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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優秀范文 房屋拆除方案

房屋拆除方案賞析八篇

發布時間:2022-12-10 10:57:14

序言:寫作是分享個人見解和探索未知領域的橋梁,我們為您精選了8篇的房屋拆除方案樣本,期待這些樣本能夠為您提供豐富的參考和啟發,請盡情閱讀。

房屋拆除方案

第1篇

為加強房屋拆除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防治拆除房屋安全事故的發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規和方針、政策。對在規劃區房屋內部拆除范圍內進行裝飾拆除的施工人員,必須注意以下事項:

一、施工人員應拆除并清理建筑垃圾且保證安全承擔安全責任,拆除應當自上而下對稱順序進行,不得大面積同時拆除。當拆除一部分時,先應采取加固或穩定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因特殊情況須采用推倒法拆除的,應遵照《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并須符合下列條件:

1:砍切墻根的深度不超過墻厚度的三分之一,墻的厚度小于兩塊半磚時,不得進行掏空。

2:在掏掘時,須采取有效措施支撐住墻體。

3:拆除天花板前,應發出信息,待附近人員避到安全區域后方可進行。

4:需拆除工程范圍內的電線、電纜、煤氣管道、上下水道、供熱管線等設施,應當報物業部,并按有關操作規程作業。

5:拆除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標志及專職監護人,并在周圍設置圍欄,夜間應紅燈示警;在高處進行拆除時應先設置溜放槽,較大或沉重的材料應用吊繩或起重機吊下,禁止向下拋物。

6:拆除應當符合環保要求,拆除廢料須堆放整齊,建筑垃圾按規定淸運,不得在施工現場焚燒。

7:承擔拆除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為其從事拆除作業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施工規程進行施工,確保人員安全。

8:凡在施工過程中因違規操作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9:本責任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二:動火安全管理

1、乙方施工中如需動火,必須向商場安全部出示本人的焊工資質證書,向商場相關安全部門申請手續,同意后方可施工。

2、施工過程中施工人員必須持有效資質證書方可進行動火作業,如有他人隨意動火,將追究當事人責任,并立即停止任何動火作業

3、動火作業現場必須有安保人員現場監護,并配備滅火器材方可動火作業。如沒有安保人員在現場監護不得動火作業,否則追究動火作業人員相關責任。

4、動火施工時必須將動火作業下方區域的可燃物清理完畢,如不能清理,必須采取嚴格防火措施、

第2篇

摘 要 西安市現行的拆遷政策中的拆遷補償辦法執行的是: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在拆遷安置時以被拆遷房屋的使用面積作為“拆一還一”和“拆一安一”的計算基數,這樣至少可以保證被拆遷人的原居住有效面積不變。

關鍵詞 城市房屋拆遷 面積 安置補償

西安市現行的拆遷政策中的拆遷補償辦法執行的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中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具體拆遷操作中,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又分為“拆一還一”和“拆一安一”,其中拆一安一”一般是指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實施的房屋拆遷中,對于被拆遷人名下的證載房屋的建筑面積和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的建筑面積互找差價。例如,某甲是被拆遷人,其名下有證件齊全的磚混二層私有房一幢,建筑面積為100平方米,如果其選擇的拆遷補償的方式為房屋產權調換,則首先要計算出某甲的被拆遷房屋每平方米的市場價值,然后再補齊和100平方米安置房的差價(安置用房往往是高層單元式住宅,單位面積的市場價值要高于被拆遷房屋),對于安置房的建筑面積多出的被拆遷房屋的部分,往往采取的是一個優惠價格來補齊這一部分,但是對于要上套戶型而增加的面積則往往要用安置房的市場價來計算。但通常情況下拆遷人為了拆遷的順利進行,往往采取各種獎勵政策,如在一定的面積范圍內降低這部分的單位價格,并按照簽訂拆遷協議的早晚,給予被拆遷人以梯次的優惠,作為一種獎勵來加快拆遷協議的簽訂。

“拆一還一”一般是指在城中村集體土地上的征地拆遷中,對于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兩層(有的拆遷項目規定是兩層半,即第三層的面積計算一半,因開發商的政策而異)房屋的建筑面積給予置換同面積的安置房。超出有效面積或是上套戶型的增加的面積多參照前面所說的國有土地之上的拆遷安置政策。

這兩種補償辦法都的共同點就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計算基礎。房屋建筑面積是指房屋外墻(柱)勒腳以上各層的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米以上(含2.2米)的永久性建筑。房屋使用面積是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墻面水平投影計算。成套房屋的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兩部分組成,其中套內建筑面積=套內房屋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套內陽臺建筑面積。其中,只有使用面積才是真正的室內生活空間,也就是老百姓通常說的鋪地磚的面積?,F實中被拆遷房屋往往是自建的全產權私有房屋,不存在公攤面積,而拆遷人為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都是成套單元式住宅,無論是多層還是高層其公攤面積都遠高于被拆遷房屋,安置房的得房率與被拆遷房屋的得房率差異很大。

仍以前例說明,某甲名下證件齊全的磚混二層私有房一幢,建筑面積為100平方米,無公攤面積,經有資質的測量部門測量后使用面積為80平方米,用來安置用房的成套單元住宅的使用面積是100平方米,其中公攤面積25平方米(這里選取高層住宅通常的公攤率平均約為25%),使用面積為68平方米(使用面積占套內建筑面積的比率通常為80%)。由此可見在拆遷安置中如果是用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和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積進行互相計算,即便是按照拆一還一的政策,被拆遷人相同的面積一分錢不掏,卻由于非成套住宅置換了成套單元式住宅,在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的影響下,導致安置用房的使用面積小于被拆遷房屋的使用面積。最終結果是被拆遷人的有效生存空間減少,遑論生活水平的提高。

筆者認為,城市房屋拆遷中住宅的補償和安置不能簡單一刀切的用“等價交換”的方法來計算。這是因為被拆遷的地段周邊的大環境已經隨著城市化進程演變成為成熟的經濟、生活圈,之所以有拆遷改造的價值,由于待拆遷改造區域外的城市配套也已經相對成熟。舉個例子,如果某乙為了方便子女上學而欲購買該學校附近的住宅(即所謂的學區房),如果是別人沒有出售意圖或已居住習慣的房屋,想用正常的市場價去買只會是有價無市,而欲達到目的除了在市場價之外加價別無他法。同理,對于拆遷人來說已是成熟地段的被拆遷區域也是這樣。

在拆遷安置時以被拆遷房屋的使用面積作為“拆一還一”和“拆一安一”的計算基數,這樣至少可以保證被拆遷人的原居住有效面積不變。例如在具體的拆遷估價中可以采取對于沒有公攤的住宅在其證載建筑面積之外增及一定比例的公攤(如重慶市的拆遷補償政策將此比例定為15%),這樣一來被拆遷人由自建的房屋入住安置樓(現多為是高層住宅樓,帶電梯和共用走道,公攤一般在25%)時居住有效面積并沒有因拆遷而減少。

這樣一來,被拆遷人的生存空間和生活條件才能得到真正的改善和提高,國家拆遷的目――“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條件”也就能在城市房屋拆遷中體現出來了,這也將很大程度上緩解拆遷當事雙方的矛盾。

參考文獻:

[1]李路艷.農民市民化:理論解釋與研究進展.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研究生學報.2007(03).

第3篇

《北京舊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舊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的若干規定(試行)

一、總則第一條為落實《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北京舊城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和《北京皇城保護規劃》(以下統稱《保護規劃》),保護古都風貌,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改善居民居住條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市舊城歷史文化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遷入保護區人口數量控制、居民住房條件改善等相關工作,執行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保護區是指市政府批準公布的舊城歷史文化保護區。

本規定所稱房屋包括不可移動文物、房屋、院落等地上物。

本規定所稱保護區居民是指在保護區內有本市常住戶口和正式住房,并且長期居住的居民。

第三條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體現歷史風貌為宗旨,堅持科學規劃,有效保護,有機更新,合理利用,正確處理保護與發展的關系,量力而行,循序漸進,逐步改善居民居住環境。

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實現《保護規劃》要求,拆除違法建筑,降低人口密度,完善市政基礎設施,改善居民住房條件;對符合歷史風貌的房屋進行保護和修繕,對不符合歷史風貌的房屋按照與保護區歷史風貌相協調的原則逐步進行改建。

第四條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的原則是:

(一)保護和恢復保護區的整體傳統風貌,保護歷史真實性,保存歷史遺存和原貌。

(二)落實《保護規劃》與完善基礎設施、改善居民住房條件相結合,堅持統一規劃、市政先行、有機更新、循序漸進。

(三)保護區保護與舊城外開發相結合,修繕保護與綜合整治、加強城市管理相結合,降低人口密度。

(四)政府投入和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合理負擔相結合,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發揮市場作用,調動多方面積極性。

(五)由區政府結合各保護區實際情況采取不同方式推進實施。

二、落實《保護規劃》的重點和原則第五條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規劃要遵循《保護規劃》,其他規劃如與《保護規劃》存在矛盾的,以《保護規劃》為準。

第六條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與保護區的空間格局、建筑體量、尺度、形式、色彩等傳統特征相協調。

(二)保存胡同肌理、傳統四合院的原有格局。

(三)保存不可移動文物和其他有價值的歷史建筑及建筑構件等歷史遺存。

第七條保護區的各類建筑應按照《保護規劃》分類,采用不同方式進行保護和整治。

(一)文物類建筑應依據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和法規對其進行嚴格保護。

(二)保護類建筑只可按原有建筑格局和建筑形式進行修繕,不得拆除、改建和擴建。如確需對其內部進行現代化改造的,應保留原有格局和外貌。

舊城內被確定為保護院落的,按照保護類建筑進行管理。

(三)改善類建筑應以修繕為主。屬國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鑒定的危房,可按歷史格局和外貌翻建。

(四)保留類建筑原則上應該保留,需要改建時應恢復傳統建筑形式。

(五)更新類建筑應嚴格按重點保護區的空間格局、建筑體量、尺度、形式、色彩等傳統特征拆除改建。

(六)整飾類建筑應按照保護區傳統特征進行整飾或改建。

第八條保護區應保持原有的胡同格局,原則上不得對胡同進行拓寬,確需貫通或拓寬的,應按《保護規劃》實施。

第九條保護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胡同內布置市政管線時,應保持該保護區的傳統風貌,原則上不得改變原有胡同的尺度和走向。

(二)在原有胡同基礎上布置市政管線時,原則上應按規范要求實施,胡同寬度不夠、難以達到規范要求的,經技術規范制定或管理部門確認后,可以采用相關技術措施予以解決。

第十條保護區園林綠化的規劃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保護歷史名園及其遺存。

(二)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注冊掛牌的古樹名木和《保護規劃》確定的“準保護類樹木”,須按《保護規劃》落實保護責任。

(三)應采取傳統的綠化形式進行綠化。

第十一條在保護區內,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牌匾標識、標語及宣傳品,不得擅自架設各種管線。

三、組織實施第十二條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主要職責是:制定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計劃;依據《保護規劃》編制保護區修建性詳細規劃方案(以下簡稱《規劃方案》)和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組織拆除保護區內的違法建筑,積極爭取和運用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專項資金,組織建設或籌集保護區定向安置用房,落實居民外遷等工作;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第十三條保護區周邊及區內主次干道、胡同等的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要按照《保護規劃》和保護區風貌保護要求一次完成,由市、區按照職責分工落實。其中,保護區外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電信等管線,分別由各專業單位負責落實。保護區內供水、排水、燃氣、熱力、供電、電信等管線及非主次干道整修、綠化等附屬工程建設費用及所涉及房屋的拆遷補償費用(以下通稱附屬工程費),由區政府負責落實。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在《實施方案》中參照以下原則和標準確定附屬工程費的分擔辦法:

留住的產權人現住房面積部分,可減半分擔附屬工程費;在規劃允許的前提下,留住的產權人修繕后增加的不超過10平方米的廚房和衛生間部分,減半分擔附屬工程費;除上述之外的其他住房面積,全額分擔附屬工程費。

第十四條各區政府組織編制的《規劃方案》應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執行。

各區政府組織編制的《實施方案》應包括:房屋及人口現狀,逐幢、院、片的規劃設計及房屋保護和修繕措施,外遷人口數量及相應定向安置用房的位置和規模,留住和外遷政策等內容。在《實施方案》審定前,應邀請有關方面專家論證,并在一定范圍內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居民代表意見。

《規劃方案》和《實施方案》經批準和審定后,應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原則上應統一組織實施。在實施之前,應先進行非主次道路整修、市政基礎設施和綠化等附屬工程建設,為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創造條件。在組織實施時,可結合各保護區實際情況,以院落或者若干院落為單位進行,也可以采取土地置換或整合的方式。

第十六條加強保護區綜合整治工作,拆除保護區內違法建筑,落實產權人的保護和修繕責任。由區政府根據保護區居民外遷情況、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實際需要,負責具體組織落實。

第十七條自本規定之日起,保護區應實行遷入人口數量控制性管理,由市公安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自本規定之日起,各有關部門要加強保護區房屋出租出售市場管理。對出租出售的房屋,應依法征繳相關稅費。原土地屬于劃撥的,須按規定補交土地出讓金。

第十八條市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區政府開展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結合各區的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計劃,按年度向各專業單位下達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任務。

保護區居民及其所在工作單位和房屋產權單位,要積極配合和支持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

保護區居民屬于廉租住房對象的,可不參加搖號排隊,給予優先配租。

四、降低保護區人口密度的措施第十九條建立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專項資金。在2008年前,根據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年度工作安排,市、區分別按年度安排相應資金,主要用于降低保護區人口密度。其中,市對區的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辦法由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保護區下列單位或住戶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外遷:

(一)需要騰退后對社會開放的不可移動文物內的單位或住戶。

(二)為引入市政基礎設施或道路整修需要拆除房屋的單位或住戶。

(三)恢復建筑物原用途需遷出的單位或住戶。

(四)按照《保護規劃》需要拆除、改建房屋的單位或住戶。

第二十一條根據保護區外遷居民人數、家庭結構情況,各區可申請提供定向安置用房或專項建設用地,涉及有關稅費繳納和房屋銷售管理等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及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各區政府可以結合本區或者各保護區實際情況,根據以下規定確定每片保護區降低人口密度的具體政策:

(一)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保護區四合院后,落實對所購四合院的保護和修繕責任。具體政策按照市國土房管局等部門制定的關于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歷史文化保護區四合院若干規定執行。

鼓勵公有住房的產權單位按照《保護規劃》和經審定的《實施方案》有關規定,遷出現住居民,修繕后自用或出租出售。

(二)由區政府組織實施降低保護區人口密度,落實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異地外遷的居民可參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2000〕19號)第八條規定購買安置住房。具體優惠辦法由各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在《實施方案》中明確。

保護區居民人均原住房建筑面積不足5平方米,并且在保護區外無正式住房的,外遷購買定向安置用房時可按照人均5平方米認定原住房面積。

外遷居民放棄購買定向安置用房的,區政府可參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政府第87號令,以下簡稱87號令)規定給予貨幣補償。

(三)在有利于保護文物,恢復和保持歷史風貌,改善居民居住環境和住房條件的前提下,各區政府要積極創新工作方式,可采取政府組織、由投資人參照87號令外遷保護區居民等方式。

區政府在審定各保護區《實施方案》時,不得重復使用優惠政策或扶持措施。

五、保護和修繕責任第二十三條保護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和修繕,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北京市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四條不屬于不可移動文物的非住宅房屋,由產權人承擔保護和修繕責任,承租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

第二十五條不屬于不可移動文物的住宅房屋,由產權人按下述規定承擔保護和修繕責任,承租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

(一)保護區的私有住房,由產權人按照《實施方案》承擔并履行房屋保護和修繕責任。產權人可以出售其住房,出售時同院其他住戶有優先購買權。購買房屋后居住或使用的居民和單位應按照規定對房屋進行保護和修繕。

(二)保護區的直管公有住房,可由留住的承租人按本市房改成本價及有關優惠政策購買后,作為產權人承擔保護和修繕責任。產權單位可以收購承租人的公有住房使用權。經申請產權單位同意,承租人也可以出售公有住房使用權,出售時同院其他住戶有優先購買權。

(三)屬于單位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參照直管公有住房有關規定處理,也可以由產權單位按照《保護規劃》統一對房屋進行保護和修繕。

第二十六條保護區留住居民應當按照《規劃方案》和《實施方案》對房屋進行保護和修繕。

第二十七條保護區留住居民按本規定購買住房涉及的有關稅費,按照職工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規定執行,頒發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的,頒發商品房房屋所有權證。

第二十八條 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應做到改善生態環境,優化能源結構。保護區房屋修繕后,必須使用清潔能源。有關工程項目可享受本市改用清潔能源的優惠政策。

六、拆除房屋的處理第二十九條為落實《保護規劃》需要拆除房屋的,被拆遷單位和居民應在規定期限內搬出。拆除住宅房屋內的居民可以按照本規定購買定向安置用房,或申請貨幣補償。拆除非住宅房屋的,按照87號令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條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中拆除交通、公交、綠化、供電、供水、排水、供氣、供熱、電信、郵政、環衛、消防等設施用房,以及當地房屋維修管理用房,應按照有關法規、規章及規劃設計方案安排遷移、還建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其中,拆除熱源時,組織實施單位應按照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將熱用戶并網或新建其他熱源。在還建的用房交付使用前,應先建臨時用房,確保修繕、改建區毗鄰單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三十一條在拆除保護區房屋時,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為有價值的建筑構件,應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關單位收存保護。

七、保障和監督第三十二條市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支持區政府組織實施保護區房屋保護和修繕工作,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建立保護區可持續發展的保護機制。市、區規劃、文物和國土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保護區房屋保護、修繕、轉讓等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對未履行職責的部門和單位,要依法追究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4篇

為加快推進我鎮農村地質災害治理搬遷舊房拆除復墾工作,根據《XX縣2019年農村地質災害治理搬遷和土地復墾實施方案的通知》(X政辦發〔2019〕X號)要求,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對全鎮農村地質災害治理搬遷戶安置后全部騰出的舊房屋、宅基地及院落等附屬設施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拆除舊房將宅基地和附屬設施占地進行復墾,充分使用土地資源,有效增加耕地面積,促進農業農村發展。

二、工作原則

(一)因地制宜、精準實施原則。

充分發揮農村地質災害治理搬遷戶和村級組織在宅基地復墾中的主體作用,鼓勵搬遷戶自愿自主復墾宅基地,注重遷出地土地開發與生態修復。

(二)分步拆除、整村復墾原則。

先對已經簽定《搬遷復墾協議》的農村地質災害治理搬遷戶騰出的舊房屋、宅基地及院落進行拆除,再對易地扶貧搬遷舊房進行拆除。待兩種類型的搬遷戶全部舊房拆除后,整村進行復墾。

(三)責任明確、協作推進原則。

舊房拆除、復墾所在地常店村黨支部、村委會是項目實施主體,支部書記、村委主任是本村舊房拆除及復墾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安排、親自指揮,確保于2022年10月31日前全面完成舊房拆除及宅基地復墾工作任務。

三、實施內容

(一)2012年XX縣扶貧異地搬遷對象。

(二)2019年XX縣農村地質災害治理搬遷對象。

四、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2020年6月30日前)。

常店村兩委干部到高家莊、任家莊等自然村搬遷戶中,廣泛宣傳農村地質災害治理搬遷和易地扶貧搬遷舊房拆除及復墾政策,引導農戶支持和參與舊房拆除與復墾工作,營造濃厚社會氛圍。

(二)審核公示(2021年7月31日前)。

常店村兩委對測繪公司測量舊房拆除及復墾面積進行逐戶審核看是否測量到位,并將測量情況進行公示,做好留存影像資料等。

(三)組織拆除(2021年8月1日—2022年7月31日)。

1、對2019年XX縣農村地質災害治理搬遷對象,由常店村兩委委托專業隊伍統一實施拆除工作。

2、對2012年XX縣扶貧異地搬遷對象參照實施2019年XX縣農村地質災害治理搬遷對象舊房拆除工作,按照測繪公司測量和估價結果,補足差價后,進行舊房拆除工作。

3、對不屬于2012年XX縣扶貧異地搬遷和2019年XX縣農村地質災害治理搬遷對象的房屋進行拆除,按照測繪公司測量和估價結果,補償房價后,進行舊房拆除工作。

4、舊房拆除復墾地塊質量要達到:復墾地表上的磚瓦、木料和原房屋基礎基石等建筑物要拆除清除徹底,并及時清運干凈,地表平整、可直接墊地。

5、要嚴格執行政策。即搬遷戶原有的舊房要全部拆除,嚴禁將拆偏房、圈舍、烤房等沖抵舊房拆除,嚴禁弄虛作假。

(四)實施復墾(2022年8月1日—2022年10月31日)。

由常店村兩委委托專業隊伍或有實施復墾工作的村民進行土地復墾,要嚴格按照標準進行實施,經鎮政府和縣自然資源部門驗收合格后進行復墾費兌現。

完成復墾后,由常店村委會選址統一規劃農具點和糧食臨時堆放點。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統籌推進。

成立XX鎮農村地質災害治理搬遷和易地扶貧搬遷舊房拆除和宅基地復墾工作組,成立常店村農村地質災害治理搬遷和易地扶貧搬遷舊房拆除和宅基地復墾指揮部,分別承擔督察指導和具體實施工作。

(二)明確責任,確保落實。

1、常店村支部、村委是農村危舊房拆除工作的責任主體,村支部書記要親自安排、靠前指揮,做到底子清楚、責任明確、措施到位、資料完善。要做好舊房拆除前、拆除中和拆除后的影像資料的收集,拆除前照片包括舊房及附屬設施遠景、近景圖片(其中近景照片必須能辨別戶主及房屋結構),要確保舊房拆除地塊復墾位置準確,四至邊界清楚,工程建設內容與拆舊復墾方案相一致,并妥善搞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2、鎮財政所負責對舊房拆除復墾工程施工費預算進行審核,并對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做到??顚S?。

3、XX自然資源所負責竣工驗收資料的編制工作,并對復墾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對舊房復墾耕地質量進行驗收;編制竣工驗收資料。

(三)嚴格督查,嚴肅問責。

XX鎮農村地質災害治理搬遷和易地扶貧搬遷舊房拆除和宅基地復墾工作組將采取“一周一調度、一旬一督查、一月一通報”的督查機制,及時將工作進展情況予以通報。

第5篇

第一條為加快推進城中村改造進程,切實改善城中村村民的居住環境,解決好城中村村民的長遠生計問題,促進城市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借鑒外省市城中村改造的經驗,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城中村是指位于本市建成區內,但土地權屬、戶籍、行政管理體制仍然保留著農村模式或者由履行原村民委員會職能的股份制公司為組織形式,由成片農宅組成的村落或街區。

第三條通過城中村改造使原村莊或街區成為規劃合理、公共服務設施配套齊全、居住條件和環境改善、城市形象提升、村民就業崗位和經濟收入增加,有利于城市管理的現代化居住社區。

第四條按照“政府主導、區級負責、市場運作、村民自愿、一村一案”的改造方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區人民政府、高區管委會是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直接責任單位。

(一)市政府職責:負責制定本市城中村改造的相關政策;審定全市城中村改造計劃;按照城中村改造計劃指導和協調各區人民政府、高區管委會及城鄉規劃、建設管理、國土資源、拆遷管理、房產管理等各職能部門工作。

(二)市城中村改造建設管理辦公室職責:作為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城中村改造計劃,監督、指導各區、高區管委會城中村改造工作,審核已納入改造計劃的城中村改造建設方案、確定城中村改造項目及宣傳教育、調查研究工作、協調土地征用、規劃審批、施工管理、產權登記等手續的辦理,監督、考核評定各責任單位城中村改造建設工作業績。

(三)各區人民政府、高區管委會職責:按照市城中村改造總體規劃,編制本轄區城中村改造計劃;組織、協調、實施本轄區城中村改造建設項目;制定本轄區相關優惠扶持政策。

負責組織本轄區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招商引資工作;組織編制本轄區城中村改造項目建設實施方案(包括開發建設時序、規劃方案、拆遷安置方案、生產經營用地安排、舊村拆除計劃等內容),并報市城中村改造建設管理辦公室備案后方可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高區管委會也應成立常設工作機構,明確責任領導和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落實相應的辦公條件、通信、交通工具、撥付專項辦公經費。(四)市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建管理、拆遷管理、房產管理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對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設項目進行相應的管理工作,明確城中村改造項目手續辦理的責任領導、責任人、工作要求和辦事時限,開辟城中村改造項目的“綠色通道”,特事特辦,全力服務。

市人民政府將根據市城中村改造建設管理辦公室對有關部門的考核情況,對工作業績突出的給予表彰,對推諉扯皮、工作不力,嚴重影響城中村改造項目進程的,予以嚴肅處理。

第五條城中村改造可根據各村實際情況,在充分保證村民利益的前提下,經市政府批準可以采取由村民委員會(股份制公司)組織實施改造,也可以村民委員會(股份制公司)由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聯合實施改造等其他改造方式。

第二章申報程序

第六條各區人民政府、高區管委會每年12月10日之前將本轄區計劃改造的城中村報市城中村改造建設管理辦公室,市城中村改造建設管理辦公室對符合條件的城中村進行審查,并上報市人民政府下達下年度全市城中村改造計劃。

第七條列入改造計劃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實施前,需由各區人民政府、高區管委會以正式文件方式上報市城中村改造建設管理辦公室備案。改造項目備案資料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一)“4+2”工作法會議記錄、公示證明、開發商與村委會簽訂的正式開發協議、開發企業資信證明、開發保證金繳納證明。

(二)編制的改造建設實施方案:

1.村莊基本情況:村莊四至、人口、戶數、房屋建筑面積、非住宅建筑面積、改造用地情況、村集體經濟收入等情況說明。

2.分期建設方案:整個村莊共分幾期開發改造,每期開、竣工時間、開工面積、安置村民面積、開發銷售面積。

3.拆遷安置辦法:明確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村民安置樓房位置、樓房分配方法及舊村拆除辦法。

4.市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會議紀要。

5.經批準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6.土地出讓合同或土地證。

7.需提供開發公司的資料(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開發企業資質證書、銀行資信證明、開發業績證明)。

8.其他所需文件、資料。

第八條經審查批準同意實施的城中村改造項目,由市城中村改造建設管理辦公室向項目實施單位發放《市城中村改造項目備案確認表》,項目實施單位持《市城中村改造項目備案確認表》和相關部門的繳費通知單到行政服務中心或相關部門辦理繳費手續,享受本細則規定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九條未列入年度改造計劃范圍而確實具備改造條件的城中村,由轄區政府補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可按本細則要求進行改造,享受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條已列入改造計劃的城中村項目,從審批之日起2年內無實質性進展(未通過市土地資產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進行拆遷建設的),經區、市城中村改造建設管理辦公室確認,取消該村城中村改造項目,不再享受各項城中村改造優惠政策。

第三章土地管理

第十一條城中村改造用地應納入全市土地供應計劃。除重大公益建設項目外,城中村現有土地應全部用于城中村改造,與城中村改造開發無關的項目不予審批。

第十二條城中村改造原則上應當利用原建設用地,不得占農用地,確需重選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報批。

第十三條直接用于安置村民的居住用地、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用地,可按劃撥方式或出讓方式辦理。用于公益事業和市政設施的用地按劃撥方式辦理。用于房地產開發等經營性用地應當按招標、拍賣、掛牌程序取得土地。

第十四條城中村改造工程開工建設后,其土地出讓金收益部分,扣除國家、省上解部分外,剩余部分全部返還各區人民政府或高區管委會,用于支持城中村改造。

第十五條建立對凈地出讓前介入城中村改造開發企業的補償機制。對參與拆遷安置原村民的開發企業,若在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中未竟得該宗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從該宗土地出讓收益中專項列支,補償其前期投入的成本及利息支出。

第四章規劃管理

第十六條城中村的改造建設規劃應當納入城鄉規劃的統一管理,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城中村改造應將改造村莊可利用的所有土地(含建設用地和可以轉為建設用地的農用地)納入該村整體改造的統一規劃。

第十八條城中村改造建設規劃應按照“功能第一、景觀并重、經濟實用、居住與就業統籌、集約節約用地”的原則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進行編制。有關住宅日照標準、容積率、建筑密度等強制性內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城鄉規劃部分)》從寬執行。

第十九條編制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詳細規劃,應充分聽取村民意見,合理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

第二十條市城鄉規劃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高區管委會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未改造城中村違法建設的管理,對私搭亂建的,堅決依法予以拆除,防止因城中村改造引發的搶建、亂建現象發生。

第五章拆遷和安置管理

第二十一條城中村的拆遷安置補償方案,應在各區人民政府、高區管委會的組織指導和監督下依照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進行制定,經“4+2”工作法通過后,在拆遷改造現場內張榜公示(公示7天)。在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中,應載明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的參照標準,供被拆遷人選擇。

第二十二條城中村村民的房屋拆遷補償以房產證標注面積或基準建筑面積為準進行補償。依據省宅基地面積劃分標準,結合我市城中村村民居住區容積率控制標準測算出戶均基準建筑面積為200平方米。

第二十三條參與城中村改造建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與村民委員會(股份制公司)商議城中村改造建設拆遷安置補償事宜時,可以參照下列原則確定其拆遷安置補償方案:

(一)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時,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積,有房屋產權證的房屋,以房屋產權標注面積為準,按我市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沒有房屋產權證的房屋,憑宅基地證以基準建筑面積為準進行補償,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積在基準建筑面積內的,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超過基準建筑面積的部分,給予適當貨幣補償。

(二)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補償方式時,其合法宅基地上被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積,有房屋產權證的房屋,以房屋產權證按標注面積1:1進行產權調換。沒有房屋產權證的房屋,憑宅基地證每處合法宅基地,按基準建筑面積予以安置,實際拆除面積未達到基準建筑面積部分,由被拆遷人按照建住宅建筑安裝成本價補齊差價;實際拆除面積超過基準建筑面積的部分,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貨幣補償。

(三)每處合法宅基地原則上按一個基準建筑面積安置。在城中村改造期間,符合分戶條件的本村村民,原則上每戶可按建住宅建筑安裝成本價購買一套面積不大于120平方米住宅,具體分戶條件由各區人民政府、高區管委會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制定。

(四)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中,應明確安置房源的位置、數量、層次、面積及結清差價計算方法和選擇房源先后順序的辦法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進行改造建設的城中村涉及拆除村民委員會(股份制公司)的辦公用房、生產用房和其他用房,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可參照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或雙方協商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二十五條進行改造建設的城中村涉及被拆遷人搬遷或臨時安置的,其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參照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補助標準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六條拆除城中村房屋以外的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原則上執行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第二十七條年5月1日以后未經市規劃部門批準、違規建設的村民住宅及其他建、構(筑)物,按違法建筑處理,拆遷時一律不予補償。

第六章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為降低改造建設成本,對全市城中村改造建設項目安置區(開發區域以市城中村改造建設管理辦公室測算、審核意見為準)所涉及的有關下列行政、事業、經營性收費予以減免:

(一)除國家、省明文規定不得減、免的各類行政事業性收費外的全部免收;

(二)市、區政府有關部門管轄單位收取的經營性收費,原則上按照標準的50%收取;

(三)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除收取本市規定的用于補助供熱、供氣、供水企業部分外,其他予以免除;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參照經濟適用住房政策執行;

第二十九條城中村改造工程建設所涉及的建筑稅,市級留成部分全額支持給各區人民政府和高區管委會用于城中村改造建設。

第三十條城中村改造項目免建要求配建住宅總建筑面積5%的廉租房,安置區域免收菜地開發基金。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自本辦法頒布之日起,城中村內必須停止除批準建設改造之外的一切建設活動,所在區人民政府、高區管委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委會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城中村范圍內建設活動的管理工作,依法制止村內任何形式的私搭亂建,并配合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違法建筑組織拆除。

第三十二條城中村改造項目建設方案一經審批,不得擅自更改。凡未按審批方案實施的,由各職能部門依照相關法規予以處罰,并按審批方案予以糾正。

第三十三條城中村改造項目實施時除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外,城中村改造項目原則上應先安置后拆除,村民安置一塊,拆除一塊。不按規定拆除舊村的,不得進行下一期工程建設。

第三十四條在城中村改造建設中,凡建設審批手續不全;不優先安置本村村民,建住宅違規向社會銷售;建不拆舊;群眾意見較大且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項目,經市城中村改造建設管理辦公室核實后,責成有關部門令其立即停工、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改造項目,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土地使用、房產預售許可等相關手續,并記入不良紀錄。情節嚴重的今后不得參與我市城中村改造項目。

第三十五條城中村改造項目建成后,由市城中村改造建設管理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驗收合格后由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產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城中村范圍內的住戶,應積極配合城中村的改造工作。對于阻礙改造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各級政府部門及工作人員應樹立服務意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城中村改造工作,更不得借城中村改造之機牟取個人私利。凡不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實施后至2013年月31日前開工建設的城中村改造項目,按本細則執行。

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正式聯合開發協議、拆遷安置協議、開工建設的城中村改造項目應按政文〔〕46號文件執行。

第6篇

(2000年6月5日貴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8號根據2002年10月31日《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貴州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附屬物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建筑或構筑物。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則,在規定的拆遷范圍內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下同)。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拆遷單位(以下簡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合同,組織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第四條、拆遷應當遵循先補償和安置后拆遷的原則。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拆遷方案的內容包括:拆遷范圍、拆遷的實施步驟、被拆遷人的總戶數、對被拆遷人的安置方案、估算的各項補助費用、從事拆遷的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拆遷人與被拆遷房屋產權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合同》后,必須在30日內向房屋產權管理部門申請注銷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若被拆遷人以產權調換方式得到償還的房屋,拆遷人應在90日內為被拆遷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調換房屋辦好《房屋所有權證》?,F房從拆遷補償安置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計算,期房從竣工交付之日起計算。

因房屋拆遷涉及變更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拆遷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因房屋拆遷涉及變更國有資產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八條、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委托拆遷。

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必須是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必須以委托人的名義與被拆遷人簽訂合同,并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實施自行拆遷房屋的單位,拆遷人必須報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或者指定拆遷單位。

第九條、拆除房屋的,必須由具有爆破與拆除工程專業承包企業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進行拆除。拆除前,必須擬定拆除施工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方案,并到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房屋拆遷單位必須服從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管理,拆遷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及時將拆遷人、拆遷項目、拆遷范圍、拆遷工作程序、拆遷期限和其他相關事項,以公告形式公布。

拆遷人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在房屋拆遷之前,向被拆遷人做好有關政策宣傳、解釋工作。

《拆遷許可證》內容發生變更時,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重新申報。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公告公布后,對被拆遷房屋存在權屬爭議的,被拆遷人可以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縣級以上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提出申訴,由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處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被拆遷人提供的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證明文件和材料,必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材料。

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三條、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定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用書面形式簽訂補償、安置合同。其主要內容應包括:

(一)、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

(二)、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的質量、功能、環境、面積、地點和層次;

(三)、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與糾紛解決辦法;

(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轉讓時,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原拆遷協議載明的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項目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轉讓建設項目,轉讓人、受讓人雙方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商達不成有關補償、安置協議的,均可向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裁決部門應當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9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過渡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特區)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強制拆遷應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協助執行;強制執行過程和搬遷的財物,執行機關應當記入筆錄,由執行人員及基層組織的協助人員簽名或蓋章。強制拆遷時,應通知被執行人到場,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到場的,強制拆遷照常進行;被搬出的財物,由執行機關派人運至指定場所,送交被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拒絕接收而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機關將財物送交被執行人前,應當妥善保管財物,保管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十九條、為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對拆遷人用于拆遷補償安置的資金、產權調換償還的房屋進行監管,具體辦法由市、縣(特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安置。

拆遷公告公布后,被拆遷人對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改造、拆建、裝修的,不予補償。

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實行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機構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進行評估。

第二十二條、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應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結構和成新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場價格結合結構和成新結算。

以上經過結算后應補給被拆遷人的費用,均由房屋所有權人受益;應當由被拆遷人支付的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支付。

第二十三條、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其計劃、規劃、建設等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范,并經驗收合格。

第二十四條、對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到區位差的地段的,可適當增加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或給予補助,具體標準由市、縣(特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五條、對以產權調換的方式將非住宅改為住宅安置的,應按各自的房屋市場價值進行補差結算,具體標準由市、縣(特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六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只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原租賃合同應當作相應修改,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由雙方按市場租金議定,公有住宅房屋租金由政府定價。

第二十七條、市政工程建設和公共建筑工程建設拆遷范圍內需要拆遷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實行貨幣補償或異地產權調換。

第二十八條、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告規定的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以產權調換方式償還的房屋不能隨即解決的,拆遷人應提供周轉過渡房給被拆遷人,或者征得被拆遷人同意后由其自行臨時過渡,過渡期限應當在協議中明確規定,但自行過渡期不得超過兩年。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由拆遷人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適當補助費。

第三十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搬家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搬家補助費標準:拆遷住宅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10元計算;拆遷非住宅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20元計算。市、縣(特區)人民政府可在此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數額。

第三十一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拆遷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10元計算;拆遷非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20元計算。市、縣(特區)人民政府可在此標準范圍內確定具體數額。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遵守過渡期限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而不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三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的基礎上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增加標準為:逾期不滿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滿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滿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二年不足三年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遷人必須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基礎上增加500%.由于拆遷人的責任,導致由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拆除未到規劃管理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辦理房屋及土地用途變更登記,擅自將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造成被拆遷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照本辦法實施罰款時,應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收據,并全額就地繳入國庫。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7篇

【關鍵詞】房屋結構;改造;技術;施工

中圖分類號: TU765 文獻標識碼: A

一、改造施工方案的選擇

房屋改造工程施工方案不同于一般新建工程,確定施工方案時應全面考慮對既有房屋物的影響。一般情況下,先拆除既有房屋物的樓地面、屋面面層以及墻體內外飾面來卸荷,再對既有房屋結構進行加固,增加結構構件,然后再拆除非結構構件及結構構件。設計文件中應注明非結構構件及結構構件的拆除時間及順序,要求使用的工具及方法。先選取受力較小及對既有房屋結構受力影響較小的構件進行試拆除,取得施工經驗并達到設計預定的要求后,方可進行正式拆除。

各專業設備的安裝必須在對既有房屋結構加固后或加固過程中進行,各工利,相互配合,設備安裝不應影響結構加固及結構構件的增加,各設備孔洞盡量利用原孔洞,不能利用時應在設計階段各專業相互配合,提前考慮,不得隨意開洞。

二、采用適當的改造技術

1、房屋糾傾技術

隨著新的工藝和技術手法的出現和推廣,我國的房屋物糾傾扶正技術進入了快速應用發展的時期。目前,我們國家的房屋物糾傾方法有三十多種,常見的有五類處理方法。抬升法,預留法,綜合法等等都得到了快速的應用和推廣。

(1) 降水糾傾法:發現了房屋沉降小的一側,就降低地下水位、通過抽水井讓基土的孔隙降低壓力,到達糾傾目的。這種方法通過降水,讓樁側的磨阻力迅速轉換,減小了樁的承載力,基礎就自然的沉降了。糾傾的效果和降水深度有著很大的關系,越大的降水量,深度越大,樁側的摩阻力就越能轉化為負摩阻力,效果就越明顯。

(2) 掏土糾傾法:掏土糾傾法屬于迫降法,具體而言,就是根據取土部位,可分淺層掏土法和深層掏土法,該法適用于粉土、黏性土、淤泥質土,填土和砂性土地基上的淺埋基礎形式,其方法應用范圍廣、安全,經濟效果明顯。

(3) 輻射井糾傾法:這種方法是迫降法的一種具體應用技術,在各種底層條件下都很適合,而且無論地基深度如何都能有效地被應用。這個方法的原理很簡單,就是在房屋物相對沉降少的部分設置輻射井,進而通過射水取土法來糾傾。

(4) 浸水糾傾法:這種方法一般應用在黃土地區,黃土地區的地基因為浸水而變得濕陷,這種濕陷造成了基礎的不均勻,對于黃土的這種特性已達到糾傾的目的。房屋物沉降小的一側,開挖出水槽,水坑,注水讓基土迅速的沉降,這樣就能夠達到糾傾目的。

2、房屋增層技術

近年來,我國房屋部門有序地進行了從單棟房屋的小面積增層改造到成片的住宅區改造,從居民使用住宅到工業住宅,由在磚混結構上直接增層,發展到采用外套框架增層及外擴結構增層;由住宅房屋的增層改造,發展到大型商店和公共房屋的增層改造;由對舊房屋進行增層改造,發展到對新建房屋的增層改造。我們國家的房屋增層技術得到了較快的發展。

對于涉及面比較廣的增層技術,限于篇幅筆者在這里不做介紹,僅僅介紹接層房屋中樓梯的幾種處理方式的計算應用。

作為接層房屋中的核心樓梯是專門用來對房屋物的新舊兩部分進行聯系的。各種不同形式的樓梯接層,其中比較常見的就是接鋼筋混凝土和接鋼梯這兩種形式。對于用鋼筋混凝土作為底層的樓梯,我們可以劃分為向上層分直接層和外套框架接層兩種構造的處理方式,所以可以劃分為四種不同類型的樓梯接層。

(1) 原有鋼筋混凝土樓梯直接接鋼樓梯

重量輕的鋼樓梯連接、錨固,施工快捷,干作業,所以這是直接接層的一個最常用和最適當的方法。工作臺縱向鋼梁錨定原始休息面板橫梁和其它房屋物的承重墻,根據允許增加的負荷的大小,來確定鋼板步進或混凝土預制板,表面層可以類似于混凝土地板表面層物種多樣性,在混凝土樓梯具有相同的目的。

(2) 鋼筋混凝土樓梯直接接層

房屋施工人員可以在原來混凝土梁的上方剔出鋼筋,與接層的樓梯斜跑鋼筋搭接后用高標號混凝土澆在一起。這種方法對于磚混結構十分奏效。如果不剔鑿原來的梁,也可以到另一個新的梁。休息板搭接原來的樓梯間,三面墻壁需要被切除橫向槽,然后插入到插槽中,澆筑混凝土,可以休息板增強。該法要求在原有平臺梁、樓梯的承重墻必須有錨固條件。由于它簡單的設計圖紙,設計人員比較偏愛使用這種方法。

(3) 對鋼筋混凝土樓接梯子,因為樓梯重量太大,上面一端的支點,你可以考慮另一個端點的上吊于外套鋼架的梁上或新的和舊房屋物的房梁用兩段梯跑來支持。這樣,屬于新的,舊的部分的樓梯段就可以非常清楚地受力和傳遞。

(4) 鋼筋混凝土樓梯上接鋼樓梯

當訂單的承重點在外套框架時,鋼筋的第一跑與原有混凝土樓梯的末跑之間采用活搭滑接(鉸支連接),鋼筋的第一跑與原有混凝土樓梯的末跑之間采用活搭滑接(鉸支連接),二者允許在水平上有位移。鋼樓梯梁與混凝土橫梁以Φ16 鋼筋脹錨連接,在其下翼緣開 200×100 mm 長孔,以便于樓梯的位移,鋼梁周圍與地面墊層、面層之間留有 25 mm 寬縫隙,內放聚乙烯泡沫,外作密封膏。這種連接方法,確保兩部分,舊的和新的聯系緊密,而不會影響彼此之間而隨著各自的受力體系來移動。

3、保護性拆除施工技術

房屋物拆除有兩部分構成。屬于破壞性的房屋物整體拆除和房屋物局部構件拆除。房屋物整體拆除的重點是保證拆除過程中的施工安全和周邊其它房屋物的安全。而對于房屋物本身是不需要保護的。恰恰相反的是,房屋加固改造工程是屬于保護性的。對于保留結構和安全要格外關注。在拆除過程中尤其要注意保護相鄰的非拆除構件,對于強烈震動的工具是不能選用的??梢圆捎渺o力切割、擠碎、靜力爆破等拆除工藝來應對相鄰構件產生的不良影響。

4、改造工程測量技術

原有結構和新建結構做到精切相連的關鍵就是測量放線準備。同時這也是保證施工質量的前提和基礎。施工偏差、地基沉降等因素造成了已施工完成房屋的軸線與標高的相對變化。

在舊樓改造工程的施工過程中,需要解決的第一個問題測量放線工作,對于此類工程來說,沒有外部坐標控制點,為了解決這一難題,需要通過原有房屋結構和原有房屋地面。我們可以應用平面軸線控制測量的相對坐標系法原理進行施工放線。筆者認為可以這樣做:首先,根據原有舊樓拆除后的混凝土結構驗證軸線關系,再根據原有房屋物長邊定基線,該線和原有房屋物長軸平行,且基線端點和短向軸線關系已知。然后,根據基線端點測設外部控制點然后,根據外部控制點和基線端點放樣樓內各層軸線控制點,最后驗證樓內軸線控制點準確性,以便應用。

三、房屋結構抗震性能

2006年1月27日的第14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中關于《房屋房屋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中第十六條規定:/已按工程建設標準進行抗震設計或抗震加固的房屋房屋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內,因各種人為因素使房屋房屋工程抗震能力受損的,或者因改變原設計使用性質,導致荷載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設防類別的,產權人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抗震驗算、修復或加固。需要進行檢測的,應由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故結構設計人員在進行改造、加固設計中應注意不得忽略抗震能力的加固,對抗震承載力與抗震體系應進行系統的概念設計。

四、結束語

總的來說,房屋結構改造已成漸漸為建筑工程中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改造方法以及技術有很多,在房屋改造過程中,施工人員應做好各種技術方法的優勢互補,只有這樣,才能為房屋改造質量提供切實可靠的保障。

參考文獻:

[1]胡莉萍. 高層建筑轉換層結構方案優選[D].重慶大學,2005.

第8篇

代市長

二〇〇三年六月六日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拆遷房屋,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征地拆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經依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集體土地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六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用地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八條、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五)房屋、土地租賃;

(六)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區、縣國土房管局核準用地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在用地范圍內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辦理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確需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報經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半年。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

第九條、用地單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準文件;

(二)規劃批準文件;

(三)拆遷實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情況向被拆遷人公告。

第十條、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根據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擬訂,報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后執行。

占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擬訂,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后執行;其中舊村改造的拆遷實施方案在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公布拆遷實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

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屬于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國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由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章、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三條、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五條、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

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安置房屋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年度計劃,依法取得用地和規劃許可。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拆遷宅基地上房屋,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拆遷人自建房屋,并對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拆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準,且不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不予認定。

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可以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償。

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準,按照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第六條、確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九條、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按照批準的建筑面積認定。

本辦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但確由被拆遷人長期自住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屬于征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本辦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拆遷房屋時不予認定。

第二十條、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遷實施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但拆遷實施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占地拆遷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補償,參照征地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對利用宅基地內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拆遷人除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適當補償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其中,征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占地拆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征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區、縣人民政府規定;占地拆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規定并報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或者區、縣國土房管局責令停止拆遷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國土房管局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因進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綠化隔離地區建設、貧困山區農民搬遷以及因地質災害移民涉及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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