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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勞動法制論文

勞動法制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1-04 03:15:12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勞動法制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勞動法制論文

第1篇

(一)立法現狀:立法缺位及規定不完善目前,我國在對兼職大學生權益的立法保護方面,尚缺少一部專門保障兼職大學生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由于在校大學生的身份特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見的規定》《勞動合同法》都未將在校兼職大學生歸入保護范圍。《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管理對象是從事校內兼職活動的大學生,校外個人兼職行為不屬于其保護和規范的范圍。而在1995年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據此,有專門法律法規予以保護的勤工助學行為能否得到《勞動法》的保護受到質疑,而學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為又得不到《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保護。目前,我國《勞動法》對于在校兼職大學生的權益保護問題并沒有可以遵循的具體條款,現階段也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大學生的兼職市場,故大學生兼職的法律保護問題屬于制度盲區。

(二)救濟現狀:救濟路徑匱乏目前,大學生校外兼職權益保護的救濟途徑主要有四種:勞動部門、工商部門、公安機關、新聞媒體及社會輿論。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并不在于對大學生勞動權益保障方面,所以現實中使大學生維權時面臨困境。主要體現在:其一,勞動部門的主要職能在于保護《勞動法》調整范圍內的正式職工,顯然兼職大學生并非正式職工;其二,工商部門主要是用人單位在注冊登記、營業執照的辦理、經營內容違法等情況出現時才會介入,往往是一種事后的被動介入;其三,公安機關則是在用人單位涉嫌欺詐或者暴力威脅大學生人身安全等犯罪行為出現時才介入,這時往往已發生嚴重危害結果,為時已晚;其四,媒體是承擔曝光的角色,在于事后警示他人免受同樣侵害。因此,我國尚未設立專門保障大學生兼職權益的公權機關,使得實踐中大學生兼職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體現了對大學生兼職權益勞動法保護研究的必要性和研究價值。

二、大學生兼職的法律關系定性

對兼職大學生與接收其勞動一方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的性質,學界各種觀點交鋒,尚無定論,存在不同看法,主要有勞動關系說和勞務關系說這兩種觀點。一是勞動關系說,又稱“嚴格保護說”,認為在校學生可以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該觀點考慮到大學生與用人單位間具有從屬性,是實際意義上的勞動者,從強化對兼職大學生救濟的角度,基于民法規范對勤工助學保障不力,主張擴大《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把兼職大學生列入《勞動法》的保護范圍。但是筆者認為此種觀點的不足之處在于雖認識到學生兼職具備勞動關系特征,但應該看到學生的特殊性,他們沒有被納入單位正式編制,用人單位也無需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為學生承擔社會保險義務。此外,大學生不應適用最低工資標準,原因在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特定勞動法的含義,包含著一名勞動者根據贍養系數贍養家人的花費,故而不能簡單地適用于勤工助學的大學生。

二是勞務關系說,認為大學生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的調整和約束。持這種觀點的如董保華,他堅決主張不可以把學生納入勞動者的范疇,學生應該歸屬于民事雇傭關系,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勞動者。但是,在這種觀點下,對于實學生的工傷、勞動待遇(包括工資、試用期等的合法性)、醫療保險、社會保險繳納就無法得到相關勞動法律保護。打工學生不屬于勞動者,就不能適用勞動仲裁程序,如果采取民事訴訟形式維權,需耗費大量時間精力以及花費較高訴訟費,這讓貧寒打工學子面臨窘境,只能選擇了忍氣吞聲,其合法權益并未受到切實法律保護。這些學說爭論的焦點問題是兼職大學生是否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鑒于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具體的法律關系具有多樣性的特點,我們認為應分情況定性。一方面,若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已建立比較穩定和正式的關系,有固定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和工作報酬,從事與其所學專業相關性較大的工作,這些兼職大學生已經成為了事實上的“勞動者”,比照《勞動合同法》的非全日制用工進行調整。《勞動合同法》的第68條到第72條是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相關規定,分析法條我們可以了解到非全日制用工的特點有:一是以小時計酬且不得超過法定工時,非全日制員工在同一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這種工作時間的規定適合上述類型的兼職大學生,每天有固定的工作時長;二是雙方協商同意,可訂立口頭協議,法律上雖然允許非全日制勞動合同采用口頭協議的方式訂立,但是為了保障雙方的權益,我們建議最好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三是非全日制員工可訂立多重勞動關系,但企業不得據此便辭退員工,前提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合同的履行,兼職大學生這類主體不同于全日制勞動關系主體,其在課余時間可能做不止一份兼職工作,比照非全日制用工更為靈活;四是計酬標準有下限,即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且勞動報酬結算周期最長15日,比照這樣的具體規定,就會解決現實中用人單位拖欠兼職學生工資問題,進一步維護兼職大學生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結合非全日制用工的特點以及此類兼職大學生的特殊性,我們認為兼職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已建立比較穩定和正式的關系適合比照非全日制用工來調整。

另一方面,若大學生在平等、自愿基礎上與用人方訂立協議,進行如家教、銷售等與其所學專業相關性不大、相對短期且隨意性較大的兼職活動而成立的個人雇工行為,當個人雇工人身損害賠償在適用程序上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作為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受理。這里有兩點原因:其一,個人雇工具有短期性、臨時性和不確定性的特點,雇主為雇工繳納工傷保險基金既不可能也不現實,此類兼職大學生所從事的家教等工作剛好符合這一特點;其二,個人雇工的雇主是勞動法第二條規定以外的主體,故其糾紛不適用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亦不能按照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去解決。因此,此類兼職學生人身損害賠償標準應適用關民事賠償的規定進行計算,不能因個人雇工法律關系與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相同而類推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三、大學生兼職權益保障措施

(一)立法及制度保障在立法方面,筆者認為可以借鑒國外將兼職大學生視為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做法,完善我國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制度,將兼職大學生作為主體之一納入其中。對此,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可以考慮適當擴充我國《勞動法》中關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調整范圍,將符合該勞動關系條件的兼職大學生納入到《勞動法》的保護范圍中,賦予兼職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從根本上維護兼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再者,我們可以采取靈活的調整方式,就是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以此比照非全日制勞動用工制度保障大學生社會兼職權益;最后,在制度層面上,還可以創設大學生兼職附條件保護制度,規定以簽訂書面合同的形式切實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在這一點上,我們可以借鑒國外對大學生兼職附勞動報酬條件保護的做法,例如美國兼職學生的工資不得少于當時最低工資標準的85%,以及建立了完整嚴格的勞動報酬管理制度,關于工資實行法定最低工資制,而且大學生打工的工資收入可享受免稅。在權利救濟方面,一方面勞動行政部門要變事后的被動介入為事前的主動監督(如先前開展培訓、簽訂責任書等),建立長期的監督和預警機制,也可以通過設置專門機構來處理大學生兼職過程中與用人單位產生的糾紛,類似機構的設置在國外已有先例,如日本地方勞動基準局、法國勞工視察組織、工會等;另一方面,勞動保障、工商等部門應嚴格審查中介機構的辦證準入程序,嚴厲打擊社會中介機構的欺詐行為,對此可建立直接的小額訴訟機制,通過啟動普通或簡易程序維護兼職大學生的經濟利益,同時既節省司法資源又避免繁瑣的勞動仲裁。

第2篇

今年12月4日是第十個全國法制宣傳日,現根據區司法局統一要求,結合全街道實際,就開展全街道“12.4”法制宣傳月活動作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活動主題

今年“12.4”全街道法制宣傳月的活動主題為:“弘揚法制精神,促進社會和諧”。

二、指導思想

今年,全街道的法制宣傳工作要以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深入基層、貼近群眾,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突出重點、分類實施,以促進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以弘揚法治精神為核心,以滿足基層經群眾法律需求為出發點,以抵御金融風險保障經濟增長為著力點,通過扎實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濃厚的學法氛圍,進一步引導廣大群眾依法辦事,切實推進依法治街進程,構建和諧靖安,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環境。

三、時間安排

今年“12.4”全街法制宣傳月活動,從11月20日開始,到12月20日結束。

四、活動內容

1、召開動員會,由支部書記、行政村主任、廠長及各單位普法教員參加,請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就法制宣傳活動進行動員。

2、街道普法辦在政府集鎮懸掛橫幅兩條,司法所出一期專欄,營造宣傳活動氛圍,各單位要求張貼法制宣傳月宣傳標語。

3、聘請大學生村官為街道法制宣傳員。

4、組織送法下鄉、送法進社區等活動。

5、12、4法律宣傳日在街道集鎮開展一次法律咨詢活動。

6、開展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由法制副校長、社區法制學校教員各上一堂法制課,長江、營防兩個社區各出一期法制宣傳專欄。同時,充分利用中小學法制信箱的作用積極做好青少年法律維權工作。

7、在全街道開展一次以“弘揚法制精神,促進社會和諧”為主題的調研座談會。各單位應圍繞主題,以論文或散文的形式,謳歌民主與法治建設的成果,或頌揚深入普法,為全街道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營造法治的環境等。

8、開展企業維權活動。司法所開展以勞動法為主要內容的法制宣傳,

9、在青少年中開展一次法律知識競賽活動。

五、活動要求

1.各單位要對全街道開展“12.4”法制宣傳月活動高度重視,按照街道制定的工作方案,加強領導,因地制宜,結合實際,制定計劃,認真組織實施。

第3篇

今年12月4日是第十個全國法制宣傳日,現根據區司法局統一要求,結合全街道實際,就開展全街道“*”法制宣傳月活動作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活動主題

今年“*”全街道法制宣傳月的活動主題為:“弘揚法制精神,促進社會和諧”。

二、指導思想

今年,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深入基層、貼近群眾,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突出重點、分類實施,以促進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以弘揚法治精神為核心,以滿足基層經群眾法律需求為出發點,以抵御金融風險保障經濟增長為著力點,通過扎實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濃厚的學法氛圍,進一步引導廣大群眾依法辦事,切實推進依法治街進程,構建和諧靖安,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環境。

三、時間安排

今年“*”全街法制宣傳月活動,從11月20日開始,到12月20日結束。

四、活動內容

1、召開動員會,由支部書記、行政村主任、廠長及各單位普法教員參加,請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就法制宣傳活動進行動員。

2、街道普法辦在政府集鎮懸掛橫幅兩條,司法所出一期專欄,營造宣傳活動氛圍,各單位要求張貼法制宣傳月宣傳標語。

3、聘請大學生村官為街道法制宣傳員。

4、組織送法下鄉、送法進社區等活動。

5、12、4法律宣傳日在街道集鎮開展一次法律咨詢活動。

6、開展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由法制副校長、社區法制學校教員各上一堂法制課,長江、營防兩個社區各出一期法制宣傳專欄。同時,充分利用中小學法制信箱的作用積極做好青少年法律維權工作。

7、在全街道開展一次以“弘揚法制精神,促進社會和諧”為主題的調研座談會。各單位應圍繞主題,以論文或散文的形式,謳歌民主與法治建設的成果,或頌揚深入普法,為全街道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營造法治的環境等。

8、開展企業維權活動。司法所開展以勞動法為主要內容的法制宣傳,

9、在青少年中開展一次法律知識競賽活動。

五、活動要求

1.各單位要對全街道開展“*”法制宣傳月活動高度重視,按照街道制定的工作方案,加強領導,因地制宜,結合實際,制定計劃,認真組織實施。

第4篇

—論文的結構分類總結

“ 昨夜西風凋碧樹。獨上高樓,望盡天涯路。”

“衣帶漸寬終不悔,為伊消得人憔悴。”

“眾里尋他千百度,暮然回首,那人卻在燈火闌珊處。” 推薦參考書:

梁慧星:《法學學位論文寫作方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陳瑞華:《法學論文寫作與資料檢索》,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 劉國濤:《法學論文寫作指南》,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楊玉圣等:《學術規范導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劉南平:《法學博士論文的“骨髓”和“皮囊”——兼論我國法學研究之流弊》,載《中外法學》2000年第1期。

一、寫作論文的步驟

1、初步限定研究領域

2、資料檢索、處理及文獻綜述

3、確定選題或修改甚至否定選題

4、構思、完善寫作大綱

5、補充資料

6、確定研究方法

7、寫作初稿

8、反復修改

9、定稿

10、答辯或者參加研討

二、論文的資料檢索與文獻綜述

1、基本窮盡資料的限度:中國大陸公開發表、出版的相關重要資料。

2、基本窮盡哪些資料:

譯著、著作及高水平教材

譯文、論文(核心期刊、論文集論文、學位論文)

法律政策文件

案例

網絡文獻(注:官方網站文獻為妥)

——ex:中國知網、中國國家圖書館、中國國家數字圖書館聯機公共目錄查詢系統、臺灣月旦法學知識庫法學期刊總覽等。

3、文獻綜述的意義

是學術創新的前提

是表征論文的學術價值。沒有文獻綜述,常常無從判斷論文創新何在。

4、文獻綜述出現在什么地方

論文的引言必須反映文獻綜述的結果。

5、文獻綜述的基本要求

論文的引言反映文獻綜述的結果要簡練、準確、客觀、實在。

三、論文的“皮囊”—注釋

1、注釋的功能:

證明證據的可靠性,增加論證的可信度

界分學術產權,表示尊重前賢

便于同行進一步查證相關資料從事本領域的研究

便于同行對作者進行監督

2、論文注釋的“九性”

真實性——不能存在偽注。(也不能別人的注釋直接粘過來)

準確性——引用的文獻資料信息要準確,需仔細核對

完整性——引用的文獻資料信息要完整全面(注:期刊要標頁碼,網絡文獻要標作者、文件名、網頁、最后訪問時間等)

相關性——引用的文獻資料要與論證的需要貼切,以必要性為限度

原始性——盡量引用首次提出該觀點的作者的作品文獻,盡量引用該作者發表該觀點的原始或最高水平文獻

學術性——盡量使用有學術價值的文獻資料

盡量公開性——使用未公開的資料要經過作者同意

規范性——文獻資料標注符合學術規范,特別注意全文引注形式必須自始統一

篩選性——不直接引用或轉引不合乎以上要求的文獻

3、注意區分直接引用和間接引用 (轉引)

Ex:Steven ......轉引自××:《。。。》,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51頁

4、注意區別原引與參見

原引是指直接引用別人說的話,用“”標注,把別人的說的話用自己的語言說出來的,在底下注釋時要寫上“參見”二字。

5、大段引用的經典或重要文獻原文,以變體并空行與主出區分,但不叫“”

6、如何使用析出文獻

Ex:我們不能僅僅認為集團公益訴訟“只是一種......重要影響。”[1]

[1]H.蓋茨:“公共利益訴訟的比較法鳥瞰”,載[意]莫諾.卡佩萊蒂編:《福利國家與接近正義》,劉俊祥、羅國忠、肖云樞、王建輝譯,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97頁。

7、說明注釋

說明注釋是對主題及引用注釋(含作者和他人觀點)加以補充、解釋、說明的注釋。

Ex:一些案情介紹、法律條文均可放入說明注釋中;

感謝對你的研究有啟發和幫助的人。

8、論文引用注釋和參考文獻的關系

任選其一型

互補型——有參考文獻的存在,注釋信息可簡略

并列型——學位論文

四、參考文獻

1、參考文獻的分類

按語言

按載體:書籍,期刊,報紙,網絡,內部等

按性質:著作、教材,論文(期刊、論文集、學位),法律匯編(或法律文件),案例集,工具書,其他。

2、參考文獻的其他規范

每一分類內部文獻如何排序

信息完整(但一般沒有頁碼)

形式統一

國家名字用[ ]括起來,臺灣用()括

外國作者用全稱

Pp.16-18

五、論文標題

1、論文標題以能凸顯論文命題為好。

Ex:勞動法:勞動者權利義務融合之法 **(一般好)

勞動法的一個重要屬性 *(不好)

論廣告代言人的法律責任(只能凸顯論文的研究領域,未凸顯命題)

2、論文標題應簡練

論文的主標題及其副標題各自不超過20個漢字

論文的分標題及其副標題應盡量凝練

3、論文的主標題及其副標題一般不使用陳述句或疑問句

4、標題中的標點符號

不用 , 。 ? ! 等,但使用 、 “” :

5、主標題和分標題均可根據需要配以副標題

副標題的功能是交代、廓定:

六、內容提要的要求

要概括論文的基本觀點或研究方法,而不是概括論文結構或重復論文的結論(學位論文除外)

核心期刊的論文:200—300字,以第三人稱寫

學位論文內容提要一般1000字左右

七、關鍵詞要求

通常3-5個,一般化的詞不作為關鍵詞如依法治國,要具有高度凝練論文觀點或重要論據的顯著特征。

研究視角 研究素材 研究方法 研究范圍 研究意義

八、論文的引言

論文引言的內容——交代研究對象并限定語境

交代研究對象:可以是一經濟社會現象、法律制度或理論學說限定語境:在此界定基本概念(也可以在主文界定)

——闡述研究意義:制度意義、學術意義

——交代研究命題及目標

目標是指提出預計可解決的問題或研究可以達到的效果還有,交代本研究對所在或相關領域學術可能產生的貢獻

九、正論

1、避免教材式寫法

2、觀點集中明確、論據嚴謹有力、論證充分深入

3、結構緊密的推理論證

4、學術論文切忌輕狂自大、不證自得

5、大膽假設、小心求證

十、結論(短,針對命題得出結論)

1、應確切、真實

2、結論是論證的自然結果,是通過論證推理能被證明的論點

3、結論不可牽強附會,通過論證推理不能被證明的論點,不能作為結論

4、盡量不要用“結語”

可以在結論之后寫余論——余論是本文未加以論證,但本人有可能引發他人研究領域或命題。

政治禁忌 :臺灣法律用“”

第5篇

論文關鍵詞 社會法 法律體系 地位 社會作用

社會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關系的法律。誕生于資本主義國家的社會法,經過一百多年的積淀逐漸走向成熟。我國學界對社會法的理論研究方興未艾,社會法在我國逐漸得到關注和重視,它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及其社會作用是值得我們研究探討的重大課題。不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還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都需要社會法的支撐。在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上,不斷完善社會法乃至整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必將為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和生態文明建設,奠定牢固的法治基礎。

一、社會法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法律部門

(二)社會法的價值取向

社會法的價值取向包括:維護公平正義、注重弱者和群體利益、體恤民生、保障社會福利等。維護公平正義是社會法的首要價值取向,公法注重的公平側重于形式公平,社會法關注的更多是實質正義,反應了社會法協調和平衡效率與公平、穩定社會秩序的根本目的。在社會法關懷的社會秩序下,弱者特別是弱勢群體的權益得到普遍關注,生活在社會底層的勞苦大眾得到法的傾斜保護,從而使人人都能享受社會發展帶來的成果,不至于產生過大的貧富差距,以此化解矛盾,緩和沖突。社會法視野關注的都是與人民大眾切實相關的問題,觀察民情,體恤民生之苦。社會福利作為較高層次的社會保障,是人類社會不斷發展的成果。社會法的理論根源和社會福利內在蘊含的公平正義理念相契合,與社會發展的要求相適應,因此社會法追求的價值取向包含社會福利。社會福利的不斷提高是社會進步的顯著標志,能夠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升公眾幸福感,使人民安居樂業。

(二)勞動法對經濟和社會的作用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相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勞動法以保護勞動者權益為目,其功能是實現和保障社會勞動過程。勞動法對于市場經濟和我國社會的作用主要包括:

1.保護勞動者權益,維持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

在社會主義中國,公有制決定了勞動者享有的權利。我國在憲法中對勞動與勞動者做了規定,《勞動法》在其基礎上,把勞動者在經濟生活中享有的各種權利具體化,切實保護憲法賦予的權利。在現代文明國家,勞動者權益的保護程度,是反映一國社會進步程度的重要標志。只有當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才能實現勞動關系的穩定、勞動秩序的正常化,才能保障經濟平穩運行。所以,勞動法的首要作用和任務就是保障勞動者權益,平衡勞資關系。

良好的勞動秩序,必須有良好的勞動關系做基礎,有了穩定的勞動關系,才能進一步追求穩定正常的生產秩序和社會秩序。勞動法從一開始,就擔負起維護勞動秩序的使命,這是它的又一基本作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群體之間存在各種利益沖突,勞資關系緊張程度加劇。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各種非公有制經濟形式日益發展,在各類私營經濟和外資經濟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更加緊張。《勞動合同法》的制定意義非凡,通過勞動合同制確立平等協商的原則,從而促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意志的合理實現,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2.推動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勞動是人類社會發展的物質基礎,在勞動法的規制作用下,形成的穩定勞動秩序,更是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前提。勞動法提高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構建出合理的競爭機制,促進經濟繁榮。勞動法將簽訂勞動合同作為勞動關系確立的根據,以規定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勞動法營造出公平競爭的法制環境,保證有序的市場競爭,良性的市場競爭帶來經濟的平穩較快發展,經濟發展了,勞動者的權益得到切實保護了,社會才會進步。

(三)社會保障法的深遠意義

1.社會保障法的地位

社會保障法是調整社會保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社會保障法是最有代表性的社會法,將實質正義作為價值取向,體現互助合作的可貴精神。在法律體系中,社會保障法是社會法之下的法律門類,它調整的社會關系相當廣泛。

社會保障法在工業化的進程中出現,伴隨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類社會的文明進步不斷完善,尤其在以人為本的社會主義中國,社會保障法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社會保障法涉及到我們每一個人,是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安寧,促進經濟發展不可或缺的法律門類。

2.社會保障法的社會作用與經濟作用

(1)推動人權事業發展。尊重人的各項權利,關注人的全面發展,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發展的趨勢和內容,以人為本的理念,是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內容。社會保障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正在得到各國的廣泛認同。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明確了社會保障權,經過各方努力,我國終于在1997年10月27日簽署了該公約。社會保障法將人權保障的基本理念貫徹到社會建設和法律實施的具體實踐中。雖然我國的社會保障事業起步較晚、水平相對落后,但黨和政府正在積極探索,逐步建立健全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

(2)社會保障法是我國社會公平的調節機制。現階段我們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必然要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起來,收入分配機制與競爭機制相聯系,必然會造成一定的不平等,甚至貧富分化。所以,政府介入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就成為必要,通過一系列的社會保障措施,通過收入再分配政策,減小貧富差距,彌補市場經濟固有缺陷,實現公平正義。

(3)社會保障法是保證社會穩定的安全網。社會保障法被稱為“社會減震器”,因為它是社會安全的有效防線。社會保障法通過對貧困者、下崗者和遭遇不幸的人給予救助和撫慰,保證其基本生活需求,消除其不安全感,從而避免或減少極端事件和犯罪的發生,達到維護社會安全與穩定的作用。社會保障法呈現出互助合作精神,從而在社會整體安全的前提下,促進各項事業穩步推進。

(4)促進勞動力再生產、收入再分配以及供需平衡。社會保障法通過提供各種幫助使失業的勞動者獲得基本的物質生活資料,保證其基本的生活水平,使他們的再就業成為可能。社會保障法在整個社會編制出一張統一的保護網,免除勞動者在變更崗位時的顧慮,促進勞動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配置。

市場經濟的缺陷會造成收入差距加大、貧富分化的局面,此時需要公權力介入,對收入分配進行干預,建立再分配體系。國家根據社會保障法,實施的各項社會保障事業,就是收入再分配的體現,這是國民收入再分配的基本部分。

第6篇

關鍵詞:婦女;就業機會平等;法律促進;生育保障

近些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深入,就業機制的改革,產業結構的調整,用工權力的下放,而相應的法律和監督機制卻沒有跟上,給婦女平等的就業權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沖擊,女大學生就業問題、女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逐漸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在本文中,筆者試圖對此提出一些粗淺的看法。

一、我國婦女就業機會不平等的現狀

我國雖然已經從立法和行政執法等方面為保護婦女的勞動權益提供了制度和組織上的保障,但在現實生活中,各種侵害婦女勞動權益的現象依然層出不窮。婦女就業難目前已成為一個很嚴重的社會問題,女大學生就業問題、女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逐漸引起人們的關注。婦女的就業機會和從事職業的崗位往往比男子要少,較男性承受更大的壓力。許多女大學生在畢業求職過程中都會遇到性別歧視問題。據2002年江蘇省婦聯的一項調查顯示,80%的女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曾因性別原因遭到用人單位拒絕,其中34.3%的女生有過多次被拒絕的經歷。“性別歧視”成為女大學生求職中的首要的和最大的障礙,[1]而且還有愈演愈烈的趨勢。2007年3月,《濟南時報》與山東人才網聯合推出“女大學生求職調查”,調查數據顯示,被調查者中,認為性別歧視“比較嚴重”的占52.8%,認為“不太嚴重”和“不存在”的分別占44.4%和2.8%。[2]許多用人單位為了回避《勞動法》中關于不得辭退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婦女的規定,不愿意雇傭婦女,或者在雇傭時對男女求職者采取不平等的標準。目前,婦女與男性之間在就業狀況上有著顯著差異,婦女就業率比男性低17%,而失業率更是比男性高1倍。在40至49歲年齡段的婦女中,每3人就有1人失業,就業和再就業形勢最為緊迫。而對于處在最佳勞動年齡的30至39歲年齡段的婦女群體,失業或待業的比例高達25.5%。婦女失業出現年輕化的趨勢,從學校畢業不久的2l至29歲年齡段出現了14.4%的失業婦女。[3]232。總之,目前我國婦女謀求職業時受歧視的現象相當突出。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各企業競相壓低人工成本,職稱論文勞動力市場供需矛盾加劇,如果沒有足以遏制就業歧視的對策,對婦女的就業歧視就會日益嚴重,這將直接危及婦女的勞動權。勞動權是實現婦女生存權、參政議政權和發展權的重要保障。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勞動是勞動者謀生的手段。如果婦女的就業權不能實現,將直接危及其生存權,生存權沒有保障,其他人權將失去根基。[3]234

二、現存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婦女就業成本比男性高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是當前和今后相當長一段時期我國就業市場的主要矛盾。中國是人口大國,勞動力資源豐富,全國現有下崗失業人員約l300萬人,2005年新增勞動力、復員轉業軍人、高校畢業生等需要就業人員約l100萬人,兩者相加,城鎮需要安排就業的人數多達2400萬人,按經濟增長速度保持在8%左右,在現有經濟結構狀況下,能夠安排的只有1000多萬人,年度供大于求的缺口是1400萬人左右。同時,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地農民的就業問題日益突出。這幾類矛盾交織在一起,使得解決就業問題的難度相當大。就業機會成為一種稀缺資源,勞動力過剩的狀態使得勞動力“買方市場”長期存在,勞動者由此處于弱勢地位,相對于男性勞動者來說,婦女勞動者處于更加弱勢的地位。因為特殊的生理原因,《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婦女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隨意辭退女職工,同時應給予產假,并依法支付產假期間的工資。這樣,對雇主而言,將從兩個方面影響其成本:首先,女工休假期間既不創造價值,卻要依法享有一定的工資.這相應增加了其成本;其次,在此期間,原有的職位必須有其他人來填補,這既要付工資,又有可能要支付一定的培訓費用,而雇傭男性就不會存在這一問題。所以,為避免成本增加影響利潤,企業就會盡量減女的雇傭。[4]150-151

(二)保護性勞動立法中存在著性別偏見

基于女性特殊的生理特點,工作總結國家制定了很多專門保護婦女勞動者的法律,比如,《勞動法》第59條、《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規定了婦女禁忌從事的一些勞動;還有《勞動法》和一些法規中關于“四期”保護的規定。這些規定限制婦女在經期從事某些工作,有些法律則是有關孕婦夜班和休息的規定。法律禁止婦女從事某些對身體有難度的工作。婦女不得從事對身體有害的工作,支撐這些法律的原理認為,婦女不像男性那樣在生理上那樣適合同樣的工作機會。于是,通過法律設防以阻止婦女進入傳統上非婦女從事的職業。這些法律法規的確在計劃經濟時代對保護女性勞動者的過程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實行改革開放,從計劃走向了市場,從政府統管一切走向了企業擁有很大的自。當企業在計算自己的成本的時候就會覺得雇用女性職工有很多的條條框框,而且還要提假、哺乳時間和一些特別措施。因此在錄用時更偏好于男性,把婦女置于勞動市場的不利位置。在經濟和政治轉型期,要求雇主給婦女提供特別照顧的責任轉換成了雇主雇傭婦女的障礙,當對勞動力需要降低時,它又成為雇主裁減女雇員的誘因。更進一步的是,如果沒有一個公正的實施這些法律的機制,推行這些法律只會增加婦女在尋求雇傭時的負擔。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關注中國高度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婦女的經濟狀況,認為在勞動力市場上對婦女過度保護而不是提供平等的機會,會形成婦女在市場經濟競爭中的額外障礙。

(三)生育保障制度滯后

我國自20世紀50年代建立起來的生育保險制度,在維護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合法權益、保護女職工身體健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該傳統的生育保險制度存在的最大問題是建立在企業或單位保障的基礎上,女職工各項保險待遇完全由企業或單位來支付。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女職工的生育價值與企業的經濟效益相背離,客觀上造成了女職工集中的企業與女職工較少的企業負擔不均,把本應社會共同承擔的“生育”成本,完全由單位來承擔,影響了企業的競爭力。雖然早在1994年底,勞動部就頒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開始生育保險社會化改革,但是進展十分緩慢,社會統籌覆蓋范圍有限,與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相比較,同期生育保險參加的人數較少。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層次也較低,基金無法在大范圍調劑,使生育保險難以起到互助互濟、均衡負擔的作用。其中有些條款已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有關待遇規定不一致。而且因其在執行中存在支付水平過低、結余過高等問題,未能從根本上減輕企業負擔,反而造成有些企業和女職工負擔加重,影響了生育保險作用的發揮,企業不愿招用女工的問題仍未得到根本解決。當前,生育保險制度問題已經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如何進一步加以完善被提上了議事日程。

(四)傳統的社會性別意識的影響

社會性別是指社會文化中形成的屬于婦女或男性的群體特征和行為方式。英語論文性別是男女之間的生理區別,具有自然屬性,而社會性別具有社會屬性。世界各國的人們對婦女和男性形成了不同的社會性別意識。在中國,遺留的封建意識和長期的計劃經濟給人們帶來了很多不利于市場經濟發展的觀念。如“三從四得”、“男尊女卑”影響,使很多人認為婦女就應該依附于男人,“男人以事業為主,女人以家庭為主”,這些觀念綜合在一起就形成了我國傳統的社會性別意識。它嚴重的阻礙著婦女與男性平等的步入社會就業領域。

三、關于促進婦女就業機會平等的法律應對措施

(一)嚴格實施現行的有關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法律法規.使其落到實處、取得實效我國現行的有關保護婦女平等就業的法律法規雖存在一定的缺陷并有待于完善,但畢竟已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以《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和《就業促進法》為主體,包括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等在內的初步保護婦女平等就業權為主體的促進男女就業平等的法律體系。這些法律都規定了婦女享有和男子一樣的勞動就業權。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1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該法第22條第1款規定:“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立法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把法律落到實處。因此,我們要嚴格實施現行的有關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法律法規,要求用人單位嚴格遵守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勞動行政部門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并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增強廣大婦女對相關法律的了解,提高她們的維權意識,婦女遭受就業歧視的不良現象就會大大減少。

(二)轉變立法思路,修改現行立法中不利于婦女就業的有關規定,并增強可操作性

目前我國關于兩性就業平等的立法依據仍主要局限于強調男女兩性之間存在的生理性別差異,將婦女置于弱者的保護地位,輕視基于社會性別的平等權利和社會地位的保護。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許多生產活動對人們體力的需要減弱,對智力需求不斷加大,從而使男女之間的生理差別,在現實的經濟活動和勞動過程中逐步縮小。因此,要建立兩性平等就業的法律制度,首先要轉變立法思路,將對婦女的偏見置于一邊,從提供和創造平等的就業機會著手,消除立法中存在的性別歧視現象。如放棄對女性進入某些行業的強制性禁止規定,賦予女性自主選擇權。在憲法和以后的民法典中重申男女平等、平等就業權的基本人權地位;其次還可以在立法中補充男性的家庭責任。撫養小孩、關心老人、照顧家庭是全社會男女共同的責任。與家庭和孩子有關的福利不應只針對女性規定,而應同時針對兩性規定。中國的勞動法賦予了女性很多福利政策,如產假和哺乳假的規定。同時還規定了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建立哺乳室、幼兒園及托兒所等設施。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將照顧家庭和孩子的責任理所當然地加到了女性的身上,通過法律形式把用人單位建立托兒所產生的經濟成本強加于女性。結果,用人單位認為這些設施的建造成本是女性所帶來的,自然就不愿意雇傭女性,女性成了這種保護性立法的犧牲者。

(三)建立、健全生育保障制度,將生育成本社會化

婦女的生育行為不僅僅屬于個人行為,更是對國家和民族有利的社會行為。留學生論文婦女生育行為的這種社會性,以及女職工因生育行為可能給自身勞動生涯帶來的各種勞動風險,客觀上要求所有企業均衡地承擔女職工生育保險費用。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征收的女職工福利保障費,要由所有企業共同負擔,這樣聘用女工的企業就不會因為負擔女職工的福利費用而比其他企業增加額外的負擔;也可以按累進辦法給聘用女職工的企業適當的稅收減免。企業聘用女職工越多,享受的稅收減免也越多,并把這一條款納入稅法中,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用人單位對婦女的排斥心理。而在社會化統籌生育保險的條件下,企業能夠相對準確地評價男女雇員的勞動能力,有助于實現男女就業機會的平等。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際婦女運動的發展,婦女生育正在被確認為社會總勞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國家通過立法形式,將它納入國民收入的再分配之中,給予合理的經濟補償。2005年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以法律形式對生育保險制度進行確認,該法新增的第29條規定:“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生育保險制度改革是生育保障體系改革的核心,國家應盡快制定《生育保險條例》或出臺《社會保險法》,以生育保險改革帶動生育社會保障制度的推進,逐步建立、健全生育保障制度體系。

我國婦女的平等就業權利在實現過程中還會遇到各種問題,隨著勞動力競爭的日益激烈,企業自和所有制的多元化,勞動力市場中的性別歧視在相當長的時間內還將繼續存在。除嚴格實施現有法律,加強立法,從法律的角度來保障與促進婦女平等就業,還需要進一步提高婦女的整體素質,轉變傳統性別觀念。使各種保護力量和保護方式系統化、制度化,然后形成一種社會合力,以實際行動來進一步落實對婦女就業權利的保護,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起到積極作用。

參考文獻:

[1]張麗霞.試論我國婦女就業杈的法律保護[J].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1):104.108.

[2]熱點關注:《就業促進法》能否破解女性求職難[EB/OL].(2007-05-23)[2007-09-19].http://business.sohu.com/2007-05-23,n250186026.shtm1.

第7篇

    動關系取代了計劃體制時代的固定勞動關系。但是由于我國勞動法的法律條文過于寬廣、操作性不強,不能很好發揮作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雙方利益關系不能很好的平衡,行為得不到有效的約束。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程序及執行效力是熱點、難點問題。因此,通過分析問題,完善我國勞動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勞動者單方解除合同概述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基本涵義

    ???  目前,我國已經普及勞動合同法,已經普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勞動法規定,用工關系須通過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來確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應該依法進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現,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1根據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我們可以理解為,勞動合同的解除主要包括兩大類情形:一是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即協議解除;二是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即單方解除。由用人單位一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稱為“解雇”;由勞動者一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一般稱為“辭職”。筆者在本文主要對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合同即“辭職”進行探討。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分類

    ???  勞動者單方解除類型可以根據途徑不同即是否提前預告可以分為兩類,一種就是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合同;一種是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就是我們經常碰到的預告辭職,預告便是勞動者向用人提出辭職的程序性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無須認定實質條件,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以使用人單位進行必要的準備,避免影響其生產和經營,且應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 2、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符合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必遵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形式要求。因為這種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會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法律嚴格規定了它的適用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2條規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以上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2

    ??  二、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合同涉及的問題

    1、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權制度約束過于寬泛,影響執行。

    ???  在世界許多國家的立法中都對勞動者預告解除權加以規定,通常只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解除對象。因我國的勞動合同期限有自己的特殊性,所以我國勞動合同法沒有對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也沒區分泛泛地授予勞 動者無條件的預告解除權。3可以理解,法律發展好的國家對勞動合同進行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劃分價值在預告解除權的授予方面得以展現,即規定預告解除權只適用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適用于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能基于正當的法定事由才可解除。這樣把法律細化。而我們并沒有做到這一

    點,寬泛的條件讓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造成利益損害。無條件的預告解除權授予不平等所導致的利益失衡更趨嚴重。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預告期沒有檔次區分,單一,不符合不同勞動身份需求。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了勞動者欲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的預告期,如果在試用期3日的預告期。從這個時間設計上我們可以看到立法者有意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但是立法者同時忽視了勞動者本身情況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勞動者不同層次需求不同預告期,如果只用單一的預告期來調整,必定過于僵化,不能滿足不同的需求。不能實現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利益的初衷。當今社會已發展到知識經濟時代,專業化的高素質人才為用人單位所青睞,具有專業知識和特殊技能以及掌握現代管理經驗的強勢勞動者是現代企業獲取競爭優勢、謀求生存和發展的決定性因素。由于強勢勞動者具有難以替代性,用人單位很難在30日內找到替代者,30日的預告期明顯太短。但對于普通勞動者而言,規定30日預告期又顯得太長,既不便于普通勞動者及時更換新的工作崗位,又使用人單位面臨雖然找到合適替代者,但又不能迅速完成角色轉換的尷尬,此時較短預告期更能發揮預告期制度的效率。試用期的預告期也是同樣面臨此問題。因此,在對預告期限進行立法設計時,有必要區分不同層次的勞動者進行。4

    3、預告期限內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

    在勞動爭議中,勞動者主張勞動合同因已經提前預告而解除,而用人單位則不認為勞動合同已經解除的情況很多,其主要的爭議點就是在預告期限的起算問題以及預告期限內勞動合同的效力問題上,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取證,認定都會出現爭議。

    三、關于完善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合同制度的建議

    從目前出現的有關勞動合同解除權的問題和爭議來看,所發生的問題大多是與相關法律不嚴謹,不完善有關。筆者認為:一種良好的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制度,應當有利于建立既有穩定性又有流動性的勞動關系。完善立法,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都應該責權分明。一方面,立法應該給予勞動者辭職權,勞動者有了自由流動的主動權,自然會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質,以期在人才競爭中脫穎而出,最大程度的實現其自我價值.

    1、完善預告解除權的條件和責權。應區分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兩種情況,從立法上來規定不同的解除條件。對于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未到期,勞動者不得隨意解除,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對于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依法預告解除。發達國家的相關勞動法和合同法的法例可供參考。對于預告解除權立法應該給予勞動者的預告解除權更加的明確,用責任約束雙方更好的執行。只有這樣才能平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雙方利益關系,同樣能充分保障弱勢勞動者的解除權的保障。

    2、合理的劃分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預告期期限。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預告期,應區分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及工作性質,規定不同的預告通知期。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未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及工作性質加以區分,預告期沒有檔次區分。根據《勞動法》第31條的規定,勞動者獲得的是沒有任何經濟負擔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這種思想可以稱為“勞動者保護絕對主義”。這種立法規定,導致一些技術或管理等關鍵崗位上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可能給用人單位造成很大的損失,或者很難在短期內找到合適的人來頂替工作。明顯使用人單位的利益與勞動者的利益嚴重失衡,違反了公平原則,確有修改之必要。因此,建議勞動合同立法時,對普通的勞動者的預告解除合同的預告期可以相應縮短,但對于是核心技術人員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勞動者即強勢勞動者可以延長,這一方面有利于用人單位尋找合適的勞動者,另一方面使用人單位對有可能流失的技術秘密采取保護措施。5

    3、維護預告期效力。預告期的爭議總是集中在預告期限的效力上,因此逃避責任。建議立法對預告期的起算時間,適用條件做更多完善,預告期的認定更加的明確,這樣才能更好的約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行為。同時還可以避免用人單位變相利用預告期。可以考慮禁止在勞動合同中預先規定違約金條款。在實踐中很多企業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預先設定違約金條款,以防止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做法,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還限制了勞動者的合法流動。所以,必須在法律上明確禁止。參考有些國家立法例。對用人單位收取或變相收取押金、保證金的行為,除規定承擔行政處罰的責任外,還應退還所收保證金,加處賠償金,以示制裁。

    1 賈俊玲,《勞動法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2版,第74頁;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案例應用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1月第1版,第73頁;

    3 陳曉輝,《勞動者單方解除權之我見》,《中國勞動》2001年第05期;

第8篇

內容摘要:目前,新建企業的勞資關系問題需要從三個方面依法調整: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依法確立勞資關系;規范保險保護制度,依法穩定勞資關系;規范集體合同制度,依法協調勞動關系。新建企業勞動合同不規范,發生糾紛難以處理;忽視社會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惡性傷亡事故造成雙方嚴重經濟損失;企業主的誤解,致使集體合同制度不能得到落實。新建企業必須提高認識、規范制度、依法調整勞資關系。

所謂新建企業,就是指改革開放以來建立的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鄉鎮企業。這些企業的勞動關系的性質與國營國有企業不同。《勞動法》實施以來,我國既有的職工與國家之間的勞動關系依法已經轉變成為職工與具體的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這種與市場經濟制度相適應的勞動關系必須依法調整規范。所謂新建企業中的勞動關系確切地說,應當叫“勞資關系”,因為其一方是資本所有者,而另一方則是勞動力使用權利的出讓者。按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勞動制度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即勞動合同制度、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險制度以及集體合同制度。目前,調整新建企業勞資關系必須首先從這三個方面著手。

一、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依法確立勞資關系

勞動合同制度是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勞動制度的基礎。所謂勞動合同,就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由此可見,調整新建企業的勞資關系必須首先規范勞動合同制度,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關系到勞資關系的存在與否及其合法性問題。據報道,某市高科技開發區的數百家公司的打工者,10%沒有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或者根本沒有勞動合同。沒有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或者根本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僅不利于員工,其實更不利于公司。

首先,對于公司來說,不簽訂勞動合同而雇傭員工屬于非法用工行為,依法用人單位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由此可見,雇傭員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只有簽訂勞動合同其用工行為才是合法的。否則,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規定進行賠償。

再者,不簽訂勞動合同就很難確認雇用關系的存在。因此,一旦發生爭議,對于職工而言其權益很難得到有效而充分的保護。按照現行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確實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促裁機構雖然也受理所發生的勞動爭議,但是,只能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處理,而國家規定的標準往往是較低的。如工資問題,國家或地方政府只做出了最低規定,而企業實際支付給員工的工資遠遠高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可見,員工的權益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護。

目前,新建企業忽視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因很多,不同類型的企業和員工素質的不同而不盡相同。就企業而言,在生產類型的企業中,或是存在非法用工的行為,如非法招收外地打工者或雇用童工,或是勞動強度較大嚴重侵害員工的休息權利,或是規避社會保險等等必須履行的義務等等,故意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在那些技術含量較高的企業如高科技公司,企業為了壓低工資短期使用員工的技術而故意以口頭約定試用期而拖延或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就員工而言,那些外地尤其是農村進城務工的打工者,或是迫于生活的壓力急于找到工作而不敢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合理要求,或是為了再擇業的方便而不愿接受勞動合同的約束而忽視簽訂勞動合同。對于那些具有一定技術和資歷的員工而言,或是自以為工資報酬較高無需簽訂勞動合同,或是由于自身處于管理階層而忽視簽訂勞動合同。所有這些,從根本上講,都是因為勞動法制意識淡漠所致,而無論什么原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都潛伏著勞資關系的危機。因此,加強法制教育,提高建立勞動關系的合同意識,對于協調新建企業的勞資關系是至關重要的。

二、規范保險保護制度依法穩定勞資關系

所謂社會保險,就是國家強制實行的在某種法定事實出現后勞動者獲得幫助和補償以及保證其基本生活的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制度是順利改革我國以往勞動制度所必須的一項工作,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勞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規范社會保險制度,對于依法穩定勞資關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勞動法》第九章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國家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后,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由此可見,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金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對于員工而言,是在法定的事實出現以后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金實際上是解除了員工為企業效力而出現經濟生活困難的后顧之優,因此,對于穩定勞資夭系促使員工安心工作的積極意義是不言而喻的。規范社會保險制度,是對員工權益的保護,實際上更有利于減輕企業的負擔。國有企業處于困境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承受著歷史遺留下來的大量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等負擔。新建企業如果不完善社會保險制度,隨著企業的發展也必然會面臨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傷病員工的醫療費等等重負。規范社會保險制度,員工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失業、生育等等都將由社會承擔,這無疑減輕了企業的壓力,有利于企業輕裝發展。規范社會保險制度,則可以避免在這些事實出現以后員工與企業發生糾紛,從而有利于勞資關系的穩定。

然而,據調查,目前新建企業往往忽視規范社會保險制度。其原因大體有三個方面:第一,為了眼前的利益而極力避免繳納法定的社會保險金,認為這是企業一個負擔;第二,某些企業對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制度不甚了解從而忽略了繳納社會保險金;第三,由于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不甚完善,保險基金轉移手續復雜而寧愿購買商業保險也不愿繳納社會保險金。因此,新建企業及其員工都應當自覺地樹立社會保險意識,主動學習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另一方面,國家也應當盡快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的法律制度,從而穩定新建企業的勞資關系。 勞動保護問題也必須引起新建企業的高度重視。據調大而惡性的員工傷亡事故大多發生在新建企業。深圳市在一年之中,員工肢體工傷殘事故多達萬余宗,其中大多發生在新建企業。這類重大而惡性的員工傷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企業主無視國家的勞動保護法律制度。生產設備落后、勞動保護用品和設施不足、強令指揮冒險作業,所有這些都必將導致員工傷亡事故。勞動安全衛生直接關系到勞動者身體健康狀況,《勞動法》第53條規定:“勞動安全衛生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三建工程”必須做到“三同時”。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企業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勞動者對企業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勞動安全衛生是保護勞動者基本人權的一個組成部分,必須引起新建企業的高度重視。

三、規范集體合同制度依法協調勞資關系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工會運動的200年的歷史,證明了集體合同制度是協調勞資雙方關系的有效手段。《勞動法》第三章最后三條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為了規范集體合同制度勞動部還專門制定了《集體合同規定》,這兩個法律文件完整地體現了我們國家的集體合同制度。所謂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和福利等事項經過集體協商依法簽訂的書面協議。由此可見,集體合同確定了企業的勞動基準。簽訂集體合同對于協調勞資雙方關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全國總工會、國家經貿委和勞動部門的共同促進下,全國有30多萬家企業依法簽訂了集體合同。應當說,集體合同制度對于新建企業協調勞資關系有著積極的作用然而,就全國的情況而言,恰恰是在這類企業集體合同制度沒有得到很好地落實。

據調查,新建企業之所以忽視集體合同制度,其主要原因有這樣幾個方面:第一,某些新建企業由于規模小員工人數少,認為沒有簽訂集體合同的必要;第二,某些新建企業主對簽訂集體合同心存疑慮,認為集體談判就是員工與企業鬧對立;第三,大多數新建企業沒有組建工會,認為沒有工會就可以不簽訂集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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