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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證券稅制論文

證券稅制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10-03 0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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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稅制論文

第1篇

【摘要】我國現行以證券交易印花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在組織財政收入、調節證券市場、抑制過度投機等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但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建議:進一步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辦法;建立一套系統、健全的證券稅制;消除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紅利的重復征稅;統一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政策。

【關鍵字】證券市場;稅收政策;證券交易印花稅

一、我國證券市場的稅種設置現狀

1.證券發行環節。對于一級市場證券發行如何征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證券交易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沒有明確規定。而實際上,對于股票發行并不是不征稅,我國的《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有關的稅目對此已作出了征稅規定。例如對溢價發行股票的稅務處理,按照有關企業財務制度規定,企業在一級市場溢價發行有價證券,由此取得的溢價收入在企業財務上列入“資本公積”科目,不征收所得稅。但該筆收入作為企業自有資金,應按“營業賬簿”稅目課征萬分之五的印花稅。對國家發行的公債免征印花稅,對溢價發行股票的購買者,則沒有征稅規定;針對各省的柜臺交易市場,交易雙方應按產權轉移書據分別交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2.證券交易環節。開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稅。對二級市場交易的股票(包括A股和B股),按證券市場當日實際成交價格計算的金額,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分別按一定的稅率繳納印花稅。自1999年6月1日起,B股印花稅稅率下調為0.3%,2001年11月16日起,A股印花稅下調為0.2%,同時規定對債券買賣免征印花稅。對于在上海、深圳證券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辦理法人協議轉讓和個人繼承、贈與等,作交易轉讓時,其證券交易印花稅統一由上海、深圳證券登記公司代扣代繳。

3.證券所得環節。國際上有關證券所得的稅收設置,針對投資所得(利息、股息和紅利)和資本所得(證券買賣的價差增益),分別開征證券投資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但開征了證券投資所得稅,其規定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等有關規定中。證券投資所得稅是對從事證券投資所獲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征收的稅額,按納稅人的不同,可分為對個人證券投資者征稅和對企業證券投資者征稅。現行規定如下:一是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所得征稅,采取20%的比例稅率,計稅依據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收入。為合理稅負,從1991年起,計稅依據改為每年股息、利息和紅利收入超過銀行定期存款利息的部分,并由證券交易所代扣代繳。另外,對投資于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所獲得的投資收益均免征證券投資所得稅。二是對企業投資獲取的股息、利息和紅利收入采取33%的比例稅率。對于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其取得的上述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并附征3%的地方所得稅。其他外國企業有來源于中國境內的上述收入,按20%的稅率繳納所得稅。

4.征收其他稅。我國對證券行業內的金融機構還征收其他稅,如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教育費附加。證券營業稅是指對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機構,就其營業收入按“金融保險業”稅目課征的營業稅。按照1993年11月26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我國證券營業稅的征稅對象是金融證券業的營業收入,納稅義務人是在我國境內從事證券業務的法人,稅率為5%,而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相關的證券營業稅。

二、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的缺陷

1.政策缺陷。在當時特定的情況下,借鑒香港對證券交易征收印花稅的做法及時推出我國的證券市場稅收政策很有必要,但具有明顯的臨時性特征。政策實施后,在不同時期還根據實際情況作了相應的調整和完善。如《股份制試點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暫行辦法》未能涉及股票之外的證券品種,因而對于1997年之后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批準成立的新基金交易是否征收印花稅,就缺乏明確的政策規定。為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不得不了《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文)進行補救,規定對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在1999年底前暫不征收印花稅。2000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又以補充規定的形式對基金單位是否征收印花稅作了說明。因此,我國以證券交易印花稅為代表的證券市場稅收政策,從總體而言,不具有完整性,尚處在探索階段。

2.證券交易過程中存在的稅收缺陷。我國在證券交易過程中開征的是印花稅,從當前實際來看,證券交易印花稅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第一,稅種缺乏獨立性。證券交易印花稅從收入歸屬、征收管理方面來看,是一個獨立的稅種。但是,從有關該稅種的制度規定來看,由于當前并不存在一個統一的行政法規或法律,而主要是分散在一些部門規章、國務院通知等政策規定之中,存在政策代替法律規定的缺陷,因而證券交易稅不具有獨立性。第二,征稅范圍過窄。我國現行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只對二級市場上個人交易的A股、B股課征,對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投資基金等交易不征稅,對國家股和法人股免稅,對二級市場以外的股票轉讓和交易,稅收的約束幾乎處在空白狀態。第三,對買賣雙方課征,不利于資本的自由流動。第四,稅率設置不合理。我國現行證券印花稅對股票交易雙方實行按交易額的0.2%的固定比例稅率征收,既沒有考慮交易額大小和證券持有期長短等因素,也沒有適當的減免稅規定,容易造成中小投資者的實際稅負較重,而機構和大戶投資者稅負較輕,不能體現“鼓勵長期投資,抑制過度投機”的原則。

3.證券投資收益分配過程中存在的稅收問題。一是稅收負擔不均等。一方面是各上市公司之間的稅收負擔不平等,相比較而言,特區企業比內地企業在稅率上更低些,既不統一,又不公平;另一方面,同一上市公司內部的各股東之間稅負也不平等,我國只對個人股而不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股利征稅,違背公平原則。二是缺乏避免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重復征稅的機制。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作為企業所得一并征收企業所得稅,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則規定個人取得的上述收入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不作任何費用扣除。這種做法實際形成了重復征稅,增加了企業和個人的負擔,不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對股息、紅利收入產生稅收歧視,而且會妨礙股東將分得的股息收入投資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不利于高效益企業的發展,進而從總體上降低了資源的配置效率,同時也誘使股份公司通過少分紅而拉升股價的方式幫助股東避稅。

4.對證券交易的凈收益即資本利得的稅務處理不明確。資本利得指股票、土地、房屋、機器設備等資產的增值或出售而得到的凈收益,證券市場中習慣上被看作是證券交易過程中因差價而取得的收益。目前,我國對資本利得征稅不是很明確。《個人所得稅實施細則》中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現行的辦法是,對股票轉讓不征個人所得稅。這種優惠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的確有很大的促進作用,但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規范,它的負面效應也越來越明顯,它會促使股票投資者注重短期炒作,增加了股票的投機成分,不利于中長期投資,容易引發股市的震蕩。同時,國家對企業的資本利得規定也不盡相同,對內資企業的資本利得納入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所得中,其資本損失不沖減當期所得,而對外資企業轉讓不是其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所持有的B股取得的資本利得卻暫免征稅,并且資本損失可以沖減當期所得,導致內外資企業的不公平競爭。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稅收政策的相關建議

1.建立系統和健全的證券稅收制度。盡管我國目前證券稅收政策目標是多重的,但政策工具卻是單一的,主要是證券交易印花稅,代替其他稅種實現特定的政策目標。隨著證券市場規模的日益擴張,有必要建立相對獨立的證券稅種和稅制,實現政策工具的多元化。這是因為:一是為了實現政府在證券市場中的多重政策目標。現行證券交易印花稅在籌集財政收入方面能有效地發揮作用,但在調控市場及調節收入分配方面作用不大。二是我國稅制結構變遷的必然選擇。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稅制結構將實現由現行的以流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逐步轉向以所得稅為主。此時,所得稅無論在收入總量,還是調控作用方面都將發揮更大的作用。與此相適應,證券市場的稅收政策工具也將由現行的主要依靠證券交易印花稅轉變為同時依靠印花稅和資本利得稅、遺產和贈與稅等多稅種,因此,我國稅制結構的變遷也要求構建系統和健全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

2.調整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征收辦法。一是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確立為獨立的稅種。雖然就實質而言,我國當前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是一個獨立的稅種,但其法律依據不足,而只是作為印花稅的特別稅目得以確立其法律依據僅僅是國家稅務總局和體改委聯合的公文,這與我國制定稅法的法律程序不符。因此,有必要通過授權,由國務院頒布一些補充規定,以此來提高證券交易印花稅的法律級次,將其真正確立為獨立的稅種。二是按證券品種和持有時間長短實行差別稅率。對不同的證券品種實行差別稅率,能有效地對某些券種加以扶植,體現國家的投資結構政策。至于各應稅品種稅率的高低,應根據其預期收益率和流動性來確定。同時還應根據投資者持有證券品種時間的長短,分別設計不同的稅率,持有時間越長,適用的稅率越高,這樣有利于提高證券品種的流動性,推動證券市場的發展。三是實行單向征收,將納稅人確定為證券交易的賣方。當前的雙向征收,提高了有價證券的交易成本,在我國未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情況下,對組織財政收入、打擊投機行為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從實際來看,這種作用的有效性是有限的。從理論上分析,僅對賣方征稅有利于鼓勵長期投資,抑制投機,這也是實踐中多數國家的一般做法。

3.消除對公司和股東個人股息、紅利的重復征稅。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力爭避免重復征稅,有許多經驗值得我國借鑒。西方國家主要采取兩種方式來消除或緩解重復征稅:一是實行扣除制或雙稅率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許公司從應稅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國為了減輕重復征稅,規定股東每年取得的第一個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稅。雙稅率制又稱分率制,即對公司分配的股息按低稅率征稅,對留存收益按高稅率征稅。這樣做也部分減輕了重復征稅,但公司的額外負擔并未減輕,因此很少采用。二是實行抵免制和免征制。抵免制的核心是當股東個人獲得股息或紅利,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應扣除這筆收入在公司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已支付的稅款,這一方法為西方大多數國家采用。免征制是指股東個人所得的股息或紅利收入不作為個人的一項所得,免除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希臘和我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都采用這一做法,它可以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征稅。在我國,比較理想的選擇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既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又能比較徹底地消除重復征稅,還能與國際常規接軌。免稅制雖然可以做到徹底消除重復征稅,但勢必減少財政收入,在目前我國財政拮據的情況下不宜采用。

4.統一上市公司企業所得稅政策。我國股份制企業間的稅負不公平,其實質就是對上市公司實行稅收優惠。一般來講,上市公司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和良好的經營管理基礎,而且能通過發行股票募集到資金,因此,理應成為國家稅收的重要來源,對其減免所得稅的優惠,勢必減少國家財政收入。這種以減少國家收入為代價來換取企業內部轉機建制的政策,可能使這些企業缺乏加強管理和提高效益的內在壓力,實際情況也證實了這一點。同時對上市公司減免稅,對非上市公司是極不公平的。上市公司原有的良好經營基礎和上市融資已經為這些公司提供了市場競爭的優勢,若再加上稅收優惠,就會使非上市公司在市場競爭中的處境更加艱難。從國家宏觀政策角度考慮,優勝劣汰只能通過促使企業內部的優勢得到真正發揮來實現,而不是通過“殺富濟貧”的政策來實現。因此,國家應該執行規范、統一的法人所得稅,改變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間及各上市公司之間稅負不公的局面,這樣才能促進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和公司間的公平競爭。

[參考文獻]

[1]周海東.我國證券稅制評價及思考[J].福建稅務,2000,(2).

[2]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研所.外國稅制概覽[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1998.

第2篇

一、我國證券稅收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從世界發達國家來看,其政府都無例外地利用證券市場為人們提供籌資和投資場所,充分利用有價證券融資特點,集中社會資金,優化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促進產業結構合理化。由于證券稅法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數國家都注重利用稅收手段對證券市場上的投資行為進行調節,使證券市場朝著健康方向發展。稅收對證券業起著導向作用,因為稅收開征與停征、稅收減免、稅率的升降對證券業風險性、投機性起著高與低、擴張與抑制的影響,可以增強股民的風險意識和投資意識。

通過在一定范圍內選擇不同的納稅方法等鼓勵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達到促進或抑制證券市場的目的。如果對公開上市公司股票的資本收益免稅或減稅,對公開上市證券投資的個人或企業所分得的股息、紅利實行低稅率,能起到鼓勵個人或法人購買證券的作用。從證券發行角度來看,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或在稅后支付,對證券供給會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還本付息是在稅前支付,就可將它計入成本,在籌資成本(與銀行貸款相比)相同情況下,企業就會大量發行股票和債券,增加證券供給。從證券轉讓角度來看,如果證券交易的稅負較重,投資者寧可長期持有,減少轉讓頻率,從而減少證券的供給。相反,證券的供給就會增加。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稅收調節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

(1)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用征收印花稅來取代證券交易稅。1990年6月,深圳經濟特區在股價暴漲時,為適度調節炒股收益采取了向賣方征收6‰的稅收。后來,參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國印花稅法的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股票交易雙方各征3‰的印花稅。1991年上海參照深圳經驗,對股票交易課征了3‰的印花稅。1992年國家稅務局和國家體改委聯合發文肯定了上述做法,從而建立了我國股票交易的稅收制度。

印花稅是以商業活動和產權、特許權的轉移行為所立書據,以及使用、領受的憑證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可見,印花稅是憑證稅,用其代替證券交易環節的行為稅,顯然是不科學的;再有,我國利用印花稅代替證券交易稅,且對證券買賣雙方都征收3‰的稅,不利于國家利用稅率作為經濟杠桿,抑制不法分子投機行為,規范證券機制順利運行。因此,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采納國際通常做法,征收證券交易稅。

(2)1994年國家宣布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我國現階段在對個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納稅的情況下,用印花稅來補充所得稅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稅從宏觀上看,有鼓勵投資者參與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著一定的負面影響。但是,我國現行證券稅制中對證券投資征收的稅種只有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是股息、紅利征稅)和印花稅,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機聯系,難以發揮調節資金流量和證券結構的作用。

(3)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法對企業所得僅規定了對企業債券所得利息征稅,對各種國債、金融債券及重點企業債券免征利息所得稅,并且允許企業將貸款利息列入成本,貸款與國家銀行或儲蓄于國家銀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稅的內容。對從事國庫券交易所獲得的增益及國庫券交易行為也都沒有納入稅收政策中,使稅收在個人投資中缺乏有效的調節作用,對金融資產多樣化也同樣缺乏適當的引導。

(4)我國現行證券投資所得稅主要體現在對股息、紅利征稅上。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稅率。《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源泉課征;對股息、紅利的征稅沒有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相銜接,出現重復征稅。實際上,股東得到的股息、紅利是企業稅后純利的分配,但按現行稅法規定,股東在取得這部分收入的同時,還應再繳納所得稅,這顯然是有悖稅收公平原則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國際上證券稅制,我們發現各國一般通過征收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所得稅、證券投資所得稅這幾種手段來發揮稅收對證券市場的調節作用。試分述之并提出針對上述我國有關問題的建議。

二、證券交易稅

對證券交易行為征稅,各國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國家認為既然是交易,就應與一般商品流轉一樣課稅;有的國家則從鼓勵資本流動的角度出發免予課稅。

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如日本、韓國、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都征收證券交易稅。在日本,有價證券交易稅是由資本利得的形式轉化來的,原來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額的5.5‰降至3‰,可轉移公司債券和附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的轉讓稅收則從原來銷售金額的2.6‰降至1.6‰;在韓國,對股票出售者按銷售額的0.2%征收證券轉讓稅;我國臺灣從1987年開始開征了證券交易稅,稅率為6‰;新加坡、泰國等一些國家則對證券轉讓者征收印花稅;在英國,對證券購買者征收1%的交易稅;在德國,對交易雙方征收0.8%的交易稅;美國在證券市場形成初期,開征證券交易稅,目前業已停征。

可見,證券市場發育初期,各國為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管理和引導,征收交易稅是很普遍的現象,而且很多國家的證券交易稅都存在過較長時間,如美國、英國等,只是近幾年才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而逐步取消。目前發達國家多采用證券交易稅名稱(或證券轉移稅、證券周轉稅),很少征收證券印花稅。而即使少數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國家和地區也不再征收證券交易稅,二者只居其一。

我國把有價證券作為一種法定權益證書列入印花稅的征稅對象,針對這種情形,有關專家建議改成“證券交易稅”。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稅,認為有利于證券市場公平競爭和合理監管。

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并認為我國應停征印花稅,開征證券交易稅.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業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家債券,都應征稅。各國開征證券交易稅都是以證券交易額為基稅,而稅率一般比較低,如日本從0.1%到3%,比利時股票5.5%,債券1.4%。我國證券交易稅的稅率采用復合稅率,即根據不同的交易對象規定不同的納稅比率,股票交易投機性大且收益也大,債券交易投機性小收益也較小,因而股票交易稅率要高于債券交易稅率,股票交易稅稅率可考慮定為2‰,債券稅率為1‰。納稅人既可以是經批準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及信托投資公司從事有價證券出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證券交易稅由賣方交納稅,而證券承銷商、證券經紀人、受讓人負有代扣代交義務。

三、證券交易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因其收入的數量和在財政稅收政策中的意義被譽為“稅中之后”。現代意義上的個人所得稅最早是1799年在英國產生的。從各國所得稅法的理論和實踐看,應稅所得可界定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時間具有合法來源性質的并以貨幣形式表現的純所得,從總體上可概括為經營所得、財產所得、勞動所得、投資所得、其他所得五類。財產所得又分為兩類:一類是不動產所得和動產所得,另一類是因財產包括各種動產和不動產的轉讓過程中所產生的溢余收益,這類所得通常稱為資本利得。當股票轉讓時,轉讓值與持有值會發生差異,當轉讓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時,便產生收益;反之,出現損失。從稅收理論上講,對收益征稅屬于所得稅范疇。但它是否是一種盈利。如果征稅,是征收“普通所得稅”還是“資本利得稅”?目前除馬來西亞、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征收了證券交易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但對其征稅的具體規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國家,如德國、奧地利在稅收結構中沒有單列資本利得稅這一稅種,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課征所得稅。

有的國家在稅法中作了明確規定,轉讓證券增益屬于資本利得范疇,與普通所得稅一樣征收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美國、英國、西班牙、比利時、日本、澳大利亞即如此。如美國規定將其與土地、建筑物等不動產一并列入資本利得課稅,并依其持有期間長短分為長期資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資本利得,在稅率設計上,個人長期資本利得視同一般所得,稅率為28%,短期資本利得為38.5%。此外,如果長期與短期資本損失大于資本增益時,其損失可全部沖抵一般所得,但減除額不得超過3000美元。日本對自然人取得的這部分資本利得采取兩種繳稅方式,納稅人可任選一種:一是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按銷售價繳納1%的稅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納稅申報時按凈資本利得繳納26%的所得稅,對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預提稅。法國對個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利得中超過28.1萬法郎的部分征稅,稅率為16%,對公司則分短期(2年以內)、長期分別征42%和15%的資本利得稅。

還有一些國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傾向于把資本利得和經營利潤等同起來,而對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稅收征免規定。

國際經驗表明,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所得稅的比重將逐步高。美國著名現代財政學家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對近40個國家的有關資料進行分析,得出結論:間接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負相關,而個人所得稅與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呈正相關。即隨著一國經濟的增長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間接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將相應下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比重將相應上升。從我國現實看,近幾年來,特別是1994年以來,我國個人所得稅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遞增50%以上),這充分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源潛力巨大,我國目前已具備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的經濟基礎。與此同時,據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的一份課題報告顯示: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面尚不足總人口的1%,個人所得稅的平均稅負亦不足1%,遠遠低于世界各國平均水平。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個人的收入會朝多樣化、復雜化、多渠道的方式發展,可以將資本所得、超勞動報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納入征收范圍,以拓寬稅基。

我國要不要征收證券交易所得稅,始終存在贊成和反對兩種意見。

贊成說認為:(1)從稅法理論上講,居民和企業的這部分買賣價差收益應作為個人收入征收個人或企業所得稅,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稅;(2)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國家理所當然地要利用稅收杠桿來緩解收入分配懸殊的矛盾,縮小市場機制可能帶來的兩極分化的消極作用。

反對說認為:(1)在證券市場發育初期,由于資本利得稅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資風險,降低了居民投資信心,因而不宜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2)資本利得稅的征收,還必須充分考慮到具體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開征,不僅增加課稅成本,而且還可能出現大量逃稅現象,最終導致稅收調節目標的失敗。

我國目前沒有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采取列舉的方式,將個人應稅所得分為11項,有關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問題,新個人所得稅法在外延上大大擴展了原個人所得稅法所定義的“存款、貸款及各種債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資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僅包括因現金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而且還包括了個人因持有實物債權而取得的這類所得。為了適應我國股份制和證券業的發展,新個人所得稅法增加了對”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房屋、機器設備、車船等所得“的財產轉讓所得的規定。這是一個進步。

筆者認為應完善企業證券交易所得稅,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是順應國際潮流,符合所得稅原理,有利于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和國家宏觀調控證券市場的能力。課征證券交易所得稅對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導投資結構合理化,防止大戶操縱證券市場均有積極功效。

現在我國試點開征對全社會來說,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機構和個人的證券(股票)行為一直免征營業稅,促進股市造就出的百萬、千萬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對所得稅不征收,這種影響是負面的。從稅源的角度看,個人證券交易是一個巨大的、潛在的稅源。美國證券行業吸引的資金約占全國資金三分之一,銀行業占三分之二。如果將我國銀行業和證券業發展來比較,可以看出證券交易行業的發展加速度更快。我國證券業資產總額中的個人資產,高的時候可能達到7500億,少的時候也會在3800億元。銀行資產總額雖然更大,但總體經營效益不好,信貸資產形成呆帳過多。相比之下,證券交易的收入是現貨交易,即時清潔,記錄完整,電腦處理業務的自動化程度高,所得稅計算和操作比較容易。

征收股民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最大顧慮是影響市場的個人參與。個人股民的資金與銀行的個人儲蓄有直接聯系,個人儲蓄多,銀行貸款增多,反之,個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銀行儲蓄就要下降,銀行工商企業貸款就相應減少。從國家金融市場總額來看,此消彼漲,此漲彼消,只是不同市場不同資金的轉換。另外股票轉讓個人所得稅,目前還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種所得稅,參與證券交易的“股民”不會超過1500萬人口,占我國總人口不到1.17%,對全國經濟影響不大,不象銀行個人儲蓄那樣大眾化。

股票投資正日益成為個人證券投資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國股市尚不規范,多數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賺錢的動機極為強烈。在投資回報方面,他們更熱衷于送紅股、股分拆細甚至配股,而不是實實在在地派發現金紅利。投資者對現金股利這一投資回報的期待已逐漸轉化成對新增股分走出填權效應的期望,這樣投資者就可以通過拋出股票獲利。可以說在我國,股息紅利與股票轉讓收益相比,在多數情況下是微不足道的。

從現階段看,我國試點征收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外部條件已經基本具備:

一是隨著多年來大張旗鼓的稅法宣傳,稅收知識的廣泛普及,公司納稅意識已有很大提高,隨著利息所得稅的開征,公民對稅收的心理承受能力進一步加強,不至于排斥和抗拒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二是經過20年的個人所得稅征管實踐,我國已積累了豐富的個人所得稅征管經驗,稅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穩步推行的稅收計算機網絡化管理,為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的科學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條件;三是從1999年10月1日對居民身份實行終身號碼不變制,以及2000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存款實名制,是科學地掌握納稅人收入來源,防止稅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國法律制度和會計制度進一步健全,并與國際慣例接軌,亦有利于個人股票交易所得稅這個國際化稅種的征收。

當然,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相對較低,征管手段還相對落后,但西方發達國家較為完善的個人所得稅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經歷了逐步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因此,我們在構建證券交易所得稅時要立足于現有的條件,并在實踐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對證券交易或轉讓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種廣義資本所得,對證券資本因買賣而發生的增值所得或資本利得,是由證券資本價格波動的結果,是一種不能預期的利得,其出發點是投資,如果濫加征稅或稅負過重,將導致對原有資本的剝奪,所以,國際通常采用低稅率的資本利得稅,加之我國證券市場剛起步,急需國家扶持。因此,其稅率要從低,并規定一定數額的免征額,我們可以考慮把其稅率定為3%。為了促進證券市場穩定發展,在稅收政策上應把長期投資和“短線操作”區分開來,對其分別適應不同稅率,以達到鼓勵投資,制約投機行為的目的。

第二,由于證券資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預期所得,包含通貨膨脹的因素,它是一種投資承擔風險成功的報酬,所以對這種資本增益應給予較寬的優惠,規定適當的免稅額或扣除額,可以參照我國目前開征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做法。對于買賣國家發行的公債所得可以按實際常規給予免稅待遇。對于中長期證券交易所得給予稅收優惠,如對賣出持有兩年以上的證券所得可以減半或減少一定比例交納所得稅。應規定凡是年從事證券交易收益在3萬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國立法皆規定了納稅人在納稅后的一段時期內,如證券交易出現虧損,可以申請一定的稅收抵免,返還部分稅金。我國證券市場正處于初級階段,采納這一國際慣例,對于證券市場健康發育具有積極作用。

四、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

綜觀各國所得稅法,公司與自然人無不為獨立的納稅主體,這樣,在實踐中就出現了一個問題,即作為納稅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稅后,稅后利潤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給股東時,股東是否還要納稅。

對此,各國所得稅法實踐中曾經有基于兩種不同理論。

一種是“法人實存說”,該理論認為,法人是一個獨立于它的股東而實際存在的經濟實體。對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稅,對股東的所得,向股東征稅,是兩個不同納稅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國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們對法人和股東分別征收所得稅。

另一種是“法人虛構說”,該理論認為,法人不過是一種法律上的虛構物,它僅為股東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對法人的所得征稅,那么,就應該完全排除對股東的股息所得征稅,否則,就屬重復征稅,違反公平稅負原則。美國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這種理論,它對股東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課稅的。

隨著各國所得稅法與公司法的發展和完善,對法人和股東雙方分別征稅,已日漸成為世界各國政府財政利益之所在。各國逐步折衷調和而趨向大致統一.即對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稅;對取得股息的股東,原則上將從法人已稅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計入總所得予以課稅,但可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以消除或減輕對公司股息重復課稅因素。

證券投資所得稅是根據投資者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來征收的。由于證券投資所得稅充分體現了稅負公平原則,各國幾乎都利用它來調節投資者的收入水平,縮小社會貧富差距。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對證券投資所得予以征稅,但各國征稅方法不盡相同。

美國稅法規定,個人所獲得的股息、紅利屬于“任何來源的所得”范圍,列入毛所得內,在計算凈所得時允許扣除借款利息;對公司所獲得股息、紅利,則作為公司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計列,計征公司所得稅。據德國個人所得稅法第20條規定,相對于工作收入的是資金財產收入,這是來源于資金財產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類,其中包括盈利來自于參與資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經濟團體,如股息,紅利。

我國所得稅法對股息所得在實踐中有三種作法:一是對內資企業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計入其所得總額中按33%稅率課稅;二是對外商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和外籍個人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免征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國企業和外籍外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三是對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適用工資薪金所得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是一次性地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我國應當允許股份制企業扣除分配的股息,僅就余額部分征收企業所得稅,以消除由于對分配股息部分既征企業所得稅又征個人所得稅而產生的重復課稅現象。

第3篇

證券市場稅收制度是指與證券市場的行為主體或其行為相關的稅收政策及制度規定。具體而言,它是指對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發行、轉讓、投資、贈與以及繼承所課征的各種稅收。從共性方面看,它們都具有聚集稅收收入、調控證券市場、調節社會收入分配的作用。世界各國的證券市場稅收制度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而日臻完善。由于證券稅制所具有的獨特的管理證券市場的政策功能和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作用,世界各國無一不通過稅收政策對證券市場進行管理和調控,充分發揮稅收在證券市場中的調節作用。大多數國家(地區),尤其是經濟發展水平和證券市場發育程度較高的國家(地區)在證券課稅方面進行了多方面富有成效的探索,在長期實踐中積累起了豐富的證券稅制經驗。我國證券市場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的成熟度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很大距離,但由于各國證券稅制目標的一致性,通過證券稅制的國際比較,對我國進一步深化稅制改革具有一定啟示,為完善我國證券稅制提供了可供借鑒的國際經驗。

一、建立完整、科學、系統的證券課稅體系

無論美國、日本還是歐洲國家,其證券交易都具備一個統一的市場和相對集中的交易場所,建立起了中央結算交收系統和證券登記存管系統,使得交易大為簡化。一國的證券市場越發達,其證券稅制的體系也就越完善。而一個完善的稅制體系表現在它的稅收與稅率設置是否充分體現公平與效率的原則,是否充分考慮到稅收征管的方便性,是否充分平衡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利益關系。經過不斷地修改和補充,目前大多數國家(地區)已基本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證券稅制體系,主要表現在:

1.證券課稅的覆蓋面較廣。證券課稅基本上涵蓋了包括一級市場、二級市場、場內市場、場外交易市場、第三市場和第四市場在內的幾乎全部的證券市場以及包括股票、債券、基金和衍生金融產品在內的幾乎所有金融產品,證券課稅的覆蓋范圍相當寬。

2.實現了由單一證券稅制向復合證券稅制的轉移。為便于對不同環節課稅,在不同的投資環節如發行、交易、所得、遺贈等方面設置不同的稅種,實現了由單一證券稅制向復合證券稅制的轉移。這方面有兩種不同的具體形式:一是設立專門的證券稅種;二是采取擴大一般稅種課稅范圍的方式對證券課稅。后者的優點是既可以簡化稅制,又可以減少立法程序。

3.建立了比較合理的證券稅收征管制度。在證券市場中,稅制的設置充分體現了不同投資群體與投資種類之間的區別,針對不同的投資群體如個人投資者與機構投資者設置不同的稅種,針對不同的投資品種如國債、股票、認股權證等在稅率方面進行區別對待。并且在稅率的設計、稅負水平的確定、征收范圍的界定、稅收收入的劃分和具體的征管方法等方面都做了比較完善和科學的規定。

4.證券稅制的設計相對穩定。由于稅制的調整直接反映出一國政府對于證券市場發展走向的把握,而證券市場又是一個市場化程度較高、信息敏感度極強的場所,因而稅制的調整可能會直接影響到投資者的信心與整個證券市場的波動。措施不得當會導致強烈的抑制股市上漲或促使股市下挫的緊縮效應。從實際情況看,有些國家(地區)曾因開征證券交易所得稅的消息而引起證券市場狂跌的事件。例如,1988年臺灣股價暴漲,嚴重背離其價值,出現“泡沫經濟”現象。臺灣當局決意以稅收政策使證券市場降溫,該年9月24日股市休市后宣布次年1月開始恢復開征證券交易稅,稅率6‰。9月29日開市后,當日加權股價指數重挫175點,9月30日劇挫210點,成交量總值從平日新臺幣500億元減縮至3.55億萬元,52種股票有行無市,無法成交。自9月29日起至10月21日止,臺灣加權指數下跌幅度達36%,加權指數從6000多點暴跌至2000多點,股市幾乎崩盤,引起企業連鎖倒閉等系列后果。證券投資人一再向財政部及立法院示威抗議,要求繼續免稅。臺灣當局原來期望通過該稅征收百億新臺幣,但由于該項稅收舉措的不當,造成了經濟混亂的后果,股市也遭受深重打擊,稅收反而減少。1993年1月臺灣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修正案》,將股票交易稅的稅率由6‰下調到3‰,修正案通過前后,臺灣股市反應迅捷,股指連續幾天上揚。稅收對投資者心理的壓力和影響由此可見一斑,也說明過火的、不切實際的稅收手段會造成預想不到的后果。從穩定發展證券市場這一前提出發,各國在進行稅制方面的微小調整時,都本著相當慎重的態度,不以短期的調控策略影響到長期的發展基礎。

二、發揮證券稅制的宏觀調控作用和資源配置功能

發達國家政府都對證券市場給予積極的支持與監督,保證其積極作用的發揮同時防范金融風險的生成。政府或采取集中型管理體系或采取單一性職能監管方式,都通過完善的法律體系有效管理市場及其參與者,并在法律框架內賦予參與者最大限度的自由。

政府除了可以用證券課稅籌集到可觀的財政收入以外,還可以通過制定不同的稅收政策來發揮對證券市場的調控作用,這種調控作用一般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1.投資導向作用。通過對不同種類的證券課征不同稅率和稅收負擔水平的稅收,可以引導投資向稅率低的證券轉移。通常的做法是,對政府支持的或新興市場的證券品種征收的稅率較低(如風險投資),或采取免稅政策(如國債),而對其它產品適用一般或相對較高的稅率(如股票)。

2.倡導長期投資,抑制短期投機。通過對不同投資期限所取得的投資所得課征不同稅負的稅收,引導投資合理化。從穩定市場、抑制過度投機、鼓勵長期投資的要求來看,也可以對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資本利得實行差別稅率。如德國規定對投機性資本利得扣除一定免征額后全部課稅,對長期性資本利得免稅。法國將短期證券交易利得并入公司所得按33%的稅率征收公司所得稅,而長期證券交易利得可以先彌補證券交易虧損,對其余額按19.9%的稅率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

3.調控交易方式。針對不同的交易方式,設計水平不等的差別稅率,如對通過交易所進行交易取得的所得或交易行為征收稅率較低的稅,而對不通過交易所而進行的柜臺交易或其它交易方式所取得的所得或交易行為征收稅率較高的稅,以利于促進集中交易。

4.鼓勵資本積累。對證券投資所得(主要針對股利)和資本利得規定高低不同的差別稅率,如對股利征收的稅率較高,對資本利得征收的稅率較低,可以起到抑制現金股利分配,鼓勵資本積累的作用。

5.調節收入分配。為更好地調節證券投資的級差收益,更有效地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各國都采取了一些相應的措施減輕中小投資者的稅收負擔,如美國對個人股東每一年度的200美元股利收入免稅。

三、建立適合本國情況的最富效率的證券稅制

各國(地區)在制定證券課稅政策時,考慮實際情況主要有兩方面:一是證券市場發展的規模和階段。比如新興證券市場國家(地區)和成熟證券市場國家(地區)采取的證券稅收政策往往不一樣。一般而言,新興證券市場的證券稅制相對簡單,設計的稅率水平也較低,主要的原因是證券稅收直接構成了投資者的交易成本,如果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就征收稅負較重、稅種較多的稅收會打擊投資者的積極性,阻礙證券市場的發展。但隨著證券市場的日益成熟,建立健全的證券稅收體系既是取得穩定財政收入的必要條件,也是證券市場穩健運行的可靠保障。二是整體的稅收制度和征管條件。作為一個國家(地區)稅收體系組成部分的證券稅制,在稅制設計和征管模式的確立等方面必然受到整體稅收政策的制約,尤其是很多證券課稅是一般稅種在證券方面的延伸,本身就是同一稅種的不同課稅對象,更加強化了這種制約關系。照顧到與整體稅制和征管模式的一致性,各國(地區)對于相同類型的證券課稅都選擇最合適又最富效率的稅收政策。同時,在設計稅制時各國都充分考慮到納稅的便利性。或者由納稅人自行申報,或者由中介機構及其他機構代繳,并給納稅人一定的選擇權,使其能夠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選擇相應的稅種與繳納方式。下面表A對美、日證券市場稅收制度進行橫向比較,可以體現出各國(地區)往往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建立適合自己的最富效率的證券稅收制度。

美國日本

流轉稅已廢止交易稅與印花稅兼有制度

資本利得稅與普通所得稅合并對個人、法人、居民、非居民采用不同方式

投資所得稅并入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法人分別計征

遺贈稅總遺產稅制分遺產稅制

總贈與稅制分贈與稅制

四、普遍采取從輕課稅的政策,推動證券巾場發展

當今世界各國和地區對證券交易普遍奉行輕稅政策,國際上多數國家股票買賣成本在10‰以下,美國、德國、荷蘭等發達國家甚至免予課稅。主張對股票交易減稅的依據主要有如下幾點:①證券交易稅降低股票流動性,從而造成股票價格失靈,這意味著股市信息失真和資源配置信號的紊亂,是市場效率的實質性損失。②防止資本外逃,維持證券市場的國際競爭力。香港特別行政區1998年宣布其股票交易印花稅稅率由3‰下調至2.5‰,就是面對受金融危機沖擊較小的新加坡證券市場的強勁挑戰而采取的應對措施之一。③經濟學中著名的“拉弗曲線”表明,當稅率高于一定水平時,稅率變動與稅收收入呈負相關關系。因此,降低股票交易稅率,有可能增加證券交易稅收入。

證券課稅的優惠政策還體現在對資本利得的課稅上。對資本利得優惠課稅的主要原因是,①減輕投資者的交易成本,鼓勵風險投資。②資本利得實現的時間較長,其中往往含有通貨膨脹的成分,如果稅負過重,就加大了波及原有資本的危險,③資本利得往往在實現(即平倉)以后納稅,而是否平倉、什么時候平倉是由投資者掌握的,如果稅負過重,投資者就不愿平倉,就有可能出現減少市場流動性的“投資鎖定”效應。④資本利得是逐步實現的,如果用一般的所得稅累進稅率一次課征,顯然比分期課征稅負要重。

就各國證券稅制的一般情況來看,涉及投資基金的稅賦往往更為優惠。投資基金稅收是指對運用信托資產投資于有價證券的投資收益所繳納的稅賦。從納稅程度來看,基金投資的稅賦比其他投資一般要輕得多,大多數國家的稅制在這一點上都有所體現。從稅收項目上來看,一般包括所得稅、交易稅和印花稅等,但各國的情況又有所不同。從納稅主體來看,由于投資基金是由大眾投資者分散投資,基金公司集中管理,因此基金公司作為創造收益的機構只是代為理財,納稅人應是不同的投資者,所以各國和地區根據基金投資主體的這種特點,一般都規定基金公司是免稅的,納稅者為不同的單個投資者。在納稅的具體方式上,當投資者獲得所分配的基金收益后,所應繳納的所得稅由基金公司代繳,當然也可由投資者直接交納。

五、采取多種措施盡量避免重復課稅

在交易行為環節,大部分國家(地區)采用印花稅或交易行為稅的方式課征,沒有重復課稅的問題,只有日本、菲律賓、馬來西亞等少數亞洲國家實行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并行的方式,雖有重復課稅的現象,但總體稅負較輕。重復課稅較普遍也比較難解決的在于證券投資所得的課稅方面。在大多數國家(地區),證券所得稅往往通過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資本利得稅等稅種課征,這樣對于同一筆投資收益重復課稅的可能性就比較大。例如,作為公司生產經營所得的利潤在進入分配環節之前先納了一道公司所得稅,進行各項扣除以后的可分配利潤有三種處理方式:①全部分配給股東。這時個人股東須交納個人所得稅,公司股東須交納公司所得稅。②全部不分配。結果往往是該公司的股票價格上揚,如果賣出股票,股東則須交納更多的資本利得稅。③分配一部分,留成一部分。對納稅的影響為前面兩種情況的綜合。幾乎所有國家都將有價證券的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并入到總所得中計征所得稅。為了減少證券投資收益重復課稅的問題,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力爭避免出現雙重征稅問題。對此許多國家主要采用下列兩種方法:

第4篇

論文摘要: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負面影響日益加深。為實現中國經濟穩定增長目標,2009年,我國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通過發行國債較大規模增加政府公共投資。為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減緩中央財政負擔,我國決定在4月份首次公開發行地方政府證券。

一、我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現狀

地方政府債券,是指以地方政府為發行主題的債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地方政府債券在西方發達國家已有已將近200年的歷史,其中美國和日本的地方政府債券無論在發行規模還是發行模式上都最具代表性。

在我國,地方政府債券一直受到抑制。在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出現過短暫的地方政府債券,當時許多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是為了籌集資金修路建橋。但到了1993年,這一行為被國務院制止了,而且在1995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原因是地方政府承兌能力差、債務管理能力欠缺。地方政府債券的禁令一直保持到2009年。

但伴隨著經濟形式、體制因素的不斷變化和地方自制、財政分權改革的深入,學界對地方政府債券發行的討論越來越多,要求地方政府發行債券的呼聲越發強烈。由美國次貸引起的金融危機,使中國經濟受到巨大影響,為應對金融危機,中國出臺了很多政策,其中為了減緩中央政府的財政負擔,國家出臺發行地方政府債券。2009年首次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由財政部發行并代辦還本付息和支付發行費的可流通記賬式債券。

二、我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必要性

(一)、拉動內需,實現經濟穩定增長

當前,由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國際金融危機尚未見底,2009年將是我國經濟發展非常困難的一年。為擴大內需,2009年我國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通過發行國債較大規模增加政府公共投資。國債資金主要用于公路鐵路等基礎設施、民生工程、環境保護、結構調整和技術改造、汶川大地震災后重建等。大規模的國債投資短時間內對經濟有巨大的拉動作用,但長期這種拉動作用是有限的,此時就應該充分發揮地方政府債券的作用。地方政府配合中央政府,采取積極的財政政策,充分調動資金,加快資金使用效率,帶動地區經濟增長,從而推動整個國家的經濟穩定增長。

(二)、減少中央財政壓力,完善地方政府財政職能

1994年以來,我國實行分稅制,明確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對于中央政府來說,一方面要承擔國家機關運行、外交、科研,宏觀調控支出及國家直屬事業單位發展;另一方面,還要協調地方發展,財政壓力相當大。為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減緩中央財政壓力,地方政府應相應安排配套資金,根據實際情況擴大本級政府投資,政府投資資金來源其中之一就是地方政府證券。分稅制的實施中,存在著地方稅體系不完善、缺乏主體稅種、有稅種無稅收或征收成本偏高及地方稅的立法和管理權限過于集中等問題。多數地方財政入不敷出,沒有能力通過政府投資和擴大財政支出實現地方財政配置資源實現經濟增長的能力。因此,應該適當賦予地方發行職權的權利。

(三)、增加地方融資渠道,促進地方經濟增長

目前,國家加大對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投資,基礎設施的不斷完善一方面可以改善地區的投資環境,引進投資,促進經濟增長;同時可以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有利于社會穩定。對基礎設施的投資資金來源,既有中央財政撥款,又得依靠地方政府財政支持。而地方政府面對巨大的投資資金,以地方財政收入是無法滿足的,要依靠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擴大資金來源。

(四)、發展我國資本市場,增加投資渠道

目前我國債券市場的運作還不夠規范,金融產品結構欠合理,形成了以國債為主,金融債和企業債比重較小的債券市場結構,這導致廣大居民的投資渠道過窄。在這種情況下,以政府信用為保證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不僅能擴大直接融資規模,還為廣大投資者提供了更廣闊的投資渠道。

三、我國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制度安排

在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時,應該遵循償債能力原則、效益原則、對地方公債適用范圍限定的原則和以促進發展為目標,而不是以援助貧困為目標的原則。并應

制定相應的制度安排:

(1)完善分稅制,明確中央與地方政府的事權。為了避免發行地方政府發債所造成的債券市場紊亂,應該繼續深化分稅制的改革,實現中央和地方兩級政府的事權與財權獨立。

(2)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債券監管體制,保持安全性。地方政府債券比起國債,信用度相對缺乏,安全性不高,為保護投資者利益、避免地方政府濫用資金,建立地方政府債券監管體制非常必要。可由國家計劃部門和財政部門及證監會共同負責我國地方債券的管理,保證其穩定發展。計劃部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經濟結構調整的要求,把握資金的使用方向;財政部門則根據宏觀經濟政策的要求,確定地方債券發行總規模;證監會主要對地方債券的發行、流通和償還進行監管。

(3)完善債券信用評級制度,以市場約束地方政府發行債券。根據發行地區的稅收能力和項目收益能力,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其進行科學、嚴謹、動態的信用評估。同時地方政府應該進行信息披露,包括發行規模、資金使用方向、資金使用情況、財政收入狀況及項目收益性。這樣有利于投資者做出正確的投資選擇,并對其進行監督,約束地方政府,達到資金有效使用。

參考文獻

【1】郭忠孝周欣劉鐘欽.中國發行地方政府證券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對策.沈陽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12

第5篇

關鍵詞:收入再分配;收稅;財政轉移支付;社會保障

當前我國收入再分配的方式主要有稅收、轉移支付和社會保障。這三種制度在具體運行過程中出現了諸多問題,使得收入再分配成效并不顯著。作為回應,許多學者也開始探討收入再分配體系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并形成了大量的學術成果。本文將結合收入再分配的三種主要方式,分別論述各種方式在實踐操作中遇到的障礙。

一、稅收視角下收入再分配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現有稅收制度,尤其是個人所得稅制度的不完善,被許多學者當作是收入再分配過程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收入再分配制度建設芻議》(易培強)、《對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思考》(宋桂霞、齊曉安)、《我國社會收入再分配忽略公平之原因及其矛盾化解》(和志蓉)等諸多文章對這一問題均有論述。學者的論述主要是從個人所得稅的不完善、其他現有稅種設計不合理、具備社會公平功能的稅種缺失、稅收征管制度不健全等四個角度展開的。

(一)個人所得稅制度不完善

和志蓉、宋桂霞、郝秀琴等學者都認為,目前政府通過個人收入所得稅手段調節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幾乎還沒有體現,根本沒有實現對高收入者的調低和對低收入者的扶持。個人所得稅制度不完善,主要包括個人所得稅在稅收總額中比重太低、具體制度設計不合理、征管制度不健全三個方面。

首先,郝秀琴認為,個人所得稅規模小,是稅收制度難以有效發揮收入再分配作用的主要原因。與西方的個人所得稅相比,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引起的收入再分配規模較小,涉及面較窄,沒有起到將國民收入應有份額從社會富裕階層向貧窮階層轉移的作用。我國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的比重低于發達國家,也遠遠低于發展中國家水平。

其次,現有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不合理。個稅起征點偏低,使多數人稅負過重,而且缺乏對高收入群體的必要限制和調節,使得高收入群體稅負過輕。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長期偏低,稅率缺乏累進性或累進的程度偏低。征收方式采取分類稅制,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征收標準和方法,不能準確地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客觀上有利于高收入者用分散所得或分次支付方式逃稅。

最后,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制度不健全,而且落實也不到位,導致個人所得稅變為事實上的“薪金調節稅”,使得高收入群體逃稅避稅更加容易,進一步擴大了居民之間的收入差距,使得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弱化。

(二)現有其他稅種的不完善

霍軍在《收入分配差別與稅收分配調節》一文中對現有的證券交易稅、資本所得稅、利息稅和消費稅制度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詳細分析。他認為,對證券交易行為課征印花稅代替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稅因“錯位”而缺位,未能發揮調節證券交易收入的作用;個人股息收入存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雙重課稅問題,使個人股東間接投資、資本投資的稅負重于直接投資、生產經營性投資,影響了個人股東資本再投資的積極性;對教育儲蓄存款利息、特定專項儲蓄存款利息或者儲蓄性專項基金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政策,留下了利息稅逃避稅的隱患,且免稅方向沒有體現對低收入者的照顧;我國現行消費稅政策一成不變,未能適時實現高消費征稅項目的新老更替,對消費行為和投資導向調節不力。

(三)遺產稅、贈予稅、社會保障稅等稅種的缺位

易培強認為主要功能在于調節財產收益差距的遺產稅、贈予稅、物業稅或不動產稅等缺位,是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拉大的原因之一,因為當前居民財產的差距比收入的差距更為突出。和志蓉也認為,遺產稅、贈與稅、社會保障稅等稅種的欠缺,使得財產轉移更加容易。

霍軍則對財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社會保障稅等具備社會公平功能的稅種缺失,對收入再分配的影響進行了具體分析。我國高收入階層的財產規模巨大,使征收財產稅更加必要,也提供了充分的稅源。遺產稅、贈與稅長期缺位,使稅收對居民財富的調節一直處在真空狀態。社會保障稅缺位則使低收入群體的基本生存權失去法律保障,因為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基金是以收費的形式籌集的,規范性和約束力差,籌資成本高,影響了社會保障制度的規范。

(四)稅收征管的透明度低、監管弱

這既影響了納稅人納稅的主動性、積極性,又造成隱性收入、灰色收入大量增加,而且逃稅現象嚴重。宋桂霞也認為,已有的稅收制度沒有落實到位,其結果造成了我國稅收的嚴重流失。

也有部分學者從累進稅率在現有稅收結構中使用比例較低的方面進行了研究,具體可參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問題探析》(陳文茹、孫大巖)。作者在文中提出,累進稅率一般被認為是政府進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但我國稅收結構中具有累進性的部分(也就是個人所得稅收入)僅占總稅收的3%左右,沒有起到平抑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

二、財政轉移支付視角下收入再分配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財政政策是收入再分配過程中的一個重要手段。近年來,出現了很多從財政政策的角度探討收入再分配問題的研究成果,如《我國政府收入再分配能力與規模的國際比較》(郝秀琴)、《縮小收入差距的財政思考》(劉嵩)、《強化我國財政的收入再分配職能作用問題研究》(李吉雄)等。

(一)財政收入角度

劉樂山、劉嵩、唐文光在《財政收入分配職能弱化與收入差距擴大》一文中認為收入再分配的職能應該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擔。因為如果允許地方政府行使再分配的權力,則會在全國范圍內出現地方間的差別稅收、差別轉移支付等制度,從而導致生產要素不合理流動,以致缺乏經濟效率。如由中央政府在全國范圍內運用政策手段,就可以避免居民通過移居來避稅或通過移居來競相享用政府轉移支出的現象。

劉嵩在《縮小收入差距的財政思考》中提出,財政收入占國民收入比重的高低以及中央財政占總財政收入比重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著財政職能的發揮。目前我國財政收入的這兩個比重都偏低,遠遠低于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水平。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財政職能對收入差距的調節作用。

(二)財政支出角度

首先,財政支出結構不合理。陳文茹、孫大巖在《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問題探析》一文中認為,財政支出結構的不合理加劇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具體體現為財政支出中支農比重持續偏低,公共服務支出嚴重向城鎮傾斜,財政轉移支付不規范。

郝秀琴認為財政用于收入再分配的財政支出規模小,對政府收入再分配等社會責任關注不夠,主要體現在教育支出不足、衛生保健支出較少、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支出不足等,而且政府機構運營效率低下,也降低了再分配的效率。

魏杰在《我國經濟增長中的兩個“為什么”》中也認為,我國再分配機制在財政支出上存在缺陷,無法有效調節收入差距、有效啟動居民消費。政府在財政收入支配上更多地傾向于投資,尤其是基礎設施投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居民再分配收益的增加。作者還認為政府之所以偏重于投資,尤其是基礎設施投資,主要是為了為追求 GDP 和所謂政績,還有可能是因為基礎設施建設與有些人的私利緊密相連。

其次,財政支出決策機制不合理。盧現祥、朱巧玲在《再分配的制度分析》中提出,我國的再分配失靈與我國公共支出的決定機制有關。在我國,再分配給誰,如何再分配,一般是由行政權力決定的。我國行政權力受到的制約比較少,這就使再分配規則的確定、再分配方式的選擇容易受到利益集團的影響。按照利益集團理論的重要原則,即組織起來的集團往往比沒有組織的集團能向官員們施加更大的壓力,而小集團組織起來的可能性又比大集團大的多。在公民權利未被充分實現的情況下,部分強勢的既得利益集團能夠使政策更多地向他們傾斜,這樣便發生政策扭曲,加劇本來已經由于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不平等。所以他們認為從深層次看,我國再分配失靈和再分配目標的偏離主要還是一種體制性現象。

三、社會保障視角下收入再分配過程中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政府逐漸加大了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視程度,也取得了相當顯著的成效。不過也有學者對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進行了詳細而深入的分析,探討了其中存在的諸多缺陷。相關論述主要從制度構建不完善、社會保障待遇不均、社會保障的逆向調節三個方面展開的。

(一)現有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

首先,現有社會保障制度不能有效滿足實際需要。和志蓉在《我國社會收入再分配忽略公平之原因及其矛盾化解》一文中就提出了這一觀點。隨著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和經濟體制日趨合理、經濟結構不斷優化,大量員工的下崗、失業、分流、退養,老齡化現象的加劇使得社會保障壓力空前加大。社會保障無論是覆蓋范圍還是保障力度都遠遠跟不上社會實際需求,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巨大壓力也成為了關系社會穩定和經濟持續發展的全局性重大問題。

其次,現有社會保障制度責任劃分不清,責任分擔機制不明晰。楊燦明,胡洪曙,俞杰在《收入分配研究述評》一文中認為這構成了社會保障制度健康發展無法逾越的障礙。具體來講,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之間,民間、政府與企業之間責任劃分不清晰,嚴重影響了新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與發展。

再次,和志蓉還提出在我國現行體制下,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資源的分配并不是根據實際需要,而是根據身份。有些福利和保障項目,只有體制內人員或城鎮人口可以享受,而體制外人員和廣大農村人口無法享受。這就導致越是相對富裕的人,越有機會享受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而越是收人低的和困難的人,越沒有機會享受這種待遇。

(二)社會保障待遇不均

首先,區域之間社會保障待遇不均。劉娟在其碩士論文《我國現階段居民收入差距問題研究》中提出,由于各地社保制度和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別,也使得不同地區社會保障待遇存在顯著差別,東部經濟發達地區各項社會保障待遇普遍比中西部地區高,各地區的社會保障待遇水平與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呈現出明顯的正相關性。

其次,城鄉之間社會保障待遇不均。楊翠迎在《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城鄉差異及統籌改革思路》一文中提出,中國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非均衡發展,使得城市居民與農民享受著很不公允的社會保障待遇。城市居民不但享有穩定的制度保障,而且其社會保障水平遠遠高于農民的社會保障水平,這對農民是極大的不公。施曉琳在《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差距與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一文中認為,社會保障制度建立的目標是調節收入分配差距、保護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權、實現社會意義上的收入分配公平。但目前城市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已相當齊全,而農村社會保障項目相當少,進一步加劇了城鄉收入差距。

也到學者提到了不同企業之間社會保障待遇不均,如國有企業高于集體企業,集體企業高于個體和私營企業等。

(三)社會保障的逆向調節作用

第6篇

【關鍵詞】房產稅;稅制改革;房價

中圖分類號:F812.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2-067-01

針對房價的不斷上漲,國家不斷推出限購令、限貸令等一系列的重拳措施,但因樓市宏觀調控其強烈的行政色彩,屢受各方詬病,房產稅的開征大勢所趨。我國的房地產稅收制度主要包括房產稅制度、契稅制度、印花稅制度和營業稅制度等。我國重慶、上海兩大城市也相繼進行了房產稅的試點。開征房產稅,可以規范不動產的稅收,可以優化個人購房結構,使之更加合理。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我國的房產稅開征需要解決以下問題。

一、公平稅賦問題

對于房產稅開征前的房屋和開征后房屋的比較,已經在購買時一次性繳納稅費的房屋,繼續開征房產稅不僅存在重復征稅的問題還有失公平。對于自住房屋和經營性房屋,房產稅的征收必須顧及收入水平,稅負能力的對稱性。以納稅能力的不同衡量,前者自住性住房的購買屬于純支出,后者則是通過對房屋的經營取得相應的利潤,如果兩者按相同稅率征收,則會失去房產稅有效調節社會貧富差距的功能,失去房產稅調節貧富差距的意義。

二、房產稅稅制制定的合理性問題

從房產稅的兩地試點的情況來看,征收范圍過于狹窄,納稅主體僅限于二套以上新購房和高檔別墅等增量房,這部分業主屬于富裕群體,對于稅收缺乏敏感度。這種情況下房產稅具有商品稅的特征,房產稅作為一種財產稅是對社會財富存量的征收。比如上海的規定,房產稅開征前擁有的房產無需納稅,這違背了房產稅征收的宗旨。房產稅的征收到底以土地和房屋合在一起交稅,還是分開交稅;是按照買時原值、租金、余額、面積等交稅,還是按評估值為計稅依據交稅。如何合理的評估房屋的價值,免稅區間如何設定,所有這些問題,在開征前,都必須妥善加以解決。

三、房產稅的征收成本的問題

房產稅是財產稅,它的開征建立在對征收對象房產全面掌握的基礎之上,要實現以家庭為單位認定第二套住房,就需要全國各地的房屋主管部門建立全面、實時和動態的居民個人房產購買和保有情況數據庫。根據國外普遍經驗,房產稅征收是以房產價值為依據征收的,需要對房價進行評估,確定房產的地段、位置,核算出所屬位置的稅率標準。征稅條件必須具備需要良好的土地和建筑物記錄,但在國內,這些房地產登記信息往往是不完整的,評估機構從業人員數量和素質遠遠跟不上市場需求。

雖然國家出臺各種抑制房價過快上漲的政策,但在我國未來住宅市場上,房價仍然面臨持續上漲的壓力,房產稅的征收將起到關鍵的作用,房產稅的征收會帶動投資成本的增加,投資成本的增加會抑制投資性的需求,促使房價理性回歸,實現房價的軟著陸。然而,針對房產稅在我國重慶、上海兩地的試點中所表現出的問題,對房產稅的改革有以下建議與思考。

(一)擴大征稅范圍,實行統一的計稅依據

目前,從試點情況看房產稅征稅范圍比較狹窄,僅限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但是,伴隨農村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完全應該將農村的非農用生產經營化用房和企業化的事業單位納入房產稅的征稅范圍。我國應借鑒國外的經驗,將實質上已經符合征稅條件的房產納入征稅范圍。實行統一的計稅依據,現階段我國房產稅的計稅依據主要是房屋余值,但房產余值并不反應房產目前的市場價值,更何況針對同一房產使用兩種計稅依據會造成稅負不公。因此,將計稅依據統一改為房屋的評估價值或者現值較為合理,評估時應依據房屋的用途、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等因素并借助技術手段,公正、合理地對房屋價值作出評估。

(二)明確改革目標,建立合理稅率體系

房產稅的改革目的是為了抑制需求,影響供求關系從而調節房價,它的最終目的是完善我國的稅收制度。所以必須從完善稅收體系的宏觀角度來設計房產稅。建立合理的,符合我國國情的稅率體系。我們不僅要借鑒國外一些國家在房產稅上兼顧社會公平的經驗,又要吸取海外一些國家房產稅率缺乏彈性,導致稅收無法跟上社會進步的教訓,建議在我國未來住宅市場上,可以采取有差別的浮動稅率體制。

(三)降低稅收成本,建立房產信息數據庫

建立以云計算、云服務為基礎的龐大房產信息共享庫。記錄從土地拍賣到誰購得房子、以及房屋的轉手和買賣,可以為房產稅的征收帶來高效率和可靠的依據,有了完整而準確的房產信息數據,才有條件去執行有差別的浮動稅率體制。從目前技術角度分析,建立全國統一的房產信息共享庫是完全可行的,關鍵是要在制度上、流程上為房產信息共享庫掃清障礙。

(四)完善房產稅的相關配套政策,建立價格評估制度和稅收征收監管制度。

為保證房產稅的有效征收,需要設立健全不以營利性為目的的官方房地產估價機構來評估房產的價格。確定評估標準,公布評估方案,建立獨立運作的監管機構,對稅收征收進行監管,以避免出現逃稅、漏稅現象的發生。

參考文獻:

[1]錢津.如何遏制房價過快上漲[J].中國流通經濟,2010(5): 27-30.

[2]趙彬.中國當代房地產研究專題之十四:中國土地制度分析[N].招商證券,2010-10-20.

第7篇

一、采用分類綜合所得稅制

從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發展的歷史來看,分類所得稅制較早實行,以后在部分國家演進為混合所得稅制,部分國家演進為綜合所得稅制。其中演進為混合所得稅制的一些國家又進一步演進為綜合所得稅制。分類綜合所得稅制是當今世界各國廣泛實行的所得稅制,它反映了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的趨同勢態,是一種較好的所得稅制。在我國,將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財產租賃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等合并為綜合收入,在作合理的費用扣除后,適用累進稅率,其余收入適用比例稅率。這樣就可以充分發揮分類綜合所得稅制的優點。鑒于我國人口眾多,幅員遼闊,稅收征管難度較大,手段相對落后,筆者認為目前我國實行綜合所得稅制的條件尚不成熟,選擇嚴格意義上的混合所得稅制亦有實施上的困難,所以,只能采用通常意義上的分類綜合所得稅即混合所得稅制。即在繼續普遍推行源泉扣繳的基礎上,平時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特許權使用費、偶然所得等仍按比例稅率分類征收,年終不再要求申報;在納稅年度終了后,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經營收入等其他一切所得實行綜合申報,統一進行費用扣除,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計征稅收。稅務部門具有審核權,應把綜合征收重點放在高收入者身上。對于納稅人綜合計稅部分平時被代扣代繳的稅款,應允許從其年終匯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扣,多退少補。在實行混合所得稅制的過程中,應當逐漸減少分類征收項目,擴大綜合征收的范圍(如將偶然所得并入),逐步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

二、要完善納稅主體制度,適當擴大居民范圍

1、要完善納稅主體制度。在WTO體制下,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主要包括個人和家庭。從收入分配公平的角度來看,個人收入的差距最終要體現在家庭收入差距上,因此對收入調節完全可以集中到對家庭收入的調節上。這種選擇的最重要之處就是可以實現相同收入的家庭繳納相同的個人所得稅,以根據綜合能力來征稅,并且可以家庭為單位實現一定的社會政策,如對老年人的減免,對無生活能力的兒童采用增加基本扣除的方法等。對于征稅所得項目,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進行了正面列舉。從稅收實踐來看,這種列舉法使得某些可觀的收入(如股票轉讓所得)難以劃入征稅范圍。并且,對某些所得,如職工獲得的實物、有價證券等收入,機關單位自有資金發放的補貼、津貼等,是否應劃入征稅范圍存在不同認識。這不僅缺乏公平性,也易導致征納雙方的矛盾。

2、適當擴大居民范圍。在居民納稅人的認定上,我國目前采用的是住所標準和居住時間標準。對于后者,由現在的1年更改為183天更為適宜,即規定凡一個納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住滿183天的自然人就是我國稅法上的居民。應當看到,包括美國在內的許多國家都采用183天(或6個月)標準。并且,從我國自1983年至今與60多個國家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來看,其中絕大多數也都以183天作為劃分居民與非居民的時間標準。改為采用183天標準不僅會使我國稅法與國際通行做法及我國所簽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協調一致,也將在一定程度上擴大我國居民管轄權的范圍。

三、規范稅前費用扣除,實現量能課稅原則

規范稅前費用扣除,實現量能課稅原則。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WTO體制下,世界各國扣除制度中的扣除項目一般包括成本費用,生計費和個人免稅三部分內容。成本費用扣除形式多采用按實列支或在限額內列支的方式。生計費用扣除是扣除制度的核心內容,各國大多根據贍養人口、已婚未婚、年齡大小等因素進行扣除。個人免稅主要是為了體現量能、公平的原則而設置的對某些所得給予照顧性的減免項目。隨著個人所得稅法的發展,扣除制度完善與否已成為衡量個人所得稅法發展水平和完善程度的重要指標之一。改革的重點是綜合計征稅收部分,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其一,應當合理體現贍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家庭情況,這會帶來稅收負擔的不公。如甲、乙兩人的月薪相同,甲為單身,而乙家有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的父母及下崗的妻子和幼兒,兩人的稅收負擔能力顯然不同,如對他們進行同樣的費用扣除就會有違稅負公平原則。可以參照美國的做法,允許納稅人就其贍養人口的多少每人扣除一定數額的生計費用。這一數額可以是一份個人免征額。考慮到我國的人口政策,應當將受扶養子女的扣除份額限定為一份。

其二,應當允許扣除特別的費用支出。在此方面,我國已明確個人慈善捐款未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扣除,但這遠遠不夠。在現實生活中,一部分人會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面臨不可避免的支出,如意外事故或被盜造成的損失、再就業的培訓費、請人照料家中生活不能自理者的費用等。近年來,我國住房、教育、醫療等改革措施相繼出臺,使個人的支出因素大大增加,如住房貸款利息、巨額醫療費用、高昂的子女學費等。上述支出無疑會減少可供納稅人自由支配的收入,削弱其納稅能力。因此,允許扣除這些費用支出,才能實現稅負公平的目的。

四、要進一步擴大稅基,調整稅率結構

1、進一步擴大稅基。擴大稅基,實際上就是開辟新稅源,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同以前相比雖然擴大了稅基,但還不夠,應根據經濟生活的發展,進一步擴大稅基,其措施一是應根據新情況增加一些新的應稅所得,如農業生產經營所得,期貨交易所得;二是取消或降低一些費用扣除,如對企業事業單位的承包所得、承租所得的費用扣除可適當降低;三是對個人購買國債和國家發行金融債券的利息征收預提稅。

2、降低稅率,減少稅率檔次。為使我國的稅率結構更好地體現公平性、效率性,必須對工資、薪金所得進行適當的調整。轉換為混合所得稅制后,可以沿用比例稅率與累進稅率相結合的方式,對分類計稅所得適用比例稅率,對綜合所得則按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計征稅款。應減少累進稅率的檔次級數,一般以5至6級為宜;還應適當降低稅率,尤其是邊際稅率。在確定稅率時,應當考慮到與企業所得稅的結合,對個人所得和企業利潤按大致相同的稅率征稅,從制度上盡可能地防范避稅行為的發生。在調整稅率結構的同時,還要注意通貨膨脹的影響,可以借鑒美國采用的指數化方法,使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力度更能與人們的可使用收入相符。

五、強化稅收征管

(1)改以源泉扣除為主的納稅制度為以自行申報納稅為主或完全自行申報的納稅制度。目前各國在所得稅征管方式上主要采用源泉課征法和申報納稅法。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采取源泉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征收方式,在目前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因為我國公民的納稅意識還比較薄弱,自行申報納稅的觀念尚未普遍形成,實行以代扣代繳為主的稅款征收方式比較切合實際。但根據國際慣例,從培養公民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的角度看,要改以源泉扣稅為主的納稅制度為自行申報納稅為主或完全自行申報的納稅制度。另外,要實行有效的個人收入監控機制。為了加強稅源控制,堵塞稅收漏洞,可以借鑒美國的稅務號碼制度,所謂稅務號碼制度,實際上就是“個人經濟身份證”制度,即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必須到政府機關領取納稅身份號碼并終生不變,個人的收入、支出信息均在此稅務號碼下,通過銀行帳戶在全國范圍內聯網存儲,以供稅務機關查詢并作為征稅的依據。新晨

第8篇

    論文關鍵詞 跨境員工 股票期權 國際雙重征稅

    員工股票期權越來越多地被跨國公司運用到激勵員工和挽留人才的實踐中去,新階層的產生必將帶來新的課稅形式。世界各國已經紛紛發展出一套處理員工股票期權的稅收法規,我國也在實踐中對員工股票期權進行了課稅。但隨著我國加入經濟全球化進程,尤其是加入WTO之后,國際間的資本流動和人員流動越發密集。事實表明,近幾十年來,員工股票期權作為一種薪酬激勵機制已證明了其巨大的優越性和廣泛的適用性。根據2000年在美國、加拿大、英國和澳大利亞的統計,長期激勵性報酬(主要是股票期權)占大型公司高級管理層收入的40%到100%.日本公司因為當地法律條件的限制,在1997年之前很少實施股票期權,而在2000年,日本17%的公眾公司引進了這一制度。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公司也逐漸適用員工股票期權以激勵員工,而且隨著我國吸收外國直接投資的持續增長,更多的外國企業或者子公司在中國雇傭員工,也有更多的外國人在中國工作。國際上的企業激勵機制慢慢滲透到中國,由此我國的跨境員工在股票期權的課稅中的許多問題也浮出水面,尤其是跨境員工股票期權的國際雙重征稅問題。在此新形勢下,我國必須從國內法的完善到國家間簽訂稅收協定來解決跨境員工股票期權的國際雙重征稅問題。

    一、跨境員工股票期權概述

    期權屬于金融衍生產品的范疇,所謂期權就是買賣雙方達成的契約,一方為該契約的買者,另一方為該契約的賣者。股票期權是指,買賣雙方按約定的價格在特定的時間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某種股票的權利,其最大的特征在于最終買賣的標的是股票。豍員工股票期權是現代企業將股票期權制度引入到企業管理中的一種薪酬激勵制度,它主要指公司授予內部員工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或條件認購公司股票的權利,股票期權的被授予者可以在等待期結束后至有效期結束前的一段期間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上市公司股票,也可以放棄行使該股票的購買權。雖然股票期權起初是針對以總裁為首的高級管理人才,但近年來股票期權的授予對象呈擴大化趨勢,除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高級技術人員外,普通員工甚至企業外部的重要物資或者供應商也能成為股票期權的受益者。另外,從該機制的整體上來看,員工股票期權還是該制度的主流。

    規范化的股票期權運作一般包括贈與、授予、行權與出售四個基本環節:第一,贈與是公司與員工簽訂合同所確定的金額,即公司決定將一定數額的股票期權作為薪酬支付給員工。第二,授予是指公司根據員工工作進度實際支付股票期權。公司對員工的贈與只有在符合一定條件后才能被正式授予,而在此之前員工并未獲得真正的期權。第三,行權是指按贈與股票期權的約定價格實際購買股票的行為,一般在授予日之后直接到股票期權到期之日前的時間段內行權。最后是期權股票的出售,即員工實際行權購買股票后,可以根據股票市場價格情況選擇合適的時間出售持有期權股票。

    以上是員工股票期權的基本概述。跨國經濟的發展必將推動人力資源的流動加速,本文接下來將分析員工股票期權所產生的國際雙重征稅的原因及解決股票期權國際雙重征稅的必要性。

    二、跨境員工股票期權國際雙重征稅的產生原因及解決的必要性

    (一)跨境員工股票期權國際雙重征稅的產生原因國際雙重征稅產生的直接原因是不同國家的稅收管轄權對同一納稅人的同筆所得疊加征稅的結果,但國際雙重征稅產生的根源還在于納稅人的跨國經濟活動。豎而跨境員工股票期權國際雙重征稅的產生原因主要是各國國內稅法的差異所導致,其主要表現在:

    首先,關于征稅時間選擇的不同導致的國際雙重征稅。一旦員工的居民國與所得來源地國對跨境員工股票期權所得征稅的時間不同,就會導致雙重征稅,尤其是居民國在征稅時是否應當根據稅收協定中消除雙重征稅的條款給與所得來源地國在不同時間所征稅款以抵免或免稅。其次,對于員工所得的定性不同也可能導致國際雙重征稅,不同的國家對所得的不同定性就會產生跨境員工股票期權的雙重征稅。原因就在于不同的定性導致適用不同的所得來源地判斷規則和不同的稅收協定條款。比如,一國在贈與時征稅,另一國卻在行權時征稅,那么第一個國家可能根據其國內法認為應納稅所得是股票轉讓價和行權價的差額,而另一國家則可能認為應納稅所得僅包括股票轉讓價與行權時股票市場的差額。最后,所得來源地認定的不同導致的國際雙重征稅。跨境員工股票期權中,員工的居民國和非居民過如果對員工股票期權的所得來源地認定不同,就會產山相應的國際雙重征稅。比如員工股票期權所得中被認定為薪金工資的部分,可能有兩個非居民國同時認為是該所得的所得來源地國而同時征稅,但最終居民國又會根據自己的判斷認定一個所得來源地國并給其所征稅款以相應的抵免或免稅,那么肯定有一個非居民國所征稅款不能得到抵免或免除。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發現員工股票期權所得的國際雙重征稅是遭遇不同國家稅收管轄權的重疊所導致,從而加重跨境納稅人的經濟負擔,或者超過跨境納稅人所應負擔的稅負。由此優秀員工的國際流動和交流就會減少,企業和國家經濟會因此收到巨大影響。那么該問題就有須解決的必要。

    (二)解決股票期權所得國際雙重征稅的必要行1.股票期權的國際雙重征稅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稅收公平原則是指國家征稅應使納稅人的稅負與其能力相適應,并使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平衡。稅收公平原則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兩個方面。前者指經濟能力和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相同的稅收,后者指經濟能力和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不同的稅收。從上述跨境員工股票期權雙重征稅的產生不難看出,股票期權跨境所得的納稅人與沒有作跨境移動的納稅人具有相同的納稅能力,在不同稅收管轄權疊加的情況下,前者的稅收負擔要比后者重得多。國際稅法的稅收公平原則還要求國家間稅收管轄權合理的劃分,而稅收協定范本正是通過在一定范圍內承認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優先地位,合理限制居民稅收管轄權來實現世界范圍內的稅收公平。但股票期權所得引發的國際稅收問題由于區別于傳統的國際稅法范疇而游離于雙邊稅收協定之外,導致有關國家的稅收不確定,尤其是居住國可以無所顧及的行使征稅權,這對國際稅收的分配公平也造成了潛在威脅。

    2.股票期權的國際雙重征稅有背于稅收中性原則。國際稅收中性原則是指國際稅收體制不應對涉外納稅人跨國經濟活動的區位選擇以及企業的組織形式等產生影響,其表現在不得阻礙納稅人在境內外的投資或者在自由選擇在境內還是境外工作。而各國簽訂的稅收協定也旨在促進商品、資本和勞務在各國的自由流動而不是對其產生阻礙作用。但在目前,各國對期權所得征稅仍處于各自為政的局面,比如當一個已經在贈與或行權時被征稅的員工到另一國工作,而該國又將對全部股票轉讓所得進行征稅,此種情況必將對勞務的跨國流動產生消極影響。

    3.從員工股票期權制度的作用來看,股票期權制度的作用在于吸引和挽留人才。小到企業之間的競爭,大到國家綜合實力的競爭從某種意義上講都是人才的競爭。一國的國內企業能廣泛吸收世界他國的優秀人才不但保障了該企業的順利發展,也促進了本國的經濟增長。員工股票期權制度雖然能有效的吸引和挽留優秀員工,但其國內稅制將使員工面臨雙重征稅的負擔,極大的影響了人才的跨境流動。

    綜上所述,員工股票期權的國際雙重征稅是有違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的,而且從實踐的角度來看,股票期權的收入在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結構中的比重越來越大,股票期權數量在公司總股本中所占比重上升。豐可見股票期權這種激勵機制在各國的發展趨勢已是愈發明顯,而國際人才勞務頻繁的流動也是不爭的事實。但不同國家的稅收管轄權疊加于同一筆股票期權收益,給納稅人帶來沉重的經濟負擔,而隨著股票期權制度的盛行,其負面影響會越來越大。那么,對股票期權稅收制度如何解決國際雙重征稅并加以完善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三、跨境員工股票權期權國際雙重征稅在我國的現狀及完善意見

    (一)跨境員工股票權期權國際雙重征稅在我國的立法現狀跨境員工股票期權國際雙重征稅主要是各國稅收各自為政而導致的征稅重疊征稅所引起,我國關于員工股票期權的立法并不多,而且基本都以“辦法”、“通知”的法規形式確立了股票期權這種激勵機制在我國上市公司,國有控股公司和國有高科技企業的存在。并且在200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中對于股票期權的性質參考了國際通行做法,將所得分為三個部分,即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格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將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取得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分類基本符合股票期權所得的實質,與大多數國家的實踐取得了一致,有利于減少與員工股票期權所得有關的國際雙重征稅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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