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21 16: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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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C2C交易;稅收制度;現狀
我國電子商務自從 1998 年興起以來,一直迅猛發展。電子商務的交易規模已經相當可觀,《2013 年中國電子商務企業發展報告》指出,2013 年上半年,我國電子商務的交易額為 4.98 億元,同比增加 45.3%。2013 年 11 月 11 日當天,淘寶網的交易額已經突破350億大關,其中作為電子商務中一種新型的交易模式C2C交易,發展潛力巨大,發展最為迅速。C2C 模式下的網絡交易,具有非常豐富的商品種類、比較實惠的商品價格,吸引著越來越多的消費者網上購物,人們可以在 C2C 交易平臺上通過瀏覽網頁買到自己心儀的商品。如果你有創業的激情,不需要任何的工商、稅務登記,就可以很方便地在 C2C 交易平臺上進行注冊開店開展經營業務。C2C 交易的出現極大的改變了人們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習慣。目前西方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從維護本國、本地區經濟利益出發,制定了不同的稅收法律政策與稅收原則來指導電子商務的發展,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研究有了很大的進展,也制定了幾種不同的稅收方案。
一、C2C交易的基本類型
根據 C2C 電子商務交易標的存在形式不同,可以將 C2C 電子商務交易標的分為有形商品和無形商品。C2C 電子商務交易標的不僅包括傳統貿易中的實物商品如家具、汽車、食品等實實在在存在的物體,還包括無形的商品和勞務如電子書和數字音樂、在網上進行的醫療咨詢和法律咨詢服務等等。
根據 C2C 電子商務交易主體間交易標的的傳遞方式的不同,C2C 電子商務可以分為直接電子商務和間接電子商務。在間接 C2C 電子商務交易中,買賣雙方只是在網上完成了交易的磋商談判支付等行為,交易標的仍然需要按照買賣雙方決定的物流方式,一般是由賣家安排物流進行發貨,直接送到消費者手中。交易的標的主要涉及有形的商品。而在線交易(直接 C2C 交易)則主要涉及數字形式存在的無形商品和勞務,賣家在得知支付寶已經代收貨款后,就可以直接通過網上傳輸數據信息完成交易。針對這兩種不同的交易方式,應該設計相關的稅收種類,因此我們必須對 C2C 交易的方式有最基本的把握,才不會發生在稅種適用的上混亂。
根據 C2C 交易主體能否獲取收益為標準,將 C2C 網店店主分為營利主體和非營利主體。在 C2C 電子商務平臺上的網店賣家能夠通過長期經營獲取一定的收益,他們有一定的進貨渠道,遵循著低買高賣的市場規律,賺取差價,經營時間長,能獲得成本外的收益。非營利主體可以進一步的區分為公益性的非營利主體和個人閑置物品轉讓的主體。區分營利主體和非營利主體能夠更好地界定 C2C 電子商務交易的主體,只有對 C2C 交易主體進行區分,才能針對營利主體和非營利主體制定不同稅收規定和稅收制度。
綜上所述,C2C 交易模式具有自己形式上的獨特特征,但是與傳統商務模式相比,C2C 交易只是將傳統的實體店搬到網絡上,其實質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只要存在經營行為,不論何種形式,都應該繳納稅收。但是為了鼓勵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們在 C2C 交易市場上卻仍然持免稅的態度。2007年 8 月全國首例網絡交易偷稅案“彤彤屋案”就是利用 C2C 交易免稅的優勢而逃稅的案例,最終以被告判處有期徒刑而告終。這個案例引發了很多理論上的爭議,也顯示了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上的尷尬。在 C2C 交易規模迅速發展壯大并給現有稅收法律制度帶來挑戰的情況下,我們到底應不應該對 C2C 交易征稅,何時征稅,怎樣征稅,這個理論問題的研究變得非常迫切。
二、我國 C2C 交易稅收調整的制度環境
2001 年 4 月 28 日實行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它主要調整傳統貿易中的征納稅行為,已經無法適應 C2C 電子商務模式的發展要求,比如在如何處理 C2C 電子商務交易中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與征管、稅源監控、稅收稽查等問題上,并沒有做出相應的改變,因此形成了這部分的調整上的不足。依靠原有的稅法依據,不能完整的規范 C2C 交易稅收活動,立法上的滯后性,有可能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有鑒于此,國家和地方政府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實際情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專門針對電子商務的各個側面進行調整的法律法規。由于技術上的落后,配套措施的不完善,也給這些制度的真正實施帶來困難。以下是幾種國家專門針對電子商務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電子簽名的法律地位,保障了電子簽名法律效力,為確定 C2C 交易的買賣雙方提供了法律依據,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保障電子商務發展的安全性與合法性,為 C2C 交易的發展提供更廣闊的發展空間。但是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的電子化技術手段發展滯后,不能跟上電子簽名的合法化節奏,即使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已經明確,稅務機關能夠根據電子簽名確定 C2C 交易中的納稅主體,但電子化征管手段發展的滯后性,國家稅務機關仍不能對 C2C 交易進行有效的稅收征管。因此,國家立法機關仍然需要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和稅收法律規范進行進一步的補充和完善;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關于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該批復稱任何人只要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收買網絡虛擬貨幣后,再通過網絡交易平臺向第三人進行銷售賺取差價的,該批復規定對這種通過低買高賣行為賺取的差價征收個人所得稅。該批復明確國家稅務機關對數字化商品進行課稅,這是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開始構建的開始,具有重要的意義;2010 年 7 月 1 日起實行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經營者進行工商注冊時,必須提供真實的個人信息。2012 年 5 月中旬,國家發展改委員《關于組織開展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城市電子商務試點專項的通知》,目前首次獲批開展電子發票試點的地點有重慶等 5 個城市。這表明電子發票推廣工作已經正式進入實際操作階段,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由于“無紙化”交易而產生的網上購物無憑證的難題;2013 年 4 月 1 日起實行的《網絡發票管理辦法》為 C2C 電子商務模式征稅提供了可能性,網絡發票的推廣實施也便于稅務部門的監督管理。
以上列舉的有關調整電子商務的全國性普遍性的指導規范,目前地方性的法律法規不多。最典型的是北京市工商局下發的關于貫徹落實《北京市信息化促進條例》的意見,該意見強調對電子商務加強監督管理并稱在 C2C 交易平臺上的個人網店只有在工商管理局注冊后才具有合法性,不經過工商管理局注冊的網絡商店將按照無照經營進行注銷、取締。該意見遭到了反對,最終沒有正式實施。上海擬將開始對 C2C 網絡店鋪進行行政監管,最終也未能通過。總而言之,這些規范就構成了目前調整我國 C2C 交易的主要制度環境。
三、我國 C2C 交易稅收調整的現狀
目前我國尚未針對 C2C 電子商務交易進行稅收立法,對 C2C 網絡交易征稅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依靠以傳統交易模式為依托的現行稅法對C2C交易進行調整造成了C2C交易課稅無法可依的局面。中國現行稅法是針對實體交易制定的,調整的是針對交易實體的稅收法律行為,而 C2C 網店購物模式是一種新興事物,與傳統的交易模式存在著很大的不同,尤其對于 C2C 交易的虛擬性特征而言,現行稅法中的各種規定如關于各種稅制要素的規定、稅收征管規定等均不適用于 C2C 電子商務,在對我國 C2C 交易調整方面存在著很大的難題:
(一)不能明確 C2C 交易稅制要素,傳統稅法形同虛設
現行稅法對納稅主體的規定比較簡單,根據其居住地或存在的物理場所就可以判定交易主體是否屬于稅法上的“居民”,而在電子商務條件下,交易主體在虛擬空間里進行交易,這使得我們無法判定其居住地和經常場所,也就導致納稅主體居民身份難以認定。由于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傳統中介人的消失,使電子商務條件下納稅主體呈現多樣化、模糊化、邊緣化的特點。現行稅法對納稅主體的規定比較片面,無法涵蓋電子商務中的納稅主體;現行稅法以有形商品和服務作為主要的征稅對象,稅務機關通過物流系統監控稅源比較容易,但是在 C2C 交易條件下,交易標的不僅包括有形的商品和勞務,還包括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的各種無形的商品和勞務。依照傳統稅法,無法確定課稅對象的性質,稅務機關無法通過信息流進行監控,各種稅收政策和稅收規定和執行也缺乏相關的技術支持,實際上處于無法監管的狀態;現行稅法對納稅地點的規定以領土原則和有形原則為主,由于 C2C 交易的虛擬化和無形化,就使得稅務機關無法準確認定 C2C 交易賣家的經營場所、生產地、消費地,這給常設機構的認定帶來很大的困難,使得稅務機關無法正確行使稅收管轄權;現行稅法是根據傳統商務活動中傳統的支付方式來規定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而對于 C2C 交易的時間難以確定,所以導致現行規定成為一紙空文。
(二)不能有效調整稅收征管活動,容易造成稅負不公
根據現行稅收征管法律規定,在我國從事生產、銷售、提供勞務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需要到相關的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但是由于網絡交易活動的隨意性和虛擬性,使得傳統稅收征管制度變得毫無意義。C2C 電子商務模式下的稅務登記方式的滯后性造成了國家稅務機關難以監控稅源(應稅主體與應稅行為),給稅收征管、稅收稽查帶來了困難。依靠傳統稅法對 C2C 交易進行稅收調整,容易造成傳統貿易經營者與電子商務經營者間的稅負不公。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我國現行稅制是針對傳統的實體貿易而規定的,由于 C2C 交易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法律規定的不完善,現行稅制并不適用于 C2C 電子商務貿易,這就使得 C2C 交易主體可以利用法律漏洞輕易地逃稅,而從事實物貿易的主體卻還要依法納稅,這將導致兩種不同的貿易方式下稅負的不公平;另一方面,由于電子商務本身的虛擬性,采用無紙化的操作方式,使得稅務機關難以監控稅源并給稅收征管造成了帶來障礙,一些實體企業利用 C2C 交易平臺上零稅收的優勢進行偷稅漏稅,他們往往將實物貿易轉移到電子商務貿易中,以此來規避稅收征管,這就造成了明顯的稅負不公。現行的稅收調整法規中沒有與 C2C 交易相對應的商務處罰條例。制定于 2001 年現行的稅收程序法,針對的是傳統的交易方式,但是對于新的 C2C 交易來說沒有任何相關規定。由于缺乏有關 C2C 交易的處罰條例的規定造成了處罰力度不足,因而不能有效的規范網絡交易者的納稅活動。
參考文獻
[1]余劍.我國電子商務征稅問題及對策探析[D].西安:西安文理學院, 2014.
(一)電子商務的特性決定了對稅收影響
與傳統行業相比,電子商務具有虛擬性、全球性、隱蔽性等特性,這些特性對于我們稅務部門帶來了挑戰。現在的問題不是討論要不要征稅的問題,而是如果要征稅,能不能實現征稅。從之前的一些案例來看,都是有前文而沒有后文或是抓幾個典型而已,如網店實名制。這正是由于電子商務的獨特的特性所造成的。現階段幾乎所有的傳統行業都可以搬到互聯網開展電子商務,每天都有新的創意冒出來,新的商業模式產生。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有可能使稅務的法律法規無法跟上,這些都將影響征稅的過程。
電子商務具有虛擬性,與傳統商務相比,電子商務可以在任何時間交易,不限交易地點,不需見面而完成交易過程。對于有形商品來說,只有物流需經過實體經濟,其他過程都可以在互聯網上快速完成。而對于無形商品來說,如有償數字音樂服務、軟件服務等,所有過程如選購、下訂單、付款、交貨都可以在互聯網上快速完成。電子商務具有虛擬的場所,如淘寶網、易趣網等并沒有實體經營店。交易的主體具有虛擬性,在網上只以服務器、網站、網上賬號出現,網絡對所有交易主體都是開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成為交易主體。電子商務具有全球性,互聯網將地球變成了地球村,不同的國家通過互聯網迅速完成商務活動。特別對于無形產品,無需通過海關而暢通無阻地完成交易活動。由于電子商務具有虛擬性、便捷性,因而極具隱蔽性。如商家無需實體店,可以在家里辦公或其他任何地點或由廠家直接發貨。
(二)電子商務造成了稅收的一系列問題出現
在傳統貿易方式下,交易雙方是誰、納稅人是誰都很清楚,交易者必須具備資金、場地、人員、章程等條件,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并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后,才具有合法的經營資格。傳統的稅收征管和稽核、是建立在有形的憑證、賬冊和各類報表基礎上,通過對其有效性、真實性、邏輯性和合法性的審核,達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電子商務的特性造成了稅收的一系列問題出現:
1.對稅負公平原則的影響。由于電子商務具有優越的特性,使得傳統企業無法與電子商務企業競爭。如電子商務企業的客戶具有無窮增大效應,而傳統的企業卻沒有,如一個淘寶商城相當于幾十家超市,隨著上網人數增加及網上購物人群不斷增大,它的消費客戶還在不斷增加,而傳統的超市卻沒有這個效應。如果再加上電子商務免稅的話,那將更突出電子商務企業的優越性,將對傳統企業產生更大沖擊。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和個人利用網絡交易的虛擬性避免納稅義務,由此造成了與傳統貿易之間的稅負不公現象,使傳統的稅基面臨減少趨勢。由于電子商務具有全球性,再加上各國電子商務的政策不同,還將造成國際間稅負不公平產生。而要解決國際稅負問題則需全球各國密切合作。
2.稅收稽查難度增大。由于電子商務具有虛擬性,使得納稅主體不清晰,納稅地點難以確定,稅收管轄權難以界定以及常設機構出現虛擬化,這些造成稅收的征管及稽查難度加大。因此按傳統的稅收方法難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
3.對稅收效率原則的影響。對現行稅收征管體制而言,電子商務的出現提高了稅務機關的稅款征收成本,降低了稅務機關稅收征管工作的效率。電子商務的虛擬化、全球化,電子商務中居民身份的模糊難辨,賬冊憑證的無紙化,計算機密碼技術的發展等增加了稅務機關收集資料的難度,提高了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從而造成稅收效率的下降。因此建立什么樣的稅收體系必須要考慮稅收的效率問題。否則即使開征電子商務稅收也可能是得不償失的。
4.國際雙重征稅問題和國際避稅問題。由于國際納稅征管權不易確定以及各國制定的電子商務政策不同,將出現兩種現象:要么雙重征稅,要么避稅。目前,世界各國實行的稅收管轄權原則并不統一,有的實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有的實行居民稅收管轄權,也有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和居民稅收管轄權合并實行的。尤其是對電子商務而言,其虛擬性使得居民身份和收入來源地的確定都變得困難,直接導致了國際稅收沖突的加劇。
二、電子商務下稅收體系重構建之比較分析
根據電子商務的特征,許多學者提出了不同的征稅方案,但主要有以下三種方案為主,即比特稅方案、托賓稅方案和現行稅制拓展。不同的方案有不同的優缺點,以下通過比較分析能更好的區分三種方案的優劣。
(一)電子商務下的征稅方案之一:比特稅方案
比特稅是通過對網絡中數據信息的傳遞量進行征稅。比特是信息流量的單位,在電子商務中,一般來說電子商務的業務越大,信息流量也越大。經營的時間越久,信息流量也越大。比特稅類似于印發稅,如股票的交易資金流量越大,繳交的印發稅也越多。
比特稅的納稅人范圍很廣,它涵蓋所有通過網絡交易或者獲取信息的單位和個人。課稅對象很明顯,就是單位和個人上網所產生的流量,比特信息流量越大,所繳納的稅越多。比特稅的稅率制定要考慮傳統企業和電子商務企業之間公平,同時要考慮電子商務的發展。在電子商務的發展和公平中找到平衡點。納稅的形式可以由網絡接入商代繳代征,或建立上網實名制,給予每個單位和個人固定賬戶,由銀行自動扣繳。
比特稅方案支持者有以下幾點理由:一是該方案簡便易行,操作簡單,體現了稅收效率原則。如果按傳統繳稅來做,按納稅地點來繳納,由于電子商務的虛擬性而不易確定納稅地點,征稅必將是低效率。而比特稅由網絡接入商代繳代征或由銀行自動扣繳,無需考慮納稅地點,正好適應電子商務的特性。就像股票印發稅,不論你在哪兒上網炒股都可以簡單快捷地繳納印發稅。二是體現了公平性原則。電子商務應該與傳統行業一樣納稅才能體現稅負公平原則。三是比特稅可減少網上的所謂“信息污染”,可鼓勵人們在工作中更有效地使用互聯網和保護知識產權。
比特稅方案反對者有以下幾點理由:一是比特稅使用“比特”,即信息流增量來作為納稅對象,無法與商務交易的量成比例。如一樁幾千萬美元的交易可能快速就完成,使用的信息流最多只有幾千比特。而一部在線有償電影使用的信息流為幾百兆比特,但只有幾元錢的交易額。如果按比特稅方案納稅,幾千萬美元的交易只要繳納很少比特稅,而看一部在線電影要繳納比特稅是前者1000多倍。這將難以體現稅收公平原則。二是如何區分人為發送信息流和計算機自動發送信息流。計算機很容易自動發送信息流,而且這個增量是巨大的。如果同時對這兩種信息流征稅將難以操作,無法實行。
(二)電子商務下的征稅方案之二:托賓稅方案
托賓稅是指對現貨外匯交易課征全球統一的交易稅。這一稅種是美國經濟學家托賓在1972年的普林斯頓大學演講中首次提出的,他建議“往飛速運轉的國際金融市場這一車輪中擲些沙子”。而電子商務的托賓稅方案是指對電子商務中的全部貨幣支付流量課稅。只要在電子商務下進行商務活動都會伴隨資金流動。商務活動中交易額越大則資金流也越大,所征收的托賓稅也越大。
托賓稅方案支持者有以下幾點理由:一是托賓稅更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正如前面所述,電子商務的信息流較小時可能伴隨巨大資金交易額。商務活動中資金交易額越大則應交更多的稅才能更好體現稅收的公平。所有把資金流作為課稅對象比把信息流作為課稅對象要合理。二是托賓稅體現了稅收效率原則。只要通過監控電子銀行和物流公司,由銀行代為征繳,就像通過銀行征繳利息稅一樣簡單高效。三是抑制國際投機、穩定匯率。實施托賓稅可以使一國政府在中短期內依據國內經濟狀況和目標推行更為靈活的利率政策而無需擔憂它會受到短期資金流動的沖擊。
托賓稅方案反對者有以下幾點理由:一是可能阻礙先進的電子支付的發展,而使落后的貨到付款方式盛行。對于有形商品一定繞不開實體物流這一環節,如果對物流公司稅務監管不到位,就有可能通過貨到付款方式逃稅。二是如何界定商務活動的資金流和非商務活動的資金流。對于非商務活動的資金流如網上轉賬則不應該繳納托賓稅。三是擔心侵犯商家的隱私。托賓稅方案需要更多的商家的信息,如商家的信息流、商家的銀行賬戶信息等,才能做到有效征稅,商家將會對此擔憂。
(三)電子商務下的征稅方案之三:現行稅制拓展方案
現行稅制拓展方案是將互聯網看成一種營銷工具,與傳統的營銷工具一樣不影響企業的納稅行為,企業該納什么稅還是納什么稅。即通過電子商務方式的經營與通過傳統方式的經營一樣納稅。對于完全電子商務公司即銷售無形產品的公司則通過設立虛擬常設機構。虛擬常設機構實際上是拓展了“常設機構”概念的外延,即要將服務器、網址等納入“常設機構”概念之中,收入來源國政府可據此行使地域管轄權,對與該“常設機構”相關聯的,來源于本國境內的所得征稅。
現行稅制拓展方案的優點:一是對現在的電子商務發展影響很小。與前二者增加新的稅種來比,顯然現行稅制拓展方案更少地阻礙電子商務的發展。二是保持電子商務與傳統行業的平衡。與完全免稅的觀點來比,則不會造成對傳統行業巨大沖擊。如果電子商務免稅,則有更多的傳統行業轉移到電子商務上來,傳統的稅基將會受到巨大影響。三是對稅務部門更容易實施。
現行稅制拓展方案的不足在于:一是不能很好適應高速發展的電子商務。二是不能很好體現稅收的效率和公平原則。與前二種方案比,該方案的效率明顯偏低。由于電子商務具有虛擬性、全球性等特性,很容易逃稅避稅,特別是經營無形商品服務的電子商務企業,稅收的稽查難度更大。這樣造成電子商務企業中有的納稅,有的沒有納稅的不公平現象。
三、我國電子商務稅收體系重構建的建議
在目前情況下,對電子商務免稅的政策主張將占主導地位,如何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將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課題。就現階段來說,現行稅制拓展方案是比較合適的選擇。只有當電子商務發展到一定程度,現行稅制已完全不再適用時,重建新的稅收體系才可被提上議事日程。對于比特稅和托賓稅方案來說,托賓稅方案則是更好的選擇。我國電子商務稅收體系重構建過程中還要考慮以下問題:
一是要加強國際間的合作。由于電子商務具有全球性,一國實行電子商務稅收,而他國免稅,則必定造成本國的電子商務企業轉移到他國去,對本國的電子商務發展造成嚴重打擊。
近年來,基于互聯網信息技術的電子商務迅猛發展,尤其是C2C電子商務對我國傳統貿易方式下的稅收政策帶來了強烈沖擊。C2C電子商務模式能夠大幅降低成本、提高市場交易效率,在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增加就業、推動產業結構的轉型和升級等方面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時,這種新的商務模式將在很大程度上改變我國現有的實體經濟稅收格局。如何改變如何影響便是本文的重點所在,本文目標為構建電子商務征稅體系提出各種對策,進一步推進和完善我國C2C電子商務稅收體系的構建。
一、C2C電子商務分類
1.C2C電子商務的定義
“網上開店”的C2C網絡購物模式發展快于B2C,兩者融合的趨勢越來越明顯。在現實中,也確實大量存在B2C類型的企業為了節省成本等方面考慮在C2C平臺上進行經營的案例。B2C和C2C的界限越來越模糊,造成了稅收和監管政策的很多困擾。
本研究中把C2C電子商務的定義概括為:個人與個人之間通過網絡上的C2C平臺進行的的交易。關于現實里B2C向C2C滲透使得C2C的界限模糊的問題,本文為了方便對C2C交易細節的研究,僅限于對純粹意義上的C2C模式進行研究。
2.按照交易對象分類
按照交易對象的性質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以下三種。
(1)傳統實物商品
本文定義的傳統實物商品是指非應稅消費品,這個種類包括了市場上現有的大多數商品。
(2)應稅消費品
目前,應當繳納消費稅的商品共有14個大類,C2C市場上常見的主要有高檔手表、化妝品、珠寶首飾等。
(3)無形的數字商品
無形的數字商品是隨著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的發展逐漸出現的。在現實生活中,數字商品主要可以區分為兩個種類;其一是知識產權類的商品,如電腦軟件、音像制品等;其二是服務類的商品,如游戲點卡、充值卡等等。
二、C2C電子商務稅收的理論思考
C2C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商業模式,在拉動內需、增加就業、活躍宏觀經濟、刺激相關產業發展的同時,對建立在傳統貿易模式基礎上的稅收規則產生了巨大的沖擊。
1.是否應該對C2C電子商務征稅
現有的稅收法規的制定針對的是傳統的生產或經營活動。現有的稅法也沒有明確的對C2C電子商務的相關稅收問題做出規定。所謂該不該收稅,就是要解決C2C電子商務是否負有納稅義務的問題。
一方面,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稅收其實是人民通過以一定量的私人產權換取國家提供的各項公共福利公共利益而和國家達成的一項經濟協議。另一方面,純粹意義的C2C電子商務也是通過在網絡平臺實現了買賣雙方的福利增進,也是以盈利為目的的交易活動,其經營活動體現或行使了法律賦予的產權,應當按照一定的規則繳納稅金。
2.該如何對C2C電子商務征稅
作為新興商業模式的C2C電子商務,在運作上跟傳統商業模式有很多不同之處,是現行稅法無法做出合理解釋和管理的,這就需要我們針對C2C電子商務的特點,在現有的稅制結構之上建立起一套適用的制度,以解決“該如何收稅”的問題,引導C2C電子商務更健康的發展。
在對產權結構進行解構和劃分的基礎上,對C2C電子商務活動的各個細節進行考量,分析其中的產權轉移或行使情況,可以得出該活動應當為其產權情況變化繳納何種稅款。我們假定賣家是以盈利為目的在進行經營,組織模式是以個人方式,即商家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
(1)產權結構的構成
有關產權結構認定最普遍的觀點是產權的構成因素及相互關系和產權主體在某一特定考察范圍內所呈現出的一種構成形態。各種不同的考察有不同的理論和實踐意義。我們可以把產權視為主要由所有權、使用權、受益權和處置權所組成的結構。
(2)C2C交易對應的產權變化和稅制結構
C2C交易中涉及的產權變化如下:對于銷售傳統商品的商家來說,是以銷售的形式完成了商品的所有權由賣家向買家的轉移;對于銷售無形商品,主要是數字形式的商品來說,是實現了商品的使用權的轉移,買家購買的實際上是該無形商品或服務的使用資格。以上產權情況變化都與稅收制度有一定的聯系。
結合C2C交易中的產權變化,可以確定交易的稅制結構如下:
流轉稅:我國的流轉稅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
所得稅:C2C模式中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是針對賣家的受益權的實現來進行的。而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個體戶應按“生產經營所得”稅目將其生產經營所得部分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繳納,如若為自然人則依據“生產經營所得”上繳。
財產稅:按照現行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政策規定,必須對C2C模式中的商家在經營過程中的細節,包括是否設有常設機構、使用的房產或車船等產權是否歸己做詳細明確的調查,以確定是否應征收財產稅。
行為稅:C2C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到的行為稅主要是指印花稅。根據我國現行的印花稅征收條例,凡是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稅法列舉的應稅憑證的,不管是企業、單位還是個人,都應繳納印花稅。交易方通過繳納印花稅,使交易中涉及的產權收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稅收作為社會產品分配關系鏈上的重要組成環節反映了國家與人民在征稅、納稅以及如何實現合理利益分配上存在的種種矛盾。從產權經濟學的分析出發,我們可以得出在C2C電子商務中所表現出來的產權關系及產權的轉移情況,從而解決應如何對C2C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的問題
3.實施C2C電子商務征稅的影響
稅收意味著納稅人的負擔。在C2C網上交易征稅的過程中,賣方往往會將稅收成本歸入商品定價從而實施C2C電子商務征稅首先需要評估市場價格將會如何變化。
首先為了考察市場價格的波動變化我們需要作出一個流轉稅等于t的一個固定單位產品稅金的假定,從而得到以下簡圖,征稅的結果是賣家的供給曲線由S1向上平移t到達S2。
在圖1中,需求是完全沒有彈性的。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的消費需求不受價格變動影響,這表明即使對經營方征稅,經營方也只是將稅收負擔以更高的商品售價轉移至消費者身上無形中相當于消費者轉成了稅收的經濟歸宿。
圖2中,需求是完全有彈性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將對價格變動異常敏感,因此賣方無法改變均衡價格只能自行承擔流轉稅從而降低均衡數量。在需求完全有彈性的情況下稅收的經濟歸宿由賣方承擔,稅收數額在某種程度上成為了額外的每個單位成本并因此導致銷售量的下降。
圖3表示了一種需求曲線彈性適中的情況,這種情況下稅收的征取會使商品價格提高到P2,但價格上升的幅度略小于稅收的額度,實際上相當于均衡價格稍稍上漲均衡數量稍稍下降,經營方和消費者共同承擔了稅收的經濟歸宿。
在一個市場中,決定產品需求價格彈性很重要的一個因素便是市場中是否有廣泛的類似替代品,在電商領域內我們可以很容易的發現每一種商品幾乎都由大量的相近替代品,商品需求具有很大的彈性,因此在電商環境下征收流轉稅不太可能導致經營方轉移稅收成本至消費者的情況。
其次,對C2C電子商務征收流轉稅會影響互聯網買方的決策。
只要市場的需求曲線不是完全有彈性的,那么對C2C交易征稅將是均衡價格上漲。消費者和賣者將面臨博弈,買者希望以盡量低的價格出貨,但他們面臨的是賣者希望把價格變化幅度盡量減小。當市場再次處于均衡時,毫無疑問的,許多消費者將從電子商務交易消費轉回到非電子商務交易中。而向網購群體做了調查的數據顯示,如果政府開始對C2C銷售征稅,將有20%的網上消費者停止在網上購物。
對于整個C2C電子商務產業來說,這將帶來巨大的影響。C2C電子商務的賣者可能會發現連續運營沒有利潤可轉,這些賣者會推出C2C交易市場,這樣會導致其所在行業的市場供給進一步減少。
三、構建C2C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對策
1.確立稅收原則
原則是制定對策的根本,在進行廣泛的資料搜集和他國經驗參考后,有以下幾點原則需要重視。
稅收公平原則:稅收公平便是指無論納稅人采取什么樣的生產經營方式,必須承擔應有的稅收負擔,這樣才可避免市場的公正平穩受稅收不公的影響,保證經濟活動平穩有序的進行。
稅收中性原則:電商的發展意味著經濟時代的轉變,人類的進步。目前世界上贊成電子商務征稅的國家遠遠少于反對票,我國也曾有過相關征稅方案的提出但大多沒有可行性,這將會造成不同商務形式稅收負擔的不公平分布,不利于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也不利于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
稅收效率原則:制訂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需要利用現代化手段充分發揮互聯網的優勢,在降低征稅成本的基礎上最大化的提高征稅效率,此外還需兼顧納稅人的低奉行成本。
2.加強立法準備
對于電子商務這種新興的事物,應當從法律角度對其涉及到的各種概念加以定義,尤其是與稅收相關的概念。在保證暫不開征新稅及附加稅的前提下同時以修正、重新定義等方式對現行稅法進行完善,并且增加電子商務的相關管理條款使其更加適應當下的電子商務環境。
從立法角度對現行的稅制進行增值稅、營業稅和所得稅征稅范圍的進一步完善。擴大稅制中無形資產的范圍,把無形資產使用權轉讓納入營業稅征稅范圍。通過減少國家稅收收入流轉稅比重和加大所得稅、財產稅的比重對現行的以流轉稅為主體的間接稅制結構進行改革。
3.提高征管水平
要對C2C電子商務進行征稅,符合電子商務要求的稅收征管體系的建設必須逐步完善加強。電子商務具有時代性和新興性,即使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制度制定的再完善也必須要有與之匹配相當的監管體系作保障,因此,健全電子商務稅收機制必須提高征管水平。
建立電子商務稅收代扣代繳制度。網上進行交易是網上C2C電子商務模式與傳統商務模式差別的重要特征之一,而運營商提供的交易平臺則扮演了一個中介角色,這使得稅款由電子商務平臺運營商代扣代繳成為可能。
當然,稅務機關也必須對軟硬件體系和人才制度上同時改善稅收監控條件以為國家稅收提供大量稅收業務知識兼電子網絡知識雙具備的復合型人才。
4.建立監察體系
不論是從近期角度還是遠期角度,都必須建立起對C2C電子商務的監察體系。
實行C2C電子商務網上交易實名制。企業形態隨著電子商務的興起發生了很大變化,大量虛擬的網上企業層出不窮因此必須建立實名監察體系,必須將有關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管理條款融入進現有的稅務登記制度中。一是要求所有法定需要進行稅務登記的單位凡建有網站者都必須向稅務機關申報上網資料,并將其公司稅務登記號碼和稅務主管機關在其網站首頁上進行展示。二是電子商務運營商在通過網絡平臺賣家身份確認時必須要求申請人進行實名認證,提供相關營業執照和身份證件。這樣可大大提高稅收監管的保障力度同時也有助于提升網上交易的信用度。
只有健全而科學的監察體系,才能保障C2C電子商務健康發展,并搜集足夠的信息,為稅收決策提供依據。
其實,“電子稅務”并非全新的話題。我國的《“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中明確指出“要進一步完善納稅申報制度,加快應用計算機進行稅收征管的步伐”。2001年5月1日實行的新《稅收征管法》在總則中指出:“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這使電子稅務的思想在法律上得以確立。
二、實施電子稅務的意義
(一)顯著提高稅收征管效率,降低稅收征納成本
實施電子稅務最重要的意義在于電子稅務能顯著地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降低稅收征納的成本。主要表現在:(1)電子稅務突破了時間與空間的限制,可以讓納稅人隨時隨地通過電腦直接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并可通過網站獲得稅務機關的相應服務,既節省了報稅納稅的成本,又可方便、快捷地辦理涉稅事務。(2)電子稅務使得稅款征收和稅款劃解從傳統的手工化、紙面化操作向電子化、無紙化轉變,由新穎的電子化票據代替傳統的紙面實物票據,這必然會降低稅務機關的征稅成本。(3)實施電子稅務必然帶來稅務檔案的電子化。電子化稅務檔案既能保證納稅檔案的完整、系統,又能讓稅務人員按其不同的需要極其方便地調閱。如可以按納稅人的經濟性質、不同稅種、納稅人的業務特點等分別生成不同的稅務檔案,供調查、研究使用。(4)電子稅務的實施和各種稅收征管軟件的運行,必然會提高稅收征管數據的質量,提高稅收征管的科學性和規范性,從而對提高稅收征管效率、降低征納成本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
(二)電子稅務有利于稅務公開,更好地實現法治稅”
實施電子稅務對于促進稅務公開具有重要的意義。因為在實施電子稅務的過程中,各級稅務機關必然會利用互聯網這一重要的信息工具,向社會公眾公開各種稅收政策法規以及稅務部門的職能、組織機構、辦事規程等,公眾既可通過網絡了解各種涉稅事宜,也可通過網站公布的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監督、舉報稅務人員的作風和行為,使得傳統的稅收征管由原來的神秘、封閉走向透明、公開,成為陽光下的公正的行為。
電子稅務對“依法治稅”能起到應有的作用。一方面,納稅人通過互聯網對自身的納稅義務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同時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可以通過網絡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管。如納稅人在開戶銀行的資金流轉情況就可通過網絡直接反映到稅務部門,這樣將有利于約束、規范納稅人的行為。另一方面,稅務執法人員在電子稅務條件下既要受到同一層面的執法人員從不同的執法環節進行的制約,又要受到來自上級機關的監管,同時還要接受納稅人的監督,這就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規范稅務執法人員的行為,使得“依法治稅”落到實處。
(三)電子稅務有利于稅務部門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稅務機關是國民經濟運行的重要職能部門,承擔著大量的經濟分析與決策任務。電子稅務對提高稅務部門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具有重要的意義。第一,電子稅務借助互聯網的應用使稅務部門獲取信息資源的能力得到空前提高,使得決策信息更加全面、豐富;第二,在決策方法方面,電子稅務既可以通過計算機網絡與數據庫技術獲得大量定量、系統的分析,又可以通過計算機網絡與外部專家展開廣泛的聯系,使得頭腦風暴法、特爾菲等常用的決策方法可通過互聯網遠程實現;第三,互聯網為稅務部門加強與公眾的交流提供了極為順暢、便捷的通道,既有利于稅務部門在決策時集思廣益,聽取公眾的呼聲,采納來自社會各階層的意見和建議,又有利于公眾通過互聯網監督稅務部門的決策,減少決策的盲目性和隨意性,使各項決策更加符合實際工作的需要,更好地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四)電子稅務有利于納稅知識的普及和稅收環境的改善
稅務機關負有普及納稅知識的義務,改善稅收環境也一直是各級稅務部門長期努力的目標。在傳統的稅收征管條件下,稅務機關往往采用散發稅務資料、辦培訓斑、面對面宜傳咨詢等方式,但由于傳播面小、成本較高等原因,很難達到理想的效果。實施電子稅務后,利用互聯網進行納稅知識的宜傳普及具有信息量大、成本低、傳播面廣、時效性強等特點,更容易為納稅人所接受。在不少稅務網站可以看到“政策法規”、“納稅人信箱”、“舉報與投訴”、“稅務論壇”、“案例分析”等欄目,這些欄目對普及納稅知識、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具有重要的幫助。納稅知識的普及、納稅意識的提高,必然使稅收環境得到改善。
三、電子稅務的主要形式
發展電子稅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如何實施電子稅務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現實課題。根據網絡技術的優勢,結合稅收征管工作的特點,筆者以為,電子稅務主要應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一)電子報稅
電子稅務的核心內容當屬電子報稅。電子報稅包括電子申報和電子納稅兩個部分。電子申報指納稅人利用電腦、電話機等相應的報稅工具,通過因特網、電話網、分組交換網和DDN網等通信網絡直接將申報資料傳送至稅務機關,以完成納稅申報的全過程。電子申報借助于先進的網絡技術的應用,實現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間的電子信息交換。電子納稅是指納稅人、稅務機關、銀行和國庫間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稅款結算、劃解的過程。在這一環節,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電子申報所提交的納稅信息,直接從納稅人的開戶銀行賬戶或專門的稅務賬戶劃撥稅款,以完成納稅人稅款繳納的工作。
具體來說,電子報稅可以采取以下多種方式。
1.互聯網遠程報稅
互聯網遠程申報是指納稅人使用計算機通過互聯網登錄稅務機關的網站,依托遠程電子申報軟件進行納稅申報,并實現稅款自動劃轉入庫,完成電子申報和電子納稅的整個過程。互聯網遠程報稅以互聯網為載體,使得納稅人可以將填報的相關的納稅數據資料通過計算機網絡快速地傳遞給稅務機關,無需納稅人去稅務部門窗口完成納稅申報,同時大量的納稅申報數據可以與稅務機關的電子管理檔案系統無縫聯接,實現對數據的存儲與管理。這種報稅方式對企業或個人來說所需的投入很小,因為它只需一臺能上網的電腦和一根普通電話線就可以了,而且,愿意采用這種方式報稅的單位與個人基本都有相應的設備,并能進行相應的操作。
互聯網遠程申報對那些規模較大、實力較強、報表數據較多而且又具有良好的計算機應用基礎的企業來說,具有很大的方便性和經濟性;對一些收入較高、工作繁忙、又常身處外地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來說,是一種理想的報稅方式。
2.電話報稅
電話報稅是指納稅人利用電話,通過電信、銀行和稅務系統的網絡進行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的方式。電話報稅綜合應用了現代通信、計算機網絡和呼叫中心等技術,使得納稅人可直接通過撥打電話自助地完成報稅事宜。與互聯網遠程報稅相比,電話報稅具有設備投資少、操作簡單、技術要求低等特點,所以這種方式特別適合于納稅數額相對較少的“雙定”納稅戶。他們可以足不出戶地完成申報繳稅義務,同時也可減輕稅務機關的前臺工作壓力,節省征納雙方的納稅成本。電話報稅的缺點是交互性差,直觀性不足,信息量也很小,缺乏稅務人員與納稅人的直接交流等,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它的使用面。
3.銀行網絡報稅
銀行網絡報稅是指稅務機關與指定的代收稅銀行進行聯網,實現數據共享,納稅人(主要指個體雙定戶)與指定銀行簽訂委托扣款協議,充分利用銀行計算機網絡提供的通存通兌功能,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前到該銀行的任何一個營業網點存儲不低于應納稅款的資金,由銀行在每個法定申報納稅期的最后一日,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直接劃轉入庫,完成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事項。納稅人可在每個納稅期滿10日后,憑稅務登記證副本到銀行網點領取完稅憑證,完成申報納稅全過程。
銀行網絡報稅可以充分發揮銀行網絡的資源優勢,對各方都具有實際意義。對銀行來說,可以通過這種形式增加存貸業務的數量,提高自身的經營效益;對稅務機關來說,通過銀行網絡征收稅款,可以大大減少自身的工作量,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對納稅人而言,通過銀行報稅,可以節省到稅務機關報稅的時間和費用,還可以減少在銀行反復存取現金的差錯。對“雙定戶”而言,優勢是顯而易見的。
電子報稅使納稅人真正實現了新《稅收征管法》所要求的“自行申報”。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國目前與電子稅務相關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所以無論采用上述哪一種報稅方式,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開戶銀行都必須簽訂協議,以明確各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二)電子稽查
傳統的稅務稽查是指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照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表,發票領、用、存情況,各種財務賬簿和報表等信息,來確認稽查對象并進行檢查,以監督企業的經濟行為,防止稅款流失,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收繳。實施電子稅務后,稅務機關可直接通過互聯網獲取納稅人所屬行業情況、貨物和服務的交易情況、銀行資金流轉情況、發票稽核情況及其關聯企業情況等信息,以提高稽查的效率和準確性。稅務機關還可以與網絡銀行資金結算中心、電子商務認證中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公安等部門聯網,共同構筑電子化的稽查監控網絡,以加強和改善稽查工作。另外,稅務機關接受群眾提交的電子郵件形式的稅務舉報也將很尋常。電子稽查的主要方式可以有以下幾種:
1.電子郵件舉報
稽查選案是稅務稽查活動的起點,群眾舉報是稽查選案的重要依據之一。傳統的稅務舉報通常有口頭舉報、信函舉報、電話舉報和傳真舉報等方式。這些舉報方式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口頭舉報因舉報人的身份暴露通常會使舉報人產生心理壓力;信函舉報隨著近年來民用信函業務量的逐年下降也深受影響;電話舉報由于語言溝通及書面記錄等方面的原因,其信息量和準確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傳真舉報需有專門的傳真設備,應用范圍受到制約。
與傳統的舉報方式相比,電子郵件舉報具有成本低、速度快、信息量大等優點,既可傳輸文字資料,又可傳輸圖像和聲訊資料,使得舉報內容更為翔實、可信。另外,電子郵件舉報可以突破時間和空間的界限,舉報人可以隨時隨地提供舉報材料,稅務機關也可全天候地接收舉報信息。同時,電子郵件舉報者的身份較為隱蔽,一般不必擔心身份暴露受到打擊報復。舉報人有自己專門的電子郵箱,便于稅務機關與其進行直接、專門的聯系,雙方的溝通更為順暢、快捷。
對稅務機關而言,接收電子郵件舉報并不需要專門的軟、硬件設備,也不需要建設獨立的稅務網站,只要配備能上網的電腦,并由專人管理就能進行舉報受理了。
2.稅務網站直接舉報
稅務網站直接舉報是與電子郵件舉報既相類似又有區別的另一種電子舉報方式。它是指舉報者通過稅務機關網站提供的網上舉報窗口,直接向稅務部門提供舉報線索。這種舉報方式已在一些建立起專門稅務網站的稅務機關中實行。
對稅務機關和舉報人來說,通過網站進行舉報無疑具有極大的方便性和有利性。一方面表現在網上舉報有統一的格式,便于稅務機關進行統一管理和處理;另一方面,網站舉報通常具有舉報結果查詢功能,舉報人有受重視和信任感。如南京市地稅局的網上舉報頁面,舉報人只要憑借稅務機關提供的舉報查詢賬號和密碼,即可查詢網上舉報的處理結果。另外,舉報人還可以直接得到稅務機關提供的電子郵件回復。
3.電子化查前準備
稅務人員在實施稅務稽查前,通常要做必要的準備工作。除了準備必要的文書、熟悉相關政策規定外,還要搜集、了解稽查對象及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做到有的放矢。
傳統的稅務稽查查前準備通常是調閱在稅務機關存放的稽查對象的納稅檔案,如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資料等。現在,隨著稅收征管軟件的運用,通常是先運用征管軟件查詢稽查對象的電子信息,必要時再調閱其紙質檔案。這些都是稅務機關內部存有的書面或電子信息,信息量是有限的,并且往往是滯后的。
實施電子化查前準備,稅務人員可以直接登錄稽查對象的網站,動態地了解稽查對象的基本情況、生產經營情況、財務管理情況等大量即時的信息。稅務人員還可以登錄稽查對象的相關行業網站,了解該行業的基本情況、相關指標的平均值,通過稽查對象與本行業的對比分析,以發現蛛絲馬跡,為稅務稽查的順利實施打下良好的基礎。
4.典型案件網上公示
稅務機關利用互聯網這個十分有效的信息工具進行典型案件網上公示,可以切切實實地為納稅人提供遵紀守法指導,幫助納稅人更好地把握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從而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
稅務機關在運用典型案件網上公示時,一是要注意案件選取的典型性,盡量選擇在當地發生的一些大案、要案,讓納稅人盡可能從中吸取教訓,避免類似行為的發生;二是要有專業人員對案例進行點評,分析典型案例存在的根本問題,找出癥結所在,使其他納稅人從中得到啟發、受到教益。如廈門市國稅局網站提供的案例公示資料翔實、典型性強,教育警示作用較大,具有借鑒意義。
(三)稅收電子化服務
為廣大納稅人提供優質、高效的納稅服務,一直是各級稅務機關努力追求的目標。但在傳統的稅收征管條件下,由于受到人力、財力、場地等方面的限制,稅務機關向納稅人提供的服務,無論是在服務品種還是服務水平上都有很大的局限性,與納稅人的要求有很大的距離。利用互聯網來改善稅務機關的服務是一條重要的途徑。目前,國內不少已經建立起專業網站的稅務機構,都把電子化服務作為網站基本的應用。如把稅收政策法規、納稅資料、辦稅指南等內容在網站上,供納稅人隨時隨地方便地查詢。也有的稅務機關在網上開設了專門的咨詢中心,接受納稅人的各種問詢,并向他們提供專業、系統、有針對性的服務。功能全面一些的網站還提供搜索引擎、資料下載、常見問題解答(FAQ)、網上發票查詢、企業資信情況查詢等服務。
四、電子稅務在我國的發展
電子稅務在我國的發展時間并不長,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的初創到今天不過短短數年時間。在這數年時間里,全國各地許多稅務部門結合自身征管的需要、地區的特點,進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索,也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如:在電子報稅方面,上海的納稅人通過Internet接入上海財稅網電子申報網頁,用合法用戶名和口令登錄電子申報服務器后,選擇、填寫、提交相關申報表即可完成本次申報。在電子稽查方面,無錫市地稅局設立了電子郵件地址為"ltax@"的舉報信箱,專門受理電子郵件舉報案件。在電子化服務方面,北京市地稅局推出了“網上地稅局”,它為廣大納稅人和普通網民提供了大量有關稅收政策、辦稅程序和辦稅手續、復議聽證程序、納稅人權利義務等信息。在其他方面,南京市國稅局于2002年12月開通了遠程網上發票認證,納稅人可以在任何時間同時進行即時或批量認證。企業自行完成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掃描、識別后,通過Internet網絡將掃描識別數據傳輸到稅務機關。就全國范圍而言,目前正在緊鑼密鼓地規劃建設的“金稅工程”三期,不僅涵蓋國地稅所有的稅種和執法環節,還將與企業聯網,從而為我國電子稅務的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發展電子稅務是不可阻擋的時代潮流,同時,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實施電子稅務并不能一蹴而就。我國在實施電子稅務的過程中還存在著不少不容樂觀的情況,如:經濟發達地區與欠發達地區之間的發展不平衡;稅務部門之間溝通不足,存在信息孤島,信息資源浪費嚴重;技術方面標準不統一,擴展性差;等等。這些方面必須很好地加以解決,否則將阻礙電子稅務的健康發展。
要克服上述存在的情況,首先要解決觀念問題。因為無形的互聯網部分地代替傳統的稅務機構完成相關的涉稅事務,對人們的觀念無疑是一個極大的沖擊。這當中既有不少稅務工作人員對電子稅務的發展意義缺乏認識,也有人擔心電子稅務的發展對自身利益構成威脅,所以,要成功實施電子稅務,就應首先掃清觀念障礙。其次是人才問題。電子稅務屬于高科技的范疇,不僅需要組織大量的高精尖的信息技術人才攻關,而且需要全體稅務人員具有良好的信息技術素質。而我國目前的稅務人員隊伍現狀與這個要求尚有不少距離。大量引進人才畢竟不很現實,只有在適當引進部分高尖端人才的基礎上,全體稅務人員不斷學習提高才是真正出路。另外,企業人員素質以及全社會人員的素質也需相應提高。再次就是投入問題。實施電子稅務需要大量的投入,充足的資金來源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對欠發達地區而言,這個問題較為突出。據不完全統計,南京市國稅局近年來在稅務信息化方面的投入已超過5000萬元,而正在建設的國家“金稅工程”三期計劃5年內投資逾60億元。巨大的資金投入需要各級稅務部門想方設法、多管齊下地來籌集。最后還有個安全問題。稅務部門的職能進入互聯網,如果安全沒有保證,電子稅務就不能健康發展。稅務部門在實施電子稅務的進程中務必對安全問題給予高度的重視,既要通過防止黑客攻擊、限制用戶的訪問權限等方式保證網絡系統的安全,又要保證數據免受病毒破壞,確保數據在傳輸過程中的安全。在實施電子稅務的過程中,不斷地解決上述問題以及新出現的問題,電子稅務將迎來長足發展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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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互聯網+稅務;稅收現代化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7-000-02
我們看到,近兩年我們推行的網上申報、網上辦稅、移動納稅服務平臺等“互聯網+稅務”的一系列舉措,使納稅人到稅務機關的距離消失了;以大數據為支撐的稅收風險分析與應對,使原來單個納稅人被遮蔽、分割的獨立數據被瓦解了,為我們稅務機關實現稅務管理開拓了一個全新的無限的空間。可是,我們也清醒的看到,當辦稅廳變得越來越冷清,當傳統的征管辦法、工作方式、行為模式在互聯網的聯通中統統被顛覆著、被改變著,我們大多數的基層稅務干部,更多的,是“被”適應著,原因就是,大家還沒有真正樹立起“互聯網思維”。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我認為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引導、引領、培養互聯網意識和思維
一是要勇于打破傳統的思維方式。“互聯網+稅務”已經在深刻的改變著我們傳統的工作方式,這是大勢所趨。首要的是先打破固有的思維定式,徹底轉變原有的思想觀念,勇于給自己在意識深處來一次徹底的變革,站在全新的視角,來重新審視互聯網、互聯網+稅務,否則,如果我們還是用傳統的思維定式來看待來實踐“互聯網+稅務”,無論我們做了什么,本質上依然沒有改變,更難以走遠。
二是要努力培養全新的思維方式。互聯網已經為我們實現“互聯網+稅務”開創了一個新的時代,這也要求我們的思維方式要“順勢而為”:
要注重培養納稅人需求思維。在“互聯網+稅務”,以互聯網為依托,通過強大的稅務云,實現納稅人與稅務的線上線下互動,為納稅人提供量身定制的服務。
要注重培養數據思維。網絡的聯通,給我們通過網絡、涉稅平臺提取、比對、分析數據成為可能,改變人海戰術的管理,培養數據思維,實現科學、精準、有的放矢的稅務管理。
要注重培養社會化協作思維。互聯網的存在,使整個世界都變得更平了。任何第三方信息通過互聯網均可實現共享、匯聚,進而積極采取征管措施,實施有效管理。
由思維認知引領執行落地,“互聯網+稅務”越走越寬廣。
三是形成“互聯網+稅務”的思維定位。“互聯網+”的思維可指導稅收事務工作,改變納稅人辦稅體驗,改變稅務 機關面對納稅人的方式,改變稅務機關和納稅人之間的連接方式,改變征納模式,從而讓稅務資源在“互聯網+”的模式下,讓過去不太起眼的得以催化,優先的得 到充分利用,最終使稅務資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納稅人的潛力得到最大程度的釋放。
創新納服理念,降低納稅人辦稅成本,實現便捷高效。以稅收現代化管理的理念統籌和建設稅務信息化,使之成為稅務機關的核心競爭力,積極響應簡政便民的訴求,讓納稅人在辦稅過程中,用時最短、成本最低、體驗最好。創造服務型稅務機關,對內優化辦稅流程,對外拓展服務渠道,深化大廳互聯網絡服務,順應時展趨勢,一方面積極宣傳推廣網上辦稅、手機辦稅等互聯信息辦稅手段,實現納稅人辦稅由柜臺、網絡到手機的拓展,使納稅人可以隨時隨地開展納稅操作;另一方面發揮網絡辦稅終端分流作用,充分引導納稅人通過自助辦稅機、自助電腦等網絡終端進行代開發票、社保繳納、網上申報等項目操作,提高納稅人辦稅效率。
優化征管模式,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實現集約規范。通過大數據采集,規范數據應用,優化稅收風險管理方式,使基層稅務管理人員從紛繁復雜的企業管理的束縛中解脫出來,從從管人制到管事制的轉變中,差異化管理納稅人,通過加強風險管理導向強化“征、管、查、評”的工作,運用系統風險篩選推送機制,實施對各個納稅人的基準判斷,高風險戶高級別應對,中等風險稅企聯合糾偏,低等風險企業自行改正,實現稅務現有資源的合理分配,最終達到提高稅務機關管理效能,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納稅人納稅遵從度的目的。
擴大對接規模,完善政府服務層次,實現多元多樣。充分利用互聯網的交互性,提升稅務機關與機關外地對接端口,提升信息交互能力。例如近年來,多地實施稅務金融對接,將大數據技術引入中小企業的信貸領域,搭建服務平臺,為中小企業量身定制融資渠道。企業納稅人可依據自己需要,自愿公開部分涉稅信息并簽署協議,稅務機關將納稅人信用評級在平臺上推送,稅銀交互平臺將信息轉化為銀行的放貸憑據,銀行對數據進行整理、分析和審核,向企業提供房貸業務。
二、搭建“互聯網+稅務”平臺的數據基礎
一是確立互聯網管理數據采集基礎。稅務機關目前已基本實現各項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信息化運作和內部數據儲備和部分外部數據儲備。包括納稅人申報信息、內部機關各類業務信息、第三方涉稅信息等,擁有了一套初步完整的具有法律保障、技術支持、安全防護的收集機制。通過計算機對互聯網大量信息進行高效收集和篩選,拓展互聯網涉稅信息獲取渠道,多方面分析過濾。使之成為稅務機關可用的有價值信息。
二是加強互聯網數據的整合加工。互聯網擁有數以億計的數據,如何對其進行有效加工是一項重要工作。沒有數據良好的整合加工,就談不上數據的應用服務,也就達不到數據收集的目的,必須要加大互聯網數據整合力度,對收集的信息分類處理,針對分析,產生有需要、能應用的數據材料,推動稅務機關的互聯網聯合能力。數據加工所要做的工作,就是基于大數據技術,對采集的海量數據進行維護、整理、分析,建立數據之間的關聯,讓無序的數據變得活起來、有意義。積極適應互聯網時代的特征,在風險管理、數據管理和數據利用的基礎上,形成依托數據倉庫技術的數據存儲中心、數據加工中心、數據分析中心、情報交換中心四位一體的現代化數據處理中心。實現了對海量涉稅數據的深度挖掘、重組、分析、利用,進一步有效支撐了業務決策和稅收管理。
三是提煉稅務治理信息的應用價值。信息前提在收集,處理是關鍵,應用是目的。在稅務機關加強信息收集、整理的同時,必須注重對處理信息的應用,這樣才不會浪費之前信息收集、處理的成本,可以在處理之前,明確信息使用目的,對特定需要的信息數據在處理時專項進行,達到一處理一應用的目的。經采集、處理后的涉稅數據信息,是提高稅務治理質量的關鍵所在。通過對采集、整理后的第三方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形成專門的風險指標分析報告。堅持稅收管理平臺應用,切實加強稅收治理程度,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統籌協調的稅收治理機制。稅收治理的廣度因互聯網的數據收集而擴大,將進一步提升了對納稅人各類經營、交易行為的監控能力。
三、“互聯網+稅務”發展需解決的現實問題
“互聯網+稅務”不是互聯網和傳統稅務機關的簡單相加,需要用全新的角度考慮稅務互聯網的建設方向,在加快互聯網建設進程中,有三大問題需要面對。
一是“互聯網+稅收治理現代化建設”需要建立規范標準和工作機制。規范標準是互聯網建設和發展的基礎,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開展、實現信息共享、業務系統互聯互通的重要保障。當前,各地實施“互聯網+”的過程中,存在著看重技術投入但輕視運行管理,重視硬件的建設但忽視軟件的運用,使得“互聯網+稅收治理現代化建設”的實施內容與業務戰略融合度不夠,頂層設計和統籌規劃的科學性有待進一步加強。因此在完善流程中,充分考慮地域、經濟、人員素質的差異,建立科學規范的整理規范和框架標準,增強不同系統、業務領域之間的兼容性。進一步將稅務信息平臺和電子商務、支付平臺等第三方擴展和互聯,形成更廣泛的稅務大信心平臺。
[關鍵詞]納稅籌劃 誤區研究 綜述
“納稅籌劃”,也稱為“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籌劃誤區是指人們對于納稅籌劃理念、方法、技巧等的錯誤認識和運用,導致納稅籌劃的錯誤運作。它不同于納稅籌劃風險。納稅籌劃風險是指在納稅籌劃活動中由于各種不確定性因素或原因的存在,使企業發生稅收損失而付出的代價。也就是說,納稅籌劃誤區是指納稅籌劃在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本身是錯誤的。而納稅籌劃風險是指理念、方法、技巧方面沒有錯誤,而是由于不確定因素或原因,導致籌劃失敗的可能性。風險可以防范,誤區必須糾正。
我國納稅籌劃誤區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我國納稅籌劃的蘊釀期(1994年以前)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實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國有經濟占主導地位,國有企業利潤上繳是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稅收職能作用的發揮受到了極大限制。改革開放以后,為了積極應對對外開放給稅收制度提出的新要求,我國財稅部門在思想上、理論上全面貫徹黨的精神,實事求是地總結了建國以來稅制建設的經驗和教訓,從當時的實際情況出發,提出了包括開征國營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等內容的稅制改革基本設想,并確定配合對外開放政策、稅制改革優先解決對外征稅問題。這一時期納稅人謀求減輕稅負的主要手段是偷稅、漏稅、欠稅。1993年1月1日,我國第一部統一的《稅收征管法》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稅收征管工作從此進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隨著對偷稅、漏稅、欠稅行為打擊的加強,避稅,尤其是逆向避稅逐漸成為減輕稅負的一種新型手段。這一時期稅收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立和完善稅制以及防止稅收流失等問題上,避稅問題的研究開始成為熱點。這一時期關于避稅方面的著作主要有《國際避稅與反避稅》(王鐵軍,1987),《避稅論:合理避稅的方法途徑及其理論依據》(谷志杰、許木,1990),《避稅與逃稅方式?實例?對策》(陳松林,1993)等。雖然這些著作的大部分內容是國外研究成果的移植,但這些研究無疑為納稅籌劃理念的引進打下了基礎。這一時期對納稅籌劃的研究很少,如通過CNKI文獻檢索,以“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為主題詞的只有3條,以“節稅”為主題詞的有4條,而以“避稅”為主題詞的有113條。因此,這一時期理論界和實務界研究的重點是避稅和反避稅問題,尤其是在對避稅問題性質的界定上,爭議較大,多數觀點認為避稅是合法的,也有人認為避稅是非法的,還有人認為避稅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在內涵和外延上未能對避稅有一個明確的界定,其明顯表現就是沒有將避稅與偷稅、逃稅、節稅等相關概念明確區分清楚,也沒有體現避稅的本質特征。“近年來,在研究加強稅收征管的過程中,常有人把逃稅、避稅、節稅相混同,認為避稅就是逃稅,節稅也是避稅。應當肯定,逃稅、避稅、節稅之間的界限確有不清之處,但也絕非等同。”我國政府一直以來都不提倡“避稅”,并致力于通過完善稅法、堵塞漏洞等反避稅措施來加以防范。鑒于此,一些學者把避稅分為合理(合法)避稅與不合理(不合法)避稅,認為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符合稅收政策法規并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目的的行為視為合理(合法)避稅,不符合國家稅收立法精神、鉆稅收法律漏洞的行為視為不合理(不合法)避稅,并試圖用“節稅”和“稅收籌劃”的概念取代合理(合法)的避稅。因此,這一時期通過對避稅行為的研究,我國試圖開拓一個新的研究領域――納稅籌劃,由于納稅籌劃的研究處于蘊釀期,納稅籌劃的誤區尚未形成。
二、第二階段:我國納稅籌劃的形成期(1994-2001年)
這一時期,一方面在分稅制改革后,我國的稅收程序法和實體法逐步完善,企業的市場經濟活動的獨立地位得到明確,其對于納稅籌劃的市場需求也明顯增加;另一方面,稅務作為一個行業逐步形成,稅務中介在全國各地得以建立,我國出現了第一批注冊稅務師,但這一階段由于中介行業和稅務機關的業務及行政隸屬關系尚未完全理順,因此中介主要是業務,以具體涉稅事項為主。唐騰翔、唐向(1994)所著的《稅務籌劃》是國內第一本提出稅收籌劃的概念并進行系統研究的專著,書中指出稅收籌劃是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稅”的稅收收益。“該定義在我國稅收籌劃研究領域中起到了奠基的作用,但限于當時的經濟體制,從事理論研究與實踐運用的企業和個人少之又少。”與此同時,有關法律、法規的出臺為納稅籌劃的研究和運用做了法律層面的鋪墊。如1993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試行辦法》,這些法律和規范性文件的出臺標志著我國政府對稅務及其行為在法律地位上的認可,為納稅籌劃的研究做了鋪墊。
1999年11月,由浙江財經學院承辦的國家教育部“面向21世紀財政專業教學內容和課程體系改革項目”第二次研討會在舟山順利召開。與會代表認為,《稅收籌劃》作為財政專業的教材是一個新的嘗試,但要寫得多、寫得好,難度很大,其作為主干課尚不夠成熟,宜先作為選修課,待條件成熟后再考慮定為必修課。與會代表認為,從納稅人角度研究稅收籌劃問題很有必要也很重要,也是培養21世紀財經人才的需要。這無疑成為納稅籌劃研究的號角,稅收籌劃開始成為熱點。
2000年《中國稅務報》率先開辦了“籌劃周刊”,公開討論納稅籌劃問題,這是一次社會觀念與思維的質的飛躍。
2001年1月,由全國各地近百家稅務師事務所聯辦的全國首家納稅籌劃方面的專業網站一“中國稅收籌劃網()”在大連正式開通。
關于納稅籌劃的文章、專著如雨后春筍般涌現。這一時期雖然書籍出版了不少,但原理性的介紹居多,理論和技巧大多是引用國外的成果,沒有根據我國的國情和稅法體系形成一套成型的理論,可行性較差。
通過CNKI文獻檢索,這一時期以“稅收籌劃”、“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為主題詞的有729條,以“節稅”為主題詞的有195條,以“避稅”為主題詞的有900條。但絕大部分文章都以概念辨析、性質界定、成因分析為主。
由于這一階段納稅籌劃在我國公開研究剛剛起步,很多人對納稅籌劃尚未形成系統認識,一些書籍報刊及相關文章各抒己見。這一時期關于納稅籌劃誤區的專門研究較少,有關納稅籌劃誤區的論述主要在于幫助人們走出五個誤區:一是納稅籌劃會不會減少國家稅收,損害國家利益;二是納稅籌劃與偷稅、避稅是否相同;三是納稅人能不能進行納稅籌劃;四是納稅籌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有無關系;五是稅務人在納稅籌劃中
的作用。
三、第三階段:我國稅收籌劃的發展期(2001―2007年)
這個階段的起始標志是2001年5月1日新的征管法的頒布和實施。這一階段,隨著全國稅務機關法制化、規范化建設的逐步深入及稅務中介改制的全面完成,納稅籌劃在我國開始迅速發展,全面展開,這一階段的研究有以下幾個特點。
1、構建了有中國特色的納稅籌劃基礎理論框架。學者們在納稅籌劃的界定、法律分析、原則和基本原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研究,并在總體方面達成共識。
2、研究視野開闊,納稅籌劃個案豐富。納稅籌劃既圍繞稅種類別展開了研究,比如個人所得稅籌劃、公司所得稅籌劃、消費稅籌劃、增值稅籌劃、財產稅籌劃等等,也圍繞企業的經營活動的不同方式展開了研究,比如跨國經營的稅收籌劃、公司融資管理的納稅籌劃、企業功能管理的納稅籌劃、證券投資的納稅籌劃、財產信托的納稅籌劃等等,形成了兩種不同類別的研究方式。同時還從契約理論、博弈理論、比較利益學說和系統論等角度剖析納稅籌劃的理論淵源,對納稅籌劃的必要性、可行性、約束性和過程從理論上進行揭示。此外,這一階段還對納稅籌劃的風險及防范進行了廣泛的探討。
3、納稅交流平臺多樣化。首先,報刊平臺。《中國稅務報》、《稅務研究》和《涉外稅務》等主要稅收理論報紙、刊物都分別開辟了“稅收籌劃”專欄。其次,網絡平臺。這一時期出現了專門進行納稅籌劃理論研討和案例交流的網站,如中國稅收籌劃網等。再次,電視、廣播平臺。電視、廣播開辦了專門的納稅籌劃論壇。最后,直接交流平臺。各種納稅籌劃講座和研修班如火如荼在全國各地展開。
4、各高等院校相繼開出了納稅籌劃課程。近年來,許多高校財務管理專業和相鄰專業紛紛開設了稅務籌劃課程,稅收籌劃逐步進入普及階段。
5、研究成果豐碩。從北京大學圖書館檢索的涉及納稅籌劃方面的專著及編著達170余種,從CNKI文獻檢索的論文達13000余篇。與此同時我國也開始了對納稅籌劃誤區的研究。
(1)楊智敏等編著的《納稅大思維――走出納稅籌劃的誤區》(2002),是第一本有關納稅籌劃誤區研究的著作,該書最大的貢獻是提出了納稅籌劃的誤區問題。“盡管納稅籌劃已漸漸地深入到人們的生活中,但很多人仍然對于納稅籌劃沒有很明確的認識,往往將納稅籌劃與稅務籌劃、避稅,甚至偷稅等同起來,而且,現在許多納稅人所做的籌劃方案很不規范,其中一部分實際是偷漏稅。這些都說明我們納稅籌劃已經走入誤區”。正如書名一樣,該書只是從思維的角度對當時納稅籌劃在概念、可能性及意義、目的等方面的誤區進行了有限的探討,其精選的案例涉及企業設立、合并、分立、籌資、投資、購貨、銷貨、經營管理、進出口、跨國經營、轉讓定價、房地產、電子商務、逆向避稅、反避稅等方面,但還是落入了大多數人研究的窠臼,并沒有分析其AA_的現實約束條件,因此對于使用者來說仍然有誤區。
(2)阮雙峰在《論稅收籌劃的誤區及其正確運用》(2002)一文中從納稅籌劃的理念方面分析了其當時存在的兩個誤區。第一個誤區是把稅收籌劃同偷稅、避稅混為一談,指出偷稅與稅收籌劃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是否合法,避稅與稅收籌劃的區別在于是否有悖于國家稅法的立法意圖和政策意圖。第二個誤區是稅收籌劃會減少國家稅收,損害國家利益,指出雖然從短期來看,企業通過稅收籌劃會減少納稅,但是從長遠的眼光來看,企業通過稅收籌劃可以更好地適應國家宏觀經濟結構的調整,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推動企業經營秩序與經營機制的完善,從而增強企業長期贏利能力,因而增加實際納稅水平,有利于國家財政收入的長期穩定增長。
(3)張文賢、文桂江在《關于稅收籌劃誤區的實證分析》(2002)一文中用實證的方法揭示了這一階段納稅籌劃的三個誤區。第一個誤區是用銀行貸款投資比用自有資金合算。其分析結論是:使用銀行貸款雖然少交了企業所得稅,但由此并未增加企業的收益――凈利潤,相反它卻減少了企業的凈收益,因此這種稅收籌劃思想對國家無利,對企業同樣無利。第二個誤區是用后進先出法可以減輕企業稅負。其分析的結論是:采用后進先出法與其他方法發出材料時,在全部材料從購進到全部消耗的一個考查期之內,其所得稅負是完全相同的,即后進先出法并沒有減輕企業稅負,也沒有減少企業的所得稅總額,除貨幣的時間價值外,它僅僅是將納稅的時間向后推遲而已。第三個誤區是加速折舊法好于直線折舊法。其分析結論是:直線折舊法與加速折舊法之間,本身并無誰優誰劣之分,用不同的指標考核,就會有不同的結果,如果是考核經營者的業績,則直線折舊法要好于加速折舊法;如果是考核股東財富的大小,則加速折舊法比直線折舊法要好。這種實證研究在當時鳳毛麟角。
(4)姒建英在《當前納稅籌劃中存在的誤區及辨析》(2003)一文中分析了納稅籌劃在認識、方法、目標上的誤區,強調對納稅籌劃積極作用的曲解,不利于納稅籌劃的發展和完善。
(5)顧躍南在《稅收籌劃誤區辨析》(2004)一文中從納稅籌劃個案設計的技法、籌劃目標、判別標準三個方面分析了納稅籌劃的誤區。他認為某些個案的籌劃技法涉嫌“教唆”,多數個案的籌劃目標不全面,大量個案的判別標準欠準確;某些稅收籌劃人士的稅收籌劃認知和職業道德水準亟需提高,并吁請有關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們,從理論和實踐的結合上,關注、研究和解決稅收籌劃中已經出現和將會出現的各類問題,以促進我國稅收籌劃活動沿著正確的軌道健康發展。
(6)劉慧翮在《對納稅籌劃認識誤區的探析》(2005)一文中對此前納稅籌劃誤區研究的成果進行了加工和總結,文章從納稅籌劃與稅務籌劃、納稅籌劃的根本目的與少納稅、納稅籌劃與避稅、納稅籌劃與偷逃稅、納稅籌劃與稅收方案、納稅籌劃與稅負的高低等八個方面探析了對納稅籌劃在認識上存在的誤區。
(7)李龍梅在《企業稅務籌劃誤區分析》(2006)一文中利用實證的方法,指出了在實務中,企業常常陷入納稅籌劃的誤區:一是對法律一知半解,稅務籌劃不完全合法;二是注重暫時小利,忽視企業整體效益;三是考慮不周全,損人且不利己;四是看重理論數字,脫離具體情況。
(8)蘇強在《論企業稅務籌劃誤區及風險防范》(2006)一文中指出目前企業稅務籌劃存在許多誤區,諸如混淆稅務籌劃與偷稅、避稅和節稅,只從稅種人手強調減輕稅負,忽視企業整體利益,片面夸大稅務籌劃作用等。同時在稅務籌劃實踐中也面臨來自企業內部和外部的各種風險,蘇強認為只有明晰稅務籌劃的概念,遵循操作原則,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稅務籌劃風險,才能實現稅務籌劃目標。
(9)宋效中、高淑芳在《企業納稅籌劃誤區探析》(2007)一文中認為納稅籌劃在我國仍屬于新生事物,雖然近年來,納稅人、稅務籌劃專家以及稅收理論界等專家學者們對納稅籌劃進行了一系列的理論和實務研究,但仍有許多人在納稅籌劃認識上存在誤區。一是將納稅籌劃等同于稅務籌劃,二是將納稅籌劃
與避稅混為一談,三是將納稅籌劃等同于偷逃稅,四是稅負最輕的方案是納稅籌劃的最佳方案,五是認為納稅籌劃不需要成本,六是認為納稅籌劃的方法具有通用性,七是片面夸大納稅籌劃的作用,八是認為納稅人與稅務機關處于對立地位,九是僅從稅種上進行納稅籌劃。
這一時期對納稅籌劃誤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理論方面,試圖厘清納稅籌劃在認識、方法和目標等方面的誤區,也有少量的實證分析和個案分析,但不系統、不深入。
四、第四階段:我國納稅籌劃的反思期(2008年至今)
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頒布以后,稅收籌劃進入了一個更新的發展階段。一方面,《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的頒布使我國在所得稅的實體法上與國際更加接軌,傳統的納稅籌劃手段迫切需要調整,另一方面,2009年我國頒布了《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以理論界學者、企業稅務顧問和中介為代表的納稅籌劃從業人員開始了理性的回歸。
侯麗平在《納稅籌劃誤區及其指正》(2008)一文中總結了前一階段納稅籌劃誤區研究的成果,并從理論上進一步分析了納稅籌劃產生的誤區,即納稅籌劃主體誤區、目標誤區、概念誤區、內容誤區、作用誤區、方法誤區、認定誤區和風險誤區,并對以上誤區進行了――指正。
馬建、李偉毅在《企業納稅籌劃的三個認識誤區》(2008)一文中將“隨意夸大納稅籌劃的作用”列入納稅籌劃的誤區。
農海沫在《企業納稅籌劃的誤區》(2008)一文中將“隨意采用稅負轉嫁的籌劃方案,片面認為轉讓定價是行之有效的籌劃方法和企業的自主行為”列入納稅籌劃的誤區。
劉雄飛在《納稅籌劃的誤區分析》(2009)一文中將“顧此失彼或只注重重點稅種”列入納稅籌劃的誤區。
莊粉榮出版了《稅收籌劃大敗局》(2010)專著,該書可以說是其已出版的《納稅籌劃實戰精選百例》一書的姊妹篇,以稅務稽查案例作為切入點,分析了有關企業納稅籌劃失敗的原因,對相關案例的實務操作提出了籌劃建議,從實證的層面證明了由于納稅籌劃存在的種種誤區所導致的后果。
五、分析結論
近年來理論界開始系統地分析納稅籌劃的誤區,但研究成果偏少,與數量眾多的稅收籌劃理論和技巧的研究成果形成了較為鮮明的對比,尚處于起步階段。研究方法以定性研究為主,定量研究少,研究成果缺乏說服力。“就理論研究領域看,由于稅收籌劃在我國出現的歷史不長,盡管目前有關稅收籌劃的研究已不少見,但整體上系統地對稅收籌劃的理論和務實的探討還不多,現有的理論體系不夠完整,實踐操作性不高,企業未能真正將稅收籌劃與實際經營戰略結合。同時在實際操作中并不是嚴格意義上的稅收籌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避稅的嫌疑,容易造成納稅檢查風險”。
[關鍵詞]會計師事務所;職能;和諧社會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科學論斷。會計師事務所作為介于政府、企業、個人之間,以服務、溝通、監督、協調為主要職能的中介機構,其所具有的特性使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處于超然的地位。會計師事務所的性質主要表現為:(1)獨立性。同政府審計和內部審計不同,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獨立的第三方不隸屬于政府、企業和社會團體,未卷入契約各方的利益關系,正是其工作的獨立性使其具有社會監督性,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能更早地發現問題。(2)公正性。會計師事務所為客戶提供各種會計信息和保證服務,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相關業務進行查證,鑒定其是否真實、合法、合規,據實而言,提出公證。(3)專業性。會計師事務所的從業人員都是專業人士,具有專業技術資格認證并在不同類型企、事業單位提供服務的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4)協調性。作為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起的是連線搭橋的中間作用,在構建和諧社會中能夠協調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一、會計師事務所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職能定位
1.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注冊會計師的主要職能是經濟鑒證。注冊會計師通過接受委托人委托,依法對被審計人的財務報表和會計賬目進行查證,鑒定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否真實、合法,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公認會計原則,并出具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是企業選擇交易伙伴、債權人貸款投放、潛在的投資者選擇股票、稅務部門進行稅收征管、法院進行經濟判決以及政府宏觀決策的重要依據。因此,注冊會計師的職責是以向委托方負責為主線,進而擴大到社會公眾,使信息得到共享。
2.協調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穩定。我們黨之所以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一重大任務,就是因為當前中國社會生活中出現了各種利益矛盾和沖突,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亟待協調。會計師事務所在工作時是處于一種中間的第三人的地位,與其服務的雙方并沒有直接的利益沖突關系,這就使得會計師事務所能站在客觀的地位上,看清矛盾所在并在工作中努力協調雙方的利益關系,使雙方能夠通過這一中介心平氣和地討論解決問題的方式、方法,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從管理社會的角度出發,會計師事務所能起到政府起不到、也不應當起的作用。一方面,政府原有的許多服務職能會轉由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承擔,另一方面,各級政府部門和公共事業也會越來越多地需要注冊會計師提供社會審計等相應服務。會計師事務所的社會監督性在此得以發揮,從而將出現的各種問題及時地反饋給政府部門,使政府能及時地了解到社會的需求,有的放矢的開展工作。
二、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職能作用的因素分析
在現實中,中國會計師事務所在構建和諧社會中并不能很好地發揮職能作用,其問題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
1.監管力度不足,法規滯后。中國注冊會計師制度正處于逐步完善階段,離法制化、職業規范化尚有一段距離。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的監管模式比較特殊,采用綜合監管模式,即國家財政部門、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注冊會計師協會共同對會計師的職業行為進行監管,但在實質上還是以自我管理為主的監管模式。中國現實中層出不窮的注冊會計師執業違法行為,充分說明了這種以自我管理為主的監管模式力度太小,很難有效地對會計師執業進行監管。同時,對會計師執業規則的法制建設不健全、有關法律法規不配套、法規之間存在法律責任不明確及處罰標準不一等問題,給會計師執業帶來困難,也給執法工作帶來一定的難度。在現行法規中,對因審計過失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寥寥可數,如何界定會計師的審計和賠償責任,如何界定投資者的損失,均沒有具體的法規,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法律制度對注冊會計師執業的監管。
2.各種形式的行政干預仍比較突出。從1998年開始至1999年末,中國已基本完成了會計師事務所的脫鉤改制工作,但許多事務所改制后仍與原掛靠單位保持者千絲萬縷的聯系,明脫暗掛,依然實行行業壟斷、地區壁壘。如某些地區大型基礎設施建設的工程審計,外城市或地區的事務所則很難介入。在資產評估領域,行政上條塊分割以及由此導致的多頭領導、重復評估現象仍然十分嚴重。目前,多個部門分別掌握不同資產評估的立項審批和評估結果的確認權,評估機構為了順利開展業務,不得不申請多項評估資格證書。
3.從業人員數量不足,素質參差不齊。同志曾講過中國經濟發展需要“3個30萬”,其中之一就是指30萬注冊會計師,而目前中國執業注冊會計師僅有6萬余名,而通過考試取得資格的還不足一半。事務所大多數注冊會計師還是早期考核通過的年齡較大的一批人,而具有較全面的知識結構、熟悉國際會計準則和國際慣例、能熟練應用計算機和外語的高水平專業人才非常缺乏,人員老化、知識老化已成為發展的“桎梏”。加之當前會計師事務所經營以利潤為導向,在后續教育、人力資源開發培訓方面投入明顯不足,因此后續教育往往流于形式,未能達到改善注冊會計師創新意識與專業發展能力的效果。這些問題嚴重制約著會計師事務所服務領域的擴大、執業質量的提高。
4.職業道德有失規范。審計中所存在的問題并非完全是由于技術上或程序上的失誤造成的,審計人員的日常行為和工作態度有時會成為問題的癥結所在。這類行為通常包括:(1)審計人員未能認清其在社會經濟活動中所扮演的角色,一味地以賺錢為目的。(2)與客戶存在利害關系,不能保持應有的獨立性。(3)違反職業道德準則的某些特定要求,如以低價策略分成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招徠和保住客戶、承接與審計業務不相容的其他職務或服務、接受客戶的傭金等。
5.風險防范機制存在明顯缺陷。經濟業務的日趨多元化、復雜化和專門化,使得注冊會計師的工作負擔日益增加,所要兼顧的范圍日益擴大,隨之而來的審計職業風險也越來越大。近幾年,中國先后出現了“深圳原野”、“億安科技”、“海南瓊民源”和“銀廣廈”等案例,涉及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訴訟案件有著明顯的上升趨勢。這些案件給會計師事務所的信譽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三、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職能的對策建議
如上因素的影響使得會計師事務所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職能作用受到影響,因此,完善會計事務所職能解決會計師事務所目前存在的問題,使其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出應有的作用非常重要。
1.健全法規制度,加大行業監管力度。完善現有準則和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注冊會計師依法從業的法規依據,盡可能地對注冊會計師所承擔的責任作出說明,用良好的制度來約束所有當事人的行為。行業管理的重點是明確行業發展方向及其政策,制定競爭規則。注冊會計師協會要建立業務質量技術鑒定、違規懲戒機構,建立和完善質量監督體系,開展實地檢查,認真做好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年檢工作。提高行業監管和行業自律的權威性,凈化注冊會計師執業環境,促進公平競爭。
2.突出會計師事務所規模效應。規模化是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趨勢所在。中國有幾百家特大型國有企業,資產多達十幾億元至幾十億元,對其實施審計的事務所必須具備相當的規模才能勝任;隨著中國會計市場的放開,國際會計公司的進入,加上國內事務所要加入國際會計市場的競爭,走規模化經營的道路才是國內會計師事務所的惟一出路。通過規模效應可以節約成本,提高競爭力;可以降低風險、擴展經營邊界;還可以帶來人員結構的專業化和全面化,提高人力資源質量。
3.拓展業務領域,開發潛在會計服務市場。中國會計師事務所業務存在明顯的單一性和局限性。傳統的審計業務收入占據較大份額,最高的占到年業務收入的99%,大量潛在的會計服務市場尚未得到有效開發。而從國外會計師事務所的發展來看,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業務發展迅速。據統計,如今的“四大”審計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僅在30%左右。當前在以信息技術為標志的知識經濟時代,不僅審計的內容擴大、程度加深,而且審計工作的功能也有了實質性的擴展。中國會計師事務所應進行新一輪的業務重組,明確業務重點,減少新興業務與傳統業務的沖突,以增加收入。
4.加強風險控制,建立有效監督和檢查機制。隨著會計師事務所規模和業務范圍的擴大,其風險點也隨之增多,如果有一個風險點出現問題,不僅會造成經濟損失,而且會對整個會計師事務所的形象、品牌甚至生存帶來很大的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聘請熟悉和精通法律的法律顧問,審計人員也可以經常同法律顧問探討執業過程中所有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一旦審計工作中出現有關的問題,可以借鑒國際會計公司的做法對審計風險進行控制。通過建立質量自檢體系,抽調精干人員組成質量巡視小組對各業務部門、分所或成員進行經常性、不定期的檢查,防患于未然;也可采取購買專業責任保險將執業風險部分轉嫁給保險公司等措施,以增強自身風險防范能力。
5.重視人才培養和職業培訓。在專業人才培養方面,國家應增加對注冊會計師行業人才教育的投資,支持會計師事務所與高等院校合作培養注冊會計師專業人才。加強對事務所現有從業人員的后續教育。除了進行必要的專業技術培訓外,還要加強計算機、電子商務、外語和特殊業務知識等的培訓。適時開放國際合作市場,充分利用國際知名會計公司的技術資源和培訓機制,加快中國注冊會計師達到國際水平的步伐。
[參考文獻]
[1]劉明輝,孫坤,徐平.審計[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