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2-14 03:32:2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2009年《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后,上海市人大代表對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問題高度關注,多次提出立法建議。最終確立了“既落實國家授權地方立法的任務,又重在解決本市食品安全突出問題”的立法總體思路,形成《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草案)》,于2011年7月29日審議通過。
2011年9月1日,《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正式實施,下稱《辦法》。那么,這部地方法規對上海市的食品安全問題能起到作用嗎?具體有哪些措施?
【現象】目前上海市對食品的監管模式為“分段監管”,質監部門負責生產領域,工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餐飲領域由食藥監部門負責,還有農業部門、商業部門承擔相應的食品源頭監管,看似全面,其實總有職責交叉與監管空白處,形成了“大家都在管、大家都有管不到”的局面,容易造成部門之間“踢皮球”或出現監管盲點,需盡快加以解決。
【條款】《辦法》第三條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組織開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調查處理工作;研究、協調、裁決有關部門監管職責問題。
【解讀】本次立法制度創設的最大亮點就是設立了“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協調食藥監、工商、質監等部門的監管職責問題,形成合力、齊抓、共管,編織一張食品安全監管網。食品安全委員會的設立,真正解決了“分段監管”中的管理縫隙。
【現象】如此多的監管部門,市民遇到問題該向哪個部門進行舉報呢?有這樣一個例子,市民李小姐在某超市購買了一盒巧克力,回家拆開后發現巧克力已嚴重變形且表面出現霉斑。氣憤的李小姐去該超市理論退貨后,還欲對此進行舉報,但她拿起電話時卻犯了難:該向哪個部門投訴,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局還是質量技術監督局?
【條款】《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將設立統一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食品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都可撥打舉報電話,也可以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食品安全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解讀】上海市將搭建全市統一的食品安全投訴舉報受理中心,公布統一舉報電話,避免市民在投訴時不知該向何部門投訴、打投訴電話卻被告知不歸該部門監管、市民感覺投訴無門等尷尬情況。同時,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經過廣泛調查并征求市民意見,將公布有獎舉報方案,鼓勵市民舉報,真正實現全民監管。
【現象】部分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問題被相關部門查處后,在“風聲不緊”的時候會再次復出,改頭換面,繼續坑害消費者,賺昧心錢。
【條款】《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并加強整改指導。
【解讀】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是一個有效監管并督促食品經營者誠實經營的好方法,避免了那些黑心老板“今天關門大吉,明天粉墨登場”的情況。如果全國都能實行這樣一個制度,也將避免那些不法者“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從根源上杜絕了那些不法商販。
【現象】在人們還沒正確了解什么叫“食品添加劑”時,三聚氰胺、蘇丹紅、塑化劑等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出現在人們面前,且被人們誤解為是“食品添加劑”。另一方面食品添加劑也確實存在過量和超范圍使用情況,這讓市民們總是誤認為,只要是添加劑,都是對人體有害的,甚至到了“談添加劑色變”的地步,從而導致市民對食品安全越來越沒有信心。我們吃的東西里到底添加了什么?又有多少美味是勾兌出來的?
一、《食品安全法》的缺陷
(一)政府責任規范缺失
政府是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主體,其職權和職責是不可分割且不能獨立存在的統一整體。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因為政府是最值得老百姓信賴的正義與公正的代表。可是,當我們翻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時,我們更多地看到的是對政府權力的規定和對政府承擔義務的忽視。正是因為法律對政府責任規定的缺失,政府在沒有履行或者沒有適當履行職責的情況下,消費者也就沒有辦法要求政府承擔其應該承擔的責任,其合法權益也就不能最大限度地獲得保障。
(二)執法成本增加,效率低下
要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食品安全,除了食品安全立法之外,日常的執法和監督管理更為重要。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我國目前建立的是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并由幾個職能部門分別監管的監督執法體制。這種階段監管為主、品種監管為輔的監管模式,其監管權限分屬衛生、農業、食品藥品監督、質檢、工商等多個部門,多個監管部門之間很難避免職能交叉,容易從自身利益出發來行使監管職責,“多龍治水”或者“互相推諉”的情況時有發生。
(三)舉證責任倒置,消費者權益難以保證
涉及食品安全的消費者權益訴訟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而依據《食品安全法》之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消費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時,首先要證明買賣關系的存在,其次還要證明損害結果的存在及其程度與生產者、銷售者的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證明買賣關系存在的直接、主要依據就是銷售者出具的銷售票據,而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往往得不到購貨單據,這些現實的以及未提到的客觀因素的存在阻礙了消費者伸張正義、維護權益之路。
(四)處罰力度不夠,威懾力度不強
《食品安全法》有關懲罰性賠償的規定突破了以往補償性的民事賠償模式,是立法的進步。但10倍賠償金的規定處罰力度仍然不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嚴重危害了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這與危害財產權的違法行為相比具有本質區別,且生命權大于財產權的理念眾所周知,所以,法律必須加大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制裁力度,而且處罰力度應當大于對危害財產權利行為的處罰。
二、《食品安全法》的完善
(一)明確政府責任,保障消費者權益
《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法律責任”的規定,涉及行政監管責任的僅僅是對職能部門主要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純粹是一種內部行政責任,對于處在外部的消費者而言沒有任何的實際效果。當政府沒有履行或者沒有適當履行職責而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政府不是僅僅處分其工作人員即可,而是應該由政府對消費者承擔外部責任,也就是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可以向政府提出賠償請求并要求其承擔責任的權利。在我國現階段,食品行業協會和食品生產者、銷售者的所謂自律根本無法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保障的強大壓力來源于外部監督,這就是享有行政權力并勇于承擔責任且受消費者信任的政府。
(二)改革監管體制,實現有效監管
目前,國際社會對食品監管提出了全新理念,即“從農田到餐桌”的全程性監管體制。這一理念的要求就是對食品安全實施系統、連續的監管。為適應這一要求,不少國家已經或者正在減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探索由少數部門負責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并且在實踐中取得了明顯成效。我國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能分散在多個職能部門,部門之間沒有形成食品安全管理的合力,不能適應食品安全形勢發展的需要。此外,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而言,食品消費種類主要以鮮活農產品為主,面臨的突出問題是源頭污染,農業部門在食品監管上的作用越來越凸現。筆者建議:精簡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由農業部門牽頭負責食品安全的日常監管。
(三)強制出具購貨憑證,強化經營者義務
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品和服務時,理應同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這是保障消費者權益和正常交易秩序的條件,也是經營者應該承擔的義務。《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可見,在消費者不索要的情況下,經營者并沒有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強制義務。而且在消費者索要但經營者拒不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情況下,對于如何追究經營者的責任,法律并沒有做出規定,最終的結果便是,法律不規定便奈何不了經營者,法律規定形同虛設。因此,應該在《食品安全法》中強制規定經營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義務,并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明確規定不提供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四)提高賠償額度,加大處罰力度
《食品安全法》所規定的懲罰性賠償金是以價款為標準來設定的。所謂價款,是指消費者購買食品時支付的貨幣數額。現實生活中有些食品價格不高、消費者購買食品時支付的價款也不多,但卻發生了嚴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比如2010年南京小龍蝦洗蝦粉事件,如果按照價款十倍來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話,這點罰款與經濟利潤相比,在商家的眼里根本算不上什么,無法對商家的行為有所約束。因此,筆者建議,將懲罰性賠償金的數額提高,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害來確定。
參考文獻: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國務院食安辦:加強協調,監督、指導
2010年2月6日設立的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是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層次議事協調機構。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具體承擔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據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公室主任張勇介紹,食品安全辦的主要職責是對食品安全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監督指導。基本定位是在分段監管的基礎上,將分段監管容易出現的監管空白、職責交叉等作為協調重點,堵塞監管漏洞,促進各環節監管措施的銜接。同時加強督促指導,推動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開展工作。
農業部:監管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
農業部主要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主要職能包括:
一、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建議。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技術研究推廣宣傳培訓。
二、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國家標準,組織制定農業行業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制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監督抽查,組織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業生產資料進行監督抽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預警分析和信息。指導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指導實施農產品包裝標識和市場準入管理,等等。
四、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包括對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農產品實施認證和質量監督,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審批登記和監督管理。
五、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
質檢總局:監管生產加工和進出動
依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質檢總局對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和進出動進行監督管理。
衛生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
根據《食品安全法》,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范的制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商務部門:主管食品流通行業
根據商務部“三定”方案和《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商務部作為流通行業主管部門,在食品安全方面主要有三項職責:
一是制定食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采取措施推進產業結構優化,加強對行業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促進食品經營行業健康發展。
二是負責對生豬屠宰和酒類流通的行業管理;加強對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檢查,推動生豬定點屠宰標志牌、證書審核換發工作,依法把好定點屠宰企業市場準入關。
三是配合衛生部,做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劃及其實施計劃,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并適時組織修訂。
目前,商務部正穩步推進肉類蔬菜流通追溯體系試點建設。
工信部:管理食品工業行業
工信部具有食品工業行業管理職責。
主要職能:一是制定合理科學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進一步完善食品工業行業標準,指導企業完善內部質量控制和監測網絡以及食品質量可追溯體系;二是推進食品工業企業生產者誠信體系建設,以提高從業人員的道德、法律意識,規范企業生產經營行為;三是加強行業自律,開展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指導協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四是加強食品行業相關基礎信息的統計和監測,建立食品工業質量安全、產品進出口動態的監測和預警機制等。
工商部門:監管流通環節
國家工商總局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的責任,下設食品流通監督管理司,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擬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質量監測及相關市場準入制度;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處工作。其準入職責包括“先證后照”,即負責頒發食品流通許可證,再對有許可證的經營主體頒發營業執照。
食藥監管局:監管消費環節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消費環節食品衛生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定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并監督實施,開展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與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有關的信息。
消費環節即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該環節的食品是指即時加工制作,即時消費的食品。同時消費環節還包括提供食品及其場所、設施、服務等。
公安機關:打擊食品安全犯罪
關鍵詞:食品安全 問題 對策
食品安全是社會秩序和穩定,以及經濟和文化發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政府社會管理職能的重要內容。近些年來,食品安全事件頻發,曝光率急劇上升,引起了社會和政府的重視。但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卻沒有得到有效的、根本的控制,生產經營者違法生產銷售的“問題食品”造成了“餐桌污染”,不僅危害了人們的生命安全,而且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學界對此已進行了相關的研究和論述,取得了較為豐富的成果,但尚沒有形成體系。因此,對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的研究成果進行綜述,引起學界對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研究的重視,從而為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研究提供一種方向,為食品安全實踐提供理論支持,這在構建和諧社會的背景下是迫切需要深入開展的研究。
1、學界關于食品安全概念的研究
不同學科和領域的學者們對于食品安全的概念進行了闡釋和界定,但由于學科背景和研究旨趣的差異,食品安全概念的界定表現出了較大的差異性,如美國學者Jones曾建議把食品安全區分為絕對安全與相對安全二種不同的概念。[1]張濤認為絕對安全是確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種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傷害的一種承諾,也就是食品應絕對沒有風險。[2]與此相稱,相對安全指“一種食物或者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含量下不會導致對健康損害的確定性”。[3]1996年WHO在《加強國家級食品安全性計劃指南》中:食品安全被解釋為“對食品按其原定用途進行制作和(或)食用時不會使消費者受害的一種擔保”。[4]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同的視角和理論基礎決定著學者們得到不同的見解,從另一方面來說,正是這些不同的見解共同促進了食品安全問題研究的進步和完善,正如科斯所指出的那樣,“分析優于定義”,從不同學者的研究中,可以看出,食品安全概念中包含著以下幾個要素:一是公民生命健康權得到保證;二是食品不存在潛在的風險性;三是食品安全是一種制度性規定,其依據是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范圍”。
2、學界對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設中存在問題的研究
2009年我國相繼通過了《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對保障我國食品安全、確保公眾消費安全等有著繼往開來的重大意義。學者們從不同方面指出食品安全法律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很多偏差,并通過考察研究分析了當下制約食品安全法律實施的阻力,當然對于主要原因的分析,不同的學者之間還存在一定的分歧,概括起來主要有三個方面:
2.1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設相對滯后
食品安全的標準和行政執行的重要依據就是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因此,有關食品安全法律體系自然成為學界研究和討論的首要問題,許多學者從法律制度建設的角度出發,依次來討論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因由。
許多學者認為2009年通過了《食品安全法》,但由于出臺較晚,存在指導作用低的弊病,沒有充分顯示新形勢下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需求。例如周峰指出“與歐盟相比,我國食品安全管理起步相對較晚。這或許是因為我國人口眾多,一直在致力于解決食品供應問題,所以食品安全一直未能得到重視”。[5]在此,張小勇舉了個貼近實際生活的例子,對法律制度建設的滯后性進行有力的論證,他指出“我國規范生豬屠宰的有《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但對牛、羊等食用動物屠宰還沒有明確的規范,與現在的社會實際情況脫節”。[6]再者,李凱年稱“《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也不能適應新形勢下對肉類食品衛生安全的要求,以致于一些定點屠宰場水平低下,私屠濫宰普遍存在,灌水注水屢禁不止”。[7]
2.2行政執法覆蓋面較低
行政執法是學界關注和研究的另一個重點內容,學者們從行政執行的各個環節作為研究的切入點,提出當下我國食品安全事件頻發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執法力度不夠,行政管理的覆蓋面較低,從而無法有效的對食品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和規制。
食品從最初原材料的生產到最終在市場上流通,要經過眾多環節,而各個環節中都可能出現不安全的因素。農業作為我國的源頭產業,有學者指出,我國“每年有20多萬噸,一千多種農藥施用于農作物,有些甚至是違禁藥物;每年使用化肥4200多萬噸,平均施用量超過400kg/h㎡,大大超過美國和歐盟施用225kg/h㎡的標準”。[8]顯然國家的作用在這一階段缺位,而農民不能也無力解決和考慮到這些問題。正如有的學者所提出的那樣,“糧食原料進入流通后,首先在糧食收購過程中,由過去國家糧站統一集中收購轉變為走向市場自由收購,在收購中對質量的把握也就良莠不齊,使劣質糧食進入流通市場提供了可乘之機”,[9]進一步加劇了食品安全的問題。
2.3食品安全司法處罰力度不夠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對違反食品安全行為的處罰力度相差甚遠,賈敬敦認為“在發達國家,食品安全會受到全社會的關注,法律對于出現問題的商家懲處也相當嚴厲”、“這樣嚴厲的處罰使經營者就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樣維護食品的安全”。[10]如“美國法律規定,無論金額大小,只要制假售假均屬有罪,處以25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的罰款,并處以5年以上的監禁,如有假冒前科,罰款額可達500萬美元”,而“法國將假冒偽劣食品與和軍火走私并列為威脅消費者生活安全的有害產品”。[11]為此,葛少鋒認為“當前中國的食品安全呈惡化趨勢,現有法律法規中的懲罰力度不強可以說是一條重要原因”。[12]
3、學界對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的對策研究
有關食品安全法律問題研究的學者們,如向平萍、王艷林、王世洲、楠軒、程東等通過對不同地區食品安全法的實際運行效果進行調研,針對運行過程中存在的現實問題提出了優化路徑:
3.1加強食品安全法制建設,“與時俱進”
學界對食品安全的保障一致性的觀點在于:法律法規體系是食品安全的保障,是食品安全執法、司法和維權的重要依據,也是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行為規范。為此,學者們提出,應堅持立法先行,逐漸建立和完善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使食品生產經營行為處于法律的規范之下,并受行政、司法和社會的控制。例如程東認為,食品安全問題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每個國家都需要面對和解決自己的問題,同時隨著國際貿易進出口行業的不斷發展,食品安全已經不單單是各個國家自己的問題了,應及時“調整和完善標準的內容和指標,逐步建立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與國際食品標準體系相接軌,滿足保障人民健康和貿易需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13]同時,向平萍指出“要引導公眾的道德意識,例如加強對農民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引導其在種植養殖方面合理使用農藥獸藥,從源頭上控制、防止源頭污染"。[14]
3.2建立從“從農田到餐桌”的“一條龍”監管
學者們認為,食品安全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單純控制和監督一個環節和過程就能實現的,必須從食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等各個環節進行監管和控制。例如有學者指出,“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監管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高級目標,將安全和質量的要求融入到食品的生產至消費整個過程中,可以達到最大限度地保護消費者。在此過程中,“生產者、加工者、運輸者、銷售者及消費者在確保食品的安全及質量上均要發揮重要的作用”。[15]為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促進國際貿易,王艷林稱中國的食品安全應以《食品安全法》為龍頭,以國務院實施條例為軸心,會同各個部門規章、地方法規、國家食品標準、地方食品標準和行業標準為細化規則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16]達到從源頭到餐桌都不留空白的效果。
3.3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有些學者針對當下我國食品市場中違法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較低,不足以對其產生威懾效應,從而直接或間接的助長了違法行為的產生和滋長,促成了違法經營者的投機心理和機會主義,為此,學者們針對性的提出了應根據市場發育的實際情況,加大違法行為的成本,以對違法行為產生有效的威懾。例如王世洲認為,發達國家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處罰往往很重,其目的就是通過處罰使其傾家蕩產,無法繼續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或者直接禁止其終身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資格。[17]李長健進一步分析“由于企業違法經營的源頭在于贏利,一旦其生產、經營不安全食品的成本高于所獲利益,那么企業就自然會選擇遵紀守法,不再生產經營不安全產品”,[18]因此,對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的責任者要加大懲罰力度,增加對商家在食品安全方面惡意侵害消費者行為的懲罰賠償金額。實踐證明,法律的尊嚴是執行出來的,而不是制定出來的,“只有加大違法責任的處罰力度,才能更有效地打擊食品犯罪”。[1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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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周峰著:《歐盟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對我國的啟示》,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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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多角度審視食品安全:每年食物中毒超過20萬人》,http://.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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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賈敬敦著:《中國食品女全態勢分析》,中國農業科學技術出版社,2003,12.
[11]錢貴明著:《論食品安全的法律控制》,上海:華東政法學院,2006年.
[12]葛少鋒著:《關于加強我國食品安全的幾點思考》,載《社科縱橫》2002年.
[13]程東著:《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控制體系研究》,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14]向平萍著:《食品市場中的安全問題及對策研究》,南京:南京理工大學.2006(5).
[15]J.L.Jouve,《Principles of Food Safety Legislation》,Food Control 1998 Volume 9 Number 2-3.
[16]王艷林著:《食品安全法概論》,中國計量出版社.2005年版.第245頁.
[17]王世洲著:《從比較刑法到功能刑法》,北京:長安出版社,2003:126一127.
[18]李長健著:《我國食品安全監管的困境及對策》,法治論叢.2006(3).
[19]孫斌著:《食品安全管理存在問題及其對策研究》, 載《中國安全科學學報》.2006.
一、食品流通領域持有食品流通許可前置的現狀
在《食品安全法》實施以前,食品生產經營、流通的前置許可工作是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實施。以××市××區為例,20__年6月1日以前,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發放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為3925戶,其中城區*戶,農村地區*戶,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經濟主體占全區經濟主體總戶數*戶的*%。在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經濟主體中,從事餐飲經營的*戶,占《食品衛生許可證》戶數的*%,從事肉、禽(也就是通常說的賣肉的、賣白條雞、鴨的)*戶,占《食品衛生許可證》戶數的*%。另外,從事米、面、農產品干貨、蜂蜜等屬于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農產品連鎖經營試點的通知》規定的食用農產品范圍注釋規定的農產品經營戶,領取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占《食品衛生許可證》戶數的5%左右。上述已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經營主體,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應由工商部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前置許可的為*余戶左右,占*%左右。
二、流通領域中《食品衛生許可證》和《食品流通許可證》并存的弊端
(一)原《食品衛生法》和《食品安全法》調整的范圍有所區別,導致前置許可范圍不一致。原《食品衛生許可證》是依據原《食品衛生法》,由縣級以上衛生監督部門依法對從事食品經營的主體實施許可的行政行為。原《食品衛生法》第四條第一款界定的調整范圍為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都必須遵守本法。”第二款“本法適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容器、包裝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設備、洗滌劑、消毒劑;也適用于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這兩款則界定了原《食品衛生法》調整的范圍。《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界定的調整范圍為:第一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本文來源:文秘站 守本法:(一)食品生產和加工(以下稱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以下稱食品經營);(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三)用于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以下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五)對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本法的有關規定。從新舊兩部法律調整的范圍看,《食品安全法》較《食品衛生法》更加具體,職能部門職責更加明確。
(二)部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許可在《食品安全法》中已不需實行行政許可,導致對許可監管范圍擴大。衛生行政部門對銷售糧食等可供食用的各種植物、畜牧、漁業產品及初級加工產品等經營主體按原《食品衛生法》實施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許可,按《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已不屬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許可范圍,也不屬工商部門食品流通許可范圍,而這部分經營主體仍持有《食品衛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 《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供食用的源于農業的初級產品(以下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和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衛生行政部門可依據《行政許可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撤銷對如銷售糧食等可供食用的各種植物、畜牧、漁業產品及初級加工產品等經營主體的《食品衛生許可證》行政許可。
(三)兩證并存實際工作中弊大于利。具體表現:其一,《食品安全法》已無《食品衛生許可證》一說,但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為四年,如20__年核發的許可證,要在2013年才期滿。但衛生行政部門已不再是食品流通領域的監管主體。其二,流通領域的食品安全監管任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對流通領域食品經營實施行政許可的職能也由工商部門承擔。許可證的發放是工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對現繼續在有效期內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管理,工商部門沒有法律依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管理實施的是年檢制度,如餐飲行業現持有的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原有規定實行年檢管理。流通領域的《食品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就不再年檢,由工商部門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工商部門可對流通領域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實行年檢制度。這樣,同一行政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由兩個行政主體來監管,而且監管的方法和手段不一致,容易使被許可人產生誤解。其三,繼續有效的《 食品衛生許可證》與《食品流通許可證》長期并存于法不嚴謹,《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依法取得相應的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后,辦理工商登記。法律、法規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食品流通許可證》是流通領域食品經營者依法應取得的前置許可,《食品衛生許可證》已不是現行法律的規定,它的存在對《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嚴肅性構成歧義。其四,給經營主體造成管理混亂。經營主體執行的是《食品安全法》,持有的是《食品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衛生許可證》實行的是年檢制度。《食品安全法》實施后,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對流通領域的《食品衛生許可證》不再管理,也就不再年檢。如果經營主體經營的范圍多樣化,就可能產生諸如餐飲經營范圍的《食品衛生許可證》要到衛生行政部門參加年檢,流通領域的《食品衛生許可證》不年檢,從而無從適應。據該局荔枝工商所對××商貿流通領域的新世紀××商都、新大興愛家超市兩家企業的走訪了解,他們也不贊成兩證并存,而是贊成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規范為《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一條為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維護食品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食品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以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第六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責任。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食品經營者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用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規范。
第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為公眾咨詢、投訴、舉報提供方便;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食品經營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對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章食品經營
第九條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
(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十一)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食品;
(十二)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進口的預包裝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采取的補救措施。
第十條從事食品經營,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不得從事食品經營。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需要重新辦理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一條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并建立培訓檔案;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對所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依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其檢查項目等事項應當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三條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前款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第十四條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或者清單,同時加蓋印章或者簽字。
第十五條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鼓勵食品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手段,記錄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要求記錄的事項。
第十七條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十八條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并做好相關記錄。
第十九條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第二十條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容易辨識。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第二十一條食品經營者應當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
鼓勵食品經營者在其銷售食品的包裝上附加特殊身份標記,將其銷售的食品與其他食品經營者銷售的食品相區分。
第二十二條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
(四)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五)建立和完善食品經營管理制度,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的培訓;
(六)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
(七)其他應當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經營資格的,應當禁止其入場銷售;發現食品經營者不具備與所經營食品相適應的經營環境和條件的,可以暫停或者取消其入場經營資格;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二十三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執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經營者未依照前款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
第二十四條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廣告中不得含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六條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經營者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鼓勵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或者送檢。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履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權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開展食品市場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如實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后歸檔,并依法查處;對依法應當立案查處或者移送其他機關依法處理的,應當在監督檢查記錄中載明。
監督檢查記錄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照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的查處和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等情況。依托金信工程,將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情況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食品經營者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食品經營要求情形的,應當責令立即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理;不再符合經營許可條件的,應當依法撤銷相關許可。
第三十四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采取相應的監督管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的,應當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書面通報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經營者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其原因是由其他環節引起的,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投訴、舉報,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進行答復、核實、處理,并對咨詢、投訴、舉報和答復、核實、處理的情況予以記錄、保存。
第三十七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食品監測計劃,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樣檢驗。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根據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第三十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法工作中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的,應當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并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九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施食品抽樣檢驗以及快速檢測工作,應當購買樣品,支付相關費用;不收取食品經營者的檢驗費和其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列支。
第四十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制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量、銷售量等;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并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第四十一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抽樣檢驗時,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應當配合抽樣檢驗工作,如實提供被抽樣檢驗食品的相關票證、貨源、數量、存貨地點、存貨量、銷售量等信息。
第四十二條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進行復檢。被抽樣檢驗的經營者或者標稱的生產者,應當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名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共同公布。復檢機構出具的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
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
復檢結論表明食品合格的,復檢費用由抽樣檢驗的部門承擔;復檢結論表明食品不合格的,復檢費用由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三條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檢驗結果五個工作日內,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被抽樣檢驗人,責令其停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監督其他食品經營者對同一批次的食品下架退市,并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
第四十四條組織實施抽樣檢驗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抽樣檢驗中發現的不屬于自己管轄的食品安全案件線索,應當及時書面通報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移送有關執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認定的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條第三款的規定進行檢驗。初步篩查結果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第四十六條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有關通報后,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接到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的有關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必要時應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進口食品存在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將獲知的涉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的信息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
第四十七條鼓勵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建立食品經營主體數據庫、監督檢查數據庫、典型案例數據庫,依托12315行政執法網絡,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加強食品監督檢查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水平。
第四十八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事發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配合衛生行政等相關部門,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并及時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
調查食品安全事故,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查清事故性質和原因。認定事故責任,提出整改措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食品安全事故隱瞞、謊報、緩報,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九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情況,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食品安全的調查處理。
第五十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下列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一)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責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涉及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聯合公布。
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應當做到準確、及時、客觀,同時對有關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進行解釋、說明。
具體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辦法制定。
第五十一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獲知《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應當向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由上級機關立即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直接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與其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相互通報獲知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協助收集《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資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分別進行跟蹤評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標準在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通報。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項,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以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者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七)、(九)、(十一)、(十二)項,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三)項及第二款的規定的,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的,責令廣告主停止廣告,并以等額廣告費用在相應范圍內公開更正清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六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食品經營企業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處理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食品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食品經營的;
(二)食品經營者未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的;
(三)食品經營者拒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開展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沒有向購貨者開具銷售票據或者清單的;
(二)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沒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沒有設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時公開市場內或者行政機關公布的相關食品信息的。
第六十四條食品經營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處罰。
食品藥品黨員承諾書一: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嚴把食品質量安全關,本經營者莊嚴承諾:
1、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承擔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保證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并憑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3、保證有與食品流通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取得健康證明后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每年進行健康檢查。
4、保證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及記錄制度,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5、保證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流通活動,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
6、保證食品流通經營場所的環境、設備、設施,符合與食品流通相適應的要求。
7、保證建立并執行定期查驗及退市制度,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通知相關生產者和消費者,做好記錄,并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8、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自覺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更換、退貨等義務。
9、保證食品廣告的內容真實,不含有虛假或者夸大的內容,不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10、銷售偽劣及其它國家明令禁止的食品的,愿意按貨值金額十倍增加賠償。
承諾人:XXX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食品藥品黨員承諾書二:為加強學校餐飲食安全管理,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作如下承諾:
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從事食品生產加工和經營。
二、建立健全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崗位責任制度與責任追究制,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制訂食品安全應急預案。
三、嚴把質量關,落實索證索票制度。采購的食品必須是正當渠道進購并經國家有關部門鑒定檢驗認證的產品。
四、食堂及倉庫內外,必須保持清潔衛生。禁止貯放有毒有害物品。必須有相應的消毒、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設施,嚴防食品污染。
五、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員進入操作間和庫房。主、副食品庫應專人專鎖,有條件的食堂可安裝監控設備。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核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所有從業人員要持有效健康證,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禁止向師生出售腐變過期食品及國家明令禁止的帶毒帶污染的食品。
六、加強對食堂工作人員的管理,嚴格獎罰制度。定期組織食堂工作人員學習有關制度和規定及食品加工常識,并留有記錄。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檔案。
七、接受和配合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食品茀監管部門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進行檢查監督,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并對提出的整改意見認真落實。
八、發生學生食物中毒事件,要立即上報并保護好現場,不得隱瞞。凡違反國家政策法規的,由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理。造成后果的,由國家司法機關追究責任人所有民事及刑事責任。
承諾人:XXX
時間:XXXX年XX月XX日
食品藥品黨員承諾書三:為了確保食品消費安全,杜絕假冒偽劣和有毒有害食品送入流通領域、努力營造健康、安全、有序、誠信的消費環境,作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者) 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首要責任,并作如下承諾:
1、不銷售假冒偽劣、有毒有害、不合格、腐爛變質、不符合衛生標準以及“三無”食品,不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2、不銷售未經檢驗、檢測、檢疫或經檢驗、檢測、檢疫不合格的食品以及未取得國家食品生產許可證,無Qs標志的食品。
3、嚴格遵守《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期的規定,自覺接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自覺接受社會和消費者的監督、做到誠實守信,依法經營,守法經營。
4、建立并執行商品質量驗收、購銷臺帳和索證索票制度嚴把商品進貨質量關口,堅決不從非法渠道購入商品。
5、接到食品安全預警,對問題食品迅速組織下架退市,按監管部門要求主動配合處理。
6、每年對食品從業人員組織參加培訓,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常識,強化守法誠信經營意識,提高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7、每年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防止次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8、經營中發現問題商品,做到不藏匿、不銷售,及時清查上繳,并主動向當地管理部門報告。
9、建立并執行食品質量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待銷食品、厙存食品的質量狀況,不銷售過期、變質等不合格的食品,及時清理過期、變質食品。
10、建立并執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發現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銷毀等措己以處理。對已經售出的嚴格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在營業場所內公示,并在新聞媒體予以公告,負責將食品召回、銷毀。
11、若違反以上承諾,將依法主動接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處理。
盡管如此,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形勢依然嚴峻。自2004年以來,出現了福壽螺、毒豬油、“口水油”、瘦肉精、多寶魚以、蘇丹紅以及三氯氰胺等食品安全事件。據資料統計,2009年,發生在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件共51起,中毒2821人,死亡達到5人,較2008年中毒起數和死亡人數環比增長37.84%和9.81%。
縣域餐飲環節監管主要問題存在于:
(一)縣域餐飲服務食品危害源種類多樣,包括:生物性、化學性以及物理性危害,其中生物性危害包括細菌、真菌、病毒等的危害,化學性的危害更為復雜包括,色素、添加劑、重金屬、農藥殘留以及包裝材料等的污染。物理性的危害放射性污染、物理性雜質玻璃、石塊等。由于縣域條件、技術等因素的限制致使基層監管部門難以精準的把握餐飲食品監測的重點,不易做到有的放矢。
(二)__全縣有85萬人口,31個鄉鎮, 515個行政村,是一個典型的大縣。各類食品種類繁多、數量巨大且具有加工即食用的特性,餐飲食品食材成分復雜,成分分離監測困難,監測對象龐大,基層監管部門資源以及能力極其有限。
(三)餐飲從業人員的素質目前還不是很高,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雖雛形初現,但是尚未形成普及之風。
應對措施:
(一)重視科普宣傳,按照《全國食品藥品安全科普行動計劃(2011-2015)》和__市食藥局《關于開展2014年“安全用藥月”活動的通知》的安全用藥宣傳精神,以此為契機,同時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活動,引導公眾正確獲取食品安全知識,強化消費者的自我防范意識,提升自我保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