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9-16 15:10:0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勞動合同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從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對于特定質量勞動的需求價格和工資率并不能很好地得到匹配,工人所得工資少于他們給予公司的凈邊際產品的價值,這種現象造成了國民總福利的下降。那么為什么勞務派遣工愿意承受用工單位的剝削與壓榨,接受這種低于自身勞動力價格的低工資呢?我們將此問題歸結為交易成本與供需彈性。
(一)交易成本
1.信息不對稱
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相互對應的經濟個體之間所獲得的信息總是呈不對稱、不均勻分布的狀態。在勞動力市場上,勞動力明顯屬于信息不足的一方,他們不了解勞動需求市場所需要的勞動數量,因而不敢與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進行博弈與抗衡。
2.勞動的專屬性
由于知識的無限性與精力的有限性,人們不可能精通所有行業所涉及到的技巧和知識,即人們所從事的勞動具有專屬性。在這種情況下,勞務派遣工若想要轉到其他行業,則必須首先擁有那一行業的技能,這種技能的獲得是有一定的成本。對于知識的限制使得勞務派遣工想轉而無法轉入其他領域。
3.交易的不確定性
由于人類有限理性的限制使得面對未來的情況時,人們無法完全事先對交易進行預測。這種不確定性的存在會使得勞動派遣工進一步信息不足,不敢確定其離開現有工作而能夠找到其他的工作。
4.其他交易成本的存
在此外,其他交易成本的存在,比如移動所產生的費用,家庭搬遷所產生的費用都使得勞務派遣工愿意安于現狀。
(二)供需彈性在勞動力市場上
勞動力供給取決于勞動者求職行為的機會成本與預期收益的差額,勞動力需求由用工單位基于成本最小化與利潤最大化所決定。兩者的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雙方談判能力的強弱。首先,在工人不能聯合起來時,雇主一般掌握比其對手大得多的策略力量,雇主很多受過專業的談判訓練而工人對此幾乎沒有任何了解。其次,由于雇主掌握了更多的信息和資源,當他與個別工人談判不能圓滿完成時,有能力將勞動力需求轉向其他工人,這使得雇主承受的損失要比工人承受的苦難小得多。第三,在某種情況下,一個工人拒絕雇主的條件,對他包含除工資損失以外的進一步不幸。如家庭所帶來的壓力,自身的信心受挫等。由此,雇主的談判能力明顯比工人的談判能力強。故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所面臨的需求彈性很大,相比之下,勞務派遣工人所面對的勞動力供給彈性幾乎為零。以上兩個主要原因造成了勞務派遣工在無奈的情況下接受單位對其進行的剝削,那么這種不公正工資是怎樣導致社會福利變化的呢?首先,某些用工單位基于自身的利益,強行降低勞務派遣工的工資,從短期來看,雖然不至于嚴重地減少勞動力的供應,但在長期勢必把一些工人從用工單位趕走,這在某種程度上減少了勞動力的供應,損害了國民所得。其次,用工單位對勞動力工資的壓低使得勞動力這一生產要素變得較為廉價,與之相比,資本就顯得相對貴重了。如果單位有能力剝削勞動力,他們就不會想要用資本去購買機器,這使得產業沿著技術改良的相反方向追求利潤,不利于企業效益的提高,這一方面也表示出對國民總福利的減少。
二、新《勞動合同法》頒布后三方主體福利變化分析
下面以《勞務派遣暫行規定》中的“10%”及新《勞動合同法》的“同工同酬”為切入點進行分析。
(一)勞務派遣單位《規定》實施后
雖然沒有影響勞務派遣工的供給,但卻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用工單位對勞務派遣工的需求,造成了供需不均衡,由于需求曲線的左移造成了均衡價格和數量的下降,故對于勞務派遣單位來說,規模會出現一定程度的萎縮,平均管理成本會比之前有一定程度的上升,經濟效益與經濟收益也大不如《規定》頒布之前。
(二)用工單位
1.10%的規定《規定》的實施
對于某些用工單位的整體結構來說,堪比企業的再造流程。據全總研究室2011年企業職工勞動經濟權益實現狀況及思想動態調查的測算,目前企業的勞務派遣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3.1%,這表明在制度之后的改革中,用工單位的勞務派遣工數量將會出現大幅度的壓縮。
2.同工同酬的規定與之前相比
將“同工同酬”列入法律規定,對剝削與壓榨勞務派遣工的行為進行強制性保護,體現了法律對勞務派遣工的保護。從這一方面講,用工單位應當提供合理合法的福利待遇給勞務派遣工,減少了鉆法律空子的違法行徑,從而造成了收益一定程度的流失。
(三)勞務派遣工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實質上體現了法律對勞務派遣工這一特殊群體的保護,從立法者的本意來講,該規定應該從總體上提高勞務派遣工的收益,我們仍然從兩個方面進行勞務派遣工收益變化的分析。
1.10%的規定
首先,《規定》將用工單位雇傭勞務派遣工的數量進行不得超過用工總量的10%的限制,從用工規模上進行控制。從供求關系上,這一規定使得勞動力市場出現供大于求的狀況,這就使得達到均衡時的勞務派遣工數量下降,有一些勞務派遣工因長期找不到工作面臨生活上的困境。另一方面,我們觀察到這樣一個現象: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將正在使用的勞務派遣工轉為企業的正式工⑧,這從表面上看是勞務派遣工就業率的下降問題,但更深層次的意義表明勞務派遣工轉正,其狀況出現好轉的局勢。
2.“同工同酬”的規定
對于新《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和《規定》中第九條提到的同工同酬問題,對于勞務派遣工來說無疑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在有法律規制的情況下,勞務派遣工能夠獲得與臨時工同樣的待遇與福利,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勞務派遣工受到的組織不公平的待遇,提高其工作效率。
(四)社會
1.“10%”問題對于勞務派遣工數量和規模的壓縮
我們可以通過制度前后的對比來分析在此方面國民福利水平的變化,制度之前,供求曲線的均衡點為B1,此時,勞務派遣工的福利水平為CP1B1,用工單位的福利水平為DP1B1。《規定》出臺以后,用工單位的需求曲線下移,造成均衡點左下移動,為B2,此時,勞務派遣工的福利水平為CP2B2,用工單位的福利水平為AP2B2。通過比較我們可以得出,“10%”的規定使得均衡價格和數量都有所下降,這樣的變化造成了交易的萎縮,不但使得國民總福利降低,而且使得勞務派遣工和用工單位的福利水平都有所降低,不利于社會的進步。
2.“同工同酬”問題從成本方面考慮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中斷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既可以由單方依法解除,也可以雙方協商解除。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481號)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若違反法的規定將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說,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秘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當然,如果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條件,也就不存在就條件達成一致的問題。
(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過失性辭退形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預告辭退的許可性條件:預告辭退是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預告后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權利義務關系。"預告"是指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也可以發向勞動者支付與預告期間相等的補償費的形式,取代預告通知。預告辭退限于勞動者無過錯,單一主客觀條件變化,勞訂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勞動法》規定預告辭退的法定許可性條件為下列情況之一:(1)勞動者患病或以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定歷史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達成變更協議的。
(四)經濟性裁員的條件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經營狀況的手段,是無過錯辭退的一種特殊形式。用人單位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可以裁員:(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依法申請和法院準許開始整頓后,因出現剩余勞動力,需要把裁員作為預防的一種整頓措施。
(2)用人單位近營狀況惡化,發生嚴重虧損、開工不足、產品嚴重積壓之類的嚴重困難,需通過裁員來擺脫困境。
另外,進行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以上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又規定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1、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間的;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勞動者有上述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有標準
即使您是打零工,只要找到工作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為了自身利益,就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為一旦下列情況發生,導致合同解除,您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情況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結果:用人單位發給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如果工作時間不滿1年,按1年計算。
情況二:不能勝任工作,經過一定的培訓或調整到其他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結果:按上述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但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情況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關鍵詞:勞動合同 建立 穩定 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
勞動法頒布至今,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我國目前勞動合同制度中在建立和穩定勞動關系方面存在許多不足,從而使這一應用最為廣泛的合同制度并未發揮其應有的效力和作用。
本文試結合勞動合同制度在如下方面存在的不足之處及其引發的問題,對完善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提出本人拙見。
一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不足及其在實踐中引發的問題
1.沒有規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我國《勞動法》只在第十六條第二款中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并沒有明確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義務是在用人單位方還是在二者雙方。義務承擔方規定的不明確,使得用單位和勞動者尤其是用人單位缺乏簽訂勞動合同的主動性,從而造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而我國目前相關法律對于應如何處理從未有過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則缺乏必要規定。
2.對于勞動合同簽訂程序上的規定缺乏操作性。《勞動法》對于勞動合同的簽訂只在內容與原則上作了相應的規定,但在以下兩方面卻未做出規定:(1)勞動者進人用人單位工作后,用人單位應在何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法律沒有規定,就造成了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緊迫感。(2)沒有建立起勞動合同的申報制度。沒有該制度,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的用工狀況不了解,也就無法對勞動合同制度執行貫徹狀況做出監督和檢查。
3.目前勞動合同制度對于故意拖延或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強制力不足。《勞動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998年勞動部《關于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這兩則規定具有共同的不足之處:由于法律未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在何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就無法界定用人單位是否在“故意拖延”。再者是在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如被解除勞動關系,其損失范圍在實踐中也難以確定,這就使得勞動者難以獲得賠償,從而保障自己合法權益。
由于勞動合同制度在上述幾方面所存在的不足,加之其它因素的作用,從而在實踐中形成了大量雇傭而無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而事實勞動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私營企業中這種情況尤其突出,即使有合同也多簡單,粗糙,不夠規范,甚至個別勞動合同條款中還包含了一些違反法律法規的內容。如個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生死合同,即勞動過程中造成的死亡傷害雇主不負任何責任,五花/l門的風險抵押等。即使在國有企業中,也有大量不重視勞動合同的現象存在,有的用人單位至今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有的合同期限界滿也不簽訂新的合同,從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有的簽訂合同之后不執行,只作表面文章,這些都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關于完善我國勞動合同制度的幾點建議
1,應明確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雖然我國《勞動法》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但是本人認為這在某種程度上是不符合我國國情的。從勞動關系雙方實力對比來看,勞動者處于弱者地位,這本身就是不平等的。而由于我國的勞動力供求矛盾突出,這種強弱的對比則更加明顯,并且有不斷加強的趨勢。如果沒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加以約束,利益的驅使可能使得某些用人單位,尤其是中小企業通過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逃避其應承擔的義務,從而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本人認為勞動法規的制定其重心應向勞動者方向偏移,只有勞動者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勞動者才能無后顧之憂的投人工作,從而為用人單位帶來更大的效益。因此,本人建議在勞動立法中把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作為用人單位的義務加以明確規定。
2.對于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應本著加強操作性的原則,從如下方面加以完善:(l)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的期限,且此期限不應過長,本人認為應在一周內為宜。(2)建立起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登記和申報工作。規定用人單位將勞動合同報送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制定操作性強的違規懲罰措施,以使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用工狀況加以監督,有法可依。(3)將事實勞動關系視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事實勞動關系的產生,究其原因多在用人單位方,雖然勞動部年的有關解釋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后,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能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的,視為續訂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合同期限,辦理續訂手續。但對于從未有過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應作如何處理則應加以進一步明確規定。(4)建議法律賦予各級工會更加廣泛的監督權利。本文不止一次的提到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實力對比,本人認為,勞動立法是調整二者關系的手段,使勞資雙方具有統一的根據來達成一致。而這一過程,在某種情況下則需要由工會通過集體合同,集體談判來實現。在許多市場經濟制度比較健全的國家,工會的力量都是很大的,而我國在這一方面則較差,工會力量薄弱。所以加強工會的力度同樣重要。
勞動合同管理中的平等協商原則,就是指工會代表的職工以及整個企業就勞動合同的相關細節和具體規定進行一系列的協商和管理,并進行廣泛的討論,通過平等的協商,簽訂集體的勞動合同,這就是平等協商的原則。遵循著平等協商的原則,合同雙方都能夠制定自己滿意的合同,即便是合同中出現了一些矛盾和爭議,也可以通過平等協商的原則來進行更正。所以,必須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平等協商機制,如果這一機制不健全,則不能很好的保證勞動合同的正規性、公平性,這對于勞動合同的管理是非常不利的。
(二)不例外原則
不例外原則是指所有的企業,不管是經營狀況好的企業還是經營狀況不好的企業,都要遵循集體合同制度和平等協商制度的基本原則,不能例外,這就是不例外原則。在當前的社會中,很多的經營狀況不好的企業,面臨著更多的關于員工切身利益的矛盾和沖突,更應該要堅持集體合同制度和平等協商制度,不能例外,這兩種制度不只是適用于經營狀況好的企業,所有的企業應該一視同仁,共同遵守。在企業遇到勞動關系問題的時候,更需要運用這兩種原則來解決合同糾紛,矛盾越尖銳越需要恰當的運用這兩種原則。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化解矛盾,提高企業員工的凝聚力,為企業創造更好的效益。
(三)重點突出原則
所謂重點突出原則,是指在遵循集體合同制度和平等協商制度的基礎上,更加突出員工感興趣的最看重的問題,將這些問題作為合同制定時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如果在制定合同的時候,企業并沒有將員工特別看重的問題納入合同之中,就無法更好的維護員工的基本利益,這種合同就不能真正的起到調整企業和員工勞動關系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會引起員工的不滿。因此,企業在制定相關的合同時,必須要將員工真正的切身利益考慮到其中,比如說員工關心的社保問題、工資問題等,協商好企業和員工的勞動合同關系。
二、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勞動合同制度
當前,社會經濟發展的日益迅猛,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瞬息萬變的發展前景,必須要建立相應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越來越明確,相關的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動用工管理的任務也越來越重,擔負的工作日益繁重。并且,隨著非公有制企業的迅速發展,勞動合同的相關管理制度也需要順應時勢的進行改變。因此,在現今狀況下,做好勞動合同的管理體制完善工作,對于保證企業和員工關系的和諧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建立完善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必須要按照我國基本的《勞動合同法》來辦理,嚴格的規范合同的簽訂、備案以及管理的相關工作,并且在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規定時間、條件、要求等各個環節的具體要求。而勞動管理部門,要對合同的登記、變更、解除以及存檔管理,進行細致的規范,保證勞動合同制度向著更好的方向發展。
(二)全面的推行勞動合同制度
政府部門、企業的相關管理部門、其他用人單位等,必須要全面的配合推行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大力的推行《勞動合同法》,將《勞動合同法》推廣進各個社區和相關的用人單位,爭取讓每一個企業都能夠按照勞動合同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范。除此之外,還要加大宣傳教育,糾正一般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方面存在的錯誤,幫助他們更好的運用勞動合同,把握相關的基本知識和常識,讓他們明確勞動合同中相關的法律責任,不至于出現一些違法事件。
(三)為企業和勞動者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勞動合同法》是制定相關的勞動合同的基本依據和保證,政府的各個有關的部門,必須要依照這一法律規定,做好企業和勞動者的各項服務工作。勞動社會的保障部門,應該要按照一定的原則,為企業部門和勞動者免費的提供相關的幫助和指導,讓他們能夠更好的保證勞動者的利益。并且,能夠為企業和相關的用人單位提供規范的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的相關宣傳資料,給企業更好的發展提供幫助。
(四)加強調查研究,完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現階段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還存在著很多的缺陷和不足,比如說實施過程中的勞動合同內容不規范、一些政策的操作不規范、勞動合同不全面等各種問題,這些不足之處就需要我國政府的相關部門,進行不斷的規范和完善。要想改變這一現狀,可以通過勞動合同的管理部門進行實際調研,發現其中出現的一些弊端,然后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改正,使勞動合同制度得到不斷的完善和發展。
關鍵詞:高校;勞動合同;法律問題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5-5312(2011)17-0286-01
一、高校勞動合同執行的現狀
我國的高等院校通常視為事業單位,其教職員工也作為事業編制人員。《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高等院校在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問題上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在經濟改革與教育制度改革過程中,我國開始將非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聘用人員納入《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以解決實際中無法可依的現狀。
二、高校勞動管理特殊性
(一)公立高校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公立高校普遍存在非教學崗位自主招聘現象。原則上,現行高校管理體制分為校、院(系)兩級。具有招聘權機構(如后勤機關)的招工方式有可能產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首先從法律地位上講,學校作為獨立法人存在,后勤機關是其職能部門,非經法人授權的自主招工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合法性;第二,后勤機關代行學校之職招工,以學校資產,學校法人人格為后勤一個機關作責任擔保也更不合理。”臨時工”的不公平待遇已經成為校園最不和諧的因素。所以從理論上說,現行的招聘體制存在嚴重的問題,從實踐上,這種現行體制已經存在嚴重的勞動合同糾紛隱患。
(二)公立高校勞動合同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工傷保險制度問題特殊
在實踐中,工傷保險問題是依據北京市的政策規定繳納。但是實質上,高校是國家財政撥款單位,任何一筆賠償金都是國家財政的支出,賠償的責任承擔問題是公立高校勞動合同制度漏洞導致的,也是公立高校特殊性和法律普遍約束力的矛盾的體現。所以高校如何守法的問題,是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否則此類問題仍將層出不窮。
(三)公立高校的管理標準特殊
理論和實踐操作上,大家普遍承認高校有自主管理校內事務的權利。在實踐中,高校章程的缺失,是一個普遍現象,這導致了高校各部門管理混亂,特別是人事管理與勞動合同管理之間的規章制度往往不能協調,從而使高等院校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基本處于“缺失”或者“空白”的狀況。
三、完善高校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的措施
(一)完善公立高校勞動合同制度的建議
1.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的質量
由于現行的勞動合同文本存在重大瑕疵,所以當前亟待解決的就是完善勞動合同文本。完善勞動合同文本有利于建立完善的招工、用工體制,是建立適應《勞動合同法》的用工制度的前提和必經之路。
完善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明確的寫入用人單位應當告知的事項,以及明確指出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公立高校規范的章程,明確規定各種自身存在的特殊性及其補償辦法,做到在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雙方盡可能的就用工事項協商一致。
2.加大勞動合同法的宣傳教育力度
進行法律宣傳教育是預防違法的重要途徑。法律是維護自身合法權利的工具,是司法裁判的唯一準繩。筆者認為對用人單位領導同志的法律意識教育尤為必要。特別提出,工會在學習法律和監督勞動合同實施過程中,要善于從法律的角度看待和分析問題,學會運用法律武器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高校勞動合同調解機制
筆者認為,建立勞動糾紛解決機制的前提,是建立統一的勞動合同和用工管理機構,對較為特殊的崗位加以統一規劃,統一調配人力資源。第二,充分發揮學校工會、法制辦和法學院系的作用,由專業人士組織專門人員定期清查合同并評估勞動糾紛隱患,防患未然。第三,建立由糾紛發生部門實際操作,上級領導機關掛帥督辦,法制辦協同處理的聯合調解小組,將糾紛從發生時得到有效控制,避免擴大影響,造成不良影響。最后完善責任追查制度,明確每個管理崗位的領導責任,程序,實體舉證要求,嚴格責任到人,避免相互推卸責任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