學生的注意力,調動學生的學習狀態。在講“事物是普遍聯系的”觀點時,可用“城門失火,殃及池魚”的成語故事,這樣能拓寬學生的思維,使枯燥的哲理生動起來;在講事物的矛盾時,可引用“擒賊先擒王”。總之,精彩的導言,能迅速集中學生注意力,引導學生進入狀態,入情入理,引人入勝。《詩鏡總論》中說:“有韻則生,無韻則死。有韻則雅,無韻則俗。有韻則響,無韻則沉。有韻則遠,無韻則局。”說明了我國古代即講究氣韻和意境。那么,講究韻律和意境的課堂教學,必然要讓學生“蓋嘗聞之撞鐘,大聲已去余音復來,悠揚婉轉,聲外之音”,讓學生耳目一新,在美的意境中,感受人文之美,思想政治課教學的趣味性也大大提升。
教師要具備良好的語言駕馭能力,即使不能“繪聲繪色”,也要情景交融。我們常說“教為主導,學為主體”,就是要求教師以學生的思想為出發點,巧妙運用語言和契合的邏輯思維方法,創造一個生機盎然的意境。這樣的教學,一定是課堂氣氛生動有趣,雙邊活動和諧,師生有問有答,教學效果“事半功倍”。鐘嶸在《詩品序》中有一段話:“氣之動物,物之感人,故搖蕩性情,形諸舞詠。”認為“氣”是宇宙之元氣和藝術的本源,缺少“氣場”,文章沒了味道,詩沒了韻律,畫沒了美感,課也不是成功的課了。因為所謂“氣”,就像我們常說的“氣場”,有了它,才會嬉笑怒罵皆文章。要使課堂教學猶如漫步斑斕夜色,火樹銀花,燈火輝煌,使人感覺到“驀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的美妙意境,讓學生在強烈的“空間”對比中開拓思維、完成知識架構、達成認知、情感得到升華。
板書設計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板書可以體現教學的知識點以及重點內容。好的板書設計,應該文字優美,條理清晰,宛如一棵知識樹,給人以美的意境。以《經濟常識》第一課為例,“商品、貨幣”為主干,輻射相關知識點,作為知識樹的枝干。形神兼具,言簡意賅,高度概括。讓學生既把握了主旨,對所學知識的重難點一目了然,又對知識點及其相關聯系完全掌握。讓學生覺得這些內容都是他們可以掌控的內容,激起了學習興趣,激發了學生的學習動機。這同樣也是教學講究意境的效果。
此外,教學過程中的雙邊活動也是重要的一環,教師富有美感、頗具新意的提問是開啟學生智慧之門的鑰匙,能培養學生開拓進取精神、競爭意識和創造精神。教師應該做一個優秀的導演,然后發掘學生心中的資源,讓學生把課堂當做他們的舞臺,去呈現他們的精彩。教學過程是通過語言的傳輸來實現的,語言的作用和影響是貫穿整節課的,教師有“啟”,學生有“發”,教師有“問”,學生有“答”,教師通過設問和設疑,調動學生情緒,活躍課堂氛圍,學生有感而發,踴躍發言,達到課堂互動,教學和諧統一,實現潤物無聲。我們的課堂教學正是教師與學生思維互動,教學相長的過程。高中思想政治正是以政治理論為導向,以經濟生活為主線,以人文知識為載體的和諧統一。這就要求教師和學生一定要進入一種境界,心隨意動,情隨物轉,才能進入教學情境。情境對于知識而言,如同枝上的樹葉,沒有了樹葉的是枯枝,枝繁葉茂才有美感,知識也需要融入情境之中才能顯示出活力和美感,才易被學生消化、吸收,形成認知和能力。
課堂小結要緊扣重點,畫龍點睛。通過前面的意境營造,氛圍烘托,教師啟發引導學生思考。讓學生把課本的知識轉化為自己的知識,最終達到情感目標即形成學生認識的基礎,正所謂“言有盡而意無窮”,實現情景式課堂教學任務的完成。
廣義上分類
從廣義上來講,期刊的分類,可以分為非正式期刊和正式期刊兩種。非正式期刊是指通過行政部門審核領取“內部報刊準印證”作為行業內部交流的期刊(一般只限行業內交流不公開發行),但也是合法期刊的一種,一般正式期刊都經歷過非正式期刊過程。正式期刊是由國家新聞出版署與國家科委在商定的數額內審批,并編入“國內統一刊號”,辦刊申請比較嚴格,要有一定的辦刊實力,正式期刊有獨立的辦刊方針。“國內統一刊號”是“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的簡稱,即“CN號”,它是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分配給連續出版物的代號。“國際刊號”是“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的簡稱,即“ISSN號”,我國大部分期刊都配有“ISSN號”。
按學科分類
以《中國圖書館圖書分類法.期刊分類表》為代表,將期刊分為五個基本部類:(1)馬列主義、思想(2)哲學(3)社會科學(4)自然科學(5)綜合性刊物。在基本部類中,又分為若干大類,如社會科學分為社會科學總論、政治、軍事、經濟、文化、科學、教育、體育、語言、文字、文學、藝術、歷史、地理。
按學術地位分類
可分為核心期刊和非核心期刊兩大類。
核心期刊:是指在某一學科領域(或若干領域)中最能反映該學科的學術水平,信息量大,利用率高,受到普遍重視的權威性期刊。國內對核心期刊的測定,主要運用文獻計量學的方法,以及通過專家咨詢等途徑進行。了解核心期刊具有重要的意義。就編者而言,可以從核心期刊吸取經驗。就讀者而言,樹立核心期刊意識,可以明確價值取向,提高閱讀檔次。
分級方法
截至2008年10月,我國共有期刊9800余種,這眾多的期刊在學科、主辦單位、主管部門、質量、服務等方面千差萬別,盡管國家行政管理部門聲明從未從行政角度對現行期刊進行過級別劃分,但期刊之有級別的觀念早已深入人心。而且8000余種期刊沒有級別上的區別是不可能的,不現實的。實際上期刊從來就有級別,這幾乎是政府有關機構、期刊主辦機構和作者的共識,只不過期刊級別的認定比較復雜,至今尚無全國統一的標準和共同的分級目錄。最傳統的是按期刊的主管部門分級,1991年國家科委和新聞出版署聯合頒發的《科學技術期刊管理辦法》就據此將期刊分為全國性和地方性期刊。70年代,核心期刊理論開始傳入我國,到九十年代,核心期刊已為學界所廣為熟知。與此同時,各種與期刊評價有關的大型數據庫開始建立,由此得出多種期刊排行榜,很多高校科研機構也研究制定為已所用的核心期刊(或稱重點期刊等),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組織了各種期刊等級評比。上述各種對期刊的分級評價,得出的排行榜和各種期刊表或獎勵實質上也是給期刊分級。由此可見,期刊分級的觀念早已深入人心(如英國的《自然》和美國的《科學》就是全世界公認的一流水準的學術期刊,浙江大學醫學院的科研獎勵中規定,在《科學》和《自然》雜志上發表學術論文,每篇獎勵10萬元),而期刊分級的研究與實踐更是越來越豐富,越來越多樣化。這是期刊分級的最傳統的方法,是使用的主要方法。按照這種分級方法,期刊被分為國家級、省部級、地市級,由代表國家科研水平的科研院所、高等學校、國家一級學會主辦的學術期刊一般被認為是國家級期刊,省部級、地市級依此類推。[1]
省級醫學
主管單位是省一級機構主管的期刊;
國家級醫學
主管單位是國家機構、或一級協會和學會主管的期刊;
科技核心
進入中國科技信息研究所科技核心目錄的期刊;
中文核心
進入北京大學圖書館出版的北大中文核心目錄的期刊
出版周期
根據期刊的出版周期可將期刊分為:
周刊,出版周期為每周一期的周末;
旬刊,出版周期為10天;
半月刊,出版周期為15天;
月刊,出版周期為30天;
雙月刊,出版周期為兩個月;
季刊,出版周期為一個季度,即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