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9-12 17:09:1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民間借貸的法律程序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中圖分類號:F832.4;D922.2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11-0132-02
一、我國現有民間借貸利率規范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最高法關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規定。
我國對于民間借貸利率規范見于:
(一)《民法通則》和《民法通則意見》
《民法通則》No.90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民法通則意見》No.122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生活性借貸利率;No.124.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二)《合同法》
《合同法》No.20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無疑給弱化滯后的民間借貸規范起到了“有法可依”的破局作用。
No.26明確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No.31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廢棄了長期以來的“四倍利率”為界的兩分法,以年利率24%和36%為界劃出了“兩線三區”,形成了受法律保護、雙方自愿履行(法律不強制保護)、不受法律保護三個利率期間。
二、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論證
民間借貸這種融資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切實滿足了供求雙方融獲資金的雙贏需求。但是,隨著日益增長的經濟發展,越來越多的經營主體實際需求資金量大量擴充,而嚴控的國家金融機構放貸融資基準條件根本無法解決各類主體資金斷鏈危機。于是,大量主體只得依附于民間借貸這種調動資金相對靈活、融資條件相對寬松的融資方式。無形之中,民間大量擁有閑散充盈資金的貸方“持幣”待沽,為了獲取更多的資產利潤空間,“暗箱炒作”的高額貸款利率孕育而生,這無疑使得原本資質匱乏、內外監管松散、資金短缺的主體 “雪上加霜”。不高息融資,企業毫無存續可能;高息融資則為日后無法還本付息深陷“訴訟、非正常途徑索還借貸款項、臨危破產宣告”深埋隱患。因此,我國民營中小企業民間融資最為突出的困頓是民間借貸的高息利率。
無法無息或者低息獲得融資款項,以期大力降低因為融解資金提升的市場風險,借款人就只得依靠自己通過其余路徑滿足自身資金需求。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應運而生。
我國現階段的民間借貸規模日益顯重,民間借貸資金規模以近萬億計,對金融市場安全產生極大的威脅。金融風險的關聯性極強,民間融資風險產生效應如果沒有規范引導、監管得力,可能造成中國金融風暴危機。
據金改實驗室記者姚偉2014年出具的調研數據顯示:①
(一)民間有息借出資金規模7 500億,平均利率36.2%。
(二)民間借貸利率水平
(四)在進行民間高息借貸的家庭中,目前國內約有42萬戶家庭低息借入、高息放出,戶均放貸金額約為55萬元,資金規模達到2 300億元。這類家庭通過巨大的利差獲得暴利,平均借入利率為7.5%,平均借出利率為36.6%。在城市中,利差則更為明顯,平均借入利率僅為7.2%,平均借出利率高達44.7%,實為名副其實的“高利貸”。②
三、我國民間借貸現狀分析
從以上數據可以直觀得出結論:
經營主體的盈利情勢與放貸主體休戚相關,而放貸主體是銀行還是民間主體除了自身放貸稽核標準不同外,其利率水準從表2橫向比較可以得出結論:放貸利率對于借貸主體盈利密切聯系。
按照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結合數據分析,令人欣慰的是民間借貸利率水準基本落檔于受法律保護狀態,少數量位于法律不強制保護、雙方自愿履行狀態。
(一)借貸利率水平未超過24%
借貸利率水平未超過24%,位于受法律保護――雙方自愿履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利率支付利息額的,人民法院用該支持。
高法最新規范出臺,使得人民法院審理小微企業、個人民間借貸案件有法可依。法院運用司法程序公平裁決,穩妥處理。
但是,現實狀態是仍然有相當數量的不超過年利率24%民間借貸并沒有尋求司法途徑,以期獲取人民法院支持。對于這種現狀進行如下解析。
民間借貸具有極強的分散性和隱蔽性。借貸雙方原本就不會將這種“私化”利益關系公之于眾,一旦在借貸關系存續期間出現任何問題,主體雙方首先選擇解決問題的途徑是“私了”。之所以選擇這種解決方式,是因為在主觀上民間借貸關系“隱蔽性”處于對借貸雙方經濟利益和主體私密性保護,加之有些通過中介人牽線的民間借貸融資主體地域區域、人員的不確定性,雙方、三方無意將這種問題公開化;在客觀上,公之于眾存在兩種途徑。一是通過合法訴訟途徑,但是訴訟途徑需要大量的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訴訟受案、審案、結案、執行、二審等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牽涉借貸雙方包括中介人龐大的精力。訴訟成本高昂,包括訴訟費、律師費、雜費等,如果因為案件情由需要、財產保全、上訴啟動二審程序、申請強制執行等,那么無可厚非的巨大費用需要當事人事先準備充分。事實上,真的在人民法院支持的年利率24%利息額范圍內,通過法院拿到了法院調解書、判決書,確實也存在執行困難的實際情況。也就是說,如果僅只有法院保護支持的調解書、判決書,而借款人依然無資金償還,那么對于貸款方而言,資金回籠索回利益又從何談起呢?二是通過“專業”民間討債”機構非合法訴訟途徑解決。相較于訴訟途徑司法途徑解決問題,卻有相當一部分貸款融資方尋求“民間討債”機構實現利益自保,這樣可以相對“有效”地實現放貸利潤。事實上,很多民間借貸機構或者融資貸款人自身或者關聯人,就是“民間討債人或者關系戶”,在無法實現民間放貸利益預期利益時,就直接“變臉”,使用各種“不當途徑”甚至“偏離法律規范”手段,如靜坐、恐嚇、短期限制人身自由、侵犯個人隱私等索求“高額放貸本金及其利息額”,方便、快捷、靈活、實效。但是其弊端顯而易見,途徑往往是不當得利、非法索求,這樣勢必會危機融資借方財產利益甚至生命,也增添了社會不安定因素。
(二)借貸利率水平24%―36%,屬于雙方自愿履行,法律并不強制保護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那么,在24%―36%之間的年利率,屬于國家強制保護范疇之外,又處于無效范疇之內,對于融資借貸的雙方當事人究竟產生的實際效益是什么?
若借款人自愿按照約定利率已經償本付息,則借方給付有效,借方也不得再以自然債務為由,請求返還。
若借款人不按照約定利率償本付息,那么貸方是否可以請求法院獲取勝訴權而要求強制執行呢?不可以,因為此段區間雖然是國家認可的利率范疇,但是國家并不強制保護執行。
由此,我們不難得出結論,利率在24%―36%區間的民間借貸利率,完全依靠的是借方“自愿、意思自治”原則,貸方僅僅只能依靠借方的主觀意愿、客觀資金流量獲取融資資金的回流。那么,這種“自由但是并不保護”的規范范疇,對于融資貸方又有何實際效應呢?這種規范會成為日后借貸雙方解決爭議的“引火線”嗎?
(三)借貸利率水平36%范疇之上,屬于無效利率范疇
上述報告數據也已經顯示,0%民間借貸年利率在此范疇,因此,具體探究也毫無實際效應,在此略過。
四、完善民間借貸構建設想
(一)適度放寬金融放貸政策,引導“資質”民間主體獲取國家金融機構“低息”放貸
國家金融機構“低息”放貸是在設定基準放貸的前提條件下,加強引導各類銀行放貸金融政策,適度“偏袒”中小企業以及個體資信良好的民間借貸。可切實加大這些“低償付能力”融資主體“低利率”融資。應簡化程序,縮短放貸時限,切實幫助解決“低門檻”民間借貸主體的實際困難,盡可能采取實際措施避免其涌入民間借貸的高息洪流的范疇。
(二)加強國家宏觀調控監管,規范引導民間借貸
國家或者民間機構出臺措施,完善詳化具體“監管主體”、“監管職責”、“監管措施”、“融資雙方違約但不違法懲處方式”,全盤規劃,嚴格規范,為民間借貸提供指導性規范建議、“公”監察體制、“爭議處理”等多渠道方式,勢必將民間借貸風險降到最低限度。
(三)加大違法懲處力度,從嚴懲處“地下錢莊”、“越線高利貸”和“非法路徑索求融資款項”
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具體目標,是進一步加強司法獨立的重要思路。對于民間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勢必會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因此,對于“地下錢莊”、“非法高利貸”,必須嚴肅查處,一旦證據確實充分,應該認定融資借貸無效。對于融貸主體,必須移交相應司法機構,按照既定的法律規范、相應的司法程序,判決執行;對于“非法措施路徑索求融資放貸款項,如限制借方及利害關系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借方及利害關系人、暴力威脅借方及利害關系人、傷害借方及利害關系人人身及財產安全的,必須交由公安司法機構作出公正判決并且堅決執行判決。
結語
民間借貸利率對于民間借貸市場規范、金融環境凈化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規范民間借貸是一個系統工程,對現行民間借貸利率正常化、規范化,需要政府搭建平臺,攜手民間金融機構、民間監管機構、民間借貸融資主體、司法機構等通力合作,才能引導良性運作步入正軌路徑。
參考文獻:
[1] 袁春湘.民間借貸法律規制研究以利率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5.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及關聯規定適用指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
[3] 劉玉民.民間借貸與風險防范[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
關鍵詞:民間借貸;影子銀行;監管困境;監管措施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4-0174-02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近幾年,民間借貸發展迅速,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中國經濟和金融的發展,填補了正規金融的空白。同時,民間借貸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諸如出借人組織化程度較高,資金供給能力強等新特點,成為難以監管的“影子銀行”。“影子銀行”,一般是指那些有著部分銀行功能,卻不受監管或少受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民間借貸作為影子銀行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長期游離于監管之外。據中國金融網的2012中國影子銀行報告,2012年狹義民間借貸余額約為4萬億左右,可見我國民間借貸中的影子銀行規模還是很大的,如果對民間借貸缺乏足夠的引導和規范,民間借貸市場可能發生“異化”,成為非法集資和高利貸滋生的土壤,因此,應該加強對其的監管。
一、民間借貸迅速發展的原因及作用
(一)民間借貸迅速發展的原因
首先,一方面,由于央行為了應對日益高漲的通貨膨脹,推行了緊縮信貸的貨幣政策,再加上我國嚴格的利率管制,使得商業銀行不愿貸款給風險相對較大的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而是把款項貸給優質大型企業;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的貸款手續繁雜,審批的程序較多,借款企業等待的時間也比較長,不能及時滿足中小企業的借款需求。相比之下,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形式靈活,辦理的時間非常對,正好適應了市場需求。因此,在從銀行渠道獲取貸款無門的情況下,中小企業正被迫求助于民間借貸。
其次,由于我國發生通貨膨脹,實際存款利率為負數,因此為了使資產保值增值,存戶不愿繼續把錢存入銀行,轉而尋找其他高收益的投資渠道。而民間借貸所提供的利率較高,有時甚至達20%—60%,受到高利益的誘惑,大量的民間資金甚至是國企、上市公司和商業銀行的資金也涌入到了民間借貸市場。
(二)民間借貸的作用
1.積極作用。民間借貸解決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業的投資需求,推動了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發展。雖然政府一再強調,要求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但是,商業銀行出于風險問題考慮而對中小企業和民營企業“惜貸”,而民間借貸則成為中小企業主要的融資渠道,也彌補了正規金融體系服務的空白。通過民間資金的調劑,進一步發揮閑散資金的效益,優化資源配置,加速資金周轉,促進了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2.消極作用。首先,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解決部分社會融資需求的同時,也伴生了一些違法犯罪行為,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高利轉貸、洗錢等,已嚴重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和諧。其次,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高,提高了中小企業的成本,加大了中小企業生產經營的難度。同時,由于高額的利率,吸引了大量投機性的資金投入,甚至有部分企業通過“以貸轉存”,把錢從銀行搬到民間借貸市場,有相當比例的資金并沒有進入實體經濟,而是流入“錢生錢”的投機性利益鏈條中,這將對實體經濟造成沖擊,甚至可能會產生危機,使民間借貸的風險隨時有向正規金融轉移傳導的可能,這也是影響地區金融穩定的潛在風險隱患。
二、民間借貸影子銀行的監管困境
(一)監管對象難以確定
傳統的民間借貸雙方之間多為親戚、朋友、同事關系,借款數額較小。而新型民間借貸主體較為復雜,參與者分布全國各地的各行各業,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和公司的占較大比重,且債權人與債務人互不相識,只是通過中間人、保證人、證明人的參與和介紹形成借貸關系,甚至出現了P2P。民間借貸關系更趨組織化、多元化和復雜化,使得監管對象難以確定。此外,由于法律法規不健全,使得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非法的民間借貸之間的界定不清晰,也使監管對象難以確定。
(二)民間借貸規模難以統計
由于民間資本的多環節性和隱秘性特性,加上借貸雙方的不配合,借貸數據很難統計,還有可能所統計到的數據都是假的。而且,很多擔保、信托、小額貸款公司表面掛各種牌子,私下都在經營民間借貸,甚至是非法集資,發放高利貸。此外,民間借貸資金的來源也更加隱蔽,更加復雜。例如,有的企業主先以100%的保證金到本地銀行向關聯公司開立國際信用證,再拿國際信用證到新加坡、香港的銀行去融資,由于信用證做的是買方代付業務,中國與新加坡、香港有時間差,企業主便可在時間差內進行跨境的資金套利,通過在境外融到的資金存入本地銀行作為開立國際信用證的保證金,進一步循環開立信用證賺取利差,這些都使得民間借貸規模難以統計。
(三)多頭監管主體的存在,也使監管變得困難
我國目前對正規金融行業實行“一行三會”“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專業監管體制,“一行三會”各司其職。但是,民間借貸活動參與到社會經濟活動的多個環節,涉及不同行政管理部門,再加上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使得民間借貸游離于監管之外。如上市公司參與民間借貸的影子銀行由誰管?P2P、PE現在誰來監管?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都在變相貸款,銀監會怎么去監管?而且民間借貸所表現出的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民間借貸的這種區域性差別決定了中央層面的統一監管難度較大。
(四)我國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司法部關于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法律文件中,現有法律中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過于分散和寬泛,可操作性不強,且判斷標準模糊,已不能滿足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活動的現實需要。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健全,致使監管當局在監管過程中沒有有效的標準參照,監管工作很難展開。
三、民間借貸影子銀行的監管措施
(一)確定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實施聯合監管機制
1.通過法律法規確定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及其職權、監管程序。可以考慮在中國人民銀行內部專門設立一個關于“影子銀行”的監管部門,并通過相關的法律法規賦予其監管的職權及監管的程序。然后,在這一部門下設“民間借貸監管處”的職能部門,專門負責民間借貸的監管和協調工作。其他部門如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檢察院及其他金融監管部門既要要各司其職,又要相互協調和配合監管。只有先確立了監管主體,才能解決民間借貸監管到底由誰主要負責的問題及由多頭監管而導致的民間借貸監管“真空”的問題。
2.針對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現象比較突出、民間借貸地域色彩濃的情況,可以把地方各級政府金融部門納入到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中來,并賦予其一定的監管權力,充分調動其監管的積極性。地方政府監管機構負責收集整理信息、處理問題及危機預防,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監管措施,并與中央監管部門相互協調配合,參與地方民間金融的立法,為合規民間借貸機構頒發合法牌照。
3.充分發揮民間借貸行業自律和社會公眾的監管作用。首先,培養和發展一些民間借貸行業的自律組織,發揮其對民間借貸的自律功能。民間借貸自律組織必須依法接受政府監管部門的指導,并負責檢查規則的執行情況、公布民間借貸相關的信息、協調民間借貸中出現的糾紛等,逐步形成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的良性互動。其次,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可以通過報刊、電臺、網絡等渠道公布已備案的借貸機構名稱,并設立舉報電話和網絡舉報系統,接受全國人民的監督。
(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盡快頒布《民間融資法》、《私募基金管理辦法》、《企業委托貸款管理辦法》等專項規范的法律法規,適時修改《民法通則》、《合同法》以及《擔保法》等民事法律,注重對民間借貸交易的合同規范。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加強對民間借貸市場主體的監管。制定一部專門的《民間借貸法》或“民間借貸管理辦法”,確立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金融的區別,規范民間借貸用途和利率,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投融資行為,引導民間投融資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同時,堅決打擊和取締非法集資、高利轉貸、金融傳銷、洗錢的高利貸者,防范和降低民間借貸的潛在風險,以維護社會的穩定。
(三)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1.建立信息采集、共享平臺,加強信息披露。可以由上述“民間借貸監管處”的部門建立信息采集及共享平臺并負責采集民間借貸活動的有關數據,例如資金規模、資金來源、資金運用及運用效益、利率水平、交易對象等情況,并通過這一平臺進行處理和及時將相關的信息向社會投資者公開,讓投資者人及時了解相關信息,提高投資者風險識別、判斷能力,以便于民間借貸主體進行自主的投資決策,從而避免債務糾紛的發生。
2.建立科學的民間融資信息監測體系。首先,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登記備案制度。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備案登記部門,建立健全各級地方政府民間借貸的登記備案制度。建立民間融資登記備案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對民間融資資金使用的檢查和跟蹤。其次,可以充分發揮地方政府的監督職能,各地州、市、縣設立民間借貸的信息監測點,專門負責收集轄區內的民間借貸信息,并定期向匯總上報到省人行,各省人行匯集轄區內的信息分析整理后上報至總行“民間借貸監管處”,“民間借貸監管處”匯總全國民間借貸的信息通過分析整理,為相關部門加強民間借貸管理和制定宏觀政策提供信息支持。還可以通過上述信息共享平臺這些信息,讓投資者人及時了解相關信息,從而進行自主的投資決策。
參考文獻:
[1] 劉長雁.民間融資信息監測體系亟待完善[J].中國金融,2012,(6).
[2] 王瑞,唐博超.我國民間借貸中的影子銀行現狀及其發展出路[J].蘭州學刊,2012,(12).
[3] 楊秉龍,岳金祿,劉庭兵.建立民間融資備案制度的構想[J].中國金融,2012,(24).
關鍵詞:農戶;民間借貸;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5)14-0235-02
安達市地處黑龍江省西南部松嫩平原腹地是全國著名的奶牛之鄉和肉牛基地、國家級無公害農產品和東北地區蔬菜生產基地。本文對安達市任民鎮的任民村、昌德鎮的昌德村、升平鎮的擁護村、火石山鄉的仁和村、太平莊鎮的雙陽村等5個村的552位農戶調查,了解安達市農戶民間借貸的基本情況。
一、安達市農戶民間借貸的問題
調查中發現,安達市農戶民間借貸存在一些制約自身健康發展的問題。
1.農戶資金需求過分依賴民間借貸
調查發現,安達市發生借貸的農戶中,87.5%大部分甚至完全來自民間借貸。由于民間借貸的利率受資金市場供求狀況的影響,而資金市場的供求狀況與民間借貸呈現正相關,近年來安達市民間借貸利率呈逐漸升高的趨勢。由于民間借貸是一種自發、盲目以及分散的金融行為,其諸多借貸方式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因此,民間借貸存在著較大的風險。
2.農戶民間借貸短期化現象明顯
從安達市民間借貸的單筆金額來看,最小幾百元,一般也只有幾千元,上萬元的單筆借貸很少。借貸資金只能用來臨時性消費和生活支出,對于擴大農業規模、提高農業技術的資金需求,規模明顯偏小,資金合力難以形成。安達市農戶民間借貸大部分為一年以內,借貸雙方均為短期行為、缺乏長期的計劃,資金鏈可能隨時斷裂,不利于農業與地方經濟長期穩定發展。
3.農戶民間借貸的利率偏高
調研發現,在以畜牧業為主的任民村和擁護村為典型代表,民間借貸比較活躍,而且大部分的借貸期限在6個月以內,并且期限越短,加權后的年利率也越高。隨著借貸時間跨度超過1年,發生民間借貸的農戶群體和借貸的資金用途的總體風險明顯增加,民間借貸和正規金融之間的利差再次呈現出擴大趨勢。
4.農戶民間借貸程序不規范
調查發現,安達市受訪農戶民間借貸時,訂立書面合同或打借條的比例僅為42.1%,總體而言,有近一半的借貸關系是沒有書面文件進行規制與保障的。安達市農戶民間借貸雙方基于相互信任或者顧及情面而不寫欠條,或還款時不及時收回欠條,或欠據過于簡單沒有利息、借款期限等方面的約定,或擔保方式約定不明確,只有“證明人”、“保證人”的簽字,而對擔保內容不作說明,這些都使得當事人的責任很難明確。
二、安達市農戶民間借貸問題的成因
1.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惡化
近年來,在市場化改革過程中,四家大型商業銀行的網點陸續從安達市域撤并,同時,安達市農村信用社網點也從鄉鎮逐步收縮。安達市正式金融組織的收縮導致農民借貸過多地依賴民間借貸的途徑,而不規范民間金融活動無疑又加大了安達市農民間借貸的風險。
2.農戶金融素質較低
安達市近年來農村信用社正在積極地開展各種農戶借貸類型,但調查發現信用社的這些服務創新和改革努力,并沒有更多地吸引農戶申請貸款,其中一個主要原因是安達市農戶的金融素質較低。農民實際上對金融知識不甚了解,對正式金融機構規范化貸款程序望而卻步,更偏好彈性更大,條件更隨意的民間借貸。
3.農戶信用能力較差
安達市農戶由于經營規模較小、財產有限,難以提供足額的抵質押。農業生產經濟風險與自然風險并存,經營狀況復雜,對資金需求頻率高,單次需求數量小,融資考察難,決策跟不上,融資成本高,代價大。這些問題的存在,導致農戶無法滿足正式金融機構貸款的基本條件,難以在金融部門獲得資金,只能過分依賴民間借貸。
4.農村正式金融機構服務宣傳不足
目前,安達市對農民金融知識普及渠道其實是以媒體為主導,而不是以政府和金融機構為主導的。在調查中發現,在安達市農村金融知識宣傳形式中,進村入戶的宣傳少,臨時性宣傳多,經常性宣傳少;以寫標語、貼通知的形式多,且均以鄉鎮為主,由于標語、通知多以紙張為載體,時間短、效果差;而以廣播、會議的形式少,許多農戶很難知道有關新金融信息和政策。
5.政府對民間借貸的管理存在漏洞
當前,黑龍江省關于民間借貸沒有專門的法律去明確其在現行金融體系中的地位,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去約束和規范民間借貸,為民間借貸的監管提供法律依據,導致安達市政府有關部門對農村民間借貸的監管沒有專門的法律可以遵循,造成監管部門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力度不能很好把握,容易因為打擊高利貸和非法集資而管制過嚴,殃及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
三、解決安達市農戶民間借貸問題的對策建議
1.充分發揮漲幅在融資機制構建的組織優勢
安達市縣域經濟融資難問題是典型的市場機制失靈現象,必須依靠政府的調控和推動。其主要措施:一是建立風險防范和分擔機制。這是解決市場失靈問題的核心,也是解決縣域經濟融資難問題的核心。二是推動組織的建立。信用體系中各類組織的形成都是政府率先倡導并積極組織實施的結果,通過建立各類群眾性的信用組織,營造一種良好的信用環境和氛圍。三是發揮資金誘導作用。對金融機構一時看不到或者認為風險高的領域,利用政府財政性資金的引導作用,開展試點,吸引民間資本的跟進。
2.嚴格農村民間借貸市場準入制度
在農村民間借貸資金來源上,應加強對民間借貸資金來源合規性審查,不允許非法所得和借入資金形成民間借貸資本。在民間貸款組織的監管上,應當重視事前的審慎防范,而不是事后的處罰,重在制度的制定與實施;在民間貸款組織從業人員管理上,應重視資格審查,以確保民間貸款組織是由具備相當金融理論基礎和實踐經驗的職業經理人在經營管理。同時,加快建立民間貸款組織金融風險處置機制,對有問題的民間貸款組織,可以運用經濟、行政、法律等手段進行收購或兼并,或依法行政關閉或撤銷;對發現的非法金融活動,應及時堅決打擊和取締,使民間貸款組織形成良性的市場進入與退出機制。
3.規范農戶民間借貸行為
安達市是應大力宣傳,正確引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有必要借助社會綜合力量進行法律知識的宣傳,引導民間借貸向規范化、合法化發展。通過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告誡人們在進行民間借貸行為上要從防范風險、完善合同、遵守法律等方面有效預防糾紛的發生,提高化解糾紛的能力,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4.充分利用網絡信息技術對農民進行金融教育
目前,農村地區網絡及智能手機已經普及,利用網絡信息技術對農民進行金融教育具有現實可行性。要鼓勵各銀行提供網絡服務功能,增設“金融教育”專屬網頁。應該在充分考慮農民的消費習慣和思維方式的基礎上,開發出符合農民特色需求的網絡金融教育業務。
參考文獻:
[1] 龍著華.民間借貸風險的法律規制[J].南京社會科學,2014,(11).
[2] 蔡宏偉.我國民間借貸規制法律問題研究[J].南京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2).
【關鍵詞】《貸款通則》 《放貸人條例》 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識碼】A
近兩年來,陜西省榆林市借貸危機問題凸顯,造成榆林借貸危機的因素比較復雜,有經濟、政治、法律因素,也有民眾盲目投資的因素,對該問題的解決不應采取“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辦法,而應從不同層次“對癥下藥”,促進地區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的穩定。下面筆者就從不同角度,結合榆林現狀,提出建議,以期為應對榆林民間借貸危機提供借鑒。
國家宏觀層面―完善相關法律規定
修訂《貸款通則》的相關規定。依據借貸理論和相關規定,民事性民間借貸只需由《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性法律規制即可,縱使借貸合同是有償的,也不會改變其民事性特征,因為民事性民間借貸合同和商事性民間借貸合同的主體要求是不一樣的,前者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但都是普通的民事主體,而后者則具有了商主體的特性,必須經過法定機關的批準,才能從事相關的借貸業務。更何況,有償和營利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商事性民間借貸合同必須同時具備營利性、連續性與持續性特點。而在民事性民間借貸中比較特殊的就是企業之間的借貸,如我國《貸款通則》第二條、第二十一條及六十一條規定,否認了非金融企業的貸款主體資格,直接導致了我國司法實踐中對企業貸款的一律否認。在此,筆者認為,我們應該借鑒美國紐約州《放債人法》的相關規定,企業與個人之間偶爾的借貸行為,不需要企業必須具備放債人資格,因為以營利為劃分標準,這種行為可以不認為是商事行為,而是一種民事行為。
因此,建議我國的立法中,應逐步放松對企業之間借貸的管制,如有合作關系或投資關系的企業,確系因生產、經營需要而相互借貸的,不應否認其借貸合同的效力。當然,放松管制也應是適度的,完全放開企業借貸的話無疑會威脅到金融市場的秩序和安全。因此,法律對企業之間的借貸應通過列舉的方式放開部分,保持普通的監管即可。而商事性民間借貸,則需要由專門的商事性立法來規制和引導,即筆者將在下文中分析的《放貸人條例》。但《貸款通則》對貸款人作出嚴格限制,即要求其必須是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這與《放貸人條例》對貸款人身份界定存在沖突,正是《放貸人條例》未能通過的首要法律障礙。由此可見,《貸款通則》相關放款人資格的修訂,不但涉及到民事性民間借貸的主體范圍,也關系著商事性民間借貸的主體資格。因此,《貸款通則》的修訂對民間借貸立法的完善至關重要。
加快《放貸人條例》的出臺腳步。國內立法領域在民間借貸方面存在諸多不足。2008年以來,人民銀行就開始起草《放貸人條例》,以對民間借貸的現有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完善,至2012年兩會召開前上報至國務院法制辦審核已經是第五稿。這些舉措,體現了我國對商事性民間借貸領域的關注和重視。筆者認為,如果《放貸人條例》頒布,其應該重點規制以下一些問題:
第一,確定放貸人的市場準入機制,堅持“只貸不存”原則。《放貸人條例》的最大突破是對放貸主體資格的放寬,即允許符合條件的個人通過注冊開展放貸業務。但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要獲得放貸人資格,必須要具備成熟的條件并經過嚴格的審查程序,從而確保金融領域的安全與穩定。
首先,放貸人注冊資金的準入門檻不應過高,可以參照《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即有限責任公司類和股份有限公司類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分別不得低于500萬元和1000萬元。當然,也有學者提出,該條件可以適當放寬,以更好地鼓勵商事性民間借貸的發展,促使民間金融更好地服務于中小微企業。
其次,申請人的資格應該經過嚴格的審查,應該學習美國和我國香港地區的先進經驗,對申請人或者公司的高管進行嚴格的“背景審查”,查看其信貸記錄及犯罪記錄等。通過對“軟信息”的嚴格把關,為金融安全網的構建打好基礎。
同時,必須堅持“只貸不存”,放貸的錢必須是放貸人的自有資金,嚴禁吸收存款。可采納有些學者的觀點,在《放貸人條例》中明確規定:“一旦發現有人利用放貸非法集資,就將取消他的放貸資格”。
第二,實行利率有上限的市場化,預防高利貸犯罪。“無利不起早”,民間借貸制度中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利率問題。根據我國相關立法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全球經典的民間借貸金融立法之一就是香港《放債人條例》,而其中關于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制,對我國立法有極大的借鑒意義。
該條例主要利用刑事懲罰的方式打擊高利貸犯罪,其中設定了兩個高利貸界限,即年息四分八厘和年息六分,放貸人會因為違反不同的利率限制而遭受不同的懲罰。其中,若利息超過六分年息,就屬于放貸人違反其中第二十四條,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能被判“罰款五百萬元及監禁十年”;若利息超過四分八厘年息,屬于違反第二十五條,被認定為交易屬欺詐。其規定明確了利率的上限及相關行為人的責任,使法律的操作性增強。鑒于此,人民銀行在制定《放貸人條例》時,也應結合我國經濟、金融等各方面因素,制定一個合理的利率上限,在該上限范圍內允許民間借貸利率的市場化,從而在保障金融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給民間借貸充分的自由和空間,使其發揮對經濟的促進作用。
探索擔保模式,規避借貸風險。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模式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和質押。但是,在民間借貸的實踐中,借款人往往是沒有資產用于抵押或質押,無法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而選擇融資門檻較低,手續便捷的民間借貸。因此,保證擔保這種以保證人信用為基礎的擔保方式就倍受青睞。而保證擔保的風險大小則取決于保證人的信譽程度,像陜北榆林、鄂爾多斯等地,當“全民放貸,全民受害”的情形出現之后,保證人的信譽已然解決不了擔保問題,因為無論是借款人還是保證人都有可能是“跑路”者,其中曾經有實力、口碑好的老板比比皆是。因此,為了能有效降低民間借貸的風險,保障放貸人的權利,創新擔保模式亦是立法的重要任務之一。
而實踐中出現的民間投資擔保公司,是擔保模式創新中取得的重大突破性成果。民間投資擔保公司的性質是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服務中介機構,不得從事吸收民間閑散資金和對他人發放貸款的業務。當然,對于該中介機構必須通過相關立法確立其合法地位,同時加強對其監管,從而保證民間借貸市場的安全性。多人保證貸款及輔助擔保的擔保模式屬于浙江泰隆商業銀行推行的一種創新擔保模式,該行的此種擔保模式將小企業貸款償還責任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或者大股東掛鉤,從而促使企業經營者謹慎投資。甚至要求以個人的“無限責任”擔保企業的“有限責任”,由其夫妻提供共同擔保。因此,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依法成立民間投資擔保公司,為民間融資業務的開展提供服務。因此可以借鑒泰隆銀行的成功經驗,并不斷探索和完善。
地方政府層面―制定地方性法規、規章、辦法或者決定
據了解,《放貸人條例(草案)》幾年內被修改了四五次,至今還是因種種原因被擱置。有學者指出,至上而下推行金融改革有種種阻力和困難。鑒于此,陜西省人大或者政府,甚至榆林市人大或政府也可以借鑒鄂爾多斯市的經驗,制定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辦法或者決定,來應對當前的民間借貸危機,引導日后的民間借貸,使其發展更規范、更合理 。
2012年6月5日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頒布了《鄂爾多斯市規范民間借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屬于國內系統規范民間借貸的首部文件,也享有國內首部“地方性民間借貸法”的美譽。該《暫行辦法》的亮點有以下四點:一是主動承認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二是明確放貸人不得用非法集資等資金進行放貸,只能利用自有資金展開放貸業務;三是探索設立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推動借貸的規范化、陽光化展開;四是允許自行約定利率,默認利率市場化。該辦法的出臺,標志著鄂爾多斯引領了我國民間借貸規范化的潮流,將民間借貸的事后救濟變成事前規范與引導,是探索地方性辦法解決地方性問題的有效途徑。
陜西省在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辦法或者決定中,主要應包含以下一些內容:
強調民間借貸合同的規范性。在榆林市范圍內,民間借貸基本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借貸雙方可能關系密切,礙于情面或者出于信任,少則幾千多則數百萬的借款,可能一個電話就能搞定,沒有任何書面的協議。而且好多人不習慣銀行的轉賬業務,喜歡現金交付,連銀行的存款憑條都沒有,借貸危機爆發后,信任危機也隨之而來,而此時的出借人只能是啞巴吃黃連。當然大部分民間借貸合同的表現形式基本上都是一張簡單的借據,載明:“今借到張三人民幣拾萬元(100000元)。利息3分/月。李四,2010年6月1日。”關于借款金額,基本沒有人會出錯,但有些人會忽略了借款利息和借款時間,為借貸糾紛埋下隱患。因此,借貸雙方最好訂立完備的書面協議,以減少糾紛,保障自己的權益。借貸合同應包括的內容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是否有償,有償的話,具體利率及結息方式;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設立、完善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提供登記備案和配套服務。溫州金融改革和鄂爾多斯對待借貸危機的《暫行辦法》都涉及到了一個共同的方案,即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登記中心)。該登記中心在性質、功能上基本相同。登記中心并非行政機關,也非由行政機關創設,而是由民間資本發起組建的,具有獨立運作、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特點,為借貸雙方提供登記備案和配套服務。當然也有學者對民間借貸的登記備案的約束力提出懷疑。只要在溫州登記中心有過備案的民間借貸,通過中心的相關證據,公檢法系統將在同類案件中優先辦理,開啟所謂“綠色通道”。
鄂爾多斯的《暫行辦法》也有相關規定,經登記備案的借貸關系法院優先受理。首先,其效力的優先性是否符合規定也值得探究。類似的《暫行辦法》其效力只是地方規章,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憲法》賦予的,具體是通過《民事訴訟法》等程序法來體現和實現的,而《民事訴訟法》作為法律,其效力位階是高于地方規章的。因此,經過登記的民間借貸可優先受理的規定僅限于地方的應急階段的措施,不具有普遍性。其次,登記備案的實際操作意義并不大,只要民間借貸糾紛的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即使未進行登記備案,人民法院也不得拒絕受理,因為訴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只要借貸利率不超過標準利率的4倍,該民間借貸合同本身就是合法的。最后,備案登記中關于借貸雙方的隱私保護,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因為登記中心的性質為中介機構的法人,其保護客戶信息的工作也需相應的監管。因此,登記中心這一制度,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討和摸索,從而更好地發揮其中介平臺的作用和功能。
盡管經過登記的民間借貸在司法領域的優先效力值得商榷,但在地方范圍內,在應對危機的形勢下,其積極作用是非常顯著的。首先,在形式要件上,該登記中心可以為借貸雙方提供規范的格式化民間借貸合同文本,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降低借貸雙方因約定不明確而出現糾紛的幾率;其次,登記中心可以為借貸雙方提供對方的資信狀況,尤其是為貸款人提供借款人的資信信息,為貸款人在貸款選擇時提供參考;再次,在地方范圍內,經過登記的借貸糾紛,法院給開綠燈,可優先受理;最后,登記中心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務,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進駐登記中心,不但能及時為借貸雙方提供相關業務咨詢,有效防范糾紛的產生,而且可以為發生糾紛的雙方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
陜西省榆林市神木縣在借貸危機爆發后積極到各地進行調研、學習,并于2014年3月19日成立了省內首家金融綜合服務中心―神木縣金融綜合服務中心。該中心主要有以下五類窗口:民間借貸登記、法律咨詢、公證、中小企業政策咨詢和信息服務。為了提高公信力,該中心由政府主導。除了提供民間借貸登記服務外,神木金融綜合服務中心還提供各種民間融資需要的配套服務,專門設置法律服務區域,提供法律援助、咨詢、民間借貸公證等服務。這無疑是榆林市神木縣積極進行金融改革的有益探索。
堅持用自有資金放貸,明確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界限。無論是地方性法規、規章、辦法還是決定,必須堅持放貸人“只貸不存”的原則,即放貸人不得從事非法集資等行為,保證放貸資金是其自有資金。通過這種強制性規定,從而有效預防集資類犯罪,保障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保障民眾投資的安全性。當然,其中的具體規定和監管措施都有待于相關規范性文件及實踐的不斷探索、創新、發展和完善。
要預防民間借貸危機,必須變“堵”為“疏”,從根本上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制定、完善相關法律規范,引導其陽光化、規范化、專業化發展。當然,當前應對民間借貸危機情況緊迫,“自上而下”立法可能不利于問題的及時解決,陜西省人大、陜西省政府或者榆林市政府可以借鑒各地的先進經驗,制定類似《暫行辦法》的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辦法或者決定等,“自下而上”進行金融改革,使榆林盡早度過借貸危機,保障經濟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
當然,該問題已然不僅是一個單純的經濟問題或者法律問題,而是一個復雜的地方社會問題。因此,要解決該問題,國家和政府必須多管齊下,從經濟、金融、法律、社會等方面著手,進行綜合應對和改革。在此,筆者只是結合自身認識,將法律方面的問題進行了總結和歸納,希望能對榆林應對民間借貸危機有所裨益!
【關鍵詞】民間借貸 化解風險 途徑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傳統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活躍于廣大城鄉金融市場,其具有期限靈活、手續簡便、發放及時、雙方相互信任、自擔風險等特點,對個體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短缺進行了有力調劑,對銀行信用起到了有益的補充作用。同時,民間借貸活動的趨于活躍,在很大程度上,收集和釋放了一定量的社會閑余資金,有效地緩解了銀企業和銀行間的資金供求矛盾,尤其在經濟較發達地區,央行不斷提高存款準備金率,控制信貸投放,銀行資金籌措能力吃緊,基層商業銀行大幅收縮信貸規模甚至無資金可放,民間借貸對于提升個體經濟實力,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都產生了非常重要的效果。
一、民間借貸的發展動向
首先,借貸主體多元化。民間借貸的主體情況十分復雜,不僅包括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而且涉及較多的中小企業。其次,借貸手續趨向書面化,現在大多數民間借貸要簽訂書面借款協議,協議條款包括擔保方式、保證人、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違約責任、違約金等內容,借貸手續也逐步趨于規范化。大多數借貸活動都有正式的借據憑證,有的還有中間人擔保。再次,發展呈現職業化趨勢。一些有錢人從實體經濟中分離出來,成為專門的食利階層。由生產經營轉為專門從事資金借貸,逐步形成“私人錢莊”,使風險更加集中。更重要的是民間借貸的借款利率長期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20%至30%之間,有的甚至達到60%以上,高于同期銀行利率幾倍甚至幾十倍,大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
二、民間借貸市場快速發展的原因
民間借貸迅速發展,有著深刻的歷史和現實原因:一是民間借貸手續簡便,操作快捷。貸方對于借方情況一般比較熟悉,借方如果需要資金,在較短時間內雙方達成一致簽訂借款協議,很快就得到所需要的資金。相對于向銀行申請貸款,這一借貸形式比較,審批時間短,限制少,條件要求低,資金使用較為方便快捷。二是一部分人理財意識發生轉變,逐步增強。在當前存款利率較低,其他投資渠道受限條件下,炒房地產投機受控、股市近期形勢低迷風險大等情況,部分商戶把閑置的資金轉向民間借貸以獲得高收益。三是私營經濟資金市場需求不斷增大。銀行金融機構對這些私營企業因經營管理落后、信用較差、固定資產少而確定的貸款額度較小且期限較短,不能滿足私營企業生產經營所需。據統計銀行貸款只占企業所需資金的很小比例,大部分還需要企業向社會籌集。四是銀行貸款審批手續較為復雜,條件要求較高。一般人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要先對其經營情況、家庭收入、資信狀況、借款用途、還款來源等進行貸前調查和信用等級評估;找合適的資產抵押或第三人擔保后,逐級審批同意后簽訂借款合同,方能發放貸款,所需時間較長,相對嚴格的貸款程序,使大部分有短期資金需求者被自動排除在銀行大門之外,無法獲得銀行的信貸資金支持。
三、民間借貸的主要弊端
民間借貸活動存在不規范和盲目性,不利于區域的經濟的結構調整,亦不利于一個地區的社會穩定。
首先,民間融資對于經濟結構調整十分不利。因為很多中小企業得不到銀行貸款的同意,除了受到國家總體宏觀政策的限制和銀行信貸投放總量控制等很多方面的影響因素外,還與中小企業自身存在的問題有關,存在著管理水平落后,產品結構單一、科技含量低等無法克服的問題,這些不符合當前國家產業政策的因素,自然制約著銀行貸款的成功率和貸款規模。原本因產業政策調整屬于應該產業升級改造或關停的企業,由于民間借貸的力量,為其繼續發展提供了難得的機會,也因此弱化了企業自身經濟結構調整和產品結構調整等調控動能,經濟發展就會出現盲目性和非理性的傾向。
其次,民間借貸行為規范性差,法律約束力弱,很容易出現經濟和民事糾紛。因為民間借貸行為存在嚴重不規范,貸方缺乏對貸出資金的有效監督能力,加上民間借貸利率較高,很容易致使借款到期后沒有辦法歸還,從而造成債權和債務糾紛。
再次,民間借貸對企業、銀行的沖擊。民間借貸的高利率對企業無異于飲鴆止渴,加重企業負擔,直至支撐不住破產倒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造成很大的沖擊, 也增加了金融機構的融資成本,擴大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性系統風險。
四、民間借貸的發展存在的突出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脫離了國家宏觀的調控,借貸雙方的行為受到國家政策的影響力度比較小,因而呈現隨意性特征,結果使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首先,個體民營企業一般存在著管理水平比較低、財務體制不完善、員工綜合素質差、信用評價等級較低的情況,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壯大,民營企業漸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結果就會使資金運用的風險系數更高;另一方面,民間借貸的利率大多在高位運行,很多借款利率都是大大超出了地方區域經濟的發展的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還款的能力,增加了資金借方的資金財務成本,大大壓縮了獲利的空間,很容易就造成虧損,忽視了資金的安全性,最終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另外民間融資的方式手續非常簡單,程序極不規范,也決定了借貸雙方道德性風險的潛伏,因為民間融資的出資方并沒有一套類似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比較成熟完善規范的信貸管理辦法,如果借款方利用這種漏洞,設計圈套,詐騙錢財,就會使資金供給方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同時,由于民間借貸普遍存在高利率現象,民間借貸活動的法律制度保障不很健全,這就會加大造成借貸的法律風險。在實際借貸活動中,很容易產生矛盾和糾紛。
五、防范和化解民間借貸風險的有效途徑
民間借貸存在諸多問題,必須合理引導和加強管理,防范和化解其風險發生。
1.努力改進金融服務,積極發揮金融對經濟的助力作用
對于因為經濟發展迅速、銀行不能提供足夠信貸資金等原因致使民間借貸增多等現象,要采取多種措施,千方百計防止資金的無序外流,努力壯大地方金融機構的資金實力,從根本上解決資金供求矛盾問題。要加快金融創新,完善金融服務體系,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對符合貸款要求的中小企業銀行應設立“綠色通道”,盡量簡化貸款的各種手續,從中小企業的合理信貸需求出發,設計方便快捷安全的操作模式和規范;并加快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等小型金融機構的設立和審批步伐,大力扶持規范其業務的開展,擴大其市場占有份額,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2.加強政策和產業引導,規范民間融資行為,優化民間投資結構
各級政府要盡快建立健全相關管理部門,運用各種有效行政手段,規范民間融資的各種行為,從而改變當前民間借貸的混亂狀況。各級地方政府要以國家產業政策為依據,從本地實際出發,實現民間借貸的有效引導和周全服務,有目的的選擇那些市場前景廣闊、可持續發展的項目,達到優化民間投資結構的目的。國家和有關部門要加快討論和制定《民間借貸管理辦法》或者《民間借貸法》,以法律的高度,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運行方式和操作規范,在法律層面上,加強指引,為民間借貸參與者雙方構建法律的保障。并對借款方式、利率區間、資金使用、出現糾紛的處理途徑和征收稅收等行為,加以明確規范 。
3.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于民間融資的監控,努力規范民間借貸的行為
要使民間融資的日常監測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定期的收集民間借貸活動的相關信息數據,關注民間借貸主體、借貸資金和借款利率的調查,另一方面,加大金融法規的社會宣傳力度,充分宣傳有關的政策、法規和高利率誘惑下的民間融資的風險性,讓廣大群眾避免由于利率偏高、投資決策失誤以及資金出現過度密集投向而產生聚集的風險,減少借款方錯誤判斷而產生的損失,更不能讓變相搞非法集資有生存的土壤,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嚴厲打擊高利貸等嚴重違法行為,確保經濟和社會金融環境健康運行。
參考文獻
[1]姜旭朝.中國民間金融研究[M].山東:人民出版社,2005.
[2]岳彩申.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創新與完善―以農村金融制度改革為中心的研究[J].經濟法論壇,2009(4).
[3]吳永明,王從容.民間融資:法律困境與制度創新[J].江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10).
[關鍵詞]農村;消費;信貸;法制
隨著農村經濟迅速發展和農民生活消費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村地區的消費信貸市場日漸活躍,新的消費信貸需求相繼涌現出來。而我國當前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規缺少規制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針對性文件和制度,農村地區消費信貸市場需求難以得到滿足。從長遠來看這必然會制約我國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因此,以我國農村地區的消費信貸市場為切入點,研究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我國農村消費信貸發展現狀
(一)農村消費信貸業務拓展不積極
我國當前農村地區消費信貸類型主要有生產性消費貸款、助學貸款、建房貸款等幾類,以車貸為代表的生活耐用品消費貸款尚未開通。通常來說,農村地區銀行機構對推出消費貸款類型,辦理消費貸款業務的積極性不高。究其原因,一方面,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平臺期,農村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趨于穩定但農民收入受自然、市場等外界因素的影響較大,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農民的信貸償還能力,使面向農村開放信貸業務的銀行所承擔的風險隨之上升;另一方面,我國目前絕大多數農民依然持保守的消費觀念,對信貸類產品的積極性不高,而相關銀行機構又缺少對農民進行的科學合理的宣傳和引導。多數農民對信貸政策、信貸產品、信貸優勢等方面缺少了解,甚至部分具有信貸需求的農村居民也因為不了解具體的信貸程序和信貸產品而無法選擇信貸業務。從長遠來看,這對影響農村經濟發展是有消極影響的。[1]
(二)農村個人消費信貸程序手續繁瑣
實際上,消費信貸產品在我國農村地區是有一定市場需求的,但由于辦理手續繁瑣,需要多種信用證明,而個人信用電子檔案尚未建立,使得許多具有消費信貸意向的農村居民望而卻步。以辦理助學貸款為例,需要貸款人和共同貸款人提交信用證明、戶籍證明、家庭收入證明、村委會介紹信等相關資料,手續辦理完畢后還需要縣級審核、市級審核、省級審核等多個環節,學生最終享受到助學貸款通常需要半年多的時間。當前的農村信貸辦理手續不僅會降低農民貸款的積極性,影響信貸業務辦理效率,同時也意味著大量金融機構或政府機構資本的浪費。[2]在互聯網信息時代高速發展的背景下,依托大數據分析技術構建個人電子化信用等級檔案,實現個人信用數據信息的多渠道共享是有其現實迫切性的。隨著互聯網技術和移動網絡技術在農村地區逐步普及,農民文化水平和現代信息意識的提高,個人信貸程序、手續的簡化也具有了可行性。
(三)完善的社會保障和信用擔保體系尚未建成
銀行機構在辦理消費信貸業務時需要個人提供擔保,農村居民擁有的資產主要集中于房屋、田地、生產物資、農產品、畜牧產品等。其中,除房屋外的其他資產不僅抵押價值不高,處理起來也比較困難。一方面,多數農戶因普遍缺乏有效的擔保人或擔保證明,在銀行嚴格執行抵押、擔保制度進行消費借貸的條件下,很難享受到信貸所產生的負債消費服務。另一方面,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十分落后,與城鎮居民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加之農民收入偏低、不穩定,在醫療、養老、子女教育等諸多方面需要有可靠的資金支撐,這也是農村居民消費觀念保守的主要原因。由于缺乏穩定的經濟來源,農民在選擇消費信貸業務時十分謹慎,除子女教育、生病、婚喪嫁娶等重大事件外,多數農民在正常生活消費領域不會考慮借貸。即便有借貸需求,也會首先考慮借貸程序簡便的親友借貸而不是借貸程序繁瑣、借款周期較長、還貸方式死板的銀行信貸。
(四)農村地區商品消費流通建設不力
我國目前農村消費信貸業務發展受阻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消費基礎薄弱,商品流通網絡不完善。對多數農戶而言,量入而出就是最基本的消費準則,很少有農民具備超前消費的意識。因此,以我國目前的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消費基礎很難帶動農村消費品市場蓬勃發展,這會直接影響信貸市場的業務拓展。商品只有通過流通才會不斷創造社會財富和價值,促進市場消費需求,帶動經濟發展,而我國目前的現實是農村地區的商品流通不暢、農民消費能力普遍不高。農村消費信貸在全部貸款中的比例過小,這充分體現了我國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萎靡。為此,近年來,國家將三農問題作為國家首要的建設大業,不斷從政策扶持、信貸優惠、稅收減免等方面降低農民生活壓力,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刺激農村地區的耐用消費品市場需求。在一系列政策支持下,農村許多銀行機構擴大了農村消費信貸的產品服務領域,并積累了一定的成功經驗。
二、我國農村消費信貸法制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消費信貸法律保障體系不完善
目前,我國在保障消費信貸方面的法律主要有《擔保法》《物權法》《商業銀行法》《合同法》《中國人民銀行法》等,一方面,在上述法律條款中雖然都涉及了對消費信貸關系的調整,但大多局限于一般的法律規定,立法較為分散,缺乏針對性和系統性,難以根據消費信貸的具體情況進行規范。另一方面,我國目前的法律規范以指導意見或管理辦法為主,相比于具有強制執行性質的法律條規而言,效力層次較低,執行力不高。其主要表現在由綱領性文件指導的地方管理辦法在權威性和協同性方面明顯不足,甚至存在法律上行與下行之間的沖突或矛盾。例如,《商業銀行法》與《中國人民銀行助學貸款管理辦法》之間就存在矛盾。實際上,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迅速提高,農村居民消費需求具有很多新的增長點,這對消費信貸活動而言具有巨大的市場潛力。但由于我國缺乏統一的法律監管,導致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積極性尚未完全激發。
(二)農村個人信用制度不健全
借貸者個人的信用檔案信息是放貸者做出信貸決策的重要依據,放貸者收集到的個人信貸信息越多越準確,銀行所承擔的資金風險就越低。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個人征信體系,放貸者需要大量與借貸者相關的信用證明,這也是導致我國消費信貸辦理手續繁瑣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國農村消費信用制度建設依然保留著傳統鄉村社會的痕跡。農村消費信貸市場較為封閉,不同階層之間的信息溝通不暢,這為銀行等金融機構收集個人信用信息帶來了巨大困難。放貸者一方面對農戶的資產狀況、農業生產經營狀況等不甚了解;另一方面對農戶的信用等級、違信狀況更是知之甚少,因此,放貸者難以準確獲悉農村個人信用信息,無法保障放貸的安全性和收益。
(三)缺乏健全的信貸擔保法律體系
目前我國的消費信貸擔保法律制度尚未健全,這方面的規制主要體現在《擔保法》這一宏觀法律層面,同時結合金融機構內部的信貸詳則和操作規程。我國現有法律規定,農民的宅基地不能作為消費信貸抵押物,而農民其他的農產品和農用物資更難以用作抵押物,這就將農民普遍擁有的財產基本排除在可用抵押物之外,因此,目前農民實際上很難享受到金融機構的消費信貸服務。此外,雖然城鎮地區近年來相繼涌現出大量信貸擔保機構,但在農村地區這一現象尚未顯現。信貸機構主要是考慮到農民沒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來源及抵押物,所以不愿為其提供擔保服務,這就將消費信貸活動中隱藏的各種風險全都傾倒給了金融機構,從而導致農民想貸卻貸不到,銀行為避免資金風險也不想外貸的尷尬局面。
(四)農村消費信貸用戶合法權益難以保障
目前,消費信貸活動的借貸者權益保護法律尚未健全,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其一,現有法律適用性不強。我國對信貸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主要沿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相關規定,而實際上農村消費信貸與普通的消費活動,在產品類型、服務方式等方面具有很大的差異,因此,機械地將《消費者權利保護法》應用到消費信貸活動中是不合理的。其二,消費信貸監督管理機構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缺乏操作性較高的法律制度,盡管《銀行監督管理法》等制度中規定應為消費者提供適當保護,但這一籠統說法顯然操作性不強。其三,目前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范具有局限性。以《商業銀行法》為例,缺乏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保護政策,當消費者和金融機構之間出現沖突時,具體的協調辦法、協調機構、協調監督等方面的問題沒有明確。其四,我國沒有從法律層面上規定受理信貸消費者合法投訴的機構或組織,從而進一步加大了農戶消費信貸的風險系數。
(五)民間金融的法律監管不到位
國有銀行等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業務拓展及辦理的不積極,為民間金融機構帶來了開拓農村市場的機遇。實際上,在我國農村地區,民間金融機構承辦消費信貸業務的比例要遠遠高于國有銀行。其原因主要在于民間金融機構對消費信貸的個人征信體系要求偏低,辦理程序、借款周期等方面也比國有銀行更具優越性。這一現象對促進農村消費市場發展、刺激農村消費增長有重要作用。但我國目前從法律制度層面對民間金融機構的消費信貸活動施以監管還不到位。當前,民間金融機構承辦的消費信貸業務在資金總量和業務發生率方面都要顯著高于國有銀行等正式金融機構,如果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管,農戶將承擔較高的資金風險或高于市場價格的借貸利率,這對農村消費市場的長遠發展是十分不利的。[3]
三、促進我國農村消費信貸法制建設的措施
(一)健全行之有效的農村消費信貸法律監管體系
其一,通過法律監管提高消費信貸的金融安全性。金融在創造社會財富,推動經濟發展的同時也隱藏著巨大的風險,如果沒有一套行之有效、切實可行的法律監管體系,農村地區的消費信貸就難免會出現金融秩序錯亂,從而導致金融財富流失。這就要求國家在著力刺激金融市場、帶動農村消費信貸需求的同時,加強法律監管,維護金融穩定。其二,提高農村消費信貸法律監管的有效性與可行性。首先,維護整個社會金融市場的安全與穩定,避免因單個金融機構破產導致金融秩序錯亂;其次,創設公開公平的金融市場競爭環境,特別要在民間借貸機構和國家金融機構之間實行公平的良性競爭規則;再次,國家要在法律監管的同時充分利用好金融監管手段,發揮貨幣政策的宏觀調控作用。其三,要提高消費信貸市場的公平性。這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方面要在農村和城鎮地區實行對等的消費信貸擔保機制和公平的社會保障機制,為農戶消費信貸提供可行性較高的條件;另一方面要在農村金融借貸機構和城鎮金融機構之間構建公平的競爭關系和對等的借貸條件。[4]
(二)建立精準高效的個人征信檔案管理體系
首先,加強對農戶個人信用隱私數據的法律保護。在大數據時代,個人信用數據信息泄露的風險較大,這就要求金融機構在收集農戶個人信用信息時要嚴格執行法律程序,國家金融監管機構應對個人信用信息的收集范圍、收集方法、信息存儲等環節施行動態監測,保證個人信用數據的安全性。其次,加強對征信機構和信用中介機構的法律監管。我國要制定明確的法律法規來規范信用中介機構在農村消費信貸活動中的具體行為,加強對中介主體、評估原則、信用機構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的法律監管,保證消費信貸活動的公平性和客觀性。再次,制定個人信用信息公開方面的法律法規。在社會各個領域實行個人信用信息公開化是完善征信體系的前提條件。目前,農戶個人信用數據分散于公安、稅務、工商等多個部門,彼此之間缺乏有效的溝通,對此我國可以建立統一的法律監管制度,在保證個人信用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信息公開和共享。
(三)建立風險共擔的農村社會擔保體系
目前,農村地區擔保機構嚴重不足制約了消費信貸業務的拓展,在不同的經濟發展時期,農戶所需的信貸類型和資金總額也會有所差別。為此,我國可以針對不同特點的用戶拓展多樣化融資渠道,鼓勵民間擔保機構進入農村,并將傳統模式下金融機構獨自承擔的資金風險分散開來,建立擔保機構、農戶、銀行三者共擔的社會擔保體系。當前我國普遍采用的擔保方式是由擔保機構承擔所有風險,這也阻礙了一大批民間擔保機構進入農村。建立多方共擔機制后,一方面可以刺激農戶產生新的消費信貸需求,為金融機構和農戶搭建彼此信賴的交易平臺;另一方面可以徹底消除金融機構對高風險的顧慮,從而以積極的態度考量農村地區消費信貸業務的拓展與深化。[5]
(四)加強對農村消費信貸用戶合法權益的保障
首先,從法律上強化銀行等金融機構關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義務和責任。以《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為例,要在制度中明確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銀行業協會有責任和義務以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出發點,針對銀行等金融機構展開監督監管。其次,在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設立消費者投訴受理部門,鼓勵農村消費信貸用戶積極反映業務辦理過程中出現的非法誘導、借貸利率過高等違法現象,從而形成農村地區適用性較高的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機制。再次,加強農村地區消費信貸用戶的內部自律。要建立類似《銀行營運守則》的規章制度,在保證法律強制性保障地位的同時,鼓勵銀行行業內部的自律與規范,并建立起嚴格的處理程序規則,以保障農村消費信貸用戶的雙重權益。
(五)加強對農村地區民間金融借貸機構的法律監督
首先,要加強對當前農村地區民間金融借貸機構的法律監管,將民間金融機構應承擔的責任、義務、交易的方式和條件、違約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內容,通過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出來,從而為民間消費信貸交易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促成農村地區民間借貸活動的公開化、透明化。其次,當前農村地區存在許多民間金融借貸方式,其服務質量可謂參差不齊、魚龍混雜,部分民間金融機構借消費信貸之名從事非法集資等活動。對此,我國應從法律層面上更加明確界定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合法民間借貸等多種概念的范疇,從而為農村居民提供更為可靠的維權依據。[6]我國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法制建設是規范我國金融市場秩序、激發農村消費信貸需求、提高農村居民生活消費水平、創造全新經濟增長點的重要前提,只有在良好的法制環境中,農村消費信貸用戶的合法權益才能得到有力保障,金融信貸機構的風險才能得以壓縮。因此,農村消費信貸市場的良性可持續發展離不開健全的法律監管體系。
作者:蔣曉云 單位:長春金融高等專科學校
參考文獻:
[1]陳東,劉金東.農村信貸對農村居民消費的影響——基于狀態空間模型和中介效應檢驗的長期動態分析[J].金融研究,2013,(6):160-172.
[2]張陽.吉林省農村小額信貸調查報告[J].長春金融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5,(1):76.
[3]尹學群,李心丹,陳庭強.農戶信貸對農村經濟增長和農村居民消費的影響[J].農業經濟問題,2011,(5):21-27.
[4]滕向麗.促進農村消費信貸良性發展[J].浙江金融,2011,(4).
關鍵詞:民間借貸;產生原因及特點;規范發展建議
一、民間借貸主要特點
(一)民間借貸主體及資金來源多元化
借貸主體多元化,城市居民、農戶、個體戶,均存在借貸現象,其中求貸者主要以農戶為主,其次是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民間借貸的資金供給方主要是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城市居民等個體。按照借出資金的目的來看,主要有三類:一是單純以獲取利息收益為目的;二是親朋好友的富余資金,用于臨時周轉,不以獲利為目的;三是個體工商戶的閑余資金,具有獲取利息收益和綜合收益的雙重性,即借出資金的目的不僅僅是獲取利息收益,同時有維護關系,建立長期合作的考慮。
(二)民間借貸活動集中在經濟較為活躍的地區
民間借貸主要集中在經濟較為活躍的縣域地區,如廣東潮州市主要集中在潮安縣的彩塘鎮和庵埠鎮、饒平縣的沿海鄉鎮。近年來,上述地區的民營經濟相當發達,特色產業發展迅速,如庵埠有食品、印刷、包裝等產業,彩塘有五金、不銹鋼等產業,發展后勁十足。在產業升級、產品換代、企業不斷做大做強的過程中急需銀行信貸資金支持,但由于多為中小企業,難以滿足銀行貸款條件,因而多求助于民間借貸。
(三)借貸期限短,用途集中
民間借貸期限一般較短,基本不超過一年,據對廣東潮州民間借貸監測點的調查情況,借貸期限在六個月以內的占比91.55%;六個月至一年(含)的占比8.45%。民間借貸資金投向多元化。一是用于農戶種、養殖業投入;二是解決企業短期流動資金短缺問題;三是學生上學費用不足;四是個人消費。此外,根據求貸者類型的不同,其資金用途有明顯的不同:農戶主要用途是生產急需,個體工商戶、企業則主要用于補充經營資金,城鄉居民則主要用于消費。
(四)借貸行為缺乏法律保障
從立法現狀來看,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一些司法解釋,如《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建議》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就民間借貸問題做了簡單規定外,金融領域三部最重要的法律《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均未涉及民間借貸,民間借貸缺乏應有的法律地位、法律保障和法律約束。
(五)相對銀行借貸具有自身優勢
一是成本低。民間借貸定價一般以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為參照,其交易成本相對較低,不需要中介費用。二是借貸期限靈活。民間借貸具有適應民間資金“短、頻、快”的特點,借貸期限趨于短期化,基本不超過一年,期限由借貸雙方自由確定,能夠較好地滿足中小企業、農戶等不同期限的融資需求。三是手續簡便。民間借貸手續比較簡便,一般無需抵押,通常只用寫張紙條、注明期限利率、找一個中間人做保證或注明即可;借貸雙方相互比較了解、信任,發放效率高,一般只需1-2天的發放時間。
二、民間借貸利弊分析
(一)民間融資的積極作用
一是民間借貸的資金投向彌補了正規金融機構資金供應的不足。隨著國有商業銀行貸款營銷策略的調整和營銷重點的轉移,使縣域經濟發展失去了原有的主要資金來源,而作為縣域金融的主力軍的農村信用社由于歷史原因資金實力薄弱,難以支撐起縣域經濟發展的重任。同時,縣域民營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城鄉居民資金需求的季節性、風險性使正規金融機構或不能及時滿足、或望而卻步,而民間借貸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正好及時填補了信貸的“真空”和缺失。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民間借貸滿足了民間資金需求的季節性特點。二是民間借貸滿足了一些高風險行業的資金需求。如荒山開發、畜牧養殖等,其高投入、高收益必然伴隨著高風險,如果農民自有資金不足,而銀行由于抵押、擔保等問題難以支持,農民最終只能依靠民間借貸。
二是民間融資對民營企業的資金投入起到了“孵化器”作用。迅猛發展的中小民營企業在起步階段由于可供抵押的財產不足、財務制度不健全、企業發展前景不明朗等因素制約,難以得到銀行、信用社支持,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只好借助民間融資。從這個意義上說,民間融資承接了大部分民營企業成長之初的融資高風險,對中小民營企事業起到了“孵化器”的作用。
三是民間融資起到了融資市場化發展的“助推器”作用。長期以來,銀行信貸成為企業生產經營融資的主渠道,而民間融資的發展,使企業特別是中小民營企業學會了多元籌資,由市場確定利率,從而助推了金融市場多元化融資格局的形成。
(二)民間借貸的負面效應
隨著經濟的發展,資金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民間的借貸活動不斷增多,對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解決個人、企業生產及其他急需,彌補金融機構信貸不足,加速社會資金流動和利用,起到了拾遺補缺的正面作用。但不規范的、盲目的民間借貸行為會對經濟金融運行產生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民間借貸削弱宏觀調控和貨幣政策的實施效果。首先,民間借貸使大量資金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國家貨幣政策難以對其進行有效引導和限制,影響貨幣政策目標的實現。同時,由于民間借貸具有分散性、盲目性和趨利性的特點,其信貸資金有可能投向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所限制的產業和行業,削弱了宏觀調控的效果。再次,民間借貸利率是根據資金的市場供求關系,由借貸雙方自發制定的,基本上是一個賣方市場,利率水平通常比銀行同期利率高,影響國家利率政策的全面貫徹實施。
二是加重了經營者的負擔,助長高利貸的存在。許多企業或個體戶從民間所借資金利率水平一般都比較高,比銀行同期利率高3―4倍。過高的利率水平,加重了企業負擔,導致企業資金使用惡性循環。企業高息負債后,財務支出進一步增大,使本來效益不好的企業雪上加霜。雖然一時解了燃眉之急,但受企業所吸收的高息負債帶來的有限效益制約,往往得不償失。借貸資金在退出生產經營過程后,增值有限,企業難以支付到期債務,往往通過吸收新的高息本金來償還到期的高息負債,拆東墻補西墻,企業資產被挖空并形成惡性循環,嚴重影響企業今后的健康發展,同時使高利貸有了滋生蔓延的土壤,在社會上造就了部分食利階層。
三是容易發生債務糾紛,不利于社會安定,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生態環境。其一、民間借貸手續簡單、缺乏必要的管理和法律法規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規范性、不穩定性,容易引起借貸雙方的糾紛;其二、民間借貸金額小,涉及人員廣泛,且多發生于社會基層,一旦發生糾紛,將對社會安定產生負面影響;其三、民間借貸一旦發生欠債不還,部分通過暴力收回借款,民間也因此出現一些帶有黑社會性質的追債公司,借貸雙方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有的民間貸款用于賭博、吸毒等嚴重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更大。其四、民間借貸的利率高,借款人總是想方設法歸還高息貸款本息,而對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則能拖就拖、能欠就欠、能逃就逃、能廢就廢,不利于銀行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四是個別借貸利率較高,超出法律保護范圍。據調查,個別民間借貸利率較高,超出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加重資金需求者的負擔,超出法律保護范圍。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換而言之,一旦借貸雙方發生合同糾紛,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三、堵疏結合,規范引導民間借貸行為
毋庸置疑,目前農村民間借貸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民間借貸處于放任自流狀態,容量集中風險,不利于金融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并且由于民間借貸缺乏明確的法律保障,借貸手續又不夠完善,容易引發經濟糾紛,會給社會穩定帶來一些負面影響。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新農村建設步伐的加快,農民對資金的需求進一步增多,在目前縣域銀行機構基層網點大量被撤并,農村信用社資金實力又難以滿足農村經濟發展需求的情況下,民間借貸由于手續簡便、快捷,期限靈活,能夠較好地解決農民生產和生活的急需,對農村經濟的發展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因此,對民間借貸宜疏導不宜堵塞。
(一)制定民間借貸法律法規
國家要盡快制訂出臺《民間借貸法》,明確民間借貸的管理機構,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督管理,將民間借貸納入法制的軌道,給予民間借貸活動合法的生存和發展空間,消除民間借貸的法律障礙。同時要界定民間借貸允許的形式與條件,規定民間借貸的合理性內容與禁止性內容,確立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金融的區別,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幅度,使民間借貸有法可依,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
(二)規范引導民間借貸行為
有關部門要制定和完善相應的民間借貸管理辦法,針對民間借貸的特點,引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一是要加強對農村民間借貸的宣傳教育和法律引導,使廣大群眾從法律、政策上對民間借貸有詳盡的了解,從而使群眾自發的規范自身借貸行為。二是規范民間借貸過程中必要的程序。目前民間借貸很不規范,借貸憑據內容涵蓋不但不具體,且借貸雙方權利和義務也不規范,容易導致憑據失效。有關部門應制訂統一的借貸合同,規范借貸合同的內容,對借貸人、借貸時間、借貸金額、放款方式、還款時間等內容予以明確規定。借貸雙方在辦理民間借貸時,應使用填寫統一的借貸合同,雙方簽字畫押,各執一份,妥善保存。三是規范民間借貸用途和利率。借款人在借款時應出具借款事由說明書,特別是大額借款更要對借款用途進行詳細說明,禁止利用民間借貸從事賭博等非法行為。民間借貸利率由借款人與出借人雙方確定,但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同時利息不得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三)實施民間借貸登記備案和監測制度
要明確民間借貸登記備案的機構部門,明確規定登記備案的民間借貸享有更高的法律保障,如優先清償權等。同時人民銀行應會同政府相關部門構建信息共享的民間借貸監測體系,定期采集民間借貸活動的有關數據,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測分析,監測的重點包括借貸規模、利率水平、交易對象和用途等,并配合以一定周期開展民間借貸調查。其目的是將民間借貸納入宏觀調控的視野,減少民間借貸對宏觀調控的影響,同時對社會公眾進行民間借貸的風險提示。
(四)改進金融服務,增加主渠道資金供應
要有效解決當前縣域經濟發展較快,農村資金需求突出的矛盾,必須切實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充分發揮金融對經濟的助推作用。中央銀行要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增加對農村信用社的再貸款支持。農村金融機構要著力解決“三農”問題,積極開發農村經濟發展需要的金融工具和金融產品,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改進信貸審批權限和審批程序,改進和簡化放貸手續,適度向農村降低信貸門檻和中間費用,努力搭建適合農村個人融資需求的平臺。
參考文獻:
[1]黃沛光.正規貸款利率與民間借貸利率比較分析:以揭陽為例.[J]南方金融,2006,(9)
[2]中國人民銀行南昌市中心支行課題組.合理引導 規范操作 趨利避害[J].武漢融,2004,(4)
文/《中國證券期貨》記者雒招霞
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消息稱,《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自9月1日起施行。
據悉,本解釋共三十三個條文,主要包括關于民間借貸的界定;關于民間借貸案件的受理與管轄;關于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關于互聯網借貸平臺的責任;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與利息等內容。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特別是新舊動力轉換的關鍵時期,落實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著力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是當前經濟發展的重要任務之一。在此背景下,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然而,由于我國金融和法律體系相對不健全,民間借貸存在一定負面影響,其粗放、自發、紊亂的發展一直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的邊緣;其盲目、無序、隱蔽的缺陷日積月累疊加凸顯,民間借貸風險漸增,隱患愈加突出。
伴隨著借貸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大量糾紛成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規定》賦予民間借貸身份合法化
長期以來,傳統金融機構與民間借貸共同為企業發展“輸血”,其中民間借貸滿足了諸多中小微企業、個人的借貸需求,成為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散亂分布的資金“賣場”。由于手續簡單、放款迅速、操作靈活,民間借貸規模不斷擴大,但由于缺乏監管與行業標準,粗放、自發、紊亂的發展也帶來負面影響,跑路現象層出不清,民間借貸糾紛訴訟也逐年上升,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后第二大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
業界人士表示,此《規定》的出臺,讓民間借貸走向合法化了。在此之前,民間借貸一直是在民間存在的一種融資信用形式,并沒有一個合法身份,而《規定》則給了民間借貸一個合法身份,這對于提升民眾信任度、提振行業正能量來說都是利好,更有利于陽光化民間借貸的發展。
《規定》明確民刑交叉案件處理辦法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日趨多元復雜。在民間借貸糾紛當中,此類案件往往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等案件交織在一起,出現由同一法律事實或相互交叉的兩個法律事實引發的、一定程度上交織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問題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協調與實體責任的確定兩個方面,這一部分主要包括:1.對于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這一規定有利于公檢法三機關在打擊和處理涉眾型非法集資犯罪時能夠更好地協調一致、互相配合。
2.對于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規定》明確利率界限摘除高利貸帽子
一直以來,在民眾眼里,民間借貸始終與高利貸的稱呼糾纏不清。一家出現問題,整個行業發展都會受到信任危機的重創,嚴重制約了規范企業的發展。而最新的司法解釋中,對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定義范圍、事先未約定利率、逾期利率及復利等問題都做了具體規定,正視了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最引人關注的當屬重新定位民間借貸的合法利率范圍,民間借貸年利率24%以內受法律保護,36%以上視為無效合同,在24%到36%之間的合同視為自然債務。而在此之前,對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合法上限規定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規定》出臺的重要意義不亞于一場金融改革。
以24%、36%兩個具體數字劃定了利率的‘兩線三區’:一個是年利率24%以內的完全受到法律的保護,24%-36%區間是自然債務區,借貸雙方意思自治,可自由發揮,超過36%的才是高利貸。可以說,這一利率范圍的重新界定,更符合當下的現實情況,給合法的民間借貸松綁,與高利貸明顯區分開來,有利于合規企業更廣泛的開展投融信息中介服務,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讓企業迅速獲得所需資金,滿足自身經營發展需要。
《規定》明確P2P網絡借貸再去擔保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