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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保護論文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3-01-07 16:09:47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行政保護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行政保護論文

第1篇

【關鍵詞】:價值暫時權利保護停止執行完善

一、行政訴訟中暫時法律保護制度之價值

行政訴訟制度的重要價值之一是通過依法行使審判權,對行政行為之合法性做出客觀、公正的裁判,為權利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對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護。但是行政訴訟終局判決提供的救濟在相當多的情形下不能滿足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及時救濟的要求,因為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只是受到質疑,行政行為的效力還是繼續存在的,行政行為依舊具有執行力,行政行為的效果可能會無障礙地實現。這就會造成這樣一種后果:違法的行政行為在受到質疑和審判的過程中被執行了,行政行為的效果客觀的實現了,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或者法律狀態被徹底改變了,然而最后的法院判決宣布行政行為違法,但是行政相對人受到的損害沒有任何辦法可資充分救濟。這種狀況經常出現。為了避免出現這種狀況,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有效并且及時的救濟,防止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被不可逆轉地侵害,就需要在行政訴訟中設計暫時法律保護制度。

根據德國學者的分析,暫時法律保護制度在于保護公民在某一程序進行期間,免受一個決定的執行或其后果的影響,或者保障公民—在一個訴訟具有既判力的終結之前—所具有的某一特定權利或某一事實狀態得以維護。[1]可見,行政訴訟中暫時法律保護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在訴訟的過程中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全面并且有效的保護。全面的保護,就是要通過該制度達致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實現無漏洞的保護。有效的保護,在相當程度上就是要通過該制度達致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進行及時的保護。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暫時法律保護制度使合法性受到行政相對人質疑的行政行為暫緩執行,使其效果停止出現,避免有可能是非法的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或者法律狀態做出任何調整;同時處于行政訴訟中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相當于救濟中的救濟,克服行政訴訟救濟遲緩的弊端,為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提供迅捷的保護。臺灣著名學者蔡志芳先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行政救濟常因訴訟案件之過量,訴愿機關與行政法院負擔之過重,而結案遲緩。為改善此一情況,除應加強行政救濟機關有關人員之素質之外,法規之明確及完備、程序之簡化、程序參與人之協力、設備之科技化、先行程序之過濾、負擔之減輕、集中審理、訴之合并、決定理由之簡化與暫行權利保護制度等等,均屬可取之措施。[2]

二、我國行政訴訟中暫時法律保護制度存在的不足

我國也在行政訴訟法體系中設立了暫時權利保護制度,旨在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為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提供暫時保護。但是由于制度設計不科學,我國行政訴訟中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還存在以下不完善之處:

第一,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對于行政行為的效力,奉行“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停止執行為例外”的原則,該做法有可能導致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在行政訴訟過程中遭到侵害。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4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根據該規定,行政行為做出之后,法律就推定其合法有效,有執行內容的當然具有執行力;無須執行的,其法律效果立即發生,而無論是否受到行政相對人的挑戰,即行政相對人針對該行政行為提起復議或者訴訟。只有在例外情況下,行政行為才暫不執行。

這種制度設置的精神實質是以行政效率為優先考慮對象,在行政機關意圖實現的效果和行政相對人的利益訴求發生沖突的情況下,犧牲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證公權力的實現。該價值取向顛倒了公權力和行政相對人之權利的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一切制度、權力都應該是為了人的權利、人的尊嚴而存在,人的權利、尊嚴是目的,所有的制度、權力都是實現目的的手段,當目的和手段發生沖突的時候,必須目的先行,手段可以改進或者放棄。如果將手段凌駕于目的之上,受到侵害的必然是目的,也就是公眾的權利。五花八門的強制拆遷糾紛以及因為強制拆遷而發生的不計其數的,在相當程度上是該制度的毒果。與該不停止執行制度的精神一脈相承,《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這條規定將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落實到具體的房屋拆遷行為中,賦予了拆遷人強大的權力,而近乎完全地忽視了房屋所有者的權利。依據該規定,只要拆遷人為被拆遷人提供了安置房或者周轉用房,不論當事人對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或者周轉用房是否滿意,不論當事人是否有要求更多的補償等其他利益訴求,不論當事人是否同意其房屋被拆遷,而且即使當事人已經提訟,拆遷人依然可以將當事人的房屋拆除。無疑,這定將會導致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極大的利益沖突。一方面,拆遷人為了開發房地產獲得巨額收益而具有強大的動力進行強制拆遷,并且法律、法規為其提供了合法性依據;另一方面,房屋的所有人為了捍衛自己的尊嚴和權利,必然要堅守自己的合法財產。這種嚴重的沖突必然導致事態的惡化,而處于被制度忽視一方的房屋所有人多數情況下是弱勢的一方,他們非但喪失了財產,有的時候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價。[3]

第二,在行政訴訟中行政行為可以停止執行的三項例外條件不利于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保護。歸納起來,這三項停止條件是行政機關主動停止,行政相對人申請停止執行、法院終裁,立法規定的停止。該規定存在如下問題:一個問題是條件的主觀性過強,缺乏客觀的衡量標準,可操作性差。例如第一項規定僅表明了行政機關是否同意停止行政行為的主觀愿望,并沒有在法律中規定行政機關同意的條件,即是否對相關主體的利益進行了謹慎的權衡,也沒有規定是否像德國一樣需要嚴肅、認真的說明理由。這樣規定的結果是行政機關獲得寬泛的裁量權,同時對自己做出的停止執行與否的決定不需要對行政相對人進行解釋,行政機關有權無責,另一方面,行政相對人缺乏制約行政機關的法律依據。另一個問題是法律保護方式過于機械,不夠靈活,不利于達到個案的公正。行政爭議發生之后,利益的權重會隨著情勢的變化而變化,保護的側重點也會因之發生變化,法律需要最終對最值得保護的利益進行保護。但是該項規定并沒有做出這種靈活的規定,賦予行政機關或者法院根據不同情勢做出停止執行或者即時執行等不同類型的決定。

第三,財產保全制度中,行政利益優先、缺乏擔保規定和法院越位行使職權的制度安排,不符合保障行政相對人權利的要求。一方面,在法定的財產保全制度中,行政機關的利益又一次被凸顯出來。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都可以申請法院保全對方財產,但是保障的對象卻不僅僅是判決的最終執行,同時還包括行政行為得到執行。這種傾向性明顯的規定,制度性忽視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障,有將司法淪為行政的附庸之嫌。另一方面,法律沒有規定提出保全的一方是否應該提供相應的擔保,以便于補償保全錯誤的情況下給對方帶來的損失。該規定客觀上亦使得行政機關有隨意要求法院命令行政相對人提供擔保以保障行政行為的執行的沖動,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造成重大負擔。第三方面,根據司法解釋,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法院本來應該對案件進行居中裁判,不偏不倚,以求做到司法公正,個案正義。這種主動出擊式的司法措施體現出了強烈的職權主義色彩,違反了司法中立性原則,[4]在當前的財政體制和司法環境下,容易使法院成為行政機關的助手。

第四,先予執行制度中執行對象類別狹窄,對行政相對人保護不足。在先予執行制度方面存在的重大不足是:可以先予執行的案件類別非常有限,僅僅包括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等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訴訟。在當今福利國家趨勢愈發明顯的環境下,行政機關具有大量的行政給付職能,既包括金錢給付,也包括大量的非金錢給付,比如及時做出行政命令等。這些非金錢給付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同樣具有重大影響,如果行政機關怠于履行職責,同樣會給行政相對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但是在我國現有制度下,即使行政機關有此類不及時作為的錯誤,法院也無法在行政訴訟中裁定行政機關先履行該類義務,以保證行政相對人的利益不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無疑,這對于行政相對人的權利保護是非常不利的。

在法治較為發達的國家和地區中,同為大陸法系的德國和臺灣地區都設立了暫時法律保護制度,旨在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全面而有效的保護。借鑒域外法治經驗是我國推動法治進步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仔細研究上述地區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對我國有實際意義。

三、德國和臺灣地區行政訴訟中暫時法律保護制度概要

(一)德國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

德國以法律制度概念化和精細化而聞名于世。同樣,在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全面而無漏洞的保護方面,他們同樣不遺余力,在法律體系中設計了精細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德國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由延緩效力和暫時命令兩大部分組成。延緩效力由針對不利行政行為提起的復議或者撤銷訴訟產生,它會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及其效果的出現。暫時命令分為保全命令和調整命令,它必須在行政相對人書面提出申請之后由法院做出。整體來看,德國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有如下特點:

第一,德國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以訴訟類型的劃分為基礎。在德國,為了給行政相對人提供周延的法律救濟,他們認為必須有充分的行政訴訟類型的劃分,不同的權利損害適用不同的行政訴訟類型。因此,德國的行政訴訟類型非常豐富:針對行政行為,有撤銷之訴和義務之訴,其中撤銷之訴包括繼續確認之訴、確認無效之訴。義務之訴包括答復之訴;針對不具有調整性的、公權范圍內的事實行為,有停止作為之訴和一般給付之訴,其中停止作為之訴包括請求停止作為的給付之訴和預防性停止作為之訴;針對法律規范,有規范審查之訴和規范頒布之訴;針對有爭議的法律關系,有消極確認之訴和積極確認之訴。[5]暫時法律保護制度作為權利救濟制度之一種,也深受訴訟類型的影響,不同的訴訟類型適用不同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針對不利行政行為提起的復議和撤銷之訴會自動產生延緩效力,延緩效力作為暫時法律保護制度的一種形式,使得行政行為不得被執行,并且其他消極后果也不能被宣布,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或者法律狀態暫時不會受到行政行為的影響;除撤銷之訴以外的其他一切訴訟種類適用暫時命令,暫時命令包括保全命令和調整命令。這樣,建立在行政訴訟類型上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實現了為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提供有效而無漏洞的保護的目的。

第二,德國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為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提供了動態權衡的機會,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根據情勢的不同,對于是否為行政相對人提供暫時權利保護,可以做出靈活的決定。下面以針對不利行政行為提起的復議或者撤銷之訴產生的延緩效力為例進行探討。

在立法上,根據德國行政法院法的規定,針對不利行政行為提起復議或者撤銷訴訟,原則上產生延緩效力,但是如下情況是例外,不產生延緩效力:聯邦或者州法律的專門調整的出境義務、針對兵役及體檢決定的復議和撤銷之訴、建筑法上的鄰居復議和鄰居之訴、涉及根據道路交通規劃法以及長途公路法的計劃、涉及防止危險的特殊情況、針對公務員法上的安排與委派的復議申請和撤銷之訴;針對關于公共捐稅及費用的命令;警察執行官員的不可延緩的命令和措施。行政相對人對于上述不利行政行為提起復議或者撤銷之訴,原則上并不產生延緩效力,這些行政決定具有執行力,其法律效果直接實現。

在行政上,行政決定對延緩效力的出現和停止也是視情況而定的。行政機關,包括原做出行政行為的機關和復議機關,出于對公共利益以及某一參加人的重大利益的保護,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做出特別命令,即時執行行政行為。此時,原則上因為復議或者撤銷之訴的提起而應被延緩執行的行政決定,因為即時命令的做出而可以直接執行。在該命令做出程序中,說明理由至關重要。[6]理由說明必須清楚表明:即時執行上存在著的特殊利益、即時執行利益大于延緩效力上的個人利益的原因。同時,對于不產生延緩效力的例外情況以及行政機關做出即時執行命令的情況中,如果原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在考慮了所有利益之后,認為停止執行利益最大,那么就可以做出中止執行的決定。此時,提起復議或者撤銷訴訟之后也不產生延緩效力的例外情形,也因為中止執行決定的做出而被延緩,被即時執行命令消滅的延緩效力重新生效。

根據德國行政法院法的規定,法院同樣能夠對延緩效力的產生、停止及變動具有決定力量。法院能夠啟動、恢復延緩效力。法院進行該裁判的條件如下:行政訴訟途徑必須是已經開啟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是案件已經或者應當與之有拘束關系;參加人適法;訴在主體事務中是或者可能是撤銷之訴;行政行為的執行可能對申請人一方的權利造成侵害的事實使申請人獲得請求權;行政行為尚未獲得確定力;存在法律保護的需要。在法院具有裁判條件之后,如果被申請人已經被動適格,而且法院對執行利益與中止利益的權衡結果是有利于申請人的,那么申請中止執行就是具備理由的,法院就會準許申請,啟動或者恢復延緩效力。

法院還可以針對已經存在的延緩效力命令即時執行。即時執行命令針對的情況有:向被受益人做出的行政行為生效之后被受益人申請即時執行;向原告做出的對第三人有利的行政行為生效之后,第三人申請即時執行。如果該申請涉及針對不利行政行為的法律保護,并且事實上涉及復議或者撤銷之訴的延緩效力,那么申請就是適當的。同時,如果復議或者訴訟顯然不適法或者不具備理由,而且存在一種受到保護的即時執行利益,那么法院必須做出即時執行的決定。

最后,法院還可以依申請或者依職權變更或者撤銷關于延緩效力和即時執行的決定。如果是依申請的決定,那么前提是參加人能夠指出已經發生變化的情況,或者指出他在原程序中未曾主張的情況—他對此必須是無過錯的,并且這些情況能夠表明有變更決定的必要。對于法院來說,面對這樣的申請,它有裁量余地,但是如果事實或者法律上的條件已經發生變化導致再也不可能做出原決定,那么它必須做出變更決定。依職權做出決定的前提是法院具有充足的理由。

(二)臺灣地區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

臺灣地區通過立法確立了暫時法律保護制度,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為行政相對人的權利提供保護。臺灣地區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由三個子制度組成,在不同方面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不同的保護。

第一,暫停執行制度。行政法院如果認為行政機關做出的原處分或者行政決定的執行,將會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并且有急迫情事存在,那么行政法院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的聲請裁定停止執行。難以回復的損害,通常指無法用金錢賠償的損害,如果行政處分或者行政決定的執行,將導致這種損害的發生,即可認定為有急迫情事存在。這是停止執行的積極要件。爭訟事件僅僅具有積極要件,法院并不當然依職權或者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而必須是爭訟事件不具備停止執行的消極要件,即原處分或決定的停止執行,對公共利益沒有重大影響或者原告之訴在法律上并不是顯然不具備理由,才能最終做出停止執行的裁定。如果因為保護當事人的個人權益而對公共利益產生重大影響或者當事人提起撤銷訴訟顯然不合法,卻仍然給予暫時權利保護,那么就與行政訴訟以及有效法律保護的宗旨不一致了。[7]暫時停止執行的效力既包括停止有待執行的行政處分的執行部分的執行,也包括停止原處分或者原決定的效力,使其暫時不發生法律效果。

第二,假扣押制度。假扣押制度的作用在于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強制執行或者未到履行期的給付的實現。聲請假扣押,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聲請人具有公法上的金錢給付請求權;保全對象客觀存在;假扣押救濟方式之必須性,即沒有其他更經濟或有效率的救濟方式;假扣押救濟方式之必要性,即如果不采取假扣押則日后不能強制執行或者執行難度極高。對于假扣押裁定,如果裁定做出后十日內債權人沒有提訟,債務人可以聲請撤銷;債務人也可以通過提供擔保或者提存撤銷假扣押裁定。債權人也可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但是此時債權人要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提供擔保而受到的損害,該賠償責任不以債權人故意或者過失為要件,只要債務人受到損害,同時具有因果關系,則損害責任成立。這樣的制度設計在于防止債權人濫用假扣押。

第三,假處分制度。假處分制度的目的在于確保在本案訴訟終結以前不會發生使聲請人主張的權利、地位難以實現的事實狀態,在整個訴訟過程之中使聲請人的權利、地位處于穩定狀態,使爭訟直至裁判時仍然具有被裁判的意義。假處分制度分為保全處分和定暫時狀態。由于現實狀況的變化,導致公法上的權利無法實現或者很難實現時,為了保全強制執行,可以聲請保全處分。保全處分保障的對象實際上是聲請人的請求權,例如返還請求權或者不作為請求權等。在公法上的法律關系發生爭議之時,為了防止重大損害或者急迫性危險而顯然有必要時,可以聲請定暫時狀態。定暫時狀態的作用在于保證法律秩序的安定性,通常是在現實重大不利益、避免急迫性的危險或者因類似理由而有必要時,針對有爭議的法律關系采取的。假處分制度的適用范圍包括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中不得以假扣押方式獲得暫時權利保護之情形、確認公法上法律關系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確認行政處分曾為違法訴訟。

四、我國行政訴訟中暫時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

在德國和臺灣地區,為了給公民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護,以公民個人權利為核心進行了精密的制度設計,凸顯了現代法治以人為本的理念。相比之下,臺灣地區的制度設計在公民權利保障方面沒有德國做得徹底,而是更多地考慮了公共利益,這是基于不同情況做出的制度選擇,但是在保障公眾權利方面還是完善的。對比域外已經建立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以及我國現行暫時權利保護制度的運作表現,都足以表明我國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在行政訴訟的過程中并不能為行政相對人提供全面、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因此有進行完善的必要。同時,我國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已經運行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對于該制度所存在的問題,實務界和理論界都已經具有深刻的認識;域外的制度也為我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樣板。因此,對我國行政訴訟中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進行完善就具備了條件。

對我國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進行完善時,需要注意兩方面的問題:

一方面是,制度不能完全移植,因為本土環境對域外制度具有排斥性,會使制度發生變異,導致不可預知的后果發生。因此,即使在功能上域外的某些制度在保護公眾權利方面做得更好,也不能直接吸納到中國的法律體系中,因為這樣會造成法律體系內的沖突,同時這種沒有相關制度和社會思想支撐的文字上的制度,不但不可能對社會生活產生良性影響,還很有可能打亂現有的社會秩序。吳經熊先生有言:“缺乏強有力的道德根基,被移植的制度與觀念無從獲得本地沃土和持續成長的養分,不管移植者技巧如何嫻熟高妙,這樣的法律都是不可能有效生長的—只有法律之樹根基于價值觀念能指明方向的沃土時,才有可能為后代結出希望之果。”[8]所以,當對我國的暫時權利保護制度進行完善的時候,借鑒域外的相關制度是必要的,比如德國和臺灣地區都有一個暫時停止執行制度,這個制度對于保護行政相對人的權利非常重要,我國同樣可以設計類似的制度,因為對權利的保護沒有地域之分。但是更重要的是從我國現有的制度資源和社會思想動態出發,對現有制度資源進行整合,同時要符合社會整體的思想動態,保證制度設計的結果能夠為現在的社會心理所接受,進而確保制度能夠實際運行。還是以德國和臺灣地區的暫時停止執行制度為例,該制度在上述地區發揮重大作用的關鍵原因在于它們都確立了行政訴訟類型劃分制度,暫時停止執行制度嚴格地建立在此之上。但是我國并沒有行政訴訟類型的劃分,所以在借鑒此一制度時就不能完全照搬。

另一方面是,我國行政訴訟暫時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必須建立在行政訴訟理念的轉型之上,即從保證行政效率到捍衛公眾權利。考察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當行政效率和公眾權利發生沖突時,法律傾向于保證行政效率的優先性,從而影響到微觀制度的設計,暫時權利保護中的“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就是顯明的一例。然而正如翁岳生先生所指出的一樣,當今世界法治的發展方向之一是公法的發展和行政法治化的發展。這種發展方向的實質就是約束公權力,保證公眾權利。因此,我國《行政訴訟法》的理念應該重新定位在為公眾提供司法救濟,對公眾的權利進行全方位的保護,在行政效率和公眾權利發生沖突時,立場鮮明地保障公眾的權利。只有完成這種轉型,暫時權利保護制度的完善才有上位法的制度支撐和理念支撐。

具體來說,我國的暫時法律保護制度應對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當然這些建議是粗線條的,具體的制度設計當然倚賴立法者的智慧和學識。

第一,建立“訴訟、復議停止執行為原則、不停止執行為例外”制度,同時設置相應的制度以根據不同情況對案件進行靈活處理。此處可以借鑒德國的制度,只要行政相對人對不利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那么原則上就應該停止原行政行為的執行,只允許一些例外情形不停止原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是出于務實的考慮,實際情形是時刻變化的,法律保護的側重點會有所不同,因此同樣應該以法律文本規定,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可以根據情勢變動對該原則進行例外處理,但是必須書面說明理由;說明的理由必須建立在利益權衡的基礎之上,如果說明理由不能令人信服,那么就不得做出處理決定。

第二,進一步完善保全制度。其一,保全的對象既應該有財產,還應該有證據。這種認識已經得到了理論支持和相關制度的支撐。[9]其二,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提出保全對方財產,應該提供相應的擔保,以便于在保全錯誤的情形下賠償對方的損失。其三,法院不能依據職權采取保全措施。這是出于司法中立性的考慮,保證司法機關不陷入具體的糾紛之中,做到立場中立,態度超然,在程序上保證判決的公正性。更具有實際意義的是,在制度上將法院獨立于行政機關,防止行政機關利用法院侵害行政相對人的權利。

第三,擴大先予執行的范圍。目前的先予執行范圍過于狹窄,不能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先予執行應該擴展到包括金錢給付義務、行政作為義務和行政不作為義務。就行政作為義務而言,比如在行政許可不作為案件中,如果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已經具備法律條件,同時行政機關只能依據法律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不再有裁量余地,那么司法機關就應該判決行政機關先行履行許可義務,保證行政相對人獲得許可的權利不因時間之流逝而受到不可逆轉的侵害。

注釋:

[1]〔德]弗里德赫爾穆·胡芬:《行政訴訟法》,莫光華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7頁。

[2]蔡志芳:《行政救濟法新論》,元照出版公司2001版,第13頁。

[3]參見網絡新聞:《釘子戶獨子被開發商員工雇人殺害懸賞10萬緝兇》(2008年10月7日),

[4]王小紅:《論我國行政訴訟暫時法律保護制度的完善》,載《河南社會法學》2005年1月第13卷第2期。

[5]〔德〕弗里德赫爾穆·胡芬:《行政訴訟法》,莫光華譯,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4頁。

[6]某些緊急情況下做出的立即執行決定無須說明理由。德國行政法院法第80條第3款規定:有可能導致延誤,特別是生命、健康、或財產可能遭受迫近危害,行政機關出于公共利益采取一項上述積極措施時可不予以理由說明。

[7]翁岳生編:《行政法》(下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524頁。

第2篇

「關鍵詞誠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自由裁量權

民法領域的誠實信用原則擴張到公法領域始于德國。后經發展,不但一些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對其作出了明文規定,而且在理論上被認為是行政法基本原則之一,甚至有人認為“誠信原則既非行政法之一般原則,亦非行政法之基本原則,而應是行政法之最高形式原則”。[1]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我國學者在論述行政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等問題的同時,并末全面闡述與之緊密相聯的現代行政法應有的信賴保護原則。有的雖有論述,但仍感未能切合我國行政法實踐,突出信賴保護原則應有的規制行政自由裁量權之意。一、信賴保護原則在行政法上確立的理論根據

首先,20世紀以來的現代行政法是以“社會本位”為人文精神的。它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上的價值判斷是互相一致,在道德觀念上的價值取向是互相信任,因而在行為關系上的理念就是服務與合作。政府不能再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僅僅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征收等等消極行政行為;還要通過實施行政指導、簽訂行政合同等積極行政行為,主動與行政相對人合作。這種服務與合作是行政法精神對雙方主體在行為上的要求,相互信任是行政法精神對雙方主體在實施行政法行為時的一種道德要求和觀念支持。因而,保護行政行為雙方的信任,使相對方獲得期望的利益,是保障行政法實施,維護公共利益的要求。

其次,美國法學家富勒提出的八項法治原則:(1)法律的一般性,即人們有規則可循法律是對一般人都適用的,同樣情況應同樣待遇。(2)法律是應公布的。(3)法律是適用于后來的行為而不是溯及既往的。(4)法律應是明確的。(5)法律中不應有矛盾。(6)法律中不應要求不可能之事。(7)法律應是穩定的。(8)官方行為和法律應是一致的。以上原則是依法治國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它對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提出了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法律的明確性、穩定性和可預測性,法律不應有矛盾,不應要求不可能之事,法律不應溯及既往。這就要求政府權力必須以一種可知的、可預測的方式行使。只有這樣,才能給相對人的行為提供規范和指導,相對人也才有可能對自己將來的行為進行籌劃、安排和控制,整個社會才能有條不紊地維系在良好的秩序當中。這就要求行政機關應當遵守自己的政策、信守自己的諾言,也就是官方行為應和法律一致。二是法治要求行政機關應科學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行政機關應當要受到自己頒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乃至法律和政策的約束,不得傷害各行政相對人對其公平性,權威性的信賴,同樣情況同樣對待,不同情況不同對待。如果行政機關出爾反爾,就不值得信賴,其代價就是增加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

再次,確立信賴保護原則,是制約自由裁量權的有效方式。信賴保護原則需要的信賴保護觀念無論在公法還是私法上都極其重要,是維護社會秩序的重要基礎。在現代社會中,人們要想有效地進行經濟交易、安排生活,就須對行政機關有起碼的信賴,行政機關也應該保障這樣的信賴感。如果行政機關已經對行政相對人做出意思表示,并且使后者產生了信賴,就有義務兌現上述承諾,不能因為辜負這個信賴而使行政相對人蒙受不必要的損失。英國和德國行政法中都存在著信賴保護觀念,以及與此密切相關的合法預期保護原則,盡管適用的范圍和內涵不完全一樣,但都是為了限制行政機關任意撤銷、撤回、廢止其已經生效、并且已經公之于眾的承諾、決定或政策。

最后,行政法是新興的法律領域,在我國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法初創于50年代,在西方形成也不過二百多年,行政法的規定多不完備,有必要借鑒民法的成果。“特別是在今日福利國家時代,舉凡人民之衣食住行,莫不在政府留意之列,政府滲入人民私生活范圍,亦日漸擴大,昔日在行政法上隱而未見之誠實信用原則,尤有適用于政府與人民相互間之必要。”而“信賴利益賠償制度是基于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而設。”[6]通過賠償等制度,保護人民對政府的信賴,是實現誠信原則,營造誠信政府的要求。

二、行政法之信賴保護原則的涵義

(一)信賴保護的語義

信賴保護,簡單的說,是保護可信賴的期望利益(鑒于行政主體能夠憑借行政權單方獲得依法期望的利益,信賴保護主要是指保護行政相對人可信賴的期望利益)。嚴格的講,信賴保護是指,有權機關應保護行政相對人因信任行政主體的合法性、正當性、權威性而無過錯參與其實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導性等行政行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

(二)信賴保護原則的基本內涵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指導和規制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指導、規制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處理的基礎性規范。行政法基本原則貫穿于行政法具體規范之中,同時又高于行政法具體規范,體現行政法基本價值觀念。”信賴保護原則規制行政法的調整核心——行政權,并以其蘊涵的誠信行政,責任行政的觀念,對立法者、執法者和行政爭議處理者具有指導意義,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基本內涵如下:

1、保護行政相對人因正當信賴而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行政相對人在無欺詐、脅迫等主觀過錯,符合法定條件要求行政主體授予利益的,行政主體應依法授予;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雙方達成合意,簽訂行政合同后,行政主體應全面履行,非法變更應賠償,依法變更應補償;行政主體作出行政指導應盡心盡職,對有過錯的行政指導應負行政責任。

2、行政主體應依法行政,履行法定義務,對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行為,應對其行為在合理限度內承擔責任。在行政法有明確規定的條件下,行政主體要嚴格依法辦事,不得拒絕行政相對人的合法要求。在行政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條件下,行政主體可在法定限度內自由裁量,但應滿足行政相對人合理期望得到的利益。

3、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皆應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言必信,行必果。具體對行政機關而言,其所為行政行為應具有穩定性,不得朝令夕改或溯及既往,其做出的承諾,應信守之;對相對人而言,也應言而有信,不得反復無常或任意翻悔,否則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人民法院、行政機關等有權機關應立足于增進共公共利益的立場,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乃至自然規律、公序良俗等等,保護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

三、行政法之信賴保護原則的實現方式

(一)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制定行政規范、作出行政決定、確定行政規劃、締結、變更或解除行政合同、實施行政指導等行政行為過程中遵循的步驟、方式、形式、順序和時限。它通過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時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來使行政相對人了解到行政機關應該做什么,不應

該做什么。由此可推知,行政程序法是行政相對人預測和衡量行政行為的最有效依據,其自然也就成了規定和實現信賴保護原則的主要法律。

一些國家和地區的行政程序法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德國《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提供一次或持續金錢給付或可分物給付,或為其要件的行政行為,如受益人已信賴行政行為的存在,且其信賴依照公益衡量在撤銷行政行為時需要保護,則不得撤銷。”“行政機關撤銷不屬于該條第2款所列的違法行政行為時,必須應相對方的申請賠償其有關財產利益,該財產利益是因相對方相信行政行為的確定力而產生,相對方所得到的財產補償不得超過相對方在行政行為存續時所具有的利益。”我國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第120條規定:“授予利益的違法行政行為經撤銷后,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而遭受的財產損失,撤銷機關應給予合理補償,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我國雖然至今未制定《行政程序法》,但是有關權威專家已提出完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程序法(試擬稿)》(北京大學公法研究中心行政執法與行政程序課題組執筆人姜明安)。該稿明確規定“第10條(誠信與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行為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賦予權益的,非違法對社會公益或第三人利益造成重大影響或相對人有重大過錯,不得撤銷或變更。如因社會公益或第三人重大利益需要必須撤銷或變更,應對無過錯的相對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予以補償。”還有學者也在其《行政程序法(試擬稿)》里規定“第12條(誠信原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正當合理的信賴。行政行為由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修改、變更、廢止,或者由于實施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更需要廢止行政行為的,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9]

(二)行政救濟法

有權利,必有救濟。沒有救濟的權利是空頭支票,不是真正的權利。體現信賴保護原則的行政法上的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必須有相應的手段給予保障,當其受到侵害時,通過它實現信賴保護原則的價值。當前我國可供利用的行政救濟方式主要有以下幾類:

1、行政訴訟雖然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顯然不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問題,使得大量的因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行政行為而產生的信賴利益被排除在人民法院的保護范圍,僅有顯失公平的行政處罰,才可能被變更。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但行政訴訟法畢竟為行政機關作出羈束性行政行為侵害的信賴利益提供了救濟途徑。

2、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法是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而制定的。它可以比較全面的對行政相對人受侵害的信賴利益給予救濟。

3、行政賠償法和行政補償法我國的國家賠償法中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應予賠償。但對行政相對人受侵犯的合理信賴利益的賠償問題尚有待完善。另外,雖然我國還未出臺行政補償法,但已有學者提出了呼吁,認為完善我國的行政救濟制度,必須制定行政補償法。這同樣反映在姜明安教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程序法(試擬稿)》中。該稿第36條第三款規定:“行政處理撤銷后,如法律無相反規定,其撤銷效力追溯至處理作出之日。但如果因此而給本身無過錯的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或補償。”第38條第二款規定:“行政處理廢止,其廢止效力不溯及既往。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理的信賴利益因行政處理廢止受到損害的,應予以適當補償。”第93條第一款規定:“(救濟)行政相對人因接受行政指導,實施一定行為,而使自己利益受到損失的,可以申請實施指導的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給予一定補償。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根據相對人的具體情況,可以給予或不給予補償。”

四、行政法之信賴保護原則的作用

(一)有利于全面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權益信賴保護原則要求有權機關應保護行政相對人因信任行政主體的合法性、正當性、權威性而無過錯參與其實施的授益性、合意性、指導性等行政行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和合理利益。這種觀念涵蓋了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保護行政相對人權益的要義,并突出了誠實信用原則未彰顯的保護行政相對人可期望的合法或合理權益的內容。更有意義的是,為立法者規制自由裁量權,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提供了科學的思路;為執法者運作行政權力,高度負責,依法行政,闡明了要旨;為司法者立足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全面衡平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確立了可行的準則。

(二)有利于營造“誠信政府”,改善人們與政府的關系,提高行政效率信賴保護原則側重于保護無過錯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信賴,并通過法律救濟的方式,確保這種合法或合理利益的實現。就是通過嚴格要求行政機關對其行為負責,以此迫使行政機關真誠守信,使行政機關認識到其使命是立足于公共利益,為人民利益服務的。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不是對立的關系,而應是信任與合作的關系。增強二者的信任與合作,減少行政活動中的沖突與磨擦,提高行政效率,才是現代行政的精神。

(三)有利于營造“責任政府”,規制行政權,堅持依法行政信賴保護原則不但要求行政機關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負責,還要求其對不合理的行為負責。此原則不僅規范和制約羈束性行政權,還規范和制約自由裁量性行政權,從而使行政機關對其行為全面負責,以消除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管理特權。促使行政機關既在形式上依法行政,又在實質上依法行政。

「參考文獻

[1]劉莘,鄧毅:《行政法上之誠實信用原則芻議》[J],《行政法學研究》2002年第4期第6頁

[2]葉必豐:《現代行政行為的理念》[J],《法律科學》1999年第6期第47頁

[3]轉引自沈宗靈主編《法理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重排本,第156頁

[4]余凌云:《行政法上合法預期之保護》[J],《中國社會科學》2003年第3期第137頁

[5]林紀東:《行政法原論》(上)[M],國立編譯館1979年修訂版第111—112頁

[6]李燕,朱文英:《論信賴利益賠償》[J],《政法論叢》2001年第3期第22頁

[7]姜明安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頁

第3篇

關鍵詞: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轉移;權益保護

1 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解釋,行政訴訟原告分為原始原告和承繼原告

原告制度是行政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依照本法提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有權提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訟。有權提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訟。"以此規范可見,我國行政訴訟原告分為兩類: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自身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從而具有原告資格、行使訴權、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則這類原告被稱為"原始原告";若作為原始原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但是受侵害的公民已死亡、法人或其他組織已終止,無法親自行使訴權、作為原告,這就出現原告資格轉移和繼受的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已死亡的公民的原告資格可轉移給近親屬,已終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原告資格可轉移給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這就是承繼原告。本文將主要探討的問題限定為公民的原告資格轉移制度,對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原告資格轉移問題不作論述,所以下文涉及到的原始原告和承繼原告,都是專指公民。就公民而言,原始原告就是指認為合法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享有原告資格的公民,承繼原告就是指因原始原告死亡從而繼受其訴權的近親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1條將承繼原告的范圍限定為原始原告的近親屬。

2 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轉移制度確立的目的

《行政訴訟法》的立法宗旨是: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行政訴訟中各項制度都是圍繞這個宗旨并以實現這個宗旨為目的而構建的,行政訴訟原告制度也不例外。在原始原告親自行使訴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由于原告資格并未發生轉移、承繼原告不會參與到訴訟中,所以原始原告制度涉及的權利保護對象就是單一的原始原告。但是,在原始原告死亡,原告資格發生轉移的情況下,因為涉及原始原告和承繼原告兩方,所以在原告資格轉移制度權益保護對象的確定這個問題上學界一直有爭議,筆者贊同的是保護綜合權益的觀點,即認為構建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轉移制度是為了保護原始原告和承繼原告雙方的合法權益。

有學者認為,當原告資格發生轉移的情況下,承繼原告繼受原告資格參加行政訴訟并從訴訟結果中獲得實質性的權利,由于原始原告已經死亡、行為能力已經喪失,同時權利能力也消失,所以原始原告不可能再親自參加行政訴訟,也不會通過行政訴訟得到任何權益。概而言之,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轉移制度的設計是為了保護承繼原告單方的權利。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的是原始原告的合法權益,也正是為了給原始原告合法權益受侵害提供司法救濟才開啟了行政訴訟,也就是說,行政訴訟起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原始原告的合法權益。在原始原告死亡、發生原告資格轉移給其他利害關系主體的情況下,由于原始原告的各項權利伴隨著主體的死亡而不復存在,所以已死亡的原始原告已經沒有任何權利,但是筆者不同意上述學者觀點的是,筆者認為即使原始原告享有的法律上的權利已不存在,但是死者仍享有相關的利益,如名譽、榮譽等利益,這些利益仍然受到法律保護。所以筆者認為,行政訴訟確立原告資格轉移制度是為了保護原始原告和承繼原告雙方權益。

3 原告資格轉移制度保護的具體權益

通過上述論述可知,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轉移制度的目的是保護綜合權益。原始原告制度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但在原始原告死亡的情形下,有學者認為,原告資格轉移制度保護的是原始原告的身后權,"身后權就是指人死后應當享有的權利,或者說,身后權是指死者的權利。"傳統民法理論認為,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公民死亡后民事權利即不復存在。同樣,在行政法上,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的死亡會帶來其行政法上權利的消失。但是很多國家在立法上卻注重對公民死亡后人身權的延伸保護,如《捷克民法典》第15條承認公民死亡后的人身權利即身后權仍然可以得到法律保護,能夠行使訴權的主體包括死亡公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匈牙利民法典》第86條規定,公民死亡后,其名譽仍不受侵犯,有權請求保護死者名譽的主體包括其親屬和遺贈受益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5項也主張死亡公民的名譽仍然屬于法律保護的利益,其近親屬有權行使訴權尋求法律救濟。這些立法例實際上是對傳統民法理論的一種突破和發展,是在社會不斷發展的趨勢下基于善良風俗原則所作出的規定。身后權包括身后姓名權、身后肖像權、身后名譽權、身后榮譽權、身后隱私權等。有學者認為,當公民死亡后,與其人身相關的權利就會轉化為身后權而繼續受法律保護。原始原告生前受行政機關違法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受到損害的權利,在原始原告死亡后,其生前受到損害的合法權利通過轉化為身后權的形式而繼續受到法律保護并且仍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加以救濟。只是在原始原告死亡的情形下,其不能再親自行使訴權,原告資格必須轉移給與其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主體,通過承繼原告行使訴權、參加訴訟的間接途徑來保護原始原告的相關利益。所以,原告資格轉移制度的價值就在于通過承繼原告行使訴權來保護原始原告的相關利益。

對于上述學者對身后權的觀點,筆者不是全部贊同。首先,在原始原告生前存在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利的事實,這一事實啟動了行政訴訟程序。其次,在原始原告死亡之前,具體行政行為侵害的都是原告的合法權利。但是當公民死亡后,權利主體資格消失,也就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權利,而法律保護的僅是死者的相關利益,而不能稱其為"權利",如上述我國最高院在審理名譽權案件的解答第5項所述,該法條中保護的是"死者名譽",而不是"死者名譽權"。所以,筆者認為,就原始原告而言,原告資格轉移制度保護的是原始原告在生前的一些與人身相關的不能轉讓的權利在死亡后轉化為死者的相關利益,而且這些相關利益基本上都是與人身權相關的,而不是所謂的"身后權"。

就承繼原告而言,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當原始原告死亡后,承繼原告只能是原始原告的近親屬,毫無疑問,將承繼原告的范圍限定為近親屬是出于保護親權以及對死亡公民財產繼承的考慮,但是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與死亡公民有利害關系但又不是近親屬的其他法律主體的合法權利無法得到法律救濟的情形。所以承繼原告范圍的限定明顯過窄,不利于全面保護相關利害主體的合法權利。

原告資格轉移制度保護承繼原告三方面的合法權利:第一,原始原告在生前可轉讓的權利(大多數為財產權),在公民死亡后,這些具有可轉讓性的權利不會轉化為死者的相關利益從而繼續受法律保護,而是轉化為與公民有利害關系的主體的相關權利從而繼續受法律保護。如,原始原告在生前受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罰沒的財產,當公民死亡后,公民生前所享有的財產權不會轉化為死者的相關利益,而是在公民死亡時,公民生前所享有的財產權轉化為近親屬的繼承權或者公法債權人、私法債權人的財產代位權等其他權利,權利主體發生變化,這些權利主體可以據此取得原告資格、以自己名義提訟、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第二,原告資格轉移制度也保護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所波及和影響到的承繼原告的利益。有時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雖然只是針對一個行政相對人的,但是其影響力的波及范圍卻是很廣闊的,行政相對人的利益直接受侵害,與行政相對人有關的其他主體的利益也會間接受到影響。如一個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到行政相對人的名譽權,而且也牽連到行政相對人家庭成員的名譽權受損,這時,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具有原始原告資格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保護名譽權,但是,如果作為原始原告的公民死亡,則其家人可以繼受其原告資格以自己名義提起行政訴訟,在這種情況下,承繼原告請求保護的不僅僅是已死亡的原始原告的名譽利益,而且還有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所影響到的與自身相關的名譽權。第三,原告資格轉移制度也保護承繼原告的訴訟權利。雖然訴訟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作為公民維護權益的重要手段,但是權本身也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訴訟權利的享有和行使是承繼原告其他相關權利得以實現的基礎和手段。但是,在有些情形下,承繼原告行使繼受的訴訟權利并不是為了維護原始原告的權利或自身其他與原始原告有關的權利,這種權的行使對糾正行政機關的違法具體行政行為、追究相關行政機關的責任,有著重要意義。如,行政機關違法對行政相對人不予頒發駕駛執照,在原始原告死亡的情形下,其近親屬取得承繼原告的資格,從而行使訴訟權利,但是即使原告勝訴對原告也沒有任何實質意義,因為原始原告已經死亡,行政機關不會再向其頒發駕駛執照,而且也不會向承繼原告頒發,所以,承繼原告不會因為訴訟而取得實質性的權利。

4 現行原告資格轉移制度規定的不完善以及筆者的修改建議

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直接影響到相對人一方的訴權,影響其合法權益保護的寬窄,因而需慎重對待。美國行政法學者伯納德?施瓦茨曾說:"行政法的任何方面都沒有有關原告資格方面的法律變化迅速。"因此,應高度重視并努力完善行政訴訟原告資格轉移制度,為公民提供一種"無漏洞的權利救濟"。

《行政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確立了原告資格轉移制度,同時明確了承繼原告的范圍--原始原告的近親屬,這種規定是為了保護親權及近親屬的繼承權,但是其他大多數與原始原告有利害關系卻不是其近親屬的主體的合法權利卻被忽略,導致權利保護的片面化,有悖于行政訴訟保護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這就要求擴大承繼原告的范圍。根據上述分析,原告資格轉移制度保護的權利包括原始原告生前的財產權在其死亡后轉化為其近親屬的繼承權、債權人的財產代位權等多種權利,因此筆者認為,可以將承繼原告的范圍擴大為"與死亡公民生前有法律上利害關系而且不繼受死亡公民的訴訟權利就會損害其相關合法權利的有關主體"這種開放式的規定。這項規定的適用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首先,必須是與死亡公民生前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如是死亡公民的近親屬或者債權人等;其次,必須是不繼受死亡公民的訴訟權利就會損害其相關合法權利。如在原始原告死亡后,如果其近親屬償還了債務,則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受損害,也就不用通過提起行政訴訟來加以維護,在這種情形下,債權人就不享有承繼原告的資格;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得到清償,只能通過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身債權,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就享有承繼原告的資格。這種開放式的規定能夠及時應對社會環境的變化,具有很強的適用性,從而全面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真正體現原告資格轉移制度的價值。

參考文獻:

[1]方世榮.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

[2][美]伯納德?施瓦茨著,徐炳譯.行政法[M].群眾出版社,1986.

[3]楊立新.人身權的延伸法律保護[J].法學研究,1995(2).

[4]劉慶國.身后權與法律保護問題[J].學術界,1997(1).

[5]方世榮,梁洪霞.論行政訴訟中公民死亡后的原告資格轉移問題[J].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4(3).

第4篇

    論文關鍵詞 行政強制法 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

    以“規范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只需,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以下簡稱《行政強制法》)已經于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部法律的正式施行標志著我國行政法制建設又上了一個新的臺階,這是我國頒布施行第三部規范政府機關行政權力的重要法律。這部法律的實施不僅注重行政效率的提高,更著重于對社會公益和公民合法權利的保護,充分體現了我過法律以人為本的理念。如何更好地理解《行政強制法》精神和條文,從而促進我國行政強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新課題。

    一、我國行政強制制度概述

第5篇

關鍵詞:行政從屬性,環境刑法,行政犯

 

一、自然犯與行政犯分類之探求

要解決環境刑法的行政犯化問題本質上歸結于對環境犯罪性質的認定。要理解這一點就必須從自然犯與行政犯的劃分理論開始。在羅馬法中就有“自體惡”和“禁止惡”的劃分法。以后,加洛法洛等人就依次把犯罪劃分為自然犯與法定犯,認為自然犯是具有反社會性、反倫理性的特征,而法定犯卻不具有這些特征。科技論文。法定犯只是由于違反了行政規章,被法律認為是犯罪的,所以,又稱為是行政犯。有些著述也認為行政犯具有較弱的反倫理性。

一般認為刑事犯在法規范制定以前,其行為自身就具有反道德反社會性。但是在理論上看,行為本身不具有反道德性和反社會性。如殺人行為在戰爭中或在正當防衛時即為合法行為。科技論文。同一行為在某種社會關系中或在某種場合有時合法有時不合法。同樣的,在某種場合合乎道德,而在另一場合卻極可能與道德不符。因此,我們不是對行為自身進行評價而是將行為的社會意義作為評價的對象。所以,對某一種行為的評價應該有歷史、社會來決定。從對犯罪社會學的考察來看,那種認為自然犯就是反道德反社會的行為在法規制定之前就已被視為犯罪的觀點,不能得到法理思維的支持。不管是行政犯,還是自然犯,都只是基于法規違反的犯罪。所以我們也不能以是否違反社會倫理道德作為行政犯性質的認定標準。

筆者認為,對于行政犯與自然犯的區分還應該著眼于立法目的上法益的機能的考察。立法者把國家基本生活秩序的維護與保持作為目的來制定法規范,稱為自然犯。為了特定的行政目的而制定法規范,稱為行政犯。行政犯多數是基于行政目的之必需,因而隨意性較大,所以時間也可能是短期的。為了達到財政、經濟、文化等等特定目的,必須制定出符合這些特殊性目的的臨時措施。

二、環境刑法行政從屬性的表現

在環境刑法中,行政犯是一個普遍的現象。在2005年3月的《綠化與生活》雜志的議案說法欄目中就有一個環境刑法中行政犯的典型案例:大興區某村年近八旬的劉老漢一輩子勤懇吃苦,老實忠厚。可前不久,人民法院認定老漢濫伐林木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元。原因是劉老漢法制觀念不強,在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砍伐了自己種的樹林。科技論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由于砍伐數量巨大(被砍伐林木的蓄積達86立方米之多),老漢的行為已經涉嫌濫伐林木罪,因此森林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向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此后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劉老漢未取得采伐許可證就決定砍伐自己所有的林木,而且數量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345條第2款之規定,構成濫伐林木罪,依法應當予以懲處。在這個典型的案例中,劉老漢的行為之所以被認定為犯罪行為的主要原因不是因為他砍了自己所有的樹有如何的罪大惡極,更主要是因為這樣的行為在現今的社會中違反了社會秩序和行政規定。當然,正如前文所述,環境倫理發展至今也越來越得到人們的認同,劉老漢的犯罪行為在這種意義上很難說不是反倫理化的表現。故,筆者認為從是否違反社會倫理道德以及其文化價值為基準著手劃分自然犯與行政犯,這樣的劃分方法在適用環境刑法的行政犯問題中是缺乏科學性的。

對于自然犯與行政犯的分類,日本學者福田平的觀點具有借鑒意義,他認為國家的社會生活秩序,可以分為規制市民社會的基本生活構造的基本性生活秩序以及雖然與這種基本生活秩序直接結合而與市民社會相隔離的外圍性派生性生活秩序兩種。基于國家基本生活構造的維持而形成的基本生活秩序具有相對的穩定性,侵害、破壞這一秩序會使國家的存亡陷入危險之中。違反基本性生活秩序的行為就是自然犯。與此相對的,個別派生的生活秩序作為個別派生的關系,同基本的生活秩序相結合,對國家的存亡關系不大。違反這種派生性生活秩序的行為就是行政犯。

三、對環境刑法的重新定位

故而筆者認為在這樣的行政犯理論基礎上,在現代刑法中,自然犯和行政犯的區分沒有倫理學上的依據。在現代社會隨著行政不法的非倫理化,使得行政犯與自然犯更難以區分。環境犯罪在當今社會愈演愈烈。環境犯罪行為的反道義性反社會性正逐步的滲透到國民的意識之中。環境倫理學的興起,環境的獨立法益的提出,無不在告訴我們:環境這一人類賴以生存的要素,與國家社會生活秩序、國家安全、市民社會的基本性生活秩序息息相關。環境犯罪不僅僅是觸犯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更是侵害了環境的獨立法益,其所侵害的對象的派生性生活秩序正在向基本性生活秩序過渡。

然而,環境犯罪能否成為傳統意義上的自然犯?能否真正擺脫環境刑法的行政從屬性?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環境犯罪的罪狀構成、可罰性都依賴于環境行政法的相關規定,這種依賴是環境犯罪成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所以讓環境犯罪真正擺脫環境刑法行政從屬性的影響是不現實的。正如世界上的任何事物的分類都有其模糊地帶一樣,如果隨著環境刑法與行政刑法領域的發展,將來有一天我們能夠看見一種介于自然犯與行政犯之間的犯罪形態的產生,那么這個問題就能夠迎刃而解了。

環境犯罪的罪狀構成、可罰性都依賴于環境行政法的相關規定,而環境行政法的執行效能直接影響刑罰的適用,也常常阻礙環境刑法的刑罰功能。這一矛盾關系體現了環境刑法本身矛盾的不可調和性和由此體現的不甚完美性,決定了對于環境刑法只能在一定限度內完善、發展,而不能期望刑法對環境犯罪的規制如傳統犯罪那樣游刃有余。

但是,我們并不能就此忽視環境刑法在處理環境問題、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中的功效和地位,尤其在環境獨立法益的刑法保護的提出之后,要求環境刑法更有效的發揮其刑罰權威的作用。如上所述,環境刑法在保護環境中有其自身存在的價值及其他手段不可比擬的嚴厲性和威懾性。正如我們雖然不能期望一個人長生不老,但卻可以盡可能地通過各種方法使其延年益壽。盡管環境刑法本身存在一個難以解決的矛盾,但其自身仍有一定可以加以完善的空間和諸多可以解決的不足。我們完全有可能在這些可能的范圍內,對環境刑法進行不斷充實、完善和發展,以發揮其最大功效。

參考文獻:

[1]張梓太.環境法律責任研究[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3.

[2]周訓芳.環境權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王秀梅,杜澎.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

[4]王燦發.環境糾紛處理的理論與實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第6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發端于刑事訴訟,在刑事訴訟領域中有著較為完備的理論和實踐,而在行政訴訟中應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一個比較新的課題。美國為代表的強制排除加例外模式和英國為代表的利益衡量排除模式為我國提供了良好的選擇借鑒,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構建、完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乃基本趨勢,充分厘清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的內涵,并設置符合我國現實的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最早起源于美國,是通過一系列判例確立起來的,是對美國憲法權利法案中規定的人權保護精神的張揚。191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通過審理Weeks v.United States一案,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1】在我國立法實踐上,雖然《行政訴訟法》中沒有非法證據排除的直接規定,但在行政訴訟相關司法解釋中已有不少關于違法證據不應采納的規定,這些規定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第31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55條、第57條、第58條、第6O條、第6l條、第62條等條文都涉及到了行政訴訟中非法證據的排除。可以說,在行政訴訟實踐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存在著一定的法律基礎。

一、邏輯起點: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內涵

行政訴訟非法證據的內涵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個角度來界定。狹義的行政訴訟非法證據僅指違反法律 規定的程序、方式或者手段取得的證據。而廣義的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指收集或提供證據的主體,證據的內容,證據的表現形式,取得證據的程序、方式或手段之一不合法的證據。主要包括收集證據的主體違法;證人證言或鑒定人沒有證據主體資格;獲取證據的方式違法;手續不合法(如對域外證據沒有辦理相關的公證及認證手續);形式違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各種證據提交的形式作了明確要求);提交時限違法(即不在法律規定的時間提交證據)等情形。【2】

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建立在非法證據的判定之上,是指在行政訴訟中對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搜查、扣押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對行政案件待證事實有證明作用的證據材料,因缺乏合法性而被排除在行政訴訟證據外或者被排除在定案證據之外,這需要法律特殊規定,被稱為非法證據排除規則。【3】該規則是一項司法適用規則,是在行政訴訟中由人民法院適用的證據規則。對于非法證據,只有人民法院有權予以排除。至于當事人在自己所掌握的證據中進行挑選、排除以決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供,并不屬于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范圍。

二、域外視野:國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實踐

對于非法證據應當以什么樣的方式排除,各國價值選擇的不同決定了非法證據的范圍界定、舉證責任、排除模式的不同,主要包括以美國為代表的強制排除加例外模式和英國為代表的利益衡量排除模式。

1、強制排除加例外模式

強制排除是指一切違法取得的證據即應排除,法官沒有裁量的余地。強制排除認為行政機關的違法取證行為比行政相對人的行政違法行為更可怕,行政權力的濫用對社會安全的威脅較一般違法行為更可怕。強制排除最能達到阻止違法取證的效果,最能保護人民的基本權利。原告有權要求公平審判,乃法治國之最低限度要求,就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而言,其最低限度要求應將國家機關怒意或蓄意以違法方法取得之證據,一律加以排除。

早在1897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曾認為用體罰或威脅方式獲得的自白或陳述違反憲法第5修正案。各州并沒有被要求一定遵守聯邦最高法院的規定。但是,它們卻規定了對強制所得的供述予以排除的規則,這與最高法院的規定相比不很嚴格。1914年,美國最高法院曾下令對以非法搜查、逮捕途徑取得的證據都予以排除。但是,許多州仍然實行傳統的做法,不因證據是非法取得而一概排除。在理論上出現了銀盤理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于1914年確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并不適用于各州的刑事程序,在各州非法搜查扣押的證據仍可作為論罪科刑的根據,甚至各州的違法證據也可為法院所采用,此即所謂銀盤理論。),聯邦法院對各州呈報的案件中違法取得的證據,可以酌情采用。1960年銀盤理論被推翻。1961年各州開始采用排除違法取得的刑事證據原則。這樣就使有高度證明力而違法取得的證據在某些時候失去了證據效力。與此同時,還出現了毒樹之果理論,即指違法收集的刑事證據均為毒樹,從毒樹中的線索獲得的證據,被稱為毒樹之果,應予以排除。

強制排除的不足之處在于:對輕微的違法行為與嚴重犯罪行為不加區別、對警察應受譴責的程度與對非法取證的受害者造成損害的程度不加區別,一切違法取得的證據均予排除,法官完全沒有裁量權,其可能造成民眾對司法制度的反感和不解。【4】針對該模式的不足,198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根據眾多提議,對于適用這一原則增加了兩項例外情況:其一,最終或必然發現的例外,即當政府官員不采用違反憲法途徑收集證據,證明行政相對人違法的這種證據最終或必然也能被發現,只要起訴方能夠以優勢證據證明這一點,法庭對這種證據不應當排除。其二,善意的例外,即當政府官員合乎邏輯地依一位公正、中立的有簽發權官員簽發的搜查證進行搜查,最終發現搜查證是無效的。【5】這些例外原則的創立,實際上松動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絕對性效力,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范圍。它反映的實際上是立法者對人權保障價值目標的某種衡平。

2、利益衡量排除模式

利益衡量排除模式,是指在任何違反取證規定的案件中,都需要經個案衡量,才能終局決定證據應否禁止使用。法官在就非法證據排除與否,需要平衡兩方面的利益:一是有關證據的證據價值,二是偵查行為的違法程度和危害后果,尤其是對公正審判、司法正義所造成的損害。即在非法證據之不利作用與其本身證據價值之間進行衡量,以決定取舍。【6】兩害相比擇其輕,兩利相較選其重。每個個案都需要具體衡量,權衡國家追訴利益和個人權利保護之必要性。

在英國,證據本身的非法性對證據的可承認性不存在必然和直接的影響,法官所關注的是證據本身的證明價值和它對訴訟的正面意義,故對非法證據的處理實際傾向于適用或總體上適用的原則。在這一總的原則下,又通過設置非法證據應具有真實性和其適用不損害實質意義的程序正義的兩個限制性條件,確保非法證據適用的安全性。【7】這種利益衡量排除模式目前主要存在于英國的判例法之中,成文法沒有明確規定普遍適用的原則。【8】利益衡量排除模式實際上使最終采信的非法證據經過了兩道工序的過濾:第一,這一非法證據以具有真實性或證明價值為前提,確保了對行政相對人最終審判的結果符合實體正義的要求;第二,該非法證據的最終采用又須堅持不損害實質意義的程序正義為原則。因此,某一非法證據如果既保證了實體正義的實現,又維護了實質意義上程序正義的精神,那么,僅僅因證據采集方法上的非法性,即有違形式上的程序正義的要求,是沒有任何理由將其拒之于法庭之外的。

三、完善路徑:我國行政訴訟中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建議

就我國的實際情況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意識比較低,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可以迫使行政機關不得不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進行行政行為,這有利于我國的法治建設,有利于保護公民的正當權益。【9】強制排除加例外模式是美國非法證據排除的實踐,在一定程度上兼顧了控制違法犯罪和保障人權這兩種價值觀,但是由于例外只限于有限的幾種,范圍相當狹小,絕大多數的非法證據,不論其違法程度的強弱,最終還是被排除。建立如此的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模式必須依托于相應的法制環境,在我國現階段顯然尚缺乏這種司法背景。因此,我國在建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時,必須堅持利益權衡原則,確立一個多元化的程序價值體系,在具備內在價值和外在價值的同時,還應盡可能地保證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

筆者主張對非法證據的取舍,應實施一種例外加利益衡量排除模式,即有限制的利益衡量,將排除的例外情形結合利益權衡原則對非法證據進行綜合評價,即通過立法,先對一些重大的問題確定處理的原則,并根據司法實踐對成熟的例外情形予以立法或司法解釋確認,以盡可能保持國家法制的統一。【10】而對一些相對次要的問題,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確定對非法證據是否予以排除。第一,對非法口供采用強制排除加例外模式。以非法方法獲取口供對基本人權損害極大,違法獲取的口供其虛假可能性較大。同時,對僅有某些調查詢問方式不妥(如某些詢問具有不適當的誘導性),但具有的可靠性,并符合自由和自愿精神的,作為例外不予排除。第二,對非法物證采用利益衡量排除模式。在我國,行政執法手段十分靈活,要求貫徹非法物證排除制度是不現實的。對明顯違法,情節嚴重而案情較輕的,基于利益衡量可以考慮排除某些違法取得的物證。當然,非法證據處理規則強調非法證據的采用以不損害實質意義的程序正義為前提,使最終被法庭所采納的非法證據既體現了實體正義的要求,又符合程序正義的精神。【11】

四、結語

總之,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正是適應了法治的要求,因為非法收集和取得證據超出了法制的軌道,侵害了權利,必然應當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所以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基于人權和法治的要求,一方面強調依法行政,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強調對對權利的保護和救濟。故,針對非法證據采取強制排除加例外和利益衡量排除的混合模式,應當是我國當下一種合理的行政訴訟制度選擇。

注釋

【1】宋英輝、湯維建。證據法學研究評述【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252.

【2】胡圖。論行政訴訟非法證據的證明制度【J】,吉林工商學院學報,2011(05):54.

【3】郜爾彬。論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J】,《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3(02):76.

【4】【臺】王兆鵬。證據排除法則的相關問題【J】,刑事法雜志,1996(03):96.

【5】楊宇冠。非法證據排除規則【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72-74.

【6】【臺】朱朝金等。《刑事訴訟之運作》【M】,五南出版社,1986:33-34.

【7】牟軍。英國非法證據的處理規則與我國非法證據取舍的理性思考【J】,《法律科學》,2000(3):89.

【8】【美】大衛??赫斯切爾。對美國和英國非法取得的證據的方法的比較【J】,《法學譯從》,1985(03):23.

【9】王全法。行政訴訟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完善【J】,《學理論》,2010(11):15.

【10】刁成路。行政訴訟證據排除規則初探【J】,蘇州大學碩士論文,2005:52.

第7篇

一、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民事訴訟的法理依據

首先,檢察機關本身就是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言人。17 世紀路易十四時法國將國王的律師和人定名為總檢察官,這就是西方檢察制度的最早形式。從產生到現在,大多數國家在設置檢察機關時都始終將其定位于公共利益代言人。其次,檢察機關的權威性說明它適合提起某類民事訴訟,如公益訴訟。作為弱勢群體的受害者和擁有強大經濟、政治實力作后盾的企業、政府之間進行的是不對稱的訴訟,受害方常因承受壓力過大被迫放棄訴訟。而憑借自身的司法資源,檢察機關完全有能力在公益訴訟中單獨啟動訴訟程序,使侵害者最終得到應有的制裁。再次,檢察機關具有超脫性。在訴訟中,檢察機關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這更能保證其以超脫的姿態著眼于維護公益權利,而不至于淪為專為受害方牟利的人,不至于因追求個人的利益而與侵害方同流合污。最后,檢察機關擁有一支長期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隊伍,檢察機關人員熟悉法律,能有效地運用法律手段維護應當被法律保護的利益。

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檢察機關是我國法律監督機關,《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監督,第15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損害 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刑事訴訟法》第99 條第2款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起訴。此外,《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權。從我國的法律規定可以得出結論:檢察機關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可以監督民事審判活動;檢察機關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刑事訴訟中,對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行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檢察機關對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錯誤的生效民事、行政判決可以提出抗訴。檢察機關作為提起民事起訴的法律主體,既能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社會公益、維護法律秩序,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發展要求,無疑是提起民事訴訟的最佳法律主體。

二、國外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起訴制度的立法例

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起訴這一制度,最早始于大陸法系的法國。18 世紀大革命后,法國就規定了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起訴制度。1806年法國《法國民事起訴法》賦予檢察機關在公法秩序受到損害時,有權為維護公法秩序而提起民事起訴(法國現行《民事起訴法》第423條規定,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之情形外,在實施妨害公共之訴時,檢察院得為維護公共秩序進行訴訟),檢察機關由此介入經濟爭議的審理過程,隨后資本主義國家紛紛效仿,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檢察機關都作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代表者,以保護公益為依據,對民事爭執和經濟糾紛進行干預。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國家都陸續規定了檢察機關可以作為國家的代表,提起公益訴訟。1877年和1976年的德國民事起訴法規定,檢察官對于婚姻無效案件、申請禁治產案件、雇傭勞動案件等都可以提起訴訟,或者參加訴訟,可以獨立地提出申訴并提起上訴。在英國,檢察長在民事起訴中代表政府起訴或應訴,私人或私人組織只有在取得檢察長同意后才可就限制干擾公共權利,迫使被告遵守公共義務的情況提起訴訟。如今,檢察機關以公益代表的身份參加民事行政訴訟履行職能已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法律制度所采納。日本在《民法》、《宗教法人法》、《公職選舉法》、《民事起訴法》、《破產法》、《非訟案件程序法》等法律中規定了檢察官提起民事起訴的制度。新加坡國家檢察署于1997年成立民事行政檢察處,專司民事行政公益訴訟的提起職能。此外,社會主義國家也先后規定了該項制度。前蘇聯是率先實行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起訴制度的社會主義國家。繼前蘇聯之后,保加利亞、波蘭、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等東歐國家民事起訴法典,對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起訴,均做了明確的規定。越南檢察機關設有民事監督局,負責對民事審判、行政審判等訴訟活動的監督,檢察機關可以作為民事、行政原告起訴。

第8篇

很多同學都不知道行政管理畢業格式要求是什么樣的,它的發表和格式都是有標準要求的,本篇主要是向大家介紹了行政管理畢業格式要求,希望給大家在今后的當中帶來幫助。

一、論文格式要求

1、論文組成(結構):

專科畢業論文包括標題、摘要、關鍵詞、引論、論文主體、結論、參考資料

本科畢業論文應包括:封面、寫作提綱、摘要與關鍵詞、正文、參考資料

2、字數:

專科4000-6000字;本科5000-8000字。

3、論文格式要求(本科)

封面:采用統一的封面格式。

第二頁:畢業論文提綱。打成一頁。

第三頁:摘要與關鍵詞:摘要,字數在200----350之間。關鍵詞,選5--8個詞語,使用規范漢字。

正文結構:分為標題、引論、論文主體(本論)、結論、參考資料(注釋、參考文獻)

正文:其層次編號由大到小一律采用“一”、“(一)”、“1”形式的標題;若有必要進一步細分,可采用“(1)”、“第一”的標題形式。標題“一”、“(一)”與標題“1”前面應空兩個字符。

字體:統一使用宋體,正文中標題:論文題目,用小二號,居中;一級序號用三號并加粗,空兩格居左;二級序號用小四號,空兩格居左;三級序號用小四號,空兩格居左;正文內容為小四號宋體。

參考資料:

一為注釋,不得少于8個;在正文之后按“序號、作者姓名、資料出處、發表的刊號、年、卷(期)、頁碼”。編號采用[1]、[2]……;間隔統一使用“,”,左對齊,內容用五號宋體;

二為參考文獻:不得少于5篇,其格式采用“著者/出版年制”,即“序號、作者姓名、文獻題目、發表的刊號、年、卷(期)、頁碼”。編號采用[1]、[2]……;間隔統一使用“,”。左對齊,內容用五號宋體。

4.論文格式要求(專科):

內含標題、摘要、關鍵詞、正文、參考資料

正文層次編號由大到小一律采用“一”、“(一)”、“1”形式的標題;若有必要進一步細分,可采用“(1)”、“第一”的標題形式。標題“一”、“(一)”與標題“1”前面應空兩個字符。

論文題目:用三號黑體(居中)(下空一行);

摘要與關鍵詞:[摘要](字體加粗),左對齊,內容用小四號宋體,字數在200-350之間。[關鍵詞](字體加粗),排在中文摘要的下方,左對齊,內容用小四號宋體,選3--5個詞語,使用規范漢字,間隔用“,”。

正文字體:一級序號用三號黑體,空兩格居左;二級序號用小三號黑體,空兩格居左;三級序號用四號黑體,空兩格居左;正文內容為小四號宋體。

參考資料:不得少于5個;按“序號、作者姓名、資料出處、發表的刊號、年、卷(期)、頁碼”。編號采用[1]、[2]……;間隔統一使用“,”,左對齊,內容用五號宋體

二、畢業論文電子文檔和頁面設置要求

1、電子文檔設置:

電子文檔頁面設置與書面作業一致,采用WORD格式,按A4(210×297mm)縱向排版;專科為一個,以“學生姓名”為文件名;本科內含五個:1)、封面;2)、論文提綱;3)、摘要與關鍵詞;4)、論文正文,以“正文”為文件名;5)參考資料。

2、畢業論文的頁面設置:

1)頁邊距:上邊距為30mm;下邊距25mm;左邊距和右邊距為:25mm;裝訂線;10mm;頁眉:16mm;頁腳:15mm。

2)頁眉:頁眉從摘要頁開始到論文最后一頁,均需設置。居中,打印字號為5號宋體,頁眉之下有一條下劃線。

3)頁腳:從論文主體部分開始,用阿拉伯數字連續編頁,頁碼編寫方法為:第x頁共x頁,居中,打印字號為小5號宋體。

4)間距:字間距為標準字間距,行間距設置為固定值20磅。

3、畢業論文的打印:

A4白紙,一律采用單面打印。

行政管理畢業論文范例欣賞:大學生村官制度安排的長效機制研究

摘要:本文從大學生村官制度安排應以我國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出發點,以市場條件下人才交易作為框架對大學生村官的有交效需求和充分供給進行系統分析,以地方政府為主導,村民充分參與方式作為大學生村官招錄、使用和考評的選拔模式三個方面論述了大學生村官作為一種長效機制的制度安排。

關鍵詞:大學生村官有效需求充分供給長效機制

大學生村官就是通過政府選拔到農村擔任村黨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助理職務的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早在1999年,海南省就推出大學生村官計劃。從2005年起,北京、四川、等省市先后啟動大學生村官計劃。2008年3月,中央組織部等有關部門決定,從2008年開始,用5年時間選聘10萬名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

大學生村官計劃的實施,總體上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如四川省近年來大學生村官的流失率高達70%以上,海南省大學生村官計劃漸趨停滯。這使我們不得不反思:大學生村官這種制度安排是不是一種具有可持續發展的長效機制?

1新農村建設對大學生村官的有效需求

對于大學生村官的合法性,《村委會組織法》第十一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此,大多數地方政府的“空降村官”,多以村支書助理和村委會主任助理的形式出現。雖然這些職務的安排有打擦邊球的嫌疑,但只要能夠得到村民的認可和接受,權且不去糾纏合法性的問題。我們僅從新農村建設背景下的人才交易的方面分析大學生村官的有效需求。

1.1大學生村官崗位的事業平臺

在對人力資源的激勵因素中,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首要因素是事業平臺。但是,就我國目前的農村,乃至三農的現狀和發展趨勢,農村,尤其是西部或欠發展的農村地區,并不具備吸納大學生這一人才群體的環境和條件。然而,在以行政主導為特色的我國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模式中,農村的領導班子和管理隊伍的水平和素質,對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因此,以政府需求的方式,搭建一個村官的事業平臺,首先在農村村級領導層中引進具有高層次的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的大學生人才,作為農村吸納人才的突破口,無論從成本與效用的比較,還是從可行性考慮都不失為一種立足現實的擇優設計。

目前大學生村官就是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優勢,協助并村委班子,引導農民認識農村發展的模式與大趨勢,傳播農業科技,發展農村特色產業,走規模化、集中化和合作化的農村經濟發展道路;著力發展農村的社會和文化事業,推進國家的農村社會事業政策的落實等方面施展才干;大力促進農村的民主政治進程,法治進程,促進農村的和諧社會的形成。

1.2大學生村官人力資源交易的報酬機制

作為一種人力資源交易的大學生就崗村官,公平、合理的報酬待遇是必不可少的。就目前情況來看,由大學生村官的使用村來承擔其薪酬顯然是不現實的,一是一般的村集體收入缺乏,根本無力支付大學生村官的報酬,即使是現任職的村干部的津貼,往往也是由上級財政撥付的。因此,現在的大學生村官的報酬都是由省級政府撥款的。陜西省每年每一大學生村官2.1萬元的津貼。除了現金報酬以外,政府對大學生村官還附加有若干非經濟報酬的條件,諸如考研加分、考公務員優先等,重慶市規定到農村崗位工作滿兩年的大學生村官可以直接轉正為公務員。

縱觀這些對于大學生村官的報酬和待遇附加,不難看出具有很強的暫時性和應急性的特征。在陜西,每年2.1萬元,對于目前就業狀況不佳的大學生來說,考慮先解決目前短期的就業問題,還是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這種一刀切政策,能否長期執行以吸引優秀的大學生到農村創業和奉獻才能,都是存在疑問的;對于大學生村官所附加的考研、考公務加分或優先的條件,更是與設計大學生村官的實際意義相去甚遠。因為如果大學生村官立志于考研、考公務員,他(她)們根本就不會去就應招村官,因為農村根本就不具備考試的學習或復讀環境,加那么yulu.cc分數,根本抵不了留在城市或學校復讀取得的進步的幅度。再說,到農村去,每天都復習考試課程了,那還有時間和精力承擔村官的工作;對于工作幾年后能夠直接轉正為公務員,這倒是具有很強的吸引力,如果這種政策能夠長期實施,無疑,大學生村官隊伍肯定會壯大和發展。

因此,大學生村官的報酬機制必須要有一種長效機制,否則,現行大學生村安排,也就是毫無意義地解決了一些大學生的臨時就業,與真正意義上新農村建設中的知識、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相去甚遠。

1.3大學生村官的職業生涯發展通道

除事業和待遇外,吸引和留用人才的重要因素是職業生涯發展通道。其考慮的主要內容有事業發展前景、職位提升的階梯、收入增加的預期,以及家庭、婚姻和生活環境。對于受市場經濟環境熏陶,越來越講求現實的大學生來說,這些職業生涯發展通道必然在其抉擇村官的考慮之中。然而,在事業、職位和收入的未來預期不明,個人生活環境明顯差于城市的條件下,就職村官只可能是一種短期的或者是權宜的選擇。因此,對于大學生村官的需求,從長遠考慮,必需為他們的事業發展和生活前景設計出適合其預期的安排,只有這樣才能吸引更多、更優秀的大學生人才為新農村建設做貢獻。

1.4大學生村官有效需求的長效對策設計

對于大學生村官的制度安排,不應該是一項臨時的、應對大學生就業困難的權宜之舉,而是借此機遇,從我國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應對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的農村,乃至于“三農”發展趨勢和變遷的戰略高度出發,以農村基層管理水平提升的一項長遠的工程和長效的制度設計。

1.4.1崗位設置法定化

目前的大學生村官崗位只限于村支書和村主任助理,且沒有明確、統一的國家或地方法律確認,這些大學生村官,很容易就被只作為臨時性的跑腿打雜工來使用。國家或地方可以通過立法或行政法規將大學生村官的崗位,以及崗位職責進行規范,這些崗位不僅僅限于助理,也可以在大學生不是當地村民的情況下,以村官的身份經由村民選舉和認可成為合法的村主任或村支書。

1.4.2報酬待遇常態化

借鑒于行政崗位的報酬待遇,對于大學生村官可以按助理、副職、正職等相應地與科員、副主任科員、副科長等級別予以對應。使得大學生村官的報酬待遇常態化。其它有關大學生村官的考研、考公務員加分等附加措施完全可以不要。

1.4.3組織管理和生活保障雙重化

在組織管理上,大學生村官的組織關系保留在縣級機關,他們以縣派干部的身份,在縣城和所工作的鄉村擁有和安排生活保障條件。

1.4.4職業生涯通道法制化、正常化

將大學生村官納入縣鄉公務員管理渠道,規定在村官崗位上工作滿兩年以上的可以經考核和選拔,成為公務員。同時可以將已經被村民選舉為村副職以上的正式村官,按相應級別的公務員對待。

2大學生村官的供給機制分析

農村所需要的是大學生村官,而不僅僅是大學生。而目前的情況是只要是大學生,就可以就崗大學生村官,而不論其所學專業與技能。由此而導致的情況是,一些理工科和人文社科專業的大學生村官,由于自身缺乏適應于農村的經濟和管理方面的知識和能力,出現了無法適應農村環境,專業知識技能無處發揮,只能做一些打雜跑腿的零活。因此,作為農村基層管理崗位的村官,并非是只要是大學生都能適應,同樣需要與崗位職責相對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大學必須有針對性地培養對大學生村官進行培養。

2.1大學生村官崗位的知識、技能

(1)具有一定的農村發展變遷與農業經濟的知識和信息;

(2)掌握一定的農業生產的技能;

(3)具備管理學、經濟學和人文社會科學的知識;

(4)具有農村行政管理,以及農村社會事務管理的知識和技能;

(5)掌握黨和國家的新農村建設和“三農”政策和法規;

(6)具備基本的現代信息知識和技術的運用能力和一定的文學藝術修養和能力。

2.2大學村級行政管理專業或專門培訓機構的設置

我國現行的大學專業設置并沒有專門針對村官的管理專業。從能夠真正的培養適合農村工作需要,又能夠留在農村工作的現實考慮,讓重點大學或外地大學培養當地所需要的村官人才是不現實的。因此,可以在高職學院,地方性的二本院校,或農業院校設置農村村級行政管理專業,有針對性地為農村村級行政管理培養村官人才。

現在大學并沒有針對性村官專業,或不設置村官專業的情況下,對于已經選拔確定的大學生村官,必須指定相關的大學再進行一定時間的專門培訓。培訓內容是大學生村官的崗位知識、技能要求的內容。并且在培訓過程中,適當地安排一些實踐性的考察和訓練的科目和內容。

2.3大學生村官的培養

由于我國農村的情況千差萬別,且不同發展程度的農村對于大學生村官的需求內容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大學生村官的培養必須以適應當地農村的村級行政管理需要為導向,培養能留得住、用得上的村級干部。在培養內容、培養方式和政策支持方面可以考慮以下內容:

2.3.1專業人才培養目標

該專業的人才培養目標定位在適應農村基層行政管理需要的管理人才。

2.3.2專業知識技能模塊與課程設計

專業的知識技能模塊和課程設計不要求統一,而是根據地方的實際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村級行政管理的需要,以及當地農村的特色與優勢進行具有特色的課程設計。具體實施時可以在保證專業基本知識和技能的基礎上,設置具有側重經濟管理、社會事業管理、農村文化的組織管理、農業科技的推廣和管理、農村民主政治建設的推進與管理等具有針對性的專業方向。

2.3.3實踐性教學環節

大學生村官的培養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實踐性,應該加大對學生實踐性環節的訓練力度。采取建立實踐基地、校村結合的方式,從入學開始,在各個學期都應設置和安排認識實踐、調研實踐、問題分析實踐和具體的專項管理實踐等實踐性教學內容,培養學生的實際農村現實的管理能力。

2.3.4學生的專業思想和品格的教育培養

村級行政管理專業是為農村村級組織培養管理人才的,因此,必須教育學生具有熱愛農村、服務農村和奉獻農村的思想和品格。加強學生對農村,以及農村發展的新認識,增強學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使命感和責任感。

3大學生村官的選拔與考核

大學生村官作制度安排,只有將其納入公務員管理范疇,才可能成為一種長效機制。在這種長效安排中,對大學生村官的選拔和考核必須體現為建設和發展新農村事業,以及為了加快我國農村的轉型與變遷選拔農村行政管理人才的初衷。

3.1大學生村官的選拔

在選拔大學生的過程中,首先明確其目的是為農村村級管理選拔行政干部,必須使應聘的大學生清楚,村官崗位設置不是政府應對大學生就業困難的應急舉措,同時就崗村官不應成為擇業的過度跳板和再選擇的鍍金過程,它是奉獻新農村建設事業的職業選擇。其次大學生村官的選拔必須體現出不同地區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對村級行政管理的人才需求特點。

3.1.1大學生村官選拔過程的政府主導

雖然大學生村官是村級需求,但是就現行的農村,特別是西部或欠發達地區的農村,并不具備對外來大學生的有效需求。因此,對于大學生村官的需求還必須是以地方政府為主導的計劃安排。政府承擔大學生村官崗位的全部成本。

3.1.2大學生村官崗位需求的地方特色

由于我國農村發展的極不平衡,以及不同的農村具有不同的地域特點,因此在選拔大學生村官時,不能夠進行一刀切式的計劃安排。對于不同地區大學生村官的知識、技能要求進行深入的調查,提出具有針對性的大學生村官崗位的職責說明。這樣就能夠保證選拔到適合于當地村級管理需要的不同專業、不同技能的村級管理人才,也能夠確保大學生村官就崗后具有其發揮優勢的有效的事業平臺,和發展空間與前景。同時,也能夠實實在在地為農村建設事業的發展起到應有的推動作用。

3.1.3大學生村官選拔過程中的村民參與

大學生村官最終是與村民打交道,對農村的了解、與村民的融合是大學生村官工作的基本前提。為了預防所選拔的大學生出現不適應農村、村民不接受情況、難以同村民融為一體的尷尬境地,在大學生村官的選拔過程中,安排由村民參與的大學生村官面試環節,以使村民了解當代的大學生知識、技能和信仰品格,大學生了解農村和農民生活狀況,雙方進行深入、有效的勾通,確保在隨后村官工作中的融合基礎。

3.2大學生村官的工作和業績管理與考核

大學生村官,是具有我國特色的村級行政管理的一種制度安排嘗試,大學生村官工作具有很強的探索性、適應性和創新性的特點,是一個不斷地干中學的過程。因此,對大學生村官的業績評價應形成融管理、培育與考核為一體的評價體系。

3.2.1制定明確的大學生村官業績評價體系

大學生業績評價體系應包括目標責任、崗位要求、發展通道,評價方式,以及獎勵措施等完整的激勵內容。使大學生村官具有明確的奮斗目標和職業發展前景。同時,業績評價體系要既能夠保證大學生村官的個人發展和個人權益的保護,也要能夠確保村官的工作促進農村的發展與建設,以及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轉型與進步。

3.2.2業績考核與培養提高相結合

對于大學生村官的業績評價過程,不應僅僅進行與升遷、獎勵等激勵相掛鉤的單向結果考核過程。由于大學生村官工作的探索性,各級政府組織應從新農村建設對農村干部知識技能化需要的戰略高度出發,對他們更多的進行幫助,培養和促進其農村工作能力的不斷提高。業績評價方式是一個目標溝通、形成共識、支持幫助、結果反饋、不斷提高的循環進步過程。

3.2.3大學生村官考評過程中的村民意見表達

對于大學生村官的業績考評,必須更多地考慮村民的意見表達。大學生村官的去留、升遷、獎勵等,都應以村民的意見作為主要依據。這樣,既能夠對大學生村官的業績和作為進行客觀、有效的評價,又能夠促使大學生真正努力服務農村、服務農民,為新農村建設事業做出貢獻。

總之,大學生村官制度安排,不應是一種應對大學生就業困難的臨時舉措。只有從新農村建設對知識型、技能型村級行政管理人才需要的戰略高度出發,以村級行政管理人才的有效需求和充分供給為基礎,開展大學生村官的選拔、使用和考核評價工作,才能使大學生村官的安排形成一種長效機制。

參考文獻

[1]趙錦山,《論大學生村官權威的合法性》[J],天府新論,2008年第5期.

[2]李法霞,《大學生“村官”的角色社會化分析》[J],法制與社會,2008年第10期(中).

[3]李包庚等,《大學生村官現狀調查與思考》[J],青年探索,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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