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4-25 14: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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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度衛生許可證復核工作,請按行業類別分別提供以下復核資料:
3、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及原衛生許可證正、副本及復印件各一份;
4、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花名冊、健康證復印件);
5、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還須提供有關衛生檢驗機構出具的本年度最近1次的《衛生檢驗報告》;
6、餐飲業提供餐飲具消毒效果監測報告;
7、公共場所要提供室內空氣質量報告、水質檢驗報告、各種潔具、用具等檢驗報告;
8、二次供水單位提供年度水質檢驗報告;
9、衛生監督員現場審核意見書一份。
關鍵詞:衛生許可證;標準化;監督管理
1 衛生許可證發放標準化概述
(一)衛生許可證簡介
根據衛生部制定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所有想要從事食品生產或經營活動的個人或單位,都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取得衛生許可證,才可以從事食品的生產或經營活動。
要取得衛生許可證,首先要進行申請,向衛生行政部門遞交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產品配方和工藝流程圖、產品衛生檢測報告、衛生許可證申請書等材料,并對其遞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其次由衛生行政部門接收申請,對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是否符合申請要求以及申請材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和判斷,并根據核對結果做出受理、不受理、當場更正、補正申請材料等不同的處理。確定接受受理后,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過程必須公平、公正、公開。另外,對于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舉行聽證會的事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做出許可決定之前對社會公眾進行公告,并舉行聽證會。最后,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審查結果,做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
(二)衛生許可證發放標準化的意義
近年來,雖然國家在食品衛生管理方面嚴格把關,并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食品的生產和經營活動日趨規范化和程序化,但每年仍有大大小小的食品安全問題不斷出現,使人們的身體和心理都受到了一定的損害,也對食品市場的發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打擊。食品衛生問題是關系到國民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大問題,因此,加強政府部門監管,嚴格規范衛生許可證發放標準化,是杜絕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手段。
2 衛生許可證發放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知識普及度不足
在中國,從事食品生產和經營的人員和單位數量龐大,且人員素質和知識水平參差不齊,不僅造成了相關市場的混亂,也對政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因此,應當對這類人員進行及時和完整的法律知識普及,促使人們在從事食品生產和經營活動之前,主動辦理衛生許可證,減少無證生產、無證經營、先營業后辦證、變更和注銷不及時等事件的發生。
(二)辦證人員專業技能不足
辦理衛生許可證的過程相對嚴謹和繁雜,如果辦理人員對其中的辦理程序或相關法律文件不夠熟悉,容易使辦理過程中出現資料審查不完全、審查結果缺乏客觀性等問題。因此,應當提高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的整體工作水平和知識素養,及時開展相關培訓,并制定嚴格的獎懲措施,以使衛生許可證的辦理和發放更為嚴格和規范。
(三)人情關系辦證問題嚴重
有些從事食品加工或經營活動的人員,為了盡早開門營業以獲取利益,便拉關系找熟人,將辦理和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程序盡可能簡化,同時降低了審查標準,造成了發放程序的極度不標準和不規范,因此應當嚴厲禁止此類事件的發生,對相關審查人員做出嚴格處理,并按照相關法律程序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所取得的衛生許可證進行處理。
(四)辦理和發放效率低下
正是由于衛生許可證的辦理和發放過程效率相對低下,才使一些人迫于時間壓力靠人情關系較快地取得衛生許可證。因此,要杜絕此類事件,就必須提高衛生行政部門的辦事效率,在擴充人員數量的同時提高人員工作效率,建立完善的人員激勵措施,促使辦事人員更認真、更高效地進行衛生許可證的辦理和發放。
(五)執法人員監管力度不足
由于按照《行政處罰法》對違反衛生許可證相關規定的人員的處罰較為繁瑣,因此許多衛生監督員為了省事或避免引起糾紛,放低監督標準或簡化處罰程序,甚至對違法者放任不管,不僅使市場產生混亂,降低了執法人員的威信,也容易引起群眾的不滿情緒。因此,必須建立和強化衛生監督機構的權威性和執法力度,鼓釗褐詼暈拗ぞ營進行舉報,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置。
3 促進衛生許可證發放標準化
(一)內容標準化
1.型號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過程中需要注意,不同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不同的許可證型號。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使用1號衛生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使用2號衛生許可證,個體工商戶使用3號衛生許可證。在辦理過程中,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依據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明材料向不同單位頒發不同的衛生許可證。
2.單位名稱
按照相關規定,衛生許可證單位名稱必須與營業執照單位名稱一致,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且通過工商行政部門的審查,食品生產或經營單位在變更單位名稱時,不僅要變更營業執照的單位名稱,也要對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名稱提出變更申請。
3.單位地址
衛生許可證中的地址為個人或單位從事食品生產或經營活動的詳細地址。市區為市名、路名、門牌號;農村地區為市名、區名或縣名、鄉名或鎮名、路名、門牌號或行政村名、自然村名,形式必須規范,不可簡化或省略。
4.許可內容
在衛生許可證上,不僅要寫清單位被許可生產或經營商品的名稱,也要嚴格注明其被允許從事活動的范圍,包括生產、零售、批發等。
5.有效期限
衛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申請人應主動申請換發證。執法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年度審查,對于不合格者責令改正。
(二)程序標準化
在進行衛生許可證的辦理和發放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嚴禁簡化辦理程序和審查不嚴格等行為,從接收申請到發放許可證,秉公辦事,做到公正公平。同時要加強對辦理人員的培訓,提高辦事效率和辦理過程的規范性,培養認真嚴謹的工作態度,以避免辦理人員工作疏忽帶來的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應當普及和規范窗口化服務,以方便申請人進行許可證申請和材料的遞交,同時能夠有效分解辦理程序,分散辦理人員的權利,避免托關系走后門情況的發生。
除了針對政府部門辦事人員,對社會大眾的相關培訓也必不可少,在培訓過程中,不僅要向人們宣傳相關的法律知識和衛生許可證的辦理程序,也要培養人們遵法守法、依法辦事的理念。
(三)監管標準化
針對衛生行政部門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加強建設監督執法隊伍,對執法人員的職責范圍、責任感、法律意識、業務能力等進行系統的培訓,培養素質高、能力強的監督群體,杜絕放任自流、亂收費等現象的發生。
除此之外,應當對社會大眾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灌輸執法部門嚴查嚴打的執法理念,樹立執法部門威信,以減少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所受到的阻礙。
4 結束語
要促進衛生許可證發放的標準化和規范化,就必須以衛生許可證的內容標準化為基礎,在受理、審查、發放的各個階段嚴格把關,提高辦證人員效率和素質,同時加強對執法監管人員的培訓,從各個環節,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進行嚴格整頓,以最終促進衛生許可證發放的標準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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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國務院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各部、委、局衛生職能部門要加強對衛生防疫機構的領導,健全機構,充實公共場所衛生技術裝備和人員。
第三條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
國境口岸及入出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所屬的衛生防疫機構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機場、車站、碼頭等候室等公共場所和國內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輪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實施衛生監督,并接受所在地地、市以上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其主要對本系統外營業的公共場所以及尚無衛生防疫機構進行監督的單位由地方衛生防疫機構實施衛生監督。部隊、學校以及其他系統所屬的對社會開放的公共場所由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實施衛生監督。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四條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監督和指導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對其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和考核工作,其中個體經營者的培訓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區衛生防疫機構負責。
培訓的具體要求:
(一)衛生防疫機構按全國"公共場所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教學大綱"編寫教材;
(二)公共場所衛生負責人和從業人員必須完成教學大綱規定的培訓學時,掌握教學大綱規定的有關衛生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基本衛生操作技能等;
(三)衛生防疫機構對受訓人員的培訓進行監督審核,對合格者在"健康合格證"上加蓋考核合格章。
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應取得衛生知識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四)從業人員每兩年復訓1次。
第五條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的規定:
(一)旅店業、咖啡館、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游泳場(館)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下同)每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其它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兩年進行1次健康檢查,取得"健康合格證"后方可繼續上崗工作。
新參加工作的人員上崗前須取得"健康合格證"。
公共場所內經營食品的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按《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執行。
可疑傳染病患者須隨時進行健康檢查,明確診斷。
(二)公共場所主管部門負責健康檢查的組織安排和督促檢查工作。經營單位每年向所在地衛生防疫機構提交應進行健康檢查的人員名單,并根據健康檢查的結果,對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和其它傳染性疾病者應調離其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三)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療衛生單位承擔健康檢查工作。健康檢查應統一要求,統一標準,認真記錄,建立檔案。醫療衛生單位在健康檢查兩周內應向受檢單位發出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合格者由衛生防疫機構發給"健康合格證"。
(四)"健康合格證"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五)健康檢查項目按衛生部頒發的有關預防性體檢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患有《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衛生管理標準: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經系統治療后基本痊愈(主要癥狀消失,肝區無明顯壓痛及腫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陰性)可恢復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復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需經六個月觀察無惡化,可恢復原工作。
乙肝病毒攜帶者若e抗原陽性,不得從事理發美容業、公共浴室業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二)痢疾(包括阿米巴痢疾、細菌性痢疾)經治療臨床癥狀和體征消失,大便培養陰性,停藥后兩周內大便培養3次陰性者,可恢復原工作。
(三)傷寒臨床癥狀和體征消失,大便連續培養3次陰性者可從事不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經衛生防疫機構進行觀察,第2年糞便檢查連續進行兩次培養陰性者,方可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四)活動期肺結核活動期肺結核和痰帶菌者應隔離治療,痰培養陰性或一周內連續痰涂片兩次陰性,達到臨床治愈方可恢復原工作。
(五)皮膚病化膿性皮膚病、滲出性皮膚病及接觸性傳染的皮膚病患者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治愈后方可恢復原工作。
(六)其它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重癥沙眼、急性出血性結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從事原工作。
第七條"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規定:
(一)"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由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發放管理。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職能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機場、車站、碼頭等候室等公共場所和國內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輪以及土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工作。
(二)經衛生防疫機構進行審查監測確定主要衛生指標符合衛生要求,80%以上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的經營單位方可取得"衛生許可證"。
(三)對經營多種公共場所的單位只發放1個"衛生許可證",并注明其兼營項目。因違法而需注銷其中某個經營項目時,在"衛生許可證"的相應處加蓋注銷章,被注銷經營項目的單位經衛生監督監測認定合格后,可申請恢復被注銷的經營項目,并換發新證。
(四)"衛生許可證"發放程序:
1.申領"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到所屬衛生防疫機構領取并填寫"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經主管部門審核后送衛生防疫機構。
2.衛生防疫機構委派衛生監督員按衛生標準和要求進行審查和監測,對符合要求的發給由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的"衛生許可證"。對審查、監測的資料應存檔備查。
(五)新建、擴建、改建公共場所或變更營業項目的應按上述程序申領"衛生許可證"。
(六)"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1次。復核時,經營單位應填寫復核登記表,經審查、監測合格的在復核登記表上加蓋"審核章"。逾期3個月未加蓋"審核章"者,原"衛生許可證"自行失效。
(七)"衛生許可證"應用墨筆填寫,字跡清楚。單位名稱要寫全稱。"衛生許可證"應懸掛在明顯處,以便監督檢查。"衛生許可證"不得涂改、轉讓、倒賣、偽造。
(八)申請開業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經衛生防疫機構審查監測后確定不符合衛生要求者,應采取改善措施,達到衛生要求后發給"衛生許可證"。
衛生行政部門應自衛生防疫機構接到"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之次日起兩個月內,對審查合格者簽發"衛生許可證"。
(九)遺失"衛生許可證"者應及時到發證機關報失補領,歇業單位應到發證機關注銷"衛生許可證"。
第八條公共場所經營單位和個人需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報告制度。
(一)報告范圍:
1.微小氣候或空氣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所致的虛脫休克;
2.生活飲水遭受污染或飲水污染所致的介水傳染性疾病流行和中毒;
3.公共用具、用水和衛生設施遭受污染所致傳染性疾病、皮膚病;
4.意外事故處致的一氧化碳、氨氣、氯氣、消毒殺蟲劑等中毒。
(二)事故報告責任人是經營單位負責人及衛生負責人,其他人員也有義務報告。
(三)發生死亡或同時發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時,事故報告責任人要在發生事故24小時之內,電話報告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國內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等所屬經營單位,應同時報告本系統衛生防疫機構,隨即報告主管部門,必要時(如重大事故和可疑刑事案件等)必須同時報告公安部門。
(四)衛生防疫機構在接到報告24小時內會同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及處理意見于1周內寫成"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現場調查報告書",報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上級衛生防疫機構、事故單位的主管部門和事故單位,并建立檔案。
第十條《條例》第九條中"妥善處理"包括搶救受害者脫離現場,迅速送病人到醫療機構,防止事故的繼發。確保不擴大危害范圍和不繼續惡化環境,以及在不影響上述情況前提下保護好現場。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一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的監督職責分工按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級衛生防疫機構有責任對下級衛生防疫機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各級衛生防疫機構之間要明確分工,避免遺漏或重復監測。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防疫機構對下級衛生防疫機構和當地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處理不當的違反《條例》的案件,有權糾正或重新處理。
第十二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必須定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及上一級衛生防疫機構上報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報表及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職責:
(一)對管轄范圍內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宣傳衛生知識,指導和協助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
(三)根據有關規定對違反《條例》有關條款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罰建議。
(四)參加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
(五)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包括取證照相、錄音、錄相等,調查處理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付的其他任務。
第十四條根據工作需要衛生防疫機構可設置助理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在衛生監督員的指導下,協助衛生監督員執行上述工作。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條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紀守法,工作認真,作風正派,秉公辦事,身體健康。
(二)衛生監督員具有醫士以上(含醫士)技術職稱,從事公共衛生工作1年以上,掌握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業務和有關法規,有獨立工作能力的專業人員。
(三)助理衛生監督員具有從事公共衛生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醫士(含醫士)技術職稱,熟悉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測業務和有關法規,有一定的獨立工作能力。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守則:
(一)學習和掌握《條例》、《細則》及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水平。
(二)執行任務做到依法辦事,忠于職守,秉公辦事,禮貌待人,不得營私舞弊、索賄受賄。
(三)執行任務時應著裝整齊,佩戴"中國衛生監督"證章,出示監督證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認真填寫記錄。
(四)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助理衛生監督員可按每30至60個公共場所設1人的比例配置。縣以上(含縣)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從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符合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條件的可作為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
第十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同意后,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發給證書。助理衛生監督員由縣或地區級衛生防疫機構提名,經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同意后,由縣或地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證書。
第十九條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被免去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和助理衛生監督員者,須及時交回證件和證章,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的任免及數量,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參照本細則第十七條自定,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設計衛生監督管理規定:
(一)凡《條例》第二條所列公共場所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選址、設計應符合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設計說明書中必須有衛生篇章。其內容包括設計依據、主要衛生問題、衛生保健設施、措施及其預期效果等。
(二)凡受周圍環境質量影響和有職業危害以及對周圍人群健康有影響的公共場所建設項目必須執行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書制度。衛生評價報告書應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施工設計前完成。
(三)建設項目的主管部門應將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報告書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審查同意的建設項目發給"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建設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后方可辦理施工執照。
(四)設計及衛生評價報告書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需更改仍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同意。
(五)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應通知衛生防疫機構參加。驗收合格者方可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公共場所建設項目衛生評價資格單位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定并發給資格證書,報衛生部備案。
第四章罰款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20元至2萬元、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處罰。上述處罰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警告處罰:
1.違反《條例》第六條,衛生制度不健全或從業人員未經衛生知識培訓上崗者;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不按時進行健康檢查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一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20元至200元罰款:
1.有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經警告處罰仍無改進者;
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兩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3.違反《條例》第七條,未獲得"健康合格證"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經處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不調離《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疾病患者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
1.有本條第三款第二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違反本細則第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涂改、轉讓、倒賣、偽造"健康合格證"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三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4.違反《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400元至1500元罰款:
1.有本條第四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有四項以上(含四項)主要衛生指標不合格者;
3.符合《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拒絕衛生監督者;
4.違反本細則第七條第七款的規定,涂改、轉讓、倒賣、偽造"衛生許可證"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以800元至3000元罰款:
1.有本條第五款第二、三、四項所列情形經處以四百元至1500元罰款仍無改進者;
2.違反《條例》第九條,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時報告者。
(七)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未取得"建設項目衛生許可證"而擅自施工者處以100元至3000元罰款,并可視具體情況責令其停止施工。
(八)違反本細則第八條,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處以1500元至2萬元罰款:
1.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罰款1500元至3000元;
2.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11人至50人者罰款3000元至8000元;
3.受害人數(不包括死亡)在51人以上者罰款8000元至1萬元;
4.造成死亡者罰款1萬元至2萬元。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令7天以內停業整頓處罰。經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可延長其停業整頓期限至90天止:
1.違反本細則第八條的規定,經衛生防疫機構確定需要采取緊急措施者;
2.缺乏基本的衛生條件;
3.經兩次罰款處罰后仍無改進者。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吊銷"衛生許可證"處罰:
1.經九十天停業整頓處罰后仍無改進者;
2.違法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者。
第二十四條對3000元以下罰款須經衛生防疫機構審議批準。停業整頓及超過3000元的罰款須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吊銷"衛生許可證"由原發證單位批準。
第二十五條《條例》第十五條中"對受害人賠償損失"的賠償包括醫藥費、誤工費、生活補助費、喪葬費、遺屬撫恤費等。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條例》造成嚴重后果及阻撓、謾罵、毆打衛生監督和檢查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對檢舉、揭發人進行打擊報復,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條例》第二條中的"飯館"的監督范圍和內容系指安裝空調設施的就餐場所的環境衛生狀況。"公園"的監督范圍系指公園內有圍護結構的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系指國內運送旅客的飛機、火車、輪船。"商場(店)、書店"系指城市營業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縣、鄉、鎮營業面積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場所。其中對醫藥商場(店)等藥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按《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衛生防疫機構:指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下屬的衛生防疫站(所)、防病中心、環境衛生監督監測站(所)及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下屬的衛生防疫站。
拒絕衛生監督:指以各種借口和手段妨礙或拖延衛生防疫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履行職責的行為。
經營多種公共場所:指在1個經營單位內同時經營兩種以上《條例》第二條規定的公共場所。
公共場所主要衛生指標,在下列公共場所分別指的是:
1.賓館(有空調設施的):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自備水源與2次供水水質,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新風量。
2.旅店、招待所:臉盆、腳盆配備,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自備水源與2次供水水質,床位面積,二氧化碳。
3.地下室旅店:臉盆、腳盆配備,顧客用具消毒,臥具更換,機械通風量,濕度,床位面積,不得生火取暖、做飯,噪聲,二氧化碳。
4.影劇院、錄相廳、音樂廳:場內禁止吸煙,場次間隔時間,立體影院的眼鏡消毒,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
5.舞廳、音樂茶座、游藝廳:噪聲,場內禁止吸煙,人均占有面積,二氧化碳(或新風量)。
6.酒吧、咖啡廳:新風量,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7.公共浴室:顧客用具更換、消毒,禁止性病、傳染病、皮膚病的顧客就浴,池水濁度,二氧化碳。
8.理發店、美容店:理發刀具、毛巾、胡刷消毒,理發刀具、毛巾、胡刷的大腸菌群和金黃色葡萄球菌,頭癬患者專用的理發工具,氨(經營燙發的場所),一氧化碳(使用煤爐的理發店),工作人員操作時穿工作服,清面時戴口罩。
9.游泳池:池水細菌總數,總大腸菌群,渾濁度,池水凈化消毒設備,強制通過式浸腳消毒池,禁止出租游泳衣褲。
10.體育館: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館內禁止吸煙,飲用水水質。
11.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照度,噪聲,二氧化碳(或總風量),館內禁止吸煙,閱覽室內不得印刷和復印。
12.商場(店)、書店:照度,二氧化碳(或總風量、新風量),場(店)內禁止吸煙。
13.醫院候診室:細菌總數,室內禁止吸煙,二氧化碳。
14.公共交通等候室:室內地面保潔,室內禁止吸煙,公用茶具消毒,二氧化碳。
2、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3、有符合任職資格要求的園長、教師和保育員;
4、有符合規定的教學活動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5、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6、符合我市教育機構設置總體規劃的布局要求。
辦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2、《幼兒園管理規定》
辦事程序:
一、 提交申報材料。
申請舉辦幼兒園分為申請籌建和辦學登記兩個階段。達到設置標準要求的,也可以直接申請辦學登記。申請舉辦幼兒園的,舉辦者應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前,向審批機關提出籌建的申請。
(一)申請籌建幼兒園,應當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1、辦學的申請書(包括辦學目的、目標,幼兒園名稱和辦學性質,辦學規模、班級設置、招生范圍,辦學地址、占地面積、郵政編碼、電話,已具備的基本辦學條件等)
2、辦學所在地鎮(街)規劃部門、環保部門和教育辦公室出具的意見;
3、辦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4、新建園舍的需提交《土地使用證》、紅線圖、建筑設計平面圖;租憑園舍的需提交租賃合同、《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證》、 園舍布局設計圖。
5、幼兒園章程;
6、幼兒園發展規劃,校舍、設備、設施、圖書資料建設 計劃;
7、幼兒園經費概算;
8、辦學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9、舉辦者及擬任董事會成員和園長的姓名、住址及履歷等資格證明文件;
10、舉辦者或法人團體創辦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委托書;國有單位在職人員開辦幼兒園的,需出具所在單位同意其開辦的證明。
11、聯合辦學的應提交聯合辦學協議。
(二)籌建的幼兒園達到下列條件的,應填報《廣州市幼兒園備案登記表》,并向原批準部門申請辦學登記:
1、舉辦者符合規定的資格;
2、堅持社會主義的辦學方向,有正確的辦學指導思想;
3、有“籌建幼兒園批準書”(直接申請辦學登記的除外)
4、有適合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5、有籌建工作報告、學校章程和相應的規章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園舍、場地、設備、設施和圖書資料;
7、有符合要求的園長、教師隊伍和職工隊伍以及學校董事會;
8、建設經費、設備購置經費、辦學經費落實,并有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的評估證明;
9、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10、有規劃證(在市規劃部門辦理)屬幼兒園產權的房產證和房屋安全合格證(在市房管部門辦理,新建園舍可免辦房屋安全合格證)防火安全合格證(在市公安
消防部門辦理)衛生許可證(在市衛生防疫部門辦理)保健合格證(在市保健院辦理)
11、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辦學標準。
二、市教育局審批。
一)審批籌建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受理籌建申請后,經審核和察看現場作出批準或不批準書面答復。對符合條件批準籌建的,發給“籌建幼兒園批準書”。
籌建的幼兒園,自批準籌建之日起,應在3年內達到辦學登記的設置標準。到期達不到設置標準或不申請辦學登記的,由原批準部門取消其籌建資格。籌建期間不準招生。
(二)審批登記申請。
教育行政部門受理辦學登記申請后,組織評審專家組對申請辦學登記的幼兒園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登記,發給批準通知書和《辦學許可證》,并予以公告。審核不合格的,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經審核不合格的,申請人可在籌建期間進行第二次辦學登記申請。第二次辦學登記申請經審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原籌建資格,3年內不得再申請籌建。
關鍵詞:大豆加工業;市場經濟;準入制度
近幾年來,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的繁榮與人們生活水準的不斷提高,大豆制品質量問題在消費領域表現出來,食品安全事故屢有發生,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發展環境、經濟生態條件和人民的身體健康,大豆制品與食品質量與安全問題已引起社會的關注。
一、建立大豆制品市場準入制度的必要性
2001年國家質檢總局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了米、面、油、醬油、醋5類民用食品的專項調查和產品質量專項抽查,其結果令人擔憂。全國這5類食品的生產企業總數約為6萬家,中小企業占70%,大豆加工企業4400家,年設計大豆加工能力9700萬噸,大豆油脂年產量390萬噸,豆制品年產量1500萬噸。這些中小企業中,80%是100人以下的小作坊,15.6%的企業沒有營業執照,25.3%的企業根本就沒有標準或是不執行標準,64.3%的檢測結果表明:5類食品平均合格率僅為59.9%,其中醬油合格率不足33%。
為了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維護公平競爭,保證產品質量,適應加入WTO經貿形勢,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國家質檢總局在2002年分別發表《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兩個規范性文件,具體要求從2002年下半年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有方案、有步驟、有人員、有結果、有重點地對與人們日常生活最密切的食用植物油、豆制品、醬油5大類食品實行質量市場準入制度,設定進入經濟領域的門坎。
市場準入是指為了防止資源配置低效或過度競爭,確保規模經濟效益、范圍經濟效益和提高經濟效率,政府職能部門通過批準和注冊,對企業的市場準入進行管理。市場準入制度是關于市場主體和交易對象進入市場的有關準則和法規,是政府對市場管理和經濟發展的一種制度安排。它具體通過政府有關部門對市場主體的登記、發放許可證、執照等方式來體現。
二、大豆加工業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重要性
食用植物油及豆制食品被首批列入《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重點產品名錄》中,也是首批實行食品質量安全經濟市場準入制度的食品。按照食品市場準入制度要求,生產加工企業除了獲得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外,還需申請并按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自2003年8月1日起,各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法實施無證查處。到時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再生產,而擅自生產的企業視為無證生產,其產品不得銷售;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但從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的流程來看,如果企業各方面的條件均符合要求,最短需要3個月時間才能夠取證,一般情況下需6個月。因此,大豆加工企業應積極申請辦理,以免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大豆加工業可向所在地的市(地)級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領取申請書。但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的企業或大豆食用植物油及豆制品日產量分別超過100t、200t和200t以上的加工企業,應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辦證。
三、大豆加工業如何應對必備條件的審查
食用植物油及豆制品的生產必備條件的審查,分別為41、45和42項。共分成三大方面:全部質量管理;工藝裝備設施;原料產品檢驗。大豆加工食用植物油與豆制品企業應按照《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積極準備全面迎接審查。
按大豆加工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內容及要求表,查閱企業質量管理方面的文件存在的問題,如有的企業沒有設置專門質量管理部門、過程控制的程序不完善、內容不夠具體等;加工工業與設施方面存在的問題,如廠房的設計不夠合理,生產車間過于擁擠,部分設備缺乏安全設施、加工設備、設施中滯留物料、殘留較多,設備維修不及時,漏水、漏油、漏料、漏劑現象較普遍等;按大豆加工業生產必備條件審查內容及要求,查看化驗室及有關記錄、文件:檢驗設備不完善或有設備但不能正常使用;有些加工業一些強制性校準的計量器具、儀器有漏檢或檢驗過期現象,無合格標識;有些加工業原材料的驗證記錄和報告不全,原料和產品檢驗沒有原始記錄,檢驗報告單不規范。
四、大豆加工業市場準入制度要求
大豆加工業,應該不斷完善質量管理方面的文件,做到責任明確、分工明確、獎罰明確,并在實際工作中加以落實,做到以法治廠。
廠房的設計要合理化,要有切實可行的輔助和設施,要及時清理加工設備、設施中滯留物料;要定期進行生產設備維修、保養,搞好生產車間內外的環境衛生;改進生產設施,選用有效磁選設備和自動監控設備;對提供包裝物的廠家索取檢驗證、合格證,并按包裝物標準驗收,同時做好記錄;對于各車間關鍵工序或關鍵點作業指導書和各崗位操作制度,應根據不同車間的要求分別制定量化指標。
大豆加工業應該按照《食品衛生許可證》要求,配齊出廠檢驗所需設備,對于強制性校準的計量器具和儀器應及時送質檢部門檢查,并貼好合格標識和做好記錄;建立不合格原料和產品處理規范,做到按規章制度衡量,依據相應法規辦事。
參考文獻:
1、紀正昆等.建立我國食品質量安全制度[J].食品工業科技,2003(1).
2、鄔建平.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實用問答[M].中國標準出版社,2002.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的管理,合理配置醫療資源,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發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機構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醫療機構,是指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醫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門診部、診所、護理院(站)、衛生所(站、室)、醫務室、保健所、醫療急救中心(站)、臨床檢驗中心等。
前款所稱的醫院,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專科醫院、康復醫院、地段醫院、鄉(鎮)衛生院。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設置、執業許可、醫療執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市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設立醫療執業監督員。醫療執業監督員承擔醫療機構執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規劃、計劃、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衛生行政部門做好醫療執業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職業宗旨和法律保護)
醫療執業活動的宗旨是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為公民健康提供服務。
依法設置醫療機構和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許可證制度)
本市對醫療機構實行執業許可證制度。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第七條(醫療機構評審制度)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成立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負責對醫療機構的執業情況進行評審。評審結論應當作為《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的重要依據之一。
醫療機構評審工作依照《醫療機構評審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章設置審批
第八條(設置規劃)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指導原則,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編制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市人民政府將該規劃納入全市衛生發展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據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本區、縣的實際情況,會同規劃管理部門編制本區、縣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經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并由區、縣人民政府將該規劃納入本區、縣衛生發展規劃和地區詳細規劃。
第九條(設置申請)
設置醫療機構,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向其他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設置條件)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有合適的場所;
(四)有必要的資金。
第十一條(個體診所、個體護理站的設置條件)
申請設置個體(包括合伙,下同)診所或者個體護理站,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二)根據申請執業范圍取得相應的醫師或者護士執業資格后,從事同一專業臨床工作5年以上;
(三)非在職人員。
第十二條(申請限制條件)
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二)正在服刑或者勞動教養的人員;
(三)在職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5年的直接責任人員;
(五)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滿5年的醫療機構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患傳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人員;
(八)被國家機關開除公職或者被醫療機構解除聘用合同未滿5年的人員。
第十三條(申請材料的提交)
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但申請設置個體診所或者個體護理站除外:
(一)設置申請書;
(二)選址報告和建筑設計平面圖;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設置申請人的資信證明;
(五)設置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證明。
第十四條(申請設置個體診所、個體護理站應當提交的材料)
申請設置個體診所或者個體護理站,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置申請書;
(二)房屋產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設置申請人具備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的相關證明。
第十五條(醫療機構的分級)
根據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的分級規定,本市醫院(除康復醫院外)、婦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分為三級、二級和一級3個等級。
第十六條(設置審批權限)
設置下列醫療機構,應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一)三級醫院、二級醫院、康復醫院;
(二)療養院、婦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
(三)醫療急救中心(站);
(四)臨床檢驗中心;
(五)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醫療機構。
設置下列醫療機構,應當向設置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一)一級醫院;
(二)門診部;
(三)診所;
(四)護理院(站);
(五)衛生所(站、室)、保健所。
第十七條(設置審批原則和審批程序)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審批醫療機構的設置申請。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機構設置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批準設置并發給《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設置申請人。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在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之前,應當告知設置申請人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醫療機構名稱核準手續,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核準名稱的書面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核準名稱期間,設置審批程序中止。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核發《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之日起15日內,報市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對區、縣衛生行政部門作出的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審批決定,市衛生行政部門有權糾正或者撤銷。
第十八條(批準書有效期)
根據醫療機構的不同類別,《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的有效期限分別如下:
(一)醫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醫療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為2年;
(二)門診部、醫療急救站、護理院為1年;
(三)診所、護理站、衛生所(站、室)、保健所為6個月。
第十九條(變更、重新設置審批和分支機構的審批)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其經核準的名稱、診療科目發生變更的,應當申請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前,其經核準的類別、床位、地點、設置申請人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設置審批手續。
醫療機構設置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原設置審批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分支機構不在醫療機構所屬的區、縣內的,應當征得分支機構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條(建筑設計)
醫療機構的建筑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建筑規范、醫療機構設計標準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和標準;設計方案、擴初設計經原設置審批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并取得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執業登記
第二十一條(申請登記手續)
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前,應當向原設置審批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申請登記的條件)
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有符合規定的組織機構;
(四)有與所開展的業務相適應并符合規定的資金、儀器設備、衛生技術人員以及通訊、供電、上下水道等必要設施;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申請登記應當提交的材料)
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醫療機構申請執業登記注冊書》;
(二)《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三)房屋產權證明或者使用證明;
(四)驗資證明;
(五)醫療機構建筑設計平面圖;
(六)醫療機構規章制度;
(七)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姓名及其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證書。
除前款規定外,新建、改建或者擴建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竣工驗收的批準文件;共同設置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交有關合同書或者協議書;診所、護理站、衛生所(站、室)和保健所,應當提交衛生技術人員名單及其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執業登記的審批)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機構執業登記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核實。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執業登記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變更登記)
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后,其經核準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診療科目、床位、類別、級別、地點、服務方式、服務對象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原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六條(許可證校驗的間隔期限)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應當按照規定的間隔期限進行校驗:
(一)醫院、療養院、婦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醫療急救中心、臨床檢驗中心每3年校驗1次;
(二)門診部、醫療急救站、護理院(站)、診所、衛生所(站、室)、保健所每年校驗1次。
第二十七條(許可證的校驗)
醫療機構應當在校驗間隔期滿前3個月內,持《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副本和上一年度衛生行政部門檢查考核結果或者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論,向原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手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機構申請校驗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校驗;對未通過校驗的,應當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登記名冊上報)
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本區、縣內登記執業的醫療機構名冊上報市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九條(停止執業活動的規定)
醫療機構終止醫療執業活動的,應當向原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注銷手續。其中地段醫院、鄉(鎮)衛生院撤銷或者合并,應當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后,方可辦理注銷手續。
醫療機構因擴建、改建等原因,暫時歇業或者部分歇業的,應當事先向原執業登記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歇業手續。
第三十條(有關許可證的禁止行為)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第四章執業管理
第三十一條(執業范圍)
醫療機構的醫療執業活動,應當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第三十二條(執業原則)
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技術規范、職業道德規范。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醫療質量控制要求,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和各級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確保醫療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名稱的使用)
醫療機構從事醫療執業活動,應當使用市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名稱。
醫療機構印章、銀行帳戶、牌匾、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病歷卡、處方箋、檢查申請單、檢查報告單、檢查證明書、疾病證明、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等醫療文件中使用的醫療機構名稱,應當與核準的名稱相同;核準的名稱有兩個以上的,應當使用第一名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者冒用標有醫療機構名稱的票據、藥品分裝袋、制劑標簽以及病歷卡、處方箋、檢查申請單、檢查報告單、檢查證明書、疾病證明、出生證明或者死亡證明等醫療文件。
醫療機構冠名管理規定,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明示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診療科室分布示意圖和收費標準置于明顯位置。
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工作人員佩帶載有本人工號、職務的標牌上崗的制度。
第三十五條(門診、急診、住院診療制度)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經核準的服務方式,執行門診、急診、住院的有關診療制度,開展醫療執業活動。
醫療機構對同一醫師三次門診不能確診的病人,應當安排上一級醫師復診;經復診仍不能確診的,應當組織會診或者安排轉診。
設立住院病床的醫療機構,對住院病人、急診留院觀察病人應當安排固定的醫師負責診療,并實行上一級醫師查房和分級護理責任制,嚴格執行值班、交接班等制度;對不能確診的病人,醫療機構應當組織會診或者安排轉診。
設立急診的醫療機構,應當實行24小時應診制度。
第三十六條(危重病人的處理)
醫療機構對危重病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并視情況及時向病人家屬發出病危通知書,無病人家屬或者無法通知病人家屬的,應當向病人所屬單位發出病危通知書。
醫療機構對限于接診醫師(士)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危重病人,應當及時安排上一級醫師診治;對接診科室不能診治的危重病人,應當及時組織會診。
醫療機構對限于設備或者技術條件不能診治的危重病人,應當及時組織會診或者在落實接診醫療機構后,由醫務人員護送及時轉診;對可能在轉診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得轉診。
第三十七條(施行特殊診療的前置條件)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輸血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病人同意,并取得病人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病人意見或者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向病人說明情況的,應當取得病人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病人意見又無病人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的,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八條(醫源性感染的控制)
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傳染病報告、無菌消毒和隔離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污水和廢棄物,預防和控制醫源性感染。
第三十九條(病歷管理)
醫療機構對門診、急診和住院病人的病歷的記錄,應當及時、準確、完整、清晰,不得擅自涂改和毀損病歷卡;但國家或者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可以修改的除外。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醫療機構許可,不得私自翻閱、索要病歷卡,不得涂改和毀損病歷卡。
醫療機構應當妥善地保管病人的病歷卡。門診病歷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但按規定由病人自管的除外;急診留觀病歷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住院病歷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第四十條(醫療證明文件的出具)
未經本機構醫師(士)診查,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文件;未經本機構醫師(士)、助產人員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醫療機構對非經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證明書,只證明其已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診斷。有關方面要求進行死亡原因診斷的,醫療機構應當指派醫師進行尸體解剖及實驗室檢查后,方能作出死亡原因診斷。
第四十一條(保護性醫療措施)
醫療機構應當尊重病人對自己所患疾病的知情權利,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直接告知病人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病人家屬,無病人家屬或者無法通知病人家屬的,應當告知病人所屬單位。
第四十二條(醫療糾紛報告制度)
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或者重大醫療糾紛,應當立即向上級主管部門及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妥善保存有關病歷卡和資料,不得涂改、偽造、隱藏、銷毀有關病歷卡和資料;因注射、服藥、輸液、輸
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應當暫時封存有關實物,以備查驗。
第四十三條(醫療執業活動的限制)
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非醫療機構不得組織醫務人員開展醫療執業活動。
醫療機構在本機構以外的場所組織衛生技術人員開展醫療執業活動,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體管理內容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條(醫療費用)
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當執行市衛生、物價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并出具相應收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拒付醫療費用。
第四十五條(預防保健等職責)
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執行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疾病報告制度,承擔本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等任務。
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服從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
第四十六條(禁止或者限制行為)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從事醫療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借故推諉病人或者以不正當方法招徠病人;
(二)單位內部醫療機構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向社會開放;
(三)聘用非衛生技術人員或者未經注冊登記的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的,經營者應當取得15引進醫學新技術、新項目或者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人工授精等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五)未經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從事中止妊娠術、節育手術或者助產技術等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
(六)個體診所和個體護理站聘用在職衛生技術人員或者儲備藥品;
(七)利用職業便利收受他人錢物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八)使用假藥、劣藥、過期藥品、失效藥品、淘汰藥品;
(九)使用無衛生許可證的消毒藥劑、消毒器械或者一次性醫療衛生用品;
(十)泄露在醫療執業活動中知悉的病人隱私。
第四十七條(醫療秩序的保障)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擾亂醫療機構的正常秩序,侵犯醫務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損毀財物;不得在醫療機構內進行各種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動;不得干涉、阻礙醫療機構對尸體的常規處置。
第四十八條(尸體的處理)
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將病人尸體存放停尸室。尸體在停尸室存放的期限,6至9月份不得超過2天,其他月份不得超過3天。
醫療機構有權要求死者家屬在前款規定的尸體存放期限內,將尸體移送殯葬館火化。醫療機構對超過規定存放期限的尸體,經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同意后,可以代為移送殯葬館安置,有關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患傳染病或者對死亡原因有爭議的病人尸體,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擅自執業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4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或者被吊銷、注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二)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醫療機構在本機構以外的場所組織醫務人員從事醫療執業活動;
(三)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單位內部醫療機構向社會開放;
(四)未辦理變更登記,醫療機構改變名稱、類別、床位、地點。
第五十條(逾期不校驗的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逾期未辦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手續仍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10日內補辦校驗手續;逾期不補辦校驗手續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通報,并由上級主管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拒不校驗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一條(出賣、出借、轉讓許可證的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出賣、出借、轉讓《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借用、冒用其他醫療機構名義從事醫療執業活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超出登記范圍的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未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改變診療科目、服務方式;
(二)未經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引進國外醫學新技術、新項目;
(三)個體診所、個體護理站聘用在職衛生技術人員或者儲備藥品。
第五十三條(使用無衛生技術資格證書人員的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無衛生技術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出具虛假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出生證明書、死產報告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并可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處罰程序)
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時,應當出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
罰沒款收入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五十六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衛生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七條(妨礙公務的處理)
對拒絕、阻礙衛生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妨礙醫療秩序的處理)
單位或者個人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對責任者的處理)
對違反本辦法的醫療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條(執業登記手續的補辦)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執業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6個月內,按規定補辦執業登記手續,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醫療執業活動”是指通過各種檢查,使用藥物、器械及手術等方法,對疾病作出判斷和消除疾病、緩解病情、減輕痛苦、改善功能、延長生命、幫助病人恢復健康的活動。
“服務方式”是指門診、急診、住院、家庭病床、巡診和其他方式。
“服務對象”是指醫療機構醫療執業活動指向的人群來源,分社會、內部、境外等。
“特殊檢查”、“特殊治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診斷、治療活動:
(一)有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檢查和治療;
(二)由于病人體質特殊或者病情危篤可能對病人產生不良后果和危險的檢查和治療;
(三)臨床試驗性檢查和治療。
“衛生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衛生技術人員資格或者職稱的人員。
“醫療技術規范”是指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與醫療執業活動有關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等規范性文件。
第六十二條(其他適用)
向社會開放的部隊醫療機構,按照本辦法執行。
為單位內部職工服務的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的設置和執業登記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條(應用解釋部門)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四條(專門規定)
目前,我縣豆制品生產加工產業化程度較低,標準化、規范化生產企業少,大多以小作坊加工點形式存在,無證照生產加工者居多,且生產加工點衛生條件差,生產加工設備及環境簡陋,產品質量堪憂,給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帶來較大隱患。因此,為確保我縣豆制品市場秩序,促進豆制品生產、經營及使用規范有序,讓消費者吃上放心豆制品,保障人民群眾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縣政府決定對全縣豆制品市場進行規范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整治目標
以規范整治豆制品市場準入為重點,使無食品生產許可證(QS)的豆制品生產經營者限期退出市場,扶持發展豆制品優秀企業、優質產品、優良品牌,推進工廠化、規模化、標準化生產方式。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100%列入質量監控范圍,持證率達100%;農貿市場、超市及其它豆制品經營場所豆制品進場(店)索證索票和臺賬登記制度執行率達100%;學校(幼兒園)、建筑工地、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以及餐飲企業等等100%實行豆制品采購索證、索票和臺賬登記制度;直接從事豆制品生產(加工)經營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上崗。
二、規范整治范圍
(一)豆制品小作坊加工點作坊、豆制品生產企業;
(二)重點整治豆制品品種為豆腐、豆腐干、豆芽等。
三、規范整治內容
(一)開展豆制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規范整治。嚴把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含小作坊)市場準入關。加大對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含小作坊)市場準入考核辦法。嚴格按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衛生安全基本條件現場核查表》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衛生安全基本條件考核申請書》的相關要求對現有的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含小作坊)進行嚴格審查,督促豆制品小作坊其按照食品生產許可制度的要求進行限期整改并取證(QS),對整改后達不到取證條件的豆制品小作坊仍不能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QS)的要限期退出;嚴把豆制品生產加工質量關,切實。加大對豆制品生產加工企業產品質量的抽檢力度,定期通報檢測結果,對生產不合格豆制品的企業依法查處。(責任單位:縣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開展豆制品流通市場的規范整治。加大對銷售無證豆制品行為的查處力度,嚴把市場準入關。凡對進入農貿市場、超市及其他經營場所的豆制品經營戶必須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并建立進貨臺賬。(責任單位:縣工商局)
(三)開展豆制品使用環節的規范整治。加強對豆制品使用單位的檢查力度,嚴禁使用單位采購無證豆制品。學校(幼兒園)、建筑工地、食堂、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餐飲業以及餐飲企業等豆制品使用單位必須嚴格執行食品進貨查驗登記制度,采購豆制品時,必須索取豆制品生產廠家的有效證照復印件及豆制品檢測合格證明,做好臺賬記錄。(責任單位: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教育局)
三、時間安排
(二)規范整治階段(3月1日-6月30日)。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分工原則和實施方案進行集中整治,整體推進,全面攻堅。主要任務是全面實行豆制品市場準入制,取締無證無照豆制品加工工作坊企業(含小作坊),規范豆制品市場經營行為。著力培育和發展規模企業,使“放心豆制品”的市場占有率達100%。同時規范升級一批特色豆制品加工企業。
(三)檢查督辦階段(7月1日-7月10日)。領導小組辦公室將組織各職能單位,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規范整治情況進行檢查督辦,并將檢查情況予以通報。
四、工作要求
(一)強化組織領導。全縣豆制品市場規范工作,點多面廣,涉及政策性強,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上下聯動、條塊結合”的原則,實行分工責任制。為有序推進豆制品市場規范整治工作,成立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和經信局局長任副組長,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信局、質監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物價局、城管局、環保局、農業局、教育局、公安局等單位分管負責人為成員的縣“放心豆制品”工程縣豆制品市場規范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經信局。各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如下:
縣經信局負責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豆制品行業發展規劃并加強行業規范管理,協調組織豆制品加工企業建設及與市場對接;
縣工商局負責加強對豆制品銷售企業、個體經營戶的采購監管,依法查處無照經營行為;
縣質監局負責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QS),依法開展生產環節豆制品質量監督檢查,加強質量監督管理;
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加強對豆制品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督促賓館(飯店)、集體食堂等單位學校(幼兒園)、建筑工地、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以及餐飲企業建立豆制品采購管理制度;
縣環保局負責對全縣豆制品加工項目進行環評審批及環保“三同時”驗收,加強環境監管;
縣農業局負責豆制品原料的質量安全管理;
縣物價局負責豆制品的價格監管,督促豆制品生產企業建立價格備案制度,確保豆制品價格穩定;
縣城管局負責加強對豆制品小作坊濫搭亂建、濫排亂放和亂擺攤點的行為的監管;
縣公安局負責依法維持取締無證無照豆制品加工作坊中的執法秩序對規范整治期間干擾、阻撓、抗拒執法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豆制品規范整治工作。
(二)注重政策引導。縣直相關部門要對生產規范、質量安全的豆制品加工企業給予支持,幫助其健康快速發展,使之上規模,提檔次,做大做強。學校(幼兒園)、建筑工地、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大型餐館和以及餐飲企業和超市必須在持有食品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的生產企業采購豆制品,確保食品質量安全。
(一)行政許可工作規范有序,群眾滿意度較高,實現0投訴,無超期審批。
20__年__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行政審批事項共9項,全年完成行政許可審批2402宗,其中新發證336宗,復核換證737宗,變更807宗,注銷48宗,其他474宗。按類別分類,其中公共場所許可1__3宗,醫師執業注冊784宗,醫療機構許可459宗(執業登記新發牌照57間、設置67家、變更69間、注銷16間、復核換證226間),放射診療許可84宗。所有行政許可審批業務均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無超時限審批,提前審批率為100%、窗口滿意率保持100%,繼續保持0投訴。
(二)計劃生育行政服務工作全面完成省、市有關文件的要求。
1、落實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金發放工作,共審核通過符合申請條件8664人,共發放獎勵金1737.7萬元。
2、辦理技術技能遷戶、投資納稅遷戶已生育(懷孕)二孩人員計劃生育證明1384宗;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344本。
3、指導各街道計生科為群眾辦理綜合治理各類打印《計劃生育證明》32417宗。
4、處理各種來信來訪來電共7025宗,其中來信56宗、來訪526宗、來電6365宗、電子78宗;完成符合政策再生育的審批備案880宗,其中“單獨”再生育699宗。
1、推行集中審批,規范審批程序,推動行政審批工作標準化。
__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按照區政府“兩集中兩到位” 行政審批工作要求,成立局審批與監督科,將分散各個科室的行政審批工作集中到一個內設科室,強化衛生行政審批監督與管理工作。為完善、規范衛生審批服務工作,進一步梳理規范衛生計生審批辦事流程、服務規范、審批工作程序,量化細化審批標準與自由裁量權。先后制定了《__區衛生計生局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方案》,編制辦事指南、審批工作手冊、審批權責清單,努力推行行政審批標準化工作,為轄區百姓提供優質、規范的行政審批服務工作。
2、簡化行政審批流程,大幅提高審批效率。
__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強化崗位職責,簡化、優化辦事審批流程,大幅縮短審批期限,衛生計生許可審批、服務業務工作進一步提質增效。對符合條件的衛生計生審批事項均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超時限審批率為0,提前審批率達100%。落實行政審批首辦負責制和科長負責制(行政許可的業務實行首辦負責制6項,科長負責制3項),審批效率得到進一步提高。
3、積極推進網上辦事大廳建設,行政許可事項全部實現可以網上申請。
為方便群眾辦事,__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努力完善省網上辦事大廳__市__分廳建設工作。依據《__區行政審批項目改革目錄》和《__區行政審批效能改革目錄》,結合新行政許可實施辦法,按照“應進必進”和“全事項、無遺漏、最小項、全要素”原則,梳理衛生、醫療機構審批、計生等許可服務事項要素信息,全面錄入__區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管理系統并連接__網上分廳,同時將涉及的證照、批文的事項清單、模板、申請人現場辦理次數等內容規范后在網上辦事大廳公告示范,方便群眾辦事。目前,__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已經全部實現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可以通過__網上大廳申請辦理,既方便了群眾辦事,又提高了行政服務效率。
4、堅持“四個心“的服務,實現窗口滿意率保持100%,保持0投訴。
一是堅持為群眾提供以“一張笑臉相迎、一句親切問候、一個滿意答復服務方式”,真正做到“收件細心、解答耐心、接待熱心、用語暖心”等“四個心服務”,讓前來辦事的群眾少花一點時間、少做一點“無用功”、不走冤枉路,親身體會到窗口服務的熱情與溫暖。二是積極開展了“假如我是辦證人”的換位思考討論,從服務對象的角度來思考改進服務方式和服務內容,進一步提高了服務質量。三是充分利用各類培訓平臺,加強對窗口服務人員“禮儀、服務用語、行為規范、辦事程序”等方面的專門培訓,不斷提高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四是在日常工作中,窗口主動為在下班時間“壓點”前來的辦證人員提供延時服務,周六增加半天辦證服務時間,方便群眾辦事。自啟用評價器以來,__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窗口滿意率保持100%,繼續保持0投訴。
5、營造溫馨舒適辦證環境,為群眾提供優質便捷行政審批服務。
__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在辦事大廳配置了便民桌椅、公用飲水機、筆墨紙張、網上查詢等便民服務設施,窗口服務人員堅持每天早上對大廳衛生環境以及申請人所需使用的筆、紙杯等便民服務設施逐一進行檢查,及時清理、補充,使大廳時刻保持干凈整潔、規范有序的狀態,為群眾提供整潔、舒適的辦證環境。同時,根據業務開展情況,進一步完善了各類申請書模版供前來辦證的市民參考,讓市民根據自身辦證情況參考模板,更直觀方便地填寫申請書內容,同時制定辦事須知和辦事指南。在區委要求窗口單位講外語的號召下,服務窗口率先在衛生監督所中完成窗口
服務指示英語。__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推出的“____衛生監督”微信公眾號,整理出咨詢內容中咨詢率較高的問題,提供準確答案并匯總分類,匯總后整理成“你問我答”模塊,在公眾號中推廣;在網站醒目位置增加辦事指南板塊浮標,新開“常見問題”板塊。群眾通過上述平臺可自主快速了解辦證基本信息。通過本年度活動,窗口業務咨詢答復時間有效縮短,工作效率進一步提高,為方便群眾辦事開辟新途徑、優化原有平臺,進一步提高了窗口服務的品質和效率。6、進一步清理行政權責和編制權責清單,打造陽光政府。
根據《__市__區開展清理行政權責和編制權責清單的工作方案》文件精神,認真梳理__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的工作職責,清理相關職責,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弄清執法主體,解決職責不清的問題。共梳理行政許可9項,行政服務2項,行政處罰共104項,行政強制1項,行政檢查46項,行政征收1項,編制權責清單956頁。加快形成了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職能體系,為全力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做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