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段時間,“僵尸企業”成為熱詞。目前我國的“僵尸企業”問題正趨嚴重,已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負擔。不少金融機構都曾經對“僵尸企業”發放過貸款,有的還有存量。那么金融機構該如何應對“僵尸企業”的處置呢?
2015年12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對持續虧損三年以上且不符合結構調整方向的企業采取資產重組、產權轉讓、關閉破產等方式予以“出清”,清理處置“僵尸企業”,到2017年末實現經營性虧損企業虧損額顯著下降。清理“僵尸企業”和鏟除滋生“僵尸企業”的土壤,是2016年和十三五期間調整產業結構、化解過剩產能和消融系統性風險的主要著力點之一。
“僵尸企業”是指一些管理不善、效益不佳、連年虧損、資不抵債、低效無效,本應被市場競爭淘汰出局,卻依靠銀行輸血、政府補貼和政策支持而勉強維持生產經營、或者實際上并不生產經營的“僵而不死”、名存實亡的企業。它們無效地占用大量資金、土地等資源,卻不能產生與之相匹配的經濟效益。
危害不容小覷
“僵尸企業”的出現是多重因素造成的。
一是在早期的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部分企業將優質資產剝離出去成立新公司,劣質資產則留在存續企業內,存續企業由于改革不徹底、歷史負擔重、各種問題積壓而成為“僵尸企業”。
二是一些低端產業的企業、高污染高能耗企業、“低小散”企業,由于技術含量低、產品附加值低、轉型升級難,在產業結構調整的影響下,持續經營困難而成為“僵尸企業”。
三是一些企業由于管理、經營、決策、產品、市場競爭等原因,出現產品無市場、經營無利潤,連年虧損,債務堆積,被市場“拋棄”而成為“僵尸企業”。當然也有行業周期、政策性虧損、產業布局不合理等外部原因。
“僵尸企業”弊端顯而易見。首先,它需要銀行和政府財政不斷輸血,大量土地、資金、原材料、勞動力等社會資源被無效占用,造成生產要素配置扭曲,社會資源整體利用效率降低;其次,它搶占了其他健康企業的資源與機會,本身則缺失主動創新、提高效率的動力,還會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效應,破壞了市場優勝劣汰的機制和公平競爭的環境;再次,它加劇產能過剩,嚴重影響產業轉型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優化,阻礙可持續經濟增長方式的形成和完善,可能使經濟落入“僵尸經濟”陷阱。
“僵尸企業”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明顯危害是造成銀行不良貸款增加,甚至可能導致系統性金融風險。
解決措施
由于贏利能力和償債能力低下,“僵尸企業”只能依賴財政補貼或銀行輸血維持生存。因為前期政府給予“僵尸企業”大量稅收、土地、金融扶持等優惠,同時僵尸企業擁有大量職工,占據大量信貸資源,關乎社會穩定。
因此地方政府和銀行被“綁架”,造成了“僵尸企業” “吸血”的長期性、依賴性。一方面銀行為了降低不良貸款率,抱有“僵尸企業”起死回生的幻想,主動繼續借新還舊或者延長貸款期限;另一方面政府也有可能做出隱性擔保,敦促銀行繼續對僵尸企業輸血。大量的銀行資金不斷流向“僵尸企業”, 不僅不能產生效益,而且喪失“造血”功能,其對債務融資的依賴性不斷增加,形成“企業困難—銀行放貸—企業再困難—銀行再放貸”的惡性循環,“僵尸企業”銀行負債導致的不良資產以較高的速度不斷累積。
根據銀監會的數據,我國銀行不良貸款率已經從2013年第二季度的0.96%增加到2015年第三季度的1.59%,連續9個季度上升,2015年第三季度不良貸款余額高達11863億元,不良貸款率比去年同期上升0.43個百分點,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僵尸企業”問題的嚴重性。由于“僵尸企業”往往涉及“三角債”或互保、聯保等關聯責任,金融風險疊加,如果有較多的“僵尸企業”違約,銀行不良信貸資產就會大幅增多,可能最終引發系統性風險,危及金融穩定。
此外,低效的“僵尸企業”占據了大量的金融資源,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困境。一方面銀行有大量的信貸投放,另一方面市場感覺“信貸投放越多、貸款越難、貸款越貴”,這是因為有相當一部分信貸資金進入到了“僵尸企業”。據報道,目前A股市場就有200多家的“僵尸企業”依靠銀行輸血存活。這些企業“以貸還貸”、借新還舊,資金僅用于維持原有債務存續,而沒有投放到實際生產經營領域中;同時信貸軟約束的“僵尸企業”還進一步推高利率水平,逆向選擇效應導致真正有需求、財務硬約束的企業的被擠出市場。同時長期以來,“僵尸企業”習慣了銀行扶持,信用意識低下,成為信用違約的主體,惡化了全社會的信用生態環境。
就此而言,清理“僵尸企業”,是優化資源配置、化解過剩產能、推進供給側改革,抑制銀行不良信貸資產、防范金融系統性風險的關鍵。從金融層面來說,要妥善處理銀行、政府和企業的關系,采取一系列有效解決措施。
一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風險意識,防止為了掩蓋當初放貸行為的不審慎,或為了粉飾信用風險情況而被“僵尸企業”綁架,繼續給“準僵尸企業”和“僵尸企業”續貸,把資金投向真正需要的產業和企業,降低企業財務成本。同時嚴格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后檢查,加強風險預警監測,從三個環節卡住“僵尸企業”,從源頭上抑制不良資產上升。同時應建立止損壞賬應對機制,在僵尸企業破產時,銀行應深入調查企業清算資產,防止企業非法轉移,最大限度地保護信貸資產,及時化解“僵尸企業”退出市場的風險。
二是金融監管機構要指導金融機構做好“僵尸企業”債務風險管理,督促金融機構加強對產能過剩行業和“僵尸企業”等重點風險領域和不良貸款領域的風險排查,做好金融風險防范與化解機制預案,穩妥處置“僵尸企業”破產退出事件,防止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有效維護金融穩定。
三是政府要界定好參與金融資源配置的角色與,防止各種隱形的或間接的金融資源使用行為和隱性擔保等金融干預行為,應該轉變觀念,深刻認識到僵尸企業的危害性和不可逆轉性,客觀的對待“僵尸企業”破產退出,避免更多金融資源消耗、更大社會資源浪費和金融風險的積聚,在個體金融風險發生時,要切實發揮在防范化解區域性金融風險中的作用,防止個別、區域風險系統化、宏觀化。
作者為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