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10-17 09: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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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5月,《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又稱《北京規則》)對社會調查制度作了規定,其第16條第1項規定:“所有案件除涉及輕微違法行為的案件外,在主管當局做出判決前的最后處理之前,應對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環境或犯罪的條件進行適當的調查,以便主管當局對案件做出明智的判決。”第17條規定:“主管當局的處置應遵循下列原則:采取的反應不僅應與犯罪的情況和嚴重性相稱,而且應與少年的情況和需要以及社會的需要相稱。”而后在2013年1月1日,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正式實施,并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這是我國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目前在學術界和實務界一致認為對未成年人做刑事社會調查十分必要,但是在社會調查的主體、社會調查內容、社會調查的報告的法律定位、社會調查資金、司法成本控制等問題業內一直存在爭議。筆者結合在社區工作經歷和開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會調查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及其引發的一些思考,僅就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問題展開論證。
一、公安機關為社會調查主體
公安機關為社會調查主體。理由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可以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等內容進行更全面、深入的調查。公安機關作為偵查機關,對未成年犯罪案件是否立案或立案后對犯罪嫌疑人是作治安處罰,還是提請檢察院批捕逮捕都需要其作出決定。除對犯罪行為等案件事實情況進行調查外,還須對未成年犯罪人的個人情況進行全面的調查。①
筆者認為:首先,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接觸犯罪分子和違法亂紀的人員較多,對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已有一種思維定勢,并且已經對案件有了先入為主的觀念,帶著這樣思考方式很難在做社會調查時不受主觀因素的影響,其調查結果是否符合中立原則受到懷疑。其次,公安機關的首要職責是偵查,對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很有可能只做與案件相關的調查,卻忽略與案件看似無關的例如未成年人心理狀態的形成原因、成長過程中遇到的改變其性格等突發事件,所以公安機關的社會調查可能會有失全面性。最后,公安機關任務繁重,如果再開展細致的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可能會造成公安機關任務量增加,影響其他刑事案件的偵辦。當然為了預防此類未成年人再次犯錯誤或者犯罪,可以提請社工或者學校、家長對其進行幫助教育等活動。
二、檢察機關為社會調查主體
檢察院擔任社會調查主體。理由是:通過在審查起訴階段開展社會調查,可以使檢察機關全面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資料,以便在庭審時對其進行教育,為人民法院正確量刑提供參考依據,并將有效地提高檢察機關的公訴水平,真正體現出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②
筆者認為檢察機關不宜作為調查主體的理由與公安機關類似,另外從做未成年人刑事社會調查實踐過程中發現,讓檢察院做社會調查在時間上就比較困難。以捕前社會調查為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捕7天內作出是否批捕的決定,7天時間包括提審、研究決定、報檢察長批準時間較緊迫,即使能夠做社會調查,調查也可能不全面,可參考性比較低。在偵查階段的案件是公安機關提請檢察院批捕的案件,認為案件情節比較嚴重,應做社會調查。有觀點認為在公安機關做社會調查,調查報告可以應用到偵查、起訴、審判全過程。但是筆者認為,公安偵查階段對提請批捕的做了社會調查,但是檢察院認為犯罪情節較輕,出于保護未成年人的考慮可以從輕處理,不予批準逮捕,那么這在公安偵查階段的社會調查顯然是公共資源的浪費,提高了司法成本。另一方面,有可能在審查起訴階段未成年人或是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對案件或未成年人產生重大影響,這時僅依靠公安偵查階段的社會調查報告很顯然不夠全面。所以筆者認為,公安偵查階段應更注重案件本身的偵查,而對于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可以放到檢察起訴階段,對于確定批捕、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做必要的社會調查,既節省司法成本避免重復調查又保證了案件和嫌疑人調查的全面性。更重要一點是,在檢察院的批捕和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有嚴格的時間限制,偵查階段的時間控制范圍比較大,如果在檢察院階段開展社會調查,有利于減少對未成年的羈押時間。
三、法院為社會調查主體
法院擔任社會調查主體。理由是:未成年刑事社會調查結論對于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委托他人調查難以確保其結論的真實性,所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的主體應該是法官。法官作為刑罰裁量的主體,為保證量刑適當,應當對犯罪人的個人情況親自調查,這種調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結果的過程。③
筆者認為此種做法略有不妥:首先,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是在聽取控辯雙方辯護后依據法律做出判決,是具有中立地位的,如果法官主動參與為辯方的社會調查,與法院的審判立場要求是相背離的。其次,法官在調查過程中對未成年被告人的社會調查也會或多或少地影響法官的主觀評價,進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裁決。最后,從現實情況來看法院每年處理案件量大,若再負責專業化的社會調查,即使有時間做社會調查,調查結果的質量難以保證。法院審判過程中對被告人的情況了解可以參考公安偵查階段或者批捕起訴階段的社會調查報告,當然對于調查報告是否有證據地位、法官是否采納這又是另外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筆者傾向于法院應采納社會調查報告作為重要的依據并在判決書上有所體現,除非證據法修改或者有相關司法解釋說明社會調查報告應當作為證據使用。
四、社區司法矯正組織為社會調查主體
從工作實踐中看,負責社區矯正的主要力量一是來于街道的司法所,一是來于社區的居委會。具體來說,司法所主要是對監外服刑人員的監管保證其在監外服刑期間不違法亂紀;居委會觀察監外服刑人員的思想動態向司法所匯報,對于監外服刑人員在生活中出現的困難提供幫助。司法所有一定的矯正經驗可以對監外服刑的未成年犯或者公檢法機關認為有必要矯正的、還不夠起訴或者判刑條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幫扶教育,但法律沒有賦予司法所在偵查階段、捕前、訴前、審判階段社會調查的權利。有觀點認為居委會最適合做社會調查主體,但是筆者恰恰認為居委會做社會調查有著最大的弊端,就是保密性不夠。“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是對未成年人隱私最大的保護,居委會設立在未成年人家庭住所地,一旦居委會開展調查不能保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有可能使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甚至可能適得其反,增加未成年人的抵觸情緒,不配合社會調查。居委會進行社會調查其專業性也是筆者懷疑的一點,就目前北京社區工作人員的文化水平看,除近幾年引進的大學生社區工作者具有專科以上學歷外,其他工作人員學歷普遍不高,更不用說社會工作的專業化水平。北京市內隨著大學生社區工作者的招聘和社會工作者資格證的社區普及會有一定的改善,但是仍不能滿足作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的條件。
五、社會工作事務所等社會服務組織為社會調查主體
設立專職社會工作所,由專職社會調查員或者吸收具有專業功底的兼職社會調查員。社會調查本身就是一個專業術語,成為一名優秀的調查員最好具備心理學、醫學、精神病學、教育學、社會學、人類學和行為學等專業知識和豐富經驗。只有這樣,才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綜合分析,解釋其犯罪原因,評價其人身危險性和人格的缺陷。同時找出教育、感化和挽救少年被告人的“感化點”,為之后的是否進行監護教育進行鋪墊。由此可見,設立專職的社會調查人員或者吸收具有專業功底的兼職調查人員的模式值得推廣。④
所以綜合以上觀點,筆者支持建立專職社會工作所,由專職社會調查員或者吸收具有專業功底的兼職社會調查員作為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既有專業性、中立性,又具備科學研究的能力從實踐中提升理論,能更快地促進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建立。
六、結語
目前我國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還存在著很大的困境,僅就社會調查主體資格就面臨著法律地位、資金支持、專業水平等一系列的問題。每個問題的解決都需要依賴其他社會制度的補充,所以未成年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確立是一項巨大的社會工程,需要學術界、法律實務部門、政府、社會公益組織、未成年保護組織的傾力合作共同努力完成。少年強則中國強,關注未成年人犯罪、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幫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歸正常的社會生活是我們每一個相關工作人員的社會責任。筆者僅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主體問題進行簡單論述,希望我國盡早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機制,不僅能體現對這一特殊團體的保護,更是完善現有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注釋]
①廖明:《淺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偵查的全面調查原則》,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04年第4期。
②范勤:《試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載《法治論叢》2002年第5期。
關鍵詞: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法律價值;社會價值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憲法規定的、法律適用的一項基本原則,維護法律的公平是實現社會公平、社會和諧的基礎性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基本內涵是在法律效力所及的時間、空間范圍內,對所有的人,無論其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社會地位、財產狀況等情況如何,均須平等地適用法律、遵守法律,誰違反法律,都將受到法律的同等責任追究。然而,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卻作了明確的趨輕(包括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規定。這樣的規定公平嗎?是否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相悖?應怎樣理解和貫徹法律精神?筆者試就這些問題進行一定程度的探討。
一、我國法律為何對未成年人犯罪
作出輕罰的特別規定
依照我國《刑法》關于犯罪主體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分別是:不滿14周歲的人,無論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如何,均不追究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只有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販賣、放火、爆炸、投毒這樣嚴重罪行的,才負刑事責任,其他一般性犯罪,不負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但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作為輕罰的具體體現,在《刑法》中就有這樣明確的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無論罪行如何嚴重、情節如何惡劣、危害如何巨大,均不得適用死刑。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處罰未成年人犯罪明顯趨輕。
為使《刑法》的規定得以實施,使立法精神得以貫徹,在司法實踐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分別設立了少年法庭,專門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要求審判人員要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少年法庭審理的案件包括: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案件;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18周歲,并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受理,由法院院長根據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為有利于創造特定的庭審氛圍,有利于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改造,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14周歲以上不滿16周歲的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一般情況下也不公開審理。
從法律的規定到司法過程,可以清晰地提示我們,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的群體,對這個特殊群體的處罰適用特別規定。那么,我國法律為何要作出這種特別規定呢?
首先,充分體現出對未成年人的人文關懷和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會群體,也是構成犯罪的特殊主體。與成年人相比較,其社會生活較單純,易受外部環境影響,與成年人犯罪的主動性相比,具有明顯的被動性;未成年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尚未形成,認識相對單純,偶發性犯罪的比例較大,主觀惡性相對較小;未成年人對社會的認知程度有限,判斷是非的能力有限,其犯罪行為是在融入社會、認知社會的過程中發生的,明顯不同于成年人社會化過程完成后的犯罪。因此,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趨輕處罰,更多體現的是從未成年人的成長規律和特點出發,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同時也體現出對社會特殊群體的特別人文關懷。
其次,體現出法律價值和社會價值的統一。法律適用于現實,裁決具體案件,其價值主要表現為通過對社會關系的調整,解決主體間的矛盾和沖突,平衡社會關系,使社會趨于穩定與和諧,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價值應當服務于社會價值。我國法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輕罰,更多考慮的是社會價值,即表面上看來是對未成年人的網開一面,降低其法律責任的程度,實質上主要考慮的還是社會意義。減輕未成年人的法律責任,給予其改過自新的機會,既有利于當事人本人,更有利于社會的根本利益。
再次,體現出社會現實穩定與長遠和諧的一致。社會的長期穩定和發展,是國家所致力追求的,更符合絕大多數人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據統計,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趨勢,從全國范圍考察,不是幾個人,而是一批人。一方面,對這批人教育改造得好,不僅有利于社會的現實穩定,更有利于社會的長遠和諧發展。反之,不注意其教育改造,不給予悔過自新的機會,使他們自暴自棄,為所欲為,一旦重新進入社會,繼續危害社會,危害他人,社會的穩定與和諧將受到極大的破壞,這是我們所不愿意看到的。另一方面,從維護社會穩定所付出的成本來看,將未成年人犯罪者改造成新人所付出的代價,要遠遠小于這些人繼續危害社會所帶來的損失。
最后,體現出法律處罰與社會責任的結合。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固然有本人的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家庭、學校、社會的監管缺位,致使未成年人辨別力降低,行為盲動,偶發犯罪的情況,同樣不能忽視,社會責任不能忽略。考察未成年人的犯罪過程,分析具體發生的案例可以發現,許多未成年人犯罪,是在失去監控的情況下發生的。如父母長期在外打工,父母離異,學校管理不力,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和社會組織工作不到位等。既然社會對未成年人犯罪負有責任,就不應簡單地處罰了事,應當承擔起教育、挽救、改造的責任。
二、法律的特別規定是否公平
我國刑法總則明確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將此規定與未成年人犯罪輕罰的規定相比較,有人認為是出現了法律規定的自相矛盾,出現了法律表述的邏輯錯誤,這種沖突和相悖,源于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輕罰。未成年人是不是人?當然是人。既然是人,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不應該輕罰。否則,就是不平等、不公平。從司法實踐的層面看,也出現了爭議。最近曾發生這樣的案例:一位16歲的少年并將被害人殘忍殺害。其手段之惡劣,危害之嚴重,不言而喻。然而,法院的判決并未如人們預期的那樣,不僅未判死刑,也未判無期徒刑。之所以如此輕判,就因為被告是未成年人,適用了輕罰的規定。有人大為感慨,認為法律太不公平,甚至認為這將縱容未成年人犯罪。
如何認識和理解這樣的問題?
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法治國家共同遵循的原則。不僅法治國家,古今中外,從法律成為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就隨之產生,只不過在專制、特權的國家,這只是一種形式、口號而已,只是統治者欺騙和愚弄民眾的冠冕堂皇的說辭而已,對廣大民眾而言,根本不可能實現真正的、實質意義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到了現代社會,只有那些實行法治的國家,才能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通過制度和社會運行機制的保障,得以在社會生活中實現。我國實行依法治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具備適用的社會條件。而我國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其基本含義是指任何人犯罪,不論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會地位、職業性質、財產狀況、政治面貌、才能業績等情況如何,都應平等地適用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不允許任何人有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權。運用此項刑法原則,要求在定罪時要體現平等,不能因為犯罪人的情況不同,在此罪與彼罪的選擇上有所不同;要求在量刑時要體現平等,不能因為犯罪人的情況不同,在重判與輕判上有所不同;要求在刑罰的執行時要體現平等,不能因為犯罪人的情況不同,在待遇上有所不同。其次,法律的平等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我們在理解平等時,不應將平等視為完全等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簡單理解成不加區別地人人一樣。平等應是社會總體的平等,而不是具體的每一個案例、每一個人的絕對的、不加區別的平等。實現刑法面前的人人平等,不能忽視社會的總體利益與整體要求[1]。如上所述,未成年人是特殊的社會群體,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處罰,不僅要考慮未成年人本身,還要考慮社會的和諧、社會的發展、社會的總體利益要求。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輕罰,正是注意到了這些具體的、特殊的因素。當然,我國刑法的具體運用,在對特殊主體的法律適用時,也并不局限于未成年人,還包括其他主體。例如,對完全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無論情節、危害、影響如何,一律不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對審判時懷孕的婦女,無論情節、危害、影響如何,一律不能適用死刑。如果僅從字面上、表面上、形式上判斷,這些規定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都是相悖的,但從社會總體利益上講,從人道主義精神上看,這些看似不平等、不公平的規定又是公平的。還應注意的是,這些規定不是給特權階層專門規定的,它適用于具備相同條件的社會全體成員,恰好體現了法律的公平。
再次,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從輕處罰不等于縱容犯罪。從未成年人的自身特點和社會總體利益考量,對未成年人犯罪輕罰,其目的之一是實現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改造,使其重新做人,防止對社會可能造成的更大危害,并對社會公眾特別是廣大青少年產生積極的影響。這不僅不是縱容犯罪,而是為預防、減少、杜絕犯罪。當然,對未成年人犯罪輕罰,有必要正確處理如下兩個關系。第一,罪與罰的關系。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說明其行為已經違反了法律,且觸犯了刑事法律,產生了較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予處罰。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的輕罰,不是一味地強調從輕,更不是不罰,而是要掌握適當、適度。如果當罰者不罰,那就真的是放縱了。第二,對被告人的處罰趨輕與被害方的權益保護的關系。任何犯罪行為,都將對國家、集體、他人的合法權益構成危害,對犯罪者懲罰,與對受害方的權益保護是一致的。如果過于強調未成年人犯罪主體的特殊性,過于對未成年人的從輕照顧,則將使受害方的權益保護被弱化,同樣不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定[2]。
最后,就法律的表述而言,總則具有指導作用,而具體實施的法律規范,應當是總則的細化、具體化,在不違背總則精神的前提下,作出符合實際的具體規定,不能得出與總則沖突的結論。刑法總則是針對一般人犯罪而設計的,不能排除具體規定中針對特別人、特殊群體的特別規定。
三、怎樣貫徹關于未成年人犯罪
的法律精神
1.預防犯罪措施的特殊性
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問題,重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表面看來,每一個個案會有所不同,但大的社會背景基本一致。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在競爭的壓力下,每一成年社會個體都要忙于自身的工作,以適應生存所需,承擔對家庭成員的責任;每一社會組織都要忙于自身的業務活動。此時最易忽略的是對未成年人的監管和教育,導致工作的缺位,其中的一些人較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或者潛伏犯罪的危險。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不僅家庭、學校、職能部門有責任,整個社會都負有責任,甚至責任更大。從社會承擔責任的角度看,應當建立學校、家庭、社會職能部門的針對未成年人的監管教育體系,使教育管理工作到位;應當制定對學校、家庭、社會職能部門工作失職的責任追究制度,哪怕未成年人并未違法犯罪,對工作不到位的教育者同樣要追究其責任,不要等到后果發生才追究責任。從而使各相關教育主體認識到,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監管和教育,是其不能忽視的重要責任。目前我國某些地區在對留守兒童的監管教育方面,積累了有價值的經驗。
2.程序適用和實體懲罰的特殊性
關于審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我國法律均作出特別規定,要正確理解這些規定,準確適用這些規定,作為審判人員,應正確把握立法精神,將教育為主的思想貫穿審理和判決的全過程。與審判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相比,未成年人的犯罪是虛榮心、盲從心、貪婪心、逆反心、義氣心、嫉妒心、報復心所致,主觀惡性較小,對危害的認知程度有限。如果與審理成年人犯罪的方式相同,過于簡單,則不能使未成年人的認知水平提高,不利于其汲取教訓,不利于遏制其重新犯罪。當然,具體實施處罰時,要正確處理教育與懲罰的關系、危害后果與適度處罰的關系、對犯罪者的從輕與受害者的權益“雙重保護”的關系,實現處罰過程和結果的和諧。
3.教育與改造的特殊性
從刑罰過程看,對未成年人執行刑罰的過程,是對其進行教育改造的過程,哪怕是非常嚴重的犯罪,既然一律不能判處死刑,均須教育和改造。從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看,刑罰執行過程,也是其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過程。因此,這一階段的教育改造的特殊性十分明顯。司法機關與相關行政機關應根據未成年人的實際承受力,對未成年人罪犯進行勞動改造;應根據其已有的基礎,依照國家義務教育的程度要求,開設相關課程,進行必要的文化知識教育,并根據不同對象的不同要求,創造條件,提升其學歷層次,培訓其專門技能;應根據未成年人生理發育和心理形成規律,將強制改造與未成年罪犯自身主動接受教育結合起來,增強其改造的自覺性,從而較健康地成長[3]。
4.關心與幫助的特殊性
刑罰執行完畢,未成年人罪犯要重新走向社會,此時的社會態度、社會的接納程度,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他們的前途和命運。社會接納得好,有利于他們重新做人;接納得不好,很有可能讓他們自暴自棄,喪失信心,繼續危害社會。而且,此前的輕罰、刑罰執行過程中的教育改造,都將前功盡棄。審判時的輕罰、刑罰執行時的教育改造、刑罰執行完畢后的關心幫助,應當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形成一個緊密連接的鏈條,每一個環節都做到位,才能確保立法精神的實現,才能使趨輕處罰的目標得以實現。相關職能部門的后續工作應當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會機制相配合、相一致,以預防為主,將未成年人犯罪降至最低限度,一旦出現了犯罪,對犯罪者不要放棄不管,不要歧視蔑視,要伸出幫助之手,將其納入繼續教育的體系之中。要從實際出發,幫助其自謀生路,自食其力,力所能及地解決其遇到的各種困難,促使其增強自信,規范行為,完善自己,服務社會,避免重新誤入歧途。
參考文獻:
[1]石文龍.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性思考[EB/OL].(2006-11-15)[2008-02-10].
(遼寧大學,遼寧 沈陽 110036)
摘 要: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影響著國家的穩定與發展。當下,我國對于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改造應實現刑罰執行目的從“隔離懲戒”到“有利復歸”的更新,在文化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思想教育方式與內容、教育主體等方面也應創新;在刑罰執行制度適用上,應擴大開放式處遇,放寬減刑、假釋適用的條件。這樣,從目的到制度的調整,才能體現對于未成年犯更為寬容與接納的態度,也才能更有利于其回歸社會。
關 鍵 詞: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減刑;假釋
中圖分類號:D924.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8207(2015)04-0096-07
收稿日期:2014-12-18
作者簡介:侯德福(1963—),男,遼寧丹東人,遼寧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刑事法學。
梁啟超在《少年中國說》中所言“少年智則國智,少年富則國富,少年強則國強,少年獨立則國獨立,少年自由則國自由,少年進步則國進步。”[1]等一系列表述,都突出強調了少年的成長對于一國之重要意義。但不幸的是,現實生活中卻總有一些少年因為自身、家庭及社會環境等因素的影響而誤入歧途,成為我國刑事法律所規范與適用的對象。在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簡稱“未管所”)執行刑罰的少年被稱為“未成年犯”,專指未滿18周歲而觸犯刑律的犯罪人。我國一向注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關愛未成年犯的刑罰執行。2012年10月26日修訂、2013年1月1日實施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與《監獄法》(二者同日修訂同時實施),都對未成年人及未成年犯的教育給予了特殊的強調。本文即在此背景下反思我國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問題,以期為使之早日回歸社會,成為國家合格公民盡綿薄之力。
一、未成年犯刑罰執行目的的更新:
從“隔離懲戒”到“有利復歸”
所謂刑罰目的是國家據以確定刑事政策、制定刑事法律,特別是設計刑罰制度的基本出發點,也是國家適用刑罰同犯罪作斗爭的最終歸宿。[2]刑法學界一般將刑罰目的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刑罰目的是指國家制定、適用和執行刑罰所追求的效果,包括國家刑事立法、刑事審判和刑罰執行所期望達到的目的;狹義刑罰目的是指刑事審判機關對犯罪人適用刑罰所期望達到的效果。這樣看來,狹義的刑罰目的主要針對的是法院審判中的刑罰裁量環節。具體而言,其對于犯罪人適用刑罰的目的主要體現為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如果我們認同狹義的刑罰目的的核心是針對法院的審判,那么,繼而出現的問題即是狹義的刑罰目的實現與監獄中刑罰執行目的之間的關系如何?筆者認為,區分刑罰目的與刑罰執行目的是非常必要的,狹義的刑罰執行目的是指行刑機構(也就是監獄和未管所)對罪犯在行刑場所執行刑罰所追求的目標或者說意圖實現的效果。
從表面上看,罪犯關押在監獄里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狹義刑罰目的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即已經實現。那么,行刑機構關押這些罪犯最終的目的到底又是什么?這個目的就不再是單純的讓服刑人與社會相隔離,更不可能僅僅是為了懲戒罪犯,而是要探求如何教育他們,具體通過哪些途徑可以讓他們悔過自新,并通過在行刑場所服刑期間,習得一技之長,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為復歸社會做好充分的準備,為未來能夠自食其力打下基礎。對于未成年犯刑罰執行的目的更是如此。因此,相關制度設計與警戒程度的安排也都應當追求如何更好地使其養成良好的品性,習得一技之長。可見,對未成年犯刑罰執行的目的即在于有利其復歸社會。
二、未成年犯教育制度的創新發展
一個國家的繁榮依賴于教育的發展,因此,世界各國無不特別注重教育。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教育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同時也是公民的一項義務。為了保障這些權利的實現與義務的履行,我國還制定了相關法律。如1995年起實施的《教育法》、1986年通過2006年修訂的《義務教育法》、1999年施行的《高等教育法》等等。未成年犯作為一類特殊群體,當然也是教育權的享有者,但對他們的教育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又有特別的安排。
我國《監獄法》第75條明確規定: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以教育改造為主。未成年犯的教育主要包括文化教育、思想教育與職業技術教育。文化教育是基礎,提高文化素養對于人的品性的養成具有重要作用。思想教育是根本,但思想教育不能空泛,一定要與文化教育及職業技術教育相結合。未成年犯的犯罪行為發生具有犯罪學的共性,如基于其自身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較弱,加之好逸惡勞,易實施財產型犯罪,但也有很多出于其特殊年齡階段的生理發育特點而實施的犯罪行為,如故意傷害、等。因此,對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就必須與他們自身的年齡特點、犯罪發生的原因等相結合,有的放矢。就當前我國未成年犯的教育現狀而言,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相應的調整:
(一)未成年犯文化教育的創新
之所以要特別強調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原因有二:其一,基于我國《義務教育法》的規定。2006年6月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增加了一條即該法第21條規定: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強制性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其二,基于矯正未成年犯實踐狀況之需與未成年犯文化教育的調查顯示,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者普遍文化教育水平偏低,如某省未成年犯教育狀況調查表明,小學及以下學歷占50%,初中以下學歷占75%。[3]因此,為了改造未成年犯,控制其再犯,迫切需要從教育層面入手。
同時,基于矯正當下未管所對未成年犯基礎文化教育投入不足的實然狀況,我們提出將未成年犯的義務教育納入當地基礎教育統一管理范疇,包括主課教師的安排、核心課程的設置、教育經費的投入等等,對此,江西省的實踐可資借鑒。早在2004年該省的政協會就通過了《關于將未成年犯教育納入國民教育行列的建議》的提案。提案明確了三個問題:一是建立辦學體制和教育管理體制,明確誰主管、誰負責;二是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確定;三是明確師資保障方案。其后,2004年經江西省政府批準,江西省司法廳、教育廳、財政廳印發了《關于在未成年犯中實施義務教育的意見》,標志著江西省的未成年犯義務教育正式納入到國民教育的行列。這一做法應當在全國強制推廣。①將未成年犯教育納入國民義務教育的好處是:經費有保證,師資隊伍更專業,課程安排也能夠與時俱進,并對未成年犯更有吸引力,如計算機技術與應用等比較實用的課程。當然,因為當下未成年犯行刑制度中存在諸多與義務教育相沖突之處,為了更好地完成未成年犯的義務教育,還需要調整相應的制度設計,如將未成年犯“半天學習,半天勞動”的勞役刑變更為監禁刑,也就是徹底取消未成年犯的勞動安排。[4]
(二)未成年犯職業技術教育的轉型
未成年犯的職業技術教育意義重大。通過職業技能的培訓,可以使未成年犯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養成良好的勞動習慣,掌握一項或者多項勞動技能,為其回歸社會就業奠定基礎,是未成年犯再社會化的必由之路。因此,未成年犯職業技能培訓要緊密結合時代的特點,設置與時俱進的職業技能培訓課程,為未來重歸社會做好鋪墊,從而降低再犯的可能。在具體的技能安排上,可以考慮如動漫制作、電器的運用與維修等這些非常實用又非常時尚的課程。同時,在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配合與認可下,為參加專業培訓的未成年犯在符合相應的條件時,授予技術培訓課程的資質證書,作為未來就業的資格條件,這樣也能夠更好地激勵未成年犯的改造。
(三)未成年犯思想教育方式與內容的重置
不容否認,思想教育是根本,但針對未成年犯的自身特點,思想教育的內容選擇要結合他們犯罪的原因進行有針對性的安排;思想教育的方式與場所要做相應的調整,不搞單純僵化、教條的灌輸式教育,而應當圍繞文化教育與職業技術教育的安排隨時隨地地展開,實現思想教育不拘泥于形式、不拘泥于時間的靈活多樣式。
(四)未成年犯教育主體的適度拓寬
這主要強調未管所要吸納社會力量,共同投入到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之中。在普通監獄的改造中,這一做法被稱為“幫教的社會化”,也就是通過社會教育資源的整合,實現教育改造的個別化、社會化和科學化。這一教育手段在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中同樣適用。但目前由于多種因素的限制,社會幫教工作的開展還不盡如人意,仍需以多種方式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參與到對未成年犯的教育之中。如定期安排教育領域的專家以及其他不同領域的成功人士進行專題講座、勵志演講等,為未成年犯帶入最新的信息,更新他們的觀念,以成功人士的成功心得鼓勵他們對未來的憧憬,激勵他們盡快回歸社會。
三、未成年犯刑罰執行制度的特殊適用
根據我國《監獄法》第三章的規定,刑罰執行變更的措施和制度主要包括監外執行、減刑與假釋等三項制度。與監外執行制度密切相關的還有一項新制度——社區矯正,這也是我國《刑法》修正案八、新《監獄法》等特別提倡的一項制度,旨在為符合條件的服刑人創造一種更為有效的矯正手段。關于未成年犯的刑罰執行制度在《監獄法》“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中沒有特別規定,即意味著適用該法第77條“對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這樣,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對于未成年犯的監外執行、減刑、假釋等制度的適用與成年犯一致。
1999年司法部頒行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57條及2012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9條都規定了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標準應用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當從寬,但如何從寬卻沒有統一的說法。①單純地從《監獄法》關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的規定來看,對于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與成人罪犯的改造,似乎最為顯著的區別即在于刑罰執行場所的不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5]其他刑罰執行制度并沒有本質上的區別,這顯然只是將未成年人視為小號的成人,而沒有針對未成年人生理發育的階段、心智發育的特點予以區別對待,從根本上有悖于區別對待的原則。有鑒于此,筆者提出,對于未成年犯刑罰執行應做如下調整:
(一)未成年犯開放式處遇的擴大適用
對未成年犯開放式處遇的安排可以讓他們更容易適應社會,更易于回歸社會。因此,開放式處遇方式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是非常有利的制度安排。西方發達國家的制度設計較為注重對于未成年犯開放式處遇的運用,他們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通常會根據未成年犯不同的罪行、情節、改造難易程度等,將其安置于不同的教育改造場所。如美國用于監禁犯罪未成年人的設施就包括了農場、森林營地、訓練學校與監獄等多種不同的場所。農場和森林營地矯治對象是實施了輕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偶犯、從犯、輕刑犯、過失犯以及第一次犯罪的未成年人;訓練學校的關押對象是罪行比較嚴重,仍然有一定社會危險性、不適應在社區進行幫教的犯罪未成年人。就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來看,設置不同的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場所,難度較大,相應的替代方式選擇也就只能依據未成年犯的不同表現、改造的不同階段,采取擴大適用開放式處遇的策略,這樣即可以適度彌補矯正場所不足之弊端。
對未成年犯擴大適用開放式處遇方式的具體安排,可以考慮以下內容:其一,定期回家。根據未成年犯服刑期間的表現,安排其定期回家,如每月一兩天。表現更好,并臨近釋放,可以考慮每周回家一兩次,讓他們更好地適應釋放后的生活;其二,安排未成年犯在社區勞動或者做志愿者,讓他們有更多的時間、更多的機會體會釋放后的生活,感受回歸社會的幸福;其三,安排未成年犯到專業技術學校考察學習,比如可以選擇他們感興趣、想鉆研的專業技術學校考察學習幾周或者幾個月,讓他們以這種方式習得一項未來足以謀生的手藝。
(二)未成年犯減刑、假釋制度的適度寬松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國自1997年全面修訂刑法典以來所進行的規模最大、最為重要的一次刑法修正,已經在全國范圍內產生了重要影響。該修正案所涉及到一些制度的調整對于監獄的刑罰執行更是帶來了重大的影響,這主要體現為減刑、假釋制度的適用上限制更多、條件更嚴。但同時,該修正案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調整則向輕緩發展。在此背景之下,對于未成年犯的減刑假釋如何適用成為一個難題。
我國監獄中執行刑罰的服刑人都非常重視減刑制度。從減刑與假釋實際適用的比例來看也的確認證了此結論:據調查統計,近幾年我國年平均減刑率大致維持在30%左右,而假釋為2.06%左右,減刑與假釋適用之比約為17:1。[6]因此,對于未成年犯的減刑適用做出細化規定的確非常必要,這正如前文所言,司法部頒行的“規定”第57條一定程度上明確了對于未成年犯減刑的適度放寬的操作標準。但遺憾的是,作為與減刑同樣性質的假釋制度,在上述規定中卻只字未提。然而,事實上,很多發達國家則特別注重假釋制度的規定,并強化該制度的具體適用。如俄羅斯《刑法典》第93條針對未成年犯的假釋規定:對判處勞動改造或剝奪自由的未成年人,在實際服完以下刑期后,可以適用假釋:因輕罪或中等嚴重的犯罪而被判刑的,至少服完原判刑期的1/3;因嚴重犯罪被判刑的,至少服完原判刑期的1/2;因特別嚴重的犯罪被判刑的,至少服完原判刑期的2/3。[7]再如,日本《刑法》第28條的規定,假釋的適用總體上較為寬松:被判處懲役或監禁而有悔改表現的,有期徒刑逾刑期三分之一,無期徒刑逾刑期十年后,始得經有關機關決定批準假釋。而對于未成年人的假釋該條的規定更為寬和:少年犯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經過七年即可假釋,被判處十年以下不定期刑的,經過宣判的最低刑三分之一即可假釋。同時,在日本的《少年法》中也有關于未成年人假釋的專門規定,如該法第58條規定,少年犯被宣判懲役或監禁,經過如下期間后,可以被準許假釋出獄:判處無期徒刑的,已經過七年;判處有期徒刑的,已經過三年;判處最低刑期的,已經過刑期的三分之一。
綜合俄羅斯和日本法律關于未成年人假釋的規定,可以看出:俄羅斯刑法關于假釋的規定體現出,未成年人假釋的適用與未成年犯所實施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直接相關,此點可為我國未成年人假釋的適用所借鑒。而日本關于未成年人假釋的適用既有刑法作為普通法的一般規定,同時還有關于未成年人作為特殊群體的特殊法律的規定,假釋的規定明確具體,可操作性強。當然,日本法律關于未成年人假釋的規定還體現出,比照成年人的假釋適用條件更為寬松。
反觀我國法律關于未成年人減刑、假釋的規定則尚存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現為:第一,缺少關于未成年犯假釋的專項規定;第二,未成年犯假釋適用條件過于嚴苛;第三,未成年犯減刑、假釋適用的比例嚴重失衡。對此,筆者認為,在我國也應注重對未成年犯的減刑、假釋的適用,進一步完善減刑、假釋的制度安排。
第一,對未成年犯的減刑與假釋予以專門規定。我國《刑法》對減刑、假釋的規定并未區別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只是在《監獄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適用的相關意見以及司法部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中明確了未成年人減刑、假釋應當比照成年犯從寬的原則,并對于未成年犯減刑的從寬標準有具體規定,但缺少關于假釋從寬標準的規定。因此,當下急需明確未成年人假釋適用的具體條件。但這一明確規定的載體如何選擇,存在不同的觀點,如有學者提出制定《未成年人行刑法》。[8]這個提議的確很好,能夠更加具有針對性,有利于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有利于提高改造效果,從而使其順利回歸社會。但在筆者看來此提議的可行性不大:其一,《監獄法》剛剛修改,其中既然包括了適用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內容,也就意味著暫時不會再制定同一效力等級的法律;其二,未成年人對于一國之影響非常重大,但未成年犯畢竟屬于“小眾”群體。有統計資料顯示,截至2012年10月底,我國共有未成年犯管教所30個,18歲以下的未成年罪犯15220人。[9]此數據是否準確尚可商榷,但以上數據至少說明,未成年犯總體數量是比較少的,為這樣一個少數群體的行刑制度單獨立法顯然成本過高,也是較難實現的。目前來看,明確未成年犯減刑、假釋具體化的載體主要有兩種選擇:其一,盡快制定與新的《刑事訴訟法》、新《監獄法》配套的《未成年犯教育改造條例》,用以規范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具體問題,尤其包括減刑、假釋的“適度放寬”的具體化,確立可操作性的規定;其二,仿行日本少年法的模式,在我國制定專門的《少年司法法》,[10]將規范未成年人行為的刑事實體、刑事程序、刑罰執行等相關制度合并其中,即可以此方式將未成年犯減刑、假釋的適用條件具體化。相較而言,前一方案較易實現,更適合我國當下立法背景的選擇,而后一種安排,則應是我國立法的遠景規劃。
第二,對未成年犯假釋的適用條件予以明確。首先,變更假釋實際執行刑期的要求,如設定假釋實際執行監禁刑期上,參照俄羅斯刑法的相關規定,區別輕、中、重罪,選擇不同的適用條件,適用假釋最短的實際執行刑期為原判的三分之一,而對于重罪則適用最長的實際執行刑期,為原判的三分之二;其次,基于上述不同實際執行刑期的安排,也就相應地否定了未成年人不得假釋的禁止性條件的適用。我國《刑法》第81條針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規定了禁止適用假釋,而未成年人基于其生理、心理與經濟能力等因素的限制,更易于實施上述暴力性犯罪。因此,這一規定對于未成年犯而言更為不利,而事實上未成年人較成年人而言,其人格的可塑性更強,據心理學研究結果表明,人格的一致性隨年齡的增長而逐步增加。以每個年齡段內不同年齡之間的特質相關系數作為人格穩定性的指標,十幾歲時的相關系數為0.47,二十幾歲時該系數升到了0.57,而在三十幾歲時達到0.75的高水平。[11]也就意味著,即使未成年人實施了如上的暴力性犯罪,他們也更易于矯正。故此,筆者建議將不得假釋的禁止性條件排除適用于未成年犯,并參照俄羅斯刑法的規定,對于未成年犯,無論是輕刑犯,還是重刑犯,一律平等地賦予他們假釋的機會。
第三,調整未成年犯刑罰變更制度模式,在未成年犯減刑與假釋的選擇適用上,確立以假釋為主、減刑為輔,整體上提升假釋的適用率。減刑是行刑個別化原則的體現,其適用核心考慮的是服刑人過往的行為,據此判定其有悔改表現并予以縮短其原判刑期;而假釋則綜合體現著行刑的社會化,一方面根據服刑人綜合行為表現,據此判定其確有悔改表現并在離開刑罰執行場所后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另一方面,假釋的適用還要權衡服刑人假釋后,能否得到有效的管理與約束,在假釋考驗期能否完成再社會化,從而實現有效復歸社會,成為守法公民的最終刑罰執行目的。我國當下社區矯正制度的設計與安排,恰好能夠實現對未成年犯假釋行刑社會化的銜接,也就是對未成年犯假釋后設置考驗期,并通過社區矯正、家庭管束等實現對未成年犯的有效約束,使其提前適應社會生活,為徹底回歸社會做好準備。除非有些未成年犯通過在未管所期間的表現,被證明其再犯罪的危險性仍然較大而不能適用假釋外,其他的更多未成年犯都應盡可能通過假釋制度提前進入社區矯正。
以上一系列制度的調整,一系列措施的采納,真正體現了我們對于未成年犯寬容與接納的態度。唯此,未成年人的未來才能更為光明,我們祖國的未來也才能更美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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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終身教育;成人繼續教育;啟示
一、終身教育理念的概念
終身教育,顧名思義是指教育并不是兒童期和青年期的學習行為,而是隨著人的一生持續的進行學習,終身都處于學習和成長的狀態。終身教育理念的提出是由法國成人教育家保羅•朗格朗于1965年提出的,他主要針對教育與職業的關系進行說明,認為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與工作不應該是兩個分割的個體,教育應該貫穿于職業化和社會性的過程之中。其既具有正規性的特點,也具有非正規性的特點,是一種綜合的理念,這一理念指無論學習者是接受系統的學校教育還是非正規的非學校教育,教育是從嬰兒時期延伸到老年時期的終身學習方式。
二、我國成人繼續教育中存在的問題
成人教育問題始于19世紀工業化時代,隨著人們對知識的無限追求,為了彌補他們未成年時期所缺失的基礎教育,成人教育為成年人繼續提供其需要的初、中等教育或以上學歷教育。成人繼續教育是在成人教育上的提升,它既強調了教育的“成人性”,也強調了教育的“繼續性”,主要是指針對已經受過高等教育的成年人進行進一步的知識和能力的更新教育,使受教育者繼續提高其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進而滿足社會化發展的需要。當前終生教育理念在成人繼續教育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以下幾點問題:1.成人繼續教育與終身教育理念融合性不高當前,成年人接受繼續教育主要是通過成人學校或者學習型機構,而且受教育者接受成人繼續教育帶有很強的目的性,主要是為了讓自己多獲得關于某專業、某行業的具體操作知識而進行的學習,其目的是為了學有所成之后應用于工作之中。這種學習理念與終身教育理念相差甚遠,即使教師在教學中重視對終身教育的宣傳,但是許多成年人都有自己的一套學習模式,要增加成人繼續教育與終身教育理念的融合,還需要教師進一步增加對受教育者終身教育理念的教育。2.現代傳播技術利用較少,無法跟上教育現代化的節奏終身教育理念的提出就是因為現代傳播技術的發展,基于工業化大發展的背景而提出來的。科技高速發展的同時帶來了許多新的知識和理念,要想接受的教育更加符合社會化的要求,成年人就要繼續加強學習,接觸新知識和新技術。數字化和信息化時代的快速來臨,受教育者要緊跟時展的需要更是要重視學習。但是目前在成人繼續教育的發展中,仍然采用的是傳統教學模式,對現代傳播技術的應用較少,多層次、多形式的教學模式基本沒有,信息和知識在成人繼續教育中的傳播速度無法跟上教育現代化的變化節奏。3.受教育者應對教育與工作矛盾的磨合能力較差受教育者在成人繼續教育的工作中,常常會遇到工作忙,無心集中精神學習的狀態,受到學習和工作雙重壓力的他們,常常會選擇放棄學習,重視工作。這種對兩者之間無法應付平衡的模式很容易導致學習者缺少學習主動性,失去學習的主體地位,并不符合終身學習的理念。
三、完善終身教育理論對成人繼續教育的啟示
1.將成人繼續教育納入終身教育大體系終身教育作為一種知識更新、知識創新的教育新模式,其社會性首先就需要的到重視,無論是在學校還是政府或企業來說,都需要重視對終身教育體系的完善,帶領受教育者繼續完善對知識的追求。例如對于企事業單位而言,就可開展學習型組織,安排企業員工選擇適合自己的課程并學習,這樣使得學習更具體系,學習者也更有學習的動力;對于教育部門而言,可以建立起跨學校、跨專業、跨行業的多功能全方位學習網絡,進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使教育拓展為社會性活動,并不局限于學校之中。充分利用現代化技術,推動教育信息化發展太適應終身教育理論在成人繼續教育中的運用,首先就需要設置社會化、全面化的教育網絡,是教學變得更加的多元化和多層次化。例如在線教育和遠程教育等,就應該納入進成人繼續教育體系之中,并且為受教育者提供終身的網絡搜索、查詢等資源,使受教育者能夠通過網絡實時的主動去探索知識,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2.建立回流教育制度,使受教育學習和工作之間更有彈性回流教育理念是由瑞典教育學家巴莫提出的,他認為,在人一生的學習和工作中,這兩者可以輪流交替和替換,基于此,瑞典為成人提供了更多接受繼續教育的機會,例如采取分段學習模式,學生修滿學分便可參與工作,然后再回校繼續學習;又或者延長學習年限等。我們可以參照并學習這種模式,為受教育者提供更多的可能性,使學習者在學習和工作的過程中變得更有彈性去分配自己的時間和精力。
四、結語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時代的進步,終身教育對于每一位人士而言都十分重要,如果人停滯不前,認為自己已經受過高等教育而忽視了學習的重要性,就很有可能在時代的洪流之中止步不前。只有不斷地繼續接受知識教育,才能完善自身,使自己滿足社會發展的要求。
參考文獻:
[1]劉曉峰.終身教育理念對成人繼續教育的啟示[J].成人教育,2011,01:44-46.
關鍵詞:成人教育 轉型方向 策略
歸屬于教育學的成人教育學,是一門新興的學科,理論積淀相對薄弱,遠未達到完善和嚴密,自然也有不小的空間需要填充和建構,須以發展的眼光、動態的運作不斷創新和完善[1]。中國成人教育陷入困境,不少成人教育院校也處于維持現狀、力阻下滑、徘徊觀望的狀態。對成人高等教育重新定性、定位,理出新的發展思路,開辟新的辦學渠道,謀求新的政策指導、設計和實施新的管理模式、運行模式,以求重振雄風,再造輝煌,這已成為中國成人高等教育迫在眉睫的任務。[1]
一、對成人教育轉型的認識
1.成人教育的內容
成人高等教育作為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符合入學標準的在業或非在業的成年人實施的高等教育,旨在滿足成年人提高自身素質或適應職業要求的需要。成人高等教育可分為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其中,成人高等學歷教育是指經過教育部批準,有權授予畢業文憑的高等學校,對通過國家統一招生考試的成人學生進行的高等學歷教育[2]。在經濟和科技高速發展的今天,為滿足人們的生活需要和適應科技的進步,從更加廣泛的領域,更新和補充知識,與時俱進。
2.成人高等教育轉型研究
進入新世紀后,隨著普通高校的持續擴招、毛入學率的成倍遞增、學歷補償教育的漸進完成,多種辦學形式對生源的分流,人們對成人高等教育的偏見等,諸多因素的交集影響,對傳統的成人高等教育形成極大沖擊。我國成人高等教育轉型的方向,是從學歷教育向終身教育轉型、從被動教育向主動學習轉型、從封閉教育向開放教育轉型。在轉型策略的研究上,缺少實踐論證,缺少對轉型策略的全面論述。大多學者分析了我國成人高等教育的現狀和發展的困境,缺少對我國成人高等教育轉型可行性的論證。結合成人高等教育轉型對職業院校的影響,在辦學目標定位,函授培養模式,培養對象渠道,推進成人高等教育院校又好又快發展。[2]
二、成人高等教育轉型可行性分析
1.理論支撐
成人學習是學習系統中重要組成部分,成人各種教育無不體現它們的實用性、功利性和職業性,而成人學習的目的是為了完善自我,建立新的社會結構,成人學習重視的是所學知識的實用性而不是學術性,注重應用而不注重理論,注重技能而不重視知識或信息。
2.現實基礎
2.1成人高等教育提高人力資源水平
人才資源已成為國家最重要的戰略資源,是提升國家競爭力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核心因素。需要大力培養創新人才,優化人才資源配置,提高人力資源水平,這些都要求成人高等教育發揮其在人才培養上的作用及優勢。成人高等教育培養的適用型人才,具有開放性和社會性,教育方式具有多樣性和靈活性,提高人民的整體素質,加強人力資源建設,離不開成人高等教育的作用。
2.2成人高等教育是社會建設的主力軍
成人期是個體在一生中年齡跨度最大的時期,成人作為社會的主體,是社會文化生活的直接參與者。成人高等教育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基地,能通過多種渠道保存和傳遞人類已有的文明和文化,進而促進文化的優化傳承和更新創造。參加成人高等教育的學員通過學習不僅可提高智能素質,還能樹立科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提高道德品質素質。
2.3成人高等教育發揮促進教育公平的作用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總要求中,公平正義是基本規則和要求。作為社會公平的主要組成部分,教育公平必然關系到和諧社會的建設,成人高等教育的培養目標具有較強針對性,指向性非常明確,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起點,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成人高等教育發揮其在促進教育公平方面的作用,為和諧社會的創建貢獻力量。
三、成人高等教育轉型的方向及策略
1.改變觀念、重新定位
對于成人高等教育,大多數人沒有意識到它的重要性,因為沒有對成人高等教育形成一個正確客觀的認識,還停留在舊的觀念上。實際上,成人高等教育作為終身教育中重要的一環,是其他教育不可替代的教育模式。發展成人高等教育,對于整個社會樹立終身教育意識、建立終身教育機制,構建學習型社會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2.轉移重心、拓展功能
拓展成人教育的其他功能,承載起繼續教育和終身教育的使命,成了實現成人高等教育可持續發展的轉型策略。成人高等教育要將重心轉移到以非學歷教育為主導的繼續教育,提供高層次,具有創新性和新穎性的教育,培養高層次人才,提供多樣的、全面的教育,實現學習型社會的建設和人的可持續發展。
3.改變體制、調整結構
在實踐中不斷發展自己,推動各學校的合理定位,有效分工并相互合作,形成各具特色的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方式,形成準確合理的層次結構,才是成人高等教育轉型的方向。教育結構也必須適應經濟結構的要求,為經濟結構的改革和發展服務。也就是說,成人高等教育的結構要根據經濟結構的變化而調整。
參考文獻
社區教育的迅速發展,為廣大社區居民提供了豐富的學習機會,但在實踐中,社區教育的作用卻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有些社區學校出現了學習者了了無幾,多數社區學校是“老面孔多,新面孔少”。有些學員一開始的時候來,到后來則不來了。“女性學員多,男性學員少”也成為社區教育的常態。這些現象嚴重妨礙了社區教育作用的發揮,也不利于社區教育的進一步發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現有的社區教育課程脫離了社區居民的生活需要,難以滿足社區居民學習需求。
社區居民參加社區教育學習,主要是基于日常生活的需要,要解決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問題。日常生活中的問題是多種多樣的,因此,社區居民的學習需求呈現多樣化和個性化。調查顯示,43.00%的被調查者參加社區教育希望學習個人的興趣愛好,37.10%的被調查者希望學習社會文化生活。另外,分別有20. 00%以上的被調查者參加社區教育希望參與精神文明活動、學習家庭生活知識、青少年校外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有38.40%的被調查者表示參加社區教育最喜歡的學習形式是“自學”,表示最喜歡采用“培訓班學習”和“網絡學習”的形式均超過20.00%。另外,有50.90%的被調查者表示參加社區教育最喜歡在家學習,最喜歡在“社區學校”、“文化場館”學習的也均達到20.00%。
這些數據表明作為適應全民學習的社區教育,需要不斷豐富學習內容、豐富教育教學形式,積極探索適應多樣化和個性化學習需求的學習內容、形式,開發貼近社會和社區居民實際需要的課程和教育資源,為社會成員提供多樣化的選擇和高質量的服務,探索研究性學習、集體學習、合作學習等新的教學方法,突出以提升社區居民生活質量的內容,努力找到適合每個居民學習的最佳形式,更大程度滿足社區居民學習需求。
第二,缺乏有效的學習激勵機制,造成學員流失。
關鍵詞:教學實習:實習現狀;實習制度;實習改革
教學實習是專業教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教學實習與畢業實習、專業課程實訓一樣是最能凸顯職業教育特色的教學活動。在職業教育倡導“以服務為宗旨、以能力為本位、以就業為導向”的今天,教學實習顯得特別重要。教學實習是基于專業教學的需要,在教學過程中安排學生到對口企事業單位參加與專業教學相關的社會實踐活動。教學實習為學生提供了一個專業學習與社會接觸的“工學結合”平臺,通過實踐可以更清楚地認識所學專業,更好地吸收、鞏固,并提升專業知識和技能尤其可以在真實的職場中去領悟現代職業精神、職業意識及職業態度,為以后的畢業實習乃至就業工作積累經驗。
但是,在現實教學過程中,教學實習的現狀不容樂觀它在整個教學中的地位被看輕,得不到應有的重視.甚至被有意無意地忽略掉。比如,在筆者所了解的幾所學校里有不少專業從來沒安排過學生參加教學實習活動。為什么最能體現職業教育特色的教學實習被輕視、被忽略呢?文章試圖從辦學理念、制度建設、學生管理,以及實習基地配套建設等方面來回答這個問題,并尋求解決途徑。
一、中職學校教學實習被忽視的原因
1.職教理念有待更薪。辦學理念的更新不是停留在口號上,而是要付諸行動。如果思維還停留在“學歷教育”上,或者只重視表面化的“形象工程”,不重視職業教學真正內含性的東西,培養職業人才只是一句空話。真正樹立現代職教新理念,就必定有彰顯職教特色的教學行動。教學實習應該說是最能體現職教特色的教學活動之一,但卻長期被忽視、被邊緣化了。只能說明一些學校的職教理念還很落后,需要脫胎換地更新改變。
據調查.相當部分中職學生在入學之時對所選專業“一無所知”或“一知半解”,來學校一年半載仍舊很迷茫、很困惑,對自己是否適合學這一行,將來干這一行,沒有把握,缺乏信心。那么,如何盡快消除學生的這些迷茫和困惑呢?說教百遍不如親身經歷一遍,適時地安排一次教學實習讓學生以自己的經歷、感受來“說話”更有說服力。教學實習可以讓學生在最短的時間重新“認識”自己,考量自身的優勢和短處,重新思考定位和方向。既然職業教學以就業為導向,如果讓學生“干錯行”,豈不是罪莫大焉?教學實習很好地體現了在“做中學”,做中“認識自我”、“提高自我”、“完善自我”的職教特色。
2.制度保障的缺失。筆者查閱了一些學校的專業教學計劃或專業培養方案,發現很少有提到關于教學實習的條款,要么輕描淡寫幾句話,要么干脆只字不提。進一步調查發現,是所謂的“實習風險論”和“合并實習論”作怪。他們認為,把這些未成年人安排到企業實習,會給校方、實習單位和家長帶來額外負擔。必須承擔額外的風險.還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為好(好像教學實習與教學內容無關);再者,現在都實行“2+1”的教學模式,學生在校學習時間短了,教學實習可以和畢業實習一并進行,不必單獨安排,安排教學實習只會浪費教學時間。因此.原本是教學計劃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的教學實習,成為整個教學制度建設“漠不關心”的對象,落到可有可無、被邊緣化的地步。教學實習在制度建設上被忽略,自然就擺不上議事日程。
3.實習生管理難度大。安排學生教學實習,涉及學生、家長、企業及學校各個部門的方方面面面,工作細碎又煩雜,難度很大。若考慮不周全、安排不緊密,可能半途而廢。
(1)學生是被動實習。教學實習難就難在實習對象是未成年人,他們缺少經歷,學習被動,對學校特意安排的實習不見得會體諒教師的良苦用心,反而有“被實習”的感覺。試想,如果學生帶著強迫的心態去企業實習,尤其到了服務行業“服侍”顧客,這些平時受別人服侍慣了的獨生子女能放下身架服侍別人嗎?所以,若不及時轉變角色,激發他們內在的實習“需求”,變被動實習為主動實習,那么,被企業“返工”回來就在所難免了。
(2)雙重管理。實習期間,既是學校的學生,又是企業的“員工”。學校的規章制度要照舊遵守,企業的“清規戒律”更要遵行。一些平時在家里、在學校里習以為常的“毛病”。在實習單位可能被視為不能容忍的“陋習”。學生若不能適應企業的管制,也難免被“返工”。
(3)監督難度大。受企業排班制度、上班路途遠近等因素影響,學校很難像平時
轉貼于 那樣統一安排學生(特別住校生)的食宿、作息時間,有些學生可能會在非上班時段逃避學校監督做不適合未成年人的事情,造成不良影響。
4.接收單位嫌麻煩。教學實習時間較短,實習對象又是未成年人。許多企業雖然有用工的需求,但出于工作效果和承擔風險的考慮,常常拒絕我們學生“免費使用”的申請。實習單位難落實,也是影響教學實習正常開展的重要因素。
二、規范教學實習正常化的途徑
1.完善教學實習制度化建設。將教學實習作為一項獨立的制度,列入學校常規的教學制度體系,并以教代會名義予以合法化。同時,在具體專業教學計劃或培養方案中有專門的條款給以明確規定,將教學實習列入正常教學議事日程:在計劃執行過程中,要有具體的組織實施細則:在學校經費預算中予以充分考慮,像學生的獎學金那樣對待實習經費的開支。
2.建立健全教學實習基地。以商業服務業為例,并不是所有企業拒絕短期實習生,它們在用工高峰期,如“五一”、“中秋”、“國慶”旅游購物黃金周,還是比較青睞基本素質較高而要求又不太高的實習生,因為企業也需要有穩定的勞動力供應基地。這樣,只要校企雙方能達成長期合作意向,共同培養企業需要人才,營造良好氛圍,形成“教學一實習一教學一就業”的良性循環,將教學實習當成校企“雙贏”項目來經營,學校就會有穩定的教學實習基地,企業也有了固定的勞動力來源。
3.建立高效安全的實習運行機制。既然教學實習是校企“雙贏”項目,企業一旦有需求,學校馬上就能啟動。高效率是這個“項目”運行的基本要求,而安全運行則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因而能否建立高效、安全的運行機制是決定教學實習順利開展的關鍵。
(1)成立實習領導小組。小組成員由分管副校長、教務處負責人、專業部(教研室)負責人、班主任、若干指導教師組成。成員分工協作,負責實習各項工作。
(2)鼓勵家長參與監督。實習前一周讓學生將《給家長一封信》帶回家或郵寄給家長,詳細告知家長有關實習的目的與意義、實習時間、實習單位及崗位、負責人及聯系方式、住宿安排、實習津貼等,要求家長在回執上簽名,并留下聯系方式。若家長沒有收到信件,必須以其他方式告知。這樣做的目的:一是尊重家長的知情權。二是取得家長支持和配合,保證安全實習,三是家長有可能在生活、經驗等方面幫助孩子更好地完成實習。實習期間,實習單位、班主任和帶隊教師可以與家長保持聯系,共同督促學生完成實習任務。
(3)實習前,校內動員。校內動員側重于實習的意義、思想的認識、實習“需求”的激發和組織紀律性的要求等。組織學生學習實習手冊,讓他們了解實習任務的相關要求和目的,做到心中有數,自覺實習。
(4)企業崗前培訓。有些企業的崗前培訓放在學校進行,但大部分在企業是現場進行。學校有責任要求企業對實習生按照準員工的身份進行培訓。
關鍵詞:高職院校;社區教育;服務社區
高等職業教育包括學歷教育與非學歷教育,它們就像人的左腿或右腿,無論哪一條腿的功能殘缺,都會影響到高等職業學院的健康發展。這幾年,隨著高校的擴招、學費的增長及八十年代出生高峰期帶來的充足大學生源,各個高職院校非常重視學歷教育,教學改革、專業建設、實訓室投入、廣告宣傳爭取高質量的生源大戰等等都圍繞學歷教育進行,而各種形式的非學歷教育,如長期或短期的職業培訓,繼續教育等卻由于各種原因乏人問津。可以說,目前的高等職業教育是一條腿走路,本文主要對高職院校通過開展非學歷教育服務社區①的有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高職院校服務社區的意義
“社區教育,是實現社區全體成員素質和生活質量提高以及社區發展的一種社區性的教育活動和過程。”(厲以賢)社區教育是建設學習化社會的基礎,是邁向學習化社會的重要途徑和手段。因此在這里教育的概念是一個廣義的教育概念,教育的對象不僅僅局限于青少年學生.是以社區的全體成員為對象,包括幼兒、成人、老人、企事業單位成員、個體工商業者、外來務工人員等;教育的內容是多元的、多層次的、是從實際出發的,除傳統的文化教育外,還包括職業教育、人際合作教育、科普教育、法律教育、衛生保健教育等。社區教育與學校教育 (以學歷教育為主)、行業教育等各種教育形態之間的關系是交叉關系。高職院校作為區域性的高校、在開展學歷教育的同時,推廣各種形式適合社區居民需要的非學歷教育,服務社區,無論對社區還是對自身均具有重要意義。
1.提高社區成員的職業技能素質
一直以來我國的高等教育,從政府到個人重視的是普通高等教育,對職業教育不夠重視。政府對高職院校的投資遠遠低于對普通大學的投資:高中畢業生考不上普高,寧愿復讀,也不愿意上職業技術學院,不愿意進廠當工人。2004年初,素有“世界工廠”之稱的珠三角地區出現了“民工荒”.隨之我國各傳統的“農民工”聚集地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勞動力短缺現象。事實上,我們并不缺體力勞動者.而是缺少掌握一定崗位技能的技能型人才,尤其是高級技能型人才。實踐中甚至出現了高級技工薪酬高于研究生甚至博士生的現象,有些企業為了維持正常生產運轉,不惜重金挖走其他企業的技術工人。
與城市社區居民相比,農村社區居民的職業技能素質還要低。據統計,在我國4.8億農村勞動力中,小學及以下文化程度占38.2%,初中文化占 49.3%,高中及中專文化占11.9%,大專及以,上文化占O。6%,其中受過專業技能培訓的儀占9.1%。在現有1.2億農民工中,其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87.5%,受過技能培訓并獲得證書的占18.5%,有專業技術職稱的僅有2.4%。可見,缺乏相應的勞動技能和職業資格是農村勞動力脫離土地束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的嚴重障礙,導致農村勞動力就業能力低下和創業能力低下,嚴重制約農民收入的提高和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
實施社區教育可以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現狀.提高社區居民的職業技能和職業修養。企業家都熟知一個道理:企業的發展動力來源于高素質的員工,一線崗位操作人員的專業知識與技能的熟練是企業高效率生產的根本保障。員工素質提高了,才能自覺的群策群力,在各自崗位上搞好本職工作:當企業遇到困難時,才能夠精誠合作、團結一致,為企業排憂解難。有戰略眼光的企業家已經開始實施“職工素質工程”,對職工開展各種形式的繼續教
育,提高職工的職業技能素質,為企業未來的發展未雨綢繆②。
2.促進社會良性流變
從20世紀90年代至今隨著經濟結構調整的不斷深入,相當多的產業工人成為結構性失業者.家庭經濟狀況惡化,負向流動成為社會下層。此外占全國總人口44%左右的農民,由于受教育程度普遍較低,不具備或者不完全具備現代生產技能,收入低下,其在社會分層中的弱勢地位難以改變。社會底層過于龐大,社會分層結構呈“洋蔥頭型”,與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型”現代社會理想分層結構相比,差距很大。一個社會的分層合理與否直接關系到社會的穩定與發展:合理的社會分層意味著社會各階層成員之間利益占有與分配關系的和諧.有利于社會的穩定與成長,不合理的社會分層將導致社會沖突與動蕩,不利于社會發展。因此,通過適當的、良性的社會各階層之間的流動來調整社會分層顯得意義重大。鑒于我國當前的社會分層結構狀況,促進社會底層成員快速向社會中層的良性流動,需要積極培育中間階層。影響社會流動的因素有先賦性因素和自致性因素。先賦性因素,是指與生俱來或自然獲得的條件,如籍貫、家庭出身、種族、體質容貌等;而自致性因素則主要指個人通過努力而獲得的一些條件,如技術、技能、知識、學歷等。在傳統社會,人們的社會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先賦條件,社會地位受階級身份的嚴格限制.向上流動非常艱難。然而在現代社會中,除了社會制度、國家地方政策以及文化價值觀念有利于社會流動外,現代社會科學技術與社會生產力的迅速發展,對社會成員的科學文化知識、專業知識技能的要求越來越高,客觀上導致現代社會成員的地位提升(階層之間的良性流動)主要依靠自致條件的優化來實現。因此對那些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低學歷、低收入的社會底層成員:農業勞動者和城鄉無業失業半失業者,必須通過繼續教育獲得一定職業技能,才能擺脫貧困實現向社會中間階層的良性流動。
3.推動高職院校的健康發展
服務社會是高等學校的三大社會職能之一③.通過開展適合社區居民需求的各種形式的社區教育,可以密切高職院校與社區的關系,贏得社區的支持、獲取信息和資金。人才需求信息、崗位需求信息、能力需求信息可以幫助學院根據市場的變化及時調整專業設置、人才培養計劃,使培養的人才適合企業的需要;技術信息可以使教師發現新的科研課題,修正原來的科研結論,提高科研成果的數量和質量;資金的支持可以緩解高職院校普遍存在的財政壓力,推進師資隊伍建設,改善辦學的軟件、硬件設施,促進教學質量和人才培養質量的提高;
對于高職院校來說,單一的學歷教育,實際上是自,我束縛;、自我封閉、劃地為牢,是一條腿走路,必將阻礙自身發展;而開展社區職業教育不僅可以提高其人才培養工作水平,還可以促使其發揮各種社會功能、拓寬其施教的區域、擴大辦學規模,提高其辦學的知名度、美譽度,形成一個良好的辦學機制,推動其健康發展。這也正是“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走產學結合的發展道路”的意義所在。
二、高職院校服務社區、開辦社區教育的模式
社區教育的形式可以多種多樣.以學習時間的長短為依據,可以是長期培訓和短期培訓;以學習方式為依據,可以是全日制培訓和業余培訓;以培養場所為依據,可以是在校培訓和非在校培訓(如遠程教育培訓);以學習目的為依據,可以分為轉崗培訓和轉業培訓、就業培訓。如果以辦學主體為標準,高職院校舉辦社區教育可以分為如下兩種模式:
1.獨立模式
獨立模式、是指高職院校面向社區舉辦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該模式比較適合為社區內企業進行大量的職工培訓和為學院附近的居民(包括外來務工人員)提供多種形式的培訓。職工培訓可以按企業的要求進行;居民的需求則應通過形式多樣化來滿足。對由于種種原因失學、未接受高等教育的人來說,如有時間,可以接受全日制培訓;如由于工作原因、沒有太多時間,可以接受夜校形式的業余培訓。但獨立模式受到場所的限制,不能為學院所在地之外的社區居民提供高質量的技能培訓。雖然可以通過遠程教育實現異地培訓,但是只有言傳沒有身教,不便于傳授實踐性很強的操作技能,培訓質量會受到影響。這時可以采用契約合作模式。轉貼于
2.契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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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合作模式是指高職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 (或中小學、技術學校、其他培訓機構等)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資源互補,訂立合作合同,開辦各種形式的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高職院校提供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的雙師型教師承擔教學任務,中等職業學校等提供教學場所,實踐技能的培養可以利用高職院校或中等職業學校現有的實訓基地,也可以就近開發新的實訓基地,保證學生在學到理論知識的同時掌握較高的實踐操作技能。該模式能夠實施異地辦學,滿足高職院校所在地之外的城鄉居民提高職業技能的需求。尤其是在農村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的發展進程中,農業人口逐漸減少是社會發展規律和基本特點.占全國人口60%的農業人口將在今后20-30年內減少到 30%,40-50年內減少到10-15%,這是不可抗拒的歷史規律。無論是繼續從事農業,還是脫離土地進入工廠,必須具備一定的技能。但在現階段,農民的文化素質較低,受過專業技能培訓的人很少,企業往往招不到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由于地域限制等原因縣、鄉私營企業更是如此,企業主沒有別的辦法,只好高薪到其他企業挖人才。培訓機構的缺乏及培訓機制的不健全,一些企業還在沿用師傅帶徒弟的傳統學徒制方法,高水平的師傅本來就少,再加上師傅理論水平并不高,自身的技能也僅僅剛能滿足生產需要。這樣的情形下,徒弟的技能水平、理論知識可想而知。
社區、尤其是農村社區迫切需要高職教育下鄉,為農民服務,古語說:“授人以魚、不如授人以漁”,服務社區、舉辦職業教育、使社區居民有一技之長是高職院校應盡的社會責任。契約合作模式是現階段實現異地服務的最好的辦法,通過和縣、鄉職業學校、中小學的契約合作,為農民提供短期的、長期的,全日制或業余的等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培訓,滿足農民的多種需求,成為提高農民科技種田水平及轉移和輸出技能型勞動力的重要途徑。
契約合作模式最適合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教育、培訓,因為契約是有期限的,可以根據市場的需求變化對以后是否繼續合作及合作的內容進行相應的調整。對于合作雙方來說,機動性強、風險較小,易于達成合作意向。但是目前,契約合作模式主要是一些中等職業學校為了尋求發展主動與高職院校實施3+2的聯合辦學,初中畢業后,在中職學習三年,然后再到高職學習兩年,5年內拿到大專畢業證書,這種聯合辦學針對的對象是初中畢業生,實施的是學歷教育,適合學齡的未成年人學習,廣大城鄉居民迫切需要的業余的、短期的等非學歷職業教育卻很少以這種合作方式開展。
三、需要解決的問題
高職院校之所以在非學歷職業教育領域沒有什么作為,筆者以為需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思想觀念落后問題
由于受到體制、地理文化環境以及自身等各種因素的影響,一些高職院校在服務社區乃至整個辦學過程中表現出嚴重的狹隘的地方觀念、封閉的保守思想。只重視傳統的學歷教育、高考招生市場,這些因素極大地妨礙了高職院校開展非學歷的社區職業教育。理論指導實踐,觀念是行動的先導。這種封閉保守觀念,特別是管理層的封閉保守觀念不解決,沒有較高的思想境界和敢為天下先的開拓精神,學院自身的辦學潛力難于挖掘出來;服務社會的功能就難于實現。即便是認識到社區教育的重要性,但由于對市場的變化不能正確把握,往往擔心出現失誤而寧愿因循守舊。
2.信息閉塞問題
,由于信息渠道不暢、造成社區居民缺乏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各種人力資源信息,無從知道進行那些技能的培訓才能找到工作。作為公共信息的一種,目前人為資源信息存在不夠詳盡不能起到相應引導作用的問題,而且信息的提供也沒有實際考慮到各類社區居民的接受,不能以一種人們樂于接受的渠道來提供,起不到社會共享的作用。社區居民知道一個道理:參加學習是要投資的,他們希望投資后能夠得到相應的回報。當人們不知道學什么技能有用、看不到學習后的前途時,他唯一能做的就是等待,否則,冒然投資接受培訓的結果,很可能是學了一項沒有用武之地的技術——“屠龍術”。
3.經費問題
經費問題也是困擾高職院校開展社區教育的一個重要原因,非學歷的社區教育主要對象是失業或需要轉崗就業的成年人和低社會背景、低經濟收入低群體,而成年人面臨著許多生活的壓力,家庭負擔較重,除了家庭的日常開支及子女的教育費用。拿不出更多的資金為自己進行再就業培訓,經濟收人低的家庭更是如此。現在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企業只希望雇傭具備一定技能、能直接上崗的人員。筆者以為對于再就業培訓、轉業培訓、農民的技能培訓都應該納入國家財政計劃,無論是在勞務輸出地還是勞務輸入地只要是參加了技能培訓、并取得一定資格證書的都可以獲得一定數量的財政資助,這樣可以解決經費短缺的問題,激發人們學習技能的熱情。對于國家財政補貼的來源,一部分是國家稅收,另一部分可以通過發行教育彩票、籌集社會閑散資金的方式來解決。
注釋:
①本文中,社區是指人們在生產和生活中自然形成的居住區,可以是按行政區域劃分的鄉(街道)、區、縣(縣級市)等。②如神威藥業集團實施的全員培訓,要求在職職工經過培訓全部達到大專水平。③高等學校的三大社會職能是培養專業人才、科學研究、服務社會。
參考文獻
[1]厲以賢.社區教育原理[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2003.
[2]農村職業教育困境和對策分析[Z],新華社高管信息教育版(兩會專輯),2006,(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