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7-13 16:42:5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稅收征收與管理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2005]26號),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稅收征管,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現將有關事項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房地產稅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情況通報制度,加強部門間的協作配合。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房地產稅收征管,并主動與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取得聯系;房地產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
二、2005年5月31日以前,各地要根據[2005]26號文件規定,公布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以下簡稱普通住房)。其中,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是指報告期內同級別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價格,經加權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綜合平均價格。由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測算,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測算,依據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生成數據;沒有建立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的,依據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系統生成數據。
對單位或個人將購買住房對外銷售的,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當月,向同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提供權屬登記房屋的坐落、產權人、房屋面積、成交價格等信息。
市、縣規劃管理部門要將已批準的容積率在1.0以下的住宅項目清單,一次性提供給同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新批住宅項目中容積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
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將當月房地產稅收征管的有關信息向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
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從房地產管理部門獲得的房地產交易登記資料,只能用于征稅之目的,并有責任予以保密。違反規定的,要追究責任。
三、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調整后的個人住房管業稅稅收政策。
(一)2005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應全額征收營業稅。
(二)2005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符合當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標準的住房對外銷售,應持該住房的坐落、容積率、房屋面積、成交價格等證明材料及地方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征營業稅手續。地方稅務部門應根據當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標準,利用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提供的相關信息,對納稅人申請免稅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凡符合規定條件的,給予免征營業稅。
(三)2005年6月1日后,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不能提供屬于普通住房的證明材料或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關營業稅政策征收營業稅。
(四)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
(五)個人對外銷售住房,應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權屬證書,并到地方稅務部門申請開具發票。
(六)對個人購買的非普通住房超過2年(含2年)對外銷售的,在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繳納營業稅時,需提供購買房屋時取得的稅務部門監制的發票作為差額征稅的扣除憑證。
(七)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稅收政策,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對外銷售住房,不得減免營業稅,確保調整后的營業稅政策落實到位;對個人承受不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不得減免契稅。對擅自變通政策、違反規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個人住房給予稅收優惠,影響調整后的稅收政策落實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和有關情況,應及時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四、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充分利用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信息,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要建立、健全房地產稅收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稅源登記檔案和稅源數據庫的信息;要定期將從房地產管理部門取得的權屬登記資料等信息,與房地產稅收征管信息進行比對,查找漏征稅款,建立催繳制度,及時查補稅款。
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在房地產稅收征管工作中,如發現納稅人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告知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便房地產管理部門加強房地產權屬管理。
五、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要積極協商,創造條件,在房地產交易和權屬登記等場所,設立房地產稅收征收窗口,方便納稅人。
六、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出具完稅(或減免)憑證;對于未出具完稅(或減免)憑證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權屬登記。
七、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應努力改進征繳稅款的辦法,減少現金收取,逐步實現稅銀聯網、劃卡繳稅。由于種種原因,仍需收取現金稅款的,應規范解繳程序,加強安全管理。
八、對于房地產管理部門配合稅收管理增加的支出,地方財稅部門應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關鍵詞】政府 非稅收入 收繳管理
一、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原則
(一)規范管理原則
收繳管理要實現規范管理,應收盡收而較好發揮收入再分配功能。如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作為國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以社會慈善事業為依托,能有效彌補第一、二次分配的不足,政府將其以非稅收入的名義進行規范管理,可以較好地發揮財政的收入分配職能作用。
(二)防治國有資產流失原則
收繳管理要對國有產權收入的規范化管理,有效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維護國家作為國有資源和國有資本的所有者權益,進而縮小貧富差距,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平正義。
(三)監督原則
非稅收入收繳賬戶體系、收入收繳程序,加強財政票據監管,增強收入收繳活動的透明度,使非稅收入收繳的整個過程處于有效的監督管理之下。防范“誰收、誰用、誰管”的現象出現。
二、政府非稅收入收繳中存在的問題
(一)收繳流程待優化
目前實行收繳流程較為原始與復雜,繳款人在被征收收入的情況下,必須先去繳款單位開具票據后去商業銀行繳納費用,等待銀行確認完畢領取銀行收訖憑證后再回到執收單位換取財政票據收據。繁瑣的流程不僅給繳款人與各執收部門帶來很多的煩惱,更出現資金票據無法實時匹配等問題。
(二)分成結算待規范
目前許多政府實行部門分成政策,分成項目繁多復雜,有按比例分成、按定額按項目標準分成等多種分成標準,有市縣、省、中央多向與省市縣雙向等分成方向\有就地繳庫和上解下撥的各種收繳方式。復雜分成項目政策造成資金無法實時清算,財政結算賬戶劃繳復雜,加大了規范化管理的難度,
(三)非稅收入收繳賬戶滯留資金過多,沒有實現應繳盡繳
非稅收入收繳賬戶包括財政部門的匯繳結算戶和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是財政部門為滿足繳款人繳納款項和核對賬務需要設立的;非稅收入過渡戶是指執收單位在銀行開設的專門用于非稅收入繳存的專用賬戶,由于過渡戶被財政部門視同“小金庫”,其開設己被財政部門明令禁止。而在實際管理過程中,非稅收入收繳財政專戶卻成了財政資金的“蓄水池”,變為地方政府財力的“調解閥”,非稅收入被用于平衡財政收支,完成各級政府制定的財政收入任務。由于非稅收入沒有及時、足額繳入國庫,形成大量的沉淀資金,沒有發揮財政資金應有的作用。非稅收入過渡戶的存在為執收單位隱匿、轉移,坐收坐支非稅收入資金提供了方便,可視為單位開設的“小金庫”。財政部門對非稅收入過渡戶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其存在的隱性給財政部門的查處帶來困難。
三、如何完善政府非稅收收入收繳管理
(一)改進收繳方式
通過建立和完善統一規范的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體系,借鑒國內外管理先進和稅收收入電子繳庫的經驗,加速信息管理業務發展實現收繳電子化,建立財政、銀行與執收單位信息實時互聯,保證應繳、實繳信息的及時歸集,提高收繳效率,減少收繳成本,提高信息配比速度。
在當前單位執收財政監管的基礎上,增加財政直接執收手段,加強國有資源資本的征收管理;對征稅對象和收繳環節與稅收相同的,如水利建設基金、教育費附加等,由財政部門委托地稅部門代為征收;對罰沒收入(如交警的罰沒收入)等可實行現場執收和委托銀行代為征收,委托銀行代收的,應由繳款人到各指定代收銀行網點繳款;與部門職能聯系密切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零星小額罰款等由執收執罰單位按照“票款離”方式組織執收。
(二)完善體制機制
1.健全以票管收機制。一是歸并規范非稅收入票據,借鑒稅務部門來強化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管理權限集中在財政部門,并減少專用票據種類,同時規范和明確非稅收入票據印制、領購、發放和核銷及結報等管理行為。
二是規范完善管理機構機制,建立管理業務制度,從法律層面制定管理辦法,從源頭上規范執收行為與票據使用行為。
三是繼續改革和完善制度,大力推行票款分離措施,增加電子收繳,資金直接入庫手段,減少收繳單位與繳款人之間資金聯系。加強票據資金實時對賬,實時清算分成能力。
2.完善和創新分成管理體制。由于受舊體制的影響和利益驅動,非稅收入分配政策和比例往往以上級業務部門為主確定,而收入征管卻以地方部門為主,這就帶來了條塊分割在收入分成管理上的矛盾,經常出現項目復雜、分成困難等問題。
因此,需對非稅收入分配管理體制進行清理和調整,從各部門非稅收入形成的歷史和特征出發,既考慮各部門征收能力,又體現財政分配調控能力,以地方財政事權財權統一的原則進行有效分配,改變目前單純從收入角度、按單個非稅收入項目分成的辦法,對納入預算管理的,可通過預算體制來調整和分配。
3.建立工作考核機制。財政部門必須建立合理高效的工作考核機制來監督管理各執收單位具體征收工作。
一是執收管理考核。財政部門通過考核各執收單位在各類非稅收入項目征收過程的行為,以提高管理效率為目的,建立執收單位工作考核成績。確保更好加強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二是執收成果考核。財政部門通過統計各級財政、各部門的執收分成資金結算,對合理優秀完成預計目標的進行適當專項補助,對無特殊原因而不能完成上繳基數的,省財政從相關市縣財政預算體制內扣繳補足。
通過建立上述考核機制,不僅可以確保“省級收入不減收,部門事業不停辦,各方利益不受損”,而且對調動縣市組織收入的積極性也有極大促進作用。
(三)嚴格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方式管理
非稅收入資金在繳入國庫的過程中會集中在執收單位過渡戶和財政部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兩個地方滯留,形成沉淀資金,使非稅收入不能及時、足額繳入國庫,造成財政資金體外循環,肢解了財政職能,分散了財政資金,甚至成為滋生腐敗的溫床。
應嚴禁非稅收入在執收(執罰)單位的非稅收入過渡戶中滯留,實現應繳盡繳。首先,對非稅收入過渡戶進行清查、取締。對個別非稅收入資金量大、繳款環節多,繳款程序復雜的部門,可探索開設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分戶,由執收(執罰)單位先將款項存入分戶,并在規定期限內繳入國庫。其次,提倡直繳繳款方式,逐步減少集中匯繳,建立以直繳繳款為主,集中匯繳為輔的單位繳款模式。財政部門可通過嚴格控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集中匯繳專用財政票據)的票據發放,推廣使用銀行代收票據(直繳繳款專用票據),通過票據的源頭管控作用和賬戶的從嚴審批促進執收(執罰)單位實現非稅收入資金匯繳的規范化。第三,在非稅收入銀行開設非稅收入匯繳零余額賬戶。銀行日終將資金與信息核對無誤后劃繳國庫,實現賬戶日終零余額管理,變分散定期劃繳為集中直接上繳。
四、結論
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的規范化管理,是加快財稅體制改革,完善公共財政體系的基礎,也是改善社會經濟發展環境,加強收入分配管理的重大措施。加強非稅收入收繳的規范化管理對政府提高資源調控能力,完善分配秩序,推動政府職能改革增強行政審批效率,提升政府依法行政和理財的水平,加速建立服務型政府,具有非常重要深遠的意義。
參考文獻
一、稅收精細化管理與信息系統整合的關系
稅收精細化管理是以“精確、細致、深入、規范”為特征的全面管理模式。從思想概念看,稅收精細化管理是一種理念,指明了稅收管理的努力和發展方向;從實踐活動看,它是深化和提高稅收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和途徑,表明了稅收管理精細化的過程性、漸進性。作為我國稅務管理重要手段的稅收信息化目前正處于整合階段,與精細化管理存在一定關系。
(一)稅收精細化管理離不開信息系統整合,信息系統整合服務于精細化管理。
首先,精細化管理原則要求不同部門、不同職位的人需要承擔已經細化的不同的責任與任務,需要匯總相當大的信息量進行分析處理,需要相對比較合理的精細化分工,稅收精細化管理離不開信息系統整合。其次,信息系統整合也離不開精細化管理,離開了精細化管理,信息系統整合就缺乏了指導原則,就會陷入低效率甚至一團糟的地步。因此,稅收信息系統整合對于稅收精細化管理來講,既是精細化管理的出發點,又是其歸宿點。
(二)整合信息孤島,實現稅收管理精細化的主要信息技術障礙。
信息孤島現象是由于信息化過程中缺乏統籌與規劃,或者籌劃不力造成的。具體表現在:一是每個部門各自開發建設,各自處理信息,沒有形成統一的標準;二是由于相互之間的差別與孤立,根本達不到全局范圍內信息資源的共享和交互;三是無法實現跨部門之間的應用和綜合決策。信息孤島不僅是整合的主要攻克“堡壘”,也是實現精細化管理的障礙。
(三)精細化管理理念與信息系統整合的管理手段。
從管理體系的層次上來看,精細化管理屬于管理理念,處于管理體系的高層次位置,而信息整合處于管理體系列的操作層。是具體的管理手段。基于精細化管理的信息系統整合作為指導思想,既從管理理念層面指明了信息化發展的方向和目標,要求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以更精確的、更細致的、更科學的工作來提高稅務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又有實際操作層結合了具體的方法和策略。要求適應信息社會發展的需求,從現有的信息體系出發,圍繞信息整合這個中心,構筑精細化管理的信息支撐平臺。
二、稅收信息化整合實踐引發的思考
進行稅收資源整合,將有利于推動實現我國稅收管理精細化進程,有利于推動基于信息和知識的稅收管理和服務的發展。在這個過程中,需要重視以下幾個問題:
(一)主題數據庫
目前的各類稅收業務應用系統產生了許多稅收信息生產的中間環節和大量冗余信息。因此,我們要對來自原始數據的海量稅收信息做深入的分析,需要對其進行科學的再組織。建立標準化稅收業務主題數據庫和數據倉庫。這是做好稅收信息資源整合的核心與基礎工作。
(二)異構稅收業務數據庫同步
決策層要做出一項決策,往往需要查詢多個基于各種異構數據源的業務系統和外部系統,要在進行大量數據分析后才能做出此決策。隨著業務發展和信息化建設的推進,信息系統中的異構數據源已不再能夠滿足用戶的要求,制約信息化進程的障礙。
(三)分散稅收業務數據整合
目前稅務部門多系統、多平臺共存,導致數據采集不規范。數據的質量差;信息重復與信息漏采的現象共存;數據孤立,信息孤島和數字鴻溝普遍存在,每個系統里都保存有大量涉稅數據,形成了龐雜的數據海洋。這些分散的數據對稅收工作的分析、決策和管理應用帶來很多難題,也給數據的備份增加了難度,并直接影響到為納稅人提供涉稅服務的質量。
(四)保持業務應用的個性化
為了保持業務應用的個性化,在重視和加強稅收信息資源整合平臺建設的同時,要積極引導各類專業稅收業務軟件的應用開發,保持協調發展,在發展中求得融合和統一。
(五)重視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資源整合
作為電子政務重要環節的稅收信息化建設,如果忽視了政府各部門之間的信息資源整合而“埋頭苦干”,再先進的稅收信息化系統也只能是在“螺螄殼里做道場”。
三、基于精細化的信息系統整合的主要內容
(一)精細化的稅收業務整合模式
1、信息管理對象的整合。信息管理對象的整合,主要體現在表證單書的簡化上。是稅收管理中一個指標歸類、整理、合并、精簡的過程。整合的目標之一是簡化、歸并各種征管資料,提高資料信息的電子化程度,使之符合業務流程再造的信息化集中管理的需要,切實減輕納稅人報送資料的負擔。而且可以保證納稅人資料的一致性和有效性,提高數據的真實性。
2、業務流程的整合。信息化支撐下的業務流程整合過程是對稅收業務進行解剖、分類的過程,主要內容包括劃分業務類型、明確業務標準、衡量業務績效。
3、信息的整合。信息整合的目標是建設為稅務管理服務的稅收信息模型,這一模型具有以下特征:清晰分類,稅務管理各方面的數據沒有二義性地進行劃分;互為補充,各部分的信息能夠形成閉合環,完整地描述稅務管理的各方面情況;動態流轉,隨著時間的變化,動態地反映稅務管理的變化情況。
(二)信息系統整合的層次
根據精細化稅收管理的業務需要,結合當前信息整合的實際開展情況,可以將整合過程具體規劃為兩個層次:
1、整合現有系統。構建一體化應用平臺,初步實現數據集中。首先,構建一體化應用平臺和公用組件,要既能滿足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目標的各項要求,又能滿足現有的稅收業務和其他應用系統整合的需要。其次,在鞏固、完善和拓展金稅工程二期、綜合征管軟件、出口退稅審核系統整合的基礎上加大整合力度,實現信息共享。最后,在整合現有系統的基礎上,建立基于統一應用系統平臺的用戶認證體系。實現稅務人員都可以通過稅務信息管理系統的一個界面登陸后完成所有業務。
2、全面建設四個子系統,促進系統全面優化。通過整合現有信息系統,在新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平臺上全面實現征管業務、行政管理、外部信息交換、決策支持四個子系統的功能,充分發揮數據綜合效能,在稅源監控上實現由重點稅源監控向全面稅源監控的轉變,進一步強化稅收征管和執法監控的質量考核工作。
經過以上兩個層次的整合,將基本實現我國稅收信息化建設的總體目標,即根據一體化原則。建立統一規范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應用平臺,助力稅收管理精細化。
(三)信息系統整合的相關策略
1、建立基于稅收業務的參考模型。可以指導應用軟件開發,并幫助用戶進行信息系統規劃。
2、基于合理的軟件體系結構開發應用軟件系統。應基于合理的軟件體系結構進行設計,同時采用構件化設計,從結構上保證軟件的易維護性和可升級性。
3、對業務的定期跟蹤。與業務定期進行交流,了解業務發生的變化,發現潛在的整合的需求。
4、對與自身產品相關的技術的跟蹤。這既包括軟件平臺的升級等直接相關技術。也包括競爭對手同類產品采用的技術。
5、及時為業務提供 新的解決方案。對信息系統做出評價,在具有升級與整合潛在需求時及時提供解決方案。
值得關注的是,信息系統整合的成功尤其需要長期的策略。信息系統升級與整合的長期策略是項目具體實施策略的基礎,有了長期策略的支持,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項工作才能順利展開,實施過程才能向應用過程平穩過渡。
四、基于精細化管理的稅收信息系統的遠景框架
(一)精細化的操作。
在細化分解每一個稅收戰略,決策、目標、任務、計劃、指令的基礎上,稅收信息系統的實施將進一步落實到人,通過信息系統的強化約束作用,管理活動中的每一個行為都有一定規范和要求,每個員工都應遵守這種規范,從而使稅務活動的基礎運作更加正規化、規范化和標準化。
(二)精細化的控制。
精細化控制要求稅收業務的運作要有一個細致流程,要有調研、計劃、審核或審批、執行和回顧的過程,從而大大減少業務運作失誤,杜絕部分管理漏洞,增強流程參與人員的責任感。
(三)精細化的績效考核。
精細化的核算是管理者清楚認識自己管理績效的必要條件和最主要的手段。基于精細化的信息系統可以有效地在業務運作的信息系統中內嵌入時間、費用等,將稅務業務運作的每一步關鍵步驟加以記錄,并與確定的目標加以對比,例如納稅人電話咨詢服務質量目標、申報業務處理時間和涉稅相關財務活動等,從而建立可衡量的現代化績效考核體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部 人事部 財政部 中編辦《關于做好車輛購置稅費改革人員財產業務劃轉移交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144號)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車輛購置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為了保證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工作的平穩過渡,總局決定,將2005年1月1日起至新的征收管理機構設置到位前定為過渡期。現將過渡期車輛購置稅稅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辦稅地點
納稅人應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對外公告的辦稅地點(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車購辦)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二、關于納稅申報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一)征稅車輛納稅申報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報稅聯由車購辦留存。
1、車主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
(2)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
(3)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2、車輛價格證明
(1)境內購置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2)進口自用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
(1)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2)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4、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免(減)稅車輛納稅申報
1、 免(減)稅政策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免稅。
(2)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挖掘機、平地機、叉車、裝載車(鏟車)、起重機(吊車)、推土機等工程機械。
(4)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于指揮、檢查、調度、防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以下簡稱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免稅。
(5)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以下簡稱留學人員)購買 的1輛國產小汽車,免稅。
(6)長期來華定居專家(以下簡稱來華專家)進口1輛自用小汽車,免稅。
(7)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減稅。
2、免(減)稅申報
購置以上免稅或減稅車輛的納稅人也應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后退還納稅人,復印件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報稅聯由車購辦留存。
(1)車主身份證明和免稅證明
①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提供機構證明。
②外交人員,提供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③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內地居民,提供內地《居民身份證》(含居住、暫住證明)或《居民戶口簿》或軍人(含武警)身份證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及外國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證明和居留證明;組織機構,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④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
⑤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
⑥列入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
⑦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國家稅務總局的批準文件。
(2)車輛價格證明
①境內購置的車輛,提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聯和報稅聯)或有效憑證。
②進口自用的車輛,提供《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海關代征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海關《征免稅證明》。
(3)車輛合格證明
①國產車輛,提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
②進口車輛,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
③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2套。
(三)其他
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重新辦理納稅申報。
1、底盤(車架)發生更換。
2、免稅條件消失。
三、關于計稅依據
(一)按應稅車輛全部價款確定的計稅依據
1、購買自用車輛為納稅人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2、進口自用車輛為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二)按核定計稅價格確定的計稅依據
1、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車輛,計稅依據由車購辦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應稅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2、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車輛,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依據為最低計稅價格。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并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車輛計稅價格低于出廠價格或進口自用車輛的計稅價格。
(三)按特殊規定確定的計稅依據
1、底盤(車架)發生更換的車輛,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的70%.
2、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依據為最新核發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按每滿1年扣減10%;超過10年的,計稅依據為零。
3、對于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依據為已核定的同類型車輛最低計稅價格。同類型車輛是指:同國別、同排量、同車長、同噸位、配置近似等。
4、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三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依據為納稅人提供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有效憑證注明的計稅價格和有效證明。
四、關于稅款征收
車購辦應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計稅依據,征收稅款,核發《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征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征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免稅車輛在完稅證明免稅欄加蓋車購稅征稅專用章。
五、關于免稅車輛補辦納稅申報
納稅人2001年1月1日以后購置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免稅條件的車輛,凡2005年1月1日前未辦理過納稅申報的,應到車購辦補辦納稅申報手續,確定初次申報日期。初次申報日期為車輛行駛證或行車執照標注的登記日期。
六、關于退稅
(一)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到車購辦申請退稅:
1、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2、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
(二)納稅人在車購辦申請辦理退稅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見附件4 ,以下簡稱退稅申請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的發票。
2、完稅證明。
(三)退稅款的計算
1、 因質量原因,車輛被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
2、 對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不予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車輛,退還全部已繳稅款。
(四)車購辦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退稅。
七、關于免(減)稅申請
(一)未列入《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以下簡稱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在辦理納稅申報前生產企業或納稅人應先到車購辦辦理免(減)稅申請。
1、國產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生產企業或納稅人應直接向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填寫《車輛購置稅免稅申請審批表》(見附件2,以下簡稱免稅申請審批表),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2套。
2、進口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納稅人應直接向車購辦提出免稅申請,填寫免稅申請審批表。進口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2套。留學人員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留學生學習所在國的大使館或領事館出具的留學證明(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個人護照(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來華專家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其授權單位核發的專家證(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境內居住證明(原件,審核后退還申請人)。
(二)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輛,在辦理納稅申報前,申請免稅部門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免稅申請。
八、關于免(減)稅依據及免(減)稅審核批準程序
車購辦應分別不同情況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的免稅批準文件、國家稅務總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審核批準的免稅申請審批表、免稅車輛圖冊,辦理免稅事宜。
(一)未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1、車購辦應在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填寫的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各級流轉稅管理部門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連同所附照片(1套)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
2、國家稅務總局在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后,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逐級下發至車購辦。同時國家稅務總局將符合免稅條件的車輛列入免稅車輛圖冊。
3、車購辦依據免稅申請審批表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辦理免稅事宜。
(二)已列入免稅車輛圖冊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
車購辦依據免稅車輛圖冊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辦理免稅事宜。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的具體免稅范圍,按免稅車輛圖冊的范圍執行。
(三)留學人員購買的國產車輛、來華專家進口的自用車輛
1、車購辦應在生產企業或納稅人填寫的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各級流轉稅管理部門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
2、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在免稅申請審批表簽署意見后,將免稅申請審批表逐級下發至車購辦。
3、車購辦依據免稅申請審批表在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直接辦理免稅事宜。
(四)防汛專用車和森林消防專用車、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車輛
1、申請免稅部門應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免稅申請,同時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五寸照片。
2、國家稅務總局將審核后同意免稅的批準文件下發至納稅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
3、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逐級將免稅車輛范圍通知車購辦。
4、車購辦依據通知為納稅人辦理免稅手續。
(五)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中國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車購辦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資料直接辦理免稅手續。
九、關于完稅證明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完稅證明的管理。
完稅證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車核發、每車一證。正本由納稅人保管以備查驗,副本用于辦理車輛注冊登記。完稅證明不得轉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納稅人須持《機動車行駛證》向原發證稅務機關申請換、補,并填寫《換(補)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申請表》(見附件3,以下簡稱補證申請表)。
十、關于征收管理檔案
(一) 車購辦應對已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建立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檔案(以下簡稱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1、納稅申報表及附報資料。
2、退稅申請表及附報資料。
3、《車輛變動情況登記表》(見附件5,以下簡稱變動登記表)及附報資料。
4、補證申請表及補發完稅證明的有關資料。
5、其他資料。
(二)車購辦要妥善保管、使用從交通部門移交過來的所有檔案。
(三)車購辦依據檔案辦理車輛的過戶、轉籍、變更手續。
十一、關于車輛的過戶、轉籍、變更
(一)車輛發生過戶、轉籍、變更等情況時,車主應在向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辦理車輛變動手續之日起30日內,到車購辦辦理檔案變動手續。
過戶,是指車輛登記注冊地未變而車主發生變動的情形。轉籍,是指同一車輛的登記注冊地發生變動的情形。車輛轉籍分轉出和轉入。變更,是指已經辦理納稅申報的車輛,經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批準,車輛發動機、發動機號碼、車架(底盤)、車輛識別號(車架號碼)、車輛所有者名稱、車型、用途等發生了變更。
(二)車主辦理過戶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并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原件及復印件。原件經車購辦審核后退還車主,復印件由車購辦留存。車購辦審核后,對過戶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收回過戶前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三)車主辦理轉出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車輛轉出證明材料。轉出地車購辦審核后,據此辦理檔案轉出手續,并向轉入地車購辦開具《車輛購置稅檔案轉移通知書》(見附件6,以下簡稱檔案轉移通知書)。
(四)車主辦理轉入手續時,應如實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完稅證明(正本)、檔案轉移通知書和檔案。轉入地車購辦審核后,對轉籍車輛核發完稅證明,收回轉出地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五) 既過戶又轉籍的車輛,車購辦按轉籍辦理檔案變動手續。
(六)轉籍車輛檔案資料交接程序如下:
1、轉出地車購辦將檔案資料連同檔案轉移通知書,交由車主自帶轉籍。轉出地車購辦復印留存轉出的全部檔案資料并保存60天。
2、轉入地車購辦按本通知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立檔案。
3、轉籍過程中發生檔案丟失、損毀的,轉出地車購辦在檔案留存期限內,可向車主提供留存檔案,并每頁加蓋轉出地車購辦印章。
(七)辦理車輛變更手續時,納稅人應填寫變動登記表,提供完稅證明(正本)和《機動車行駛證》。車購辦對變更車輛核發新的完稅證明,收更前車購辦核發的完稅證明(正本)。
十二、關于車輛價格信息采集
(一)國家稅務總局定期下發采集車輛價格信息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流轉稅管理部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通知要求,組織車輛價格信息的采集。
(二)車輛價格信息采集的范圍
1、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應稅車輛。
2、已經國家稅務總局核定了最低計稅價格,但生產企業(含組裝企業,下同)名稱、商標名稱、產品型號、基本配置、市場平均交易價格任何一項發生變更的車輛。
3、國家稅務總局要求采集的其他車輛。
(三)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內容
1、國產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內容包括:生產企業名稱、車輛類別、商標名稱、產品型號、基本配置、噸位、座位、排氣量、出廠價格、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等(見附件7,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國產)價格信息采集表)。
2、進口車輛價格信息采集內容包括:國別、生產企業名稱、車輛類別、車輛名稱、產品型號、基本配置、噸位、座位、排氣量、計稅價格、市場平均交易價格等(見附件8,車輛購置稅應稅車輛(進口)價格信息采集表)
關鍵詞:財政稅收管理加強
一、當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促進了我國經濟水平的提高。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稅收使用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廣大群眾的利益。我國稅收的作用主要有:實現財政收入、優化資源配置、調節社會總需求、改變我國經濟結構、調節收入分配、保護國家權益、監督經濟活動等。因此做好稅收工作對我國財政職能作用的發揮具有重要意義。我國財政稅收工作存在以下問題:
(一)組織機構設置臃腫
1995年我國進行了重新設置組織機構的改革,在這次改革中形成了地稅和國稅兩套稅務機構。盡管兩個機構管理的內容和稅種不同,但是依據的基本法規、法律大都相同。有時,一個納稅人在國地稅共同管轄范圍內,該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時面對兩個稅務機關,從納稅開始到納稅義務結束,需要兩個納稅機構備案,辦理兩次手續、經過兩個程序,這不僅增加了納稅過程的繁瑣程度,同時還增加了納稅人的成本和負擔。
(二)監管力度不強
1、納稅人普遍存在偷稅漏稅逃稅現象,導致實際收到的稅收與名義上應該收到的稅收差異較大。稅收差額反應了一國稅收征管效率的高低。據調查分析,我國目前的稅收差額在30%到40%。當前比較突出的問題是,許多不法分子肆意偽造、倒賣、盜竊、代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財務經營指標弄虛作假、核算成果受到人為控制。許多企業被利益所誘惑,自己建有兩三套賬目,在計算稅金或上報經營報表時,使用虛假賬目,造成稅收監督存在真空。即使有些只有一套賬目的企業,也會在賬目上弄虛作假,看起來毫無問題的財務報表,但其中掩蓋著許多問題。財務核算弄虛作假,不僅減少了稅收收入,同時還使我國國民經濟統計數據失去可靠性。
(三) 現在實行的財稅制度存在一定局限性
我國現行的稅收體系存在較多缺陷。首先,財政收入體系中并不包括非稅收入。其次,稅種設置不完善,一些對調節社會資源有用的稅種并沒有納入財稅體制中,使稅收的調節功能不能充分發揮。對于新型稅種的創建考慮不周,比如環境稅和資源稅,這些稅種的完善有利于改變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的現狀。最后,分稅制體制中,省級與地方的稅收劃分不合理。分稅制改革進程緩慢、改革不徹底,需要對分稅制進行深入改革。
二、稅收效率低、成本高
對稅收高效率的追求,是稅收征管模式不斷演進的內在動因和核心問題。對于征稅主體來說,稅收成本的多少對稅收征管效率有重要影響。調查研究表明,稅收效率與稅收成本之間是一種負相關關系。一般情況下,稅收成本越高,稅收征管的效率也就越低,反之則越高。據國家數據網統計,我國1993年的稅收成本占稅收收入的2%,在此以后的稅收成本占稅收收入的比重不斷提高。而與此同時稅收質量也在下降。說明我國稅收成本在不斷提高,而稅收效率則在不斷下降。1990年以后,每年被處置的稅收犯罪事件上萬起,每年查出的偷稅逃稅款在百億元以上。這些現象表明了我國稅收征管成本高、效率低下的嚴重問題。
三、現實工作中存在問題的解決辦法
(一)對組織機構進行合理優化改進
為了有效解決地稅、國稅機構重復設置問題,我國應該合并國稅和地稅,把兩個機構進行有效綜合,致力于建立簡潔的稅務機構,實現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這有利于減少納稅人的中間環節,給納稅人帶來方便的同時還減少了納稅成本,提高了辦事效率。
(二)完善會計核算制度,防止會計數據弄虛作假
我國現行的稅收會計核算制度,把申報應征數作為稅收核算起點,有利于建立基層分稅種明細賬。但是由于公司、企業受利益誘惑,為了少交稅,制作虛假會計數據,使會計數據缺乏完整性、真實性。因此必須完善會計核算體系,對于會計數據弄虛作假的公司、企業應該加大懲罰力度。
(三)完善財稅制度,彌補現行財稅制度的局限
我國應該完善現有的財稅制度,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財稅制度。首先,應該把非稅收入納入財政收入體系中。其次,改變我國以間接稅為主要稅收收入的現狀,提高直接納稅的比例,合理分配間接稅與直接稅的比例。完善分稅制體制改革,促進省級與地方稅收收入的合理分配。
(四)實施獎罰考核制度,提高稅收辦事效率、降低稅收成本
針對稅收效率低、成本高的這一問題,我們應該有效實施獎罰考核制度。獎罰考核制度能有效提高稅務人員的積極性,激勵稅務人員認真、負責地參與稅收工作,提高整體服務水平和稅收效率。對于工作認真負責的稅務人員應該進行一定的考核獎勵,而對于那些不盡職、不干事、不斷出現小錯誤的稅務人員應該給予一定的懲罰,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通過獎罰考核制度有效整治不良之風和發揚優良傳統,以達到提高辦事效率、降低稅收成本的目的。
(五) 完善國稅與地稅的協調機制
對稅務機關而言,理順國稅和地稅的職責關系,健全兩者之間的協調配合機制,本身就是稅收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課題。在實行分稅制財稅管理體制改革的背景之下,除了極少數省份外,全國絕大多數省份都分別設置了國稅與地稅這兩套稅收征管機構。有條件的地區可先行試點國稅與地稅合署辦公。各地的國稅與地稅機關也應充分開展信息交流,當對政策有不同理解或出現爭議時,雙方要共同探討,合力解決問題,實現國稅與地稅的良好協調。
進一步規范各級政府間財政關系,建立健全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規范上下級政府間財政關系,進一步界定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責任,完善中央和省級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按照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理順省級以下財政管理體制。全國性基本公共服務以及具有調節收入分配性質的支出責任,由中央政府承擔;地區性公共服務的支出責任,由地方政府承擔;對具有跨地區性質的公共服務的支出,要分清主次責任,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承擔。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的支持力度;有條件的地方實行省級直接對縣的管理體制,減少財政管理層次,提高行政效率和資金使用效益;實行鄉鎮財政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對一般鄉鎮實行“鄉財縣管”方式;規范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重點幫助中西部地區解決財力不足問題,加大對中西部地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合理確定對各地區的轉移支付規模,優化轉移支付結構,嚴格控制專項轉移支付規模,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比重。
四、總結
近年來,財政稅收工作在執行中出現了較多問題,比如組織機構重復設置、財務核算弄虛作假、稅收監管力度不強、現行財稅體制不完善等。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一些深化改革建議,比如合理改進組織機構、完善會計核算體制、對財務核算弄虛作假的公司、企業嚴厲懲罰、完善稅收制度、實行獎罰核算體制等。
參考文獻:
[關鍵詞] 自主創新 稅收政策 理論分析
一、創新活動的特征
1.創新活動的外部性
現代社會中,市場被認為是實現資源最佳配置的有效機制,但在現實中,市場運轉的失靈又是不可避免的,從彌補市場缺陷的角度看,稅收可以在矯正外部效應方面發揮作用。外部效應是指一個經濟主體從事某項經濟活動過程給他人帶來利益或損失的現象。當出現正的外部效應時,生產者的成本大于收益,利益外溢,得不到應有的補償;當出現負的外部效應時,生產者的成本小于收益,使受損者得不到應有的利益補償。外部效應無法由市場機制來解決,只能由政府采用非市場的方式予以矯正,而稅收就是矯正外部效應的重要工具。
在創新活動中,往往存在正的外部效應。創新活動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私人收益和社會收益的不對稱性,私人收益小于社會收益,導致創新活動投入不足,企業自主創新乏力。其一,研究與開發活動本身具有外溢性。技術創新是企業得以發展的一個重要基石,它可以實現一般知識的積累和提高,但一般來說,研究與開發項目投資大、周期長、見效慢,從提出建議到付諸開發階段歷經數年時間。與此相比,研究與開發投資的社會收益率卻遠遠大于私人收益率。如果私人投資于R&D,R&D最終成果的公共產品屬性使其收益不能由投資者獨享。美國有研究表明,研發活動的私人收益率大約為10%,而社會收益率大約為50%(哈維?S?羅森,2003),研發項目的社會收益率至少比私人收益率高出二分之三,而且其投入成本較大,私人投資者難以回收其全部的社會效益,這抑制了私人投資R&D的積極性。由于技術創新的效益不能被研究者所獨占,這種研究將在低于最優的水平上進行。此時如果完全由市場來調節,資源就不能得到合理的配置。研發活動的外溢性更明顯地存在于市場經濟機制發育不完善的國家,這主要與這些國家知識產權等法律制度和執法環境的不完善緊密相連,此時只有通過政府的政策干預來彌補。另外,技術創新的外部性也會影響企業研發活動的積極性,由于技術創新的企業不能將創新的全部收益據為己有,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創新活動的萎縮,使得社會的創新活動低于適當水平。其二,進行研發活動的主體即高科技人才本身也具有外部性。科學技術的競爭,從某種程度上是科技人才的競爭。高科技人才的形成需要大量的教育投入,教育投資,尤其是基礎教育帶有明顯的公共性。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基礎性教育是形成高科技人才的基礎,一個國家要想促進科技進步增強本國的經濟實力,就必須發展基礎教育,這不僅要加大財政投入,而且也應當在稅收政策上給予一定的優惠。其次,科技人才的再教育與培訓。這屬于企業的職責,但由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高科技人才具有較強的流動性,企業對職工的培訓與教育往往最后形成一種社會的收益,這種私人投入不能由企業獨享,必然減少企業對員工的培訓。此時也必須由政府出面進行一定的政策干預,主要包括對企業員工培訓投入進行適當的稅收支持,才能矯正市場的失靈。
2.創新活動的溢出效應
創新活動的溢出效應是創新活動外部性的具體表現形式。創新活動的溢出效應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創新技術的溢出效應、創新市場的溢出效應和創新收益的溢出效應。創新活動的溢出效應一般是正效應。創新活動在行業內擴散迅速,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創新的企業可以免費獲得信息“免費搭乘”的現象,由于不創新的企業采取技術模仿而非技術創新的戰略,一方面致使不創新的企業技術創新能力愈來愈弱,另一方面縮減了創新企業的技術領先優勢,削弱了企業創新活動的戰略意義,挫傷了技術創新企業的創新積極性,出現了市場失靈。
3.創新活動的不確定性
創新活動與其他投資活動不同,創新投入的產出是不確定的,特別是在研發活動的早期,常常會發生失敗,致使創新投入資金、成本難以回收,增加了創新活動的風險性,不僅限制了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也使得提供的研發投資不足,不利于企業進行技術創新。
4.創新活動的信息不對稱性
技術創新的實施者與資金的供給者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也為政府干預支持提供了制度基礎。技術創新的成功和收益在于技術保密,但為技術創新融資需要公開必不可少的信息,以獲得信任和支持,這之間存在信息的不對稱性。正是由于這種信息不對稱導致創新企業陷入兩難的窘境,致使許多有研發前景的項目因缺乏資金支持而終止。技術創新市場存在的這種信息不對稱限制了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政府為鼓勵研發項目獲得其充分的融資渠道,也需要給予一些政策的扶持。
二、稅收政策與企業自主創新關系的比較靜態分析
基于創新活動的上述四個特征,在創新活動方面存在市場失靈,為政府介入企業技術創新,以政策支持技術創新提供了基礎。政府干預旨在減少私人收益和社會收益的差距,矯正市場失靈。而政府干預最主要的政策為稅收政策,至于政府干預的效果如何,通常利用創新生產函數進行分析。創新生產函數,是研究創新投入,如R&D投入或人力資本投入,與有形產出,如專利或新產品的聲明之間的關系(Griliches,1984)。觀察兩個指標前后是否發生變化,可以判斷政府的稅收政策是否有效。本文選用R&D投入作為衡量企業創新活動的指標,利用比較靜態分析的方法探討稅收政策對于企業創新活動的激勵作用,見下圖。
圖中橫軸為代表性廠商自主研發的R&D投入,縱軸為其它資本要素投入(包括外購高新技術產品)。該廠商在得到R&D稅收優惠之前,等成本線為LM,等產量線為Q1,點C為該廠商利潤最大化的生產要素組合。在得到稅收優惠之后,由于稅收優惠的存在使得自主研發的R&D投入價格下降,該廠商所面對的等成本線發生變化,由LM移動到LN,均衡點也從C點變為D點。可以看到,在新的均衡點下,R&D投入從A點移動到B點,R&D支出增加。由單個廠商可以推知整個行業企業R&D投入的增加。根據以上分析不難得出,從純理論角度,政府通過稅收優惠對企業給予收入分配方面的讓渡能夠激勵企業的自主創新活動。
參考文獻:
[1]倪紅日:鼓勵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與制度完善分析.稅務研究,2007(4)
[2]鐵 衛 周寶湘:稅收支持技術創新的理論依據及作用點.稅務研究,2007(4)
[論文摘要]非營利組織負有為社會提供公益的使命,非營利組織的良好運作,可以起到均衡社會分配、緩解社會矛盾的作用。從世界發展趨勢來看,公共服務與公共產品越來越多地需要由各種非營利組織來提供,而我國的非營利性組織尚處于起步階段。如何推動非營利性組織健康發展,需要方方面面的變革與協調,而稅收政策是其中無法忽視的關鍵因素。合理的稅收優惠能為非營利組織提供一個更為合理的發展環境,從而有助于促進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發展。
一、非營利組織的界定
1 非營利組織的基本含義
目前,關于非營利組織的定義有許多,從而造成了概念上的混淆,但歸納起來,其內涵其實是大體相同的,通常是指介于政府與營利性企業之間,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為社會公益服務的獨立組織。它既不是政府部門,也不是企業單位,它在教育、文化、科學技術、醫療衛生、環境保護、權益保護、社區服務、扶貧發展及慈善救濟等領域為社會公益提供服務。
2 應從稅法角度對非營利組織進行界定
非營利組織這一概念本身應該是出于稅收管理的需要而產生的,也就是說,在一定程度上,經濟中的非營利部門是因稅法而形成的。但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體系中,還沒有統一對非營利組織的概念進行明確的界定,這也就導致了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相關稅收政策在選擇上呈現多樣性、不確定性和不規范性。
在我國,非營利組織一詞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內涵與外延。所以,國家應以法律的形式規范非營利組織的具體含義。從稅法角度考慮,給予非營利組織以稅收優惠政策,至少應當對作為稅收優惠主體的非營利組織進行明確的界定。
作為稅收優惠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必須具備兩個特征:一是非營利性,二是公益性。非營利性特征是指非營利組織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利潤分配,但并不排除其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公益性特征是指非營利組織是為社會公益服務的組織,他們提供服務是服從于某些公共目的的。
只有真正從稅法的角度對非營利組織進行了明確的界定,才會使相關稅收政策的制定更加有針對性,從而也防止了稅收政策被濫用。只有這樣,非營利組織才有可能健康、快速地發展。
3 應按行為而非主體標準制定稅收政策
針對非營利組織,單純以“主體”為標準來確定稅收優惠政策是不盡合理的。所謂主體標準也就是說,組織一旦通過了主體標準的認定,就自動獲得了相應的稅收優惠待遇,而不再具體區分其所從事的活動領域,進一步細化稅收優惠政策。其實,不應該單以主體標準來進行判定,更多的是應該以主體所從事的活動領域為標準來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這樣才能減少稅收優惠政策對公平市場競爭秩序所造成的損害,從而也能促進市場中組織的發展。所以,對于非營利組織,在稅收政策的制定上,不能單憑組織的主體標準就盲目地給予其稅收優惠待遇,而是視其行為,在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定上給予區別對待。
二、非營利組織的“盈利”趨勢
20世紀90年代初,非營利領域的知名學者塞拉蒙教授就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作出了這樣的界定,他指出,非營利組織區別于營利組織的基本特征在于:“非營利”應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一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即非營利組織不以獲取利潤為組織的根本宗旨;二是不能進行利潤分配,即非營利組織允許從事一定形式的經營活動賺取利潤,只是贏余收入不能在成員間進行任何形式的利潤分配;三是不得將組織資產轉為私人資產,即非營利組織的資產是屬于社會的,不歸任何個人所有。由這樣的定義看來,非營利組織完全可以開展一定形式的經營性活動及產生利潤,只要該活動遵循上述“非營利”的原則即可。
根據約翰·霍普金斯大學非營利組織比較研究中心項目對全球22個國家的統計結果顯示,各國非營利部門的平均收入來源是:會費和其他商業收入占49%、公共撥款占40%、慈善捐贈占11%。調查結果也證實,商業收入是當代非營利組織不可缺少的資金來源之一。
近年來,由于市場驅動的作用,非營利組織介入營利領域,以商業收入來支持公益事業的做法日益普遍。這是因為,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今天,單靠傳統的資助模式已不足以維持非營利組織的生存和發展,它們必須自謀生路,全力尋求資金來源上的自給自足。在我國,慈善捐贈尚不盛行,政府投資能力也十分有限,那么,非營利組織介入營利領域的經濟活動將是發展的必然趨勢。未來,發展公益事業所需的資金將更多地依賴服務收費和商業運作的收入。
目前,世界各國的非營利組織都在積極尋求通過商業化的渠道籌款,以維持組織的運作和提供服務,保證完成組織的社會使命。有調查顯示,在相同類型的非營利組織中,能夠較容易獲得資助的總是那些籌資能力強、社會影響大并能使捐贈資金不斷增值的非營利組織。正向弗斯頓伯格所說:“現代非營利機構必須是一個混合體:就其宗旨而言,它是一個傳統的慈善機構;而在開辟財源方面,它是一個成功的商業組織。當這兩種價值觀在非營利組織內相互依存時,該組織才會充滿活力。”
三、通過稅收政策的合理制定規范非營利組織的活動
由于非營利組織介入營利領域已成為了一種必然的趨勢,因此大多數國家在立法上都越來越重視對非營利組織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和規范。
具體來說,為確保非營利組織活動的公益性宗旨不偏離,防止稅收的流失,相關的稅收政策至少應該解決這樣的幾個方面的問題:
(1)一個非營利組織可以在多大的范圍內開展商業經營活動;
(2)對與組織宗旨相關的商業收入和無關商業收入應該怎樣進行區分;
(3)對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活動收入應該給予怎樣的稅收優惠待遇;
(4)對經營收入的資金流向要怎樣從稅收上加以管理。
關于非營利組織從事商業性活動的稅收政策制定其實是個難點。它既要保證市場競爭的公平性,又要體現出對非營利組織的支持,還要使政策的執行具有簡易、經濟的特點。目前,我國在稅收立法上,顯然還沒有明確上述問題的做法,針對上面幾個問題,可以借鑒一下國外的相關做法,并尋找真正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政策制定方法。
首先應該明確界定一個非營利組織可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范圍,在這一點上,各國的做法不一,但是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營利組織經營活動的范圍。比如,日本法律規定,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性贏利活動所占的比例應低于50%。在美國,雖然稅法沒有特別規定免稅的非營利組織可開展商業活動的限額,但是,當不相關商業收入達到相當程度,該機構的免稅資格就會受到威脅。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其實也應設定一個非營利組織可以從事商業性活動的范圍。比如,可以規定,在設定的合理范圍內,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活
動是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待遇的,而一旦超出這個比例,則要就其超額部分或者全部商業活動收入繳納稅款。與此同時,也應規定,非營利組織不得從事一些高風險的商業經營活動。這是從保障非營利組織的財務安全的角度考慮的,雖然非營利組織可以在一定比例范圍內從事商業活動,但其畢竟與一般營利性企業有本質區別,所以必須對其可以從事的商業性經營領域也進行一個嚴格的限定。
在明確了上面的問題之后,再來看對于非營利組織進行商業活動所獲得的收入,具體應該怎樣對其征稅’這也是稅收政策制定上的一個重要問題。目前,我國也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明確的規定。當前,國際上關于這一問題的做法,歸納起來,大概分為以下幾類:第一類,對非營利組織從事的一切經濟活動生成的利潤實行全面征稅制;第二類,對商業活動的所得全面免稅,而不需考慮產生收入的活動是否與非營利目的相關。但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所有收入必須全部用于非營利目的;第三類,是只對與非營利目的無關的商業收入征稅,也就是將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分為與免稅目的相關而免稅的收入以及與免稅目的無關而征稅的收入;第四類,非營利組織參與營利性活動的收入有權享受低于企業所得稅率的稅收優惠。
上述幾類稅收規制方法其實是各有利弊的,比如,第一類做法,雖然確保了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防止了國家稅收的流失,但它使非營利組織缺乏獨立性和對外界變化的適應能力,抑制了組織規模的壯大。而第二類做法,與全面征稅制相比,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非營利組織的發展,但是對非營利組織所得全部免稅很可能誤導組織的投資選擇,使大量資金流向營利領域,造成不公平競爭并助長逃稅漏稅的不良風氣。后面兩類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避免了非營利組織因免稅待遇而造成的不公平競爭及國家稅收的流失,但是另一方面,它們也使非營利組織的活動范圍受到限制,導致其在營利領域的創收很少。那么到底哪一種稅收規制方法才是真正適應我國目前非營利組織發展現狀的呢?一般而言,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非營利組織社會環境較好,籌資渠道較多,資金較充裕,非營利組織的規模和數量較大,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會對營利組織構成競爭上的威脅。反壟斷、消除不平等競爭、維護有效的市場競爭環境是市場經濟較發達國家政府首要的經濟責任,因此,它們針對非營利組織,通常對其采取與普通營利組織一視同仁的稅收政策。而在市場經濟制度尚不完善的發展中國家,社會環境較差,非營利組織需要多渠道籌集資金,且非營利組織規模較小,參與競爭性商業行為對市場有效競爭的影響也比較小。因此,發展中國家對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性活動應采取減免稅的方法以支持其快速發展。鑒于我國目前非營利組織尚處于一個發展的初級階段,全面的征稅制也就是上面提到的第一類做法,顯然不利于目前我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而與之對應的全面免稅制,卻有可能誤導組織的投資選擇,有可能致使組織的公益性宗旨的偏離。所以,就目前情況來看,能夠促進我國非營利組織健康發展的稅收規制方法,應該是一種折衷的方法,應注意區別與非營利事業相關的商業活動和與非營利事業無關的商業活動,實行差別對待。比如,對非營利組織向全社會或特定群體提供服務的活動,給予免稅待遇;對非營利組織與收益人之間雖然存在金錢或其他利益的給付現象,但收益人的給付與獲得的利益無等價關系的活動,也可給予減免稅;對非營利組織與收益人存在服務,買賣關系的活動,與組織公益性宗旨無關,視同普通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征稅。
最后,就是要如何規范非營利組織的資金流向的問題,也就是怎樣對非營利組織商業經營所得資金的使用進行限制。目前,為保證非營利組織的商業收入盡量用于公共目的,許多國家都通過立法限定非營利組織每年最低的公益性支出的比例,以保證資金盡可能地用于與其宗旨相關的活動。畢竟立法允許非營利組織從事經營性活動是為了使其具備為社會提供更多福利的能力,而不是使其財源豐厚,更不是讓其利用減免稅的特權進行投資經營,使個人受益。要規范非營利組織的資金流向,首先要做的是區分非營利組織支出的類別。按其性質,支出可以分為公益性支出和非公益性支出兩大類。公益性支出是指為開展業務活動以實現其社會公益宗旨而發生的各種資金支出;非公益性支出是其他方面發生的各種資金支出。根據非營利組織的目的和宗旨,公益性支出應當在非營利組織支出中占絕對大的比例,而非公益性支出則應當被限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圍之內。那么在稅收政策的制定層面上,應該怎樣來貫徹這一思想,使非營利組織最大限度地將資金用于為其公益性宗旨服務的活動上。其實從另一個層面看,也就是限制非營利組織的資金流向與其公益性目的不相關的渠道。那么從稅收政策制定的角度考慮,是不是可以對非營利組織的非公益性支出征收一個“支出稅”呢。這樣使得組織的非公益性支出的成本加大,從而也就必然會降低這部分支出的比例。當然,這只是一個初步的構想,在具體政策的實施上,其實還是會遇到很多困難的。比如,怎樣正確劃分公益性支出與非公益性支出;“支出稅”具體的征收方法應該是怎樣的,是全額征收還是對超額部分征收,具體的稅率應該如何制定等。任何一個環節出現不合理性,都有可能會適得其反,抑制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另外,限制非營利組織與關聯性的營利單位進行關聯交易以及限制非營利組織管理人員的工資水平等做法,也都能有效地控制非營利組織的資金流向。
四、結語
如何制定促進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稅收政策,其實也就是如何在公平和效率之間權衡的問題。相關政策的制定,需要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在促進非營利組織健康發展的同時,也絕不能以破壞市場的效率與公平為代價。當然,稅收政策對非營利組織發展的激勵作用始終是有限的,非營利組織真正的發展壯大,關鍵還是在于自身服務能力的提升和資金使用效率的提高。相關的稅收政策只是促進非營利組織發展的一項措施,促進我國非營利組織的健康發展是需要多方面的創新和努力的。
參考文獻
[1]邵金榮,非營利組織與免稅[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
[關鍵詞] 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胃癌;臨床病理學特征
[中圖分類號] R735.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7210(2011)08(a)-016-04
Association between vascular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and clinicopathologic characters in gastric cancer
YANG Jing1, JING Zaiping2*
1.Shanghai 7th People′s Hospital, Shanghai 200137, China; 2.Changzheng Hospital, the Second Military Medical University, Institute of Vascular Surgery of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Shanghai 200433,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xpression of VEGFR and clinicopathologic characters in tumor tissues. Methods: 53 patients with gastric cancer were recruited and immunohistochemistry (Immunohistochemistry, IHC) techniques were used to detect the expression levels of VEGFR1, VEGFR2, VEGFR3 in gastric cancer tissue. Results: The expression levels of VEGFR1 in gastric cancer tissue were unrelated with tumor invasion and lymph node metastasis (P>0.05); The expression levels of VEGFR2 in gastric cancer tissue were associated with tumor invasion and lymph node metastasis (all P
[Key words]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Gastric cancer; Clinicopathologic characters
胃癌在導致死亡的惡性腫瘤中目前位居第二位[1],在我國其發病率居常見惡性腫瘤的第四位[2]。眾所周知,中晚期胃癌患者預后較差,所以如何提高胃癌的早期診斷率并尋找出新的治療靶點,是當前胃癌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
胃癌的發生與發展是多個步驟、不同階段和復雜基因的一個改變過程。其中腫瘤血管是腫瘤生長、轉移的重要環節之一。因為腫瘤的生長和轉移依賴于腫瘤血管的生成,任何實體瘤生長超過2 mm3都必須有新生腫瘤血管支持[3]。到目前為止,血管內皮生長因子(Vascular Epidermal Growth Factor,VEGF)是已知的最強有力的血管生成因子,既能促進內皮細胞的增殖、促進血管滲漏,還可特異性誘導淋巴管的形成,在腫瘤的生長和轉移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VEGF的作用需要其與受體(Vascular Epiderm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VEGFR)結合才能發揮生物學效應。其受體在腫瘤細胞的病理生理機制中起著重要的作用[4]。目前已知的VEGF受體主要有以下3種:VEGFR1(fms-like tyrosine kinase 1,Flt-1),VEGFR2含有激酶插入區的受體KDR(在鼠中的同源序列被稱為Flk-1,fetal liverkinase 1),VEGFR3(F1t-4和低分子量VEGFR)。那么VEGFR在胃癌分期和轉移中起著什么樣的作用呢?目前國內外關于這三種受體與胃癌的分期和轉移的關系報道較少,而且研究結果也不盡一致。本研究采用免疫組織化學(Immunohistochemistry,IHC)技術,檢測胃癌組織的VEGFR1、VEGFR2、VEGFR3的表達,進一步探討VEGFR與胃癌臨床病理學特征關系,為胃癌的早期識別及新治療靶點的研究提供理論依據。
1資料與方法
1.1研究對象
2008年9月~2010年9月在上海市第七人民醫院普外科住院,臨床病理資料完整的胃癌根治術后切除標本共53例。其中男38例,女15例,年齡50~75歲,病例無近期手術、創傷及其他惡性腫瘤等病史,無妊娠及嚴重心、肺、腦、腎、肝、血液系統等重大疾病。所有胃癌患者術前均未經過任何放療、化療及生物治療。
根椐國際抗癌聯盟(UICC)制定的國際TNM分期法(2002年UICC第6版)標準進行臨床分期,具體如下:
T:原發腫瘤。TX:原發腫瘤無法評估(包括資料不全、沒有記錄等);T0:無原發腫瘤的證據; Tis:原位癌,上皮內癌未浸潤固有膜;T1:腫瘤浸潤至固有膜或粘膜下層;T2:腫瘤浸潤至肌層或漿膜下層;T2a:腫瘤侵及肌層;T2b:腫瘤侵及漿膜下層;T3:腫瘤穿透漿膜層,未侵及鄰近結構,當腫瘤可能已經穿透肌層,并有胃結腸韌帶、肝胃韌帶或大小網膜侵犯,但沒有穿透這些組織的臟層腹膜時,仍分在T2中,如腫瘤穿透這些臟器覆蓋的臟層腹膜,則為T3;T4:腫瘤直接侵及鄰近結構。胃的鄰近結構包括:脾、橫結腸、肝、膈肌、胰腺、腹壁、腎上腺、腎、小腸和后腹膜。腫瘤由胃壁延伸到十二指腸或食管,由包括胃在內的浸潤最嚴重處的深度決定T。
N:局部區域淋巴結。NX:區域淋巴結無法評估;N0:無區域淋巴結轉移;不論切除及檢查的淋巴結總數,若所有的淋巴結都沒有轉移,定位pN0;N1:有1~6 個區域淋巴結轉移;N2:有7~15個區域淋巴結轉移;N3:大于15個區域淋巴結轉移。
M:遠處轉移。MX:無法評估遠處轉移;M0:未發現遠處轉移;M1:有遠處轉移(包括肝十二指腸韌帶、胰腺后、腸系膜根部及腹主動脈旁的淋巴結受累)。
1.2 方法
免疫組織化學法測定腫瘤組織VEGFRs表達水平:術中切除原發灶后即刻取胃癌組織標本,以10%福爾馬林固定36~48 h,常規石蠟包埋,4 pm厚連續切片,依次經二甲苯脫蠟、100%、95%、80%、70%梯度酒精復水。抗原修復采用玻片浸入檸檬酸緩沖液加熱至99℃保持30 min,再室溫自然冷卻。3%過氧化氫浸泡5 min以去除內源性過氧化物酶活性。一抗(I型膠原,1∶40, 購自上海長島),均以1∶100配成工作濃度,4℃孵育過夜。磷酸鹽緩沖液(phosphate-buffered saline,PBS)洗滌2次后用生物素標記的二抗(上海長島)室溫孵育30 min,再用鏈酶素辣根過氧化物酶孵育30 min,DAB (上海長島)試劑盒顯色。蘇木精復染后封片。PBS代替一抗作為陰性對照,根據抗體說明書以大腸癌標本作為陽性對照。每張切片選取5個完整而不重疊的200倍視野,用Olympus BX51顯微鏡拍攝(日本),測定每個視野下陽性反應的平均光密度。圖像分析采用Image-Pro Plus 6.0軟件計算每張圖片中陽性表達部分的平均光密度(mean optical density,mean OD)。以每例5個視野的平均光密度的平均值作為該例的測量值(圖1)。
A.胃癌組織中的VEGFR強陽性表達
B.胃癌組織中的VEGFR陰性表達
圖1 胃癌組織中的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的表達(原始放大倍數×200倍)
1.3 統計學方法
所有數據均采用SPSS 17.0統計軟件處理。統計方法包括描述性分析、獨立樣本t檢驗、χ2檢驗、方差分析。以α=0.05為檢驗水準。
2 結果
2.1 一般情況
共入組53例術后病理檢查證實為腺癌的胃癌患者,所有病例術前均未行放療或者化療,其中男38例,女15例,年齡50~75歲,平均年齡65.3歲。按UICC(2002)TNM分期:Ⅰ期3例,Ⅱ期6例,Ⅲ期34 例(其中ⅢA 16例,ⅢB 18例),Ⅳ期10例。根據常規HE染色病理檢查結果顯示,有淋巴結轉移47例,無淋巴結轉移6例。常規HE檢查無淋巴結轉移病例中重新檢查出存在淋巴結微轉移9例,無淋巴結微轉移26例。
2.2 VEGFRs在不同胃癌組織中的表達
2.2.1 VEGFR1在胃癌組織中的表達免疫組化結果發現VEGFR1在胃癌組織中平均光密度(OD值)為0.013。腫瘤浸潤深度(T)不同分期依次為:T1 0.009、T2 0.016、T3 0.014、T4 0.013,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局部區域淋巴結轉移(N)不同分期依次為:N0 0.014、N1 0.016、N2 0.012、N3 0.013,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1。
2.2.2 VEGFR2在胃癌組織中的表達免疫組化結果發現VEGFR2在胃癌組織中平均光密度(OD值)為0.025。腫瘤浸潤深度(T)不同分期依次為:T1 0.013、T2 0.022、T3 0.026、T4 0.026,差異存在統計學意義(P
2.2.3 VEGFR3在胃癌組織中的表達免疫組化結果發現VEGFR3在胃癌組織中平均光密度(OD值)為0.018。腫瘤浸潤深度(T)不同分期依次為:T1 0.004、T2,0.012、T3 0.019、T4 0.021,差異存在統計學意義(P
表1 血管內皮生長因子受體在不同分期胃癌組織中
平均光密度值的表達(x±s)
注:T:原發腫瘤。T1:腫瘤浸潤至固有膜或粘膜下層;T2:腫瘤浸潤至肌層或漿膜下層;T3:腫瘤穿透漿膜層,未侵及鄰近結構;T4:腫瘤直接侵及鄰近結構。N:局部區域淋巴結。N0:無區域淋巴結轉移;N1:有1~6 個區域淋巴結轉移;N2:有7~15個區域淋巴結轉移;N3:大于15個區域淋巴結轉移
3 討論
VEGFR屬于酪氨酸激酶Ⅰ型受體家族,具有酪氨酸激酶活性,它的表達不僅僅局限在血管內皮細胞上,在腫瘤細胞表面也可以檢測到VEGF受體。它與配基VEGF結合后可促進腫瘤細胞生長、誘導淋巴管的形成,在腫瘤的生長和轉移中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本研究通過免疫組化技術對胃癌組織中的VEGF的三種受體VEGFR1、VEGFR2及VEGFR3的表達進行測定,以期分析這三種受體與胃癌分期及病理的關系。
目前已經有VEGFR1在胃癌組織與正常組織之間差異表達的研究,而就其與胃癌的分期關系研究則鮮有報道。最近Mimori等[5]對810例胃癌患者骨髓和外周血采用實時相對定量PCR發現,胃癌的血行轉移需要VEGFR1的表達參與,其在胃癌組織中的高表達有利于胃癌的血行轉移;而通過本研究發現,VEGFR1在胃癌組織中的表達與腫瘤浸潤深度及淋巴結轉移不同之間均無相關性。本研究結果與Ding等[6]的研究結果在一定程度上吻合:研究顯示VEGFR1的激動表達更傾向于血行轉移,而與淋巴轉移關系可能不大。
VEGFR2在血管內皮細胞及部分腫瘤細胞上特異性表達,對于腫瘤發生、發展更是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VEGFR2基因敲除的小鼠不能產生分化良好的內皮細胞和血管。已經有不少研究表明VEGFR2在VEGF的信號轉導及血管內皮生成上起主導作用。Brekken等[7]研究發現,用VEGF的單克隆抗體可以阻斷VEGF誘發的血管通透性增加和VEGF與VEGFR2的相互作用,卻不能阻斷VEGF與VEGFR1的相互作用,因此明確了VEGFR2在調節VEGF誘發的血管通透性增加和腫瘤血管生成中起主要作用。其后,Zeng等[8]也得到了同樣結論。這些研究提示VEGFR1和VEGFR2所引起的信號轉導級聯反應有所不同,VEGFR2有明顯促有絲分裂和化學趨化活性,在血管遇透性升高和血管生成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所以有些學者認為VEGFR2在腫瘤組織中的表達水平與腫瘤患者預后關系更為密切,但對于這一點目前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如Deeaussin等[9]研究表明:VEGFR2的表達水平與癌組織中的血管生成水平呈正相關,與患者的生存期呈負相關。Harada等[10]認為VEGFR2可以作為結直腸癌患者的預測指標;而Delmotte等[11]進行的薈萃分析發現,VEGF可以作為預測患者的預后指標,但VEGFR2作為患者預后指標的證據不足。本研究結果顯示VEGFR2在胃癌組織中的表達與腫瘤浸潤深度及淋巴結轉移有關。
已有研究顯示,腫瘤新生淋巴管的生長主要是通過位于淋巴管內皮細胞上的VEGFR3調節來實現,腫瘤細胞分泌的VEGFC特異性地與其受體VEGFR3結合,從而使腫瘤周圍的淋巴管胚芽向腫瘤組織內部生長[12]。對于VEGFR3和胃癌淋巴結轉移的關系已有報道。如Choi等[13]研究顯示VEGFR3與胃癌淋巴結轉移密切相關,提示VEGFR3是胃癌淋巴結轉移的潛在分子標志。Yonemura等[14]研究也發現胃癌中VEGFR3水平與陽性淋巴管數存在顯著相關性[15]。另外,Juttner等[16]研究還發現VEGFR3不僅與胃癌的淋巴轉移有關,而且還能預測胃癌患者的預后,是預后的一個生物學標記物。之前提到的Ding等[6]研究發現VEGFC高表達與淋巴結轉移有關,而VEGFC的高表達又進一步結合和激動VEGFR3。本研究對于VEGFR3的研究結果與國內外研究基本一致,進一步證實了VEGFR3對于胃癌的演進和轉移起著重要的作用。另外本研究除了發現VEGFR3在胃癌組織中的表達與患者的浸潤深度、局部區域淋巴結轉移相關外,還發現在胃癌組織中的表達量隨著浸潤深度、局部區域淋巴結轉移數的增加而逐漸遞增。提示VEGFR3在胃癌組織中的表達量可以作為疾病嚴重程度的一個量化指標,VEGFR3可以反映不同的浸潤深度和淋巴結轉移情況。
本研究通過使用免疫組化技術對VEGFR1、VEGFR2、VEGFR3在胃癌組織細胞中的表達與分期關系的研究發現:在不同腫瘤浸潤深度及淋巴轉移程度的胃癌組織中VEGFR1的表達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而VEGFR2的表達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均
總之,通過本研究發現,在不同腫瘤浸潤深度及淋巴轉移程度的胃癌組織中,VEGFR2的表達有差異性,VEGFR3的表達亦有差異性,且VEGFR3的表達隨著浸潤深度、局部區域淋巴結轉移數的增加而遞增,提示VEGFR3在胃癌組織中的表達量可以作為疾病嚴重程度的一個量化指標,為研究胃癌的治療新靶點提供了進一步的理論依據。
[參考文獻]
[1]Shah MA, Schwartz GK. Treatment of metastatic esophagus and gastric cancer[J]. Sere in Oncol,2004,31(4):574-587.
[2]Jemal A, Siegel R, Ward E, et al.Cancer statistics[J]. CA Cancer J Clin 2006,56:106-130.
[3]Ounningham SP, Currie MJ, Han C, et al. The Short Form of the Alternatively. Spliced fit-4 but not Its Ligand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C is Related to Lymph Node Metastasis in Human Breast Cancers[J]. Clin Cancer Res,2000,60(6):4278-4286.
[4]McMahon G. VEGF receptor signaling in tumor angiogenesis[J]. Oncologist,2000,5(Supp 11):3-10.
[5]Mimori K, Fukagawa T, Kosaka Y, et al. Hematogenous metastasis in gastric cancer requires isolated tumor cells and expression of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1[J]. Clinical Cancer Research,2008,(14):2609-2616.
[6]Ding S, Li C, Lin S, et al. Distinct roles of VEGF-A and VEGF-C in tumour metastasis of gastric carcinoma[J]. Oncol Rep,2007,17(2):369-375.
[7]Brekken RA, Overholser JP, Smstny VA, et al. Selective inhibition of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VEGF) receptor-2(KDR/Flk-1) activity by a monoclonal anti-VEGF antibody blocks tumor growth in mice [J]. Cancer Res,2000,60(18):5117-5124.
[8]Zeng H, Dvorak HF, Mukhopadhyay D. Vascular permeability factor (VPF)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VEGF)receptor-1 down-modulates VPF/VEGF receptor2 mediated endothelial cell proliferation, but not migration, through phosphatidylinositol 3-kinase-dependent pathways[J]. J Biol Chem,2001,276(29):969-979.
[9]Decaussin M, Sartelet H, Robert C, et al. Expression of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VEGF)and its two receptor(VEGFR-1/Fit-l and VEGFR-2/Flk-1/KDR)in non-small cell lung carcinomas(NSCLCs): correlation with angiogenesis and survival[J]. J Pathol,1999,188:369-377.
[10]Harada Y, Ogata Y, Shirouzu K. Expression of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and its receptor KDR (kinase domain-containing receptor)/Flk-1 (fetal liver kinase-1) as prognostic factors in human colorectal cancer [J]. Int J Clin Oncol,2001,6(5):221-228.
[11]Delmotte P, Martin B, PaesmansM, et al. VEGF and survival of patients with lung cancer: a systematic literature review and meta-analysis[J]. Rev Mal Respir,2002,(19):577-584.
[12]Achen MG, Roufail S, DomagalaT, et al. Monoclonal antibodies to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D block its interactions with both VEGF receptor-2 and VEGF receptor-3[J]. Eur J Biocbem,2000,267:2505-2515.
[13]Choi JH. Oh-Young H. Park YW. Correlation of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D Expression and VEGFR-3-Positive Vessel Density with Lymph Node Metastasis in Gastric Carcinoma[J]. J Korean Med Sci,2008,23(4):592-597.
[14]Yonemura Y, Endo Y, Fujita H, et al. Role of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C express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lymph node metastasis in gastric cancer[J].Clin Cancer Res,1999,(5):1823-1829.
[15]Yonemura Y, Fushida S, Bando E, et al. Lymph angiogenesis and the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receptor (VEGFR)-3 in gastric cancer[J]. Eur J Cancer,2001,(37):918-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