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3-08-17 17:50:33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對金融監管的認識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關鍵詞:國際金融監管;市場合作;經濟市場
前言:國際金融市場是瞬息萬變的,對于阻礙創新發展、完善金融合作的事項,我們是堅決要杜絕的,國際金融市場也是出于此種目的將原有的監管事項進行相應的調整的,在新型的監管手段的呈現過程中,也是針對那些原有就存在的問題進行開設的,在短期內也是取得了一些成果的,所以以下將其對我國的單邊發展與全面合作在國際金融監管的促進取得的成果進行了研究,以供參考。
一、國際金融監管具體內容及特點
首先,我們要介紹清楚國際金融監管的具體內容與相應的優點與缺點,以供我們更好地研究其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影響究竟有哪些。
(一)國際金融監管具體內容分析
隨著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加劇,全球化的金融工具、金融結構域金融市場之間的合作與依賴性也在加劇,這就促使各國間的合作在日益加深的同時,能夠彼此都獲得更好的機遇與自由化的加深。但是,金融系統是比較復雜的,對于金融結構在交易中的電子化、金融虛擬性、金融一體化的全面發展,勢必也會將風險蔓延開來,為了使這些風險都認識清楚,在長期的國際金融監管的相應改革中,獲得更好的促進、提升、監督的滲透辦法,所以要設立全面的國際金融監管制度來進行制約與監督。建立國際金融監管的原則與標準、是金融監管更加透明化、監督監管人員的行為、促進對風險的管理與控制,是其重要的手段與目的,所以要在相應的監管手段的;靈活運用下,采取更加科學的辦法,這就是國際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
(二)國際金融監管優點及缺點演繹
優點:通過對全面的國際市場的細節中重要部分的認識與監督,不斷發現新型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在全面的升華過程中,對相應的建設標準也提升上來。在國際間的合作中,起到監督與統協的作用;在金融全面規劃中,起到積極出謀劃策的作用,為金融危機的發生提前做出預估,使全球性的金融合作提升到一個更加和諧的位置上來。
缺點:俗話是“百密總有一失”,世界金融結構眾多,國際金融監管系統必不能全都捕捉到,在進行全面的規劃與發展中,各金融機構又是在不斷變化的,國際金融系統對如何創新改革、如何在原有基礎上進行全面改善,還是比較緊迫的,所以,如果沒有教好的創新意識,沒有全面的統協手段,在電子化、自由化的市場經濟中沒有建立起教好的監管手段,同樣會使金融市場失去平衡,可能還會使眾多金融組織由于缺乏監管,不斷變得“自由化”,促使經濟犯罪的大面積產生。對于這些現象我們還是要進行全面關注的,以免發生在我們身上。
二、中國金融發展與國際金融監管之間的關系
我國的金融發展是需要國際金融監管系統來進行管理的,我們要將兩者的關系認識清楚,就必須看清兩者之間的“雙贏”到底表現在什么地方,才能更好地理解它們之間的聯系所在。
(一)我國金融發展中需求國際金融監管的原因
1.我國的金融市場,不論是內部自身發展,還是在外部的交流與合作中,都是比較廣泛的,所以有可能存在較多的漏洞,所以在細節性的規范促進中必須需求一個全面、嚴格的監管系統來進行滲透。而國內的監管制度與系統又是比較單一的,隨著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全面強化,我們勢必要從其中得到更多的好處,這一好處就是管理與促進;2.中國金融機構尚處于發展階段,在許多事情上還是比較單一化的,根據國際合作在近幾年的發展來看,我國還是要在電子化、自由化的途徑上來發揮自己的長處的,但是對于這些技術,或者說這些系統的具體應用,我們又是比較匱乏的,必須有一個全面協調與控制的機制來指導和監督我國金融結構在這些事項做出的努力,所以國際金融監管系統可以在相應的滲透中,可以帶動我們的全面發展與進步;3.我國要想在國際金融中獲得一定的地位,在全面的發展中,能夠找到更多的合作伙伴,就必須遵守嚴謹的國際間合作的最佳制度與相應的管理辦法,從自身的金融形象與相應的合作態度上出發,為其他的國家,尤其是在歐美一些重要金融先進國家的眼中建立良好的形象,就必須遵守這樣的全面規劃的組織機構的監管制度,在全面的自我約束與促進中,使自己能夠更好的得到全面進步,為自身的發展也做好準備;4.由于經濟危機的發生,全球金融機構都會受到或多或少的牽連,我國也不例外,在國際金融監管系統的影射下,我們必須團結在一起,加入到其中,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發展的困難與解決國內、國際危險局勢。
(二)國際金融監管形成與中國經濟市場之間的關系
在全面的金融發展延伸中,我們必須將自己的市場打開,對先進的科技與全面的經濟交流技術進行相應提升,這就要靠合作手段的全面提升,與相應的規劃協調中找到較好的實施辦法。從根本上出發,找到自身存在的不足之處,將這種不足之處在國際化的金融合作中,找到相關的融合點或者促進點,才能使我們在將來的發展中,取長補短、不斷進取,我們應該站在全面的角度來看問題,做好準備,在國際化與自由化的經濟市場中,找到更加協調的發展面,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部分不和諧的問題;并且按照全面的發展思路,不斷解決國內經濟交易中的問題,在團結奮進中,確定發展的重要手段與技術辦法,才能從根本上促進自身的全面發展,這一就更能夠促使我國在國際合作中的偉大地位,使我們更好地發展下去,為社會的全面進步、國際間的密切合作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為國際金融監管合作中的內容強化與技術標準的完善提升做好準備。
[關鍵詞]:次債危機;金融創新;金融監管
一、金融創新是金融發展的強大推動力
金融創新一詞在學術界依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國內許多經濟學家把金融創新定義為:金融創新是指會引起金融領域結構性變化的新工具,新服務方式,新市場以及新體制。金融創新極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
1.金融創新的積極作用
金融創新有力地推動了金融發展,為廣闊的金融世界增添了一道亮麗的風景。
(1)增強了投資者和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匯率、利率、有價證券價格的頻繁波動,給廣大投資者和金融機構帶來巨大的投資風險,但金融期貨、金融期權和金融互換等新的金融創新工具的出現,能使投資者和金融機構運用正確的操作方法有效地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2)提升了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金融機構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搶得先機,積極地引進或創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金融創新可以提高金融機構的整體運作效率,金融競爭或以推動新的金融創新。
2.金融創新的消極作用
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在推動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同時也加大了金融風險。
(1)金融創新加大了金融體系的風險。金融創新推動了金融市場一體化和資本流動國際化,任何一個國家在金融運行中出現問題都將迅速波及其他國家甚至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業,畝影響到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此次金融危機,源于美國、漫延歐洲、最后波及全球。
(2)金融創新增加了監管的難度。金融創新工具多以表外業務進行,并不反映在財務報表中,且由于衍生品交易的即時性和復雜性,這就使得金融監管當局很難對金融機構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和監控,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二、金融監管是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
金融監管是金融主管部門依法利用其行政權利,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施管制和約束,以控制金融業整體風險,限制金融業過度競爭,促進金融業依法健康穩定運行。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業與其他經濟部門相比,存在著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監管尤為必要。
1.保持貨幣制度和經濟秩序的穩定離不開金融監管
金融業經營活動的失敗會導致全社會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運用者的失敗,破壞整個社會的信用鏈條,甚至會動搖貨幣制度,造成社會經濟的混亂。只有加強金融監管,才能保持貨幣制度和經濟秩序的穩定。
2.貫徹執行貨幣政策離不開金融監管
真實、及時、準確的信息數據是研究制定貨幣政策的前提條件,而金融監管是保證金融信息的有力手段。如果沒有金融監管或監管不力,就不能保證這一前提條件的實現。健全的金融微觀運行機制是有效實施貨幣政策的基礎。不建立健全包括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在內的金融監管制度,就不能建立健全金融微觀運行機制。
3.金融監管可以防止金融風險的傳播
國際經驗表明,金融危機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監管不力,金融風險具有很強的傳染性,如果沒其健全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作保證,即使是制定了正確的貨幣政策,也不可能將其有效地實施,甚至還有可能阻礙經濟的發展和危及社會的安定。因而必須加強金融監管,充分發揮防范風險化解危機的作用。
4.金融監管本身對金融創新有刺激作用
金融機構為了求得自身的自由發展,總是千方百計繞開金融監管,在這個過程中就創造了許多新的金融工具。這些新的金融工具極大地促進了金融領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三、金融發展需創新與監管并舉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矛盾的統一體。必須妥善處理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把握好監管力度,通過制定適宜的監管政策,積極推動金融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1.提高對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認識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對立統一體,在適度的金融監管下進行金融創新,會促進金融體系在改革中發展。推陳出新的金融創新活動,會為金融監管帶來新的課題,帶來新的制度和規范,從而推動金融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沒有監管的創新和沒有創新的監管都不利于金融和經濟的發展。
2.提升金融創新層次
目前國際金融衍生品工具已發展到1200種,要引導金融業從單純的產品創新向產權制度創新、經營體制創新、組織體系創新、市場結構創新等方向發展。
3.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模式
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快,銀行、證券、保險監管部門應積極探索彼此合作的協調機制和監管模式,進一步完善三者之間有效的政策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信息交流,規范和健全金融機構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使監管體系、模式、手段不斷完善。同時將由側重于外部監管模式向既重視內部監管,也重視外部監管模式轉變。
4.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當前,以逃避金融監管為目的的金融創新活動規模不斷擴大,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迫在眉睫,加強與相關國家金融監管信息的溝通和交流,實現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
我們需要金融創新來為經濟服務,但更需要加強金融監管,保證金融安全。
參考文獻:
[1]許楊.供給視角下的農村金融體制優化研究[J].中國集體經濟,2014(27).
[關鍵詞]次貸危機 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一、金融創新是金融發展的強大動力
金融創新一詞在學術界依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國內許多經濟學家把金融創新定義為:金融創新是指會引起金融領域結構性變化的新工具,新服務方式,新市場以及新體制。金融創新極大提高了金融效率,成為全球金融業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
1.金融創新的積極作用
金融創新有力地推動了金融發展,為廣闊的金融世界增添了一道亮麗的風景。
(1)增強了投資者和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匯率、利率、有價證券價格的頻繁波動,給廣大投資者和金融機構帶來巨大的投資風險,但金融期貨、金融期權和金融互換等新的金融創新工具的出現,能使投資者和金融機構運用正確的操作方法有效地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2)提升了金融機構的競爭能力。金融機構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搶得先機,積極地引進或創造出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務,金融創新可以提高金融機構的整體運作效率,金融競爭或以推動新的金融創新。
2.金融創新的消極作用
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在推動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發展的同時也加大了金融風險。
(1)金融創新加大了金融體系的風險。金融創新推動了金融市場一體化和資本流動國際化,任何一個國家在金融運行中出現問題都將迅速波及其他國家甚至整個國際社會金融業,從而影響到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性,此次金融危機,源于美國、漫延歐洲、最后波及全球。
(2)金融創新增加了監管的難度。金融創新工具多以表外業務進行,并不反映在財務報表中,且由于衍生品交易的即時性和復雜性,這就使得金融監管當局很難對金融機構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和監控,加大了金融監管的難度。
二、金融監管是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
金融監管是金融主管部門依法利用其行政權利,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實施管制和約束,以控制金融業整體風險,限制金融業過度競爭,促進金融業依法健康穩定運行。金融監管本質上是一種具有特定內涵和特征的政府規制行為。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業與其他經濟部門相比,存在著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監管尤為必要。
1.保持貨幣制度和經濟秩序的穩定離不開金融監管
金融業經營活動的失敗會導致全社會資金供應者和資金運用者的失敗,破壞整個社會的信用鏈條,甚至會動搖貨幣制度,造成社會經濟的混亂。只有加強金融監管,才能保持貨幣制度和經濟秩序的穩定。
2.貫徹執行貨幣政策離不開金融監管
真實、及時、準確的信息數據是研究制定貨幣政策的前提條件,而金融監管是保證金融信息的有力手段。如果沒有金融監管或監管不力,就不能保證這一前提條件的實現。健全的金融微觀運行機制是有效實施貨幣政策的基礎。不建立健全包括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在內的金融監管制度,就不能建立健全金融微觀運行機制。
3.金融監管可以防止金融風險的傳播
國際經驗表明,金融危機的發生在很大程度上是金融監管不力,金融風險具有很強的傳染性,如果沒其健全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作保證,即使是制定了正確的貨幣政策,也不可能將其有效地實施,甚至還有可能阻礙經濟的發展和危及社會的安定。因而必須加強金融監管,充分發揮防范風險化解危機的作用。
4.金融監管本身對金融創新有刺激作用
金融機構為了求得自身的自由發展,總是千方百計繞開金融監管,在這個過程中就創造了許多新的金融工具。這些新的金融工具極大地促進了金融領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
三、金融發展需創新與監管并舉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矛盾的統一體。必須妥善處理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把握好監管力度,通過制定適宜的監管政策,積極推動金融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1.提高對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認識
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是對立統一體,在適度的金融監管下進行金融創新,會促進金融體系在改革中發展。推陳出新的金融創新活動,會為金融監管帶來新的課題,帶來新的制度和規范,從而推動金融監管水平的不斷提高。沒有監管的創新和沒有創新的監管都不利于金融和經濟的發展。
2.提升金融創新層次
目前國際金融衍生品工具已發展到1200種,要引導金融業從單純的產品創新向產權制度創新、經營體制創新、組織體系創新、市場結構創新等方向發展。
3.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模式
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進程的加快,銀行、證券、保險監管部門應積極探索彼此合作的協調機制和監管模式,進一步完善三者之間有效的政策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信息交流,規范和健全金融機構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使監管體系、模式、手段不斷完善。同時將由側重于外部監管模式向既重視內部監管,也重視外部監管模式轉變。
4.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
當前,以逃避金融監管為目的的金融創新活動規模不斷擴大,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迫在眉睫,加強與相關國家金融監管信息的溝通和交流,實現數據交換和信息共享。
我們需要金融創新來為經濟服務,但更需要加強金融監管,保證金融安全。
參考文獻:
[1]林俊國:金融學[M].第一版.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8-06:403-408
[2][5]戚 瑩: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EB/OL].論文天下,(2007-11-22)
1983年,工商銀行作為國有商業銀行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實現了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分離,從而使人民銀行集金融監管、貨幣政策、商業銀行職能于一身的金融管理體制宣告結束,現代金融監管模式初步成形。當時,人民銀行作為超級中央銀行既負責貨幣政策制定又負責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督。這時的專業銀行雖然對銀行經營業務有較嚴格的分工,但并不反對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附屬信托公司,并在事實上成為一種混業經營模式。2003年初銀監會的成立,使中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框架最終完成,由此形成了我國“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制。針對監管體制中存在的缺陷,在金融監管改革過程中,應首先建立金融監管的合作制度,使三大監管機構在各自獨立行使監管職能的同時,有效地協調彼此之間的權責,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其次,強調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加大對金融機構創新業務內控制度的檢查監督力度,督促金融機構完善創新業務的操作制度,防止金融創新的衍生風險。
二、金融監管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我國金融監管的時間較短,在金融監管的方法手段、技術條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國還存在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金融監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監管內容過于狹窄,其金融監管仍偏重于合規性監管,嚴格的管制極大地遏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對金融機構日常經營的風險性監管涉及不多;監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發揮,對金融機構違規行為的處罰不夠嚴厲,違規處罰中缺乏嚴厲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滯后,信息披露滯后于監管和外部市場約束的需要,我國金融機構關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觀念不夠,數據資料編報的隨意性較大,信息披露缺乏強制性和規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圍小,內容比較單一,信息不完備,缺乏專門的金融信息開發和傳播中介機構,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傳播和利用。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還沒有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結構和利益約束機制,內部監管乏力,導致銀行出現大量的不良資產需處置,同時,還面臨著大量存款需找出路卻又“惜貸、拒貸”的尷尬局面。監管目標不夠明確;金融監管獨立性不夠;金融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措施不力;現行監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創新等。
三、完善我國金融監管的措施分析
1.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
完善金融機構內控機制就必須深入到金融機構內部的組織、結構、觀念、管理等各個環節,建立起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以達到規避風險、維持安全的目的。要提高對加強內控機制建設的認識,金融機構的各級管理人員要充分認識內控建設的重要性,把它作為經營管理工作中的關鍵一環,常抓不懈,落到實處,這樣才能有助于金融機構內控機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發揮作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應著力于打破現有的銀行業壟斷,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實現銀行運作機制的轉換,推進產權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控制度,生發出市場對銀行監管的力量。完善市場化用人機制和分配機制,金融機構應將引入競爭機制作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點,堅持獎懲分明。
2.大膽鼓勵金融創新
對待金融創新,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監管機構也經歷了一個從嚴格抑制到積極鼓勵的過程。實際上,在那些具有濃厚行政管制色彩的監管環境下,不少金融創新可能都是以繞開行政法規審批規定等為最初目的,但是,這并不能構成監管者消滅這些創新的理由,而應當成為改進監管方式的推動力,因為這些來自金融機構的創新,往往反映了市場的金融服務者的新需求,往往反映了金融體系發展的新趨勢。為了促進這一良性的金融創新互動過程,保持一套清晰透明公開的金融創新監管規則和程序最為關鍵,減少金融創新過程中的人為干預和隨意性也最為重要,這樣才會給金融創新主體一個清晰的創新預期和穩定的創新環境。
3.健全我國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
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是實施有效金融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外部金融監管如果沒有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功半。國外銀行經營管理層的內控意識很強,國外商業銀行一般專門成立獨立于其他部門的、僅僅對銀行最高權力機構負責的內部審計機構,并建立了健全的內控制度。第一,合理設置內控機構。以我國商業銀行為例,雖然較為普遍地設立了內部稽核機構,但目前多數歸各分支機構管轄,獨立性和權威性不足,應借鑒國外經驗,設立對最高權利機構負責的內審機構,以確保最高管理者關注實踐中發現的任何問題。第二,建立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稽核評價制度。在我國金融機構自我約束不力、內控意識不強、過分依賴外部監管的情況下,建立內控稽核評價制度顯得尤為重要。第三、充實改善內控設施,建立高效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統。利用計算機這一現代化工具,實現信息采集、加工處理、傳輸的自動化,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第四、修改完善內控制度。內控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一個動態過程,各金融機構都要適時根據其業務發展和環境變化不斷修改完善內控制度,以動態適應其業務發展與金融創新對風險控制的需要。
4.逐步完善金融立法
入世以來,面對全方位的國際競爭,我國金融服務業當前的綜合性立法和單項管理法都失之完整,無法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服務市場準入之下金融服務業擴大開放的需要。因此,急需參照WTO規則,對我國金融業立法做出立、改、廢:(1)抓緊填補商業銀行的立法真空,如我國商業銀行尚未開展的金融租賃和新興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業務的立法。(2)加快出臺或修改以規范外資金融機構的立法,如《外資銀行法》、《合資銀行法》、《外資財務公司法》以及與此配套的《外資金融機構違法經營處罰條例》等的立法。(3)加緊制定調節金融市場所需的立法,如《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4)其他立法,諸如再保險管理規定、合作金融管理、金融機構合并重組等方面的立法監督真空也急待補白。
關鍵詞:金融監管:信息不對稱;激勵相容;金融脆弱性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428(2010)08-0051-05
一、引言
一些研究認為,金融監管是作為防止由于市場失靈引起的局部或整體金融危機的一種制度安排而被引入金融系統的;合理的制度安排將有利于降低金融系統的脆弱性。這類研究主要以市場失靈作為其研究的出發點。金融市場相對于產品市場和要素市場而言更具信息不對稱的特征(Stiglitz and Weiss,1981),分散的市場參與者(投資者和存款者)難以獲取充分的信息對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監管,因此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強制金融機構進行信息披露有利于降低金融系統的脆弱性。Diamond and Dybvig(1983)的模型證明即使經營狀況良好的金融機構也可能由于市場預期的突然轉變或“協調失敗”而陷入流動性危機,他認為通過引入存款保險制度可以降低由于協調失敗而導致的流動性危機。Dewatripont and Tirole(1994)指出分散的市場參與人還受到有限理性的約束,即使在所有的信息都可獲得的情況下仍難以對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監督,這就要求政府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防止金融機構的失敗,進而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免受金融機構破產的損害。Allen and Gale(2000)、Freixas et al(2000)的研究發現,金融機構之間往往存在信息溢出效應和密切的信用關系,這種相互關系結構使得風險在機構之間傳染和蔓延,從而導致系統性的金融危機。這意味著,金融機構失敗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特征,政府建立相應的監管制度,防止單一機構危機向系統性金融危機的轉變,無疑有利于金融穩定。另一些研究則認為,金融監管可能導致市場激勵扭曲和更加嚴重的道德風險,使得金融系統更加脆弱。大量證據表明,完全的存款保險不僅使存款人缺乏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的激勵。而且將道德風險引入了金融系統,如Hofiuchi(1999)的研究認為政府建立的金融安全網是導致日本上世紀90年代不良貸款大量增加和金融脆弱性的重要原因。資本充足率要求被視為降低金融機構風險資產持有比例的重要手段(巴塞爾協議Ⅱ特別強調了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的設計),但批評者認為考慮風險權重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在操作上過于復雜難以執行(Davies and Green,2008),而且資本充足率要求具有典型的順周期性特征(Eva Catarineu-Rabellet al,2002),可能加劇金融機構的順周期行為和經濟金融系統的波動。Boyd and De Nicolo(2005)的分析指出旨在通過限制競爭強化金融系統穩定性的市場準入監管,可能產生與監管目標相反的結果:他認為傳統分析只考慮了金融機構負債業務的競爭,如果考慮金融機構資產業務的競爭,隨著市場集中度的提高,金融機構的信貸比例將增大,從而導致更大的風險承擔和道德風險,加劇金融系統的脆弱性。
圍繞上述理論爭論經濟學家對金融監管與金融脆弱性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大量的實證研究,但由于研究對象、方法、數據來源的差異,得出的結論也各不相同,甚至相互矛盾。
因此,無論是理論或是實證研究,人們都遠未就金融監管與金融脆弱性之間的關系達成一致認識。正如Santos(2001)所指出的,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是我們對金融監管與金融脆弱性相互作用的內在機制存在認識上的不足。本文從金融系統最具能動性的因素――金融企業家入手,以對金融市場中金融企業家行為的分析為出發點,揭示金融監管制度中的激勵沖突通過扭曲金融企業家的行為進而導致金融脆弱性的內在機制。
二、金融監管與金融脆弱性相互關系的內在機理:基于激勵沖突與金融企業家行為的分析框架
(一)金融系統中的非對稱信息、金融企業家與金融監管
在經典的Arrow-Deberu范式下,金融市場是完全的,僅僅市場本身就可以實現金融資源的最佳配置和風險的跨期分擔,無需現代金融體系(包括組織化的金融市場和金融中介)的存在,因此也就沒有金融監管存在的必要。但現實中,經濟摩擦無處不在,分散化的存款人和投資者直接進行金融交易常常受到信息不對稱及其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的困擾,這時金融體系就有存在必要。
但是僅從信息不對稱的角度我們仍難以揭示金融系統的產生和演進,正如曹嘯(2006)所指出的,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場的產生首先應該是企業家追求利潤行為。凡勃倫在其1904出版的《The Theory of Business Enterprise》一書中指出,金融企業家的行為是金融系統演化的原動力。如果考慮金融企業家在金融系統中的重要作用,金融系統產生和演進的內在邏輯可以概括為:由于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高昂的交易費用,內生了降低這種交易費用的組織安排的需求,追求貨幣收益最大化的金融企業家不斷進行金融創新,推動了組織化的金融市場和金融中介產生和發展。
但組織化的金融市場和金融中介在減少直接金融合約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和交易成本的同時又引入了新的信息不對稱,如分散的存款人和投資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等。這些信息不對稱為金融企業家的機會主義行為創造了條件。特別是,當組織化的金融市場和金融中介在現代金融體系中占據主導地位后,金融企業家成為金融市場最為重要的參與主體,金融企業家的機會主義行為成為導致金融脆弱性的重要因素。
金融監管正是作為應對金融交易中信息不對稱,約束金融企業家的機會主義行為,克服金融系統的脆弱性的一種制度安排而引入金融系統的。但遺憾的是,正如金融中介不能消除金融市場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一樣,金融監管也不能完全消除金融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并帶來了新的信息不對稱,如公眾與政府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政府與監管部門的信息不對稱以及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等。
(二)金融企業家行為與金融脆弱性
金融企業家是通過與金融市場中的其他參與人相互作用的關系影響金融系統運行的。因此,理解金融企業家行為對金融運行和金融脆弱性的影響離不開對金融市場參與人的認識。在新古典經濟理論中,金融市場中的參與人被假設成完全理性的,市場參與者能夠利用和處理各類信息,并據此作出理性選擇,因此市場主體的行為不會出現系統性的偏差。但行為
金融理論最新的研究成果表明,“信息可得并不意味著充分知識,對信息的理解和預期并不意味著行為理性,其中的細微差別都會導致選擇偏離最優狀態”(Michaels et al,2008)。當金融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和有限理性普遍存在,金融市場參與者只能依賴對未來的預期而進行決策,而這種預期常常是主觀的、且具有很強的自我實現性和傳導性的特點,因此金融市場出現系統性偏差是可能的,即行為金融理論所描述的“心理偏差”。
金融市場上這種由于信息不對稱和有限理性而產生的心理偏差為金融企業家的市場操控行為提供可能。換句話說,金融企業家可能利用市場中的心理偏差,以犧牲金融穩定為代價,追求利潤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金融市場上的心理偏差對金融企業家來說,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有害的,如果這種心理偏差對金融企業家是有利的,他將引導市場放大這種偏差,從而獲取更多的收益(即使這種偏差可能導致投機泡沫,加劇金融脆弱性),相反如果這種心理偏差對金融企業家是不利的,他將引導市場減少這種偏差,從而降低自己的風險(即使這種偏差有利于降低金融風險,防止投機泡沫,降低金融脆弱性)。
金融企業家還可以通過創新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追求利潤最大化。這一過程往往伴隨新的信貸方式、新的金融工具或新的金融機構的產生。然而,金融創新在增加利潤的同時,短期來看,還會導致信貸規模的擴大,為經濟繁榮提供融資手段,在投機需求存在的情況下,可能產生由于“過度交易”引發的投機泡沫:長期來看,金融創新還意味著對既有金融結構和監管制度的突破,它擴大了金融市場的范圍,加劇了金融市場的競爭,提高了金融機構的杠桿率,使得金融系統既有的穩定結構被打破,金融系統變革更加脆弱。
(三)激勵沖突、監管失靈與金融脆弱性
由于信息不對稱和有限理性普遍存在,金融市場中的市場失靈以及金融企業家對市場的操縱也經常出現,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和完善金融監管是防止市場操縱以及新型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泛濫,降低金融脆弱性的重要手段。前文述及,金融監管的引入在減少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對稱、降低金融脆弱性的同時也產生了公眾與政府監管部門之間、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之間以及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委托理論認為,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經濟活動雙方當事人的目標函數可能不一致,這時擁有信息優勢的一方(人)可能以犧牲信息劣勢一方(委托人)的利益為代價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即委托問題。在金融監管中,公眾與政府監管部門之間、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之間以及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形成了金融監管中的多層關系。即社會公眾與政府之間、政府與監管機構之間、監管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委托問題。金融監管制度的設計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這些委托問題,就會產生由于激勵沖突導致的監管失靈,常常表現為更為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金融監管滯后以及金融監管目標沖突等。
由于金融監管多層次委托問題導致的激勵沖突。進而導致的金融監管滯后、目標沖突等監管失靈。使金融企業家的市場操縱與過度創新成為可能。世界各國金融發展和金融危機的歷史表明,金融企業家對市場的操縱和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是一個動態“博弈”的過程,金融發展一方面需要金融創新作為動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加強金融監管以維護金融安全,以利于金融業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從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來看,二者之間表現為:“金融創新――金融風險――金融監管――金融再創新”的動態發展過程,即金融創新會打破金融環境原來的均衡狀態,產生新的風險,使原有的監管措施失效。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這種動態發展過程實際上體現了金融企業家與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的動態博弈關系。因此監管當局不僅應對金融創新的信息披露、風險管理等進行監管,更應該審視在一個動態演進的金融系統中,既有的監管制度所導致的激勵沖突,是否扭曲了金融企業家的行為。
三、從金融監管激勵沖突的角度看美國次貸危機的成因
首先,次貸鏈條加劇了金融系統中的信息不對稱。次級房貸經過數次打包出售,交易鏈不斷延長,資金的最終提供方與最終使用方之間的距離不斷拉大;同時隨著次貸衍生產品的復雜性迅速增加,這不僅使分散的投資者難以了解其購買的金融產品的風險狀態,即使專業的信用評級機構和金融監管當局也難以掌握金融產品和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次貸鏈條增加了金融產品和交易的復雜性,延長了金融市場資金供需雙方的距離,使投資者與金融機構之間,監管當局、審計機構以及信用評級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更加嚴重。
其次。金融企業家的市場操縱與過度創新行為是美國次貸危機產生的微觀基礎。隨著次貸產品不斷復雜化、次貸鏈條不斷延長和次貸產品規模不斷膨脹,金融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不斷加劇,分散化的市場參與主體對金融產品進行理性判斷、做出合理選擇幾乎是不可能的。這就為金融企業家的操縱和引導市場預期創造了機會。例如,在次貸產品的宣傳中,金融機構和經紀人主要強調產品的收益而對風險的提示不足:金融機構還通過引入信用評級等“增信”手段加強對市場預期的引導等。由此我們可以勾勒出次貸危機產生的微觀基礎:即金融企業家通過創新次貸產品,加劇了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從而為其操縱和引導市場預期創造條件,同時也為新一輪的金融創新創造條件,其結果是與次貸相關的金融產品不斷復雜化。金融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和道德風險不斷加劇。金融機構的風險承擔和杠桿率不斷上升,金融系統的脆弱性不斷提高。由此可見,金融機構高的風險承擔和高杠桿是金融企業家進行市場操縱和過度創新的必然結果,在次貸危機形成的過程中,金融機構的過度風險承擔和高杠桿率只是金融危機脆弱性的表現而不是原因。
最后,金融監管制度設計中的激勵沖突是放縱和扭曲金融企業家行為進而導致金融脆弱性的制度根源。美國金融監管制度設計中的激勵沖突首先表現在社會公眾與國會以及其他立法機構之間的沖突。長期以來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始終遵循這樣的原則。即針對金融危機暴露的監管失靈或者由于金融創新導致的不平等競爭作出發應。因此,國會和政府常常孤立地看待每一項具體的金融監管改革,很少考慮市場對金融改革的反映(Eisenbeis,2004)。這一理念使得美國金融監管嚴重滯后于金融企業家的創新行為,監管制度滯后于金融創新不僅可能導致金融監管空白,而且可能導致原本有效的監管制度在新的形勢下成為監管當局與金融企業家及金融機構產生激勵沖突的根源。在次貸危機爆發的過程中,正是這樣一些金融制度安排中的激勵沖突,扭曲了金融家的行為,加劇了金融系統的脆弱性,為次貸危機的爆發埋下了禍根。
四、中國金融監管中的激勵沖突與金融脆弱性
從我國金融監管的實際來看,金融監管部門一直強調監管技術和監管手段的引進,忽視了監管制度建
設,金融監管中的激勵沖突普遍存在。這不僅極大地制約了我國金融監管效率的提升。而且導致金融企業家和金融機構的行為扭曲,使得我國的金融系統具有較高的脆弱性。
一是過于嚴厲的金融管制。制約了金融企業家的金融創新,使得金融體系結構單一,金融風險過度集中。我國一直對金融業實行嚴厲的金融管制,這不僅帶來了監管權力尋租、服務效率低下等一系列弊端,更為突出的問題則是金融監管導致金融創新激勵的喪失。一方面,過于嚴厲的合規性監管因為法律規章相對滯后而壓制了金融企業家金融創新的主觀能動性:另一方面過于嚴厲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金融創新的有效空間。其結果是,在我國的金融資產結構中銀行貸款一直占主導地位。其他金融資產發展緩慢。這種單一的金融結構使得金融風險向銀行集中,加劇了金融系統的脆弱性。
二是金融監管制度的設計更多的是從監管目標出發,較少考慮金融企業的經營目標,導致監管目標和金融企業經營目標的沖突,誘發違規行為,加劇金融系統的脆弱性。在金融監管目標和金融企業經營目標相沖突的情況下,監管力度的加大只會提高監管成本,不僅難以提高監管效率,反而可能誘發各種惡性違法違規事件,導致金融系統的脆弱性。
三是金融監管制度設計中沒有體現分類監管的原則,缺乏鼓勵好的金融企業更快地擴張和創新的激勵機制。國際經驗表明,在監管制度設計中,針對不同的金融企業設置不同的監管邊界,體現分類監管的原則,強調對經營管理狀況好的金融企業以更好的、更為寬松的發展環境,進而鼓勵優秀企業的發展。事實上,在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鼓勵好的金融機構更快地擴張和創新,往往在客觀上會促進差的金融機構的擴張,其結果是金融系統更加脆弱。
四是以政府隱性擔保為核心的金融安全網,加劇了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造成金融機構普遍的風險轉嫁和金融系統的脆弱性。與金融監管相伴而生的金融安全網以及由此所導致的道德風險被認為是美國以及世界各國監管當局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在我國。盡管沒有建立明確的存款保險制度,但政府提供的隱性擔保實際上具有“無限責任”的性質。當所有的金融機構和存款都受到了政府信用的擔保,一方面存款人缺乏對金融機構進行甄別和篩選的激勵;另一方面,金融機構缺乏強化風險管理的激勵,從而加劇了金融系統的脆弱性。
關鍵詞:金融監管法;巴塞爾協議;監管主體獨立性
一、金融監管法概述
長久以來,國內外關于金融監管的必要性一直存在著反復交替的爭論。鑒于金融業的特殊戰略地位以及金融市場普遍長期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尤其是金融危機發生時的強烈的負外部性,依法對金融業采取適度監督管理的必要性已經越來越占據主流,并且隨著經濟全球化的進一步加深,金融監管國際化、標準化的趨勢也日益明顯。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金融監管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它反映并確認了金融監管法本質和特征,其效力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之中,與金融監管的目標分不開。簡單而言,金融監管的原則和目標的關系表現為原則是為目標所服務的,而目標又在原則的出現過程中起到了風向標的作用。金融監管從本質上而言就是風險監管。這種風險表現為三點,其一是內部脆弱性,其二是危機發生時的超強的傳染性,其三是高昂的社會成本。因此金融監管的目標從本質上來說就是最大限度的減小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并且降低危機發生時的損失。具體表現為:維護金融安全,保護金融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眾信心;促進和規范金融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金融業的公平競爭秩序,提高金融業的競爭能力。
二、我國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根據金融監管的目標,結合我國現行的金融立法和國際通行之慣例,我國金融監管法的原則應該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監管是指金融監管的監管主體、監管內容、監管程序、監管權力等各個環節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不能超越法律。作為金融監管的核心原則,依法監管原則是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方略在金融監管領域的延伸。我國《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法》、《保險法》里面的相關規定都從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角度確認了這一原則,概括為五點:一、所有金融機構應毫無例外的接受監管;二、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立及職權的獲取都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三、監管職權應依法行使,監管活動應依法進行;四、監管活動雙方有一方違法的,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五、金融監管的自由裁量權必須要有嚴格的限制。
(二)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原則是指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市場調節的基本自然生態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適度原則涉及到監管機構的自身定位的問題。監管機關的定位準確與否,關系到適度原則在監管環節中的表現是否充分。首先,監管行為是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和市場自身約束雙失效的外部規范和約束。根據唯物辯證法的原理,作為一種外部性的矯正措施,監管本身存在著局限,因此政府的外部矯正(即監管措施)也存在著兩面性。綜上,對金融監管機構的定位是否合理科學,事關監管決策的科學性及其與市場機制的兼容性。其次,就實現金融目標而言,金融監管也并非萬能。隨著金融理論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證據表明金融監管對市場約束和內部治理,不應當是替代,而應當是配合和補充。由此表明,當市場約束和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能夠產生有效作用的時候,金融監管應當及時退出。監管機構定位模糊往往會導致監管職權的不適當履行,這就要求監管機關在實施金融監管時首先必須要以金融市場的自發性調節為主,尊重市場的自身規律;其次,監管者在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思路上應以宏觀監管為主,盡量避免直接微觀監管。一些人認為,只要每一個金融個體能夠實現穩定,那么整體上就一定會實現宏觀金融的穩健,這是個錯誤的認識。在利益相互關聯的金融市場上,每一個金融個體的個體穩健縱然是宏觀金融穩健的必要條件,但卻不是充要條件。只有同時滿足此兩點,才有可能確保適度原則在監管環節中自始至終的發揮作用。
(三)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作為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監管主體獨立性主要是指監管主體應獨立于政府。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涉。目前我國金融監管主體的獨立性存在的一些問題有以下幾點:一、與中央銀行之間的監管職能的劃分不清;二、政府干預監管決策頻繁;三、各監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性不強。以上三點導致了我國金融監管效率不高,行政色彩濃厚的特點,而一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具備組織獨立、執行獨立、規制獨立和預算獨立四點特征。
(四)協調性原則
這里的協調性應該做三方面的認識:其一、指各監管部門的內部協調,即監管主體職責分明,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目前在我國,金融機構分業經營的格局正在逐步打破。修改后的《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雖然禁止商業銀行在我國境內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禁止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卻已增加“但書”。如果實施嚴格的分業監管,不顧及現實混業的趨勢,將會導致監管混亂、真空的問題。因此,在現行的分業監管體制下,強調監管主體的內部協調性是具有前瞻性的。其二、鑒于金融的高風險性和超強傳染性,加強金融監管領域的國際協調和合作是十分有必要的。傳統金融監管的特點十分明顯,但隨著金融全球化趨勢的增強,金融機構跨國業務的增多,國別金融監管也出現了很多制約。因此如何在確保金融完整的情況下,逐步加強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最終形成統一的國際金融監管體系又是當今我國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任務。其三、對于微觀、宏觀監管的監管力度的協調。以08年全球金融危機暴露出來的問題來說,個體金融機構的穩健是整體金融穩健的前提條件,但側重于對單個金融機構的微觀審慎監管,而忽略對宏觀經濟與金融體系的關聯性的評估、預測和管理,并不能確保金融業的整體安全。所以,堅持宏觀審慎監管是應對金融危機的必要方向。對此,“一是要將金融體系作為一個整體放在國民經濟的大背景中進行考慮;二是要突出中央銀行在控制系統性風險、維護系統性穩定方面的地位和作用;三是要加強對具有重要系統性影響的金融機構、市場、工具的監管,防范金融體系內部的風險傳遞;四是要調整金融機構資本管理和風險撥備等制度,抑制其順周期效應,保證金融體系在經濟周期變化中的穩健。”
(五)效率原則
法律上的效率,指法律的成本與效益之間的比率關系。金融監管效率包括金融監管的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的運行狀況都會影響到金融業競爭和創新以及成本控制,從而最終影響到金融業的安全。英國在2000年頒布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里規定金融服務局在推出任何監管法規和指南時都必須同時公布對它的成本效益分析,證明該項措施對金融業影響的的收益大于成本。當前,我國金融監管應該逐步轉變行政性監管色彩濃厚的作風,更加注重自身的服務功能,在制定和實施監管過程中,更多的考慮對金融市場產生的影響,從而確保金融市場的有效運轉。此外,為了確保金融市場的效率,金融監管主體還應做好以下幾點:一、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方法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以確立合理的競爭機制;二、加強信息披露,提高市場透明度;三、鼓勵專業機構發揮服務功能,加強社會監督;四、必須建立對監管主體的監督體制,確保決策和監管方式的嚴格審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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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機助推美國金融監管改革
奧巴馬政府在成功實施醫療改革后力推的金融監管改革,首先是對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根源及美國金融監管制度缺失所進行的一個正式的反思與修正。當然,從另一個層面來看,奧巴馬政府也試圖通過這一影響深遠的改革整固美國金融體系,提升美國金融戰略競爭力,增強美國經濟的創新力和競爭力。作為全球經濟金融事務的主要領導者,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在國會獲得通過,勢必對未來全球金融監管體系產生重大影響。
影子銀行體系為全球金融危機的擴散推波助瀾,必須消除金融監管在該領域的空白和缺失。影子銀行機構通常既從事放款,也接受抵押,并通過杠桿操作持有大量證券、債券和復雜衍生金融工具。全球金融危機之前,包括投資銀行、對沖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債券保險公司、結構性投資工具等影子銀行迅速膨脹,該類機構在帶來金融市場繁榮的同時,其快速發展和高杠桿操作的特點也給整個金融體系帶來了巨大的脆弱性,并直接為危機推波助瀾。全球金融危機表明,金融危機的一個核心原因在于沒有向監管者提供法律權力來控制“影子銀行系統”中的風險。監管者缺乏某些監管權力,或者是已有的監管實施不夠,對影子銀行的監管存在空白地帶和監管不力,一些影子銀行機構游離于現行監管體系之外,對其缺乏適當的約束,是金融危機引起連鎖反應的重要原因。美國財政部長蓋特納2010年5月6日在美國國會調查“影子銀行”對金融危機造成影響的聽證會上也表示,造成全球金融危機的一個根本原因是美國國會沒有賦予金融監管者控制“影子銀行”的權力。由此,蓋特納呼吁國會能夠在金融監管改革立法中體現這一內容。因此,將影子銀行體系納入監管體系,要求其進行適當的信息披露和適度的資本要求,成為后金融危機時期包括美國在內的各國金融監管改進的重要內容。此次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中對此作出的許多規定,正是危機后政府反思在正式制度上的反映。
信用評級機構的商業模式為金融危機埋下伏筆,金融監管需要對其進行約束和問責。現在來看,穆迪等信用評級公司對眾多高風險的次級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的評級錯誤,未將系統性風險納入評級模型,評級的模型和理念不適應評級對象,是導致全球金融危機的原因之一。而究其深層原因,信用評級機構之所以未能準確地對金融產品進行評級,背后是其嚴重包含利益沖突的商業模式。由于信用評級公司的評級在美國次貸危機、希臘債務危機中暴露出明顯缺陷,美歐等國加強對信用評級公司問責和監管力度的呼聲日益高漲。
從具體措施來看,加強對信用評級公司的監管,提高信用評級的質量和準確性,是各國在金融危機中得出的重要教訓。這大致包括以下一些內容:強調改變當前信用行業不合理的盈利模式,推動評級行業升級,確保評級機構獨立性;強調對信用評級機構及評級活動進行監管,并依據市場經濟原則,對不能預期市場風險、評級結果不符合事實的評級機構實行退出機制;強調關注信用評級在一國經濟和金融發展中可能引發的經濟和國家安全風險,從戰略上規劃信用評級行業的合理發展。此次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對信用評級行業的規范和發展提出了許多具體細致的要求,勢必將推動傳統信用評級模式的根本性變革。
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因為金融危機而得到關注,金融監管必須體現宏觀審慎和微觀審慎的有機結合。全球金融危機彰顯了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在金融穩定中的重要性,危機后各主要國家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中,均將金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放在了極為重要的位置。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后,全球主要經濟體和國際組織都深刻認識到,汲取國際金融危機教訓、維護金融體系穩定,迫切需要在加強和完善微觀審慎監管的同時,構建以宏觀審慎監管為重點的金融監管,并使兩者有機結合。與此前微觀審慎監管的容易識別不同,宏觀審慎監管是一種新型的金融監管模式,它將整個金融系統所面對的風險都納入監管范疇,即把眾多金融機構看作一個整體。通過制訂全面的金融穩定政策,宏觀審慎監管可以避免金融機構負面作用的沖擊蔓延給整個金融系統帶來的不穩定,最終維護金融和經濟的穩定、協調、可持續發展。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中,內在嵌入了宏觀審慎和微觀審慎相結合的理念,注重對于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監管,并對此作出了許多制度性的安排。美國金融監管理念的這一調整,對于全球金融穩定和經濟發展將具有深遠意義。
鑒于明顯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復雜金融活動中必須實施對投資者及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全球金融危機中暴露出信息不對稱現象在復雜金融活動中更為明顯,如危機中金融衍生品由于缺乏透明性,包括對手風險在內的一系列風險難以被監管機關以及金融市場的參與者認識和警覺。這使得各國意識到,加強對于重要金融機構和復雜金融產品及衍生產品的信息披露,加強對投資者與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需要成為成熟金融市場體系下不可或缺的內容。鑒于此,保障投資者與消費者的知情權與索賠權,強調金融機構進一步增強其透明度,增加復雜金融產品和衍生金融產品的信息披露,已經成為金融危機爆發后歐美監管機構的共識。在6月25日通過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中,設立實體化的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賦予其特殊的監管權力,全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成為美國給全球金融監管行為所發出的重要信號。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主要內容和特點
全球金融危機之后,美國危機治理和金融監管的思路發生了重大轉變。從剛剛通過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核心內容來看,美國朝野一致將監管的重點由著重于發揮市場的自由要素轉向重于普濟要素。這反映了美國試圖正通過金融監管理念和體系的重塑,形成國家新的金融競爭力。
擴大了金融監管范圍和對象,通過加強對金融市場的全面監管達到消除系統性風險的目的。從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來看,改革后監管的范圍和對象更加全面,更加廣泛。該法案吸取了金融危機中對于影子銀行體系的監管教訓,全面將之前缺乏監管的場外衍生品市場、對沖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等納入監管視野,使金融監管覆蓋了以往的監管盲區,形成了更為全面的金融監管視角。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一個內容,是對于衍生金融產品條款,以及銀行投資對沖基金和自營交易的限制。該法案要求,對沖基金和私人資本運營公司需要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注冊,大型金融機構的運作并購、相關抵押貸款的發放和信用評級的制訂,以及各種衍生工具的交易等,必須被納入監管,接受監督。例如法案規定,銀行在打包貸款時必須將相關風險在資產負債表中體現,銀行進行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等投機易,最高投資額不能超過其資本的3%,政府將對資產超過500億美元的銀行和100億美元的對沖基金征收特別稅等。而在銀行分拆衍生品業務方面,最終議案放松了早前議員建議的嚴禁華爾街大銀行從事衍生品交易的相關內容。最后通過的法案要求銀行需分拆風險最大的衍生品交易,但是可保留利率、外匯、黃金、白銀等衍生品交易。總的來說,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中的一些措施雖然看起來有點事無巨細,但通過金融監管堵塞市場漏洞,清除監管盲區,監控金融市場風險,防范潛在金融風險的努力由此可見一斑。
改革并明確了系統性風險評估和管理的方式,為實現金融穩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金融系統中的系統性風險,來源于微觀金融主體行為的外部性效應,金融監管必須體現高度關聯的現代金融市場中系統性風險的要求。美國金融業一貫依賴于市場的力量形成金融體系自己的發展,雖然這很大程度上發揮了市場的積極作用,但卻容易忽略了系統本身的風險。此次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中,對于宏觀的系統風險有了一個統一監管的機構,這是原來金融框架里面沒有考慮到的。
此外,作為該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一個重要內容,該法案徹底改革了政府官員評估和應對可能給經濟帶來系統性風險的方式。在此前參眾兩院的改革方案中,對于系統性風險的評估和管理一度成為各利益相關者爭議的焦點。在最新的法案中,授權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對于大型、復雜金融企業的監管權,并創建一個由聯邦金融監管機構組成的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Oversight Council)。同時,法案還將首次授權聯邦監管機構接管并分拆瀕于倒閉邊緣的金融服務公司。將確立一個新的架構來解散對整體經濟構成危險的公司,允許美國財政部為相關解散費用提供資金,政府必須在使用一切政府資金前確定一個償還計劃,而這些資金將由倒閉公司資產、債權人以及針對資產超過500億美元的金融公司征收的費用來償還。這一系列措施,體現了美國重視實施對于系統性風險的監管,實現國家金融穩定的最終目標。
注重對于消費者利益的保護,體現了從“買者自負”到“賣者有責”的監管理念轉變。金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不足是致導此次金融危機的重要原因,美國政府深刻汲取此次金融危機的經驗教訓,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作為危機后金融監管改革的重中之重。金融危機爆發后,美聯儲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消費者保護,如向消費者提示可調整利率抵押貸款風險,修改消費者保護條例;提高信用卡信息披露有效性,禁止雙循環計息方式;要求金融機構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定價通知等。而在6月25日國會通過的新的金融改革法案中,明確將設立強大的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確保美國消費者在抵押貸款、信用卡和其他金融產品消費時能得到清晰明確的信息,并保護他們不受隱性費用的侵害,以對付為追求利潤而不負責任的信用卡公司和購房借貸公司。在此之前,美國各界對于是否成立消費者利益保護機構,如何認識該機構設立的必要性和職責權限等,一直存在爭議。此次通過的法案最終采納了支持方的意見。實際上對于一些金融機構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不良行為,美國有關機構已經采取了與之誓不兩立的態度。如2010年4月16日,美國證監會對高盛集團提出訴訟,稱高盛在打包并營銷某種次級抵押貸證券時,就重要事實問題向投資者提供虛假陳述或加以隱瞞,使投資者遭受巨額損失,美國證監會還宣布對19家大型銀行的會計問題進行審查等等。此次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通過,不過是將此前的一些做法做了正式的制度化安排。
美國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借鑒和啟示
目前,我國尚處于金融發展的初始階段,金融體系還未完全開放,金融結構、金融資產與資源分布以及金融資產管理組織發展還比較滯后,監管這一定程度上抵御了金融危機的巨大沖擊。但是,隨著未來外部風險加大和國內金融體系的發展,我國建立符合現代金融風險特征,涵蓋制度監管、市場監管、全程監管、協同監管等形式的監管框架已是大勢所趨。后危機時代金融監管體系正在成為世界各國金融領域博弈的新杠桿,金融監管的適度制度安排,必將成為未來金融核心競爭力中的重要一環。
促進金融機構的自律和約束,實施對投資者及消費者利益的保護。現代金融產品的復雜性特征,使得市場微觀主體經常難以正確理解產品的特征,對產品蘊含的金融風險作出正確評估,從而無法基于審慎的判斷作出交易決策,甚至落入欺詐陷阱。也正因為如此,各國均將加強對重要金融機構、復雜金融產品及衍生產品的信息披露,加強對投資者與消費者利益的保護,作為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內容。而對我國而言,吸取美國等國的經驗,必須使金融監管貼近市場第一線,并保持相應的前瞻性和有效性,在增加金融衍生工具透明度的前提下,合理約束金融機構的銷售行為,促進金融機構的自律和約束,切實保護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這顯得非常重要。
推進信用評級機構的變革,加強對于信用評級行業的有效監管。針對我國信用評級行業的現狀,建議有關部門推動信用評級行業在以下幾個方面實現變革。首先,國家從戰略上重視信用評級行業的規劃和發展,打破評級業壟斷格局,增加區域內信用評級話語權。目前由三大機構壟斷、一體化的信用評級體系在多極化的國際經濟體系下是不合理的,我國應抓住金融危機和債務危機給信用評級行業可持續發展帶來的重大歷史機遇,改變不合理的國際信用評級體系,打破行業壟斷。順應區域內評級機構發展潮流,把大力推動我國本土信用評級機構發展作為一種長遠的戰略選擇。其次,完善信用評級的定位與功能,適當考慮評級的區域性。信用評級服務業應該是區域化的,本區域內由區域經濟的管理者和參與者們自己博弈,平衡利益,自己評級,按級別配置資源。區域外機構不應橫空評級,避免由此引發不必要的預期,造成恐慌。第三,強化政府對于信用評級行業的監管,增強評級透明度。目前的信用評級作為制度安排,廣泛存在于資本市場、銀行信貸、商貿等領域,已具有公共品性質。目前,信用社會化的特殊國情需要我們重視信用風險,國家在對社會信用風險的管理應負有職責。建議有關部門明確監管機構及監管職能,對信用評級機構的設置、產品、人員等進行適當的管理和調整,加強對于信用評級機構及評級活動的監管,促進這一行業的健康發展。
控制金融工具的高杠桿率和風險傳導鏈條,建立監控系統性風險的機制。目前,中國金融體系蘊藏潛在巨大風險,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高儲蓄率下金融資產供給相對有限,各國救市所導致的全球流動性泛濫,資產價格受到資金追逐產生巨大泡沫的風險;經濟刺激計劃中銀行大量放貸,由此導致的地方融資平臺的風險;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隱憂可能對金融體系造成巨大沖擊的風險。這些因素可能導致中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累積,引發金融危機甚至經濟危機,必須采取措施加以解決和應對。但歸根結底,中國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的核心問題,仍然是高杠桿率和傳導鏈條問題。我國需要研究從國家整體角度認知杠桿率,并盡可能減少個體(金融機構、企業、個人或地方財政)風險向整個系統(整個金融體系或中央財政)轉嫁的渠道。從政策上考慮,建議我國從控制杠桿率和傳導鏈條入手,控制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具體可從一些措施入手。首先,加強對金融機構、企業、居民和政府的表內(外)資產負債表的管理,關注國家綜合負債率。其次,控制國外金融風險的傳遞,打破國際流動性向國內流動性的傳導機制,尤其是在當前人民幣匯率改革的背景下更應強調這一點。最后是嚴控信貸,切斷與資產價格掛鉤之間的聯系,防范資產價格泡沫。而對于減少系統性風險傳導鏈條,可以從四個環節入手:即嚴格監控證券化產品和衍生工具,防止為本已流動性泛濫的市場注入更多的系統流動性;防控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向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的風險轉移;防止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的財政風險轉移;防止中央政府的風險倒流金融機構,變為金融機構的融資和清償力風險。我國應加強一系列高層部門的協調,建立監控系統性風險鏈條的機制,并明確該機制的監管目標,通過將完善的監管框架、充分的監管資源和有效的監管實施結合于一體,可以將系統性風險堵塞于中國金融體系之外。
金融監管的意義非凡,加強金融監管不是簡單就能做到的,有許多不確定的因素制約著金融監管的實施。作者根據自身的經驗及理解,將加強金融監管的措施分為以下幾點:
1.全社會、全面的重視金融監管。目前很多的金融機構或者說大部分的政府部門還沒有意識到金融監管的重要性,導致的后果就是忽視金融監管、沒有制定有效的金融監管措施等。首先,政府必須重視金融監管,政府可以開展關于金融監管重要性的課程,領導以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參加,切實的了解金融監管的重要性;其次金融機構與企業對于金融監管應該加大重視力度,可以模仿不重視金融監管而導致的后果的情形,讓工作人員換位思考、了解其重要性;最后全民性的重視金融監管。只有重視了金融監管,才可能做好金融監管工作,這種措施是在為之后的金融監管實施打基礎。
2.做好各類商業銀行內部的金融控制管理。商業銀行是我國重要的金融機構之一,其金融監管工作的實施直接關系著國家金融監管的實施。銀行的內部控制管理聯系著許多的方面,比如管理部門、下級工作人員等,銀行內部控制管理有著一套非常完善的體系,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以及共同努力。這套體系是由銀行各種內部管理方案而組成的,系統非常龐大,這樣系統具體的內部管理體系才能實現銀行內部權力的制衡以及有效的監督管理。金融危機讓所有的金融機構都了解到金融危機的發生與機構內部的管理有著很大的聯系,很多時候都是由于銀行自身的監督管理工作沒有做好而導致了之后的金融問題。商業銀行要想做好自身的內部監督管理必須做到這幾點:嚴格審查銀行的真實資產,不定期的對于已經了解的資產進行審查;一旦發現問題要及時的給出解決方案;銀行內部監管部門做好對銀行的監督管理工作,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及時解決;最后把銀行內部監督管理的結果做成書面報告,及時報告給上級部門。銀行只有自身進行嚴格的內部監督管理控制,才能減少可能出現的金融問題。
3.做好各類金融機構的內部監督控制工作,強化內部控制在金融監管中的作用。每個金融機構都存在著自身的內部審計部門,這個部門對于金融機構來說有著重要的作用,做好金融機構內部監督管理工作也就是做好內部審計工作。金融機構的內部審計可以及時發現機構中存在的問題,確保取得的信息都是真實可靠的,這是因為內部審計在金融機構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直接掌握著金融機構內部所有的信息。具體的做好內部審計工作需要了解大量的機構信息,將與內部管理有關的信息篩選出來,根據相關信息內部審計部門可以制作出融機構內部管理明細。利用這個內部管理明細金融機構可以迅速地找出機構金融監管的薄弱之處,重點對薄弱之處進行監管。有重點、有步驟的金融監管必定會帶來有效的監管結果。
4.強化企業中的財務審計工作,實施全面的金融監督。企業中的金融監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企業應該進行強有力的監管,無論是對于財務預算還是對于執行力都應該進行有效地金融監督。企業可以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條例,這項條例必須全面、可靠,包含了企業金融的各個方面,例如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各類財務報表的審查規定等,在制定金融監管條例之后切實的落實制度,實現制度化的金融監督管理。企業還必須做好的審計工作,分時段的對于企業的各項財務情況進行檢查、監督,時刻的檢查企業財務的實際情況。最后,企業還可以設立專門的審計部門,負責企業的財務審計工作,來減少金融風險。伴隨著未來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各大企業也將會發展迅速,也會擴大企業規模,這時候企業的內部控制管理對于企業的金融監控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企業內部管理直接關系著企業未來的命運,做好了企業內部審計監管工作才算是做好了企業金融監管工作。
5.確保證券市場的安全、健康。證券市場的管理也是加強我國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證券市場的發展與金融監管是分不開的。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市場存在著許多不規范的行為,對我國經濟的發展有著很多不好的影響。在目前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勢下,要想加強金融監管力度,就必須做好證券市場的各項工作。具體措施分為以下幾點:(1)強化各類信息的更新力度。很多時候證券交易市場出現的問題都是由于信息不準確、不及時而造成的,大部分都是由于信息閉塞而引起的。所以政府應該嚴厲的打擊不實信息,遏制造假行為,及時利用各種渠道真實的金融信息,以此來進行金融監督、管理。(2)加大對上市公司的審查。政府必須制定嚴格的企業上市標準,嚴格的按照標準執行上市公司的檢查工作。同時對于已經上市的企業進行定期核查,如果不符合上市標準要及時進行調整,對于不易調整的企業,要責令退市。只有通過這些規定才能確保上市公司的質量,進一步的確保證券市場的安全。(3)實施最大程度的政府行政透明化。目前很多的金融機構會猜測政府的行為,以此來預測股市,導致出現許多不必要的問題。所以政府很有必要實施行政透明化,減少金融界對政府行為的猜測。以上這些都是加強證券市場金融監管的措施,只有切實的落實了這些措施證券市場的交易才能更加規范、安全,未來的證券交易市場才值得信任,最終金融監管才能發揮作用,才能達到實施金融監管的目的。
二、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