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2-03-31 14: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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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化
一、引言
農民工是從農民中率先分化出來,與土地保持著一定經濟聯系、從事非農業生產和經營、以工資收入為基本生活來源,并具有非城鎮居民身份的非農化從業人員,是我國城鎮化進程中形成的特殊社會群體。從人員構成來看,目前我國的農民工主要包括進城農民工和鄉鎮企業職工。其中,進城農民工約8600萬人,鄉鎮企業職工約12800萬人。
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其目的在于通過提供一個有別于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制度安排,逐步將農民工平穩地納入社會保險制度體系,為城鎮化的健康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提高城鎮化水平,轉移農村人口,優化城鄉結構,促進國民經濟良性循環和社會協調發展的重要制度保證,是推進城鄉先進生產力發展的重大舉措。以現代社會保險制度代替傳統的土地保障,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助于城鄉精神文明建設和城鄉社會穩定,是先進文化發展的必然方向。根據農民工亦工亦農、工作流動性大、收入不穩定且偏低等特點,創造性的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險制度,將農民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是最大限度的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滿足農民工利益要求的具體體現。與此同時,建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場競爭環境的內在要求。
(二)推進城鎮化的需要
在城鎮化進程中,農民工開始放棄農業生產活動,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備從事農業勞動的意識和技能。
據王奮宇等人對北京、珠海、無錫三個城市農村流動人口即農民工的典型調查顯示:已經有19%的農民工沒有土地,完全放棄了對土地的依存;有46.8%的農民工即使沒有失去土地承包權也會繼續在外務工,也準備放棄對土地的依存;16.5%的農民工處于不確定狀態,只有17.7%的農民工會選擇回家務農。這就說明,有近70%的農民工已經做出了城鎮化選擇,若為其提供社會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償,做出城鎮化選擇的比例還會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農民工沒有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在面臨失業、工傷、疾病、年老喪失勞工能力等問題時,沒有任何社會保障的農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從事農業生產,加重農村失業和其他社會問題,并延緩城鎮化進程。因此,將土地保障作為農民工的最后避難所,已面臨各方面挑戰,而建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則是推進城鎮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證,也是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的戰略舉措。
(三)從根本上解決“三農問題”的需要
從土地的承載能力及農村各項事業的發展角度而言,我國現有農村土地難以為包括現有農民工在內的所有農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無法保障全體農村人口的溫飽問題。實施城鎮化戰略,減少農民,使大批農村勞動力主動放棄土地這一根本依托而走進城鎮、走進工廠,通過建立適合農民工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促進農民工率先完成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現代社會保障的過度,解決農民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加快城鎮化和農村現代化進程,為有效解決“三農問題”創造寬松的環境。
(四)經濟條件基本成熟
農民工一般有相對穩定和高于農業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備了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可能性。而且,進城農民工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企事業單位一般都已經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對社會保險有較高的認識。
從鄉鎮企業看,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鄉鎮企業已經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許多鄉鎮企業在具備了一定實力后,也已著手考慮職工福利與保障問題,根據本地、本企業的實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保障措施,如對本企業職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學等給予了一定數額的補助;對于在本企業工作達到一定年限,進入退休年齡的職工一次性或分月發放一定數額的退休金,或由企業出資為職工購買一定標準的商業養老保險,等等。這些措施對于保障本企業職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業的范圍內,因而只能稱為企業福利,而非社會保險。但這些現象說明,許多鄉鎮企業已經具備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條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會保險的制度安排,而將鄉鎮企業職工納入社會保險體系,將給鄉鎮企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一個歷史性的機遇,也可以為其實施產權制度等改革創造寬松的環境。
(五)政府的基本職責
目前,我國政府的工作重點已經開始由經濟建設轉向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制度建設,特別是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引起社會各個層面的密切關注,僅財政投入每年就達到數百億元(2001年為508億元)。但這是政府沒有及時承擔起社會保障制度建設責任而不得不承擔財政責任的必然結果。農民工處于城鎮化的最前沿,為農民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農民工成為我國城鎮人口主體再建立社會保險(2012年農民工可能達到1.6億人),其社會保險制度成本將更高。
三、完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安排
(一)出臺有關強制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
把農民工真正納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必須通過立法來強制執行。同時,還應出臺相關限制或取消農民工退保的政策。當農民工離開參保地返鄉時,本人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無法轉移的,暫時封存其個人賬戶,保留其保險關系,待其達到最低領取養老金年齡時,其戶籍所在地實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賬戶余額及對應的基礎性養老金權益和基金轉移至本人戶籍所在地。到時仍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個人賬戶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
(二)改革戶籍制度,放松對戶口的管制
長期以來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存在,按照戶籍來劃分人與人之間界限,造成了進城務工人員在城市里務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鎮職工一樣的養老保險制度。這不利于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長期的戶籍制度不利于勞動力的流動,不能實現勞動力資源的優化配置,阻礙經濟發展。要實現由“農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轉變,進入城市的門檻應該降低,只要進城務工人員在所在城市具備一定的物業等資產,就可以申請加入所在城區。
(三)實施土地換保障,適當扶持農民工就業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
轉讓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養老保險,并根據農村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為5年以上的個人賬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養老保險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土地換保障資金,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賬戶,既可增加農民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積累,又可促進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加快城鎮化進程。
(四)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
城市農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傷。看病貴、住院貴、工傷沒有醫療保障是困擾城市農民工的大問題。因此,目前城市農民工最需要的是醫療和工傷保險。
建立和完善城市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應立足現實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優先發展醫療和工傷保險。要結合城市農民工特點,綜合考慮需要和可能,適當調整現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實際的大而全,要減輕繳費負擔,簡化辦理手續,適當降低醫保起付線標準。
日前通過的《深圳市勞務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就受到了城市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的普遍歡迎。該《辦法》規定,勞務工只要每月繳納4元錢,就可既保門診費用,又保住院費用。這種“低交費,廣覆蓋,保基本”的“深圳模式”無疑值得各地借鑒。
(五)逐步推進,將社會養老保險費改為社會養老保險稅
開征養老保險稅替代現行的繳費制度,把養老保險費以法定稅賦形式固定下來。征稅的籌集方式是養老保險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現,現行的征繳社會養老保險費的辦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體現,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稅的方式籌資,更具有強制性和規范性,可以減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這樣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為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打下基礎;另一方面社會養老保險費以國稅形式征收,便于全國統一管理,有利于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同時能夠保證企業主組織廣大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按企業規模和招收農民工數量征收養老保險稅,能促使企業主無條件為農民工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且做到企業公平負擔,有利于公平競爭,有利于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四、結論
農民工是一個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只有給農民工以穩定的、可預期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中的核心內容和生命工程,21世紀我國社會保障的重點就是要解決養老問題。轉型期分析構建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的途徑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內容,也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如何具體又徹底解決廣大農民的養老問題,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來說還是一個未解的重大課題,還需要繼續進行研究、探索和指導。還需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努力,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而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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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評估
作者簡介:王增民(1969~),男,河南洛陽人,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博士研究生,河南財經學院公共管理學院講師,主要從事勞動經濟研究。
中圖分類號:F241.3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96(2008)04-0090-03 收稿日期:2008-06-06
一、對于“城保模式”的評估
1997年7月16日,國務院頒發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建立起了覆蓋全國城鎮職工的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2005年12月31日,國務院又了《關于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明確提出要將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降低了參保費率,即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當地上年度在職工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退休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因此無論是正規就業的農民工,還是非正規就業的農民工,都已被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的范圍。廣東、鄭州等許多省市就是以這些制度為基礎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但是由于這種制度繳費門檻過高,嚴重影響了農民工和企業的參保積極性,農民工參保率一直在低位徘徊,并且由于農民工流動性很強,退保現象嚴重。
(一)價值理念分析。農民工目前已經成為我國產業工人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這一龐大群體的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其公平性、平等性具有重大意義。工人在就業和社會保障上享有平等的權利,既是我國勞動法的明確規定,也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我國已經是該公約的簽約國。我國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規定的適用范圍包括城鎮各類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使農民工和其他城鎮職工一樣,享有同等的養老保險待遇,體現了政策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二)制度運行效果分析。對于制度運行效果的評估,我們可以從參保對象覆蓋面、養老保障需求滿足程度、養老保障資源利用效率和對經濟社會客觀作用四個角度來進行分析。
1 覆蓋面。根據勞動社會保障部課題組(趙殿國,2006)對于主要實行該模式的廣東省的調查,截止2003年底,廣東省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是411萬人,若按廣東省實有農民工2500萬人計算,參保率為16%。其他省市養老保險參保率更低,總的參保率不到10%。在已參保的農民工中以在正規部門就業、穩定就業的人員為主。
2 養老保障需求的滿足度。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金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等,待遇水平一般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提高,基本上能滿足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障需求。但是由于大多數農民工就業流動性比較強,在離開參保地時,因退保而中斷社會保險關系的情況比較突出,勞動者再次就業時,需要重新參保,沒有發揮社會保險應有的作用,大多數勞動者未來的養老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3 養老保障資源的利用效率。由于制度設計的不合理。養老保障資源過度偏向城鎮職工,使得農民工的權益受到損害。表現在農民工流向外地或返回原籍退保時,只退給個人繳納的個人賬戶積累資金,社會統籌部分無償地留在當地,從而把勞動者的養老責任留給了其本人家庭和本人戶籍所在地。
4 對經濟社會的作用。將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符合我國農村勞動力轉移、農村城市化以及城鄉一體化的方向,對實現農村剩余勞動力的穩定轉移發揮了巨大作用;其次,用人單位在雇傭本地員工和外地員工時的養老保險負擔相差不大,既有利于各用人單位之間的平等競爭,又不至于因外來員工的保險成本過低而使本地勞動者在勞動力市場上處于劣勢,有利于勞動者之間的平等競爭。
(三)制度的適應性分析。我國目前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具有高基數、高費率、高待遇、高補貼的特點。繳費基數最低為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按現行費率,用人單位約為20%,個人約為8%,加之許多地方采取“五費合一”的統一捆綁收費辦法,對收入水平普遍偏低的農民工而言,這無疑是很高的門檻。我國目前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費率設計過高,主要是考慮了養老保險制度轉軌過程中要承擔國有企業歷史債務負擔等問題。該制度目前基本適應于在正規部門穩定就業的農民工,不適應于在非正規部門頻繁流動就業的農民工。
(四)制度的可持續性分析。我國目前實施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是建立在經濟體制改革的基礎上,制度設計的最初目的是服務于國有企業改革,由于制度設計的先天問題,致使制度的可持續性值得懷疑。具體表現在:(1)目前的制度對于“轉制成本”缺乏精確的測定,沒有妥善安排對于老職工的養老保障“隱性負債”償還的合適渠道,致使目前養老保險費率過高,直接影響養老保險的覆蓋面;(2)統籌層次過低,各個統籌地區繳費率、待遇標準和具體管理方式差異較大,管理不規范,限制了養老關系的接續,不利于勞動力的合理流動;(3)資金遠期平衡困難。由于農民工工資水平較低,基本是按社會平均工資的60%繳費,目前農民工基本不在參保地養老,尚無支付壓力;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農民工沉淀在本地養老,基金又難以承受強大的支付壓力。
二、對于“雙低模式”的評估
“雙低模式”是針對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門檻過高的現實,從農民工及企業承受能力角度考慮,在城鎮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的基礎上,主要通過降低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等方式,降低農民工的參保成本,相對應的農民工享受的社保待遇水平也適當降低,即“低門檻準入、低標準享受”。這種模式被北京市、浙江省、深圳市等許多地區采用。
(一)價值理念分析。“雙低模式”實際上是目前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一種路徑選擇,這種選擇對既有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有很強的路徑依賴。現有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由于制度設計的問題,并不完全適合我國現階段的大多數農民工,突出問題就是繳費成本過高,超過了企業和農民工的承受能力。因此為了追求所謂的“公平、平等”,而不考慮我國農民工及其從業企業的特點,簡單地把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恰恰是對農民工的不公平,特別是有些地方政府為了緩解當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資金支付危機,在沒有解決好農民工流動轉移時養老保險資金的轉移問題,強行“擴面”,這更是對農民工的二次剝奪。“雙低模式”在保持制度體系統一性的前提下,降低了農民工的參保成本,有利于農民工養老保障權利的真正實現。
(二)制度運行效果分析
1 覆蓋面。農民工養老保險覆蓋面的擴大程度,從理論
上講,應該與費率降低幅度呈正相關,與相應待遇的降低幅度呈負相關。由于各地在推行“雙低模式”時費率降低幅度差別比較大,因此參保率也有較大差別。浙江省針對農民工養老保險實行的“雙低模式”,由于費率水平還比較高,農民工參保率仍然很低。到2003年末全省實際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民工約150萬人,不到農民工總數的20%。相反,深圳市從1992年8月以來,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由21%逐步降至13%(2006年7月才又上調到18%),根據深圳商報2007年8月28日的報道,2007年7月底,深圳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達到451萬人,其中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已有341萬人。
2 養老保障需求的滿足度。按照“雙低模式”制度設計,在降低繳費成本的同時,待遇也相應降低。待遇降低主要體現在待遇支付水平方面,由于缺乏相關數據,目前還不能對雙低模式下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做出評估。
3 養老保障資源的利用效率。“雙低模式”在不同地區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設計方面有較大差別,因此其養老保險資源的利用效率也存在較大差別。
4 對經濟社會的客觀作用。“雙低模式”對推進農民工養老保障權利的實現發揮了積極作用,按照這種思路,各地通過降低農民工繳費成本,初步建立了比較適合農民工低收入水平的養老保險制度,部分滿足了農民工的養老保障需求。但是由于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繳費成本比較低,會對統一的勞動力市場造成一定負面影響。
(三)制度適應性分析。“雙低模式”側重繳費基數和費率降低,以期擴大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覆蓋面。但是由于目前尚未將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籌資機制與原有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籌資機制分離,農民工還需部分承擔由于經濟體制改革形成的國有、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隱形債務負擔,致使各地在降低繳費成本時,降低幅度還不夠大,影響農民工養老保險覆蓋面的擴大。實際上由于農民工群體目前年齡結構偏輕,完全可以用更低的成本,為農民工構建起養老保障體系。該制度模式不僅適應了我國農民工群體當前需要,同時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保持了比較好的銜接,也具有長期適應性。
(四)制度的可持續性分析。該制度的可持續性主要取決于對養老保險費率的精算,如果精算出現大的誤差,當費率估計過高,不能有效降低繳費成本,將不能使保障的覆蓋面擴大,當費率估計過低時,則不能保證資金的長期平衡,制度將不可持續。目前許多地區的繳費成本相對于農民工的收入水平還是過高,農民工社會保障的覆蓋面擴大還比較困難。
三、對于“綜合保險模式”的評估
該模式首先由上海市設計實施,不久成都市也實行了類似模式。該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將農民工的養老、工傷、醫療三項保險捆綁在一起統一按比較低的費率繳費,大大降低了農民工參保的門檻。
(一)價值理念分析。分層分類,逐步建立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鄭功成,2002),已成為許多社會保障專家和學者的共識。對于大多數農民工,眼前面臨的最大風險是工傷和大病醫療風險,要優先解決。所以該模式的保障重點體現在工傷和醫療兩個方面。同時制度設計也適當兼顧了農民工未來的養老需求。
(二)制度運行效果
1 覆蓋面。上海市綜合社會保險參保人數逐年上升,到2004年底已超過200萬,參保率約為50%,成都市農民工綜合社會保險由于設計和管理中存在一些問題,參保人數一直在低位徘徊,到2005年底參保約20萬人,參保率約為10%左右,遠不及上海市(胡務,2006)。
2 養老保障需求的滿足度。綜合保險制度的保險項目包括老年補貼、工傷、醫療三項,但重點在工傷和醫療保障方面。養老補貼的待遇水平偏低,難以有效防范未來的養老風險。
3 養老保障資源的利用效率。綜合社會保險由于引進了商業保險公司的參與,有效地降低了管理成本,使得相對較低的繳費能夠為農民工提供更多的保障。但是根據胡務(2006)的研究,綜合社會保險的資源利用效率還不夠高。表現在,目前老年補貼的成本低于老年補貼的費率很多,現有制度下綜合保險的老年補貼仍有大幅度提高的空間。
4 對經濟社會的客觀作用。綜合社會保險在農民工社會保障方面進行了重大制度創新,推動了農民工社會保障覆蓋面的擴大,使更多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權利得到實現。但是,由于單位使用外來勞動力綜合保險繳費成本只有12.5%,可能導致外來勞動力對本地低素質勞動者的崗位替代,不利于本地下崗失業人員及低素質勞動者的就業,影響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的形成和運行。同時從近期看,綜合社會保險與城保和農保制度都不銜接。而農民工已占據產業工人隊伍的一半以上,大量勞動者的保障在城市基本社會保險制度體外運行,既不利于城市化,也不利于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制度的風險統籌。
(三)制度適應性分析。該制度被稱作為農民工“量身定做”的社會保障模式,基本適應了當前農民工的特點(華迎放,2005)。體現在以下幾方面:(1)比較好地解決了農民工面臨的工傷和大病醫療風險防范問題,同時又適當兼顧了未來養老問題;(2)簡單易行,管理成本低。實行綜合保險,三險合一,費用統一征收,待遇一次性給付,最大限度地減少了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的工作量,方便了單位和個人,同時適應了農民工流動性強的特點;(3)這一制度由于本人完全不需繳費,容易為農民工所接受。而且,在本人不繳費的情況下享受一定的待遇,有利于農民工監督用人單位依法繳費,維護其自身權益;(4)費率低,易為用人單位接受;(5)由于養老待遇水平過低,該制度還不能滿足農民工的養老保障需要。
(四)制度可持續性分析。從基金運行的角度看。該制度具有可持續性。因為該制度是為農民工單獨建立的新制度,既改變了城保轉制成本和基金缺口由農民工承擔的做法,又不留基金缺口,政府不用兜底。工傷、醫療都是當期繳費、當期享受待遇,養老實行近似商業養老保險的老年補貼形式,基本不存在資金支付問題。但是從解決農民工養老問題的角度看,該制度缺陷還是明顯的,制度的可持續性就值得懷疑。
四、對于“農保模式”的評估
“農保模式”就是將農民工納入流出地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采取個人賬戶基金儲備積累的模式,這一制度具有高度的靈活性和廣泛的適應性,適應了農民工就業不穩定,流動性大,工資收入較低的特點。個人賬戶基金屬于參保人所有,可以轉移,農民工的權益能夠得到保證,易于被企業和農民接受。但是,由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政府組織引導、農民自愿參加,不具有強制性,企業和農民工的參保率不高。
(一)價值理念。長期以來,我國形成了二元社會保障體制,擁有農村戶籍的農村人口主要依賴土地養老和家庭養老,近些年隨著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些學者認為當前把農民工納入農村養老保險體系更具有操作性。通
過建立“低水平、廣覆蓋、逐步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險體系”,不僅能滿足現在外出農民工的養老保障需求,更能夠切實解決年齡較大的“回流”農民工的養老保障問題(楊立雄,2004)。這種判斷的基礎是:中國的二元社會體制將長期存在。
(二)制度運行效果
1 覆蓋面。據勞動社會保障部的調查,2003年底,全國約有1400萬鄉鎮企業農民工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約占鄉鎮企業職工總數的10%,覆蓋面很小。
2 養老保障需求的滿足度。隨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和推廣,農村養老保險應該能夠滿足鄉鎮企業職工和回鄉農民工的養老保障需求。
3 養老保障資源的利用效率。一方面當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障資源非常缺乏,另一方面,由于制度設計和管理原因,現有的資源利用效率還不夠高。如農村養老保險,各地先后出現承諾水平過高,投資渠道窄,運作不規范,基金風險大等問題,直接影響制度的安全運行,被政府要求清理整頓,原有的農村養老保險機構和業務陷于停頓,許多鄉鎮企業職工和回鄉農民工無處參保。
4 對經濟社會的客觀作用。在目前農民工還很難融入城市養老保障體系的狀況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為農民工的養老保障提供了一條途徑,緩解了部分農民工,特別是鄉鎮企業職工面臨的養老風險,對促進我國鄉鎮企業的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也為未來建立城鄉統籌的養老保險制度奠定了基礎。
(三)制度適應性分析。該制度主要適應于在鄉鎮企業務工的農民工和季節性農民工,以及到了一定年齡“回流”到農村的農民工。因為目前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程度都比較低,一般到縣一級,從保障的可及性來看,只有工作或居住在本地的農民工才可以享受到相應的待遇。
(四)制度可持續性分析。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發展方向是建立城鄉統籌,覆蓋每一個公民的社會保障制度。目前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遵循了“低水平、廣覆蓋”的原則,基本適應了當前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同時隨著國家對農村養老保險轉移支付水平的提高,農村養老保險的保障水平也會有很大提高。因此該制度具有一定的可持續性。
五、結論
根據國務院要求,為做好中央直屬有色、軍工等企業(以下簡稱有色、軍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工作,切實減輕困難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負擔,確保按時足額發放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1999年10月1日起,有色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照所在省(區、市)確定的統一繳費比例執行。企業和職工個人按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與支付基本養老金不足部分,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二、原參加地方統籌的中央直屬軍工企業,比照執行中央財政對煤炭、有色行業基本養老保險補助政策,由中央財政對財政困難的老工業基地和中西部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給予適當補助。
三、中央財政綜合以下因素確定對各地補助數額:
(一)以有色、軍工企業1998年工資總額,作為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工資總額。
(二)有色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原則上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復的1999年繳費比例執行。兩部批復的繳費比例高于各省(區、市)政府確定的煤炭企業繳費比例的,比照執行煤炭企業繳費比例。
軍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執行各省(區、市)政府確定的統一繳費比例。
(三)有色企業離退休人數按1997年末人數年均增長5%確定,軍工企業離退休人數按1998年末人數增長5%確定。
(四)有色企業基本養老金發放水平參考1997年行業統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決算數,軍工企業基本養老金發放水平參考1998年企業決算數確定,最低不低于400元,最高不高于600元。對個別地區按合理因素進行適當調整。
(五)中央財政在參考原行業統籌1997年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決算數據基礎上,統籌測算各省(區、市)鐵道、電力、郵電等行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對部分省(區、市)因鐵道、水電施工、郵政等離退休費用支出較多的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出現的基金收支缺口給予適當補助。
鐵道、電力、郵電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比例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復的比例執行。
四、對原行業統籌企業1999年9月30日以前拖欠的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經核實后由中央財政補助解決。
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以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下達給省級財政部門,在政府預算收支科目“社會保障補助支出”“類”中的“財政對社會保險基金的補貼支出”“款”中的“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支出”“項”級科目列支。
六、各省(區、市)要采取有效措施將上述企業納入省級統籌,實行省級管理,并立即改變結算方式,實行全額繳撥和社會化發放基本養老金,建立起獨立于企業之外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
有色、軍工企業要嚴格執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確保按照規定的繳費比例及時足額向省(區、市)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不能按規定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困難企業,財政、勞動保障部門可按照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煤炭有色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字〔1999〕42號)和財政部《關于下發〈軍工困難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辦法〉的通知》(財經字〔1999〕563號)的規定,將核定虧損補貼中的部分或全部直接抵扣用于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于確保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發放。
七、各省(區、市)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盡快組織力量對原行業統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進行清理。屬于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統籌項目,要按規定合理核定發放標準,并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項目外的支出,由企業自行負擔。同時,要做好政策解釋工作,使政策深入人心。
軍工企業實行省級管理后,各省(區、市)財政、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省(區、市)政府有關規定制定軍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并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8月下旬,我部基金監督司會同你部勞衛司組成調查組,對群眾舉報沈陽鐵路局擠占挪用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問題進行了調查。經調查,群眾反映沈陽鐵路局擠占挪用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問題基本屬實。為了維護集體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完整,必須立即糾正擠占挪用、違規運作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行為。現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限期收回擠占挪用基金。今年年底前至少收回50%,2000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不能及時收回的基金,由沈陽鐵路局墊付資金歸還。
二、糾正違規運作基金。立即收回委托保管的國債,退回用基金購買的儲蓄性團體壽險。
三、今年年底前,追回遼寧人保公司拖欠的基金,收回各分處的借款。
四、根據擠占挪用基金情節、損失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及有關領導作出嚴肅處理。
五、建議將群眾反映私設小金庫和個人貪污、受賄等問題,移交紀檢部門或司法機關查處。
六、建議對鐵路系統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進行清理,加強管理,避免發生新的擠占挪用問題。
請你部將處理結果及時函告我部。
附件:關于沈陽鐵路局擠占挪用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調查報告
(勞動保障部基金監督司 鐵道部勞衛司調查組 1999年10月11日)
1999年8月下旬,勞動保障部基金監督司和鐵道部勞衛司聯合組成調查組,對群眾舉報沈陽鐵路局集體企業管理處(以下簡稱路局集體處)擠占挪用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的問題進行了調查,并對所屬10個分局上報的擠占挪用基金情況進行了抽查。經調查,沈陽鐵路局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問題嚴重,群眾反映情況基本屬實。現將調查情況和處理意見報告如下:
一、基金管理的問題
經調查核實,截止1999年6月底,沈陽鐵路局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結余54706.9萬元(見附表1),其中:擠占挪用18352.7萬元(路局10353.8萬元,各分局7998.9萬元)、違規運作8970萬元、遼寧人保公司移交欠款3349.6萬元、國債及銀行存款等24034.6萬元(路局18775.2萬元,各分局5259.4萬元),應收未收利息7474萬元。
(一)擠占挪用基金。1987年7月以來,沈陽鐵路局挪用基金18352.7萬元(見附表2),其中:挪用本金17669.5萬元,包括基建投資11716.6萬元,企業借款5913.9萬元,購買股票39萬元;挪用利息683.2萬元。
(二)違規運作基金。路局集體處違反國家規定,違規運作基金8970萬元,其中:7000萬元國債委托遼寧人保公司證券部、南方證券公司保管,1970萬元購買儲蓄性團體壽險。
(三)應收移交欠款。1998年7月,遼寧人保公司向沈陽鐵路局移交保險業務,拖欠基金3349.6萬元。
(四)應收基金利息。應收基金利息7474萬元,其中:集體處擠占挪用基金和各分處借款應收未收利息7089萬元,遼寧人保公司欠款應收未收利息385萬元。
二、重點問題的核查
1994年以前,路局集體處挪用基金投資北海大廈、東鐵公司、中山服裝公司、長白公司、鐵韓公司、鐵營公司等生產經營和房地產項目,借款給租賃公司、內部銀行、物資供應站、集興公司等企業從事經營活動。1995年以后,基金實行路局與分局兩級管理,路局集體處繼續挪用基金投入直屬單位未竣工項目,對分局放松管理和監督,造成各分局大量違規動用基金。目前,挪用基金投資項目和借款企業,絕大多數經營虧損,還本無望,有的已經停產歇業,這些項目連年虧損,造成基金很大損失。
(一)路局集體處挪用基金項目。
1.北海大廈。該大廈是路局集體處直屬賓館。1992年4月立項,當年6月經路局領導同意列入年度基建計劃,1995年7月竣工開業。該項目先后挪用基金5025萬元,目前累計經營虧損766萬元。
2.東鐵公司。該公司是路局集體處直屬公司。1992年8月,路局集體處購買大連市開發區一塊地產,組建東鐵公司招商引資,先后挪用基金1685萬元。1995年5月,因長期不能引進項目,路局集體處將此地產劃給大連分處管理。1998年8月,為減少虧損,大連分處又將此房地產以1450萬元的價格賣給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海利發展公司,款項分4年付清。現已收到第一期款362.5萬元,第二期付款期限已到,債務人無力償還,大連分處準備訴諸法律。按出售價格計算,該項目已損失235萬元。
3.中山服裝公司。1992年5月立項,當年7月經路局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批準,先后挪用基金1668.7萬元,購買中外合資珠海香州龍華服裝廠廠房設備,組建中山服裝公司,并支付生產流動資金,1996年投產并于當年停產。目前,該公司由路局外經處管理,1999年2月路局委托審計事務所審計,固定資產凈值僅剩1110萬元,累計經營虧損360多萬元。
4.長白實業公司。該公司是路局集體處直屬貿易公司。1992年7月路局集體處購買地處沈陽市東陵區長白鄉的一幢樓房,用于舉辦職工培訓學校,1993年因沒有生源改辦長白實業公司,從事倉儲等物資經營。該項目先后挪用基金348萬元,累計經營虧損19萬元。
5.鐵韓公司。路局集體處所屬長白實業公司與韓國亞細亞自動化汽車修造中心合資,成立沈陽鐵韓進口汽車修理有限公司。1994年4月路局提出立項申請,當年6月沈陽市計經委批準,1995年竣工并投產。韓方投入50萬美元設備,路局集體處挪用基金411.3萬元,目前累計經營虧損382萬元。
6.鐵營公司。該公司是路局集體處直屬公司。1992年9月路局集體處購買營口市鲅魚圈開發區幾處房產,組建鐵營公司,公司做了兩筆地產交易后關閉。該項目挪用基金285.6萬元,目前尚有三處房產。
7.企業借款。1991年至1994年,路局集體處挪用基金借給直屬企業從事生產經營,至今還有208萬元未歸還,其中:租賃公司96.5萬元、內部銀行50萬元、物資供應站30萬元、集興公司26.5萬元、沈陽工務段商店5萬元。
(二)分處主要挪用基金項目。
1.錦州分局2000萬元。1997年3月18日,由錦州分局擔保,路局集體處借給錦州分處基金2000萬元。當日錦州分處又借給其下屬單位沈陽鐵路局錦州工程處,該處將此款用于墊付中辰南美國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注冊資金,至今未還。
2.吉林分局2100萬元。1995年7月至1998年7月,由吉林分局擔保,路局集體處陸續借給吉林分處基金2430萬元,吉林分局將其中2100萬元借給分局多種經營處,用于修建國際大酒店,至今未還。
三、處理意見
路局集體處直接擠占挪用、違規運作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數額巨大,有關投資已經形成一定損失,造成嚴重影響。為了嚴肅紀律,保證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必須采取有力措施,立即糾正擠占挪用、違規運作的行為。現提出以下處理意見和建議。
(一)建議鐵道部責成沈陽鐵路局成立專門清理小組,制定整改措施,全面整頓集體職工養老保險,確保工作有序、基金管理規范、檔案資料完整。
(二)抓緊回收被擠占挪用基金。沈陽鐵路局要制定清理回收計劃,今年年底前至少收回50%,2000年6月底前全部收回。不能及時收回的基金,由沈陽鐵路局墊付資金歸還。勞動保障部、鐵道部監督檢查。
(三)糾正違規運作基金。立即收回委托保管的國債,退回用基金購買的儲蓄性團體壽險。
(四)今年年底前,要追回遼寧人保公司拖欠的基金,收回各分處的借款。
(五)根據擠占挪用基金情節、損失情況,對直接責任人及有關領導作出嚴肅處理。
(六)建議將群眾反映私設小金庫和個人貪污、受賄等問題,移交紀檢部門或司法機關查處。
(七)建議鐵道部對鐵路系統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進行清理,加強管理,避免發生新的擠占挪用問題。
附表1
沈陽鐵路局集體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結余情況表
(1987年7月1999年6月)
單位:萬元
-------------------------------------------
項 目 | 金額 | 備 注
-----------------|--------|----------------
一、收入 |65560.9 |
-----------------|--------|----------------
1.保費收入 |54894.1 |
-----------------|--------|----------------
2.利息收入 |10666.8 |含內部銀行利息收入141.5萬元
-----------------|--------|----------------
二、支出 |10854 |
-----------------|--------|----------------
1.養老金支出 |9302.4 |含買斷工齡退保483萬元
-----------------|--------|----------------
2.管理費支出 |1551.6 |
-----------------|--------|----------------
三、結余 |54706.9 |
-----------------|--------|----------------
(一)路局集體處 |41448.6 |
-----------------|--------|----------------
1.擠占挪用基金 |10353.8 |
-----------------|--------|----------------
(1)挪用基金本金 |9670.6 |
-----------------|--------|----------------
(2)挪用基金利息 |683.2 |
-----------------|--------|----------------
2.違規運作基金 |8970 |
-----------------|--------|----------------
(1)國庫券代保管 |7000 |
-----------------|--------|----------------
(2)購儲蓄性團體人壽保險 |1970 |
-----------------|--------|----------------
3.遼寧人保公司移交欠款 |3349.6 |
-----------------|--------|----------------
4.銀行存款等 |18775.2 |
-----------------|--------|----------------
(二)分局集體分處 |13258.3 |
-----------------|--------|----------------
1.擠占挪用 |7998.9 |
-----------------|--------|----------------
2.國債、銀行存款等 |5259.4 |
-----------------|--------|----------------
四、應收利息 |7474 |含應收遼寧人保公司385萬元
-------------------------------------------
為了規范和加強我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會計核算工作,現將財政部財會字(1996)68號“關于印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從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局會計處。
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會字〔1996〕68號)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規范和加強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會計核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計核算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1997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隨時函告我部。各地區、各部門自行制定的有關企業職工養老、失業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會計核算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
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二、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計核算辦法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制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一、會計科目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第三章 會計報表
一、會計報表種類和格式
二、會計報表編制說明
第一章 總 則
一、為了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養老保險基金。
三、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為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各項收支業務為依據、記錄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
五、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帳采用借貸記帳法。
六、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期應當一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及其對收支情況的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書中說明。
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養老保險基金應按本辦法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本辦法作必要的補充,并報財政部備案。
本辦法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編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查閱帳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不得隨意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填制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報表,必須做到數字真實、內容完整、說明清楚、手續齊備、編報及時;并應按月或按年報送當地財政機關、主管部門以及養老保險監督組織。
月份會計報表應于月份終了后五天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十五天內報出。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注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名稱、地址、成立年份、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導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九、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第二章 會 計 科 目
一、會計科目表
--------------------------------------
順 序 號 | 編 號 | 會 計 科 目 名 稱
---------|--------|-------------------
| | 一、資 產 類
1 | 101 | 現金
2 | 102 | 銀行存款
3 | 103 | 財政專戶存款
4 | 104 | 暫付款
5 | 111 | 債券投資
| | 二、負債類
6 | 201 | 暫收款
| | 三、基金類
7 | 301 | 基本養老基金
| | 四、收支類
8 | 401 | 基本養老金收入
9 | 402 | 利息收入
10 | 404 | 轉移收入
11 | 405 | 財政補貼收入
12 | 407 | 上級補助收入
13 | 408 | 下級上解收入
14 | 409 | 其他收入
15 | 431 | 離退休金支出
16 | 432 | 醫療補助支出
17 | 433 | 死亡喪葬補助支出
18 | 434 | 撫恤救濟支出
19 | 435 | 管理費用
20 | 436 | 轉移支出
21 | 437 | 補助下級支出
22 | 438 | 上解上級支出
23 | 439 | 其他支出
--------------------------------------
附注:
1.經辦補充養老和個人儲蓄養老的社會保險機構可增設“302補充養老保險基金”、“411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收入”、“412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441補充養老保險基金支出”、“211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基金”、“421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基金收入”、“423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基金利息收入”、“451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基金支出”科目以及其他相應的收支科目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第101號科目 現金1.本科目核算養老保險基金的庫存現金。
2.收到單位或個人以現金方式交來的養老保險基金,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金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借記“銀行存款——收入戶”科目,貸記本科目。
從銀行提取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以現金支付基本養老基金時,借記“離退休金支出”、“醫療補助支出”、“死亡喪葬補助支出”、“撫恤救濟支出”、“轉移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3.養老保險基金應設置“現金日記帳”,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并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帳款相符。
第102號科目 銀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養老保險基金在銀行的存款。
2.本科目應設置“收入戶”和“支出戶”明細科目。根據體制要求不設置收入過渡戶的單位,銀行存款可不設“收入戶”和“支出戶”明細科目。
3.銀行存款收入戶核算收到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有關收入,收到養老保險基金各項收入,借記本科目,貸記“基本養老金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借記本科目(收入戶),貸記“現金”科目。
收入戶除按期將養老保險基金劃入財政專戶存款外,一般只收不支。按期將養老保險基金劃入財政專戶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收入戶)。
銀行存款支出戶核算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及有關費用支出。支出戶除從財政專戶存款中撥入款項外,一般只支不收。按計劃收到從財政專戶存款中撥入的款項,借記本科目(支出戶),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以銀行存款支付基本養老基金時,借記“離退休金支出”、“醫療補助支出”、“死亡喪葬補助支出”、“撫恤救濟支出”、“管理費用”、“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支出戶);提取現金時,借記“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支出戶)。
收到財政補貼時,借記本科目(支出戶),貸記“財政補貼收入”科目。
4.在不違犯銀行存款的收入戶與支出戶財務管理規定的前提下,養老保險基金發生的一些零星暫收款項或暫付款項,可直接記入銀行存款的支出戶。
銀行存款收入戶收到的款項不得轉入銀行存款支出戶。
5.養老保險基金應按開戶銀行設置“銀行存款日記帳”,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帳”應定期與“銀行對帳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銀行存款帳面結余與銀行對帳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并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第103號科目 財政專戶存款
1.本科目核算按規定將養老保險基金存入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財政專戶的存款。
關鍵詞:企業;養老保險;精算管理
1、引言
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各項社會保險制度尚不完善,再加上人口老齡化嚴重,導致我國尚不成熟的養老保險制度突顯出各種矛盾,需要在舊的養老保險制度上進行設計與創新,從而適應我國人口結構的改變。我國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部分積累制,退休工作人員的養老金一部分來源于現收現付式的籌資方式,一部分來自于完全積累式的籌資方式。這種方式將職工在職時繳納的養老保險基金與退休后拿到的退休金相掛鉤,有一定的激勵作用,同時又根據實際情況對養老金進行再分配,既能起到激勵作用,又能體現社會公平所在,理論上應該成為一種優秀的養老保險制度。然而,隨著世界人口老齡化日益嚴重,人口結構變化極大,導致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不再適用,必須對企業養老保險進行精算管理。
2、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平衡精算分析
2.1社會養老保險進行精算管理的必要性
養老保險的收支平衡是指養老保險的繳費收入以及這些費用的增值收入在發放完各年的退休金和養老金后,末期結算余額為零。養老保險收支不平衡是指末期結算時出現了支出大于收入的現象或者是支出后仍有剩余的現象。當養老基金收大于支時,通過降低收費標準或者是放寬養老保險基金發放政策等措施,很容易實現收支平衡;而當支大于收時,必須通過提高繳費率或是減少養老基金的發放來維持平衡,如果提高繳費率就會給企業和職工更大的經濟壓力,不利于國家經濟的發展,如果減少養老基金的發放,就會引起退休職工的不滿,不利于社會穩定,如果用政府財政資金來填補漏洞,就會給政府帶來財政壓力,所以說,當養老保險出現支出大于收入時,無論采取何種措施進行解決,都會有一定的難度和弊端。此時,需要利用精算方法分析各種因素,對未來養老保險收支情況做出精準、詳細的預測,防止養老基金的缺口再度形成,維護社會的穩定。
2.2影響社會養老保險收支平衡的重要指標
影響社會養老保險收支平衡的重要指標主要有替代率和繳費率。(1)替代率替代率是指退休后養老基金的水平相對于職工在職時工資的水平。替代率又分為平均替代率和個體替代率。平均替代率是指所有職工退休金的總和與所有職工在職時工資的總和的比率,用該比率表示退休群體養老金的收入水平;平均替代率是指個人退休后養老金與一年或幾年前在職時的工資的比率,表示退休后的收入相對于退休前收入的水平高低。替代率是影響養老保險收支平衡的一項基本要素,替代率高,則養老金支出較高,必定繳納率也就高,要避免出現收不抵支的現象,就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替代率。(2)繳費率繳費率是指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金額與工資收入的比率。繳費率高,繳費收入就多,養老保險收支平衡就有保障;繳費率低,繳費收入就少,就會出現收不抵支的現象,甚至出現赤字。因此,要根據企業經濟發展的情況、職工工資水平的高低制定合理的繳費率,不能因為養老保險繳費率過高而影響企業的經濟運行,導致國民經濟受到影響,得不償失。
3、社會養老保險精算管理的路徑
3.1確保養老保險應收盡收
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是社會養老保險的重要來源。要加強社會保險費用的征繳工作,加快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工作,把符合繳費條件的企業和人員統統納入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做到應保盡保,應收盡收。建立企業和個人的參保繳費數據庫,并根據繳費情況進行實時更新,努力提高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吸引力和公信力,激發企業和個人的參保積極性,不斷積累養老基金,完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3.2完善社會養老基金的調劑機制
社會養老保險是社會不斷發展與進步的必然產物,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需要集合社會所有力量共同完成。因此,社會養老保險要提高統籌層次,實行“大數法則”和“平均準則”,最大限度的集中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降低養老保險制度在運行中的風險。繳費人數越多,繳費率就會越接近最低平均水平,養老保險基金的調劑作用發揮的才越充分。所以,我國要繼續推進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政策,并逐步邁向全國統籌,從而提高社會養老保險的風險防御功能。
3.3加大財政支持力度
社會養老保險作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策,對維持退休工人基本的生活水平,保障社會穩定和諧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因此,國家財政對于承擔社會養老保險費用有著重大的責任。在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前,職工不需繳納費用,職工退休后需要的費用是國家操作,通過企業向職工發放的。社會保險制度成立之后,養老保險基金直接向退休工人發放退休金。由于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建立較晚,國家沒有資金的儲備積累,導致現行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既要承擔現在的養老所需費用,又要承擔制度建立之前的職工退休所需的費用,只能靠提高繳費率來維持收支平衡。然而,繳費率的提高使很多職工無力參保,無法享受應有的社會保障,同樣不利于社會的穩定。因此,國家財政部門要將社會養老保險支出作為一項重要的支出列入到財政預算中,增加對社會養老保險的投入,讓更多的人體會到社會主義制度的美好。
4、結論
社會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完善的重要標志,是維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決策。面對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只用進行養老保險的精算管理,對養老保險的支出與收入進行精準的預算,確保收支平衡,才能充分體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優越性。
參考文獻
[1]王金濤.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銜接問題與對策研究.社會保障.上海工程技術大學.2010(學位年度).
[關鍵詞] 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現狀;解決途徑
[中圖分類號] F230 [文獻標識碼] A
從當前各地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運行情況來看,“二低一高”現象已成為一種常態。所謂的“二低一高”指的是農民工的參保率低,社會保險待遇低,以及退保率高這三項突出問題。面對這樣尷尬的問題,我們不得不承認我國在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工作上政策實施的效果是非常不理想的,廣大的農民工并沒有在立法本意上為保護其利益的法律制度中取得立法者預想中的實惠,得到更多的反而是農民工對此類社會保障制度的不理解。造成如此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層次的。
一、產生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問題的主要原因
1.對養老保險認識不足
大多數農民工沒有充分認識到能解決老年后顧之憂的養老保險之重要性,據統計只有66.5%的農民工愿意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他們普遍存在“天邊的鳳凰不如到手的麻雀,有余錢先入袋為安”的短視心理,在“小農思想”的影響下認為小富即安,只顧眼前利益。
2.農民工收入低難以承受保險費
由于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的限制,大多數農民工都在從事勞動密集型產業和底層的服務性工作,如餐飲服務、建筑施工、家政服務等等。他們從事的大都是別人不愿意干的工作,但是他們的工資卻往往低于所在城市的平均工資。根據我國現在的養老保險繳費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80%,個人繳納工資總額的20%。而農民工往往都是家里的頂梁柱,他們的工資除去贍養老人、撫育子女以及生活必要開支等費用外,已經入不敷出,他們根本不愿拿出自己錢來繳納社會養老保險。
3.農民工工作特點導致參保、續保和轉移困難
由于農民工從事的大都是季節性的工作,要根據不同的季節頻繁的變換工作。因此,農民工的工作具有穩定性差,流動性大的特點。據統計,大約有四分之一的農民工會轉換務工城市。由于農民工在某一工作地點工作的時間較短,因此他們根本意識不到要參加社會養老保險這個重要問題。即使參加了社會養老保險,又由于我國并未形成一個全國統一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因此就造成了就業的流動性同社會養老保險的沖突。
二、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現狀
雖然目前我國對農民工養老保險并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但是各地方政府依然根據本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制定出了相應的政策。參照國內一些學者的劃分,將我國現行的農民工養老保險模式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1.“進城”模式
“進城”模式就是將農民工納入到現行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中,即農民工與城鎮職工適用同樣的養老保險制度,以實現農民工的養老保障。該模式的特點主要有:首先,將農民工作為城鎮人口給予其與城鎮居民相同的福利待遇,該種養老待遇相較于農村養老保險甚至新農保具有更強的投資價值。另外,該模式直接將農民工納入已有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節約了立法成本。但是該模式存在其顯著的弊端。首先,農民工與城鎮居民一樣參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也就表示農民工需要與城鎮居民繳納一樣的社會養老保險費。按照現行的以工資8%進行繳費的模式,無疑給低收入的農民工造成了沉重的經濟負擔。其次,直接利用已有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農民工進行社會保障的保護忽略了農民工固有的屬性,那就是流動性。
2.“返鄉”模式
“返鄉”模式主要是指鄉鎮企業中有農村戶口的職工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保障模式。該模式的特點主要是方便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同時也使國家節約了重新制法、改法的成本,程序也簡單易行。
但是其缺點也是毋庸置疑的,那就是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農民工群體的利益,使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加的不平衡,無法達到緩和社會矛盾,保障人民生活的作用。農民工離鄉進城務工,也是城市功不可沒的建設者之一,本應得到相應的補償,如果到頭來只能讓他們享受到農村養老保險這種相較于其他養老保險社會福利性更低的保障,那無疑是對民工的雙重傷害。
3.“綜合”模式
“綜合”模式即涵蓋工傷、醫療、養老等多險種的社會保障模式。該制度規定用人單位按照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作為繳費基數,按照適當的繳費比例繳納綜合保險費,其中一部分作為養老保險費。該模式的可取之處是使繳費程序由繁化簡,多位一體的社會保障模式為企業提供了方便,降低了成本,同時也增加了企業的社會責任。相對的,因企業增加了為職工繳納綜合保險費的負擔也可能會產生企業不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障的風險。
三、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解決途徑
1.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
就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轉移的問題來講,盡管我國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了農民工養老保險轉移問題參照2009年制定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執行,但由于我國各個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在參保人員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規定上也存在著一些差異,并且農民工的工作流動性導致他們要頻繁地轉移社保關系,無形之中增加了農民工轉移養老保險的成本,同時,復雜的手續以及眾多的政策法規也讓農民工無所適從。因此,我國應該分階段分步驟地制定全國性統一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管部門未經批準不得隨意對其進行調整。同時,我們還要對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信息庫進行完善,逐步實現在各省、市、自治區之間的信息共享,使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對接工作更加快捷、準確,讓農民工這一特殊行業人群的養老保險轉移更加簡單、方便。
2.完善執法監督機制以及司法救助機制
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是確保農民工能夠享受到社會保障的基礎。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也要對例如違規騙保、用人單位逃保等違反相應法律法規使農民工的權益受到侵害的行為進行嚴肅的處理,加大懲處力度。首先,政府應建立健全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監督機制,以保證為用人單位提供應當支付的那一部分保障金、保險金,保證農民工進行社會養老保險辦理得以實施。此外,政府還應加大對用人單位執法監督力度,以保證能夠及時地發現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并對其進行處理,給予糾正。同時,由于農民工的知識和素質所限,他們很有可能在意識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卻不知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由此采取“忍氣吞聲”的方法解決。
3.建立養老保險地方財政激勵機制
目前,我國政府的工作重點已經開始由經濟建設轉向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因此各級人民政府也要切實把妥善解決農民工問題作為自己的重要任務。政府可以對確有困難的企業進行財政補貼,各級政府提取其當年財政收入的一定比例作為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中。這樣既減少了企業和農民工個人的負擔,同時也加強了政府的責任。農民工作為生活在城鎮的群體,他們同樣為城鎮的稅收做出了重要貢獻,政府也有義務為他們解決社會保障問題,盡自己所能幫助農民工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此外,政府在加強自己責任的同時也可以采取如獎勵、減稅等政策激勵企業積極為農民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以達到提高農民工參保率的目。
4.幫助農民樹立正確的養老保險觀念
由于農民工的知識所限,導致他們對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缺乏必要的了解,不能認識到社會養老保險對于他們的重要性。因此,我們應當采取如開辦講座、發放宣傳資料、張貼宣傳畫等一些農民工喜聞樂見的方式,深入宣傳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讓農民工了解到社會養老保險對他們晚年生活的重要性,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養老保險觀念。同時也要讓農民工明白,用人單位為自己支付部分費用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是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也是自己的一項權利和對自己未來生活的一種保障,鼓勵他們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積極維護自身的權益。
以上的解決途徑可以認為是過渡性的養老保險所要遵循的方法,在此基礎上還應堅持以下幾項原則,一是低水平原則,農民工的實際收入一般低于城鎮職工,因此,應當根據農民工的自身收入特點,制定專門的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政策。二是分類原則,根據流動性大小,將農民工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已經城市化的農民工,他們已在城市生活多年,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相對穩定的收入。第二類農民工是以務工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以務農收入為輔的農民工。第三類是流動性較強的農民工,常年流動于不同的崗位于不同城市。第四類是以務農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以務工收入為輔的農民工,他們將來仍以土地為生活基礎,生活在農村。三是廣覆蓋原則,我國農民工數量多,收入差距大,因此,應該建立一個多層次的、覆蓋所有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四是靈活性原則,農民工的流動性,決定了需要設計一種全新的養老保險模式,使得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在調換工作后,能夠較方便的轉移其養老保險賬戶全部存儲額。
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關系著我國幾億農民工的切身利益,落實這一問題的關鍵在于縮小農民工與城鎮居民的在養老保險上的待遇差距,在政策上給予農民工群體關懷和適當傾斜,實現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量化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問題的有效落實有助于縮小城鄉差距,促進社會穩定和諧,并能引導我國經濟朝長遠健康有序和穩定的方向發展。
[參 考 文 獻]
(一)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養老待遇與待遇調整機制的銜接;跨地區轉移銜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職工社會養老保險之間的銜接。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趨于一體化是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的必然要求,而城鄉融合是經濟快速健康發展的基礎。然而,沒有合理的社會保障制度,城鄉的結合更是難以進行。由于分開的城鎮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使得一些自由勞動力的流動受阻,從而制約了社會的經濟發展,這就顯示出構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只有構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一體化,加強職工社會養老保險體系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建設,避免人員自由流動過程中養老保險缺失問題,才是增加城鄉勞動力的關鍵。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宣傳力度不夠通過了解調查發現,一部分城鄉居民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知曉程度有限,一些人自身滿足參保條件卻不知去什么地方辦理,甚至有一些居民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卻不知道自己以后會享受何種保險待遇。這就反映出一個重要問題:當地基層組織沒有做好此項政策的宣傳力度,僅僅把政策當成是一種行政任務強制執行,沒有達到很好的宣傳效果。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體系還不成熟,仍處在不斷完善和調整的階段,需要各地基層組織根據當地制度基礎做好宣傳和反饋工作,以便盡快完善城鄉居民的社會養老保障體系。
(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困難問題首先,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的時間不同,這就造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不能做到完全吻合。其次,社會制度的建立不完善,部分地區由于城鄉制度等諸多因素使得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未曾建立,這就造成跨地區保險轉移不能順利實施,因此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也不能順利進行。再次,社會養老保險金的繳費水平偏低,養老保險金的繳額及調動機制有待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轉化比較困難。
(三)養老保障水平偏低綜合各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制度來看,城鄉養老保障的水平普遍偏低,甚至不能滿足居民的正常生活需要,這就需要國家適當調整相應的政策法規來提升城鄉的養老保障水平。還有一點,城鄉中普遍存在年輕人不積極參保問題,他們覺得自己年輕,沒有必要過早為以后養老保障做打算,就算一部分年輕人參保也只是選擇一些層次較低或繳費較少的保障來進行參保,甚至有一部分年輕人只想觀望,想等到自己四十歲以后在參加此類的養老保障制度。
三、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建議
(一)各地加強政策宣傳力度在國家大的政策制度下,針對一部分城鄉居民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知曉程度有限問題,當地政府機構應加大對國家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運用媒體、網絡、廣播等各種宣傳工具讓城鄉居民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有更深層次的了解。當地政府不能盲目的強制執行,而是真正讓城鄉居民了解政策制度并了解此項政策法規對自己產生的受益程度,使越來越多的城鄉居民轉變以往的保障意識,實現逐漸向新時代的城鄉居民保障制度的意識轉變。
(二)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與其他養老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現今,隨著國家對城鎮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逐漸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一體化已是必然趨勢,越來越多的人將會加入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中,這就需要國家積極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來完善制度的實施,各地政府應積極迎合國家制度的出臺并積極配合國家制度的實施,及時最好反饋協調工作,使國家政策真正用于人民、宜于人民。
(三)完善國家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國家應積極調整相應的財政政策,加大財政補貼力度,全面構建覆蓋城鎮鄉村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各地政府做好宣傳,提高居民對繳納養老保險的積極性,逐漸形成以社會養老和家庭養老為基礎的社會保障體系,造福人民。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