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10-06 04:52:45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體育保險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中圖分類號:G80
文獻標識碼:A
文獻標識號:1004-4590(2006)06-0046-03
Abstract:The tourist insurance of sports is the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insurance of our country. The tourist insurance of sports can divid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ravel agency dangerously with the travel casualty insurance of sports according to the assured. The former means the travel agency pays the insurance premium to the insurance company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of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the insurance company is in engaged in the sports travel business activity in the hotel, when visitor's rights of the person, property are damaged and should be undertaken responsibility by the travel agency, compensate the behavior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insurance premium; And the latter means the tourist pays the insurance premium to the insurance company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of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the insurance company is during the process of going out to travel to the travel visitors of sports, it is not an original idea to suffer to, at the time of the outside and unexpected injury, compensate the behavior of the insurance. This text will combine the above-mentioned 2 respects, on what several questions and countermeasures which develop the sports travel insurance of our country to carry on the discussion.
Key words:sports travels; insurance; travel agency; visitors
體育旅游是近幾年來興起的現代旅游方式,并已成為旅游業的一個新亮點。我國擁有豐富的體育旅游資源,具有獨特的區位優勢,加上大眾體育的開展及2008年奧運會申辦的成功,在我國發展體育旅游具有可行性。開發體育旅游對我國的旅游業、體育產業及整個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進入新世紀,國內體育旅游迅猛增長,2005年全年出游5.2億人次,成為全世界人數最多的國內體育旅游市場。根據專家預測未來幾年,國內體育旅游發展前景樂觀。我國體育旅游消費者信心指數可望逐漸提高;體育旅游供給能力將繼續增強;鄉村體育旅游開始升溫;服務質量將著實提高。同時,我國體育旅游業將面對更加多樣的需求。體育旅游業的變化是由市場決定的,而市場的變化又取決于消費者的需求。近年來,體育旅游消費者的需求突出表現為:體育旅游地點,關注新鮮與稀罕;近地旅游,熱衷自駕;觀光,講究主題與深度;游樂,更愛新潮;休閑,趨向健身與輕松。體育旅游項目亦呈多元化發展趨勢。武術、太極拳及少數民族地區的眾多文體結合的節目和項目,已被海內外旅游者所青睞;依托獨特地形地貌與生態環境構成的自然旅游資源而發展起來的登山、攀巖、漂流、探險和冰雪運動,不斷擴大旅游接待規模;眾多富有地方和少數民族特色節目舉行的賽馬、射箭、摔跤、散打、蕩秋千等活動,成為組織游客進入民族地區觀光旅游的最佳時間;許多旅游資源集休閑、娛樂、健身、回歸自然、探險、漂流、文化追求、科學考察等為一體,并突出參與性與趣味性。“體育活動已成為我國旅游資源的組成部分,隨著全國體育事業蓬勃發展,我國全民健身運動遍及城鎮鄉村,為開展體育健身游豐富我國體育旅游產品和種類提供了廣闊的空間”。
隨著我國社會的進步和體育旅游業的快速發展,尤其是加入WTO和申奧成功后,體育旅游保險已成為我國體育旅游業不可缺少的內容。但目前在我國體育旅游保險理論與實踐研究方面還是一個新的領域。因此,現階段加強我國體育旅游保險業的研究,科學地利用現代保險的強大保障功能,有效地降低和化解與體育旅游相關的風險,已成為亟待解決的課題。
1 我國體育旅游保險的險種
我國是體育大國,也是世界旅游大國,2005年國內旅游人數達12.12億人次,出境旅游人數達3102萬人次。但我國體育旅游保險消費明顯滯后,目前除了約20%的游客是隨團體育旅游由旅行社辦理保險外,絕大部分出游者處在無保險狀態。來自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的資料表明,我國體育旅游市場每年至少應有30億元保費潛力,但有八成至九成的市場尚未開發。
1.1 旅行社責任險
凡是在我國境內依法設立并登記注冊、合法經營的旅行社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旅行社責任險。它的保險責任范圍是:在該保險合同期限內,因被保險人的疏忽或過失造成被保險人接待的境內外體育旅游游客遭受的:(1)因人身傷亡發生的經濟損失、費用;(2)因人身傷亡發生的其他相關費用;包括醫療費,必要時近親屬探望的交通、食宿費,隨行兒童或長者的送返費用,旅行社人員和醫護人員前往處理的交通、食宿費以及補辦體育旅游游客證件的費用和因行程延遲所導致的費用;(3)行李物品的丟失、損壞或被盜導致的損失;(4)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的訴訟費用。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上述各項每人賠償總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單中的每人賠償限額,即國內游每人每次賠償限額是8萬元,國際出入境游每人每次賠償限額是16萬元;國內旅行社年度賠償限額是200萬元~1000萬元;國際旅行社年度賠償限額是400萬元~2000萬元。另外,發生保險責任事故時,被保險人為減少賠償責任,搶救受傷的體育旅游游客及施救游客的財產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也負責賠償。該項費用每人賠償總額國內不超過16萬元,國際不超過32萬元。該保險還有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項目責任附加險。游客在從事由旅行社組織的賽車、賽馬、樊巖、滑翔、探險性漂流、潛水、滑雪、滑板、跳傘、熱氣球、蹦極、沖浪等具有高風險的旅游活動過程中,旅行社可以就由于自身的疏忽或過失造成游客人身傷亡和隨身攜帶行李物品損失向保險公司投保,如依法應由旅行社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可以負責賠償。附加條款的費率為旅行社責任保險基本費率的20%至30%。而對于以下幾種情況,參保責任保險的旅行社并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一是體育旅游游客在旅游過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種損失或損害;二是由體育旅游游客個人過錯導致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由此導致需支出的各種費用;三是體育旅游游客在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參加雙方約定的活動而自行活動時間內,發生的人身、財產損失。
1.2 體育旅游意外險
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為體育旅游游客提供了4個類型的可供選擇的意外險種:一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這類保險主要為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時提供風險防范服務,游客所購買的車票和船票金額中的5%是用于保險的;二是住宿游客人身保險,主要承保游客在賓館住宿期間的人身意外事故;三是體育旅游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承保您進入景區后至出景區這段時間出現的意外傷害;四是體育旅游救助保險,適合出境游的旅客。是保險公司與國際救援中心聯合推出的,游客一旦在體育旅游過程中遭遇險情都可撥打電話獲得無償救助。如果為了游客的人身安全更加有保障,出游前最好能夠投保一份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可附加醫療保險,可以彌補旅行中發生的其他不在旅行保險保障范圍內的意外傷害情況。
體育旅游意外保險的投保范圍是我國境內的體育旅游團隊的全體成員、包括體育旅游旅客及旅行社派出的為體育旅游游客提供服務的導游、領隊人員,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該保險。而且,體育旅游意外保險對體育旅游途中被保險人急性病發作或意外傷害者事故承擔責任。保險責任一般包括醫療費用、人身意外、意外雙倍賠償、緊急醫療運送、運返費用、個人行李、行李延誤、取消旅程、旅程延誤、縮短旅程、個人錢財及證件,還有個人責任等。
自國內保險公司開辦體育旅游保險業務以來。我國體育旅游保險的發展速度很快。目前,國內大部分保險公司都開辦了體育旅游保險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分別是旅行社責任險和體育旅游意外險市場的領頭羊。
2 制約我國體育旅游保險業發展的因素分析
2.1 游客方面
主要是因為游客的保險意識薄弱,僥幸心理強。這是導致體育旅游熱、但體育旅游保險冷的重要因素。體育旅游的游客認為,外出就幾天時間,根本不會出事,犯不上掏腰包買保險,或者認為買保險不吉利。
2.2 保險公司方面
2.2.1 保險公司對體育旅游保險業務的發展不太重視
認為體育旅游保險業務的保險期限短,收費不可能高起來。而且,從現在已經開辦的情況看,體育旅游保險業務的確存在賠付率高而利潤低的情況。保險公司的不重視,致使體育旅游業保險的宣傳做得不到位。一方面,保險公司對體育旅游保險缺乏有廣度和深度的宣傳。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體育旅游保險產品“養在閨房人未識”。
2.2.2保險公司缺乏相關的風險控制技術,難以對體育旅游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有效控制
首先,由于缺乏相關的控制技術,各保險公司對體育旅游意外險產品都將“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滑翔、登山、攀巖、探險、狩獵、蹦極運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博擊、特級表演、賽馬、賽車”作為責任免除條款,雖然這可以有效地降低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卻抑制了游客的有效保險需求。隨著“野外生存體育游”、“生態體育游”等體驗式體育旅游的流行,登山、攀巖、探險等越來越受到游客青睞,隨之而來的是游客所面臨的風險系數加大。對于很多游客而言,這些責任免除條款正是很多游客希望得到保障的方面;其次,由于缺乏相關的風險控制技術,保險公司就無法為游客提供極富人情味、個性化的服務,無法為客戶量身定做適合的保險;第三,由于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技術跟不上,致使大多數的體育旅游意外險只賣團體險,只針對旅行社的游客,而對于自行參與體育旅游的散客暫不承保。有資料顯示,我國目前出外體育旅游的人群中有80%是自助型散客。而目前的做法就把相當多自行參與體育旅游的散客擋在了門外,使之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2.2.3 體育旅游保險的險種問題
第一,在旅行社責任險方面,它的費率是確定的,繳費實行一刀切。沒有根據實際情況,如:體育旅游期限長短、風險大小、旅行社的經營情況而有所變化。由于我國目前體育旅游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大部分旅行社大打價格戰,有些短線體育旅游的游客的純利潤平均只有人均4-5元錢,甚至更低。因此,規模較小的旅行社有時一年賺不到錢,甚至會是虧損。而旅行社責任險又是強制性保險,至少2萬元的保險費對于它們是一個不小的包袱。這就使旅行社陷入了不得不買,可又沒錢買的尷尬境地。一些規模較大、收入較高的旅行社就比較愿意購買旅行社責任險,用以轉嫁自身的風險。另外,旅行社責任險的條款本身也還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體育旅游游客自由活動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責任,因為這不屬于旅行社的責任。但在實際操作中,究竟是旅行社的責任還是游客的責任,并不是那么容易確定。而責任歸屬不明確,保險公司就可能拒賠。第二,在體育旅游意外險方面,險種不夠完善,覆蓋面較窄。體育旅游僅有4個類型的險種可供選擇,即體育旅游救助保險、體育旅游人身意外傷害險、體育旅游游客意外傷害險、體育旅游游客住宿人身保險。面對日益拓展的體育旅游市場,這些有限的險種顯然無法涵蓋體育旅游游客在出游中遇到的各種風險,難以適應不同層次體育旅游游客的不同需求。另外,由于現有體育旅游保險產品較為單一,使得產品之間缺少互補性,沒有形成系統完善的體育旅游保險鏈,無法為參與體育旅游的游客提供全程式的服務。
2.2.4 保險公司的銷售服務做得不夠,銷售渠道有限
據了解,目前,我國體育旅游旅客投保的渠道包括旅行社、機票點代售,網上投保等三種方式。而且旅行社的積極性往往不高,缺乏相關的專業知識;保險公司考慮到成本問題,機票點代售的網點還不多;網上投保尚未普及。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體育旅游游客購買保險的積極性。
2.2.5 保險公司之間惡性競爭
如按照有關規定,國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時,保費為1萬元,保額為200萬元。但是隨著旅行社責任險市場競爭的不斷加劇,各保險公司不斷地降低保費標準,有的甚至降到了4000元。降幅之大讓人瞠目結舌。這種無序的價格競爭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保險公司的應收保費減少。于是,保險公司在理賠上更加謹慎,賠付不能迅速到位,這讓旅行社和參與體育旅游的游客“很受傷”。
2.3 旅行社方面
第一,旅行社的經營還存在著不規范經營的因素。旅行社為了招攬更多的參與體育旅游的游客,常常會夸大旅行社責任險的保障范圍,當體育游客發生的事故屬于旅行社主觀擴大的保險責任范圍內時,保險公司就會拒賠,這就容易引發體育旅游法律糾紛,從而損害保險公司和游客的利益。目前,由于組團社和地接社實行分離制,體育旅游游客一旦發生意外,就可能發生處理不及時或相互推諉,不愿承擔責任的情況,無法保障旅行者的利益。這對我國體育旅游業的發展和體育旅游保險業務的開展是十分不利的。第二,旅行社應該在理賠中承擔及時提供相關證據的責任和義務,但是在這一點上,一些旅行社認識不足,旅行社出了事故后理賠不積極,直接導致了理賠難。
3 發展我國體育旅游保險的措施與對策
加入WTO和申奧成功后,隨著我國體育旅游業的快速發展,各種新奇特的體育旅游項目也將會不斷涌現,這將會造成體育游客所面臨風險的增大。這都呼喚體育旅游保險為游客的出游提供保障。雖然目前體育旅游保險市場相對冷清,但卻蘊藏著無限的商機。積極推進我國體育旅游保險的發展,有利于為參與體育旅游的游客提供切實有效的保障,有利于進一步優化我國體育旅游業發展的軟環境、促進體育旅游業的繁榮和健康成長,有利于促進我國體育旅游保險業的發展。推進體育旅游保險的發展,使之與體育旅游業的發展相適應。
3.1 加強對體育旅游保險險種的開發與利用
目前我國體育旅游保險的險種非常少,而且銷售渠道也不寬,宣傳力度不大,使得自助體育旅游者接觸到體育旅游保險的機會很少。拓展體育保險投保的渠道,使體育旅游者更加直接方便地接觸到體育旅游保險;增加體育旅游保險的險種以滿足不同的體育旅游保險需求;加大對體育旅游保險險種的開發和利用力度。
3.1.1 關于旅行社責任險
保費收取要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要考慮到各個地方和各個旅行社的實際情況。由于旅行社責任險的保險費是記入旅行社成本的,若收費過高,負擔過重,會影響其購買欲望。而且一些小旅行社無法和大旅行社相比,一刀切的保費使其無力承擔。同時,針對實踐中出現的諸如有關條款的認識模糊的問題,要不斷地改進和完善相關的條款,適應實踐發展的需要。
3.1.2 關于體育旅游意外險
第一,要擴大體育旅游意外險的承保范圍。保險公司要提高風險管理技術水平,應針對不同的體育旅游群體,設計出不同的保單,盡可能為所有的體育游客提供合適的保單。在應當的時候,將廣大的自助型散客納入保障范圍。要為特定的體育旅游項目提供單項保障,如專門的峽谷體育旅游保險、水流漂流體育旅游保險、驚險體育旅游保險等。體育游客選擇此類游樂項目時,可以購買此類保險以提高保障額度。將過去不可承保的風險轉化為可保風險,在滿足體育旅游消費者需求的同時、擴大保險公司的利潤來源。第二,各大保險公司應圍繞體育旅游業的發展現狀及其發展趨勢,開發一批新的體育旅游意外險產品,將體育旅游保險延伸到吃、住、行、游各個環節,深化現有產品之間的互補性,形成系統的體育旅游保險鏈,為體育游客提供全程式、一條龍的服務。第三,由于保險公司的大多數體育旅游意外險產品都是通過相關的網點銷售,因此,險種的設計做到盡量規范化,簡單易懂,便于操作。
3.2 保險公司要在服務上多下功夫
第一,大力發展體育旅游保險險種,保險公司必須改善與拓寬其銷售的渠道。可以讓體育旅游保險產品上銀行柜臺。現在大多數保險公司都與國內銀行簽訂長期的合作伙伴關系,多為銷售保險公司的分紅險與投連險。保險公司完全可以利用這種合作伙伴關系,讓銀行銷售相關的體育旅游保險產品,銀行網點眾多,銀行銷售體育旅游保險產品,即可以有效地節約保險公司的成本,又方便了體育旅游游客投保,體育游客可以在銀行辦理支付款項時,即可以辦理體育旅游保險,同時還可以增加銀行的收入,實乃“三贏”之舉。隨著互聯網的發展,要積極地發展網上投保業務,推進體育旅游保險產品的銷售。對于保險公司來說,網上投保可以有效地節省營銷和廣告成本,減少中介環節和由于利益驅動給保險公司和游客帶來的風險。24小時全天候在線作業,可以使體育游客不受時間地點限制投保。目前,國內各保險公司做出了積極的探索,特別是在網上投保方面,如購買泰康人壽的“旅游救援保障計劃”的體育游客,出游前只需要登錄“泰康在線”填寫有關出游信息,公司就會根據客戶提供的E―mail地址將電子保單及時送到其信箱中。平安保險公司在2002年9月作出了體育旅游自助卡,它將體育保險產品的外在形態設計制作成為配有賬號和密碼的保險卡,游客在出游前,登錄平安的“PA18”網站,填寫相關的信息。自助保險卡的最大特點是購買與消費相分離,即“平時購買,用時保險”;第二,在售后服務上,保險公司的核損,定損及理賠一定要及時。如果保險公司的這些售后服務跟不上,將會對體育游客造成損失。體育旅游游客的出游時間較短,流動性較大。游客可能在一個地方投保,而在另一個地方出險;甚至可能是在國內投保,而在國外出險。這些都為保險公司的核損、定損及理賠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個保險公司之間要加強合作,包括國內保險公司之間的合作,國內保險公司與國外保險公司的合作,利用各自的網點優勢,快速核損、定損,及理賠。切實抓好體育旅游安全,不斷加強體育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安全是體育旅游的生命線,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意識,完善安全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加強安全管理。要完善體育旅游保險安全服務體系,繼續推進體育旅游保險緊急救援、信息服務等體育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與保險行業的合作,推進體育旅游意外險等險種的開發,推動旅行社責任險的改革,探索統保、自保的新模式,推出體育旅游綜合保險。進一步完善體育旅游保險安全預警制度和中國公民出境體育旅游預警機制,逐步建立中國公民體育旅游安全救援機制和體育旅游綜合救助保障體系。進一步加強體育旅游保險公共信息服務,加強與體育、媒體、網絡的合作,提供及時、準確的體育旅游信息服務。
3.3 做好體育旅游保險險種的宣傳工作
保險公司要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廣泛地宣傳體育旅游保險險種,增強旅行社和體育旅游者的風險意識。通過網絡推廣和銷售體育旅游保險險種。保險公司可以明確旅行社等中介機構在銷售體育旅游保險種時,有向參與體育旅游的游客進行必要的宣傳和推薦的責任,以督促其做好宣傳和推薦工作,擴大體育旅游保險險種的宣傳覆蓋面。
3.4 充分發揮體育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作用
體育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推進我國體育旅游保險發展中發揮著獨特而重要的作用。體育旅游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旅行社辦理旅行社責任險的監督與檢查,要將旅行社是否開辦旅行社責任險作為對其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如在向旅行社辦理經營許可證的時候、在進行旅行社業務年檢的時候,要對于沒有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旅行社進行必要的懲罰,以有效地提高旅行社辦理體育旅游保險的自覺性和積極性。要采取措施,依法督促旅行社向游客推薦意外險的責任和義務,使旅行社在普及旅游質量評判方面的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這樣才能在歸屬責任時更加明確,節約時間,節省人力物力。
參考文獻:
[1] 方千華. 北京奧運會保險市場可行性分析及發展對策研究[J]. 體育科學,2003,23(5):1-4,40.
【關鍵詞】 競技體育 保險 體育改革
競技類體育保險主要指的是在競技類體育活動中存在的保險行為,這種保險活動和其他的保險活動都屬于一種商業行為,國際上一些經濟發達國家,在經濟類體育的保險上有十分嚴格的法規規定,以及高效的管理保險制度與體系,能夠在競技類體育活動中給競技類運動員提供更加高質量的人才技術隊伍和成熟的保險產品。
1 我國競技體育保險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1 我國的體育保險制度導致運動員自我保險意識較差
我國的競技類體育保險長期以來受到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運動員的各種意外傷害長期由國家負責,他們已經習慣在發生意外后由國家承擔后果,在我國,除了一部分商業運作水平高的俱樂部,很大一部分運動員都不具備自行投保意識,在這一點上,西方國家于此形成鮮明對比。一些國外的運動員都有意識的對自己的身體投入重金進行保險與訓練,由此一來,市場經濟下,很多運動員都得到發展,大多數競技類運動員都為自己的一條腿以及身體的某一個部分投下非常大額的保險。如國際米蘭的羅納爾多為自己的雙腿投下了數千萬美元的保險,這意味著,如果他本人因為腿傷而不能在足球場上繼續工作,那么憑借著保險金仍然能夠保證自己衣食無憂。
1.2 保險公司本身的運營能力不足
競技類體育在我國有著非常廣闊的發展前景,但是卻一直沒有較大的發展,從很多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因為保險險種存在著地區性差異,很多地區的費率較高、不同險種中存在著諸多不明確條款以及不夠及時的賠付能力都使得我國很多體育運動員和保險公司不敢參與。因為競技類體育本身各種項目具有較大差異性,因此就會發生較大的偶然性和隨機性,保險公司不愿意涉足一些具有較高危險性的競技類項目,因此對于高危險性的競技類運動保險品種的開發和相應的風險承擔都有顧慮,這就造成了對于高危性競技類運動險種服務的欠缺。
1.3 競技類體育費率難以界定,險種缺乏
很久以來我國的競技體育沒有被各大保險公司納入到正常經營項目中,在保險行業中最主要的工作就是精算,但是還沒有一個用于競技類體育的精算模型,這就導致了日常的風險核定中難以對風險進行詳細的評估,如果無法對風險進行詳細的運算就難以對風險進行評估和定價。除了在精算方面競技類運動項目對于身體的損傷也沒有完全的了解,只憑著保險公司單方面很難做出相應的風險評估和保費定價。根據有關數據表明,在保監會已經上報的保險產品目前只有四種,這幾種保險產品分別為水下運動責任保險、滑雪類運動意外傷害險、跆拳道意外傷害和道館責任保險以及登山戶外運動意外人身保險。因此很多運動員雖然想對自己的某項運動項目投保,但是保險險種的單一嚴重制約了競技類體育運動的保險發展。
1.4 競技類體育運動中介主體少,專業性差
保險中介類機構的發展水平體現了該種保險市場的發展程度,根據保險業的慣例,競技類體育保險通常是由保險經紀公司代為辦理的,在西方發達國家的成熟保險市場中,差不多有一半的投保人都是通過經紀公司進行投保,在我國的香港地區,這個比率將近百分之六十以上。因為我國內地的競技類體育項目保險項目起步本來就比較晚,直接導致了保險中介行業發展滯后。直到2004年我國第一家體育競技類運動保險公司在北京正式掛牌成立。除了保險中介機構較少之外我國競技類體育保險發展緩慢還因為這個行業本身的專業復合型人才嚴重缺乏,我國的人才培養體制造成了在競技類體育保險行業中缺少保險專業人才。整個競技類體育保險工作從體育風險的評估到新險種的協助開發,從投保后的售后服務到發生事故后的理賠工作都需要體育復合型保險工作人員的參與。
1.5 與競技類體育相關的保險法律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
截止到上世紀九十年代末,我國體育基金會和保險公司共同制定的《國家運動員傷殘事故程度分級標準》、《國家隊運動員傷殘事故程度分級標準定義細則》、《國家隊運動員傷殘保險試行方法》等對于國家運動員傷殘開始有了涉及,到目前為止,我國的保險法和體育法沒有涉及體育相關保險,雖然我國的保險法經歷了多次的修訂,但是為了強化保險法在體育保險理賠過程中的可操作性,還有待于通過更加詳細的法律和規章制度進行有益的細化和補充。
2 我國體育競技保險發展對策
2.1 改變有關部門對于我國競技類體育保險的觀念
我國很多的保險界專家認為我國的體育類保險應該屬于商業類保險的范疇當中,這一點就決定了我國的競技類體育保險一定要通過市場化的道路進行發展,但是我國體育運動中的競技類項目真正實現職業化和市場化的并不是很多,而且我國很多的運動員沒有清楚地認識到自身的角色應該有國家所有轉向自我所有,在這個觀點轉化的過程中,國家有關體育部門要充分發揮自身作用,通過加大對競技類體育項目保險的宣傳使得運動員對運動類保險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使得他們能夠真正樹立一個明確的保險意識。除了要改變運動員的傳統觀念還要加強運動項目主辦單位的保險承購意識,因為人們對于競技類體育項目中的風險認識不夠充分,只有在發生了事故造成重大損失之后才想到保險可以作為轉移意外風險的重要工具,所以要通過承辦賽事機構加強風險宣傳教育,提高整體保險意識。
2.2 加快我國競技類體育項目保險的市場化運作
競技類體育保險項目和體育事業之間是相互促進的,為了能夠促進競技類體育的發展,除了要解決制約發展的主要瓶頸,還要調整好保險產品和競技類體育的關系,在雙方的發展過程中要盡量融入商業化和市場化的元素,從而促進一種新型的市場關系。目前我國的競技類體育保險和體育項目之間的合作主要是通過一種贊助的形式進行發展,這種發展模式是在市場化初期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但是隨著競技類體育產業化和市場化的縱深發展,這種贊助類型對于龐大的競技類體育市場是遠遠不足的,通過建立新型的市場化運作模式來促進我國競技類體育項目的保險市場發展。
2.3 加快開發新型保險品種,提高市場占有率
我國國內的保險公司要根據我國國內的市場形勢和市場需求開發出新的保險品種,提高我國保險公司和國外保險公司競爭的實力。在進行根據市場開發產品的過程中最主要的是制定合理的保險費費率,保險公司要在能夠保證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維持公司的良好運行,但是在開發的過程中不能過分重視短期利益,以此避免在日常業務開展中產生道德危機等風險。同時在險種開發的過程中要注意和保險公司以及和保險中介公司之間的合作,在開展業務之前要對競技類體育市場進行充分地調研,調研后對數據進行整理。然后在借鑒國外成功開發保險的基礎上,研發出適合我國競技類體育市場的保險險種。
2.4 發揮體育保險中介的積極作用
在我國競技類體育保險的發展過程中,受到一些相關因素的影響,我國的競技類體育中介市場存在著很大的待開發市場,這對于我國人口眾多的的現實情況是十分不相匹配的。建設一個良性的競技類體育保險中介市場,同時在教育過程中也要同時注重對保險和競技類體育的并重教育,兩者教育不可偏廢,以此培養同時精通體育和保險領域的人才,通過多方面的培訓來加強對競技類體育保險公司發展環境的建設,為體育保險提供多個方面和多個層次的服務,將市場當中潛在的需求轉化成為實際的市場需要。
2.5 建立、健全體育保險的法律法規體系
西方的體育保險法律法規是比較健全的,很多國家對于所有體育項目和運動員都進行了相關投保。在我國的體育保險法律法規發展過程十分緩慢,而且遠落后于現代化的體育保險發展。所以我國要在體育保險上建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增加和體育保險有關的內容,同時在進行競技類體育運動時必須要進行商業投保,以此提高對于運動員的保險率。
3 結語
綜上所述,競技類體育保險是社會商業保險的一部分,社會保險體制的不斷發展也在推動著競技類體育本身的發展,自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由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這是我國市場發展的重要的根本性轉變,而我國的競技類體育在社會經濟和政治文化的運行中不斷的影響著社會的發展,因此競技類體育保險作為一種保險事業,國家要通過投資和合理引導實現保險資源在該行業的合理配置。同時國家有關部門要對競技類體育投資行業做出管理,制定出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規章制度,通過對競技類體育行業進行評估,對該種保險進行客觀的評價,并且在未來的幾年中將競技類體育保險事業當做保險行業中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來培養,結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環境逐漸強調競技類體育保險的經濟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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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體育商業保險的供給和需求現狀
1.1需求現狀
需求是在一定時期既定的價格水平下,消費者愿意且能購買的商品的數量。故保險需求就是在一定的費率水平下,有保險需求且有能力購買的保險產品的數量。對目前體育商業保險市場的需求現狀進行分析,有助于體育商業保險的投資者做出正確決策,進而推動體育商業保險的發展。根據《體育法》對體育結構的分類,可以將體育保險分為三大類,即競技體育保險、學校體育保險和社會體育保險。該文將分別闡述這三類體育商業保險的需求狀況。
1.1.1競技體育保險方面在競技體育中運動員們不斷挑戰自身的生理極限,各級各類比賽的競爭性、對抗性變得越來越強烈。競技體育在帶給觀眾極大的刺激性和觀賞性的同時,風險無處不在。在追求高難度、高強度動作的賽事和訓練中,尤其是競技體育依賴運動員自身的特殊屬性,運動員很容易發生身體事故。據了解,我國目前有專業運動員8萬多人,每年大型體育賽事近600場,每年都有許多運動員因為運動損傷而退役,每場賽事也都會出現大大小小的問題。競技體育風險(見表1)的高頻性、多樣性催生了運動員、賽事組織者對體育商業保險的需求,他們希望通過保險來轉移風險,降低損失,使得競技體育保險的潛在需求變大。然而潛在的需求并不代表有效的需求,受到收入、舉國體制、意識等的影響,大多數運動員事實上并沒有購買保險。
1.1.2學校體育保險方面隨著大眾體育的推行,越來越多學生走出教室參加體育活動,學校體育風險也隨之增高。近年來各大媒體頻頻報道學生因為參加體育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學生的安全問題受到社會極大關注。這不僅影響學生的健康成長,而且影響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學校體育風險指在校園或與學校有關的體育活動中發生體育風險的可能性,主要涉及人身傷害和責任風險(見表2)。學校體育風險和其他體育風險的不同之處在于其主要參與人是學生,其風險發生時會涉及到學生、家長、學校三方的利益,處理不當會引發社會問題。因此降低和轉移體育風險成為學校管理的重點,體育保險也成為解決這一問題的首選。目前,根據教育部的規定,大部分學校要求學生購買基本的學生險,但是這種學生險的保險范圍小、免責范圍廣、起賠標準高,在很大程度上不能滿足越來越多樣化的學生體育保險需求。
1.1.3社會體育保險方面目前全國有3.4億人口城鄉居民參加體育鍛煉,隨著全民健身的推行,體育人口比2007年增長了48.2%,主要集中在40~60歲。然而,有運動就有風險,有風險就有傷害,社會體育風險相對競技體育要低很多,但是相對學校體育又高一些,雖然參加體育活動是為了提高身體素質,但其受傷、甚至死亡的事件也屢屢發生。應該說,體育鍛煉的人口數量決定了應該存在一個巨大的市場,然而,通過對體育鍛煉人群的調查,很少有人購買體育保險,即使購買也只是一般的人身意外險,這主要是因為很多人的保險意識不強,認為不需要購買,而且現有的保險服務不能滿足不同人群的個性化需要。
1.2供給現狀
1.2.1競技體育方面面對龐大的競技體育需求市場,我國的體育商業保險表現出嚴重的不足,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專業保險公司幾乎沒有。截止2013年我國有9家保險集團,4032家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而在眾多的保險公司中沒有一家專門的體育保險公司,只有少數保險公司涉足競技體育保險,這主要是因為目前我國保險市場非常大,保險公司在利益的趨勢下追求高利潤,并不屑于高風險且低回報的競技體育。二是競技體育保險險種單一,保障范圍小。市場上并沒有專門為競技體育設計的險種,更多的是人身意外險和責任險,例如對于劉翔的腿,國內并沒有能有保軀干一部分的險種,現實只能讓劉翔放棄投保。另外,雖然國家實施了運動員傷殘險,但是更多默默付出的運動員并沒有保障,他們同樣付出卻沒有適合的險種可以享受。
1.2.2學校體育保險方面由于我國體育保險剛剛起步,整體上還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學校體育保險也相對比較落后,目前我國體育保險的主要投保對象是運動員,普通學校的學生并不適用。市場上針對學生的體育保險很少,與學校學生體育運動有關的保險基本都是包含在意外保險內,顯然,單一的險種遠遠不能滿足學生多樣化的保險需求。
1.2.3社會體育保險方面相對國外發達的體育保險業,我國的體育保險還是一片空白,針對專門的競技體育的險種很少,針對大眾體育參加健身開設的保險就更少了,因此許多人要么就不投保,要么就用意外傷害險代替,對于一些不嚴重的小傷害就自行處理了。由于保險的缺失,很多體育活動的組織者都會通過簽訂免責協議來轉移風險,一旦發生事故,便有參與者自己承擔。我國第一個專業的體育商業保險是龍騰虎躍跆拳道運動險,其保障人群是包括學員、教練員。
2影響體育商業保險市場發展的因素
2.1從需求方面來講,主要是投保意愿和投保能力。
體育活動的參與者仍然參保意識不強主要表現在:一是運動員有國家保障,工資、傷病醫療、養老等都是國家負擔,各種體育賽事的風險也由國家承擔,他們認為沒有必要購買保險,其對保險的認識淺薄。二是普通大眾對體育保險的認識不足,并不了解體育商業保險會給他們帶來什么樣的保障,且他們認為一般的運動只要做好防護措施就不會發生意外,存在著一種僥幸心理。三是有體育保險需求的人認為現有保險并不能讓他們滿意,因而不愿意投保。我國體育參與者未能真正投保還主要受到投保能力的限制。對于大部分運動員來講,他們的收入并不高,難以支付高額的保費,參加體育鍛煉的體育大眾也都是中等甚至大收入的人群,他們也不會將有限的資金用于保險上,另外,對于一些賽事組織,很多的活動都是非盈利性的,經濟效益不好,資金來源匱乏,無力投保。
2.2從供給方面來講,主要是保險險種和保險費率。
產品的質量是影響消費者決策的一個重要因素。目前我國的保險險種少、缺乏針對性、條款粗,很難真正滿足消費者的需求。我國僅有少數的針對專門體育運動的保險,大部分都是從普通險中延伸出來的,導致消費者選擇空間小,由于一些保險公司設計的體育險種是從其他險生搬硬套的,條款粗獷,和體育項目本身不匹配,保障的范圍不夠全面,最終還是不能讓消費者滿意。目前國內體育保險供給少,和發達國家相比導致保險的費率偏高,這主要是因為體育運動的風險高,保險公司為降低損失率不得不提高保險費率,另外,保險企業本身實力弱,成本高,需要通過提高費率來彌補成本。目標消費人群的單一,風險的無法分散,市場的不完善也是其費率居高不下的原因。
3解決體育商業保險市場供求矛盾的對策
3.1從需求方面來看,要變潛在需求為有效需求
3.1.1加大體育保險的宣傳力度,提高投保意識體育活動往往伴隨著傷害的發生,而商業保險的投保是遵循自愿原則的,這就需要保險公司在積極承接體育賽事風險管理的同時,積極宣傳投保的意義,擴大品牌的知名度,讓客戶更加了解體育保險。政府也應該出臺相關的政策,一方面提高人們的投保意識;一方面通過優惠政策鼓勵各類人群投保,再推動體育保險投保的過程中促進商業保險事業的發展。
3.1.2增加體育保險資金來源,提高有效需求體育運動面臨的風險頻發性高,這就意味著體育保險的費率不會很低,對于低收入的普通運動員來說只能是望而卻步,因此國家應該出臺相關的體育商業保險政策如稅收的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等,鼓勵運動員積極選擇商業保險投保,不僅保障運動員的權益,也為國家減輕了負擔。
3.2從供給方面來看,改善服務質量,提高供給能力
3.2.1創新產品,滿足不同的體育保險需求國內的相關體育保險公司要積極對體育活動產生的風險進行調研,針對不同的風險和人群設計不同的險種,創新和升級舊險種,增加保險責任內涵的針對性,尋找普通保險和體育專業保險的結合點,重點開發各種賽事險、資源險、肢體險、財務險以及針對普通大眾和學生群體的特殊體育保險,完善體育保險的產品體系。今年跑男為范冰冰的臉買巨額保險即是我國很好的例證。另外要注重對地方特色和體育產業特色的險種開發,進一步滿足不同階段、不同地區、不同人群的體育商業保險需求。
論文摘要:采用文獻資料法、問卷調查法、專家訪談法、數理統計法和案例分析法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與學寸茹體育保險救濟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后認為,體育保險將是解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賠償糾紛的有效途徑。但是我國體育法制建設的滯后直接影響到體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而保險公司缺乏開發體育市場的專業人才也是導致我國體育保險發展速度緩慢的主要原因。
據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的報道,在引發學校和學生間意外傷害事故糾紛、司法官司的案例中,體育意外傷害事故占到了第3,4位。學校體育傷害事故糾紛,從形式上看表現在學校侵權責任認定上,實質是損害賠償。目前,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學生人身傷害事故責任承擔遵循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實行的是侵權責任賠償制度。但是,認定責任,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舉步維艱。因此必須尋求新的解決途徑,將保險制度引人其中,從而將注意的焦點由追究事故責任主體轉向責任承擔的方式上。本文通過學校體育主體(教師和學生)的幾個易發、常見的典型案例來研究學校體育保險救濟對解決學校體育傷害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問題的重要性。
1對學校體育教師的保障
在所有的學校課程中,體育課無疑是危險系數最高的一門必修課程。體育教師作為體育教學課的教授者和組織者,在上課、訓練期間承擔著巨大的精神壓力。出現傷害事故后經濟、事業受損在所難免。究竟學校是否會為教職工的行為承擔責任,則需要根據行政職務關系(民事或勞動關系)以及行為的性質進行具體分析。
案例1:青海省徨源縣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因學生上體育課時,由教師糾正做操動作不當造成學生身體傷害的損害賠償案。2001年3月13日上午,張某在學校上體育課時在教師吳某的指導下做彎腰動作,吳某認為張某的動作不規范,便在糾正動作時,用力壓張某頸部兩下,造成張某“腰椎生理曲度存在L5S1間盤變形”。張某住院治療47天共花去醫療費、交通費等費用13 899.56元,并給張某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響。因此,張某將大華學區和吳某推上被告席。
法院經審理判決被告方向原告賠償醫療費、交通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3 899. 56元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 000元。
學生傷害事故已成為世界上各個國家通存的現象。我們要考慮的是如何為老師解決后顧之憂。據問卷調查結果顯示,因考慮到體育課各項目的危險性和當前大學生較差的身體素質狀況而放棄了很多有益的教學手段的教師占總數的80%。如果不保持這樣的上課狀態,萬一出現了傷害事故,責任教師該怎樣面對學校的追償,教師有何經濟保障?這種結果不僅嚴重影響到教師的生活,同時也嚴重影響到受害人的生活。這就是為什么在問卷中表示希望通過保險或其他途徑來解決賠償或補償受害者的教師比例會高達93 %體育教師迫切需要體育保險的救助。
從事高風險、承擔巨大精神壓力的體育教育工作者需要教育主管部門以及保險業的關注。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21條這樣規定:“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保障體育教師享受與其工作特點有關的待遇”。一旦我國的體育保險市場完善起來,依據此條法規認為學校應當依法為體育教師購買相應的保險,為教師解決后顧之憂,從而確保體育教學課的質量,確保“提高全民身體素質”政策的具體落實。
此外,造成教師精神壓力過大、學校體育課傷害事故增多的另一重要原因是學校和相關部門沒有認真考慮體育的特殊性。各體育項目發生傷害事故的幾率是不同的。目前教育部規定體育課的上課人數為每班30人,這樣的規定,是否太籠統了呢?比如游泳項目,根據《北京市游泳場館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進行游泳教學時,初級班不得超過15人,中、高級班不得超過20人。這種地方性行業管理辦法雖不屬于法律范疇,但卻考慮到了學員的安全問題,也考慮到了一個教師所能承受的注意范圍,是人性化的規定。學校如果真正考慮到學生的健康情況和人身安全,應該在排課方面更講求科學性。問卷顯示,認為學校教務部門應根據不同體育項目的不同危險系數來安排體育課上課人數的體育教師占86 0%。各體育項目危險系數測定需要保險業專業人士的參與。要開發體育保險,這是一個必不可少的關鍵環節。由此可見,體育保險不僅可以解決賠償糾紛問題,也可以降低體育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率,使學校體育改革朝著更科學、更安全的方向發展。
2對高校運動代表隊成員的保障
高校運動代表隊是高校中的特殊群體,簡稱校隊。在本研究中所指的校隊成員為“特長生”,即從普通學生中挑選出來的在體育運動方面比較突出或者說是有這方面特長的學生。這些學生對體育項目有著濃厚的興趣,校運動代表隊為他們提供了在大學展現自己特長的空間,大學生體協各單項體育協會又為他們提供了為個人和學校爭得榮譽的機會。在校期間,他們的運動風險主要來自兩方面:學期中的運動訓練和各種校際賽事。本文著重關注大學生賽事風險。
在大學生的各項體育比賽中,傷害事故時有發生。最受人關注的就是2004年在北京國際馬拉松賽中碎死的北京交通大學學生劉紅斌。“由于組委會收取的15元報名費只是組隊參賽以及交通運輸的費用,保險得由參賽選手自己去保險公司購買,所以大多數參賽者都和劉紅斌一樣,沒有為此次馬拉松上保險。”因此造成事后糾紛不斷。國家體育總局有關人士說,通過這次馬拉松碎死事件,給大型體育比賽主辦方敲響了警鐘。今后,不論是專業賽事還是業余比賽,都要有一個嚴格的參賽標準,嚴格規范主辦方和運動員的權利義務,出了事后誰負責任、怎么處理都應該規定。國家體育總局體育法學研究會、中國政法大學體育法研究中心都將重點研討依法處理有關體育事件、加強體育立法等焦點問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69%的調查對象認為大學生賽事主辦方應該為參賽所有人員購買短期賽事保險。
今年的北京馬拉松賽舉辦方吸取了去年的教訓,為每位參賽者購買了保額5萬元的團體意外傷害險。但是目前我國在大學生賽事保險方面還缺乏穩定性,比如2001年的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太保公司就簽約向第21屆世界大學生運動會提供總保額達154億元人民幣的人身意外傷害險、醫療險、隨身財產險及第三者責任險等風險保障,從而創下國內保險公司承保最大規模運動會保險的紀錄。而到了2004年的第7屆全國大學生運動會,卻是各省參賽隊自己購買人身意外傷害險。由此可見我國體育保險業尚不成熟。究其主要原因是我國的《體育法》發展嚴重滯后導致體育賽事組織者處在一種放任自流的狀態,沒有從法律上明確規定賽事主辦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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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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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推動我國____項目體育運動的發展,防范體育賽事舉辦過程中的風險,甲乙雙方根據各自職能簽署____賽事承辦協議。本協議中,甲方是組織實施賽事的組委會,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險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險人。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財產保險范圍
凡為甲方所有、或為他人保管、或為他人共有而由甲方所負責的財產,均可成為本保險單項下的保險標的。
藝術作品、電腦資料及現金非經甲方與乙方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時,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之內。
有價證券、票據、文件、賬單、圖紙、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之內。
第二條 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有效期內,保險財產在本保險單注明的地點由于自然災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預料的事故(除本條款第三條規定者外)造成的損害或滅失,乙方均負責任。
第三條 除外責任
乙方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3.1 自然磨損、物質本身變化、自然發燒、鼠咬、蟲蛀、大氣或氣候條件或其他逐漸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財產自身的損失。
3.2 進行任何清潔、染色、保養、修理或恢復工作過程中因操作錯誤或工藝缺陷引起的損失。
3.3 電氣或機械事故引起的電器設備或機器本身的損失。
3.4 政府或*命令銷毀財產的損失。
3.5 貶值及發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間接后果損失。
3.6 盤點貨物時發現的短缺。
3.7 甲方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3.8 明細表中規定應由甲方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3.9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罷工、*、民眾騷擾以及政府有關*的沒收、征用引起的損失。
3.10 直接或間接由于核反應、核子輻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損失。
第四條 賠償處理
4.1 發生保險單責任范圍的損失事故后,甲方應該立即通知乙方、并在_天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延長的期限內,向乙方提供詳細的書面事故報告及損失清單。
4.2 保險財產若遭盜竊,甲方應保護現場并立即向公安部門報案,追查損失財物,同時立即通知乙方,如果乙方派員進行現場調查,甲方應給予便利。
4.3 發生損失后甲方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乙方可予合理償付,但以不超過受損財產的保額為限。
4.4 甲方要求賠償時,應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事故報告、損失證明和其他乙方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單證。索賠期限,從保險財產遭受損失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如發現甲方提供的單證有任何虛假、欺騙或夸大失實時,乙方對該項索賠有權拒絕賠償。
4.5 保險財產遭受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應按受損保險財產損失當時的市價計算賠償,其市價低于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按市價賠償;如其市價高于受損保險財產的保險金額時,則其差額應認為由甲方自保,乙方按受損財產的保額與其市價的比例賠償。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所載財產不止一項時,應分項按照本條款規定辦理。
4.6 保險財產發生部分損失時,本公司可按損失程度賠付現金或賠付基本上恢復原狀的合理的修配費用。
4.7 保險財產發生損失后,乙方如按全損賠付,其剩余價值應在賠款內扣除。乙方可以不接受甲方片受損保險財產的委付。
4.8 任何屬于成對或一套組成的財產,如發生損失,乙方的賠償責任不得超過該受損財產與所屬成對或整套財產保險金額的比例。
4.9 賠償損失后,由乙方出具批單減少相應部分的保險費,并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如甲方要求恢復保險金額,應加繳恢復部分按日平均計算的保險費。
4.10 保險財產的損失應由第三者負責時,甲方應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在乙方賠付支付賠款時,甲方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乙方,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單證,并協助乙方向責任方進行追償。
4.11 如本保險單所保證財產在損失發生時另有其他承擔該項財產的保險存在,不論甲方或他人所投保,乙方僅負按照比例分攤損失的責任。
第五條 其他事項
5.1 甲方應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對乙方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損建議應認真考慮,并付諸實施。
5.2 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損失事故后,被保險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書面提供詳細經過。
5.3 為便于調查,被保險人在檢驗損失前應保護事故現場。
第六條 索賠和賠款
6.1 甲方向乙方索賠時,應提供必要的有效證明單據,作為索賠依據。
6.2 乙方的賠款以恢復投保項目受損前的狀態為限,受損項目的殘值應予扣除。
6.3 賠款可以現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損項目或予以修理替之,總賠款金額不得超過保單規定的保險金額。
6.4 保險金額如低于本條款第四條規定的數額,其差額視為甲方自保,乙方僅按保險金額與本條款第四條規定數額的比例賠償。
6.5 乙方賠付損失后,如需恢復原保險金額,該恢復部分應另交原保險費率按日計算的保費。
6.6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的損失、費用或責任,如另有別家保險的存在,不論為甲方或他人投保,或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乙方僅負責按比例分擔賠償的責任。
第七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爭端解決方式:
7.1 提請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7.2 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八條 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傳真簽字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公章) 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簽字) 代表______(簽字)
關鍵詞:日韓奧運舉辦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后奧運時代;啟示
中圖分類號:G811.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4-4590(2010)05-0038-06
Abstract:By using methods of literature survey, Internet search, expert interviews, logical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this paper selects Olympic Games host country Japan and South Korea, which is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Asian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system, and does research on comparison of insurance market in Japan and South Korea sports development system model. Results: Olympic hostJapan and South Korea have successful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system development model, but the two countries have difference inthe social, economic, cultural and insurance systems. Japan and Korea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have differen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ystem development model. Japan and Korea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system development model after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the Olympic Games is worthful to the building of the Chinese sports system of insurance market development model and improve an important reference value. China should learn from Japan and Korea in the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system development model, combined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physical status of the insurance market, build and improve the situation of sports insurance in line with our market system, make efforts to achieve post-Olympic era by the physical power to a sports power in China's sports development strategy towards providing insurance services.
Key words: Japan and South Korea Olympic Games host country; sports insurance market system; post-Olympic Period; inspiration
體育保險泛指為體育領域內的各種群體,提供風險保障的保險解決方案。它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的內容:面向體育組織者的賽事保險與責任保險;面向體育設施與產品提供方的責任保險、財產與收入保險;面向運動員、觀眾、志愿者及所有參與人員的人身保障保險等[1]。體育保險制度是指涉及體育的保險行為、制度、體系等的總合[2]。 體育保險制度是一個國家或地區在長期體育保險經營和市場監管實踐中形成的、被依法認可并廣泛運用的一種組織管理形式。它對體育保險市場的經營和管理以及穩健發展,都有著重大而深遠的影響[3]。在歐美發達國家中,例如奧運會舉辦國家的美國、英國和德國體育保險市場的歷史發展悠久,規模龐大。特別是日韓奧運會舉辦國國家的體育保險業之所以興旺發達,得益于良好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的法律環境、健全的法律法規及有效監督機制的制度建設的完善。無與倫比的北京奧運會雖然早已落下了帷幕,但與奧運會有關的保險機構卻遠沒有到與奧運說“再見”的時候,并開始于后奧運時代體育保險市場的制度安排,其體育保險市場很可能將持續5-1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后奧運時代,隨著以奧運經濟為核心的體育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體育發展觀的改變,我國民眾對體育需求的增加,體育保險市場的發展潛力巨大。我國應在充分利用和借鑒日韓奧運會舉辦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發展模式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大力重視和加強對我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發展模式的研究,逐步構建和完善符合后奧運時代我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的發展,為努力實現后奧運時代我國由體育大國向體育強國邁進的體育發展戰略提供保險保障服務。
1 日韓奧運舉辦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發展模式的比較
體育保險市場制度是指在體育市場領域內,根據國家保險法律制度建立的具有承保相應體育風險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體育保險市場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為了降低和分散體育風險而建立的一種特殊的體育保險補償制度。體育保險市場制度是由國家法律確定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體育保險市場制度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社會管理以及保護保單持有人利益、防止風險蔓延、提高體育保險市場效率的功能。一個健全、穩定、高效、創新和可持續發展的體育保險市場必須有制度作保障。我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的構建和完善是為實現我國群眾體育、競技體育和學校體育協調發展,建設由體育大國向體育強國邁進體育發展戰略目標提供保險保障服務的重要舉措。成功舉辦奧運會的日本和韓國體育保險市場非常發達,目前日韓兩國的體育保費收入分別占到了全國總保費收入的32%和34%,體育保險市場制度建立的非常完善,跨越社會保險體系和商業保險體系兩大保險領域,充分利用和發揮兩大保險體系的優勢,形成了一個健全完善,實用性、操作性強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
1.1 日本發展模式
日本是亞洲唯一最早舉行奧運會的國家之一,同樣,日本也是世界上體育保險業最發達的國家之一。日本的保險企業中既有專門的體育保險公司,又有兼營體育保險業務的公司,日本還有比較發達的中介組織――保險經紀人,也有專門的體育保險經紀人,極大地促進了體育保險的發展。1964年的東京奧運會促進了日本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的發展,20世紀70年代以后日本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有了飛躍性發展。這對以后一些主辦奧運會國家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的構建以及擴建城市體育設施保險等產生了極大的影響。日本體育保險制度體系的特點是政府主導和財政支持,政府主導和財政支持在建立和發展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過程中發揮著雙重主導性作用。(1)日本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的政策性強。日本通過立法對主要的關系國計民生和風險影響較大的體育保險實行法定保險,其他則實行自愿保險;(2)日本經營體育保險的組織是民間的不以贏利為目的體育保險合作機構――市、都、道、府和縣組合聯合會;(3)日本中央政府對體育保險市場進行技術監督指導和提供再保險以及一些競技體育項目的保險保費補貼和管理費補貼。
20世紀80年代以后日本體育保險市場快速發展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將體育保險市場制度納入國家的法制化建設之中。目前日本有完備的體育保險法規[4]。主要的法律有《新保險業法》、《體育保險法》、《健康保險法》、《國民健康保險法》、《老人保健法》、《體育振興法》、《日本體育、學校健康中心法》、《日本體育、學校健康中心法實行規則》和《獨立行政法人日本體育振興中心法實施令》等,從而推動和保障了日本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的實施,使體育保險市場有法可依。日本按照這些相關體育保險法律法規制度體系的構建要求,先后建立起了全民健康保險制度體系、學校災害互助保險制度體系、體育指導員綜合保險制度體系等;在群眾體育、學校體育、競技體育等各領域全面推廣了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同時,日本政府還托由政府主導建立的各層級體育組織、以及大量公益體育組織,普及不同類別的體育保險措施,比如:由日本市長會建立學校傷害事故保險,由都道府縣教委聯合會設立學校管理者賠償責任險,由體育安全協會設立體育安全保險,由體育設施協會設立社會體育設施保險等等。日本體育的商業保險公司也提供了網球、滑雪、登山等專項以及不同類別的責任、財產和意外傷害保險。經過數40年的不斷發展,日本建立起以政府為主導、橫跨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各層級體育組織和商業保險公司積極參與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例如,2003年7月18日,日本通過了《保險業法》修改案,并規定了新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日本確立的新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要求參加體育賽事的運動員必須加入保險, 并逐步建立起了政府和保險公司合作的體育賽事風險保險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出售體育賽事風險保單, 然后由日本再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承保的體育賽事風險保險提供再保險。日本體育賽事風險再保險公司再將所有體育賽事風險再保險分成 3個部分, 一部分作為自己承擔的份額自留; 另一部分反過來向各直接保險公司進行轉分保; 最后一部分向日本政府轉分保, 由政府擔任最后的風險承擔者。這樣, 體育賽事風險保險的全部風險就由各保險公司、日本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3方共擔。日本的體育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占的比重大,覆蓋范圍寬。健全的體育社會保險體系保證了日本各種不同人群、不同職業和不同領域體育運動的開展[5]。日本共榮火災保險公司有很好的網球保險,日本富士火災海上保險提供家庭體育綜合保險;日本體育安全協會還設立了一種專門的體育保險――體育安全保險。與此同時,日本國的法律中都針對體育保險市場的特殊性而建立起體育保險保障基金。該制度使日本體育保險市場建立起了較為完善的風險自救機制,提高了依靠體育保險市場自身力量防范化解風險的能力,從而切實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維護了體育保險市場的穩定。例如,日本體育保險業于1996年引入基于“保單持有人保障基金”的保單持有人保護系統,該系統會協助破產公司的保單持有人將其合同轉簽到其他運作良好的保險公司,在轉簽期間發生的索賠,將由保護公司對單個的保單持有人進行100%的賠償。在日本的社會保險市場制度體系中與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密切相關的是醫療保險、災害補助和專門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同時日本政府在制定的《體育保險法》中規定了私人體育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建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在體育風險控制方面,日本創造了一種由政府和民間體育保險再保險公司共同分擔的二級再保險模式,即體育保險公司在收取保險費后,向日本體育再保險公司全額投保,日本體育再保險公司再將部分體育保險分出,向各保險公司購買的體育再保險簽約。該體育保險機制整合了體育保險公司和政府的力量,通過體育再保險方式分散了風險。
在日本體育保險市場體系中具有嚴格的學校體育保險管理體系。為使少年能夠親近大自然,獲得集體野營鍛煉的機會,日本政府通過法律手段保護參與校外活動的青少年。1999年日本通過了《獨立行政法人少年自然之家法》,配備設施、資金、人員,用于組織青少年進行野外活動和研修。為了振興體育,增進學生的健康,切實有效地運營運動設施,對在學校或幼兒園的教育活動中發生的事故等提供必要的補助金,日本于2002年廢除了《日本體育、學校健康中心法》,重新制定《獨立行政法人日本體育振興中心法》。內閣與文部科學省為切實實施該法,相應制定《獨立行政法人日本體育振興中心法實施令》與《有關獨立行政法人日本體育振興中心的省令》。日本根據《獨立行政法人日本體育振興中心法》的有關規定,學校體育保險以學生、老師的身體、生命作為保險標的和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承擔的理賠責任作為保險標的保險,由此建立一系列學校體育保險管理體系,促進了學校體育保險的發展[5]。1970年,日本成立體育安全協會,協會為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目前,協會會員已達930萬,協會推出的體育安全保險是一種專門的體育保險,其特點是保險范圍廣,險種多,可以說是對體育的全方位保險。日本的體育保險組織可分為由國家或其他公共團體按國家的經濟政策經營的公營保險與私人經營的民營保險。商業性體育保險組織的主體是民營體育保險公司,其監管部門是大藏省。在日本的體育保險市場上,體育保險公司的退出機制也由幾部分組成,首先也具有完善的法律框架。1998年6月,日本將金融監管機構從大藏省分立出來,成立了隸屬于內閣府的金融監督廳,統一對民間金融機構實施檢查和監督。其次,規定了體育保險公司的退出標準。
1.2 韓國發展模式
韓國和中國是一衣帶水的鄰邦,兩國在歷史傳統、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許多相似之處。從保險業來看,韓國是世界第七大保險國,保險市場比較成熟,保險公司的管理水平和經營水平較高。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之后,韓國的保險市場也經歷了一個從封閉到開放的過程,其間所遇到的問題和挑戰與我國當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保險市場進一步對外開放面臨的形勢有許多類似之處。韓國是亞洲第2個舉辦奧運會的國家。1988年漢城(今首爾)奧運會成為很多韓國體育保險公司走向世界保險市場的一個新起點,為后奧運時代韓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后奧運時代韓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的異軍突起與其獨具特色的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密不可分。體育保險制度是韓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6]。目前韓國的社會保險包括年金保險、醫療保險、產業災害補償保險、雇傭保險和體育保險等。韓國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頒布的社會保險法律包括:《保險業務法》(1962年)、《保險招攬管制法》(1962年)、《國外保險公司法》(1962年)、《公務員年金法》(1962年)、《醫療保險法》(1963年)、《產業災害補償保險法》(1963年)、《國民福利年金法》(1973年)、《私立學校教職員年金法》(1974年)、《國民年金法》(1986年)、《雇傭保險法》(1993年)、《體育保險法》(2001年)和《老年人長期看護保險法》(2007年)等。韓國在實現工業化和現代化的過程中社會保險保障制度有了較大的發展, 20 世紀90 年代末, 以基金積累制為主要內容的國家養老金制度已覆蓋全體勞動者。作為發展中國家, 已走上市場經濟道路的中國, 與同屬東亞的韓國具有十分相近的歷史文化傳統, 因此, 韓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發展模式的成功經驗對于我國的實踐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韓國在社會保險制度中,年金保險、醫療保險和體育保險是其主要的構成部分。盡管韓國的體育保險市場起步較晚,但是,由于其依托的機構是韓國體育保險協同組合中央會(簡稱“體保協中央會”)。這個體育保險組織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已經建立了較為健全的體系,在體育保險市場中有較深的根基。政府將體育保險業務委托給體保險協中央會經營,不需要單獨建立一個新機構,只是給體保協中央會增加一些新的業務內容,政府負擔全部的經營管理費。通過50多年的運作,這項體制已經充分顯示出其優越性。為確保體育保險所需財源,依照《體育保險法》設立“體育保險基金”。體育保險基金來源主要是:加入體育保險公司和體育保險機構的保險金、政府及政府以外和來自其它基金會的捐款、再保險金的回收資金、基金運營收益及其它收益、借貸資金等。基金由體保協中央會長官負責管理和運用,主要用于再保險金的支付、償還借貸本息、基金管理運用所需經費支出以及維持、改善再體育保險事業所需經費等。韓國從事體育保險的職能部門有兩個:一是根據國家《保險業法》成立的有資質的專業體育保險公司,二是根據《體育保險協同組合法》成立的“體育保險協同組合中央會”。他們必須向主管部門提交體育保險計劃書、體育保險規定條款、體育保險金及責任準備金計算方法等資料,同專業體育保險公司和體保協中央會長官簽訂相關協約,依法從事體育保險市場業務。在履行必要手續、獲得從業資格后,即可開展營銷業務、招攬體育保險客戶。韓國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的構建是以中央政府、體保協中央會和各專業體育保險公司組合為載體開展起來的,由中央政府委托全國體保協中央會和各專業體育保險公司組合從事體育保險業務的保險。韓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規定體育保險的險種由金融保險研究院負責開發,與體保協中央會同各專業體育保險公司組合經營。體育保險市場的業務經營是體育保險公司和體保協中央會業務組成部分,區域體保協中央會是體育保險市場業務的機構,不承擔任何風險賠付責任。體育保險人投保的上交保費到區域體保協中央會以后,由區域體保協中央會將所收上來的保費全部上繳到體保協中央會。韓國在體育保險的立法上,除了《保險業法》規定的有關體育保險制度外,于2001年制訂了《體育保險法》,明確體育保險的政策性性質,對體育保險的經營給予立法支持。體育保險經營也有專門的立法。而且這些法律在頒布以后仍然根據實際不斷修改和完善。韓國的體育保險監管機構由財經院和保險監督院共同擔任。財經院的職責為負責建立實施體育保險監管的法律法規,制定體育保險行業發展政策,審批經營體育保險業務的許可;而負責分管體育保險的監督院是于1988年成立的,負責檢查各家體育保險公司的經營,調查處理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糾紛,以及管理體育保險保證基金等;另外韓國還有體育保險理事會、體保協中央會等半官方行業組織,為體育保險監管提供自律和決策實施的支持。韓國的體育保險償付能力監管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制度:(1)體育保險產品報告 (規定了體育保險產品報告審批的規范和程序) 制度;(2)體育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規定了安全性、效益性和社會福利性三項原則) 制度;(3)體育保險資金保障存款 (注冊資本的30%必須以現金形式存入體育保險監督院) 制度;(4)體育保險準備金 (規定保險公司必須提取體育保險費準備久未到期保費準備金、分紅準備金等,每年留存保費總額不能超過凈利潤的5倍) 制度;(5)體育保險保證基金 (各家體育保險公司每年須繳納其保費收入的0.1%給體育保險監督院,作為保證金使用) 制度。目前韓國奉行嚴格與松散監管結合的體育保險監管制度體系,監管的嚴格性體現在政府對體育保險費率、資金運用管理、償付能力等內容進行嚴格控制與監督。盡管從1986年起韓國開始開放體育保險市場,計劃放寬對費率的控制,但直到20世紀90年代體育保險公司才得到確立費率標準的自由。在簡化市場現有體育保險產品審批手續的同時,韓國政府繼續禁止外資體育保險公司在韓國銷售運動員意外保險。但從另一方面看,韓國體育保險監管機構仍為體育保險展業行為提供了較大的空間。努力鼓勵各保險公司擴大體育保險銷售的渠道并積極為其提供便利,體育保險產品的銷售流程越來越規范,保單在明顯位置注明了免責提示,體育保險有了風險測試的硬性指標,在開放進入體育保險市場壁壘的同時實現了體育保險費率的自由化,并在保險公司嚴控銷售誤導行為過程中,對體育保險公司的營業限制進一步放寬等。目前韓國體育保險監管政策變化表現有幾個特點:一是放寬體育保險市場準入條件。1998年底廢除境外保險人在韓國設立辦事處的許可制,將以前的審批程序變為登記備案程序,同時降低保險公司最低資本金要求,為體育保險市場的發展提供了新的準入條件;二是逐步擴大體育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體育保險業務有各種不同類型、不同性質的保險公司經營著,業務范圍幾乎覆蓋了專業體育、群眾體育、學校體育等所有體育領域。險種既包含面向專業體育的運動傷殘險、意外傷害險、醫療險和財產損失責任保險,也包含面向業余體育運動者的超額醫療保險、普通責任保險、集訓營保險等;三是推進體育保險價格自由化。1994年韓國政府開始推進體育保險產品費率自由化,從2004年開始實行預定利率和預訂營業費自由化。
韓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建立的,80年代養老金的覆蓋范圍得到擴大,90年代后期開始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韓國運動員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一種繳費制的社會保險方案,由國家承擔最后擔保的責任。韓國運動員的社會保險養老金覆蓋率明顯高于我國。韓國運動員的社會保障包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方面,韓國已經將運動員養老保障工作納入到國家保障工作的制度體系中,使運動員養老保障工作進入了法制化,規范化,社會化的軌道。韓國從1984年奧運會開始,對參加奧運會的優秀運動員實行終身保障的特殊政策。目前韓國的體育醫療保險業十分發達,慈善事業比較完善。一名運動員嚴重受傷,他將得到一份完備的保險,因為他們都有保險經紀公司作為。同時,相關的運動員傷殘和退役基金會和一些慈善機構還會給予這名傷員必要的資金投入。同時,相關醫院一條龍終生服務[7]。韓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中具有明顯的公估人制度。韓國體育保險公估人協會在行業監管、教育培訓、資格認證、信息溝通以及對外交流等方面日益發揮著其他組織所無法替代的主導作用。韓國明確規定損害體育保險公司應聘用理賠公估人對體育保險事故的損失額及體育保險金進行公估或委托從事理賠公估事務的入擔任此項工作。
2 日韓奧運舉辦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發展模式對后奧運時代我國的啟示
日韓奧運會舉辦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發展的理論研究和實踐已經形成相對獨立、較為完整的體系,可為后奧運時代我國體育保險制度發展模式提供很好的借鑒經驗。后奧運時代,隨著我國加入WTO過渡期的結束、2009年第一個“全民健身日”的啟動,2010年廣州亞運會、2012年英國倫敦奧運會和2014年中國江蘇省南京第2屆夏季青奧運會的召開,使各種新的體育保險險種將陸續登陸我國。雖然我國體育保險面臨著良好的發展機遇,但由于經營風險高、管理難度大、政策支持不充分等諸多因素的制約,發展不夠充分,商業性體育保險基礎仍然薄弱,不論是從法律建設、環境治理還是從體育保險主體培育、體育保險模式創建、財政收入扶持等方面,都不能滿足體育產業經濟不斷發展的需求。因此面對人們對體育保險的有效需求嚴重不足、保險公司對體育保險的供給嚴重不足、國家扶持力度不夠及體育保險體系不完善等,急需構建和完善后奧運時代我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
2.1 建立和完善體育保險經紀人的法律制度,明確體育保險經紀人的法律地位
從日韓國體育保險供給主體來看,他們的保險企業中既有專門的體育保險公司,又有兼營體育保險業務的公司,他們還有比較發達的中介組織――保險經紀人,也有專門的體育保險經紀人,極大地促進了體育保險的發展。體育保險經紀人是重要的體育保險中介主體,其利用自身豐富的市場經驗和專業知識為客戶提供體育保險中介服務。體育保險經紀人的出現不僅極大緩解了體育保險市場供需雙方信息不對稱的矛盾,還大大節省了體育保險交易成本,從而成為體育保險市場供需雙方高效合理結合的重要力量。我國體育保險經紀人是2006年1月初被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列入職業目錄的。體育保險經紀人大都既懂得保險業務,又內行于體育,既了解客戶的需求,又熟知承保人的承保能力。體育保險經紀人是體育風險管理的執行者,擁有完善的風險管理服務機制,可以提供專業化的風險制度、規定、方法、方式的執行服務。體育保險經紀人是體育風險管理的受托方,除作為執行者以外,體育保險經紀人也可以全權代表體育行業客戶為其提供風險查勘、評估、分析,制定風險管理計劃,執行風險管理制度措施,乃至監督檢查等全系列一站式委托服務。他們是體育風險管理的技術、經驗、資源提供方,體育保險經紀人也可以只提供咨詢服務,利用自身橫跨體育和保險雙行業的天然優勢,為客戶的體育風險管理工作提供各種咨詢服務,或單獨提供風險管理中的某一項服務。從日本和韓國兩國以及世界體育保險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看,體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離不開體育保險中介市場的良好運行,而體育保險中介市場的良好運行離不開體育保險經紀人法律制度的合理構建。但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制度沒有對體育保險經紀人進行明確定位,不利于我國體育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我國應該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參照日本和韓國兩國以及世界體育保險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國的體育保險經紀人的法律制度,明確體育保險經紀人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我國體育保險經紀人制度的健康發展。
2.2 構建良好的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環境
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是體育保險市場經營活動中遵守的規定和準則的總稱,是體育保險市場賴以生存的的體制基礎,是體育保險市場經營活動的體制保障。構建良好的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體系環境,包括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的文化環境、管理制度的管理環境和非正式管理制度環境。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的文化環境包括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文件的基本理念、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構建的遠景規劃、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則。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環境的構建則包括:高層支持并參與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建設、建立持續動態的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機制、建立常規有效的執行監督機制、全員全過程參與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建設、提升體育保險市場的規范與自律意識等環節。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非正式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環境包括“體育經濟人”群體的存在、理性的風險態度、非正式保險制度的弱化、“非人格化交易”行為的興盛,以及誠實守信成為社會“顯俗”等[8]。在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文化環境的要素中,確立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文化的基本理念至為重要。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文化就是企業對員工的行為給予規范和制約的文化,既包括管理制度本身,還包括一個很重要的內容: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建設的具體工作理念。理念是先導,以統一的工作理念為指導,才能確保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建設的方向正確,行動協調一致。理念也是武器,當理念被員工認同時,員工會主動地參與到制定制度、學習制度、執行制度、創新制度中來。在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環境的要素中,提升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的執行力是關鍵。一方面要加強宣傳、培訓和引導。宣傳的是管理制度內容,培訓的是規范意識,引導的是執行行為或自律行為。另一方面要加強督查、溝通和考評。具體地說,要建立領導、督察組、部門3級督察制,并實現日常督查與專業督查相結合;要采取召開階段性座談會、開展問卷調查、深入基層走訪等方法及時了解到制度執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要將考核處理與教育激勵相結合,實現規范化管理與人性化管理有機結合,促進員工行為的規范和素質的提高。體育保險市場管理制度建設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任何制度的內容和形式都需要根據企業經營的變化而不斷地完善、再完善。
2.3 建立和完善體育保險機構的退出機制
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承接體育保險業務的公司多達百余家,發展水平參差不齊,有些公司甚至舉步維艱,為促進體育保險行業的市場效率,有關部門應研究建立體育保險市場退出的標準和程序。但目前我國還沒有關于體育保險公司市場退出的專門性、系統性的立法。因為體育保險公司作為一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市場退出行為與一般企業有較大區別,且對宏觀經濟和金融的影響程度也較大,所以要慎重處之。對破產的管理規定不明晰。一旦體育保險公司破產,由于缺乏破產管理人,廣大保戶和債權人的切身利益將很難保證。體育保險保障基金制度不完善。其中按保費規模繳納保障基金就極易引發體育保險市場上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導致社會混亂。借鑒日韓國兩國以及世界體育保險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我們認為我國建立和完善體育保險公司退出制度的路徑有:(1)盡快修改保險法律法規中的有關完善體育保險市場機構退出機制相關的法律法規。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體育保險企業一直保持著驚人的發展速度,取得了舉世目睹的成就,已經成為國家保險業中發展最快、最有活力的朝陽行業之一。體育保險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只有建立起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框架,才能在實踐中為有問題的體育保險公司提供有法可依的指導和保證。(2)借鑒《破產法》的相關規定,盡快建立和完善體育保險市場退出的制度。在北京奧運會成功舉辦之后,應繼續建立有效的風險分散退出機制,深化體育保險服務,大力發展體育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制定積極穩妥的、多層次的體育保險市場退出方式,鼓勵體育保險同業之間實施兼并、收購和重組,通過合理的資源配置,盡可能減少體育保險公司破產給整個社會所帶來的負面效應,最終達到提高核心競爭力之效果。(3)參照《破產法》的規定,明確體育保險企業的破產管理人。由于體育保險企業的特殊性,建議采用《破產法》第24條的規定組建體育保險企業的破產管理人組織,由保險監督機構指定的人員和中介組織專業人員構成。這樣既有利于保監會了解破產體育保險企業情況,又能做到專業化、公開化和公平化,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保戶的利益。(4)建立科學的體育保險保障基金制度。我國現存的體育保險保障制度,按保費規模繳納保障基金極易誘發保險公司逆向選擇問題。在技術成熟的條件下,應按體育保險公司的風險大小征收相應比例的保障基金,讓那些具有較高破產風險的體育保險公司繳納更高的費用,以減輕保障基金的某些不良后果。
2.4 建立跨國體育保險公司技術戰略聯盟組織模式
經濟全球化是指世界經濟活動超越國界,通過對外貿易、資本流動、技術轉移、提供服務、相互依存、相互聯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圍的有機經濟整體。經濟全球化是當代世界經濟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世界經濟發展的重要趨勢。經濟全球化的過程早已開始,尤其是上世紀80年代以后,特別是進入90年代,世界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大大加快了。經濟全球化,有利于資源和生產要素在全球的合理配置,有利于資本和產品在全球性流動,有利于科技在全球性的擴張,有利于促進不發達地區經濟的發展,是人類發展進步的表現,是世界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但它對每個國家來說,都是一柄雙刃劍,既是機遇,也是挑戰。特別是對經濟實力薄弱和科學技術比較落后的發展中國家,面對全球性的激烈競爭,所遇到的風險、挑戰將更加嚴峻。目前經濟全球化中急需解決的問題是建立公平合理的新的經濟秩序,以保證競爭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過程中,跨國體育保險公司聯盟已經成為當今跨國體育保險公司發展的新趨勢。技術聯盟是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體育保險企業,為達到共同擁有技術市場、合作進行技術創新、共同使用技術資源和研究成果等目標,通過各種股權或非股權聯盟,合作協議而結成的優勢相長、風險共擔、要素水平式雙向或多向流動的松散型網絡組織。這種聯盟不但促進國際間高技術體育產業技術創新的加速發展,而且促進跨國體育保險公司競爭戰略從單維的追求低成本向多維技術創新轉變。盡管技術戰略聯盟在技術轉移、體育保險企業資源共享的過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但是,聯盟在迅速爆發的同時也面臨著高失敗的威脅。大量的實證分析表明,多數聯盟失敗都與聯盟組織模式選擇不當和聯盟管理問題有關,因此技術聯盟組織模式的選擇就成為管理者要考慮的首要問題。(1)充分認識跨國體育保險公司技術聯盟的性質。跨國體育保險公司技術聯盟是介于體育保險市場和體育保險企業之間的一種中間組織,這種組織能夠避免體育保險技術市場交易中由于資產專用性、交易的不確定性,以及交易頻率的提高引起的交易成本的增加,同時又能有效減少單個體育保險企業技術創新所需承擔的較高的資金和技術風險。盡管我國體育保險企業已經具備了建立技術創新的外在環境,但是國內體育保險企業在技術創新的瓶頸問題就是產權資源投入不足和知識資源投入不足,與跨國體育保險公司開展技術聯盟能夠彌補這些不足。各聯盟成員可以通過股權或協作來加快技術創新的速度,我國與跨國體育保險公司建立技術聯盟有利于激勵體育保險企業的技術創新,也是必要的。(2)我國與跨國體育保險公司建立技術聯盟模式必須在重視實用性的基礎上、選擇適當的聯盟組織模式、積極探索適合的收益分配機制和發揮政府的指導和中介服務的作用。(3)重視聯盟合作研發戰略和多元化管理機制的結合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形成技術資源共享型組織模式。
3 結論與建議
北京奧運會為我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的建立樹立了良好的國際形象,后奧運時代我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的發展模式自然應借力這一形象平臺不斷開發體育保險市場,提升體育保險市場的國際形象,強化宣傳促銷。后奧運時代我國的體育保險被稱為一座等待發掘的金礦,而今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已經開始進行試采了。后奧運時代我國體育保險市場是新興的體育產業市場,實現體育產業市場化是發展體育保險市場的前提條件和基本要素條件及需求條件,完善后奧運時代我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又是推進體育產業化良性發展的重要保障。中體保險經紀公司的有關專家表示,要使我國體育保險今后不再僅僅是一種談資,除國內保險業需要加快體育風險管理技術和體育保險產品的研發、供給之外,更為重要的是我國體育界對風險的重視。在國際上,體育保險已成為體育運動領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運動員保障體系通常是通過購買高額商業保險來實現的,即便是普通的體育愛好者,也會有一定的保險保障要求。目前我國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體系尚未建立,體育保險風險管理模式還存在很多問題。日韓奧運會舉辦國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已經建立了多年,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管理模式和運營經驗。但隨著中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閑暇時間增多以及人們體育消費需求激增,體育保險市場的發展也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高度關注,后奧運時代我國體育保險市場的發展機遇將對提升我國體育保險市場的國際形象、豐富體育保險險種和新產品的問世,完善體育保險市場制度等具有重要的意義。但缺乏應有的戰略指導是我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發展模式的一個通病,許多體育保險公司總是以眼前的既得利益作為行動的目標,僅僅制定一些短期的工作計劃,沒有長遠發展的目光,即使有少數制定了發展戰略或發展的體育保險公司,其戰略也多停留在意念之中,未能形成架構完善、階段目標明確的戰略,導致策略體系模糊,體育保險行業的規范不足。建議后奧運時代我國體育保險市場制度的發展模式應建立起一種完整的戰略體系,逐步樹立國際競爭理念,培育大型體育保險公司集團,提高公司創新能力,調整體育保險產業政策,強化市場營銷,引導市場消費發展方向,加強政府的體育保險監督和控制,挖掘體育保險的社會資源,注重對網絡營銷、整合多種營銷等營銷手段的綜合,合理利用外資的體育保險市場,逐步提高奧運時代我國體育保險市場的國際競爭力,抓住奧運時代我國體育保險市場的發展機遇,促使我國體育保險市場走上快速、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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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體育包括競技體育、學校體育和社會體育三部分,當今我國體育報道中卻存在較為嚴重的“唯競技體育現象”,即只報道競技體育,而忽視社會體育和學校體育。本文首先分析了報紙、電視以及網絡媒介中的“唯競技體育現象”,然后從受眾需求、媒介認識的缺位及我國體育發展的社會大背景三方面闡述了此現象產生的原因,最后為解決此現象提出了幾點建議,以期能讓更多的人關注到我國體育報道的缺位現象,對體育新聞工作者有一定的啟發和借鑒。
關鍵詞 體育 新聞報道 媒體 平衡 唯競技體育現象
體育包括競技體育、社會體育和學校體育三個部分,我國在1995年分別出臺了《全民健身計劃綱要》和《奧運爭光計劃綱要》,強調社會體育、學校體育及競技體育協調發展,切實執行體育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然而在我國的各類體育報道中,卻出現競技體育完全占主導而社會和學校體育被忽視的不平衡現象。
一、本文通過對報紙、電視和網絡的分析,可以清晰的觀察到此現象
(一)報紙
自19世紀30年代以后,報刊便成為大眾傳播媒介,雖然電視、互聯網的興起對其造成了一定的沖擊,但報刊以其自身的特點依然占據大眾傳播的主流。在此,本文首先分析報刊的體育新聞報道。
《解放日報》2009年4月下旬三類體育新聞比例。競技體育:87.5%,社會體育:11.43%;學校體育0.95%。
競技體育所占比例遠遠超過其他兩類體育。筆者在對其他幾版報紙的分析中發現競技體育新聞的數量都超過85%。可見 “唯競技體育現象”在報刊媒介中已經較為明顯。
(二)電視
電視是大眾傳播中最具影響力的媒介,在20世紀末我國電視人口覆蓋率已達89%,電視受眾超過九億。下面我們將對電視體育報道的“唯競技體育現象”進行分析。
有關學者專門對體育新聞節目做過調查,發現在2003年的最后一周(12月25日至31日)中,CCTV-5的體育新聞咨詢節目《體育新聞》共播出134條新聞,其中競技體育新聞為114條,占85%,其他諸如場館建設,國際國內體育新聞評選等方面的13條,占9.7%,社會體育方面的只有7條,只占0.9%。雖然其中并沒有提到學校體育的占有情況,但是我們從百分比中可以看出其占有量不超過5%。
(三)網絡
互聯網是當前發展最為迅速的媒介,目前我國網民人數已經超過了2.5億。網絡在大眾傳播中具有巨大的影響力,因此關注媒介的大眾傳播,互聯網是我們不能忽略的領域。
筆者觀察了在2009年的4月1到4月9日的九天中,虎撲nba、新浪體育、搜狐體育三個網站的體育新聞內容。除了“虎撲NBA”有兩條關于學校體育的新聞以外,其他所有新聞全部是競技體育新聞。可見在網絡媒體中,“唯競技體育現象”已經發展到極致。
二、“唯競技體育現象”產生的原因分析
首先,從三類體育的特性而言,競技體育更具激烈性、懸念性、豐富性和高情感性等特點,從尼爾森媒介研究提供的數據看, 各臺體育頻道排在收視率前10名的幾乎全部是競技體育的內容。06年德國世界杯時,我國有100億人次通過電視觀看比賽。因此為了追求高收視率,吸引更多的觀眾,競技體育新聞自然成為了媒體的寵兒。
其次,從受眾的需要來看,競技體育也比社會體育和學校體育更具有優勢。受眾中很大部分為體育迷,而體育迷通常關注高水平的體育賽事,因此擁有這些特性的競技體育對他們的吸引力將遠遠超出社會體育和學校體育。
三、對解決“唯競技體育現象”的方法探索
(一)政府和社會的大力支持
社會體育和學校體育的蓬勃發展是為媒介提供體育素材的基礎,而二者的發展需要政府和社會的大力支持。
1.倡導體育明星走進社區、走進校園
雖然這樣的活動不能治本,但卻可以起到催化劑的作用,為三類體育在媒介中平衡發展起到良好的過渡。
2.加強基層體育活動的引導,提高領導老師的體育意識
只有在社區和學校中有媒介可以報道的體育活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社會體育和學校體育活動的舉辦離不開基層組織和學校領導老師的支持,因此,加強基層組織對居民體育活動的引導和提高學校領導老師的體育意識是解決“唯競技體育現象”的重要途徑。
(二)加強體育媒介意識
1.加強地方臺對社區體育和學校體育的報道
相對于外界事物,老百姓更關注發生在身邊的事情。因此,地方臺應加強對本地的社區體育和學校體育的報道,這不但可以提高大眾對此的關注程度,也可以增加本地觀眾數量,提高自身的收視率,創造雙贏的結果。
2.提高體育報道工作人員體育素養
由于多年來媒介中的“唯競技體育現象”,體育報道的工作人員已經形成了思維定式,幾乎都是把體育理解成高水平的競技體育。提高體育報道工作人員的體育素養,讓他們更全方位的認識體育,了解體育的本質,關注到自身存在的問題,才能改變“唯競技體育”的現狀。
總之,解決唯競技體育現象的方法和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在此本文只是提出個別的看法和見解,而要真正的解決此問題,還需社會各界共同的探索和實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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