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3-10 14: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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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了做好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國家對應屬國家所有的資產組織產權登記,取得所有權憑證和確認占有、使用單位國有資產經營權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 凡是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企業單位),都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四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企業單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其它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尚未設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地方,由財政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將本級企業單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情況定期報告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六條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統一制定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表式附后)。產權登記表一式兩份,其正本作為國家對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法律憑證,其副本作為企業單位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法律憑證。
第七條 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單位在填報產權登記表時,應附送資金平衡表等有關報表。
第八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應結合企業單位財務決算中國家基金增減變動的情況,每年填報一次。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發現填報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有權要求登記的企業單位予以更正或重新進行登記。
第九條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為:
(一)單位名稱;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經濟性質;
(五)主管單位;
(六)資產總額;
(七)注冊資金總額,國有資金所占比重;
(八)實有資金總額,國有資金占實有資金的比重。
第十條 企業單位的名稱、住所、經濟性質發生變更以及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時,應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企業單位分立、合并、遷移、被撤銷,應在主管部門或審批機關批準后三十日內,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變動登記,并按國家規定對其國有資產進行清查,做出價值評估,登記造冊,辦好交接手續,妥善處理,防止國有資產被侵占、哄搶或變相瓜分。
第十二條 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妥善保管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并建立產權登記檔案和國有資產登記統計制度,了解并掌握國有資產的存量和變動狀況。
第十三條 企業單位不按本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認定的財務管理部門不予開具資金信用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企業登記;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建議主管部門對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黨派社團中的國有資產,以及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礦藏等自然資源的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 對境外國有資產,應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結合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法令,辦理確定所有權歸屬的法律手續,并進行產權登記。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 軍隊和武警系統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由中國總后勤部和武警部隊后勤部門自行制定,并送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最新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國家所有者權益,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地方各級黨的機關、政府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派機關(以下統稱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轉移或核銷的行為。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轉讓、有償轉讓、置換、報廢、報損等。
第四條 地方財政部門是地方政府負責資產處置工作的職能部門,承擔制度建設、處置審批及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資產處置工作交由有關單位完成。有關單位應當完成所交給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向財政部門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完成情況。
第二章 管理規定
第五條 資產處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
(二)厲行勤儉節約;
(三)公開、公平、公正;
(四)與資產配置、使用相結合。
第六條 地方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一)閑置資產;
(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三)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轉移的資產;
(五)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已超過使用年限無需繼續使用的資產;
(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需處置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需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
第八條 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履行審批手續的,不得處置。
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是編制資產配置預算的重要依據。
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和處置交易憑證,是單位進行相關資產和會計賬務處理、相關部門辦理資產產權變更和登記手續的依據。
第九條 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時準確反映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和處置收入情況。
第十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建立集中處置管理制度,對地方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統一處置。
對地方行政單位重要事項及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而臨時購置的資產,實行統一處置。
第十一條 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內部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完善處置流程,規范處置行為。
第十二條 地方行政單位通過無償轉讓和置換取得的資產,應當符合資產配置標準,與其工作職責和人員編制情況相符。
通過無償轉讓和置換取得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十三條 涉密資產處置應當符合安全保密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無償轉讓
第十四條 無償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國有資產性質的前提下,以無償的方式轉移資產產權的處置行為。
第十五條 地方行政單位申請無償轉讓資產,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資產清單、權屬證明和價值憑證;
(二)接收單位同類資產存量情況;
(三)因單位劃轉撤并而移交資產的,需提供劃轉撤并批文以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清查等相關報告;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地方行政單位原則上不得向下級政府有關單位配發或調撥資產,確因工作需要配發或調撥的,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資產購置經費渠道合法合規,無下級財政配套資金的要求;
(二)下級單位接收資產符合配備標準和相關編制要求;
(三)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同意。
向下級政府有關單位配發或調撥資產,應同時告知接受單位同級財政部門。
第四章 有償轉讓和置換
第十七條 有償轉讓是指轉移資產產權并取得相應收益的處置行為。
第十八條 置換是指行政單位與其他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為主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第十九條 資產有償轉讓或置換,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評估。
第二十條 有償轉讓原則上應當以拍賣、公開招標等方式處置。不適合拍賣、公開招標或經公開征集只有一個意向受讓方的,經批準,可以以協議轉讓等方式進行處置。
采取拍賣和公開招標方式有償轉讓資產的,應當將資產處置公告刊登在公開媒介,披露有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涉及房屋征收的資產置換,應當確保單位工作正常開展,征收補償應當達到國家或當地政府規定的補償標準。
第二十二條 地方行政單位申請有償轉讓或置換資產,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資產清單、權屬證明、價值憑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單位同類資產情況;
(二)擬采用協議轉讓方式處置的,應提供轉讓意向書;
(三)擬采用置換方式處置的,應提供當地政府或部門的會議紀要、置換意向書;
(四)其他相關材料。
第五章 報廢和報損
第二十三條 報廢是指對達到使用年限,經技術鑒定或按有關規定,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
國家或行業對資產報廢有技術要求的,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技術鑒定。
第二十四條 達到國家和地方更新標準,但仍可以繼續使用的資產,不得報廢。
第二十五條 車輛、電器電子產品、危險品報廢處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報損是指對發生呆賬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處置行為。資產報損分為貨幣性資產報損和非貨幣性資產報損。
第二十七條 資產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報損:
(一)債務人已依法破產或者死亡(含依法宣告死亡)的,根據法律規定其清算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損失的;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報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資產報損前,應當通過公告、訴訟等方式向債務人、擔保人或責任人追索。
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對報損的資產備查登記,實行賬銷案存的方式管理,對已批準核銷的資產損失,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對賬銷案存資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資產,應當及時入賬,貨幣性資產上繳國庫。
第二十九條 地方行政單位申請報廢、報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文件、資產清單、價值憑證和權屬證明;
(二)因技術原因報廢的,應當提供相關技術鑒定;
(三)債務人已依法破產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書及財產清算報告;
(四)債務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應當提供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查的法律文書;
(五)涉及訴訟的,應當提供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裁定書等;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失的,應當提供相關案件證明材料、責任認定報告和賠償情況;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條 資產處置收入包括有償轉讓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征收補償收入、保險理賠收入以及處置資產取得的其他收入。
有償轉讓收入包含出售收入和出讓收入。
第三十一條 資產處置收入應當納入公共預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第三十二條 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科目。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資產處置監督工作應當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與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三十四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外,地方行政單位應當實行資產處置內部公示制度。
第三十五條 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下列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
(一)未經批準擅自處置的;
(二)在處置過程中弄虛作假,人為造成資產損失的;
(三)對已獲準處置資產不進行處置,繼續留用的;
(四)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資產處置收入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的資產處置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列為行政編制并接受財政撥款的社會團體依照本辦法執行。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地方行政單位在建工程、罰沒資產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地方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及上級財政部門有關資產處置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和本級行政單位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1.占有產權登記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1)因投資、分立、合并而新設企業的;
(2)因收購、投資入股而首次取得企業股權的;
(3)其他應當辦理占有產權登記的情形。
2.變動產權登記
(1)企業名稱改變的;
(2)企業組織形式、級次發生變動的;
(3)企業國有資本額發生增減變動的;
(4)企業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的;
(5)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發生變動的其他情形。
3.注銷產權登記
??谑行姓挝粐匈Y產管理暫行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本市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資產合理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包括行政單位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上級機關調撥給行政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它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各類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的綜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組織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統計報告、資產評估、資產清查等工作;
(四)負責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和監督管理;
(五)負責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
(六)對行政單位和區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七)向本級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有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
(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購置、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等事項的報批手續;
(五)接受市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定期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存量、增減變動情況以及管理情況,并將資產收益、處置收入及時、足額上繳市財政。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和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產配置及使用
第七條 行政單位在資產配置時,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市財政部門對行政單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批準重新購置;對行政單位超標準配置、長期閑置或低效運轉的資產負責統籌調劑。
第八條 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
(一)行政單位審核本單位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報市財政部門審批,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市財政部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三)經市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各單位應當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并附送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
第九條 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條 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依法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及時登記入賬,做到賬、卡、實物相符,并應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投資或舉辦經濟實體;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應當報市財政部門審核批準,資產價值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報市政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章 資產處置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十五條 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并按以下審批權限報送審批:
(一)處置價值20萬元以下單項或者批量資產的由單位審批,有主管部門的須報主管部門審批,并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二)處置汽車、船只、房屋建筑、土地,及價值2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單項或者批量資產的,由市財政部門審批;
(三)處置價值300萬元以上資產的,由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公開、公平、公正。處置車輛、船只、房屋、土地等,或者評估價值5萬元以上資產的,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方式。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屬國有資產收益,應及時、足額上繳市財政。
第十八條 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經審計后報送市財政部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五章 資產評估
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一)行政單位取得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比照同類產品價值在1萬元以上的資產;
(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一)經市政府批準立項的重大資產評估項目及處置價值在300萬元以上的資產評估項目,報市財政部門核準;
(二)處置資產價值在300萬元以下的資產評估項目,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 產權糾紛調處與產權登記
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之間、行政單位與事業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市財政部門調解,調解不能解決的報市政府裁定。
第二十三條 行政單位與非行政、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經市財政部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每年年終應對資產進行盤查、統計,并及時將統計報告及文字分析說明報送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進行產權登記及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罰、處理、處分。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處置、管理國有資產收益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罰、處理、處分。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其它行為,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市級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可以參照執行本辦法,或根據本辦法及財政部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制定本區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不含本數,所稱“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國有資產的類型經營性國有資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作為出資者在企業中依法擁有的資本及其權益。具體的說,經營性國有資產,指從事產品生產、流通、經營服務等領域,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依法經營或使用,其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
經營性國有資產的特征 :
運動性,增值性,經營方式的多樣性。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包括:國家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收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問題;對策
1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意義
1.1可以保證國有資產安全,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益
國有資產是全民共同的財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何按規定程序操作,保證資產不流失,是國有資產管理的第一要務。在此基礎上,提高流動資產周轉率,延長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提高對外投資回報率,提升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率,在存量國有資產的基礎上創造更多的價值,以更好地提升公共事業的管理服務能力。
1.2可以保護國有資產管理者遠離腐敗風險
在監督不完善的情況下,人難免會私欲膨脹,所以在任何領域都需要有制度來規范人們的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定相關的管理制度,完善監督機制,將權利禁錮在相應的范圍內,使管理者無法腐敗,遠離腐敗風險。
2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存在的問題
2.1國有資產管理組織制度建設不足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管理職能不清。未設立統一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該承擔的相關職責分散在各部門。哪個部門需要用到某項資產,向上打個報告,就由哪個部門負責購買,自然也就該部門進行后續管理。結果是單位內部很多部門都有資產管理職責,但都不是專職管理部門,多人負責等于沒人負責,相當于除在財務賬上登記外,國有資產無人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內部資產管控制度不完善。完整的資產管控應該包括從購置前期的論證、預算、審批,到購置后的驗收、保管、使用、維護、調撥、處置等一個科學完整的體系,目前行政事業單位普遍沒有一套完善的管控制度。
2.2國有資產日常管理不嚴謹
由于管理體制不完善,國有資產的日常管理不科學不嚴謹,隨意性大。在大型資產購置過程中,缺乏科學論證,不從實際情況出發,一味地求大求新,結果購回來后造成閑置浪費。在平時使用中,不注意維護保養,降低了資產的使用效率,縮短了資產的使用壽命,變相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2.3賬實不符
已經報廢毀損的資產仍在賬上掛著,固定資產則仍自顧自地進行折舊核算,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管理者不想擔資產減少的責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處理。賬外資產不及時入賬,造成國有資產長期懸于賬外,增大了資產管理的難度與流失風險。對于有些單位價值不高但量比較大的物資采購時直接記入支出,不記入相關資產科目,這些國有資產在賬上都沒反映,更談不上管理了。工程項目建設完成后,由于某些原因,未及時竣工驗收,資產未辦理交接手續,未正式交付使用。但事實是資產一直被使用,即使未使用其壽命周期也在一年年被消耗,施工方與業主方相互推諉,資產難以實行統一管理。待工程竣工驗收后,按規定程序將工程資產交付使用,轉入單位固定資產統一核算,這時候有些設備已過了使用年限,不再具有使用價值,而在單位賬上的資產核算才剛剛開始,剛開始提折舊。
2.4國有資產對外承包、租賃方面管理混亂
目前有些行政事業單位存在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未向財政部門批準或備案,也不進行公開招投標,自行直接將手中的房產對外租賃,且一個租賃期限內租金不變,中途房屋需要修繕,由承租戶自行組織,修繕費用從租金中扣減。對外承包水庫經營權的年限約定過長,租賃協議履行期間,單位內外部環境發生改變,比如由于水庫功能變化需收回經營權,出租方面臨著法律、經濟風險。對于承包租賃收入,不按規定上繳國庫、納入預算,而是直接作為單位其他收入用于日常開支。
3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對策建議
3.1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組織制度建設
首先,在單位設立專門的國有資產管理科,獨立于財務科,切實履行整個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責,從資產“進入”到“出去”,實行全過程監管。其次,根據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及2015年《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指導意見》要求,根據單位實際,制訂出切實可行的單位內部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砂促Y產形式分別制訂固定資產管理辦法、無形資產管理辦法、流動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流動資產的管理重點是材料)、對外投資管理辦法。從資產論證、預算、購置、驗收、保管、使用、處置等各階段,分別制訂具體的操作辦法,做到資產管理有據可依,同時嵌入績效考核獎懲辦法,提高執行效率。
3.2加強國有資產日常管理
根據制定的單位內部各類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實行按制度進行日常管理,注意資產管理科內部的職責分配,不相容職務應相分離,比如負責采購的人員不應同時負責驗收。行政事業單位在購置大宗設備時,應提前一年預算,經科學論證,不能盲目攀比設備是否過時,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購買的型號,報經上級部門審批。國有資產大多是分散在單位各科室,不在同一處,原則上固定資產日常管護應由資產使用人進行,但資產管理科應做好日常監督。流動資產應特別注重流程管理,參照企業存貨管理辦法,實行一定數量備存,忌備存數量過多占用資金。特殊物資如防汛物資管理要按照主管部門制定的專項制度,注意保管過程中物資是否過期毀損,要定期檢查,按規定的更新保管年限重新購置,確保危急關頭起到應有的作用。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應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取得的投資收益應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和管理。
3.3進行財產清查
首先,雖然政府部門多次組織了清產核資,地方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每年要求報送國有資產報告,但很多基層事業單位都是走走過場應付了事,導致上級部門無法準確判斷到底有多少資產。建議由國資辦牽頭,在行政事業單位組織一次全面的清查,先由各單位自查,對于已經報廢毀損的資產予以銷賬,對于資產滅失的原因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該擔責的擔責。特別對處于體制改革拐點的事業單位而言,應以此為契機,厘清自家家底,為改革做準備。以后每個年度終了,都進行一次國有資產自查,國資辦若無力進行全面復查,可適當抽查監督,最大限度呈現國有資產真實的數據。其次,由于有了資產管理制度的約束,對賬外資產不及時入賬或不入賬行為,應進行責任追究。在采購發票進行報銷時,必須附入庫單,未附手續齊全的入庫單的發票不予支付。對于價低量大的材料物資,應注意是否有化整為零現象,即分批次小量地進行直接報銷,以逃避資產登記入賬。最后,對于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滯后造成的資產未及時入賬及時管理,應嚴肅工程建設竣工驗收制度。業主單位負責人應樹立主人翁意識,不推諉,敢擔當,對竣工驗收準備過程中出現的困難應各個擊破,對于無故拖延的應予以責任追究,杜絕已建成的項目幾年無法結轉。對于工程資產交付使用不再具有使用價值的,應當機立斷予以核銷,禁止賬實不符,虛增國有資產的存量。
3.4加強國有資產對外承包、租賃業務管理
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行為應該嚴格控制。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的,應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經財政部門審批,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序后,原則上應在地方招標平臺上公開競價招租,必要時也可通過評審或評估的方式確定價格,承包租賃期限不得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年限。對于承包租賃收入,行政單位應在扣除相關稅費后,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事業單位應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對于不按規定執行的,應嚴肅紀律予以處理。國有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受托管理的國家和人民的財產,應完善管理組織制度建設,規范業務操作流程,明確職責分工,同時政府部門應及時進行監督,上下協作,管理者應秉承高度的責任感和主人翁意識,兢兢業業地看護好我們的家當,摸清我們的家底,不讓其資產流失,讓國有資產發揮效益。對于國有資產管理參與者來說,管理行為按章執行,權力由規定約束,大大降低了腐敗風險。
參考文獻:
[1]桑峰.淺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管理[J].財政監督,2018(17):74.
為切實加強對我區政府各類資產(包括資源性資產和政府城市公共資產,以下簡稱公共資產)的統一管理,加大政府管理各類公共資產的力度,有效維護公共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逐步建立“產權明晰、分類管理、資源共享、配置科學、處置規范、收益統籌、監管有力”的公共資產管理機制和體制,提高公共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資產管理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區公共資產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公共資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公共資產是各級政府長期積累形成的寶貴財富,是建立公共財政,實施部門預算的重要內容。加強公共資產管理對完善公共財政體制,提高公共資產使用效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我區不斷創新公共資產管理的新思路,提高了公共資產效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是,少數部門由于產權觀念淡薄、管理機制不健全,在資產管理上存在有漏洞和薄弱環節,出現國有資產的損失浪費、侵蝕流失現象。各級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公共資產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強領導,提高認識,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公共資產管理。
二、實施產權集中,統一公共資產管理
全區公共資產管理實行“政府統一所有,公共資產管理部門集中管理,部門單位依規使用”的管理體制。公共資產管理部門按照政府授權,代表政府統一行使對公共資產的所有權,將單位占有使用的房地產產權證集中統一管理。資產使用單位、歸口管理部門由政府授權管理和使用資產。公共資產的產權登記由公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申報辦理,已辦理產權登記至今尚未將產權證明及相關資料移交的,要盡快移交公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尚未辦理產權證的,資產使用單位應盡快將公共資產的立項、規劃、用地和建設等批準文件和資料移交公共資產管理部門,并協助公共資產管理部門將相關產權證統一辦理在公共資產部門名下,以便及時完善產權登記手續;今后新購建和新建的公共資產,在建成后三個月內,向公共資產管理部門移交辦理產權資料。發展改革部門會要同公共資產管理等部門建立政府性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的資產移交工作機制,今后在各類資產設施建成驗收時,區發改部門要通知區公共資產管理部門同時參與工程驗收,以便落實投資項目后期的資產管理工作。
三、完善管理機制,盤活公共資產存量
公共資產管理部門要樹立經營的理念,充分運用市場機制,積極盤活公共資產,不斷提高規模和效益,服務全區經濟社會發展。要通過市場運作,盤活資產,為重大項目、主導產業提供多渠道融資服務,破解發展中的資金瓶頸;要有計劃的對公共資產進行整合置換,優化配置;要積極探索資源性資產和無形資產經營方式,對政府所有的山地、林場以及農林水設施,要策劃包裝,推介招商,實行股權合作,發展產業項目;對廣告、設施冠名、特許經營以及河道砂石等礦產資源,要按照公開透明、競價轉讓、有效使用的要求,實現有償轉讓。
(一)嚴格審批程序,規范全區公共資產的管理。按照“統一所有,統一購置,統一配置,統一處置”的原則,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購建資產要實行財政年度預算審批制度,未經公共資產管理部門核準自行購建的資產視作違規,對自行購建的資產予以沒收并追究相關責任。各單位各類資產報廢、報損、出租、轉讓處置必須履行審批手續。經相關會議研究決定后,按程序進行公開出租、處置,其收入納入區級國有資產收入專戶管理,根據單位實際情況按規定由區政府進行統籌安排使用,未經審批擅自處置、出租國有資產,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視其情節,由監察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法律責任。從即日起,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對外出租、出借、轉讓處置資產的,必須報經國產局審核后提交區政府研究決定,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借、出租、轉讓和處置資產。經批準同意對外出租、處置的資產,必須在監察部門的監督下實行公開競價出租和處置,所形成的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凡是未經批準,資產使用單位擅自出租、出借、轉讓、處置的,一律無效,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及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二)健全完善管理辦法,嚴格執行公共資產管理規范化、程序化運作。《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以及《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資產管理的意見》等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需要,我區已建立健全資產收支管理辦法,財政投資的國有資本金管理辦法,資產購置、入庫、領用、配置、維護、處置、出租出借、損壞賠償和報廢報損等相關管理制度,各機關各單位要嚴格執行。對各級各部門、各單位使用的土地、房屋、車輛、計算機等固定資產除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建立總帳外,各使用單位要切實負起責任,建立好明細臺帳,同時建立資產領用登記制度,做到帳實、帳帳、帳表相符。
(三)嚴禁利用國有資產擔保抵押貸款,嚴禁職工出資新建、改造單位用房分紅分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執行黨政事業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產擔保抵押貸款的規定,由于事業發展,確需抵押擔保的提交區政府審查同意后,方可實施。經研究同意的抵押擔保的,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受政府委托,可以作為政府的出資人進行全程參與監督,確保資產安全完整、不流失。
(四)嚴格黨政機關擴建、裝修辦公用房。從即日起,全區各級各部門、各單位不得隨意擴建辦公用房,不得隨意對原辦公用房裝修和改造。確需對原辦公用房進行修繕、改造的,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先向區國有資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由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和區監察局現場踏勘,聯合審查,共同核準。經審核同意后,采購管理部門方可辦理有關采購手續。凡未經審核批準的,采購部門不得辦理采購手續,區財政局不得核銷其支出。重大建設項目需報經區政府專題會議研究批準。
(五)強化監督管理,實行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離任資產清查移交制度。各級各部門、各單位領導離任前要主動清查領用和保管的資產,編制財產移交清單,并在離任前按規定程序移交。離開原單位無故拖延不辦理財產移交手續或移交手續不清的,組織人事部門不予辦理調動手續,審計部門在對因崗位調整的領導進行離任審計時,將其資產使用情況也要納入審計范圍,違反有關政策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損失的,追究當事人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
四、規范日常監管,優化公共資產結構。
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應該進一步建立健全公共資產管理使用的規章制度,規范公共資產日常監管行為,將公共資產監管責任落實到部門、到人員。
(一)加強對資源性資產的管理使用。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各類資源性資產是政府公共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形成的收入也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全額上繳區級財政專戶,各單位不得坐支、挪用,切實加強對全區資源性資產管理使用,是有效防止政府公共資源流失、切實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舉措,區水利局要盡快對全區所有可利用的河道砂石資源使用情況進行清理清查,會同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及時制定河道砂石資源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區國土資源分局要盡快對全區的礦產資源使用情況進行清理清查,會同區國有資產管理局制定全區各類礦產資源勘探、開采管理辦法。凡是未經批準擅自搶占、非法開采的砂石和礦產,一律沒收,停止凍結相關手續。從即日起,區水利局和國土部門要在區紀檢監察和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配合下,對河道砂石和礦產資源的開采(挖)使用,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透明模式實行公開競價競價轉讓,不得隨意批準開采(挖)砂石和礦產資源,區公安交警、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等部門要對城市停車泊位、出租車和公交車線路使用等城市公共資源實行公開競價有償使用。
(二)加強公共資產處置和使用權轉讓管理。公共資產的處置是指公共資產產權發生轉移的一種資產管理行為,公共資產使用權的轉讓是指公共資產產權不發生轉移,僅對其使用權進行有償轉讓的一種資產管理行為,包括資產的對外出租、承包經營以及無形資產、資源性資產的有償使用等。公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公共資產的處置和使用權轉讓。公共資產的處置和使用權轉讓按照公共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政府審定、公開處置的程序進行,所有資產處置和使用權轉讓事項都必須報公共資產管理部門審核,規定限額以下的由公共資產管理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上的由公共資產管理部門報政府審批。經研究批準后,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采取公開拍賣、公開競價的方式組織實施。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部門都無權處置或轉讓公共資產。規定限額以上或處置重大公共資產的,須報經區委研究決定。
(三)建立健全公共資產監管體系。公共資產管理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注度高、責任重大。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密切配合,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體系,確保公共資產安全完整。區國有資產管理局要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從投入、使用到處置的全過程監督約束機制;區審計局要將資產管理情況納入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區監察局要加大對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擅自占用、處置、出租國有資產,或隱瞞、挪用資產收益的,要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區發改局和公安、住建、國土資源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配合做好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工作,建立聯動機制,堵塞管理漏洞。對本通知發文前,有關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私自出租、出借、變賣的資產,在接到本通知后一個月內自行糾正整改。對不限期糾正整改的,將按有關政紀及相關規定給予處分。
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不足;改善
國有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開展業務的重要物質保障,其管理水平高低直接影響了其工作效率,為此,國家也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管理辦法(比如,2006年財政部出臺的《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與《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兩個辦法”),國有資產的管理理論和方法出現了長足的進步。然而,我國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深層次的觀念性、制度性的束縛依然存在,需要進一步的進行改進和完善。
一、當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若干不足之處
(一)國有資產管理的思想認識有待提高
在我國當前行政管理制度下,很多行政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目標缺乏明確認識,也沒有明確相應崗位和人員責任,甚至思想觀念與政策要求相背離,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行政事業單位缺乏一支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專業人才隊伍。受制于人員編制等客觀因素影響,行政事業單位人員主要集中在本單位業務部門中,熟悉資產管理的人才嚴重不足,甚至會計、財務管理等專業的人才都很少,內部沒有形成國有資產管理的思想氛圍。第二,很多行政事業單位領導認為單位主要面向公眾提供公益,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維護和受益不應過多考慮,這導致預算管理失衡,虧損時有發生。第三,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包括的范圍廣泛,而“兩個辦法”對資產管理與固定資產管理的界定不明確,在“兩個辦法”中主要涉及的是固定資產管理,對無形資產和資金賬款等在內的其他資產管理的界定和管理不夠明確,在具體實踐中,忽視了這些資產的相應管理,計提折舊、計算盈虧等常規會計手段沒有有效使用。
(二)國有資產的管理機制不健全
隨著我國行政事業單位職能的轉變,原有的配套制度和管理模式與現在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缺乏有效匹配,加之當前行政事業單位與社會經濟活動日漸融合,國有資產的資金來源、使用途徑日趨多元化,原有的國有資產管理機制出現漏洞:第一,國有資產的采購環節透明度低,預算控制缺少規劃。某些行政事業單位沒有很好的執行預算管理,國有資產的采購環節也缺乏合理的決策研究機制,領導和采購人員在利益面前很容易動搖,產生一定腐敗現象。此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管理標準和紀檢機關的配置標準二者之間有些地方存在差異,導致國有資產的管理與配置使用相脫節,常常出現超標準使用辦公用房、超標準配置交通工具等現象。第二,已購置的國有資產規范化、效益化的管理程度不高,國有資產的利用率不高,甚至淪為閑置資產。長久下去,由于缺乏日常維護和保養,最終只能低價處置或報廢處理,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同時,部門間缺乏國有資產的協調機制,各單位資源難以共享,或共同管理的國有資產出現問題相互推諉管理責任,加劇了國有資產的浪費。第三,財政部的“兩個辦法”對部分專業設備以外的國有資產使用年限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導致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的報廢工作難以把握。比如,某些單位賬目中,毛巾、自行車等列入固定資產,由于多年之前已經滅失,在核銷國有資產時,手續復雜,加重了國有資產管理不必要的工作量。
(三)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監管措施不到位
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導致行政事業單位很多事務黨政主要負責人“一肩挑”,缺乏完善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監管機制,或者監督管理體系流于形式,這導致很多行政事業單位的領導為自己謀私利留下操作空間,甚至出現換一個領導一本帳的無序狀態。這主要表現在:其一,監督監管流于形式,沒在實效上下功夫。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注重資產的權利歸屬,卻處心積慮規避監管監督的責任;在國有資產的預算編制上下功夫,卻忽視了現存國有資產的賬物核對檢查,每年財政部門的資產清查也只流于形式,賬目搞來搞去還是原來那一套,與實際情況相差甚遠。其二,外部審計監督部門執行不力?;鶎有姓聵I單位的國有資產不是審計監督部門的檢點,或者,很多情況下審計只是走過場,財政部門如果不追究,審計也會只查不改,不了了之。
二、新形勢下改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
(一)提高思想意識,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單位人員素質
提高行政事業的國有資產管理意識要從領導層抓起,明確自身的權力與責任,順應時展,轉變管理觀念,最大程度上擔負起保護國有資產的重擔。同時,經常開展國有資產管理相關方面的宣傳培訓,加強廣大干部職工重視國有資產管理的思想意識和業務素質。一是加強職業道德培養。行政事業的工作人員作為國家干部,要嚴格要求自己,時刻以集體利益為重,增強保護國有資產的責任感,堅決與破壞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等行為作斗爭。二是加強法律知識普及。每名工作人員時時刻刻將“紅線”牢記在心,堅決杜絕違反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三是提升財務人員的業務素質。行政事業單位應組織開展學習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知識,認真學習財政部頒發的國有資產管理制度,認真學習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等專業基礎知識,并運用到實踐中,力爭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完善管理制度,創新國有資產的管理機制
在實際工作中,要結合國家已經出臺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還需要進一步細化,與本單位、本系統實際情況相契合,鞏固和完善相應的管理機制。首先,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工作要盡早完成,及時建立詳細完整的資產賬目,實時記錄來往的各種款項,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本單位人員充分掌握本單位家底,給政府各級領導進行各項決策準備好詳實的基礎性資料。第二,健全有關的各項規章制度。行政事業單位要對國有資產進行公開透明運作,實現良性循環,關鍵要落實各環節的規章制度,國有資產的購置、使用、調配、報修、銷毀等各節點要明確工作流程,使國有資產管理各環節有制度保障和約束。三是建立國有資產共享、信息互通機制,實現行政事業單位間資源共享,整合各項閑置資源,優化資源配置,提升國有資產的利用率。
(三)強化內外監督,增強國有資產管理的監督監管力度
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監管監督,不僅要完善內部監管體系,也需要強化外部監督體系,甚至引入新聞媒體、第三方評估機構等社會力量共同參與到國有資產監管監督的力量中,形成相互配合的監督合力,使得國有資產管理在陽光下運行。首先,要加強單位內部監管機制。完善資產審批程序,對資產處理的各個環節進行規范,針對不同種類的資產進行差別針對性的管理,做好固定資產的投資預算和日常維護工作。組建國有資產監管領導小組,確定人員和權限,定期和不定期地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核對,并撰寫調查報告,將檢查發現的問題反映給領導和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同時,單位內部崗位設置中,要堅持職務不相容和分離原則,減少內部風險,加大互相監督。其次,國有資產監管部門要加大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業務和審計監督,特別是聯合紀檢、審計等部門聯合開展專項檢查。一方面,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使用、報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另一方面,根據檢查出現的問題,追根溯源,要求相關人員限期改正。如果涉及到違反組織規定或法律等行為,依法依紀交由相應部門處理。
三、結語
伴隨社會經濟各項改革持續推進,具有計劃經濟烙印的行政事業單位已發生重大變革,資產管理工作流程逐步規范,質量水平不斷提升,但仍呈現出思想認識不高、管理體制漏洞、監管監督缺失等現象,這些現象阻礙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我們需要從國有資產管理思想意識、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強化監管監督等方面著手,進一步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以此來實現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和科學化,實現國有資產的優化配置,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和增值。
作者:劉祥波 單位:鎮雄縣財政局
參考文獻:
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收益、接受饋贈形成的,或者憑借國家權力取得的,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類財產和財產權利。國有資產管理法是調整國有資產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過程中因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而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國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產權界定制度、產權登記制度、評估制度等。
一、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制度?
清產核資,是指依據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圍內,組織各部門、地區、單位對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界定、估價、核實、核銷、核定等各項活動的總稱。這是為摸清國有資產的“家底”而進行的一項基礎管理工作。
(一)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關于清產核資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正如國務院清產核資領導小組1992年印發的《清產核資總體方案》中指出的,在新舊體制轉換期間,由于原有的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適應新的情況。因而在經濟管理方面存在著國有資產“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資產價值不實,企業經濟效益較低等問題,國有資產閑置、損失和浪費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較為嚴重。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解決,必將制約國民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對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鞏固和發展產生不利的影響。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地開展此項工作,不僅能夠摸清“家底”,促進解決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資產閑置、浪費等問題,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強國有資產產權管理,促進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同時為宏觀決策提供依據,更有利于解決經濟發展中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
(二)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
通過清產核資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是:國有資產“家底”清楚,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資產所有權界定明確,把應歸國家所有的資產,納入國有資產管理的軌道;初步進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為今后將土地納入企業資產管理創造條件;資產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大體相符,努力解決國有資本補償不足問題;國有資產價值總量真實,為按資本金效益考核企業經營成果提供依據;推動資產優化組合,促進閑置資產有效利用;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促進建立健全各項國有資產基礎管理制度,扎扎實實地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
(三)清產核資的范圍和內容?
1、清產核資的范圍包括:各地區、部門所屬的各類國有企業和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各級國有企業、單位以國有資產為主體投資舉辦并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國內聯營、合資等企業和單位;各類國有金融企業,含銀行機構和各級政府、各業務部門及企業所舉辦的信托投資公司、投資擔保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證券公司等;各地區、部門和各級國有企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境外企業和開設的各類境外機構;各地區、部門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投資舉辦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各種經濟實體;軍隊、武警及其所舉辦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2、清產核資的主要內容是:清查資產,摸清“家底”;界定資產所有權,明確國有資產界限;進行資產價值重估,解決價值不實問題;對企業占用的國有土地進行清查估價入賬;核實各種國有資金占用量,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
二、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制度
(一)產權界定的含義?
產權界定,系指國家依法劃分財產所有權和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明確各類產權主體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及管理權限的一種法律行為。此處所謂產權,系指財產所有權以及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經營權、使用權等財產權,但不包括債權。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資產;二是與國有資產所有權相關的,由國有資產所有權權能分離產生的其他產權的界定,即界定國有資產各類經營、使用、管轄主體行使資產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及依法處分權的界限、范圍和關系。?
界定國有資產產權的意義主要表現為:維護國有資產產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深化產權制度改革,便于實現“兩權分離”;為搞好國有資產管理奠定基礎。?
國有資產產權界定應當貫徹“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以及“國有資產依法劃轉”的原則。
(二)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的辦法
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頒布的《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中的產權界定依下列辦法處理:
1、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和機構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向企業投資,形成的國家資本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運用國家資本金及在經營中借入的資金等所形成的稅后利潤經國家批準留給企業作為增加投資的部分以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盈余公積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潤等,界定為國有資產;
3、以國有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全民單位)名義擔保,完全用國內外借入資金投資創辦的或完全由其他單位借款創辦的國有企業,其收益積累的凈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4、國有企業接受饋贈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5、在實行《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以前,國有企業從留利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兩則”實行后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而相應增加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6、國有企業中黨、團、工會組織等占用企業的財產,不包括以個人繳納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按國家規定由企業撥付的活動經費等結余購建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三)集體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全民單位以貨幣、實物和所有權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等獨資(或全民單位合資合同)創辦的以集體名義注冊登記的企業單位,其資產所有權界定按照對國有企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規定辦理,但屬于無償資助的除外;
2、全民單位用國有資產在非全民單位獨資創辦的集體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中的投資及按投資份額應取得的資產收益留給集體企業發展生產的資本資金及其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3、集體企業享受稅前還貸形成的資產,其中屬于應收未收的稅款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集體企業享受減免稅形成的資產,其中列為“國家扶持基金”等投資性的減免稅部分界定為扶持性國有資產,經核定數額后,繼續留給集體企業使用,由國家收取資產占用費;
4、集體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國家借款等借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全民單位只提供擔保的,不界定為國有資產;但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全民單位應予追索清償或經協商轉為投資;
5、對供銷、手工業、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國家撥入的資本金(含實物)界定為國有資產;
6、集體企業和合作社無償占用國有土地的,應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積和價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費;集體企業和合作社改組為股份制企業時,國有土地折價部分形成的國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權益,界定為國有資產。
(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辦法?
1、中方以國有資產出資投入的資本總額,包括場地使用權、無形資產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2、企業注冊資本增加,雙方協議由中方以分得利潤向企業再投資或優先購買另一方股份的投資活動中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3、可分配利潤及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各項基金中中方按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職工獎勵、福利等分配給個人消費的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4、中方職工的工資差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5、企業根據中國法律和有關規定按中方工資總額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職工的住房補貼基金,界定為國有資產;
6、企業清算或完全解散時,饋贈或無償留給中方繼續使用的各項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五)股份制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辦法
1、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現有已投入企業的國有資產折成的股份,構成股份制企業中的國家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2、國有企業向股份制企業投資形成的股份,構成國有法人股,界定為國有資產;
3、國有股份制企業公積金、公益金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應占的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4、股份制企業未分配利潤中,全民單位按照投資比例所占的相應份額,界定為國有資產。?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中外合資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聯營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界定參照股份制企業的界定原則辦理。?
此外,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資產以及政黨;人民團體中占用國家撥款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
(六)全民單位之間的產權界定?
1、各個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應按分級分工管理的原則,分別明確其與中央、地方、部門之間的管理關系,并經有權管理其所有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或雙方約定。并辦理產權劃轉手續,不得變更資產的管理關系;
2、全民單位對國家授予其使用或經營的資產擁有使用權或經營權,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全民單位之間無償調撥其資產;
3、國有企業之間可以相互投資入股,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企業法人的對外長期投資或入股,屬于企業法人的權益,不得非法干預或侵占;
4、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之間可以實行聯營,并享有聯營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財產權利;
5、國家機關投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應與國家機關脫鉤,其產權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委托有關機構管理;
6、國家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經批準以其占用的國有資產出資創辦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其產權歸該單位擁有。?
三、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是指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代表政府對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產權狀況,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的法律行為。
(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分類
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登記兩類。前者的法律依據是1992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部門的《關于1992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請示》的通知,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等三部門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以及1996年1月國務院正式頒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后者的法律依據是1995年2月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
(二)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持有國家股權的單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國有資產的企業,應當依照規定,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產權登記。?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分為占有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注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占有產權登記適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變動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的;國有資產占企業實收資產比例發生變化的;企業分立、合并或者改變經營形式的;等等。注銷產權登記適用于企業發生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情形。?
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適用于辦理了占有產權登記的企業,其主要內容是: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包括企業對外投資情況、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等。?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主管機關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企業產權歸屬關系組織實施。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企業單位的產權登記。對極少數特殊類別的國有資產,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可委托有關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制度?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也可分為設立產權登記、變動產權登記、撤銷產權登記。同時,實行產權登記年度檢查制度。其各自的含義與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各類型含義相差不大。?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和資產狀況兩個部分,前者包括單位名稱、地址、單位負責人、開戶銀行及賬號、成立日期、編制人數、單位性質等;后者包括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國有資產總額、主要財產情況和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情況等。?
四、國有資產評估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是由評估機構根據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則和程序,運用科學的方法,對國有資產的現時價格進行評定和估算。國有資產評估應當遵循獨立性、真實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原則。國有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一)國有資產的評估項目?
1、法定評估情形?!秶匈Y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的,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即法定評估情形:(1)資產拍賣、轉讓;(2)企業兼并、出售、聯營股份經營;(3)與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者中外合作經營企業;(4)企業清算;(5)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評估情形。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下列情形,當事人認為需要的,可以進行資產評估,即自愿評估情形:(1)資產抵押及其他擔保;(2)企業租賃(整體租賃除外);(3)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此處所謂可以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上述情形時,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資產進行評估或者不評估,但屬于以下行為時則必須進行資產評估:(1)企業整體資產的租賃;(2)國有資產租賃給外商或非國有單位;(3)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占有的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4)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評估的其他情形。?
對于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情形沒有進行評估,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立項、確認的,該經濟行為無效。
(二)國有資產評估管理制度?
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按照占有單位的隸屬關系,由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不直接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
國家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的資產評估工作。地方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規定,負責管理本級的資產評估工作。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下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規定的做法,有權進行糾正。?
國有資產評估組織工作,具體由各級政府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的資產評估立項和評估結果進行初審,簽署意見,并對本行業的資產評估工作負責督促和指導。
(三)國有資產評估機構
資產評估機構,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并持有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含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產評估資格證書的單位。只有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單位,才能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機構是社會公正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資產評估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不受地區、行業限制,實行有償服務。?
國家對資產評估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負責組織、管理、指導和監督全國資產評估機構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級的資產評估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經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的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管理和監督本級的資產評估機構。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1993年修訂的《國有資產評估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方可申請資產評估資格:
1、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有與開展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固定的辦公地點;
2、具備一定數量能勝任工作的專業評估專職人員,其中會計經濟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機電設備、會計、經濟等各類專業人員分別不少于2人);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應占50%以上;專職的評估人員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資產評估專職人員只能在一家評估機構專職從業;
3、直接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的人員必須有30%以上經過省以上國有資產管理行政部門認可的培訓;
4、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機構從事資產評估業務,應在機構內設立專職的資產評估機構,配備專職評估人員;
5、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備以上條件的社會服務機構,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按其所屬關系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資產評估的資格,申請時須提交規定的文件資料。國家或者省一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單位報來的以上文件資料后,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其自身的條件認真組織審查,通過審查進一步確認申請單位是否具備資產評估工作的條件,對具備條件的機構,發給《資產評估資格證書》。
(四)資產評估的規則及程序
1、資產評估的規則。根據規定,資產評估機構開展資產評估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則:(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1)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3)按規定的期限完成評估工作并及時提交資產評估報告書;(4)對委托單位提供的數據材料以及評估結果負有保密責任,并應有完善的評估檔案保管制度;(5)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如與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委托單位或其他當事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6)資產評估機構在執業中發現當事人和有關單位有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及時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反映,否則,視同評估機構弄虛作假或營私舞弊;(7)資產評估機構應以良好的服務質量贏得客戶,不得采用不正當的手段承攬業務;(8)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規定和行業自律性的其他規則。?
2、資產評估的程序。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國有資產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立項。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發生依法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情形時,應于該經濟行為發生之前,按隸屬關系申請評估立項。資產評估立項原則上由被評估國有資產占有單位申報。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經其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應由申報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并附該項經濟行為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產權證明文件。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資產評估立項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的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超過10日不批復的自動生效,并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補辦批準手續,國家決定對全國或者特定行業的國有資產進行評估的,視為已準予資產評估立項。?
(2)資產清查。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可以委托資產評估機構評估資產。評估機構依據批準的評估立項通知書接受評估委托,按其規定的范圍進行評估,對占有單位整體資產評估時,應在資產占有單位全面進行資產和債權、債務清查的基礎上,對其資產、財務和經營狀況進行核實。?
(3)評定估算。評估機構對委托評估的資產,在核實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評估目的和對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考慮影響資產價值的各種因素,運用科學的評估方法,選擇適當的評估參數,獨立、公正、合理地評估出資產的價值。資產評估機構在評估后應向委托單位提交資產評估結果報告書。?
(4)驗證確認。委托單位收到資產評估報告書后,提出資產評估結果確認申請報告,連同評估報告書及有關材料報其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批準立項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資產評估結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評估結果的確認工作,分為審核驗證和確認兩個步驟,即先對資產評估是否獨立公正、科學合理進行審核驗證,然后提出審核意見,并下達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書。資產評估報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別情況作出修改、重評或不予確認的決定。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資產經營和產權變動的底價或作價的依據。
(五)國有資產評估的法律責任?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無論被評估單位、資產評估機構,還是資產評估管理機構,若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國有資產占有單位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串通作弊,致使資產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評估結果無效,可根據情節輕重,單處或者并處下列處罰:(1)通報批評;(2)限制改正,并處以相當于評估費用以下的罰款;(3)提請有關部門對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可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
2、資產評估機構作弊或者,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宣布資產評估結果無效,并可根據情節輕重,對該評估機構給予下列處罰:(1)警告;(2)停業整頓;(3)吊銷國有資產評估資格證書。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利用職權牟取私利,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并可以處以相當于本人3個月基本工資以下的罰款。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由有查處權的部門依法追繳其非法所得。?
上述機構和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1]謝次昌著:《國有資產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呂建永主編:《國有資產管理學》,上海三聯書店2003年版
[3]黃達著:《宏觀調控與貨幣供給》,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關鍵詞: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內部控制;管理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事業單位履行職責和事業發展的物質基礎。國有資產管理是事業單位一項重要的管理工作。近年來,財政改革的推進和事業單位的快速發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由于現行國有資產管理的相對滯后,例如資產管理基礎薄弱,資產管理不規范,導致資產的閑置浪費,降低資產使用效益。因此,要不斷完善和健全資產管理內部控制,服務于事業單位更好的發展。
一、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現狀
(一)國有資產管理觀念有待加強
部分單位領導將國有資產管理視同于固定資產管理,認為資產管理工作主要是做好固定資產的采購、登記、驗收和處置工作,只要將嚴把固定資產管理就高枕無憂了,實際把國有資產中的對外投資、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分離出來。部分單位領導僅考慮資產管理中的實物管理,而忽略了資產的價值管理。部分單位投資后忽略企業的管理,沒有履行出資人的監督管理責任。部分單位重視基本建設項目的投入,未及時交付其形成的資產,更沒有同步考慮資產運行維護費用來源。
(二)資產管理人員素質有待提高
部分單位資產管理一直是事業單位內部管理的薄弱環節,對資產管理人員崗位設置不重視,一般由辦公室或財務部門人員兼職,職能相當于倉庫保管員,只負責收納財物,登記造冊,對人員專業素質要求低于其他專業素質。隨著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入,資產管理任務日益重要和繁重,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內涵和外延不斷擴大,對資產管理人員的配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部分資產管理人員認為自己從事資產管理很多年了,都沒有出現問題,說明有能力有資歷管理好資產,不屑于學習新方法新制度新工具,單位領導也疏于對他們進行后續教育培訓,導致部分資產管理人員已經不適應事業單位發展的配置。
(三)國有資產制度有待健全
內控制度是事業單位正常開展資產管理的保障。部分單位雖制定了一些資產管理制度,但也存在制度不完善問題,特別是基層單位沒有形成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約束人的良好內部管理機制。資產配置標準尚未出臺,資產配置不合理直接影響到資產使用效益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率。資產管理缺乏明確的資產責任主體,不僅會導致資產的浪費,也導致財務部門、資產實物部門、預算部門之間在資產管理過程中扯皮現象。
(四)國有資產管理不規范
大部分單位資產配置標準體系尚未健全,配置預算未通過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或者沒有以資產存量作為增量配置基礎,資產存量不清無法作為資產增量管理決策基礎。對流動資產疏于管理,對長期的應收款不進行催收。對其投資不按照規定進行嚴格的可行性論證和必要性分析。未開展資產盤點工作或者資產盤點流于形式。資產處置隨意,未按照規定履行資產處置審批程序。
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風險
(一)流動資產管理風險
流動資產管理的主要風險主要是收入不入賬和未及時催收應收款。
(二)固定資產管理風險
固定資產管理風險主要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和資產處置等方面的風險。
1.資產配置標準不科學、資產預算安排不公平、不透明
資產配置未執行通用設備配置標準,未考慮資產存量情況和資產使用年限。資產購置未執行政府采購制度,購置后未及時辦理資產入賬手續和落實保管人。
2.資產使用不規范
資產盤點組織不力,盤點工作走過場,導致資產存量不真實不完整,丟失毀損資產不能被及時發現。擅自對外出租國有資產。出租收入未辦理入賬手續,未納入預算管理。人員調動、退休資產動態管理不及時。
3.資產處置不規范
未批準或者超越處置權限擅自處置國有資產,國有資產出售、對外投資、置換未履行評估程序,出售未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處置收入未上繳國庫。報廢資產處置不透明、暗箱操作,以報廢資產的名義,將資產據為己有。報損資產處置不規范,責任不清,處理不當,以報損資產的名義將資產據為己有。
(三)對外投資管理風險
對投資可行性沒有進行充分論證,存在超出單位的經濟實力進行投資。對外投資未經單位領導集體決策或沒有報送相關部門審批,存在決策失誤和程序不當的風險。投資后沒有加強對投資項目的跟蹤管理,投資收益未納入部門預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風險。
三、事業國有資產管理的控制措施
(一)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機制
事業單位要健全長效機制,建立資產監管部門,實物管理部門、資產使用部門分工負責、職責明確、權責結合的管理體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應當制定《辦公設備配備標準》、《固定資產集中采購工作規程》、《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國有資產清查管理制度》、《合同管理辦法》以及《對外投資管理規定》和《貸款擔保和借出資金管理規定》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形成既管人、又管物、還管流程的制度體系,規范和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行為,保障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有序運行和健康發展。要明確資產管理各個環節的責任主體,對單位資產從預算管理、購置、驗收、入賬、日常使用、維護保管、處置到信息公開和監督檢查等環節的管理活動進行約束,避免盲目購置資產、隨意處置資產等行為的發生,降低行政成本,預防腐敗行為。
(二)提升國有資產管理人員素質
資產管理人員要熟悉各種資產管理及其相關的規章制度,根據單位業務和人員狀況合理配置資產,訂立資產配置標準,進行資產種類和標準的配置,以及開展資產的監督、調整和審批等管理服務工作。還要建立和使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促進預算數據、財務數據和資產數據有機結合。因此,資產管理水平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資產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和綜合素質。只有不斷加強資產管理人員的培訓,提升資產管理人員的專業技能,加強資產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修養,使其適應新的管理方式,夯實資產管理基礎,提高資產管理水平。
(三)完善國有資產管理程序
1.資產配置環節
資產配置要堅持以存定增,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原則。資產管理部門要依據配置標準,結合單位資產存量情況,發揮對資產配置的審核與決策前置審核作用,并適時引入專家評審制,加強設備購置方案的論證。預算管理部門根據資產管理部門審核結果和配置方案,合理安排預算資金。對不同類型和規模資產的配置預算安排,要制定審批權限,由各級資產管理部門按照審批權限完成,實施對資產的分級、分類管理。資產購置要嚴格執行國庫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按照預算規定的用途和價值執行采購,并實行管、采、用三分離。
2.資產使用環節
要建立資產日常管理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資產記錄、實物保管、定期盤點、賬實核對等措施,嚴格限制未經授權的人員接觸和處置資產,防范重配置輕管理現象發生以及資產流失的風險。在資產使用部門建立資產管理員制度,配合實物管理部門和資產監管部門開展資產管理工作。資產購置和基本建設項目資產移交后,要及時辦理資產入庫調撥手續,并落實資產使用人和保管人。實物管理部門要重視實物資產的盤點工作,盤點實施“必見實物”原則,實現人工盤點和電子掃描盤點同步進行的盤點方式,保證盤點的真實性,確保實物賬和資產賬一致。要做好人員調動時的資產移交工作,資產管理同人事干部的調動掛鉤,人事調動手續辦理前經資產監管部門簽字,審核調動人員是否還有尚未移交的資產。應當加強對資產出租出借進行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按照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其收入納入部門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3.資產處置環節
要嚴格按照管理權限和程序處置國有資產。要注重報廢資產的管理,報廢資產應當由資產使用部門提出,由實物管理部門統一回收。報廢資產實施必見實物的原則,實物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逐一對每臺資產的型號、資產編號進行核對,將鑒定結果予以公布并報資產監管部T。報廢鑒定后,由實物管理部門、資產監管部門、監察審計部門組成工作小組公開處置。對于丟失的資產,資產保管人要及時向實物管理部門報告,提供必要材料,分清責任,因本人保管不當造成的丟失,要按規定賠償,杜絕保管人以報損方式隱匿資產。資產出售、置換應當嚴格履行資產評估程序,實物管理部門根據資產處置批復文件,委托具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組織資產評估。評估結果備案后,資產出售應當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處置。處置收入要及時上繳國庫。
(四)推進國有資產信息化建設
要建立國有資產信息共享制度,逐步推進資產配置和處置信息公開,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充分發揮部門、職工監督作用。推進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將所屬事業單位資產納入到主管部門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主管部門借助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財務信息化建設,實現資產管理、預算管理、財務管理和政府采購管理等系統的有機統一,加強對所屬單位資產管理情況在線監管,提高資產管理效率和管理信息質量。
(五)強化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要強化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加強財務監督、審計監督與外部監督、黨紀監督共同配合、協作。在內部監督方面,要注重事前、事中監督,使監督關口前移,將風險盡量消滅在萌芽狀態。在外部監督方面,要充分運用外部監督結果,舉一反三,深刻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找準影響資產管理的關鍵節點,完善內部控制,在制度上約束、在程序上規范,堵塞漏洞,防范風險,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
四、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