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6 17:58:39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農村土地征收法律法規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和城鎮化的進程中,我國農村已經逐步形成了比較完整的現代土地制度體系。現階段我國農村土地制度體系是由五種土地制度構成的。這五種制度的現狀可以概括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得到堅持和完善,但土地集體所有權仍需明晰;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得到穩定和充實,但仍需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初步形成,但仍處于探索階段,農村土地征用與補償制度基本形成,但仍需改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已經建立起來,但仍需健全。
(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
1.在法律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界定不明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農民集體”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不符合產權主體的特征。從所有制內容來看,國家和集體在法律關系上是平等的兩個主體,實際卻表現為國家高于集體,國家可以通過城鎮化征收和征用集體的土地,反之則不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法律上界定不明,結果導致土地被少數人控制,許多農民的土地經營權被侵害,也導致在城鎮化進程中,本應作為既得利益的農民的權利,卻被國家或其他鄉鎮村組織侵害。”我國農村集體所有權主體的模糊和缺失,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現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并且在全國范圍還不均衡,因此集體所有制這種形式在一定階段內仍將存在。從法律方面看,立法上的缺失和法律解釋的模糊也是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
2.在產權安排上,現行土地承包制度不夠完善。是一種小農式的家庭經營模式,其特點是農戶擁有小面積的土地,耕作的方式是勞動密集型。這一土地制度安排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不能與農業現代化、產業化、規模化相適應,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礙。究其原因,一是這種生產關系規模小,產生不了規模效應,二是僅僅賦予農民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土地的使用經營常常受政策、人口、鄉村干部等外部因素的干擾;三是還沒有建立完善暢通的土地流轉機制;四是“由于吸引了大量的勞動力,勞動力的缺乏阻礙了整個農村產業結構的變革與農村的城鎮化進程。”
3.在全國范圍內農村土地流轉機制沒有普遍建立起來。土地流轉即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民或經濟組織,保留承租權,轉讓使用權。首先,目前農村有大量的未利用建設用地處于低效利用甚至閑置、半閑置狀態。其次解決農村家庭人口勞動力的增減變化,外出務工人員的流動與現行的土地制度的矛盾,都需要形成合理規范的土地流轉機制。土地流轉機制的缺失導致土地的粗放式經營,農民生產積極性不高,農業發展缺少動力,阻礙了農村城市化和現代化的進程。土地流轉機制缺失的原因是我國集體產權制度所有權的缺失、國家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以及農村社會保障的不完善。
4.現行土地征收和補償制度損害農民利益。在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分為土地補償、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被征地人員的安置補助四種。我國的征地補償制度在計劃經濟時代能夠降低經濟發展的建設成本,對社會主義的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_市場經濟時代,這種征地制度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性。主要體現在政府在征地過程中權力過大,征地目的和征地程序不清,范圍過寬,缺少相應的法律和制度上的監督和制衡,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損害農民利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不到位。造成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產權制度權能的缺失,以及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上的滯后。
中國農業人均占有的自然資源非常少,人均耕地1.38畝耕地,僅為世界水平的40%,人均耕地面積世界排名第130位左右,而且耕地面積已經持續10多年下降,逼近18億畝的紅線。在未來幾年內,土地問題將是我國農村的焦點問題,如何協調農民與當地政府的土地權益,做到土地增值讓農民分享,直接影響到未來中國農村能否平穩發展。
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確實要占用一部分農村土地,但關鍵是如何規范化、如何尊重農民意愿和保障農民權利。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就必須給農民足夠的補償,土地增值讓農民分享,以此保障農民的生存就業與發展權。正如總理所言:“推進集體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關鍵在于保障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分配好土地非農化和城鎮化產生的增值收益。”另外,土地使用成本增加,也可以減少盲目占地、隨意圈地等現象的發生。
應盡快出臺新的《土地管理法》,讓法律為農民土地財產權護航。去年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解決了近年來城市房屋拆遷糾紛亂象。而對于涉及到農民土地財產權的現行《土地管理法》,其征地程序、補償和補助水平已不能適應農民的實際需求,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在該法中一直難以得到合理補償和充分體現,也是目前產生一切亂象的根源。
農村征地隨意問題也必須解決。農村征地范圍必須界定為公益用地才能征用,比如可以對公共利益界定為: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用于非公益性的其他城市化用地,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應該采取市場公平交易的原則,由用地者與土地所有者和土地承包人直接交易合作開發。
保障農民土地權益的當務之急是盡快給農民土地確權發證。因為土地證書是土地權益的法律憑證和保障,直接關系農民切身利益。農村土地財產權利的實現,首重產權明晰。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可以維護農民權益,長期以來,這項工作在實踐中阻力大、舉步艱,一些地方農民土地登記發證率仍然較低。農村集體土地無證,農民無法捍衛自己的土地權益。除了農民土地確權外,還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市場運行機制,在符合規劃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農民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各種用途中轉讓、出租、抵押、入股,從而擴大農民財產性收入的來源。
【關鍵字】農村土地征收;利益問題;解決途徑
中圖分類號:G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0引言
由于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工業化也隨之快速的推進,在農村中,大量的土地被征用,由于它涉及到關系復雜的利益,農民土地權益被侵害的現象也日益明顯,倘若解決不好就會引起利益沖突,是矛盾加劇,同時也會影響到農村社會的發展和穩定。農村土地征收主要糾紛從本質上講是與土地征收相關的各個主體方的糾紛。由于這些主體所處的位置不同,他們的價值目標和利益需求也會有所區別,所以就產生了相互之間的利益博弈,在利益博弈中獲益和受損的程度也是有差異的。因此想要從根本上解決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問題,我們就必須嚴格遵照黨的指導,對征地制度改革繼續深化,對政策調適機制要逐漸完善,對相關的法律法規要建立健全,這樣才能使人民的利益得到保證。
1農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土地征收是指為了適應社會的發展需要,國家按照法律法規程序,把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權轉讓給國家,并給予個人補償,它實質上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之間的轉換,并給予農民相應的補償。同時,土地征收也是一項國家的基本法律制度。自從1982年頒布了關于土地征收的管理法后,近幾年來,相應的法律不斷出臺。這些法律不但保證了農民的基本生活,而且維護了農民的基本權益[1]。
由于我國社會的不斷發展,城市化水平不斷提高,對土地需求量也越來越大,使得土地征收形成熱潮。但是,它所存在的問題也越來越嚴重,過度征收、違法征收、暴力征收的現象不斷發生,導致土地征收矛盾沖突不斷加劇,其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⑴由征地矛盾而引發的進京上訪告狀的事件越來越多,并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發展和穩定的首要因素。有些被征地農民不僅是到各地上訪告狀,而且這種上訪就有反復性和持續性。例如廣西上林縣上塘狂莊征地糾紛案件在持續了36年后才被解決。⑵由征地拆遷引起的群眾性沖突問題日益明顯,由于關系到很多人的利益問題,能引起他們的共鳴,所以在沖突時常常會出現一人呼叫萬人響應的局面。由于在群體沖突中,主要的參與人員是村民,但是迫于村民的壓力,村級組織不得不站出來成為抗爭的主體,這就使群眾沖突具有了一定的組織性。同時,出于各種原因和目的而介入的社會精英,使群眾性、組織性的征地沖突不斷提高。⑶強制性的征地使得對抗性的沖突越來越明顯,并有向暴力化發展的趨勢。同時,在征地過程中,農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使得上訴越來越向法律方面發展。
2農村征地中存在的利益沖突
農村土地征收的糾紛主要是各個與土地征收相關的主體間的利益之爭。與征地相關的利益主體包括:
第一,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他們作為土地政策的制定者、管理者和執行者,因處在不同的管理位置上,所以在對農村土地轉用和補償中,存在著嚴重的目標沖突。從中央政府的方面看,他們所具有的的目標是全局性、戰略性的,他們更注重的是對耕地的保護,對糧食安全的保障,對農民利益的維護,同時為了使經濟、社會穩定發展,而進行適當的建設用地。但是從地方政府的角度看,他們更注重的是自己政績,為了使經濟高速增長,地方財政收入和融資規模增加,他們加快的對農用地的征收,用于建設用地。這種不顧后果的發展方式,與中央政府所提倡的背馳,使得矛盾增加。由于地方政府可直接負責征地轉用,并直接管理農地和農戶,所以與中央政府相比,他們更容易實現土地目標,但也導致了農地轉讓的規模大大超出實際控制范圍,使中央政府和國家的長遠利益受到侵害。由于耕地面積的減少,使得國家的糧食安全受到威脅[2]。
第二,地方政府與被征地農民。在征地過程中,農民處于弱勢地位,使其無力與地方政府抗衡。被征地農民希望政府在征收土地后,為他們提供長期的、不低于務農的生活保障,并希望得到合理、公平的補償,但是事實并非如此。地方政府在制定、落實征地政策時,往往把農民排除在外,農民不僅在土地征收中沒有得到增值收益,而且也無法抵抗地方政府對他們的權益侵害。再加上我國社會體系的不健全,現代化的社會保障制度還沒有在農村中建立起來,使失去土地的農民在生活上得不到保障。
第三,開發商與被征地農民。盡管在征地過程中,被征地農民并沒有與開發商進行直接交易,但作為土地的使用者和擁有者,與開發商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開發商為了使利益最大化,降低成本,希望村民能夠盡早的把土地交給他們,并完成搬遷。但是仍存在著侵害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問題,從而引發農民的不滿,并用滯留、拒搬等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這種現象不僅增加了開發商的投資成本,而且給社會帶來不良影響。
第四,村集體與村民。在農村中,由于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得在征地過程中發生村干部的情況,嚴重侵犯了被征地農民的權益。
3農村土地征收利益沖突解決辦法
農民的生存之本就是土地,解決征地矛盾沖突的關鍵就是維護和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當前,那我們應按照黨和國家的精神好要求,不斷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征地補償制度,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征地所引發的問題從根本上得到解決。
⑴征地的使用范圍要明確,政府征地行為要規范。征地權是具有強制性的行政權力,它是在維護被征農民的利益前提下進行的。政府必須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來行使這一權力的,但是,我國現在并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公益性用地和經濟性用地的范圍。所以就需要有關部門盡快出臺相關規定,明確規范公益性用地。
⑵土地征收程序應作出規范,同時保證農民享有對土地的知情權和參與權。在土地征收實踐中,侵害農民土地權益現象發生的原因與征地程序不完善是密不可分的,所以要嚴格規范土地征收程序。同時,也不能忽視建立被征地農民的協商程序,使農民能夠充分的行駛參與權、知情權和申訴權。對土地征收的目的和補償方式,應向社會進行公告,并設立專線來聽取農民群眾的意見,對征地目的和補償方式有異議時,可以向上級法院進行上訴[3]。
⑶對征地補償機制要加以完善,制定出合理的補償標準。在征地過程中,由于農民為社會的公共利益做出了相應的犧牲,所以理應得到相應的補償,這是對公民權益的保障,同時也體現了公平公正的原則。但是在目前為止,我國對征地補償僅限于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這些不償并沒有使農民的實際生活得到保證。因此,政府部門應加大對征地的補償范圍,將殘余地分割損害、正常營業損害以及其他各種必要的征地支出費用等列入補償范圍中,以維護被征地農民的權益。
3結語
在我國,三農問題關系到黨和攻擊事業發展全局,土地對于廣大農民來說,既是他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也是他們的生活保障。在征地問題中,常常出現農民的基本保障問題得不到解決,從而引起沖突、矛盾的發生。這就需要政府部門加強對征地的管理,制定出征地法律、規范征地范圍,加大對農民的補償,使農民積極配合征地工作的執行。
【參考文獻】
[1]陳小君.農村土地制度的物權法規范解析——學習《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后的思考[J].法商研究,2009(1).
關鍵詞:農村違法用地;產生原因;建議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1)-07-0053-1
1 當前農村建設用地存在的問題
1.1 未批先建,少批多占
因近年來,舒蘭加大了耕地保護力度,農民建房占用耕地或基本農田的行為比較少,而自2003年開始,國家惠農政策的實施,對農村翻建的泥草房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加快了泥草房的翻改擴建進度,平均每年全市翻建的泥草房都在1000戶左右,但往往是先建房后辦手續,有的只交了申請,但未等批件下來就已經開工。因歷史原因,農村村民所占的宅基地都比較大,有80%都超過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規定的330平方米的標準。而超占的部分大都頂了“園田地”或“承包地”,此現象在農村非常普遍。
1.2 存在非法占用耕地建養殖小區現象
近幾年地方政府為發展牧業生產,以指標的方式要求鄉鎮政府發展養殖產業,并對規模、數量進行要求,作為年終崗位責任制的考核指標,從而造成了非法占地建牧業小區行為的發生。
1.3 改變集體建設用地性質,從事經營性活動
鄉鎮街內的農村村民及周邊的村民,因其所居住的舊宅鄰街的特殊地理位置,在翻建、擴建過程中,以住宅申請,建成后從事經營性活動,條件好的,建2-3層,一層做為商業層,2-3層做為住宅。
1.4 非本村村民因購買農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而獲取宅基地使用權的現象普遍
小城鎮內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比較混亂,相互交錯,相鄰的兩戶居民有的是國有土地,有的是集體土地。有的根本未辦理過土地使用權申報登記手續,難以確認其土地權屬,且房屋買賣非常頻繁,只要購房者相中住房了,也不管其使用的土地權屬如何,就是購買。
2 農村土地違法用地產生的原因
2.1 宅基地申請、審批程序繁雜,導致先蓋房后辦手續
宅基地申請、審批程序繁雜,報上的件審批時間太長,加之東北地區受氣候等因素影響。有的村民為了搶抓建房時機,宅基地申請后,批件未批下來就開始動工,有的因村民保管不善將土地證書、產權證書遺失,有的因未申報登記,原舊宅沒有領取土地證書,給宅基地報批工作帶來很多困難,還有的危房戶,政府、村委會害怕有危險,便告知先蓋房后辦手續。
2.2 國土所人員少,巡查力度不夠,導致土地違法行為發生
國土所人員一般都比較少,最多鄉鎮6人,最少的只有1-2人,而承擔的巡查面積大都在上百平方公里,等你巡查一遍后再巡查時,就有非法占地行為的發生,因為現在建房非常快,如果天氣允許,一個60-7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三天時間就能封頂。
2.3 土地違法行為制止難,處罰程序復雜,是違法行為產生的主要根源
鄉鎮國土所在巡查中發現了違法行為,則馬上下達停工通知書,并上報市局監察大隊,待巡查人員走后違法者繼續施工,有的和國土所人員打起游擊戰,你來我就停,你走我就建,待監察大隊把程序走完,房子已經建完。只好移交法院執行,而法院真正執行的拆除案件卻寥寥無幾,從而滋生了違法行為的蔓延。
2.4 鄰街居住的村民翻建住宅后,改變用途從事經營性活動
按法規要求應重新履行用地手續,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因辦理征收手續程序復雜,征收費用較高,村民又無經濟條件是導致集體土地從事經營性活動而又無法履行法律審批手續的主要原因。
3 關于解決農村土地違法行為的幾點建議
3.1 進一步加大土地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
重點對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保護、宅基地審批條件、程序,國家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相關規定,如:一戶一宅,法定面積,出賣出租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等相關法津法規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3.2 修改相關法律法規,簡化土地執法程序
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在查處土地違法案件規定的條款上,可操作性不強,而且處罰程序過于復雜,一個土地違法案件待所有程序走完,違法已既成事實,只能申請法院拆除,所以國土部門在執法中始終處于被動狀態,所以建議對《土地管理法》及相關土地法規進行修改,制定一些切實可行的條款。
3.3 進一步加強基層國土所建設,充分發揮國土所在國土資源管理中的前沿陣地作用
要加大對國土所人力、物力、財力上的支持,使國土所人員安心工作,用心工作,把好土地閘門,使國土所人員不用天天再為生存而擔憂,從而影響國土所工作。
3.4 建立健全村級土地監管網絡
只靠國土所人員對轄區內所有用地、用礦行為進行監督,受時間、交通、人力等其他因素影響,很難監管到位。若在村級設立土地協管員,并每年給予一定的工資補償,則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關鍵詞] 農村土地;違法;管理;問題
1、農村土地違法及管理問題現狀
農村土地廣,且分布不均,在使用過程中所出現的違法問題較多,解決起來比較困難。農村土地違法現象多種多樣,并非是一朝一夕就能徹底解決的問題,要制定長期的解決目標和方案,并且采取經濟、行政、法律等手段,始終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找到切實有效的解決方法,深入農村了解土地違法問題現狀、特點和成因,追本溯源,來徹底解決違法問題。
1.1、農村土地違法現象
農村土地違法現象并非是個人行為,一部分是政府行為。據相關資料顯示,某些地方政府成為違法用地的主體,為了發展當地經濟,從眼前利益出發,大肆占用農村土地,不顧長遠發展目標。一些重點項目未批先占、未公即用現象較為突出。而且某些政府占地特點十分明顯,占用面積大,選擇優質區域。另外,一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樣受到短期利益驅使,默許并支持違法行為,甚至有的直接參與其中,獲取更大的利益。主要表現為,私下簽訂承包、出租合同,建設污染嚴重的造紙廠、磚場和砂石廠等。對于農村土地非法占用問題,農民也參與其中,主要表現在違法建筑。農村宅基地問題,是歷史遺留問題,在農民的思想意識中并不存在違法占用等法律觀念,他們認為在自己的地塊上建設家園理所應當,大量占用房屋周邊土地也理所應當。對我國農村而言,農村村落建設所占用的土地面積占比不小,有待處理解決。以新農村建設和農業結構調整為名進行違法占用現象屢見不鮮;或者以養殖的名義大量占用耕地,或者建設農宅。
1.2、違法現象成因
第一,法律意識差。人們所能接受的土地相關法律較少,在其思想中未能形成法律意識,認為自己承包的土地就應由自己處理,可隨心所欲進行建設或用作其他,最終造成土地使用處于無序狀態。第二,利益驅使。利益驅使下人們就會走向錯誤的道路,甚至執法犯法。第三,先使用后審批。此種現象在我國普遍存在,尤其是城鄉結合處,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在未審批的情況下先進行使用,置法律程序而不顧,自作主張。第四,法律不夠完善。
2、農村土地違法問題的解決措施
2.1、創新管理模式,健全管理制度
創新要從實際出發,把如何保護耕地和新農村建設相結合、城鎮化與農業產業化相結合、提高農村土地使用率與維護農民利益相結合,需要創新土地制度和管理方法。
2.2、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
嚴格把控農村宅基地問題,讓宅基地市場更加完善,杜絕隨心所欲建設和占用。在尊重農民意愿、保障農民權益的原則下,依法使用和利用好農村現有宅基地,制定農村閑置宅基地的補償機制[1]。
2.3、完善征地制度
隨著我國城市化、城鄉一體化的大力發展,土地的需求量大大增加,因此一些征地問題慢慢凸顯出來。我國相關法律已有規定,不是由我國財政出資、完全用于公共事業、非營利性的建設用地,不可以向農民征收經營性用地。需要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機制;按照土地法等相關規定,對所征土地進行合理補償,切實安排好農民住房、就業和社會保障等相關問題,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有效制止黑色交易[2]。
2.4、建立解決農村土地違法及管理問題的長效機制,綜合解決農村土地違法問題
解決農村土地違法行為是一個長期且艱巨的任務,要力爭在土地征收范圍、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土地執法強制措施與強制執行、土地管理共同責任等方面有所突破。應著力完善土地法律法規執行細則,對土地補償費發放標準、呈現、公示等作出細致規定[3]。
參考文獻
[1]劉允洲.土地執法大全[M].北京:中國民主法治出版社,2001.
關鍵詞:土地資源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制度
中圖分類號:F301.2文獻標識碼: A
土地是國家和社會最重要的物質資源,土地管理是國家為科學利用土地資源、有效維護土地制度及合理調整土地關系而采取的經濟、行政、法律和技術相結合的綜合性措施,同時也是政府部門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和自身法定職權,對社會組織、單位和個人占有、使用和利用土地的行為或過程所進行的組織和管理活動。雖然,我國《土地管理法》頒布距今已有20余年的時間,我國土地管理工作嘗試了多種模式,土地管理水平也有了極大的進步,然而,現行土地管理制度仍存有很多問題,需要不斷改進與完善。
一、當前我國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1、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
首先,我國城市土地管理的管理主體模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條例中明文規定,土地資源歸全民所有,其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但實際調查表明,我國土地管理工作是由中央政府國土資源部門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共同承擔,中央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土地的管理只停留在行政與技術上的垂直管理,而實際上,土地的各項權利幾乎都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有關職能部門手中,國務院和中央政府部門所掌握的土地權利被虛化,使得土地主體產權被混淆,導致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上的沖突,這也是造成中央職能部門的土地宏觀調控政策的執行不力的重要原因。再有,我國土地登記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權屬登記過程中,對權屬變更信息的過分依賴,由于權屬變更信息的無法及時獲得而導致易產生紕漏。另外,許多土地使用者對土地資源的歸屬和主要用途缺乏高度重視,而只注重房地產權,導致了有關土地資源管理機構對土地實際情況無法實施有效控制與管理。還有,我國土地資源的權利結構不完善,缺少相關的土地界定權利的制度和精細的土地劃分制度,由于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沒有進行明確規定的法律,使得土地使用者占有了土地的大部分控制權,而土地所有權執行者的權利無法得到執行與保障。
2、土地價格機制不完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價格由市場價值規律和供求關系決定,土地市場穩健發展的現行條件是擁有一個合理的價格機制,而我國的土地價格機制并不完善,其原因在于,首先,現行基準地價的制定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無法全面而真實地體現土地的實際價格。一方面,我國不同用途的土地價格十分接近,而土地價格是土地收益的具體體現,不同用途的土地所獲取的收益不同,其價格也自然不同,所以基準地價應依據土地的級別和性質的不同來進行土地價格的確定。另一方面,土地供求關系的變化必然會帶動土地價格的變化,但我國現行的土地基準價格還不能隨實際供求關系進行動態調整,導致基準地價與現實差距較大,無法客觀、真實反映土地市場動態。再次,土地市場被政府壟斷而造成土地價格不合理。一方面,土地征收價格不合理,由于界定的公共利益無明確規定,使得政府征地所制定的補償標準遠遠低于正常標準,缺乏合理性,與市場規律產生明顯沖突,且補償方式過于單一。另一方面,土地征收轉讓中只存在買方競爭,不存在賣方競爭,也造成了土地價格不合理。
3、土地儲備制度存在缺陷
國家對土地資源進行宏觀調控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土地儲備制度,但土地儲備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產生的土地儲備部門的雙重職能矛盾,影響了經濟目標的實現,其一,一方面按照市場規律進行企業經營的企業經營目標是最求利潤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政府授權行使政府職能并代表政府收購土地,而且按照政府職能的宗旨實現最大限度的公共利益,這使得土地儲備機構獨自扮演著多重角色,無法實現對不同取向的同時滿足。其二,土地儲備部門由政府授權行使政府職能,進行舊城改造、制定土地收購計劃及收購國有企業土地等等工作,其往往視部門利益高于政府利益,為最求短期效益與最大增值,而忽視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和城市規劃的限度,導致了國有土地市場無法持續健康發展。
(二)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1、現行制度立法存在不足
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的不足表現為:第一、土地管理制度立法中的集體農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使用權和所用權的權能規定存在著不足與缺失;第二、在農村土地征收方面,地方政府既是土地征收權行使者,又是征地補償制定者,還是土地征收矛盾的調解者,使得被征收土地方的某些合法利益缺少有力保障,急需制定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解決此方面的缺失與矛盾;第三、作為我國農村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行使者的村民小組的合法權益大多被地方政府所剝奪,需相關法律法規給予村民小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地位以重視;第四、刑事立法中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缺乏,導致土地違法行為高發。
2、現行執法不夠嚴格
很多地方政府和政府職能機構在土地管理過程中沒有切實按照法律有關要求行使職權,地方政府對有關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的土地利用規劃沒有真正貫徹落實,使得農村土地缺乏科學規劃并且用途不明確,導致村民申請建設住宅無法獲批。另外,一些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沒有依法對農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頒發相應的權發證,導致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缺位,使得國家對土地的管理效果不佳,造成土地大量閑置。
二、對當前土地管理制度的改善建議
1、明確土地產權管理
法律對土地產權的模糊界定,導致了國家對土地的所有權空置,而地方政府具有中央政府的委托權,由地方政府實際掌控土地控制權,形成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利益相爭的尷尬局面,也使得地方政府屢屢濫用土地。所以,必須要在立法層面對土地所有權進行明確規定,分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土地所有權中的地位,確定中央政府對土地的管理方式以及地方政府的管理權限,劃清中央與地方在利益分配中的關系。而且,有必要通過公眾監督的方式對地方政府進行約束。并且,要建立完整切實的土地資源信息數據庫,采用先進技術構建功能強大的土地管理系統,隨時監督檢測土地資源的動態變化,及時反映土地變更信息,并準確進行統計與分析,以為土地政策的制定提供第一手材料,進而促進我國土地配置的健康發展。
2、完善土地價格機制
我國現有土地價格進行需要逐步完善,從而規范土地市場操作行為,穩定土地市場,以防地方政府對土地市場的壟斷。第一、要以嚴格的法律監管手段審查土地拍賣及招標等過程的手續,使土地價格維穩;第二,要加強公眾的監督力度,及時公布土地市場信息;第三、為避免因土地利益而進行土地轉讓,要對工業用地的最低標準進行嚴格執行,以防止損害國家利益、擾亂市場價格的現象出現。第四、將土地出讓與征收和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隔離開,嚴格貫徹垂直管理和土地出讓金收支分離的土地管理制度,將土地收益歸由國家分配,以防止地方政府。
農民收入問題的“四大差距”
2004年以來,農民收入擺脫了持續徘徊局面。農民人均純收入由2003年的2622元增加到2013年的8896元,年均實際增長8.9%,遠遠超過之前十年4.7%的年均增速。但在此背后,被平均數所掩蓋的收入分配失衡問題日漸凸顯。
一是城鄉居民收入絕對差距持續擴大。城鄉居民收入絕對差距由2004年6486元升至2013年18059元,連創新高。越是經濟欠發達之地,城鄉居民收入差距越大。2013年,北京、上海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分別為2.20和2.28,甘肅、貴州分別高達3.71和3.80。2013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03倍,如果都用人均可支配收入來比較,城鄉居民收入的相對差距將更大。
二是區域間農民收入差距逐漸拉大。近年來,欠發達地區與發達地區的絕對差距仍在持續擴大。2004年,最高的上海市與最低的甘肅省農民人均純收入相對差距為4.17倍,絕對差距為6268元;2013年,二者的相對差距雖然下降到3.76倍,但絕對差距擴大到14100元。
三是農村內部收入差距日益明顯。隨著農村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以及農民分工分業的深化,農民之間收入差距也在逐步擴大。2013年,有60%的農戶收入沒有達到全國平均水平,20%低收入農戶人均純收入僅為20%高收入農戶的12%左右。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基尼系數自2000年以來總體呈上升趨勢,2013年達到0.3857,比2000年提高0.0321,逼近0.4的警戒線。
四是農民行業間收入差距日趨突出。從近年來主要收入來源的變動趨勢看,農業對農民增收的貢獻持續下降,工資性收入對農民增收的貢獻較快上升。2004~2013年,農業收入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比重由47.6%持續下降到31.8%,增收貢獻率由64.4%下降到10.8%;工資性收入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比重由34.0%上升到45.2%,增收貢獻率由25.5%提高到58.9%。務農農民特別是種糧農民增收問題將越來越突出。
受資源稟賦、發展機會、個人能力等因素影響,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是正常的,但如果收入差距過大特別是長期持續擴大則必須予以高度重視。我國農民收入大大低于城鎮居民已持續30多年,在世界上是少有的。當前我國人均GDP已經達到6700美元,進入了中等收入國家行列,但基尼系數也達到0.473,大大高于0.4的警戒線。要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應更加重視發展的公平性,抓住機會促進農民收入增長和縮小城鄉收入差距。
農民增收的潛力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農民增收渠道逐漸多元化,這為促進農民增收提供了更堅實的基礎。在新階段,隨著外部環境條件的改變,不同渠道的增收作用也發生了很大變化,農民增收格局到了積極調整的重要節點。
家庭經營收入增長空間變窄。2013年,農民家庭經營純收入占比已經降至42.6%,其中第一產業收入占3/4,農業收入對于家庭經營收入增長起決定性作用,而農業對農民增收的貢獻已經趨于弱化。農產品市場價格漲幅將依然有限,漲價對農民增收的作用也會趨于弱化。
工資性收入增長短期受限較多。當前我國經濟潛在增長率下調,平穩增長漸成常態。近年來經濟增速平穩回落,2011年開始低于兩位數,2012年和2013年分別為7.8%和7.7%。外出農民工月均收入增長率也從2010年和2011年的20%左右,下降到近兩年的14%以下,樂觀估計今后一個時期增長率可維持在10%左右,比之前的水平大為下降。
轉移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增長空間很大。2004年以來,國家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密集出臺,一系列含金量較高的補貼補助政策付諸實施,農民得到的轉移性收入絕對數量和占農民人均純收入比重都增加較快,成為農民增收的一大亮點。同時,隨著農村改革不斷深化,農民的土地、房屋等財產更多地參與收入分配,農村的社區合作、股份合作快速發展,征地補償標準逐步提高,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增長很快,一些發達地區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占到1/3以上。
結構變遷是經濟發展的重要結果,結構調整是促進發展的重要手段。農民收入結構變遷,是我國由農業國向工業國轉變的結果,充分體現了經濟市場化和政策重農化的過程。今后,應主要發揮政府作用加快制度創新,優化經濟結構和財政支出結構,讓農民更多地平等參與經濟發展,讓公共財政更多地覆蓋農村,不斷引導和支持農民收入結構的升級。
影響農民增收的制度障礙
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農業市場化進程不斷加快,“三農”政策支持力度持續加大,農村發展體制機制日趨健全,農民增收政策環境總體向好。但總體上看,制度不公平仍然是制約現階段農民收入增長的主要因素,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農村土地征收制度不合理。土地是農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也是農民最重要的財產之一。在以權利二元、政府壟斷、非市場配置和管經合一為特征的不合理農地征收制度下,由于征地范圍寬、補償標準低等,農民無法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有學者估計,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從農村征收了1億多畝耕地,若按平均每畝農民損失10萬元計算,農民的土地貢獻也要高達10多萬億元。
城鄉平等就業制度不到位。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勞動力外出就業政策逐步放寬,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農民工外出風起云涌。近幾年,農村勞動力轉移進入“劉易斯轉折區間”,農民工供求形勢日趨緊張,農民工勞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農民工工資穩步提高。但受戶籍制度等影響,農民工外出務工沒有獲得過完全平等的就業環境,被歧視現象長期存在,農民工“同工不同酬”問題依然突出。據國家統計局數據計算,2012年,制造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倉儲郵政業、住宿餐飲業的外出農民工月均收入,分別相當于同行業城鎮單位就業人員的61%、87%、61%、81%。有學者測算,改革開放到2007年,農民工為城鎮經濟發展節省工資成本達8.5萬億元,節省社保成本至少3萬億元。
城鄉社保制度不平等。從城鄉對比看,由于相關制度不統一、不平等,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在領域、范圍、質量上與城鎮都有較大差距,農村享受的公共財政資源嚴重不足,醫保、低保、養老等社會保障水平大大低于城市。2012年,全國農村低保平均標準為172元,城鎮則為330元;城鎮居民人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為900多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均補助則為240元;城鎮職工年人均養老保險金支出5100多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年人均還不足千元。
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經濟主體應該擁有相應的財產處置權,然而由于農村財產處置的相關法律法規很不完善,農村生產要素市場發育不足,嚴重抑制了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增長。土地、房屋、牲畜、農作物等是農民的重要財產,但其財產權能并不完整。雖然部分地區開展了農房、淡水養殖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抵押貸款試點工作,但依據現行政策和法律法規,絕大部分地區農民無法通過農房、農地、牲畜、農作物獲得抵押貸款,其財產功能發揮還受到較大約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其生產活動的正常開展和收入的快速增長。
收入分配制度是經濟社會發展中一項帶有根本性、基礎性的制度安排。創造公平的制度環境是促進農民增收的根本途徑,也是構建農民增收長效機制的核心內容。值得注意的是,同樣的收入增量對于低收入農民而言,增幅更大、意義更大,所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還要突出對低收入農民的支持。
創新制度的政策建議
促進農民增收,除了要穩定發展農業和國民經濟,健全和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更重要的制度創新還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完善農村土地制度,充分尊重農民平等市場主體地位。一是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制定“公共利益征地否定式目錄”,盈利性目的用地不得征收,保證農民在征地方面各項權利,規范征地程序,大幅度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二是落實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流轉政策。改變土地政策二元分割格局,實行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同地、同權、同價”。制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土地一級市場的操作細則,積極穩妥開展試點,盡快擴大試點范圍。
消除就業創業的制度障礙,加強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一是消除勞動力流動的限制和歧視,保障農民工同工同酬,推動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高農業轉移人口的勞動參與率。有研究表明,2011~2020年期間,如果每年把勞動參與率提高1個百分點,潛在經濟增長率可提高0.88個百分點。二是完善最低工資制度,推廣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讓工資基本反映勞動生產率、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的變化,統籌兼顧擴大就業和增加收入目標。此外,還要消除投資體制障礙,促進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以利于農民就業增收。研究表明,如果通過發展民營經濟等途徑每年將全要素生產率增速提高1個百分點,可把潛在增長率提高0.99個百分點。
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高農民增收的數量和質量。一是健全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框架,逐步提高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標準和保障水平。切實把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重點轉向農村,強化各級政府基本公共服務支出責任,建立農村公共服務保障水平與財政支出增速、經濟發展速度等掛鉤的增長機制,讓農民享受到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公共服務水平。二是推動城鄉制度銜接,加快城鄉基本公共服務一體化。加強規劃,以服務人口、服務半徑為基本依據,打破城鄉界限,制定實施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配置和標準。三是重視對特殊區域和低收入群體的扶持。在農村低保、貧困地區發展、漁民轉產轉業、生態移民等方面,完善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制度,探索建立特殊群體農民收入補貼制度。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往往需要對私人財產予以征收,但目前我國仍沒有對財產征收補償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財產征收補償制度的不足之處也日益凸顯,主要表現在:缺乏相應的財產征收補償原則,財產征收補償程序不完善,針對我國現存財產征收補償制度的不足,完善我國財產征收補償制度對于保障被征收人的財產利益、規范政府的財產征收行為、促使財產征收補償工作走向法制化的軌道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財產;征收;補償;完善
一、財產征收的概念與特點
根據2004年憲法修正案的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補償,但是什么是財產征收?到目前為止我國法律尚未對財產征收的含義作出明確的法律界定,理論界在界定財產征收概念時眾說紛紜。通說認為:“征收是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了公共利益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從我國法律規定以及理論界關于財產征收概念的界定可以看出財產征收的三個特點,(1)公益性,國家通過行使自己的行政權力,將相對人的財產變為自己的財產必須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這是財產征收的前提和基礎,(2)強制性,這是財產征收的手段,財產征收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其后盾,體現的是一種國家強制力,這也是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一種限制。(3)補償性,財產權作為受憲法保護的一種公民的基本權利。政府必須予以尊重,國家對它所征收的財產的權利人給予補償也體現出公平原則。
二、我國財產征收補償制度的缺陷
(一)財產征收補償原則的缺陷。
我國憲法對于財產征收補償的規定只是在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明確了補償條款即規定財產征收必須予以補償,但是缺少對于財產征收補償原則的規定,而其他與財產征收有關的法律如《物權法》、《土地管理法》也沒有對財產征收補償原則作出規定,因而導致了全國各地財產征收時補償結果差異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公平原則本來概念就比較抽象,而且《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與補償條例》是行政法規,本身效力就沒有憲法法律效力高,而且我國憲法沒有對財產的征收補償設立原則,因此其所規定公平原則也缺乏憲法基礎,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及城市化的推進、各類經濟技術開發園區的建設,國家為公共利益目的而進行的財產征收活動日益增多。財產征收補償引發的矛盾也越來越多,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財產征收程序的缺陷。
應當完善財產征收補償的行政程序,由于中國長期存在“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從而導致立法、執法、司法過程中程序問題受重視的程度不高。在財產征收領域,其實體方面的立法都不是很多,已有的財產征收補償規范也很不具體,導致財產征收補償程序往往無法可依,甚至有了規定也得不到很好的執行,違反正當程序是中國財產征收補償過程中一個突出的違法問題。我國財產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參與程度低,在我國現行體制下財產征收項目審批過程是政府行為,作為利益主體的被征收人的參與權、知情權等權利經常被忽視,在財產征收過程中的參與程度非常有限,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關于財產征收程序的規定過于簡單,財產征收補償程序可操作性不強。
(三)財產征收補償標準的缺陷。
我國現行法律對于財產征收的補償大多是規定予以補償,至于如何補償,補償的標準是什么,只有少數法律法規作出了規定,這里以《土地管理法》為例:“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土地管理法》這樣的規定是很不科學的,這樣的數字看上去不低,但是其考慮的因素卻僅僅是農業產值而沒有把區位、經濟發展水平、商業開發程度、交通條件等因素考慮進去。而且這樣的“一刀切”規定無法解決被征收人的長久生計。以在農村的土地征收為例, 我國現階段,在農村地區進行各種開發區建設等活動,都要對農民土地進行征收。而征收土地的價格往往是很低的。被征收農民的利益得不到合理的補償,不僅會增加社會的弱勢群體,更重要的是危及整個社會的安定。在生存能力低下和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的農村,現行的征地補償標準已經難以保證被征地農民維持現有的生活水平。
三、財產征收補償制度的完善
(一)財產征收補償的原則的完善。
我國憲法應當對財產征收補償的原則作出規定,把財產征收的補償原則成文化,其他的法律法規再以此為依據對財產征收補償原則作出具體規定。這樣就可以有效解決全國各地財產征收補償差距過大的問題。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由于經濟條件的限制實行完全補償原則是不現實的,因此可以參照日本的財產征收補償原則實行相當補償原則。即并不一定要全額補償,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采用完全補償原則或不完全補償原則,這并不矛盾。其他與財產征收補償制度有關的法律法規可以憲法規定的基礎上確立具體詳細的標準,也可以采取肯定式列舉加否定式列舉的方式列舉出哪些事項采用完全補償哪些事項采用不完全補償原則。
(二)財產征收程序的完善。
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以及結合我國財產征收補償制度的不足應當在以下方面對其進行完善:1.預先告知。這樣可以加強公眾對于財產征收的知情權。2.完善財產征收的聽證程序。可以增強財產征收過程的透明度,實現財產征收補償制度的公正性和民主性。3.財產征收補償方案應將政府與被征收人的協商作為必經程序。4.確定事先補償制度。即在政府取得財產所有權之前,必須先對財產所有權人進行補償,這樣的制度設計有利于保障弱勢的被征收人的合法財產權利,當然作為例外對于緊急情況下的財產征收不可能做到征收之前事先補償。正當的法律程序可以提供有效的監督,并能夠限制政府權力的濫用,還能夠使相對人積極參與到財產征收法律行為中,從而使相對人的權力切實得到保障。我國應該借鑒先進國家成功的立法經驗,吸收中國實踐中成熟合理的部分補充完善財產征收程序,使中國的財產征收程序更加科學和具有操作性。
(三)財產征收補償的標準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