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7-31 07:21:31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行政刑法論文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在否定論中,有的學者認為中國古代存在行政法規范,但不存在作為獨立部門法的行政法。有的學者認為兩者都不存在。否定論者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行政法是與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和法制緊密聯系的。“行政法是近代的產物,它的產生同資產階級的自由主義、法治主義思潮有關,同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資產階級在經濟上、政治上的需要相聯系。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原則確立以后,隨行政權的獨立而產生的,它的產生是同憲法有密切的聯系的,同依法辦事、法治國家的政治原則相通的,但在資本主義以前不具備這些條件,因而也不可能有行政法。”
第二.行政法體現著民主、自由、公平等一系列特有的價值理念,古代雖然有許多行政法的法律規范,但它們是為了維護等級、王權、專制,與近代行政法格格不入。
第三.作為獨立部門法的行政法的存在,以獨立的行政審判或行政訴訟的存在為前提。“一個獨立的基本部門法的存在,往往是以相應的法律設施的完善及有效的司法保護為客觀標志的。國家的形式、法的威信及時代精神,都可以在有效的司法保護中得到體現。如果對一種規則不存在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司法保護,這種規則最多只能是一種制度而不能說是一種法律。同樣,如果某類規則不具有相應的獨立司法保護,也就不能說這類規則已構成一個獨立的部門”,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基本部門法的產生,“主要應當看是否存在獨立的行政審判或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法》頒布以前,行政法規范無論數量再多,由于不存在有效的司法保護機制,畢竟只能算是‘治民’的工具”;“由此看來,行政法的產生是近代以后的事,在近代以前并不存在獨立的行政法這一法律部門”。
肯定論者認為:“有了國家,就有政府,就必然有管理活動的各種法規,只不過在不同社會、不同性質的國家里,有不同性質的行政法”;“在古代,我國作為一個大一統的專制集權的大國,總有一套法律制度保證國家政令的貫徹執行,保證行政體制規范有序,把國家行政管理納入法制軌道,這是古代行政法應有之義,也是現代意義行政法不可缺少的內容,兩者的本質有不同,內容卻有相似之處”。
對中國古代有無行政法的爭論,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對行政法的定義的不同理解。否定論者所持的是狹義的理解。他們認為,只有確立資產階級以后,國家劃分出行政權并用專門法律規定行政權的實施和使其接受監督,以期實現資產階級的民主和法治,才有可能出現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法。肯定論者所持的是廣義的理解。他們認為“行政法就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規的總稱,是規定國家機關的組織、職責權限、活動原則、管理制度和運作程序的各種行政法規的總和。”
二
筆者認為,從狹義的理解出發否定中國古代存在行政法,這種觀點多有商榷之處。否定論者認為,行政法應以行政權的獨立為前提。誠然,資產階級學者將國家權力劃分為三種,使人們對國家權力的認識更加科學化,這是一種歷史的進步。而且,“三權分立”的要義是權力制約,這是人類探索民主保障機制的重大發現。但是,理論上的抽象不是實然存在的依據;古代社會沒有這種權力劃分的學說,并不意味著古代社會不存在這三種權力。行政管理是國家管理的核心,有國家就必然有行政。馬克思在分析古代亞洲國家時曾經說過:“在亞洲,從很古的時候起一般說來只有三個政府部門:財政部門、或對內進行掠奪的部門;軍事部門、或對外進行掠奪的部門;最后是公共工程部門。”④可見行政部門早已存在。而且,古代中國雖然沒有國家職能的明確分類,沒有明確的行政機關的概念,但是大體上還是可以分辨出立法事務、行政事務和司法事務以及掌握這些事務的主要機構。例如在唐代,中書省主出令,門下省主復核,尚書省掌奉行,御史臺、大理寺、刑部(設于尚書省)主司法。
古代的行政與近現代的行政有許多差異,但它們也有相同的本質特征。馬克思曾經說過:“所有的國家都在行政機關無意地或有意地辦事不力這一點上尋找原因,于是他們就把行政措施看作改正國家缺點的手段。為什么呢?就因為行政是國家的組織活動。”⑤馬克思的這段分析是深刻的。因為行政是一種國家的活動,具有鮮明的國家意志性、執行性和強制性的特征。行政的這種本質特征決定了它必然被納入法制的軌道。行政管理法制化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盡管法制化的程度各不相同),古代存在行政法律規范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如果我們否認古代存在的行政法,或者認為它們只是一些行政法律規范,而不是行政法,那么,這些法律規范究竟應當屬于什么法呢?
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基本部門法的產生,必須存在獨立的行政審判或行政訴訟。這種觀點充分肯定了行政審判或行政訴訟在行政法產生發展過程中的重大意義。但是,把獨立的行政審判或行政訴訟作為行政法產生的必要條件,似乎太絕對了。眾所周知,中國古代諸法合體、民刑不分、實體法和訴訟法不分,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也沒有嚴格的區分。如果按照上述邏輯,那么中國古代就不存在民法了。如果真是沒有民法,中國古代幾千年真不知是如何走過來的。在實踐中,某類規則的司法保護形式是多樣的,與其相應的獨立的審判或訴訟是一種很好的、高級的形式。但這種形式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有一個萌芽、產生的過程。在它之前,也會有一些低級的不成熟的其它形式。
從狹義行政法出發否定中國古代存在行政法,這種觀點不僅在形式上、邏輯上很難成立,而且從思想理念上分析,它所奉行的法思想和法觀念也有狹隘之嫌。
幾十年來,我們習慣于從階級性質上去分析和認識法和法律。這種分析方法有一定的合理之處,它能幫助我們區分不同階級不同法律的不同特征。但是,如果以此作為認識法和法律的唯一方法,那就不可能真正全面、深刻地認識法和法律,必然會產生種種片面的結論。主張行政法是與資產階級聯系在一起的觀點與上述思維模式盡管有很大的區別,但在客觀上卻有某些相似之處。
我們認為,法是人類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我們應從人類文化的大范疇中來認識法律現象,認識法的價值目標和本質。人類創造文化的目的是為了自身的解放、自由和幸福。與此相應,人類創造法的目的,是為了管理自身(社會)、解放自身、完善自身、協調自身與自然的關系。當然,實際中的法的功能和追求不可能是純潔的、單一的,由于受到各個時期社會管理者的影響,它不可避免地在不同程序上扮演為社會管理者服務的角色。但是宏觀地考察,法的這種功能和角色是次要的、局部的、非本質的。
法的歷史使命是宏遠博大的。這種歷史使命必然要求其自身不斷地進步、合理與完善,即不斷地文明化。法文明化的標志,就是其科學性的不斷提高。法自身的最大追求就是越來越科學,越來越公正。刑法是這樣,民法是這樣,行政法也是這樣。行政法作為人類文化的一部分,其價值目標是行政管理科學化。行政法的發展史就是行政管理逐步科學化的歷史。我們之所以肯定資產階級行政法,就是因為它提出了許多新的原則和制度,作出了許多珍貴的創造,使行政管理的科學性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產生了質的飛躍。
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古代存在行政法。如果比較一下古代和近現代的行政法,可以發現它們之間有許多相同或相似的原則、內容和規定。為什么?就是因為它們的調整對象是一致的,就是因為行政管理的科學化是一個逐漸積淀的不可分割的歷史過程,就是因為“科學”的原則和規定適用于古代,也適用于近代和現代。
譬如,制約行政權力的原則。行政管理的科學化要求科學地行使行政權力,科學地行使行政權力必然要求制約行政權力。近代資產階級提出以權力制約權力,這是人類在探索科學地行使權力的征途中的一大發明和創造,它已成為現代行政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中國古代雖然沒有權力制約原則,但是對行政權力的控制是非常嚴格的。這種控制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來自直接規范行政權力的法律、法令。中國古代很早就已經對國家機構的設置、職能、官吏的職責權限以及公務運行等作出了具體明晰的規定。從根本上說,行政法律規范的確立就意味著對行政權力的約束。有些規范看起來是確認了官吏的等級特權,但是換一個角度分析,它們也是限制官吏特權的規范。唐代的《祠令》、《鹵薄令》、《儀制令》、《營繕令》、《衣服令》、《喪葬令》等便可作如是分析。另一方面來自其它機構(尤其是監察機構)的監督(詳見下述)。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學者認為,中國古代皇帝高高在上,皇權不受任何約束,與現代行政法的要求格格不入。其實這種觀點并不完全符合事實。誠然,中國古代皇帝享有極大的權力,從根本上說,皇權高于法權。但是我們不應將皇權等同于行政權。皇帝掌握最高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權力,皇權是國家權力的象征。而且,皇權在實踐中也不是不受任何約束的。例如,祭祀祖先要按照禮儀,立皇太子要遵守習慣。在唐代,皇帝的出令都受到明確的規制。制敕由中書省負責,皇帝不能徑自制敕。中書省若認為“詞頭”(即皇帝的紹書要點)不妥,可以封還,要求另發“詞頭”。中書省草擬制敕以后,交門下省復核。門下省如果有異議,可以封還重擬。沒有中書出書、門下復核,皇帝是不能合法紹敕的。所以,當專橫恣意的武則天違背這一立法監督制度時,宰相劉礻韋之竟然可以批評曰:“不經鳳閣鸞臺(按即中書門下),何名為敕?”
又如,承擔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職能的原則。政府的行政管理必然承擔兩種事務:一是因政府與人民對立而產生的事務,一是因一切社會的性質而產生的公共事務。政府如果只承擔反映其自身利益和意志的前者,拒絕承擔后者,那么社會就會失去基本的調控,社會生產無以正常地進行,社會的最基本秩序無以維持。結果,社會與國家、人民與政府都會遭受災難,國家與政府不僅不能維護它們的特殊利益,而且很可能首先遭到無情的懲罰。所以,行政管理承擔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職能,這是一條不以立法者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行政法的內容也必然會反映這一客觀規律,只是內容的數量,反映的程度有所差別而已。對于這一部分內容,是不能進行簡單的政府評價的。
在中國古代行政法中,這一部分的內容是相當豐富的。例如唐代,市場管理制度已相當健全。戶部下屬的金部郎中員外郎總負管理之責:“凡有互市皆為之節制”,制訂有《關市令》等專門法律。集市有一定的固定場所,商店要立標記,寫明店號行名。商品由市場官員按質論價。買賣遵循等價有償原則,不允許使用或威脅手段,嚴禁壟斷投機。大宗商品買賣必須立券。市場交易必須按規定交納稅金,若制造和銷售偽劣產品,不僅給予經濟處罰,還要受到刑事懲罰。法律特別規定官吏和皇家不得經商。關于計量管理,政府規定統一的度量衡標準和互換適用的具體辦法。所有度量衡都必須校勘加印,否則即屬私造。每年秋天對度量衡器進行校驗。關于河防及水利管理,工部的水部司總負其責。河防修理分為兩種,即每年秋后的常修和因暴水突發的特修。官吏由于不修堤防或修理失時,要根據造成后果的情況追究罪責(如因此淹死一人,有關官吏要處一年徒刑)。基層的水利工程設施,都有專人負責,州縣官每年必須檢查一次。因水利流量有限,規定了具體的使用原則。官民用水,采用均工同供原則。
三
如果承認中國古代存在行政法,那么其內容和體系又怎樣呢?毋庸置疑,與近現代行政法相比較,中國古代行政法不僅在原則、精神方面存在著不可避免的根本性缺陷,而且其內容和體系也是殘缺不全的。但是,如果仔細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中國古代行政法的內容和體系與近現代行政法也有較為明顯的相似之處。那種認為中國古代只有“官制法”(類似于今天的組織法)的觀點,是不符合史實的。
學術界雖然迄今為至對行政法的概念還是分歧甚大,但是,對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和內容的認識越來越表現出趨同的態勢。譬如,有的學者在總結國內外學者的認識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如下看法:“行政法即規范行政權的法,是調整國家行政權運行過程中發生和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來說,它是規范行政權主體、行政權內容、行政權行使以及行政權運行法律后果的各項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內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和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①中國古代行政法的內容大致也是如此。
關于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中國古代極為豐富,大凡國家政務的各個方面都有規定。從夏朝到清朝,歷代都有相應的立法和制度。從《周官》、《秦律二十九種》、《漢官舊儀》、《唐六典》、《唐令》、《慶元條法事類》、《大明會典》、《大清會典》等立法和文獻來看,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范起碼包含:關于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組織編制、職責權限;關于國家機關的公務運行;關于官吏的選授、考核、品第、待遇、升遷、休致;關于戶籍與婚姻家庭的管理;關于土地管理;關于賦役管理;關于物資管理和財產關系的調整;關于商工與水利的管理;關于教育與醫藥的管理;關于軍防和警衛管理;關于祭祀的管理;關于儀仗、服飾、喪葬的管理;關于宗教寺院的管理以及關于少數民族聚居區的管理。
關于對行政的監督,中國古代主要是通過兩個方面來實施的。
第一.出令機構的監督。雖然這方面的制度不為各朝都有,但有關規定仍值得我們注意。唐代,中書門下是制令機關,被稱為“機要之司”。門下省的職權主要是“封駁”。“封”即封還詔書(已見前述),“駁”即駁正百司奏抄。尚書省六部等機構的上奏公文,首先須經門下省給事中的審核,給事中如認為不妥,可以駁回重擬。同時,中書省對百司奏章的擬答批文,給事中如認為不妥,也可駁回修正。給事中的這種職權對尚書省等政務機構的施政行為起到了較好的事前監督作用。
第二.監察機構的監督。這是中國古代最重要的行政監督制度。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獨樹一幟,其組織之健全、規范之詳備、制度之嚴密,實為世界所罕見。《周禮·春官》寫道:“御史,掌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治令,以贊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贊書,凡數從政者。”所謂“凡數”,就是監察之意。這說明用御史來監察“從政者”在先秦時期已成為制度。漢朝將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推向了新的階段。漢代的監察組織主要分為兩個系統,一是行政組織內部的監察系統,由丞相負責;一是行政組織外部的監察系統,由御史組織構成。前者是行政組織內部的監察,后者的監察對象要寬廣得多,但重點也是行政管理。漢朝的這種監察體制,基本為后世所沿用。明朝的行政組織外部的監察系統,除由傳統御史組織演化而來的都察院以外,將唐宋以來的言官給事中變成監察官,專司對中央六部的監察。清朝又將都察院系統和六科給事中系統合二為一。中國古代監察機構的職能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保障行政管理的正常運作。漢武帝曾親定《刺史察舉六條》(又稱“六條問事”),雖然這一法律根據當時的情況,將監察對象主要定為較高級別的行政長官,但是它所確立的以監察官員是否奉公執法為重點的監察內容,為后世所繼承。顧炎武認為:“刺史六條,為百代不易之良法。”曹魏之《六察》、兩晉之《六條舉淹滯》、唐代之《六察》等法律無不以此為藍本。
中國古代監察機構監督行政管理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條是稽核公文。所謂稽核公文,就是檢查核準公文的執行落實情況。執行公文是行政機關最日常的工作,因而也是行政管理正常運作的基本要求。歷代不法官員往往借公文運作。元朝人胡祗曾對封建官僚政治中的這一痼疾作過專門研究,他將利用公文作弊的手法歸為“稽遲”和“違誤”兩大類。稽遲即故意拖延公文程限;違誤即篡改公文要求,其手法多種多樣,如“倒提月日、補貼虛檢、行移調發、文飾捏合、彌縫完備、應對支吾”等。所以中國古代統治者十分重視稽核公文。唐宋以來,由監察官員稽核公文的制度日益發展,至明代已非常完備,六科給事中負責稽核中央各部的公文,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稽核結果分為三類:已完成的予以注銷,未完成的限期完成,拒不執行或執行發生嚴重差誤的具本糾劾。巡按御史負責稽核地方政府的公文。御史所到之地,當地機構都應將公文底冊呈送備查。御史按不同情況分類批示:已完成的批以“照過”;已進行而未完成的批以“稽遲”;完成而無意有誤的,擬以“失錯”;故意違誤的批以“埋沒”。一季之后,巡按御史對各類違滯公文進行復查,稱為“磨勘卷宗”,如發現仍未改正,則從重處罰。
除出令機構和監察機構對行政實施監督以外,中國古代還有一些其它特殊監督形式。如中國古代皇以天下萬民之父自居,標榜“為民作主”是神圣的天職,所以當官民發生矛盾沖突時,往往利用民眾的力量對官吏予以鉗制。歷代直訴制度的作用就含有此意。明代朱元璋還設立民拿害民官制度,《明律·戶律》“戶役”條規定,若官吏課征稅糧和攤派差役作弊曲法,被害之民可以拘執該官吏自下而上陳告,若上司不為受理亦要依法論處。《大誥》更明確地規定:“有等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違旨下鄉,動擾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許民間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壯拿赴京來”。
總之,我們不應該絕對斷定中國古代不存在行政法,當然,分析和認清中國古代行政法與近現代行政法之間的差別也是完全必要的。
價值的前提是人的需要,沒有人的需要,價值就不可能得以體現,就沒有價值問題。而人的需要是多層次多方面的。
價值的內容為“對于人的意義”,即一是客體對于人的需要的滿足,二是人在處理客體與人的關系時關于客體的絕對超越指向。作為對于人的需要的滿足的價值,是最直觀的價值表現。表現著外在物與人的關系的應然狀況,包含著人的希望與理想的成分。所謂絕對超越指向,是指價值在主體處理主客體關系時對于主體始終具有的不可替代的指導和目標意義。“絕對”一是指價值與主客體關系始終同在,在時間上是絕對的;二是指價值對于主體具有不可用其他替代的性質,在性質上是絕對的。“超越”同樣包含兩個方面,一是指價值作為永遠的追求,總是超越于主體的能力;二是指價值總是高于現實的,是主體的理想。作為絕對超越的指向,價值對于人類的行為和思想具有根本的指導意義,甚至是人的精神企求與信仰。
價值在滿足人的需要的同時,作為一種絕對超越的指向,包含著人類的要求與愿望。它屬于人的理想的范疇,是人的思想與行為的目標,在指導人類的同時,又評價著人類所關注的外在物與自己之間的關系,以及人類的相關思想與行為。“價值是人類維持生存與走向完善的雙重需要。”
法律作為主體之外的物,之于主體同樣具有價值,即法的價值,它是以法與人的關系作為基礎的。法對于人所具有的意義,是法對于人的需要的滿足,也是人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
筆者認為,法的價值的內容是極其豐富的,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概念,但它必定有一些最基本的價值。因為法的價值是法之于主體的意義,是主體關于法的絕對超越指向(見前述),那么,法于不同的主體,就應有不同的基本的價值。首先法之于個人,其基本價值無外乎為自由、平等、生命、安全、財產;法之予社會,即法的社會價值,最基本應為:和平、秩序、文明、正義、發展、效率。
行政法為法的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是一重要的部門法,同樣具有之于主體的價值性。“人作為價值主體是很主動的、很自覺的,他知道自己需要什么及需要是否獲得滿足,并可作出明確的價值評判。而且這一切都能夠直接通過一定方式表達出來,并能在不同主體之間進行交流與傳播。⑦“很主動、很自覺”的主體,知道自己對不同的客體存在不同的需求。我們在論述作為一個整體性、系統性的法的價值時,同樣不應該忘記價值主體對于組成系統性、整體性的法的不同的部門法具有不同的需求。行政法屬于法的組成部分,在具有法的共同價值的同時,它應有其自己獨特的之于主體的意義,這就是行政法的價值。正是因為不同客體之于主體有著不同的價值,才存在著不同的部門法的劃分。決不是邊沁所批評的那樣:“這就是劃分:即把法律分成他所想象的幾部門,然后解釋:即解釋他用來說明任何可能出現的法律的方法。”⑧
二、行政法的價值之特點
行政法具有法的同樣的價值形式,即公正、平等、自由、效率、秩序、文明、社會發展等,但行政法的價值內容及其不同價值主體之間的價值追求的沖突與矛盾又有其特殊性,存在其價值實現需要的特定的方式。這也是主動、自覺的主體對不同的客體的不同需求的一種表現。要弄清行政法的價值內容的獨特性、價值沖突的特殊性及價值實現方式的特定性,就必須首先把握行政法這種外在客體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特殊性的性質和特點。
首先,在性質上,一方面,行政法是國家對社會實現統治與管理的方式由原來少數人對多數人的明目張膽的強取豪奪向具有隱蔽性或公正假像的管理控制形式轉變,即統治者因人民群眾的民主、法制意識的增強與發展,迫不得已對管理方式進行改善,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來施行管理,給人以公正之形式,造成人們迫于公共利益而服從管理的態勢。這只是對剝削階級而言的,是形式上的公共利益,實質上為少數人的利益,只是其統治方式變得更加靈活、隱蔽。只有社會主義才真正注重了實質上的公共利益,只是其統治方式變得更加靈活、隱蔽。只有我國社會主義才真正注重了實質上的公共利益,它“是指源于全體或絕大多數社會成員而又在全體或絕大多數社會成員中公正分配的集合利益。”⑨“意味著這個國家是人民當家作主或絕大多數人充分享有民主的國家,意味著社會公正和行政公正。”⑩另一方面,行政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具有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的本質屬性,即行政法的法律性質。行政法是公法,而且“是以公共利益為本位的公法”。仰也就是說,代表公共利益的行政主體與個人利益的主體即相對人之間,在行政法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權利義務是不對等的。行政法這一性質,決定它還不同于作為公法的憲法。因為憲法的基礎和調整對象是整體利益與整體利益之間的關系,而行政法的基礎和調整對象是整體利益與個體利益之間的關系。
其次,正因為行政法上述獨特性質,決定了行政法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門法的特點:
一是主體地位的不平等性。因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為本位的公法,而在階級社會里,公共利益的總代表只能是國家。利益關系分化的組合,導致了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和國家權力的分工配合。在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的關系上,公共利益主要是由行使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來代表,這樣,行政主體總是處于主導地位,相對人總是處于配合和參與地位.即便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程序法關系中,尤其是在行政訴訟法關系中,行政主體也是處于主導地位,“行政程序不過是行政主體的主導地位得以實現的過程,相對人對行政程序的參與,……”@其訴訟地位的平等,只能說明是適用法律的平等,它并不因此抹掉行政主體在行政立法中已經確定的主導地位。
二是權利義務的特殊性。行政法的權利義務與民商法上的權利義務相比,具有三方面的特性。第一,權利義務的法定性。即行政法上行政主體與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完全來自于法律規定。因為行政主體是執法機關,必須完全尊重有關國家機關,尤其是國家立法機關的意志。再者,根據公共利益本位論,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也來自于法律規定,或行政主體為執行法律所作行政行為的設定。而民商法上,法定的權利義務是一種例外,以雙方約定為一般原則。第二,權利義務處分的有限性。行政主體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是一種持續存在的利益。行政主體既不能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自由放棄或轉讓公共利益,也不能允許任何組織或個人侵犯公共利益。“社會成員放棄分享的公共利益,只能還原為由行政主體來控制的公共利益,而并不能當然地由另一社會成員來享受。”吻第三,權利義務的不對等性。行政主體具有行政優益權,而相對人卻并不具有同等的權利。
三是意思表示的單方性。行政主體在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受到行政法規范的承認和保護,行政行為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這是意思表示單方面的表現。
四是功能效率性。即行政主體為更多的相對人提供更多的服務,意味著社會公正。
五是違法行政的救濟性。有權力就存在有救濟,因為權力的行使很容易侵犯利益。行政主體的行政權力的行使不可避免地會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這樣就得有救濟。故行政法存在對違法行政的救濟性這一特征。
基于上述行政法的性質與特點,行政法的價值在其內容、形式、相互關系及其實現方式上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行政法價值的內容重在秩序、正義、文明、效率和發展等社會價值上。關于法的價值的內容,十分豐富,特別復雜,不同學者有不同的看法。在西方,學者認為,法的價值包括秩序、公平、個人自由、個人主義、責任、生命、個人隱私、財產權等。在中國,有的學者認為,法律總的價值為正義、公共幸福、人類進步,下面又包括對個人的價值和對社會的價值。對個人的價值中又包括安全、自由、平等,對社會的價值中又包括和平、秩序、文明等。仰有的學者認為,當代的主要法的價值包括自由、正義、秩序、安全、平等。⑩
對于行政法具有以公共利益為本位的公法性質,它是統治者統治手段由公然奪取的控制方式到隱蔽地并以公共利益為代言的控制方式的轉變。故此,行政法的價值內容應重在其本位的體現上,即維護公共利益上。這樣,行政法滿足的主體不應主要是個體,而應是社會整體。換句話說,行政法的價值內容應重在其社會價值上,即秩序、正義、發展、文明和效率。它不同于民法的價值重在個體價值上,如自由、平等、安全等。
行政法的個體價值和社會組織價值的實現,是以行政法的社會價值的實現為前提和基礎的。行政法通過對行政管理關系的調整,以其社會價值為目標選擇,其它價值的實現均以社會價值的實現為依歸。行政法的社會價值實現,標志著公正、自由、平等、安全、生命、財產等價值實現由可能性變為現實性。
第二,行政法的各價值之間的關系,除了存在對個人價值與對社會價值的沖突之外,還存在對個人價值與對社會組織價值,特別是行政主體價值的沖突,行政法對行政主體之價值與對公務員之價值的沖突以及行政法對個人價值與對公務員價值的沖突。
要了解行政法對于不同主體的價值之間的關系,特別是它們之間的沖突關系,就必須明確行政法的產生和發展歷史。行政法的產生和發展的歷史就是主體對行政法的需求和追求的歷史。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并伴隨著社會事務的增加,人們權利意識的覺醒和增強,特別是一定層次的整體利益之間的對立發展到必須以一定方式求得統一時,出現了憲法對整體利益分配關系中的對立性進行規范和調整。憲法的實施,為社會提供了民主和法治的氛圍。然而,單個的社會成員.或個人并不能直接、獨立行使憲法的權利,只有將整體利益關系轉換成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個人利益與個人利益關系,將憲法上的權利轉換成行政法上的權利、民法上的權利后,單個公民或個人才能行使其享有的憲法權利。正像德國早期行政法學者莫爾(RobertvonMohl)所指出的:“行政法應作為一個新興的學問,行政法的規定‘讓憲法可以在個案中得到貫徹,且變成有生命”,。⑩于是,“國家法”就分裂成憲法和行政法兩大法律部門。。不言而喻,行政法是因利益的沖突而產生和發展的,特別是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沖突的解決是行政法存在的主要價值。行政法是用來調整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之間關系的公法,而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之間的關系中具有不同的參與主體,它們對于行政法的需要和追求各不一樣,即行政法之于不同主體的意義是不同的。這就決定了行政法的價值因其主體不同而產生價值的沖突。有其外部的沖突,如行政法對行政主體的價值與對相對人的價值的沖突和行政法對公務員的價值與對行政相對人的價值的沖突;也有其內部的價值沖突,如行政法對行政主體的價值與對公務員的價值的沖突。這些不同的價值是相互交錯、相互制約的,在它們的相互關系中沖突是主要的,最終以其社會價值的實現而求得統一。
第三,行政法價值實現的主要方式為價值服從。價值服從是法的價值的一般實現方式之一,崢它與價值指引為法的價值的一般實現的兩種方式。價值服從,是人們在作出某種行為,或者遇到某種法律問題時,自覺根據法的價值要求來修正自己的行為,或者不通過法律機構的法的適用活動而自覺地解決法的問題。行政法因其公法性質,又具有權利義務的法定性、不對等性、處分的有限性,行政主體意思表示的單方性等特點,行政主體的行為只能是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權限和行為幅度;作為相對人來講,只因行政權力的特點以及行政主體行為的公共利益之動因,他們也沒有可以討價還價或協商余地,同時,又因行政法具有違法行政的救濟性特點,相對人在服從行政行為并最終實現行政法的價值后,對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只能通過事后救濟途徑得以解決。這樣,行政主體權限的法定性及相對人面對行政權力的先定性、強制性,行政法的價值實現方式主要是價值服從。
第四,行政法的價值除了體現在對主體的滿足之外,更重要地也是最主要地體現在主體對行政法的絕對超越的指向上。
行政法的產生和發展歷史告訴我們,近代行政法是以的存在為其前提的,并非國家一出現就有的。基于民主和法治的這一背景,人民權利逐步地由可能變為現實,且現實享有的權利越來越多,出現了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的矛盾和沖突。近代行政法正是為了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應運而生。故而,行政法具體制度的設計較其他部門法更具主觀性。雖然這種主觀性不能脫離客觀基礎,但由于行政法所調整的領域是多變的、繁雜的行政事務的管理關系,因此要求在其制度設計上要更具先見性、超前預測性,以解決行政法的穩定性與適應變化發展了的客觀情況的矛盾向題。主體對行政法的現實需求的滿足是直接的、現實的,而一種永遠絕對超越的指向需求則是行政法永具生命力的源泉,因此,行政法較其他部門法而言,其價值更突出地體;現在主體對其的一種絕對超越的指向上。
第五,行政法的價值實現較其他部門法而言,更要依賴于人們對于自身所處的政治環境、社會環境、經濟環境的獨特之處的認識,因行政法不象其他部門法,如刑法等。不同的政治制度、不同社會環境的國家存在著諸多的共性,行政法更多的是具有明顯的個性,主體對于行政法的需求與滿足是不能脫離這客觀存在的國情問題。行政法之于主體的積極意義的實現,較其他部門法更要賴于人們對自己所處特定環境的認識與把握。
參考文獻:
①《馬充思恩格斯全集》,第”卷,第406頁.
②《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春,,第139頁.
③率澤淵著:《法的價值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頁。
④王宏維著:《社會價植:統橄與膽動》,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7頁。
⑤卓澤淵著:《法的價值論》,法津出版社1999年版,第4頁。
⑥卓澤淵著:《法的價值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頁。
⑦王宏維著:《社會價位:統極與膽動》,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頁。
⑧【英〕邊沁:《政府片論》,沈叔平等譯,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第94頁。
⑨葉必豐著:《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頁。
⑩葉必豐著:《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業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97頁。
11葉必豐著:《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湘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0頁。
12葉必豐著:《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湘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2頁。
13葉必豐著:《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頁。
14嚴存生著:《法律的價值》.陜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2頁。
15喬克裕、黎曉平著:《法律價值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6章。
16[法巴杜拉:《在自由法治國與社會法治國中的行政法》,載陳新民:《公法學札記》,臺灣三民書局1993年版,第116頁。
17何勒華著:《西方法學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63頁。
18卓澤淵著:《法的價值論》,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551頁。
(一)市場經濟離不開行政管理
首先,國家具有經濟管理職能。自從國家產生以來,無論任何時期、任何社會、任何經濟模式,必然具有經濟職能。只是由于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生產資料所有制的性質不同,國家經濟管理目的和管理方式不同罷了。二戰以來,隨著商品經濟的高度發展和市場的高度社會化,資本主義國家開始對經濟進行全面、經常的干預,國家經濟職能隨之加強,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則是社會主義國家對經濟的行政管理絕對化。其次,市場經濟需要國家進行宏觀經濟調控。在價值規律作用下,市場經濟雖然在提高經濟效率、改善產品質量、增強企業活力、優化配置資源、奠定微觀經濟基礎方面起著積極的作用,但市場經濟這只“無形的手”不能自動地滿足人民所有的需要。它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滯后性、盲目性、短期性和微觀性。這些缺陷需要政府通過緊急措施來彌補。國家經濟調控所具有的超前性、計劃性、長遠性和宏觀性正好彌補了市場的不足。我們應堅持的原則是:經濟發展盡可能地依靠市場解決,國家干預盡可能在必要時進行。只有實現兩者有效結合,才能揚長避短,從而合理推動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二)行政本身具有法律性
國家作為經濟管理者,是通過各個具體的政府職能機構來行使其權力的,而行政權是法定權力,是國家意志的法律體現,并以法律來保障執行。根據孟德斯鴻的三權分立思想:“行政者,立于法律之下,除民事、刑事及監察外,為國家一切目的,而為之作用也。”統治階級建立國家政權后,必然要對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進行管理,以維護其統治秩序,于是將其意志制定為法律,然后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來執行法律,同時用法律來限制行政權的行使。現代行政管理首先是一種法律管理。所謂法制,主要是針對國家行政機關而言,它要求一切行政都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條件、程序、方式等進行。“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原則和核心,也是對國家行政活動的基本要求。
(三)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
市場經濟是一種以法律為邊界的法理型經濟,它包含了眾多的法律內涵。第一,市場經濟是一種權利經濟,市場主體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進行各種經濟活動,而人民的權利必須由法律來賦予,同時以法律來保證其權利的實現。國家機關,非根據法律,不得限制人民的權利或課以義務。行政應充分尊重個人的自由,保障人民的權利及財產。第二,市場經濟是一種契約經濟。市場經濟條件下,各市場主體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間的經濟關系表現為各種合同關系,而這種關系本質上是一種法律關系,需要有法律來確認其效力,并依法律來保證其實現。國家機關和人民之間的關系,并非領導和服從關系,而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現代橫向式的行政管理,也必然使得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行政合同得以大力推廣。第三,市場經濟是一種競爭經濟。它要求市場主體在一個公平、合理、穩定、有序的經濟環境中,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自由地進行競爭。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都會破壞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和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因此,必須依靠強制性的法律來規范市場秩序。這樣,既可以保障市場主體合法經營,又可以加強競爭領域內的執法活動。第四,現代市場經濟是一種“無國界經濟”。隨著國際分工與協作的日益加強以及全球經濟一體化程度的提高,各國經濟形成了一種相互聯系、相互滲透、相互依賴的局面,純粹的民族經濟已不復存在。跨國經濟的發展要求各國的經濟運行規則必須與國際法律規范相一致。國際貿易實際上就是一種以法律為紐帶的經濟交往。可以說,法律就是商品經濟的客觀反映。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樣:“在社會發展的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后來便形成法律。”行政法在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行政法作為“活動的憲法”,調整著廣泛而又復雜的社會領域。生活在當代社會的人,與行政之間的關系是密不可分的。特別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以及對外開放的進行,行政事務不斷增多,經濟行政迅速加強,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將越來越明顯。
(四)市場經濟與行政法密切相關
認為:法與經濟的關系是辯證統一的。一方面經濟決定著法,另一方面法對經濟具有反作用。作為特定的行政法和市場經濟的關系同樣如此。首先,市場經濟決定了行政法的產生、發展、變化和內容。產生在法制思想基礎之上的行政法,同樣有其深刻的經濟原因。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工商業者迫切需要擺脫專制統治者和官吏的束縛,限制行政權的濫用,自由發展商品經濟,行政法因而產生。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必然會使統治階級的意志、人民相互間的關系、社會的經濟活動方式等發生相應變化,從而最終導致反映這些內容的法也發生相應變化。其次,行政法是對市場運行實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有利手段。市場經濟是一種法治經濟,它的運行需要國家予以調節,而市場經濟的本質和特征則要求這種調節是間接的、適度的,是宏觀的、必要的,因此,行政法是最佳途徑。但是,如果行政法消極地或被動地調整社會關系,就會阻礙市場的發展。
二、加強行政法制是發展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一)市場經濟的發展為我國行政法的發展提供了動力
在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條件下,傳統的行政體制和政府經濟管理存在種種弊端。其主要表現有:第一,行政部門林立、機關臃腫、層次眾多、程度繁雜、嚴重。人浮于事、辦事拖拉,與商品的高效率發展格格不人。第二,政府單純依靠行政手段進行經濟管理,領導意志和行政命令具有最高權威,直接決定各種經濟活動,排斥經濟手段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壓制了企業、個人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致使經濟日益失去活力。第三,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借助手中的權力以履行政府職能的形式對社會資源、生產要素和市場運行進行操縱、封鎖,形成行政壟斷,極大地破壞了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些不良現象,關鍵在于行政系統缺乏行政法的有效約束,致使行政權力自我膨脹。因此,加強行政法制已勢在必行。
黨的十四大提出了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新的經濟模式要求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行政系統。“如果行政系統維持原狀或跟不上步伐,就會阻礙經濟發展或調控不力。”②這對加強行政法制建設,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提供了動力。首先,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使社會經濟關系、經濟結構等發生不同程度的變化,這就必然促使法也跟著發生變化而調整新型的社會關系。傳統的行政法已經不符合現存生產力發展的要求,呈現出明顯的滯后性。其次,市場經濟擴展了行政法的功能,以往行政法囿于政治領域,經濟行政以實現國家政治職能為目的,經濟成為行政的附屬物。經濟體制改革使行政法突破了這個范圍,使行政法在經濟領域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而且,原先作為行政法的一部分經濟法已經漸漸地獨立出來,形成了自己的體系。再次,市場經濟推動人們的行政法律觀念日益加深。傳統觀念比較重視刑法和民法的作用,而忽視行政法的存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行政作用的加強,國家和公民開始認識到行政法的重要性,從而逐步樹立起行政法律觀念和經濟法律觀念。
(二)行政法是實現市場經濟法制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場經濟是一種自由經濟,依靠價值規律和市場進行自發調節,客觀上要求我們不能直接地、任意地、過細地干預它。因此,國家對經濟的行政管理必須從傳統的直接管理走向間接管理,從微觀管理走向宏觀管理,從縱向管理走向橫向管理。實現這一轉化的途徑就是通過法律手段,而行政法則是其中一個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實行政企職責分開以后,企業、個人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微觀經濟活動受民法、經濟法調整,不受行政直接干預。國家對經濟的宏觀管理和調控則必須受行政法調整。可以說,行政法是將政府、市場、企業、個人聯系起來的結合點。即以行政法為中介,將政府對市場經濟的管理制定為行政法律規范,然后以行政法律規范去調整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這樣,既可以實現國家宏觀調控目標,又能保證不損害市場功能的正常發揮。
(三)行政法是實現國民經濟管理的基本手段
國家對國民經濟的管理手段主要有三種: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但是,市場經濟的特點和規律要求國家經濟管理主要依據行政法律手段來進行。首先,行政主體用行政手段組織、管理經濟的過程就是依法行政的過程,它必須按照法律的授權,并受法律約束。其次,由于國家對經濟的管理是間接的、宏觀的、高層次的,因此政府必須采用行政法律手段,而不能依據民法、經濟法去直接規范市場主體的微觀經濟活動。再次,政府運用各種經濟杠桿對國民經濟進行調控時,一方面,政府本身必須依行政法進行各種活動。另一方面,政府的經濟決策往往通過立法的形式表現出來,而其中許多便表現為行政法律規范。總之,由于國家對國民經濟的管理是一種行政管理,所以行政法注定要起主要作用。
三、行政法對市場經濟的積極作用
行政法對市場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總體來說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對國家行政來說,依法對市場經濟進行管理,以實現國家的經濟目的;依法限制行政權的任意行使,以保護市場主體的自由和權利;依法對國家行政進行監督,對違法行政和不當行政進行救濟以保障企業、個人財產、權益不受侵害。其二,對市場經濟來說,促進市場經濟的發育和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環境,保障市場經濟健康成長。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調整內部行政關系,適應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內部行政是國家行政機關為履行對社會的管理職責而對自身進行組織、管理和調節的活動,它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國家、社會和公民的利益,與外部行政相輔相成。傳統的國家行政由于缺乏行政法的有效規范,致使內部行政比較混亂,嚴重阻礙了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因此,內部行政法明確規定了行政主體的組成、管理及其法律地位,精簡機構和人員,克服行政部門層次不清、職權交叉不明、嚴重的弊端,提高了行政質量和行政效率,建立與市場機制相配套的行政系統。
(二)賦予行政機關充分的、適度的經濟管理職權
明確行政機關應負的經濟管理職責。從而使各經濟行政機關代表國家履行經濟管理職能,以實現國家經濟管理目標,保證國民經濟蓬勃發展,增強國家經濟實力,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建設。通過行政法,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新的經濟管理模式,使各行政機關和行政人員樹立市場經濟法律觀念,真正做到行政為人民服務,為市場服務,確保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順利進行。
(三)限制行政權力,使市場經濟擺脫行政束縛
行政法賦予政府經濟管理職權的同時,必須制約政府權力的自由行使。行政法明確規定了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應具有哪些權力,應當承擔哪些義務,控制政府權力在法定范圍內行使,杜絕行政亂加干預經濟的現象發生,避免行政權力泛濫成災。我們的目標是要建立一個法制社會,在這里,任何社會主體的行為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法制現代化所包含的自由原則、權力制約原則、國家服從法制原則,要求國家行政同樣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受法律制約。
(四)行政法明確規定了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
時的步驟、形式和時限,確定了行政權力行使的內容、方法和程序,從而保證政府合理地行使職權馬克思說過,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從而也是法律的內在生命”。行政程序法在市場行政管理過程中一方面體現了行政管理民主化,樹立了行政威信,消除了企業、個人對行政機關的疑慮;另一方面避免了市場行政決策的混亂現象,減少了行政違法行為,有利于市場主體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五)在市場經濟中,市場主體追求的目標是經濟利益,保證市場主體的合法財產、權益不受行政侵害,是行政法的一項重要任務
為此,行政法規定了嚴格的行政執法活動監督、行政責任和行政賠償制度。只有規定行政執法活動監督,才能制約行政權的濫用,及時發現和檢舉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只有規定明確的行政責任,才能使行政主體對其違法行為承擔法律后果,從而增強其責任感;只有規定行政賠償制度,才能使行政相對人因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為而造成的財產上的實際損害獲得最終救濟。
(六)國家通過行政法授權有關行政主體對行政爭議進行調解、裁決、仲裁和復議,并明確規定了行政司法權行使的原則、范圍和程序
行政主體在國家經濟管理活動中,不可避免地同市場主體發生某些爭議。同時,某些民事糾紛、經濟糾紛也需要通過行政手段加以解決。用行政司法手段實行國家經濟管理任務,是發揮市場的必然要求。首先,行政司法有助于更加迅速地解決各種爭端,以便于市場主體盡快地恢復自己的權益,投人到激烈的競爭中去。其次,行政司法有助于健全以間接管理為主的宏觀經濟調控體系,從而成為政府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的基本形式。再次,行政司法有助于打擊行政違法行為,有效地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免遭非法侵害。
為了保證行政司法的辦案質量,行政法賦予市場主體以行政訴訟權,真正做到民可以告官。通過人民法院這樣“一個能夠迫使人們遵守法權規范的機構”,對政府依法行政實施司法監督,對行政侵權行為予以司法追究,從而切實保障企業、個人和其它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七)規范市場秩序,為市場主體提供一個自由、安全、公平的經濟競爭環境,保證市場經濟的正常、順利發展
第一,在市場主體管理方面,嚴厲打擊和取締各種違法經營,任何人未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許可不準私自經營。第二,在市場客體管理方面明確規定市場客體的范圍,整頓流通秩序。第三,在市場行為管理方面,禁止不正當竟爭和壟斷,保證產品質量,對違法者堅決予以行政處罰。第四,在市場監督方面,加強行政對市場的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并予以解決。第五,在市場糾紛的處理方面,迅速地、合法地解決各種經濟爭議、行政爭議,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八)培育和發展市場
首先,通過行政法正確地處理中央與地方之間、地方之間、部門之間的利益和權責,打破條塊分割和行政壟斷,加快統一大市場的形成。其次,確定市場客體的流通范圍,建立和完善生產資料市場、消費資源市場、金融市場、勞務市場、技術市場、信息市場、房地產市場,健全社會主義市場體系。再次,通過加強工商、稅務、公安、海關、文化教育等行政部門的公共行政權,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
該縣在推進鄉鎮依法行政工作中采取的主要作法是:
(1)以建設法治政府為目標,將推進鄉鎮依法行政作為縣政府重要工作來抓。
鄉鎮人民政府是我國政權體系中最基層的政權單位,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最前沿陣地,同人民群眾的聯系最經常,最廣泛,最直接。其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國家法律、法規在農村的貫徹和執行,直接決定著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推動鄉鎮政府依法行政,是建設縣級法治政府的重要基礎。為加強對鄉鎮政府依法行政的領導,該縣政府成立了由縣長任組長的依法行政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政府法制辦公室,由法制辦具體負責制定方案、組織協調、監督檢查、評議考核工作。根據國務院的決定,縣政府制定了全縣依法行政工作方案,方案中明確了鄉鎮政府依法行政的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提出了工作措施、方法、步驟和具體要求。并要求鄉鎮政府制定符合本鄉鎮實際情況的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在工作中把依法行政擺到了重要位置上,使全縣鄉鎮依法行政工作有組織、有系統地開展起來之后。縣政府又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決定》,對依法行政工作進行了全面安排部署,要求各鄉鎮政府、縣直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落實。決定中明確以全面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為根本目標,以三個有利于為行政執法的根本標準,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建立健全立法、執法、監督、保障四個工作機制。
(2)規范鄉鎮政府行政行為,將鄉鎮整體工作納入依法辦事軌道。
縣政府首先抓了先學法再辦事和堅持依法定程序辦事兩件事。要求各鄉鎮政府在開展各項工作前,要先研究法律,搞清執法程序,然后依法制定具體的工作措施和方法。
嚴格依法辦事,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人的合法權益。有的鄉鎮為了依法合理地解決復雜疑難問題,找到縣有關部門幫助研究、解決疑難問題。鄉鎮主動依法行政,有關方面支持鄉鎮依法行政,從而提高了鄉鎮處理實際問題的合法性,鄉鎮依法處理實際問題的水平在不斷提高。縣政府法制辦起草了縣政府依法行政程序規范,編制了規范性文件,制定、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等程序及程序圖,發給鄉鎮政府,供他們參照運用。縣直有關部門結合各自工作,幫助鄉鎮站、辦、所健全了執法制度和程序。從而實現了行政管理法制化,執法活動程序化。鄉鎮政府按縣政府的要求在執法部門中建立了行政執法公示制,將法律賦予本部門的職責權限、負責人、承辦人、工作程序、收費標準、違規責任等通過公示板、廣告牌向社會公示,增強行政機關工作透明度。經過幾年的努力,現在全縣各鄉鎮隨意行政的現象已基本杜絕,為民服務,文明執法蔚然成風,政府與老百姓魚水關系逐漸加深,政府形象有很大提高。
(3)長期堅持法律學習、宣傳,提高鄉鎮干部依法行政和公民守法維權的自覺性。
法制宣傳教育是一項關系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熟悉法律規范、創造依法行政氛圍的基礎工作,縣政府非常重視這項工作。縣政府認真按市政府的要求,注重自身法律知識的積累,認真學習法律知識,明確規定在每次會議上學習一部法律,現已形成制度。各鄉鎮政府也普遍建立了每周一次的學法制度。
為了使農民學法懂法,更好地監督鄉鎮政府依法行政,縣政府給全縣每戶農民免費贈送了《常用法律匯編》和《農村科技知識》兩本書。農民通過學習,法律意識提高的很快,常常拿著《常用法律匯編》與行政執法人員討論,乃至上訪論理,自我維權意識大大增強。縣政府還利用縣報、電視等新聞媒體宣傳鄉鎮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縣報長期開辟法制園地欄目,選載法律條文、法律解釋和有關文章。縣報全縣每個農民一份,由縣財政出資免費贈閱,真正達到了家喻戶曉。縣有線電視臺每周制作一期渾江夜話節目,對執法熱點問題進行報道評點,還對重點、熱點問題進行宣傳報道。各鄉鎮政府將學習、培訓形成一種制度,一種風氣。鄉(鎮)、村組開展了培養法律明白人活動,加強普法力度,提高公民素質。有的鄉鎮、村組、學校開展了以家庭為單位的知識競賽。有的學校搞了小法官模擬法庭演示活動。通過各種各樣的宣傳活動,使全縣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日益提高,營造了一個執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為依法行政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法律意識基礎。
加強對全縣鄉鎮行政執法隊伍的培訓工作。工欲善其事,必先利起器。縣政府全面實施以憲法為核心,以公用法律和專業法律為重點的法制宣傳教育規劃,把法制教育和依法行政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將提高鄉鎮執法人員的法律素質和水平列為加強鄉鎮政府依法行政的重頭戲,加強了對其培訓的工作力度。縣委、縣政府每年都舉辦鄉鎮領導干部輪訓班,對鄉鎮法制干部進行培訓。
(4)健全鄉鎮法制機構,充分發揮其參謀和助手作用。
為加強對鄉鎮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領導,保證依法行政工作取得實效,該縣各鄉鎮政府都建立健全了法制機構,組建了一支30余人的法制工作隊伍。從而使全縣鄉鎮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了一個相互聯系、相互協調、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組織領導體系,做到了宏觀有人管、微觀有人抓。為了提高鄉鎮法制干部地位,有效當好政府的參謀助手,縣政府明確規定,縣政府法律制辦主任列席政府常務會議,并要求鄉鎮政府也要這樣做,所有政府文件必須經法制機構審核,政府的重大社會經濟決策,要認真聽取法制部門意見,充分發揮法制機構的參謀和助手作用。他們要求全縣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機構為縣域經濟的發展創造優良環境,提供優質服務。
2幾點啟示與建議
該縣在鄉鎮依法行政工作中,積累了一些很好的經驗和作法,這些經驗和作法能給予我們一定的啟示。
(1)加強鄉鎮依法行政,鄉鎮領導班子的法律觀念要增強,認識要到位。認識問題不解決,依法行政工作就無法開展。基層政府的行政理念要從計劃經濟下的行政管理方式上轉變過來。要從過去重管理輕服務轉變到側重服務上來。要寓管理于服務中,不斷強化政府的服務職能。
(2)要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沒有組織上的保障,依法行政工作就是一句空話。要注意發揮法制機構參謀和助手作用。行政執法人員只有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才能把執政為民的思想落在實處。
(3)加強鄉鎮依法行政,需要扎扎實實地開展工作。基層政府面臨著大量的實際問題。這些問題如何解決,不僅能看出鄉鎮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而且往往關系到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和基層政府的服務水平。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鄉鎮人民政府作為依法行政的“第一道防線”其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施行具有重要意義,雖然依法行政難點的解決不是朝夕之間的事,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但是我們必須要正確面對問題,剖析問題,循序漸進逐一解決問題,依法行政之路就一定能夠越走越寬,依法治國的大目標就一定能實現。
面對諸如PX等特殊項目,行政機關應如何實施行政活動才能避免公眾不滿,既能促進經濟發展,亦能保證行政目的得以實現。分析PX事件的整個發展脈絡,可以得知正是由于以下行政制度的不完善才釀成一次次惡果。
(一)行政參與制度與“茂名PX事件”的切合點
PX是一種重要的基礎化工產品,與人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已成為現代社會不可缺少的重要元素之一。PX事件的發生,很大程度上源于公眾對PX的不熟悉,甚至誤認為是高危高毒產品,事實并非如此,這也引起了轟轟烈烈的百度百科詞條保衛戰。訛譹正因為群眾對化工項目的不理解,對行政活動的陌生,才導致面對PX項目時的恐慌、亢奮甚至反抗局面。因此,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項目在開展時,行政機關應廣泛聽取群眾意見,讓群眾深入了解每個行政行為的原因及過程,切實落實行政參與制度。公民參與到行政中來是很久之前就存在的概念,但作為一種行政管理模式在世界范圍內也是近幾十年的事情。行政參與就是行政活動建立在與行政相對人充分對話的基礎上,該制度的落實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實現,比如增加行政決策的有效性、緩和公民和行政機關的沖突、提高公眾文化素質、減少權力尋租現象。但現行行政參與制度并未達到預期效果,應從以下兩方面完善:
1.提高公眾參與意識
我國公民普遍缺乏參與行政的意識,沒有行政的主動性。同時,一些行政人員十分排斥公眾參與行政,不能接納公眾的參與行為,兩者之間沒有形成良性互動。這就有必要通過法律的形式肯定公眾行政參與的重要性,從而間接引導和提高公眾參與行政的意識。
2.參與制度的細化
我國目前有關行政參與制度的法律規定十分有限、范圍相當狹窄、規定過于抽象。就行政參與的具體方式、參與程度、參與費用的分擔、參與不當的責任承擔等一系列問題無相應規定。這就使得行政參與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完善具體制度對行政參與的充分實現意義深遠。
(二)合理行政原則與“茂名PX事件”的切合點
合理行政是在合法行政基礎之上對行政機關更高層次的要求,旨在保障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規范性和科學性,并在行政活動中做到公平、公正、理性,排除不相干因素的干擾,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具體到“茂名PX事件”,有關部門應在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相關決策,并多方聽取意見,從宏觀和微觀角度進行利益權衡,公正、客觀、合理的作出行政行為。合理行政產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廣泛存在,一方面,正確、理性、適度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可以彌補制定法的不足,促使行政目的的最終實現;另一方面,正如孟德斯鳩所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若不對行政自由裁量權有效限制,則很可能出現濫用權力的情況。基于此,我們可以從以下兩方面改善合理行政的相關制度:
1.完善相應保障機制
公民權利受到行政機關侵犯時,可以選擇復議或訴訟救濟。但針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行為,由于復議機關與被復議機關存在隸屬或其他利益關系,復議機關很難做出公正裁判,行政復議的局限性十分明顯。就訴訟途徑而言,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了司法機關對行政合法性的審查權,但對行政合理性的審查基本沒有涉及。雖然《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于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這一條賦予法院對行政合理性的有限審查權,但未明確何為顯失公正,缺乏可操作性。同時,法條規定的是法院“可以”判決變更,未做強制規定,法院在利益權衡下一般都不會變更。因此,筆者認為應通過立法賦予法院適當的行政合理性審查權,擴大司法權對行政行為的審查范圍,但這并不是司法權對行政權的恣意干預,行政權和司法權相互獨立的大框架沒有改變,只是在這一大前提下做的制度創新。
2.淡化官本位意識
雖然法律條款規定了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但在官本位意識的影響下行政行為無需說明理由成了普遍現象。哈貝馬斯“交往行為理論”指出:“只有當允許互動即直接或間接靠交往達成的溝通存在的時候,參與者相互之間的關系才是合理的”。該理論運用到行政法領域就要求行政機關在無偏見的基礎上,具備聽取意見和說明理由的程序,與行政相對人形成良性互動。具體而言,有必要在立法層面強化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的說明理由義務,并對說明理由的范圍、內容、方式及時間作出細致規定,逐漸淡化行政主體“官本位”意識,取而代之的是形成說明理由的行為模式。
二、經濟法視角下的“茂名PX事件”
“茂名PX事件”發生的原因多樣,那么,解決辦法也應多元化。前文已分析了行政法視角下的解決措施,在經濟法視角下,作為直接受益者的企業在享受高科技帶來經濟回報的同時,也應擔負起對社會的責任。
(一)企業社會責任存在的必要性
1.權利義務一致性的要求
馬克思曾說過:“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這句論斷充分揭示了權利義務的對立統一關系,權利的享有有利于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保障權利的享有。簡而言之,權利和義務相伴相生,基于該法理,企業在享受行政機關賦予的某些權利所帶來的高額利益時,也應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做到權利義務的協調實現。
2.社會本位原則的要求
由于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企業的重要性日趨明顯,這也促使其目標的傳統定位有所轉變,即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AdamSmith)曾提出,“社會的財富如果不被全社會所共享,那么這個社會就不穩定”。我們知道,經濟法的目標之一就是維護市場秩序穩定,為實現這一目標,我們有必要強化企業的“社會人”屬性,引導企業破除狹隘的個體利益,承擔相應社會責任,從而提高社會總體福利,最終預防或消除企業的自發性、逐利性、滯后性所引發的社會問題。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
由于企業利益相關者極為廣泛,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很難明確界定。一般而言,企業社會責任包括企業對消費者、對環境和資源保護、對雇員、對債權人等的責任,結合本文所涉案例,重點論述企業對環境保護的責任。某些企業的發展不可避免地建立在對環境一定程度污染之上,企業在生產過程中,一方面對環境造成污染,一方面卻因生產獲得可觀利益,基于權利義務的相對性,企業有義務改進技術降低對環境的污染,并對潛在受害者給付相應經濟補償。環境保護,不僅關系到當代人利益,也對子孫后代的發展至關重要,是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舉措。樹立企業的環境責任意識,促使其選擇對公眾危害程度最小的生產方式,并積極采取各種補償措施,這樣可以減少公眾與企業、公眾與行政機關的摩擦,引導企業良性運行,并獲得消費者信賴,也有利于行政活動的順利開展。
(三)企業社會責任面臨的問題
1.企業社會責任范圍的界定
企業社會責任包含道德意義上和法律意義上兩個層面,我國法律尚未對道德意義上的企業責任范圍、負責對象做強制性規定,這就給企業規避義務提供了機會,導致企業社會責任主體缺位。在“茂名PX事件”中,若法律強制規定企業有義務舉辦項目相關知識講座、工廠實地參觀、補償消費者利益,PX項目開展的阻力也會隨之減少。
2.企業社會責任和利潤最大化的矛盾
企業存在的目的就是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而社會責任的承擔必定要求企業巨額經濟付出,兩者在極端情形下存在矛盾。企業盲目追求利潤最大化,不承擔社會責任,忽視公共利益的存在,必然破壞公平競爭秩序;若對企業過嚴管制,施以過多社會責任,要求其承擔龐大經濟負擔,違背“經濟人”屬性,則不利于調動生產積極性,影響企業發展。基于此,如何在企業社會責任和利潤最大化兩者間尋找最佳平衡點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結語
0 前言
溫總理2007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在談到加強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設的進展時指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要以轉變政府職能為核心,規范行政權力,調整和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與職責分工,改進政府管理與服務方式,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加快電子政務和政府網站建設,提升公務員隊伍素質,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增強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溫總理的這段話可以這樣解讀:政府改革的核心是職能轉變,改革的重要手段是電子政務。
電子政務應用網絡技術提供集成的管理和服務,借助Internet實現組織結構和流程的優化、重組,超越時間、空間和部門分離的限制,面向社會成員提供全方位、優質、規范、透明和符合國際水準的管理和服務。我國電子政務的全面開展始于2002年。從2002年至現在,我國省、地市級政府百分之九十五以上都建立了自己的門戶網站,有了一個對外服務的窗口。現在欠缺的是網站的功能和提供的服務。2006年底,在由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主辦的用戶調查中,社會公眾對政府網站的認知度、滿意度與政府的預期相差很遠。究其原因在于,我們的政府在實施電子政務之初,在作電子政務系統分析時只注重了電子政務的顯性需求,沒有想透顯性需求后臺的隱性需求。導致在后來實際實施電子政務過程中,形式大于內容,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重新認識電子政務的顯性需求與隱性需求。
1 顯性需求
1.1 硬件
根據我國電子政務建設的總的設想,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提出的模型。
電子政務系統呈現穩定的框架結構,管理和信息安全是它的兩個支柱,硬件平臺是它的底座,硬件平臺也就是網絡平臺。國家標準化委員會把電子政務網絡分為內網和外網,內網由副省級及其以上的政府機關辦公網絡構成,外網由副省級以下政府網絡構成,內網與外網物理隔離。社會公眾和企業通過互聯網門戶網站與政府聯系,外網與互聯網邏輯隔離。
1.2 軟件
電子政務首先是政府內部的信息化,然后才是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與此對應,電子政務的應用軟件也分為兩大塊,一塊是政府內部辦公自動化(OA)所需軟件,這個軟件應集成圖1應用支撐層和應用層的功能,如支撐層的信息交換、事務處理、流程控制,應用層的公文處理、業務處理等;另一塊是終端用戶(社會公眾)所使用的軟件,即政府門戶網站,這是社會公眾與政府打交道的信息平臺,政府搞電子政務有沒有實際內容,有多少實際內容,政務信息是否公開了、是否更新了,政府的管理程序是否簡化了、便捷了,從這個平臺上完全可以看得出來。這個平臺并不復雜,但卻反映了電子政務的本質。
2 隱性需求
2.1 觀念轉變、職能轉變
政府工作從本質上來講: 一是推行政令; 二是為社會公眾服務。其中, 推行政令的根本目的也在于為人民服務。長期以來, 我國政府過多地強調了政府的管理職能, 而忽視了政府的服務職能, 使服務變成了口號。發展電子政務,需要轉變政府這種重管理的官本位觀念,增強政府的公仆意識、服務意識,更好地為納稅人服務。在這種觀念的引導下,政府的職能也需要進行相應的轉變,即變管理職能為服務職能或管理服務職能。有了這個前提,政府就會借助電子政務平臺及時了解社情民意,及時改進政府工作作風, 優化政務流程, 避免政令傳遞速度慢、決策與執行脫節等情況發生;政府還可以通過發展電子政務實行最大限度的政務公開,提高執政透明度, 杜絕暗箱操作, 防止以權謀私,促進廉政建設。政府的觀念轉變、職能轉變是實施電子政務的要求,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2.2 流程重組
政務流程重組是在一定的政治環境下,對政務流程進行審視和再思考,通過對原有流程進行清理、簡化和整合,以實現政務作業水平的顯著提高。流程重組需要擯棄傳統的根據職能部門設計子系統及系統功能的原則,采用根據業務流程來設計子系統和系統功能的新原則,即要建設一個面向業務流程的信息系統。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要完全按照上述理論來操作,有相當的難度。所以在具體實施上,可以分兩步進行,第一步實現部門內部的流程重組,對于某些權力很重的部門,這一改革也可以節約社會成本,為納稅人帶來實惠。如,某城市交管部門汽車年審,車主在第一道檢查口,要遞交身份證、行車證、保險單,在第二道口子、第三道口子和最后領取年審合格證時,需再次遞交上述證件,每道檢查口重復檢查相同的證件,顯然沒有這個必要,正確的做法是:在第一道檢查口檢查所有的證件,將檢查信息輸入網絡系統,車主就只需直接開車上檢測線了,這中間的過程均可以省掉。第二步實現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使納稅人在網上可以辦事。如某市一事業單位提出一項事業收費許可申請,需先向市一級財政局提出申請,市級財政局審批通過后,還要省級財政廳批準,這其中還需要市級物價局和省級物價廳審核,如果這四個政府部門不能實現審批信息的互通,這個審批案例就需要提出申請者在四個單位跑上一陣子,至少20天,反之,如果這四個政府部門能在網上實現信息互通,申請者只需在網上向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然后等待結果即可,時間大約是5天,這期間還可以查詢進展情況。這就是流程重組的巨大作用。
2.3 精簡機構、管理創新
在中國發展電子政務的最大障礙是什么,是政府管理體制。而對于現行政府管理體制,指望通過搞電子政務出現很大的突破是不現實的,因為中國的基本政治制度決定了政府管理體制。不能突破,不等于說不能變化。電子政務需要政府政務流程重組,政務流程重組必然導致政府機構和管理方面的變化,在政務方面進行整合和調整,在管理和機制層面進行一定改革是完全行得通的。
傳統上,我國政府部門權力交叉現象比較突出,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政府自身進行了多次小改,但權力交叉現象依然存在,這在電子政務門戶網站上往往體現為:有利益的事情,多個部門搶著管,而且還要收費,直接導致社會公眾辦事周期長,耗費大;無利可圖的事情都不管,導致某些領域失序。前者是亂作為,后者是不作為。兩種情況都與電子政務的時效需求相距甚遠。所以,精簡機構,減少直至消除權力交叉應成為機制改革的重點,這是電子政務的后臺保證條件之一。
整合調整政務職能,精簡政府機構,提高行政效率,是電子政務發展的需求,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這需要管理創新,需要政治家的魄力。創新需要成本,也伴隨風險,政府管理創新需要在政府自身利益、社會公眾利益、國家的長遠發展三者之間找到平衡點。毫無疑義,電子政務需要政府在管理創新上加快步伐,電子政務也會促進其步伐的加快。
3 結束語
行政法為何應介入社會公共行政領域呢?這個問題可以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這是社會公共行政對行政法的需求決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共同點在于兩者都履行公共職能,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但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的區別之一在于它們在公務涉及的范圍上有所差異。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務作為管理對象,而社會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領域、一定行業的公共管理。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即社會公共行政主體不考慮全社會的公共利益而只顧及本領域、本行業的公共利益。這時候就需要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司法部門對社會公共行政主體進行監督管理,而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會組織進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權力。而社會組織的公共權力來源如果不依靠有關行政法律、法規授予,僅僅依靠社會組織自身的組織性權力(如行政組織成員對行政組織公共權力的認可),其權威性不能確立,其合法性也成問題。
在社會公共行政過程中,社會公共行政主體的公共管理行為有可能會侵犯相對人的重大權益。雖然社會公共行政的強制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處理行為。在此種情況下,對相對人的救濟是必須考慮到的。這仍然會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濟問題。當然,這里不是主張法律救濟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濟方式,但法律救濟是最徹底、最有效的救濟方式。當相對人的重大權益受到損害時,我們沒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濟這扇大門。
第二,把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是行政法自身發展的需要。
社會公共行政這一新領域給行政法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將會改變行政法的內涵和外延。現代行政法的內涵和外延與行政法誕生初期相比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英美法系最早給行政法下定義的是英國法學家奧斯丁,他認為行政法是規定行使之限度與方式:君主或者直接行使其,或其所屬之高級行政官吏之行使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1英美法系行政法在以后的發展中,逐漸形成從控制行政權力與行政程序兩個方面概括行政法的定義,如著名行政法學家K·C·戴維斯教授就認為,行政法是關于行政機關的權力和程序的法律,包括法院對行政活動的司法審查在內,2也包括行政機關所制定的程序法規在內。然而,這只是狹義的行政法定義,英美法系很多著名行政法學家提出了代表新趨勢的廣義行政法概念。如P·L·斯特勞斯教授認為,在二十世紀初期當公共行政發展的時候,學術界發展了行政法概念,它包含幾乎全部和公共行政有關的事項。3
在大陸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幾經變遷,也朝著廣義的方向發展。如在法國,多數學者認為,行政法是有關調整公共行政組織與權限、協調市民與行政權的法。通過行政法學者們的學術探討,法國的行政法概念從權力行為轉變為公共服務,行政的功能從權力行為亦變為一種服務的社會作用。4
無論是在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行政法概念的發展,都適應了現實社會生活的需要。在今后的社會發展中,社會組織將行使越來越廣泛的公共權力,如果作為調整公共行政法律規范總和的行政法固步自封,無視社會公共行政的存在,將會大大削弱行政法的調整功能,也不利于社會組織依法有序地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發揮作用。
把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行政法調整范圍是行政法獲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徑。任何法律要獲得良好的貫徹實施效果,其合法性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我國法律一級的規范性文件,還是各級政府制訂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都存在一個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的問題。而社會公共行政就此問題提供了一個新途徑。一般而言,社會公共行政所涉及到的通常是公眾日常生活中所最常遇到的公共事務,公眾比較關心這類公共事務的管理,也較熱衷于參予到其中去。這就使社會公共行政容易反映民意,其管理活動更容易得到公眾的認同。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就可以將社會公共行政中公眾反映的問題反饋到行政法的制訂上去,使行政法盡可能地滿足公眾的需要、現實的需要。此外,我們還可以在適當的時候將社會公共行政主體制訂的一些暫時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以行政法的形式確定下來,賦予其法律效力。這些都是行政法獲得合法性的重要舉措。
另外,將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原因還在于,在當今社會,政府公共行政和社會公共行政的區分已經越來越不明顯,很難絕對地確定兩者之間的界線。“雖然傳統的行政法只調整政府公共行政,但在當今社會,政府公共行政和社會公共行政的分工已經不是單純的和絕對的,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歷史的發展、行政目標的要求、憲法和立法機關的決定,或者是出于工資和預算等行政技術和物質、人事方面的考慮,更有利于行政任務的完成。”5
我國已有學者認為,現代行政法應當將社會組織的公共行政納入調整范圍的必要性在于:1.社會組織行使公共權力的范圍越來越廣泛,也越來越頻繁。2.這種社會的公共行政與政府機關的行政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而僅僅是管理主體的不同而已。3.既然社會組織的公共管理行為必然會影響到公民權益,就必須要一定的法律予以規范和調整才能確保社會組織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才能保障公民權益不受社會組織管理行為的侵犯。6
可見,社會公共行政應納入現代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是新時代對行政法的要求,是社會的客觀需要。
二
在探討社會公共行政范圍時,本文非著重于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的界定,而是將社會公共行政置于公共行政這一前提下討論何為公共行政,即注重它與私法上行為的區分。一般認為,履行公共職能的行為即為公共行政,但公共職能又怎樣界定呢?這個問題自然而然又涉及到公法與私法的界分問題。因為我們區分公共行政就是為了讓其適用與私法不同的公法規范。
凱恩教授認為:“一種職能是否公共職能的問題是一個政治問題,它不可能總是以同樣的方式得到回答。他主張區分公法和私法要以這樣一個問題為出發點,即我們為什么要在公法和私法之間劃出界線。劃定界線的理由影響劃定界線的方式,而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種多樣,因而也就有了不同的標準。
“簡而言之,我們可以說,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種多樣,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標準,用以解答什么是公法規則與原則適用的適當空間這一規范性問題。所有這些標準非常復雜;在訴訟場合將它們適用于特定案件,要求法院進行艱難的、有時是頗有爭議的價值判斷。”7凱恩教授給出了說明理由的一個路徑,即結合具體情境闡明為什么要界分公法與私法,而后從界分的理由出發來確定界線之所在。在理論和實踐的可能前景范圍內,我們也許還會得到別的路徑,但基于充分理由之上的個別化處理是不變的適當方式。8
從美國的相關案例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公共職能界定的變化。私人公園的經營以前并不被認為具有公共職能,但在EvansV.Newton一案中,一家私營公園只供白人使用,被黑人訴諸法院,聯邦最高法院認定,公園雖由私人經營,但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共職能,應當適用憲法關于平等權的規定。法院進一步指出,公園如同消防隊、警察局等傳統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應屬于公共領域。9可見,公共職能是不斷地隨著形勢的變化而變化的。
所以公共行政的界定與公共職能的界定以及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一樣,其范圍不是絕對確定的,而是與私法行為處于一種互動狀態中。我們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不同的情境下適用不同的標準對其進行界定。
中國目前的社會公共行政主要包括基層自治行政、公共事業行政、志愿組織行政、社會中介行政四大類。10那么,是否所有的這些社會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調整呢?并不是所有公共職能都可以被納入公法調整。只有當這一項職能對于相對人在憲法和法律上的個體權利具有重要的影響,并且需要國家的公權力進行一定調整以保證該職能的實施的時候才可以被納入公法調整范圍。11像一些社會組織自愿提供的公共服務,缺乏行政權力的行使要素和特征,沒有必要將其納入行政法調整范圍。在確定行政法應調整哪些社會公共行政時,下面因素是應該被考慮到的:
第一,公眾的重大權益是否有可能被侵犯。當社會公共行政涉及到公眾的重大權益時,我們需要法律的介入以規范其行使并提供有關的救濟方式。社會公共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自主管理,會形成自我約束機制或規范,但自我管理涉及到公民個人的重大權益時,法律保留的原則是應堅持的。公法領域與私法領域不同,在私法領域中契約自由原則占主導地位。而在公法領域,契約自由原則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一個公共社區不得基于全體公眾同意而不經法律許可私自設立一個可以基于一定事實實施人身強制的機構。
第二,社會公共行政履行的公共職能重要程度,即看該項公共職能在社會系統中的地位如何。如果該項公共職能關系到可能嚴重影響公眾的領域,行政法應對其進行調整。公眾需求強烈的公共職能,如不以行政法進行調整,單純以社會組織自身愿望進行,就有可能出現公共職能履行缺位或不良履行等情況。如一個城市的公共汽車營運,在交由社會組織管理后,如果行政法完全退出該領域,倘若社會組織私自決定停止公共汽車營運,勢必給這個城市的市民交通帶來重大影響。因而行政法不應完全退出該領域,應由有關行政機關監督社會組織的公共職能履行。
第三,社會公共行政管理手段的強制性程度。如果社會公共行政對相對人的強制性較強,理應將其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
「參考文獻
1.李放:《比較法教程[M],吉林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01頁。
2.3.王名揚:《美國行政法》[M],中國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39、40頁。
4.張正釗、韓大元:《比較行政法》[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2頁。
5.于安:《德國行政法》[M],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頁。
6.黎軍:《行業組織的行政法問題研究》[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頁。
7.PeterCane,轉引自沈巋:《擴張之中的行政法適用空間及其界限問題》[A],載羅豪才主編:《行政法論叢》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7頁。
8.12.13.沈巋:《擴張之中的行政法適用空間及其界限問題》[A],載羅豪才主編:《行政法論叢》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8、419頁。
9.395U.S296(1966)。
10.趙立波:《淺說公共行政》[N],《光明日報》2001-5-4。
11.章永樂、楊旭:《村民自治與個體權利救濟》[A],載羅豪才主編:《行政法論叢》第5卷[C],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141142、頁。
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從行政程序及實體上積極作為而產生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合法性審查是可以規范的。本文筆者將闡述對作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應包括的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對行政主體是否適格的審查行政主體是按照憲法和組織法的規定建立的或者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行政管理職能并能承受一定法律后果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社會組織,行政主體適格是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首要條件,人民法院如果審查出行政主體不適格,那么,這一行政訴訟案件就是可撤消的案件,或不是行政訴訟案件。對行政主體資格的審查有以下幾個方面:(1)審查被告的行政主題資格的法律授權文件。(2)有其他規范性文件授權的,審查該文件的合法性。(3)對行政主體授權的審查,主要審查有無法律文件明示可以授權,以及是否被行政主體授權。二、對是否超越職權的審查超越職權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或委托的權限范圍,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是否存在著超越職權范圍的情況,這是決定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關鍵要素,人民法院對是否超越職權的審查,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第一,看是否有職能越權的行為,既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授予某部門行政機關對其行為實施行政管轄權,而該部門實施該項行政管轄權的。第二,看是否超越了級別管轄權,它的主要表現形式有3種:(1)下級機關行使上級機關的職權(2)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和派出機構行使該機關的職權。(3)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第三,超越地域管轄權,地域管轄權分為一般地域管轄權和特別地域管轄權,一般地域管轄權是根據被處理行為發生地或事項發生地確定實施行政管理職權的行政機關;特別地域管轄權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以被處理待業或被處理事項的發生地的原則外的條件確定地域管轄權。行政職權必須由具有地域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實施,否者即屬越權行政行為。第四,超越內容管轄權,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除應在本部門、本級別、本行政轄區內行使職權外,還應法定事物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法定事物職權是指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處理某類行政管理事務可能采取的具體措施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圍和幅度。行政機關超越法定事物職權的表現形式有3種:(1)超出了法定可以采取措施的種類2)超出了法定可以采取某項措施的對象(3)超越法定幅度。三、對主要證據的審查主要證據是指行政機關賴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基本事實和據以認定事實存在所必須的證據,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證據是否確定充分,是人民法院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要件之一。人民法院應通過審查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證據來判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存在主要證據不足的問題。判斷證據應當針對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當時證據是否充分,而不是在行政復議或行政審判時是否充分,然后由原告、第三人進行辨認,對每個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進行辯論。合議庭應當對當事人在法庭上質證過的每一個證據,根據質證的情況對其真偽和效力進行認證,根據認證有效的證據進行全面分析研究,最后對被訴具體認定的事實是否存在主要證據不足問題進行判斷。對證據的審查包括,對行政主體取證程序要件的審查和證明的實質要件的審查。對取證程序要件的審查包括:行政主體在訴訟中對主要證據的舉證時間是否合法、調查的人數是否合法、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證人證言是否符合證人的法定條件。對證據的實質案件的審查,如:證據證明的內容是否真實,證據證明的事實是否與本案有關聯等。四、適用法律、法規是否正確的審查這里所講的適用法律、法規是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主文的適用法律、法規,因為適用法律、法規涉及到各項合法性條件,例如,行政主體是否適格要看法律、法規是如何規定的,是否超越職權要看法律、法規有沒有該行政主體行使該職權的規定等等。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主文的法律適用主要考慮以下幾點:1、適用法律、法規性質錯誤,也就是應當適用甲法,卻適用了乙法。
2、適用法律、法規條文錯誤,包括適用定性條款錯誤和適用處理性條款錯誤兩種。適用定性條款錯誤,是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認定被處理行為或事項性質的法律、法規的條款錯誤。適用處理條款錯誤,是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定性條款沒有錯誤,但適用有關處理的條款錯誤。3、適用了沒有效力的法律規范,即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實體法律、法規、規章尚未生效果或已經失效。如:2004年5月2日,趙某酒后無證駕駛摩托車將于某撞傷,公安機關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趙某實施行政處罰即屬適用了沒有效力的法律規范,因自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即實施,《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五、對有無違反法定程序的審查行政程序包括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相應地,法院對行政行為制作程序的審查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對具體法定方式的審查,行政行為的方式主要是指行政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根據外在表現形式的不同,可以將行政行為分為要式和非要式行政行為,法律、法規對行政行為的方式有明確規定的,如:《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應采用書面形式,不能采用口頭形式,如果缺少書面決定書,即違反法定程序,應判決予以撤消。2、對具體行政行為法定步驟的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步驟,即行政活動的必經階段。從理論上講,在行政行為的制作過程中,缺少或不必要地增加步驟都屬于違反法定程序,法院應依法判決撤消,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審查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步驟,通常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具備那些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程序權利。如:《行政處罰法》規定,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步驟為調查取證、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最后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相對人。如果缺少任何一個步驟,即屬違法,應判決予以撤消。3、對行政活動順序的審查,行政活動的順序即行政機關完成行政行為必須經過的各個步驟的先后次序,它是在總結行政執法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抽象出來的程序規則。例如“先取證后裁決”、“先聽取意見后裁決”、“先裁決后執行”等等,這就是依法行政原則對行政行為過程的基本順序要求,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的過程中顛倒了順序,均應當認定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
4、對法定時限的審查,行政活動在一定時限內開始或完成,不僅是行政效率的要求,而且在諸多行政領域已經成為法律上的義務。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時限作了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應當遵守,否則就違反法定程序。5、審查是否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無論他是否依法履行了職責,也無論具體行政行為在實體上是否公正,都屬于程序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